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编 财政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621
颗粒名称: 第十四编 财政金融
分类号: F812.7;F832.7
页数: 42
页码: 521-5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财政金融、财政民国初期,县财政沿清旧制,收入采取比额认解,支出实行专项拨款,县公署等经费由省核定数额拨补,财政管理无统一制度。
关键词: 慈溪县 财政 金融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体制
  民国初期,县财政沿清旧制,收入采取比额认解,支出实行专项拨款,县公署等经费由省核定数额拨补,财政管理无统一制度。民国24年(1935)起,始建预算制度,统编收支预算。26年设主任会计,建立金库和财政收入年度预决算。30年,省财政并入国家财政,划分为国家和自治两大财政系统。35年又改为中央、省、县3级管理。收入依赖地方捐税,部分支出由省拨款补助。
  1949年5月,慈溪解放,实行省、地两级财政管理制度。县财政纳入地区预算,收支统一向专署结算报帐。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体制,收支向上报解和领核。1951年改为县统编收支预算,专署汇总报省,按季领拨经费。
  1952年,县财政建立预决算制度,规定工商税收、农业税等全额上缴,其余作县财政收入,县财政支出不足部分由省拨款补助。乡镇建立地方财政,附属县财政。
  1953~1957年,县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体制,地方工业收入及几个地方税种划县管理,县财政支出不足部分由省拨款补助。1958年,试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是年,中央商业、地方商业、粮食加工企业等下放到县,充实县级财政。
  1959~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方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办法。1961年起按照“超收分成”办法,县每年超收分成比例在10~30%之间。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总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体制。
  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适当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结余留归地方”体制。
  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
  1976年后,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
  1980~198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体制。
  第二节 收支
  民国时期财政收支
  民国初期,县财政无预算制度,收入以各种附加、特捐、杂税为主要来源。民国2年(1913)岁入银48657.175两,解省14597元。11年,县议会编制总收入38583元。24年建立县财政预算制度,是年始编预算收入184390元。29年推行新制,重新划定县收入项目。32年增加分配县国税收入(营业税附加、契税附加)和摊派性质的地方性捐献及赠予收入、乡镇保事业费收入等为县财政收入。35年,物价膨胀,货币贬值,捐税一项比上年增加45倍多,新增“优待征属收入”占岁入总额的5.91%。至37年,物价暴涨,货币泛滥,县预算收入多达399亿元。
  民国初期,县政务经费由省拨补,公益事业及其他支出在县财政收入中抵充座支或提成支用。地方支出项目分立法费、教育费、警察费、实业费、卫生费、救恤费、工程费、公债偿还费、自治职员费及征收费等。在支出诸项中,经济建设支出颇低,自民国23年至民国37年的15年中,最高为24年,亦只占全年岁出5.4%,最低为37年,仅占全年岁出0.6%。
  解放后财政收支
  财政预算内收
  支财政收入。1949~1987年,累计收入179066.08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11.83%,工商税收占46.34%,盐税收入占30.31%,农业税收入占10.91%,公债收入占0.09%,其他收入占0.52%。财政收入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期末的1957年,全县财政收入达3348.92万元。1958年起实施高指标,1960年财政收入4138.1万元。1961~1963年,经济调整,财政收入下降,1963年仅2379.65万元。此后又逐年上升,1965年达3820.90万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又下降,1967年仅2593.94万元。1970~1976年间,年平均收入4000多万元。1981年6606.80万元,1987年达13902万元,是1953年的6.6倍,1976年的2.8倍。其中企业收入1087.4万元,工商税收11575万元,盐税190.3万元,农业税875.2万元,其他收入174.1万元。
  财政支出。1949~1987年,总支出39476.54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支出占7.37%,农业支出占15.61%,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占39.31%,行政管理支出占16.38%,科技三项费用占0.68%,城市维护费占4.05%,其他事业费占2.07%,城市人口安置费占1.58%,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占2.60%,简易建筑费占0.15%,其他支出占6.46%,抚恤救济费占3.74%。
