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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十五编 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640
颗粒名称:
第十五编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202
页数:
23
页码:
563-585
摘要:
本文技术了慈溪县经济管理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计划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与物价管理、计量、标准化管理。
关键词:
慈溪县
经济管理
委员会
内容
第一章 计划 统计
第一节 计划管理
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次年11月建立县计划委员会,12月,县人民政府统计科改名计划统计科,搜集、整理各类统计资料,为实施过渡时期总路线提供数据,开始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其间,国家对粮食、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县相应制订粮食、棉花统购统销计划。1958年后强化计划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制度,其间受“大跃进”影响,一度出现高指标。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调整工农业生产发展计划,压缩城镇人口。1962年1月至次年9月共精简城镇人口29958人,完成原计划28000人的106.9%,县内经济逐渐走上健康发展轨道。“文化大革命”初期,机构瘫痪,计划工作中断。1970年6月在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设计划办公室。1977年6月重建县计划委员会后,全面恢复计划管理,计划编制范围逐步扩大。工农业生产、生产资料供应、城乡人民生活、计划生育、人口增长、外经贸收购等项均纳入计划编制。1979年以后,改革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以制订中长期计划为重点,增强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但一度片面强调市场调节作用,使某些项目计划失控。
农业计划管理
1954年,国家对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其后,县计委每年编制棉花、水稻、春粮、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指令性计划,由各乡镇(公社)落实到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奖励措施,保证种植面积的稳定。1955~1985年间,年棉花种植面积多在40万亩上下,水稻18~20万亩之间。其间除受“大跃进”影响,提出“千斤籽棉,双千稻”高指标,春粮播种推行“三三制”等瞎指挥,使1959年、1960年两年水稻面积减少外,余均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全县棉花商品率在95%以上。1985年后,全县取消棉花、粮食、油料的统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对主要农作物的种植面积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并减少棉花定购种植计划面积。由于种棉花经济效益低于其他经济作物,对棉花需求量的宏观估计又一度失当,同时对农民缺乏正面计划教育,棉花种植面积锐减,到1987年减至28.14万亩。是年皮棉收购量仅1.27万吨,只完成全年定购数的54%。
工业计划管理
1959年开始编制工业生产(全民、集体)发展计划。时因受急于求成的思想影响,计划指标过高。1961年调整计划,把支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作为发展重点。次年列入计划首位的支农产品有打稻机、喷雾器、农船、饼肥、土化肥、中小农具等16种及喷雾器、抽水机、拖拉机、打稻机等4大类产品配件。日用工业品有五金类53种、木器类31种、竹器类30种、其他日用品39种。手工业系统的生产则按“先维修、后制新”原则,以“一修、二配、三改、四制”顺序安排生产。各生产企业的产量、产值、质量、成本、劳动生产率、利润等6个项目,均由主管部门下达指标,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把整个工业生产纳入严格的计划管理体系。1978年以后逐步放宽,企业自主权扩大,到1985年,原6项计划指标缩减至产量和产值2项。列入指令性计划的工业产品由1964年的33种减到1987年的3~5马力柴油机及原盐2种,棉纱、棉布、密封件、羊毛地毯、糠醛、石棉制品等16种工业品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物资供应计划管理
1956年开始,钢材、木材、毛竹、水泥、煤炭、机电产品、化工产品、有色金属等8大类国家统配物资的供应,采用“以条为主、条块结合”方法实行计划管理,废钢铁和废有色金属收购与调拨亦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1980年以后,上述物资的供应价格实行“双轨制”,计划统配量逐渐减少,市场调节量不断增加。1985年取消木材供应指令性计划,转入自由运销。钢材、水泥、煤炭、石油制品国家统配数量也比1979年以前减少80%。
