第三节 物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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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65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
页码: 583-584
摘要: 本文技术了慈溪县物价管理的基本情况。慈溪县物价委员会公布《自营业务物价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坚持薄利多销、保本微利,在同一时期、同一市场,统一规定同品种同质量商品的价格。贯彻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布的《基层商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须经上级批准。1982年和1987年,先后贯彻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逐步实行依法治价。
关键词: 慈溪县 物价管理 商品

内容

民国前期,商品随行就市,无物价管理机构。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物价不断上涨,县政府曾于民国26年(1937)颁布“令遵照,划一平价”通知。28年成立县战时物价评定委员会,意在平抑物价,均无济于事。抗战胜利后,政府滥发纸币,通货膨胀,县评价委员会发布“不准超过规定价格”的布告,并先后成立县标准地价委员会、民食调节委员会等机构,均形同虚设,物价继续飞涨。37年8月19日,政府颁布强制限价政策,采取限价措施,但物价涨势如脱缰之马,各项规定皆成空文,限价政策颁布70天即夭折。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安民计,及时采取稳、定物价措施。1950年8月设工商科,制订市场管理办法。1952年取缔垄断集市贸易价格之牙行。1957年设县物价委员会,制订执行“牌价调整联系核对检查制度”。1959年,县人民委员会颁布《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制订了订价、调价、复核校对、牌价登记、审价、责任、移交和保密等八项制度及实施细则。1963年,县物价委员会公布《自营业务物价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坚持薄利多销、保本微利,在同一时期、同一市场,统一规定同品种同质量商品的价格。1964年,贯彻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布的《基层商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须经上级批准。“文化大革命”中,物价管理放松。1979年始,为搞活流通,规定除棉花、蚕茧、黄红麻、桐籽(油)、牛皮和集体生产的木材、毛竹由国家收购,不准上市自由交易外,其余统派购物资,在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自由交易。三类农副产品,除酒类为国家专卖,其他均可上市,价格自行议定。1982年和1987年,先后贯彻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逐步实行依法治价。
  为认真执行各项物价管理规定,1984年建立县物价管理局,履行物价管理监督职能,县内先后设立县物价检查领导小组、群众物价检查监督组、县物价检查所、职工物价监督站等组织,采用专门机构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方法,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物价检查。1976年12月,对全县市场商品价格和度量衡器进行大检查。1980年,县物价检查领导小组配合县人民代表、群众团体代表、职工代表、企业领导和物价员1500余人,对1100多个企业进行商品价格检查。1981年建立县市场行情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市场商品价格。1984年国庆前夕,组织287人,选择444家商店、1400多种商品和1300多件度量衡器进行检查,查处违反物价案14起,罚没款3042.21元。1985年4月,100余名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视察浒山、周巷、观城等镇市场。10月、11月又先后两次综合治理浒山市场。是年查处违纪案184件,罚没9.82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2.29万元。1986年又查处142件,罚没35.48万元,退还消费者3.7万元。1987年,物价上涨,投机取巧者增多。是年查处341件,罚没款44.6万元。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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