  1950~1952年,支出重点在文教卫生和行政管理两方面。1953~1957年,转移到基本建设和支援农业等方面,占总支出15%。1958~1960年,基本建设和支援农业支出增长,两项占总支出52.98%,其中19591961年3年国家无偿拨给支援人民公社资金172.4万元。1963年起,经济开始调整,除新增城镇人口安置费外,其他各项经费均有减少。基本建设支出1963年仅占5.55%。1966~1970年间,文教科卫支出占首位,年均占总支出的40%左右。另外还新增计划生育、“五七”干校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出。1976~1980年,支出以文教科卫为重点,基本建设投资逐年下降。1979年,成立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县支行,省计划的基本建设不再通过县财政。1987年,财政预算内支出4754万元,是1953年的36.3倍,1976年的5.4倍。其中支援农业519.8万元,文教卫生1982.2万元,抚恤社救189.5万元,行政支出767.8万元,其他支出1294.7万元。
  财政预算外收支预算外收入。主要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渔业税分成及盐税留成等。1962年起确定预算内外界限,划分收支。1962~1987年,全县财政预算外总收入为4752.45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占44.26%,工商税附加占11.73%,渔业税占1.19%,县办工业分成占8.24%,其他自筹占34.58%。其中1980~1987年预算外收入2452.60万元,占26年间预算外总收入的51.56%。
  预算外支出。1962~1987年间,总支出4045.70万元。其中支援农业占16.67%,交通占6.94%,市政建设占18.84%,其他占57.55%。其中1980~1987年总支出2159.2万元,是26年间全县预算外总支出的53.37%。
  第三节 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县级单位财务管理
  1949年5月始,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按供给标准编制预决算,定期上报核销。1953年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按统一开支标准实报实销,并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种管理形式。1980年起实行“核定预算,包干使用,结余留用”办法,并建立财务辅导互审制度。对全额包干有困难的单位只包干一项或数项经费;对差额补助单位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额。结余留用。公务费按人定额包干,结余部分40%作福利费,60%结转下年使用。实行包干制后,至1987年共结余91.8万元。
  冻结控制存款
  1960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的251.9万元存款
  实行冻结。次年继续冻结控制496万元,同时按规定解冻解控425.1万元。至1962年末,冻结控制存款降至322.6万元。1964年解冻解控238.9万元,发还误冻17万元,留归单位继续控制36.2万元,上缴省30.5万元。1968年,再度控制冻结存款384.9万元,随后办理解冻。1976年10月,冻结银行结余存款681.22万元。至1978年5月,共解冻572.8万元。剔除省返还部分,实际上缴省财政84.68万元。1980年,控制冻结存款161.9万元,至1982年初全部解控解冻。
  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
  1959年始,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指名商品控购办法,1966~1976年停顿,1977年恢复。
  清理财产、清理查抄物资
  1963年8月至1964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小家
  当、小钱柜”,包括暂存款、暂付款、帐外资金悬案和留用、挪用、抵变、截留资金进行清理,共清理出41.26万元,分别作出处理。同时盘查房产、家具、用品,建立固定资产帐户。
  1969年11月,成立县查抄物资清理办公室,对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7510户被抄财物进行清理,折款427018元,至1971年,核定上缴172466元(包括生产大队106690元),退还139139元,代管115413元。1979~1987年,共清理核定原缴县查抄款239599.26元,清退299603.06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偿。
  1982年7月,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借用的公家家具,或收回,或作价归个人。1983年政社分设后,对区、镇、乡的房屋、家具用具、器械及食堂用品四大类财产进行清理,分清国家与集体产权。对因搬迁办公地址而遗留的房屋归属问题,分别登记作出处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57年受管8个单位(不包括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71.3万元,为同期财政预算内总收入的1.80%。1978年,受管单位(含系统)9个,资金收入数额157.1万元,为同期预算内总收入的3.04%;支出182.9万元,为同期预算内总支出的16.73%。1985年,受管单位增至190个,预算外收入(含财政部门)达2764.5万元,预算外支出2570.6万元,分别占同期预算内总收入的25.36%、总支出的72.17%。从是年开始,地方工业留成纳入财政预算内收入。1987年,财政直接收取预算外收入167.3万元,为1984年404.7万元的41%;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2141.9万元,企业预算外收入3424万元。1987年,全县预算外收入5733.7万元,支出5074万元,其中县财政部门支出198.6万元。超过当年收入部分,从上年结余中列支;各行政事业单位支出计1873.6万元;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支出计3001.8万元。
  企业财务管理
  监交企业利润
  1956年9月始,县税务机关负责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从1957年1月起,企业利润由上解宁波交通银行改由县专业公司汇交地方金库。1958年4月,公私合营粮食工业企业下放县管理,利润直接解交县金库。1958~1962年及1966~1983年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改交所得税为上缴利润。1983年7月,全县50户国营企业和县供销社实行利改税。1986年,又有31户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