外经贸计划管理
1975年开始,县计委每年制订药材(主要为丝瓜络、麦冬)、鳗苗、柴油机、地毯、糠醛、金丝草帽等出口商品的收购计划。对上述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收购与生产给予资金、原材料、能源、包装、运输“五优先”以确保出口任务的完成。1984年以后,引进的外资和出口创汇留成资金的使用也纳,入计划管理范围。至1987年,县内有该项资金1155万美元(折人民币3500万元)。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对基本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始于1959年。县内工业、农业、水利、财贸、文教、卫生系统的全民生产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均由各主管部门上报县计委,经综合平衡后报省计划委员会审批。凡投资5万元以上新建或扩建配套工程,还需编制设计任务书,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供销社、手工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凡投资在2000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均须由主管部门报县计委,经省计委批准后兴建,投资2000元以下项目,归县计委审批。1964年,基建审批制度改变,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生产企业,投资1万元以上基建项目报省计委批准,1万元以下作零星基建处理。1978年以后,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放宽,手续也随之简化,规定全民单位生产基建项目投资5万元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基建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非生产基建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不征用土地的,均归各主管局审批。乡镇企业投资20万元以上及其他全民或集体基建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则报县计委审批。城镇商品住宅建设采用指导性计划管理,均由县计委每年向城建部门下达计划,全民企业用职工福利基金或自筹资金建房、行政事业单位一次购买商品住宅5套以下,按零星基建处理。1984年后,随着计划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县内基本建设项目曾一度大幅度增加,出现战线过长,投资过大状况。
第二节 统计
机构
解放初,由县财政经济委员会兼管统计工作,配统计员1人。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设县人民政府统计科。翌年12月改为计划统计科,在编人员8人,负责计划管理与统计工作。1962年11月建立县统计局。“文化大革命”时期,统计机构瘫痪。1980年8月,县革委会设统计科,1982年1月重建县统计局,到1987年底,全局有在编人员16人。随着统计机构的日益完善,计算工具也不断更新,5060年代主要靠算盘作计算工具,70年代开始使用机械式手摇计算机和电动式半自动计~算机。以后统计项目大量增加,统计速度要求加快,1986年2月购置M24型微型电子计算机1台,不久又添1台,使统计手段更先进。
统计工作
50年代,靠各类报表搜集资料,加工整理绘制统计图表。1953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1959年6月编印《1949~1958年慈溪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其中1949~1953年各行业统计数字,根据1954年新划定的县境,会同余姚、镇海两县统计部门进行调整。60年代初,统计工作加强,除搜集各类定期报表资料外,还开展各种社会调查。1962~1965年间,先后经过社会集体购买力、农业作物产量、农村家计的调查和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1964年),取得不少较为完整的统计资料,其间还编印《1949~1960年历年农业资料汇编》和《1960~1964年农业年报统计资料》等册子。1967年,统计机构撤销,人员调离,工作中断。1970年开始恢复统计工作,1978年后全面加强,并增强服务职能。1979年,泗门区与余姚横河区对调,1980年11月再次调整各行业历年统计数字,编印《1949~1979年慈溪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是年正式确定农村家计调查基点户,全县定3个乡镇30户村民为调查基点,调查项目近百项(1984年增加到6乡镇60户)。1982年进行第三次人口普查。1984年底至1987年,配合工业部门,建立县工业普查办公室,执行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计划,调查工业企业1099家,查清全县工业企业和行业的分布状况,为继续发展县内工业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加强统计资料的汇编发行工作。自1980年起,每年编印《慈溪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提要本》。1984年起,每年公布《慈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并与宁波市所属各县、市、区及绍兴、萧山、余杭、桐乡、兰溪、黄岩等县市定期交换统计资料,为县级各部门提供多种资料信息。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
