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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价与物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64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物价与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1
页码:
574-584
摘要:
本文技术了慈溪县物价与物价管理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物价状况、比价与差价、物价管理。
关键词:
慈溪县
物价
物价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物价状况
清末,每年新粮登场,粮商压价收购,待青黄不接时,高价出售,从中渔利,若遇灾害,粮商抬价尤甚。“谷贱伤农”,农民苦不堪言。光绪二十四年(1898)春,每市斤大米价格由18文涨至27文,发生抢米店风潮,四月二十二日,浒山周围群众怒打蒋裕大米店,捣毁三山司衙门;五月二十二日,胜山、坎墩农民攻打马家路马朝盛米店,遭官兵弹压,被打死和溺死者计21人。
民国初至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粮价尚稳定。据浒山胡记米店帐册日记录:市场大米(中白米)销售价,民国19年(1930),每市斤0.087元,25年0.054元。抗战期间物价飞涨,34年,大米价格比27年上涨35134倍。抗战胜利后,物价上涨更甚,34年10月至38年5月,大米价格上涨212亿倍。26年可买两头黄牛的钱到1949年初买不到一粒米。是时纸币贬值,抢购成风,社会秩序一片混乱,市场、商店拒收纸币,手工业工人亦以大米收取工酬。胜山乡雇农罗仁贵做长工32年,死后只留下5斤12两作废的钞票。
解放初,市场物资紧缺。1949年7月、11月先后出现两次涨价风潮。是年底至次年初,国营商业部门向外地调集大米、棉布和日用百货等物资投放市场,供销社向群众供应低于市场价的大米、棉布、食油、食糖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物价渐稳定。
1952年9月解除对私营商业不得外出采购商品禁令,同时扩大商品地区差价,百货由0.5~2%调整为4~7%,棉布由1.09~3.5%调至3~5%,调动了私营企业积极性,货源不断流入,物价更趋稳定。后又逐步提高粮食、棉花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民收入逐步提高。1954年后,粮、棉、油、纱、布等主要商品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价格基本冻结。1962年初,商品短缺,为保障人民生活,对18类主要生活消费品实行限量平价供应,食糖、酒类、卷烟、副食品、钟表比平价高出3~5倍,敞开供应。至年底,市场供需矛盾渐趋缓和,高价商品价格下降。至次年12月,浒山镇贸易市场11种主要商品比年初降低44.1%,平价议价仅差15%。1972年后,主要棉织品价格有所提高。粮食、油料等收购价格实行超购加价,加价幅度为30%左右。
1979年开始实行国家牌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多种价格相结合的价格形式。棉花、粮食、油料、畜禽、毛竹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及肉类、禽蛋、蔬菜、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销价均大幅度提高。1982年11月放开197种小商品价格,海水鱼类实行规定最高限价议购议销。次年,棉布提价,化纤布降价,调价品种占市场零售商品总数的1/4。1984年2月又放开968种小商品、494种医药器械商品、10类近200种小食品的价格。同时棉花按“正四六”加价收购,加价幅度30%。次年又调整粮食、毛猪合同定购价。1986年,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棉针织品、服装等商品价格全部放开。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等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双轨制。部分商业户竞相提价,反复涨价,引起抢购风。是时,除米、盐、糖、油等主要日用消费品外,市场物价有较大幅度上升,建筑材料销售价因“建房热”涨幅更大,至1987年,杉原木由1980年的每立方米136元(原国家牌价)涨至950元,水泥由1980年的每吨69.60元涨至118元,标准红砖由1980年的每万块560元涨至762元,建筑用钢材(φ6.5毫米线材)由1980年每吨624元涨至1298元。是年全县物价上涨总指数突破11%。为稳定物价,加强物价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发展商品蔬菜基地,改进财政补贴办法,控制商品放开的范围和商品最高限价,规定调价前的申报制度等。
