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结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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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63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结算
分类号: F831.6
页数: 2
页码: 556-5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有过帐簿、经折、信札、社票等形式。民国22年(1933)3月1日,逐步改用汇划制。
关键词: 慈溪县 金融 结算

内容

民国初期,使用过帐制度,有过帐簿、经折、信札、社票等形式。民国22年(1933)3月1日,逐步改用汇划制。
  1949年后分转帐结算和现金结算两类。由银行、信用社分别进行,人民银行为现金出纳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
  现金结算
  新中国成立后,现金结算逐年递增。1983年,银行对农副产品收购也由转帐结算改成现金结算。1950年,全县银行现金结算总额171.9万元,1978年为2.67亿元,增加154.67倍;1987年则为36.77亿元。
  转帐结算
  分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同城结算包括支票、同城托收承付、同城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等4种方式。异地结算包括汇兑、异地托收承付、异地委托收款、信用证、限额结算等几种。业务量较大的有:
  汇兑 1987年可直接办理的全国通汇银行机构有9个,省辖通汇银行机构14个,县辖通汇银行、信用社机构83个。
  限额结算 1971年,县人行在县内试行限额单(即采购证明单)。1975年,省分行组织全省推广。1980年,总行将限额结算扩大到“三省一市”(浙江、江苏、安徽、上海市)。1987年9月起,省辖及“三省一市”限额结算改为票汇结算,宁波市城乡的限额结算办法暂时保留。1987年,工行、农行、建行开出限额单170953份,金额149575.93万元,收受50240份,金额7992.53万元(收受限额单及金额不含农行、信用社)。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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