清晚期,县署设官兼管工商行政。民国16年(1927)后,县政府建设科委托县商会及各集镇商会代管工商企业。慈溪县政府先后制订棉花水份检验标准,严令禁止鸦片种植制作,戒吸纸烟,限制奢侈品及化学肥料销售,开征筵席捐,禁止宰杀耕牛,倡导饮食卫生等,但各级官员及执行人员中多徇私舞弊,使各项规定多成空文。县政府在民国29年《建设工作报告》云:“对于各项任务未能达到要求”。
解放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先后由县人民政府实业科、工商科、商业局主管,1963年建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次年改称为县工商行政管理科。“文化大革命”中撤科设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1976年重建,曾与商业局合并,1979年1月又单独建局,各区(镇)设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市场及个体商贩管理,合同、商标、广告管理,监督查处经济违法活动等。
第一节 工商企业登记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实行“恤商政策”县制订《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周巷镇张成利、张协丰两家海产牙行向余姚县衙办理,登记注册,为现境最早登记之商业企业。宣统二年(1910)沈师桥沈衍周米业公所(合营企业)亦呈报慈溪县衙登记注册,并领取执照。民国,16年(1927)以后,政府颁布《商业注册暂行规定》和《工厂登记规则》等单项法规,25年专设登记办事处,全面办理商业登记,次年办理工厂登记,其中周巷电气厂,注册资本2万元,为现境办理登记之最大企业。36年10月改由商会办理商业登记。32年1月,第三战区三北游击司令部经济委员会在抗日根据地办理牙行登记,翌年12月又办理酿酒户及酿酒司务登记,34年部队北撤时停止。
1951年,人民政府开始办理私营工商业全面登记,至年底,现境共登记商业1213户,工业、手工业企业940户,饮食服务业375户,共2528户,4808人。1954年按国家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对县内28户私营粮油店分别办理转业10户,歇业18户。棉布业统一归国营及供销社经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工商业企业登记由各主管部门办理,至1957年底,全县办理登记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社(组)、合作商店(组)共788户。1963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开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慈溪县被列为试点县之一,县人委发出《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布告。至1964年底,共登记工商企业616户,从业人员20030人,其中工业、手工业318户,交通运输业25户,建筑业17户,商业、饮食服务业256户。“文化大革命”时期,工商企业登记中断,1979年恢复。1981年10月至次年底,全县有2887户工商企业分3次进行登记和换发统一营业执照。1983年为加快发展各类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到1987年底,全县登记发照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共有5418家。
1951年办理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到1954年底,登记个体商业5355户,个体手工业4989户。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时的升级,至1958年底,全县仅留个体商贩231户,个体手工业者492人,多为半工半农或老残孤独者。1961年开始为搞活商品流通,恢复个体商贩登记,至1964年底,全县被核准登记2494户。“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部分合并、转业、停业。1979年后,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1981年10月进行全面登记,发放营业执照。1983年6月始办理“贩运许可证”和“产品推销证”。至1987年末,共登记城乡个体工商户23345户(含农民联户企业3037户),在全县5840个贩运户中,也有4939户登记发证,其中绝大多数为农民贩运户。1980~1987年间,还批准季节性临时商贩10730人次。
