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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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62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1
页码: 534-5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税务、经征机构、税种、检查监督的情况。
关键词: 慈溪县 财政 税务

内容

第一节 经征机构
  民国时期,税目繁多,征税机构混杂众多,主要有:
  田赋、契税经征机构
  民国初年,县公署配赋税征收员。民国31年(1942)设田赋管理处,兼办契税。后改称县田赋粮食管理处。35年7月后,契税先后交县税征处、田赋粮食处接管,至解放。
  地方税经征机构
  民国前期,地方杂捐税部分由包商认办,部分由公安等用款部门自行经征,或由商会、寺庙代征。民国26年设县捐税征收处。30年因县境沦陷,设县税务局于嵊县,统一经征省、县各税。次年2月改设县税征收处。35年9月又设县税稽征处。时现境观海卫、周巷、浒山、庵东、逍林设稽征分处,龙山设稽征站,至解放。
  盐税机构
  民国2年,善后借款成立,盐税由洋人控制。同年4月,设两浙盐务稽核分所。5年,庵东设余姚秤放总局,下设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6个秤放支局。16年撤销盐务稽核机构,次年复设,24年改称收税局,收税官由场长兼任。30年4月庵东沦陷,汪伪设秤放局,盐税向上海汪伪苏浙皖盐税总局解缴。34年8月至10月6日,盐税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浙东盐务局经征。10月后,民国政府设余姚盐场公署及7个场务所(包括上虞县金山场务所)经征盐税。
  厘金(统捐)经征机构
  酒捐:民国元年,沿清代旧制,由商人认包。2年归官办,设捐局征收。4年设烟酒公卖局,兼收酒类捐税。6年设县烟酒稽征所,至20年裁废。花茧捐:民国初年由商人认包。3年收归官办,由余姚花捐局经征。17年改称余(姚)上(虞)慈(溪)镇(海)花捐局。后又设鄞(县)奉(化)慈(溪)茧捐局。货物税:17年归县烟酒稽征所经征。30年归县税务局统一征收。34年改设慈溪办事处,隶属于浙江区货物税县分局。37年8月,货物税、直接税机构合并设慈溪稽征所。营业税:20年设慈溪办事处,隶属于第五督察区营业税局。27年改称慈溪分处。30年由县税务局征收。次年,营业税由直接税局征收。35年由县税稽征处接办。直接税:26年由鄞县所得税办事分处直接经征。29年设鄞县办事分处慈溪查征所。次年1月改称鄞县直接税分局慈溪查征所,经征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兼管印花税,一度接管营业税。印花税:2年设印花税发行支所,县知事派警察检查印花税。4年由邮局代售印花税票。18年设余(姚)上(虞)慈(溪)印花税分局。20年设宁波印花烟酒稽征分局慈溪烟酒稽征所,至34年4月停止售印花税票,由邮局代售。
  1949年5月解放后,国税和地方税均由县财税部门统一经征。
  第二节 税种
  农业、渔业、耕地占用税
  清代、民国时期田赋
  清末,县内田赋正税有地丁、南米、屯粮、租课4种。民国元年(1912),漕粮和南米改征银两,称抵补金。旋将屯粮、租课并入地丁。每地丁银1两,合银元2.55元。5年增加省税每石1元,至16年,每石征0.3元。
  民国21年,将地丁、抵补金改为上、下期田赋,改征银元,正税以银每两折银元1.8元,米每石折银3.3元,所有各项附税均换算成新标准。30年,将上、下期田赋合并折米征收,每石征稻谷2市斤,每石米折币30元。以后各年略有增加。
  清咸丰元年(1851)始征收田赋附加税。民国元年后,省附加用于偿付庚子赔款及新增水利经费。16年后,省又附加军事善后附捐、建设附捐、保护附捐、军事善后特捐、建设特捐等。县附加税有地丁特捐、地丁自治附捐、抵补金特捐、地丁抵补金教育附捐、治虫捐、银米串票公益附捐、教育附捐、党务附捐、农行股金、摊技学捐、学谷捐、公益捐、上期串纸捐等,比照田赋征收的杂捐还有抗卫事业费、自治经费、飞机捐、佃户学谷捐等。乡保分摊的杂费,名目繁多。
  解放后农业、渔业、耕地占用税
  1949年,规定户占有田亩分16节,按土地好坏分甲、乙、丙、丁4等,分别确定每亩应纳税额。1950年后,采用40级累进税额。1952年改为24级全额累进制,1958年后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照土地自然条件、正常年景产量,评产计税产量,确定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以稻谷为统一计算标准,产粮区征收稻谷为主,经济作物区征收代物和代金。代金价格1949年起,以国营贸易公司收购的稻谷中等价格为准。1983年10月1日起,按当地稻谷统购牌价征收。1985年改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征收代金。1985年4月1日起执行二道价。