第二节 比价 差价
比价
解放前,商品交换比价由市场调节,因时因地各异。民间流传有“千盐石米”、“蛋肉同价”、“一斤籽棉三斤谷”、“斤米三(杨)梅”之说。现境主产棉花,农民之生计,赖棉粮之合理比价。民国前期,棉粮比价较为稳定。民国25年(1936),每市斤皮棉可换取大米5.13市斤。抗日战争时期,米价大增,棉价惨跌。31年,米价超过棉价,棉农怨声载道:“一斤花皮一斤米,卖卖出眼泪,不卖饿肚皮”。
解放后,政府规定粮棉比价。1950年,每斤皮棉抵大米7.5斤。60年代稍有升降,比价基本稳定。油菜籽、蚕豆、大小麦、生猪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而棉花收购价提价幅度较低。进入80年代,尽管地方政府对棉花采取奖售及财政补贴等措施,但植棉的经济效益明显低于其他农副业,为棉田面积大幅度减少的原因之一。
地区差价
民国时期,县内商品价格悉照宁波行情,一直有“加二回洋,天下通行”之行话。向宁波批发之商品,在浒山销售一般加价20~30%。解放后,商品批零差价及地区差价均按国家规定执行。唯农贸市场,无统一的地区差价。随着经济开放搞活,慈溪经济发展迅速,人民购买力较强,农贸市场副食品价格多数高于邻县。
第三节 物价管理
民国前期,商品随行就市,无物价管理机构。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物价不断上涨,县政府曾于民国26年(1937)颁布“令遵照,划一平价”通知。28年成立县战时物价评定委员会,意在平抑物价,均无济于事。抗战胜利后,政府滥发纸币,通货膨胀,县评价委员会发布“不准超过规定价格”的布告,并先后成立县标准地价委员会、民食调节委员会等机构,均形同虚设,物价继续飞涨。37年8月19日,政府颁布强制限价政策,采取限价措施,但物价涨势如脱缰之马,各项规定皆成空文,限价政策颁布70天即夭折。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安民计,及时采取稳、定物价措施。1950年8月设工商科,制订市场管理办法。1952年取缔垄断集市贸易价格之牙行。1957年设县物价委员会,制订执行“牌价调整联系核对检查制度”。1959年,县人民委员会颁布《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制订了订价、调价、复核校对、牌价登记、审价、责任、移交和保密等八项制度及实施细则。1963年,县物价委员会公布《自营业务物价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坚持薄利多销、保本微利,在同一时期、同一市场,统一规定同品种同质量商品的价格。1964年,贯彻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布的《基层商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须经上级批准。“文化大革命”中,物价管理放松。1979年始,为搞活流通,规定除棉花、蚕茧、黄红麻、桐籽(油)、牛皮和集体生产的木材、毛竹由国家收购,不准上市自由交易外,其余统派购物资,在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自由交易。三类农副产品,除酒类为国家专卖,其他均可上市,价格自行议定。1982年和1987年,先后贯彻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逐步实行依法治价。
为认真执行各项物价管理规定,1984年建立县物价管理局,履行物价管理监督职能,县内先后设立县物价检查领导小组、群众物价检查监督组、县物价检查所、职工物价监督站等组织,采用专门机构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方法,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物价检查。1976年12月,对全县市场商品价格和度量衡器进行大检查。1980年,县物价检查领导小组配合县人民代表、群众团体代表、职工代表、企业领导和物价员1500余人,对1100多个企业进行商品价格检查。1981年建立县市场行情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市场商品价格。1984年国庆前夕,组织287人,选择444家商店、1400多种商品和1300多件度量衡器进行检查,查处违反物价案14起,罚没款3042.21元。1985年4月,100余名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视察浒山、周巷、观城等镇市场。10月、11月又先后两次综合治理浒山市场。是年查处违纪案184件,罚没9.82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2.29万元。1986年又查处142件,罚没35.48万元,退还消费者3.7万元。1987年,物价上涨,投机取巧者增多。是年查处341件,罚没款44.6万元。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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