在实施工商企业登记中,县工商行政部门还经常或集中进行登记核查。1980年普查1533户工业企业,对326户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经整顿后重新审核登记,对66户重复设厂、产品不对路的企业,经调整转产后重办登记手续,另有18家企业予以撤、并、关、停处理。1982年,关闭有严重污染的31家电镀厂。1985年9月,吊销不具备条件的23户录像放映队的营业执照。1986年上半年,清理整顿公司,保留134户,变更名称178户,注销执照241户。1982~1987年间,还查处擅自开业、涂改执照或转让、超越经营范围的违章企业户692户,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限期整顿、勒令停业等处理,其中罚款475户次,计12万元。80年代,对技术性的个体修理行业,规定须经技术考核合格方可登记,至1985年底共考核4批、454人,准予登记的341人。1987年培训家电修理户,123人获合格证。为保障正当经营,经常组织力量清查无证经营户。1982年开始,进行全面验照检查;1985年9月突击检查城乡主要街道、车站、农贸集市;1987年8月又检查了16个主要市场,3次共查处无证经营户5311户。
第二节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市场管理由县政府委托商会实施,以管理牙行(代客买卖,收取牙佣的经纪人)和粮食市场为主。民国35年(1946)观海卫(今观城)镇公所会同警察所及商界人士组成“整顿市容委员会”拟定规,程,整顿市场。翌年,县政府下令管制粮食市场,规定“凡外来粮商采购,粮食,须持当地粮管机关采购证,向田粮处登记,经检验盖章后方可通行。县内粮商应先向田粮处申请登记,领取许可证或采购证,凭证购销”。但有令不行,收效甚微。市场物价、计量等更无法控制,市场混乱。
解放后,政府加强市场管理,对市场建设和经营成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教育,宣传商业道德,取缔非法经营。
机构设置
1951年10月,为扭转市场贸易混乱状态,在观城等集镇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基础上,成立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制订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观城、师桥、鸣鹤等集镇成立基层市管会予以实施,时属余姚之浒山、逍林、周巷以及庵东镇,亦在原属县(区)领导下成立市管会。1957年后,因限制农村家庭副业和自留地种植,集市贸易量减少,市场管理工作时断时续。1959年,按照“活而不乱,管而不死”原则,开放集市贸易,恢复建立26个市管会,“文化大革命”中又名存实亡。1979年后逐渐恢复,1987年有基层市管会55个,协调小组12个,配专职市管员287名,义务市管员90名。对个体摊贩的管理,解放初,各集镇先后建立摊贩管理委员会,加强管理服务。1953年后,个体摊贩走合作化道路,管理工作归口于各主管部门。1979年后,统一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为集中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64~1979年间,曾建立打击投机倒把工作队或办公室,各区设有分支机构。
宣传、教育、服务
解放初期,通过打击不法私商抬价抢购棉粮等违法活动,教育广大商业户合法经商,稳定市场。1953年后,贯彻“自我教育、自我改造”方针,引导个体户走合作经营道路。1964年,宣传贯彻县人委《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投机倒把活动的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宣传工作受极“左”思想干扰,而有时又无人过问,宣传内容混乱。1979年以后逐渐恢复加强。1980年12月,周巷区进行“争创先进”活动试点,后在全县开展遵守纪律好、服务态度好、清洁卫生好、纳税缴费好、互助团结好的“五好”活动。1987年开展职业道德教育。1985~1987年间,计评选先进个体工商户171户次。1985年开展执行政策好、管理好、服务好、卫生好、秩序好的“五好”市场活动。是年评出县级“五好”市场5个,其中师桥农贸市场还被评为宁波市和浙江省“五好”市场。1987年又评出县级13个“文明贸易市场”。
市场管理部门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努力为购销服务。1979年以后,市场管理工作根据“改革、开放、搞活”的精神,各个市管组织开展代秤、代算、代购、代销、代开发票等业务。同省内外100多个单位建立市场信息联系,发展横向交流。同时建立19个贸易服务部,其中观城、浒山、逍林3个贸易服务部自1981年至1987年,向外地采购芋艿、水产品等769万公斤,推销瓜类、粮食、蔬菜9307万公斤。市管部门还协同计量部门加强秤量检查,为购销双方服务。各市场普遍设立公平秤,并经常检查商贩的计量工具,1980~1986年,共检查木杆秤203376支,查出4342支不符标准,分别作了处理。
打击投机倒把、取缔非法经营
解放初期,政府为稳定市场,严肃处理不法私商抬价抢购棉、粮等行为。1952年,周巷区查处违法案件17起。1953年对浒山镇的一户严重违法户,判处徒刑并作罚款处理。
1958年及随后的三年暂时困难时期,投机倒把发案率上升。1959年查处469起,逮捕法办17人。1961年查处468起,其中贩卖粮食、棉花、黄金、白银、票证、耕牛等集团49个,计170人。1964年在全县宣传贯彻县人委《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投机倒把活动的规定》,发动群众揭发了一批投机违法户,对25名投机倒把分子分别给予罚款、拘留、判刑等处理。