  农业税附加始于1950年,为正税15%,1951年增至20%,1952~1954年停征。1955年、1956年分别为正税的5%和12%,1964年增至15%,后一直未变。1952~1987年,全县减免农业税计稻谷134160吨。实征1165845.5吨。
  对农林特产,解放初期按平均收入折合主粮并入该户计征农业税。1953年后,改按售价和规定税率由收购单位代扣,对零星自售或自用产品,采用查帐征收。至1987年,全县开征的农林特产税品种有原木、茶叶、桐籽、桕籽油、茶籽等。1952~1987年共征收农林特产税计稻谷5716.5吨。
  1956年始征渔业税。1957年4月1日起,对内河养殖改为农业税征收。是年8月1日起至1959年,恢复征收海产渔业税。1956~1987年,征收渔业税70.93万元。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至年底征70余万元。
  工商及其他税
  清代、民国时期杂捐杂税厘金统捐。清咸丰三年(1853)开征厘金。正项厘捐有乐帖捐、百货厘金、丝捐、茶厘、洋药厘捐、土药厘捐和茶糖烟酒加成厘捐,课厘货物有12大类682项。同治元年(1862),百货厘金税率提高至9%,附加善举和贮备各0.5%。光绪年间(1875~1908)为筹庚子赔款和练兵经费,多次按货物加成捐厘,合计捐率:茶3成,糖5成,烟酒12成。民国3年,各种货捐下加征2成省附税。4年,中央饬加酒捐,省酒类统加1倍。17年,各项货物均照现捐率一律加征5成。同年,棉区计征棉花捐229.175元,大部征自慈溪现境。20年,厘金统捐裁废。
  货物税。卷烟统税于民国17年开征。20年又开征棉纱、火柴、水泥、麦粉等5项统税。30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改从量税额为从价税额。
  营业税。民国20年开征。税种分普通、牙行、典当、特种4类。其间还征过屠宰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箔类营业税。37年1月实施以营业收入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3%,以营业收益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6%。
  直接税。所得税、利得税:民国26年1月起征公务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28年1月1日起征收战时过份利得税。31年1月起征收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35年4月又增加“行商及其他之一时所得税”1类,并规定个人所得超过60万元者,加征综合所得税。36年2月开征特种过份利得税,规定买卖业、金融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的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加征特种过份利得税。遗产税:29年7月开征遗产税。35年10月,省政府规定遗产税分成30%给县,由各乡镇公所按月报送辖区内死亡人数及遗产种类、数额,并重奖检举密告人。印花税:创议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7)。因商民一再呈请民力不胜负担,至清末未实行。民国2年4月始奉令开办。36年6月后,印花税分按金额贴花和按件贴花两种,有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及其他等5类共36目。
  地方自治税。屠宰税:民国4年开征屠宰税,采取认税、派税办法,由屠户交纳。17年取投标招商认包办法。36年11月修正屠宰税法,从价征收猪、牛、羊、驴、马屠宰税5种,税率8%。营业牌照税:民国前期沿袭清制,原牙帖、当帖捐和戏捐、旅店捐、筵席捐、茶碗捐等,都列为营业牌照税。35年12月起,每年换发牌照,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分等课税,税率不超过资本总额的3%。使用牌照税:25年12月起,县内使用公共道路河流的车船、肩舆、驮兽,均征使用牌照税。房捐:37年,范市、观城、鸣鹤、师桥、东埠头、逍林、浒山、周巷、庵东等39个乡镇所在地开征住房捐。营业用房,出租者课全年租金的15%,自用者征房屋现值的15‰;住房出租者课全年租金的7%,自用者征现值的6‰,分春、秋两季征收。筵席及娱乐税:民国前期称席捐、戏捐,由营业者交纳。36年12月起,筵席价格在起征点以上不满5倍者,最高税率不超过10%;5倍以上者不超过20%。娱乐税最高税率为30%,由营业人向顾客代征。警捐:30年开征,依照房捐的捐率征收,至37年停征。