1966年以后的10年中,倒卖票证等投机倒把案又明显增加。1970年,开展“一打三反”(打击现行反革命,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运动。自1967年至1976年,全县共查获2026起,没收布票68.9万余尺,粮票18.1万余公斤,罚款59.9万元,但斗争中有扩大化现象。1978年,开展“一批双打”(批“四人帮”,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在查处投机倒把中,亦有部分案件处理过重。
1979年以后,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活动增多,大案要案明显上升。1980~1982年,查处千元以上大案146起,其中万元以上15起,罚没款上缴国库134万元。查扣的物资有腈纶纱164.7吨(计变价款189.4万元),涤纶布1686米,手表244块,银元593枚,黄金303克,白银1公斤,珠宝玉器12046件,宝石1800粒,珍珠227粒。其中倒卖腈纶纱一案为当时最大一起经济案件,中央和省里亦立案催办。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至1983年,查处千元以上大案26起,万元以上5起。其间,还通过检查,处理了2个非法交易所和42起拦路强购、欺行霸市事件,处罚有非法行为的4个单位、83人。1985年查处经济违法案件117起,罚没金额18.64万元,其中千元以上大案28起,万元以上3起。是年8、9月间,检查了592户生产和销售服装、电扇、自行车、香烟、瓶酒、药品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查获一批假冒、伪劣商品,并将这批伪劣商品于1987年1月进行展览,参观者67000人次。1986年1月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条例案件28起,被扣香烟16561条,罚没金额3.3万元。1987年8月取缔周巷卷烟市场,查处非法经营户7户,被扣香烟10983条,现金16340元。1987年查处假冒、伪劣商品20起,销毁假银元864枚,假洗衣粉684袋,假味精50公斤,假名烟498条。1987年查处经济违法案件167起,罚没金额55.35万元,其中千元以上37起,万元以上9起;查扣黄金895.64克,白银5605克,卷烟145975条,古瓷器128件,粮票44712.5公斤,鳗苗14.68公斤。
1980~1986年,还对有欺骗消费者行为的671人作了处理。
1979年开始,对历年办理的经济案件进行复查,到1987年底,共复查1643件,纠正了当时搞家庭副业和贩运农副产品等正当经济活动作投机倒把处理的244起错案,归还金额13.87万元,退还平屋19.5间。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解放前,民间房屋典卖、租赁,现金借贷、遗产继承等流行合同形式的契约,组织经济互助会则具会单,在工商经济活动中倡有合同。在签订单约时,需有当事人各方、证人画押。政府未设公证管理机构,悔约、倒会纠纷时有发生。
解放后,开始推行经济合同制度。1953年起,商业部门收购农副产品多先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手工业社与工商主管部门之间也多签订加工、产销合同。后受“大跃进”影响,合同制度放松,“文化大革命”时期一度被否定。1982年7月为实施《经济合同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专门管理机构,各区、乡(镇)亦相应建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全县有2500个企业设经济合同管理小组,形成经济合同管理网络。
鉴证
1980年6月,县副食品公司、龙南供销社在龙南公社进行杨梅购销合同鉴证试点。当年共签订收购杨梅合同64份,鉴证63份,均如期履行。此后合同鉴证工作全面推广。1981~1987年间共鉴证各类合同1416份,其中1985年鉴证507份。管理部门对条款不全、履约责任不明的合同,指导签约者及时修正,对不符合政策、法规,甚至违法的合同,及时废止或查处,有效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84~1987年间,全县共废除或终止各种无效合同119份,计金额2489万元,防止了合同纠纷事件的发生。
监督检查
1984年对全县62个乡(镇)中的2329户集体企业,县属12个系统70家国营、大集体企业的39532份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清查,合计金额5.75亿元,查出纠纷合同524份,争议金额374万元。次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有选择地对企业进行合同检查,抽查1525户次,检查合同7009份(包括鉴证合同348份),查出无效合同19份,计金额1230万元,指导当事人及时停止履约,以减少经济损失。1986年检查27880份。1987年清理经济合同纠纷,计清理合同21610份,涉及工商企业5003家,其中纠纷合同1815份,争议金额1147万元。通过辅导、帮助,解决合同纠纷案762起,金额837万元,依法催讨应收货款660万元,使合同履行率显著提高,并出现了一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985~1987年,共命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457个(次)。
仲裁
1984年4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理合同纠纷案件。至1987年共受理各种合同纠纷案355起,通过调解、裁决,结案349起,解决争议金额6759.2万元,其中1987年仲裁量和结案率均占全国各县之首,被评为省级仲裁工作先进单位。
咨询服务
1984~1987年间,县经济合同管理部门为配合实施《经济合同法》,巡回宣讲经济合同法规180场次,听讲者8870人次,印发宣传资料1万余份,还先后接待来访者6975人次,上门服务1602次,辅导企业依法申诉合同纠纷案件943起,为企业或个人代写申诉书361份,使企业及时追回应收款1358万元。
第四节 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
民国时期,周巷和美丰瓶装酱油,最早使用商标,牌号为“麟吐玉书”。民国25年(1936)浒山广盛油烛店在《余姚日报》刊登广告,推销“国产广盛麻油”(瓶装)。36年,,浒山武林酿造厂生产的瓶装酱油用“三菱牌”商标,在《浙东日报》上刊登广告,当时因政府未设管理机构,均未正式注册。
1963年,县工商局开始办理产品商标核转申请。次年,浒山铁器社(今宁波工具厂)生产的电工登高脚扣,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正式使用“虎山牌”商标。1966年,浒山综合厂生产的皮表带也以“虎山牌”商标正式注册。“文化大革命”时期,商标注册工作中断。1976年以后,上市商品擅自使用商标者渐多。1978年11月,县工商局清理产品商标,至翌年10月共清查49只,经申请注册的仅3只。1980年,全县开始办理产品商标注册申请核转业务,至1982年底,国家商标局核转审批商标49只(其中新申请注册34只)。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商标法》,申请商标产品迅速增加,至1987年,全县共注册商标237只。
为保护商标专用权,1981年起,县工商局每年清查商标印制单位,1983年检查50户,查处违法商标10起。1985年8、9月份,全面检查服装、电扇、瓶酒、药品等企业使用商标情况,受查企业692户,发现违法使用商标的243户,占受查企业的41%,没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37.5万枚、印版7副,罚款处理2户,有效地制止生产、销售冒牌及伪劣商品活动。1987年2月,县工商局进行依法使用“商标注册证”的教育,并印发国家商标局拟订的《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同年11月对全县70家商标印制企业进行检查,又发现14家企业未凭印制证明私印商标。后即确定11户为定点印制商标企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广告
1984年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清理整顿广告制作单位。1987年,全县核准登记的广告制作单位有慈溪科技报社、慈溪电视台、慈溪人民广播电台、慈溪工艺美术服务社4家。
第三章 物价与物价管理
第一节 物价状况
清末,每年新粮登场,粮商压价收购,待青黄不接时,高价出售,从中渔利,若遇灾害,粮商抬价尤甚。“谷贱伤农”,农民苦不堪言。光绪二十四年(1898)春,每市斤大米价格由18文涨至27文,发生抢米店风潮,四月二十二日,浒山周围群众怒打蒋裕大米店,捣毁三山司衙门;五月二十二日,胜山、坎墩农民攻打马家路马朝盛米店,遭官兵弹压,被打死和溺死者计21人。
民国初至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粮价尚稳定。据浒山胡记米店帐册日记录:市场大米(中白米)销售价,民国19年(1930),每市斤0.087元,25年0.054元。抗战期间物价飞涨,34年,大米价格比27年上涨35134倍。抗战胜利后,物价上涨更甚,34年10月至38年5月,大米价格上涨212亿倍。26年可买两头黄牛的钱到1949年初买不到一粒米。是时纸币贬值,抢购成风,社会秩序一片混乱,市场、商店拒收纸币,手工业工人亦以大米收取工酬。胜山乡雇农罗仁贵做长工32年,死后只留下5斤12两作废的钞票。
解放初,市场物资紧缺。1949年7月、11月先后出现两次涨价风潮。是年底至次年初,国营商业部门向外地调集大米、棉布和日用百货等物资投放市场,供销社向群众供应低于市场价的大米、棉布、食油、食糖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物价渐稳定。
1952年9月解除对私营商业不得外出采购商品禁令,同时扩大商品地区差价,百货由0.5~2%调整为4~7%,棉布由1.09~3.5%调至3~5%,调动了私营企业积极性,货源不断流入,物价更趋稳定。后又逐步提高粮食、棉花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民收入逐步提高。1954年后,粮、棉、油、纱、布等主要商品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价格基本冻结。1962年初,商品短缺,为保障人民生活,对18类主要生活消费品实行限量平价供应,食糖、酒类、卷烟、副食品、钟表比平价高出3~5倍,敞开供应。至年底,市场供需矛盾渐趋缓和,高价商品价格下降。至次年12月,浒山镇贸易市场11种主要商品比年初降低44.1%,平价议价仅差15%。1972年后,主要棉织品价格有所提高。粮食、油料等收购价格实行超购加价,加价幅度为30%左右。