  地方杂捐除田赋、契税项下附加带征外,还有屠宰税、教育附捐、货物附加税、广告捐、茶碗捐、旅店捐、典当代步捐、经忏捐、店住屋附捐、营业税带征3成、自治户捐、自治户捐文教经费、自治经费、抗卫事业费、屠宰税带征绥靖经费、牛商认捐、应变经费、棉花特产捐、棉商收益捐、特别税课、货物流动应变费、保安团服装费、浙东行署军事费、保卫公益附捐、水乡盐课县税、富户认捐、飞机捐、违警罚金、蚕业专款、商店清洁费、牧租县税、铺警捐、公营屠宰场使用费、公共场所使用费、公证费、建筑许可证费、禁烟罚金、牛捐、屠宰验印费、商人优待金、房主优待金、商人积谷、房主积谷、酒业乐捐、卷烟乐捐、谷米捐、行政盐捐、堰坝捐、牧畜捐、税票捐、大布捐、竹木捐、硝磺捐、商捐、斗秤捐、钱业捐、盐运水利特赋、盐工捐、输新兵安家费等。民国23年,省财政厅规定是年10月1日起一律废除苛捐杂税,但县内除田赋附加一部分期满停征和免除外,用征“费”替代,实均未废除。
  解放后工商及其他税
  解放初,暂时沿用旧工商税目,废除杂税。1950年,县税务局开征货物税、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房捐、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1951年、1953年两次修订调整税制,经合并、撤除和增补,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牧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9个税种。
  1958年,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至1965年9月15日停征。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1月始,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为工商税。1983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改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除企业按规定留利外,其余以调节税形式上缴。同年开征牲畜交易税、增值税和建筑税。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二步利改税,分解、保留、恢复和新增11个工商税种,对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并对区镇办企业、街道企业、手工业社、中小学校办厂、乡镇企业生产的产品,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
  1986年,先后开征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10月起,将原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按增值税征收,增值税税目共24个。至1987年,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利润调节税、房产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18个税种。
  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15%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7年5月起,征收范围扩大到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1983~1987年,全县共征收1646.39万元,缴中央财政。
  盐税
  清代,盐税分纲引、正课、厘课、加价、纲引正课,平均每引(400斤)纲地征银1.319两、引地1.372两,由商人交税领引;厘课,肩盐每斤厘钱4文。清末先后有新约赔款加价、寄饷加价、两次盐斤加价、浙饷加价、江南加价、抵补药款加价等7种,平均每引征银5.2两至6两,另附征杂款13项,平均每引征银4钱左右。近场区采行包课。逍林、浒山、横河、周巷、长河、庵东等地区认销肩引,每引重800斤,每斤厘课3文。酱坊用盐每年另加征。龙山、观城地区向不计引,由盐商包办。龙头场酱坊用盐,由商人包认,年交钱71820文。
  民国2年,袁世凯“善后大借款”盐税由“洋人”控制。3年,盐务署颁布均税法案,规定杂色名目一律废止,仿一条鞭,法统称盐税。至7年,盐税税率将加价及杂款归并正税,规定纲地盐税为每担3元,住地逍林、浒山等地,每担2.20元;龙山、观城3年改引地,每担1元。8年1月加至1.5元。以后各省媾兵,军用浩繁,先后抽征附加税,至17年,附加多至七、八种,有善后加价、军用加价、省债加价、磅亏加价等,附加税超过正税,正附税合计每担7元。