1979年开始实行国家牌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多种价格相结合的价格形式。棉花、粮食、油料、畜禽、毛竹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及肉类、禽蛋、蔬菜、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销价均大幅度提高。1982年11月放开197种小商品价格,海水鱼类实行规定最高限价议购议销。次年,棉布提价,化纤布降价,调价品种占市场零售商品总数的1/4。1984年2月又放开968种小商品、494种医药器械商品、10类近200种小食品的价格。同时棉花按“正四六”加价收购,加价幅度30%。次年又调整粮食、毛猪合同定购价。1986年,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棉针织品、服装等商品价格全部放开。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等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双轨制。部分商业户竞相提价,反复涨价,引起抢购风。是时,除米、盐、糖、油等主要日用消费品外,市场物价有较大幅度上升,建筑材料销售价因“建房热”涨幅更大,至1987年,杉原木由1980年的每立方米136元(原国家牌价)涨至950元,水泥由1980年的每吨69.60元涨至118元,标准红砖由1980年的每万块560元涨至762元,建筑用钢材(φ6.5毫米线材)由1980年每吨624元涨至1298元。是年全县物价上涨总指数突破11%。为稳定物价,加强物价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发展商品蔬菜基地,改进财政补贴办法,控制商品放开的范围和商品最高限价,规定调价前的申报制度等。
第二节 比价 差价
比价
解放前,商品交换比价由市场调节,因时因地各异。民间流传有“千盐石米”、“蛋肉同价”、“一斤籽棉三斤谷”、“斤米三(杨)梅”之说。现境主产棉花,农民之生计,赖棉粮之合理比价。民国前期,棉粮比价较为稳定。民国25年(1936),每市斤皮棉可换取大米5.13市斤。抗日战争时期,米价大增,棉价惨跌。31年,米价超过棉价,棉农怨声载道:“一斤花皮一斤米,卖卖出眼泪,不卖饿肚皮”。
解放后,政府规定粮棉比价。1950年,每斤皮棉抵大米7.5斤。60年代稍有升降,比价基本稳定。油菜籽、蚕豆、大小麦、生猪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而棉花收购价提价幅度较低。进入80年代,尽管地方政府对棉花采取奖售及财政补贴等措施,但植棉的经济效益明显低于其他农副业,为棉田面积大幅度减少的原因之一。
地区差价
民国时期,县内商品价格悉照宁波行情,一直有“加二回洋,天下通行”之行话。向宁波批发之商品,在浒山销售一般加价20~30%。解放后,商品批零差价及地区差价均按国家规定执行。唯农贸市场,无统一的地区差价。随着经济开放搞活,慈溪经济发展迅速,人民购买力较强,农贸市场副食品价格多数高于邻县。
第三节 物价管理
民国前期,商品随行就市,无物价管理机构。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物价不断上涨,县政府曾于民国26年(1937)颁布“令遵照,划一平价”通知。28年成立县战时物价评定委员会,意在平抑物价,均无济于事。抗战胜利后,政府滥发纸币,通货膨胀,县评价委员会发布“不准超过规定价格”的布告,并先后成立县标准地价委员会、民食调节委员会等机构,均形同虚设,物价继续飞涨。37年8月19日,政府颁布强制限价政策,采取限价措施,但物价涨势如脱缰之马,各项规定皆成空文,限价政策颁布70天即夭折。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安民计,及时采取稳、定物价措施。1950年8月设工商科,制订市场管理办法。1952年取缔垄断集市贸易价格之牙行。1957年设县物价委员会,制订执行“牌价调整联系核对检查制度”。1959年,县人民委员会颁布《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制订了订价、调价、复核校对、牌价登记、审价、责任、移交和保密等八项制度及实施细则。1963年,县物价委员会公布《自营业务物价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坚持薄利多销、保本微利,在同一时期、同一市场,统一规定同品种同质量商品的价格。1964年,贯彻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布的《基层商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须经上级批准。“文化大革命”中,物价管理放松。1979年始,为搞活流通,规定除棉花、蚕茧、黄红麻、桐籽(油)、牛皮和集体生产的木材、毛竹由国家收购,不准上市自由交易外,其余统派购物资,在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自由交易。三类农副产品,除酒类为国家专卖,其他均可上市,价格自行议定。1982年和1987年,先后贯彻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逐步实行依法治价。
为认真执行各项物价管理规定,1984年建立县物价管理局,履行物价管理监督职能,县内先后设立县物价检查领导小组、群众物价检查监督组、县物价检查所、职工物价监督站等组织,采用专门机构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方法,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物价检查。1976年12月,对全县市场商品价格和度量衡器进行大检查。1980年,县物价检查领导小组配合县人民代表、群众团体代表、职工代表、企业领导和物价员1500余人,对1100多个企业进行商品价格检查。1981年建立县市场行情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市场商品价格。1984年国庆前夕,组织287人,选择444家商店、1400多种商品和1300多件度量衡器进行检查,查处违反物价案14起,罚没款3042.21元。1985年4月,100余名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视察浒山、周巷、观城等镇市场。10月、11月又先后两次综合治理浒山市场。是年查处违纪案184件,罚没9.82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2.29万元。1986年又查处142件,罚没35.48万元,退还消费者3.7万元。1987年,物价上涨,投机取巧者增多。是年查处341件,罚没款44.6万元。
第四章 计量、标准化管理
第一节 计量管理
度量衡演变
民国中期前,民用计量器具无统一标准,常见的有三元尺(老尺)、斗、提子、16两和24两木杆秤。民国20年(1931)国民政府颁布《度量衡法》,实行市制,使用市斗、市秤(16两制)。31年废斗。37,年规定使用市尺,但未能全面实行。
解放后,新的计量器具陆续投入使用,1950年较大工商企业开始使用磅秤,工业分析计量开始使用天平等精密仪器。1958年改革秤制,改16两制为10两制。1960年起,商业系统首先推行米制计量单位。1973年使用售油器销售食油。1979年1月,中药计量单位改制,中药处方、销售实行克制计量,取消两、钱、分。1987年10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市制计量单位改制的通告》,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长度计量单位使用“米”或“厘米”,容积计量单位用“升”或“毫升”,重量计量单位用“千克”(公斤)或“克”,禁止使用市尺、提子和市秤。
计量管理
1976年8月成立慈溪县计量所(1982年8月更名为慈溪标准计量管理所)。同年10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通告》。翌年8月开始,县计量所陆续积累各类计量器检定规程627册,计量参考书籍1000余册。从1980年开始,对各企业的计量检定、计量器具修理人员进行培训,先后经省市计量部门考核,颁发合格证书63份,衡器制造及修理人员也由县计量所考核,颁发考核证书55份。1984年6月由县经委、计量所组织县燃料公司及有关单位落实“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工作,并对年耗标煤万吨以上的慈溪化肥厂进行检查与验收。1985年1月、1986年1月,县计量所先后两次对市场度量衡器具进行检查,共验检衡器2668台(件),消灭了旧制秤。为加强企业计量管理,县内有55家工业企业建立了计量室,配专职计量人员。1985年4月起对工业企业计量工作进行定级、升级考核验收。截止1987年底,全县已有55家企业达到标准,其中二级1家,三级54家。
第二节 标准化管理
1956年,庵东盐务管理部门开始按轻工业部盐务总局提出的按干基分等定级标准收购原盐,为县内首家使用国家标准单位。1979年2月31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县内对企业的设备、产品和企业管理,逐步实施标准化管理。截止1987年底,共积累各种标准资料5983册,实际应用标准394种,企业自行制订企业标准38种,其中经省标准局批准的11种,宁波市标准计量局批准的27种。
为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先后于1985年3月、1987年3月举办企业标准管理及企业标准化整顿学习班2期,参加企业98家、113人,登门辅导58家,培训1600余人。1987年9月,浙江省标准局举办“标准化基础知识函授班”,全县188家企业、194人参加,县标准计量所聘请兼职教师6人,定期面授,使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至年底,全县共有56家工业企业通过了企业标准化整顿验收。
第三节 全面质量管理
自1979年以来,县内工业企业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截止1987年底,全县共举办各种形式的全面质量管理学习班28期,其中辅导员学习班3期,培养合格的辅导员135名(含宁波市批准的验收评审员15人)。1986年,县内各工业企业有2235人参加全国全面质量管理电视讲座学习,经1987年6月份考核,671人获合格证书。各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以来,群众性活动十分活跃。至1987年底,全县经注册的质量管理小组达112个,参加人员789人,产生经济效益181万元,主要工业产品累计稳定提高率达88.57%,优质产品产值率为5.3%。慈溪动力机总厂在1987年还获宁波市全面质量管理奖。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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