  民国30年初,增加外债附税、盐场整理费、建设事业专款、公益费、福利费、省府加价、营运借款偿本费等。是年9月盐税改制,除产税实缴外,销税从价计征40%。次年,实行战时食盐专卖,有专卖利益费、管理费及各种附税,计每担113元。32年加征食盐战时附税每担300元,合计413元。
  民国30年4月,盐场沦陷。32年11月,每担征汪伪币12.35元。34年1月提高到200元,2月又增“复兴费”50元,带征转运费250元,军事保险费200元,合计每担700元。34年8月19日至10月6日,中共领导的盐务机构规定每担按盐价征30%。
  民国34年10月,民国政府废除专卖,改征盐税,采用等差税制。近场轻税区每担税额1500~2000元。36年运销省外食盐共征法币652.830万元。至37年3月27日,每担税额增至法币46万余元。同年8月取消偿本费、盐工福利费与附加税等名目,每担税额金圆券8元(金圆券每元折合法币300万元)。38年1月起,改“从量征税”为“从价征税”分食盐税、渔业用盐税。工业用盐免税。至同年4月27日,每担税额增至金圆券44,.5万元。
  解放初,沿用民国时期《盐政条例》征管盐税。1950年3月实施“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办法,盐业生产、税收、缉私均由盐务机关负责。1951年后,以政务院《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为盐税法规。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取“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庵东盐场60年代有盐田6.5万亩,盐税年收入为全县工商税收总额的3倍以上。80年代,盐田面积锐减,1985年盐税年收入仅160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总额的1.68%。
  契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因筹还庚子赔款,带征契屋捐。宣统年间(1909~1911)规定买契按成交价每两纳税9分,典契税6分。民国初期改称不动产转移税,买契税20%,典契税15%。35年6月修订税率,买契、赠予契、占有契征6%,典契征4%,交换契、分割契征2%。36年1~7月共经征5685.99万元。
  契税附加费有置产捐、验契税、注册费、教育费、省附加、摊收学捐及契纸工本费等。
  解放后,契税征收限于房屋买卖或转移。税率:卖契6%,典契3%,交换契只就划补金额征税,税率6%,赠予契6%。19491987年,全县征收契税30.4万元。
  第三节 检查监督
  1952年11月,以私营工商业为重点开展反偷漏税斗争,至年底共查补税款2.9万元(折新币)。同时对14个国营、供销社企业,开展自查协查,共补征税额4.7万元。1956年对纳税单位进行征前辅导、年终复查及纳税鉴定,全年共查补税额7.64万元。1959年末至1960年初,在两次打击黑市投机活动中,共补征税额2.95万元,没收非法暴利1.7万元,没收投机资本0.7万元及手表、自行车等物资。1960~1961年,在补税交利中共检查2184户,查补税额46.4万元,利润26.8万元。1963年开展经常性检查,全县设41个征管点,全年检查5904户,补征税款9.57万元。1964年,查处2312起投机倒把案,计补税罚款3.26万元,没收暴利1459元。1972年,重点检查集体企业405户,其中343户补纳税款32.5万元。1975年,通过纳税清欠检查,共补征税款45.8万元,催收拖欠税款13.3万元。1979年共检查国营、集体、社队及其他企业742户,其中671户补税36.9万元,年底实际入库额35.2万元。1981年,通过纳税户自查,补税2418户,占总户数的92.36%,后复查2058户,有1090户补税109.34万元。1985年8月,开展税收和财务大检查,对6609户企业1984年后各税种和能源交通基金的交纳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占应查面的77%,其中有偷漏税行为的4916户,占74.3%;后重点复查3474户,占应查户40.7%,有问题的2872户,占83.4%。合计违纪金额2132.5万元,其中偷漏税547.7万元。至年底交入国库474.3万元,入库率为86.6%。1986年,全县12801户企业,自查互查9626户,占75.2%;复查4096户,检查面占32%。共查出偷漏税款708万元,占应纳税额的5.8%,至次年2月全部入库。是年8月、9月,对6631户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共补税63.5万元,占应纳税额的5.5%。1987年税务大检查中,查出大案要案8件,逮捕1人,追回税款37万元。此外,还抽调120名查帐骨干,对工业、商业的重点户进行复查,共查出违纪金额686万元,补缴税款348.81万元。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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