  清帐查库、清产核资
  1959年8月,对全县国营企业开展清帐查库和清产核资,核定19户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85万元,核销33户企业物资损耗款197.2万元。1962年,全县104个单位经过清产核资,核定13个国营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80万元,核销44个县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报损款17.97万元,流动资产报损款19.1万元;核销商业、供销社系统报废、削价、残次商品损失款58.1万元。1972年11月后,核定27个酿酒、粮油等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363.33万元。1978年,全县工业企业共审查核销流动资产盘盈12.9万元,盘亏8.6万元,削价损耗9.99万元,报废损失1.5万元,均列入当年损益。1983年7月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
  扭亏增盈
  1959年9月,对12个共亏损9.24万元的县办工业企业采取扭亏增盈措施,有3个精简人员,5个撤并,2个关闭,2个限期扭亏。1963年1月,对上年度共亏损6.08万元的2个工业企业、2个棉花收购站,停办1个,限期扭亏3个。1976年,全县工业、物资、农垦系统8个企业共亏损72.9万元,1977年减少到5个,亏损额下降到47.3万元,比上年减亏35%。1978年,有7个企业因成绩显著,获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的奖励。1984年,全县消灭亏损企业。1985~1986年,又出现亏损企业1个,亏损额21.4万元。1987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到期不扭亏的企业实行公开招标承包或租赁。
  利润留成与扩大经营自主权
  1958年,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满足企业发展中的技术组织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新产品试制、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四项费用,确定工业企业利润留成10%,商业企业留成4.83%。1962年起取消利润留成,企业四项费用由县财政拨款,完成生产计划后提取企业奖励基金。1979年10月,对慈溪动力机厂、慈溪棉纺织厂等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确定企业按年计划利润提取3%,超额利润部分提取25%作为企业基金。1980年实行超计划利润留成,县核定各系统交库利润及5~10%的提留比例。1982年,全县有20个工业企业分别实行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包干增长分成、包干分成留利、企业基金包干留用、亏损包干分成等6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1987年,全县19个国营企业(工业7个、商业4个、其他8个)首批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当年完成承包利润978.1万元,超过合同承包利润86.5万元。超承包分成,企业得30万元,占34.68%;财政得56.5万元,占65.32%。
  乡(镇)财务管理
  1952年,全县4个镇和66个乡建立财政,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办法。纳入乡(镇)财政收入的项目有工商税附加、契税、规费和事业、公学产、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上级补助、上年结余等9项,支出项目有交通、市政建设、文化、教育、训练、新闻、卫生、社会福利、行政、政治业务、民兵、财务及其他支出等13项。1953年,乡(镇)财政并入区财政,只作报销单位。
  1956年初撤区并乡,35个乡(镇)人民委员会全部建立财政,实行以收代支,不足由县拨补。杂项收入分成,乡(镇)得20%,不抵作经费;自筹资金分别列收列支。
  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财政实行统管,县按定员定额预算拨经费,公社包干使用。
  1970年后,县按定员定额预算拨发经费,各区、公社(镇)包干使用,并定期进行财务互审。
  1986年,重建乡(镇)财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办法。乡(镇)财政收入来自各类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契税、渔业税、集贸市场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奖金税和滞纳金、罚没款的比例分成。支出项目分为文化、广播、卫生、公费医疗、计划生育、抚恤社救事业费和公安、政府机关等行政费,以及财务辅导员、财务总会计、林管员、农科员等经费。一次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专项拨款,专款专用。
  审计监督
  1983年以前,审计监督职能由县财政部门承担。1984年1月成立县审计局,依法实施对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1986年6月开展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事前审计,对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起到防范作用。1987年3月开始,对县级31个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对世界银行提供贷款的农村改水项目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开发淡水养鱼的援款项目进行公正审计。至是年底,全县共审计290个项目,审定应上缴财政407.9万元,实缴财政302.7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商粮企业、物资管理企业等81个项目,应上缴财政300.3万元,实缴财政198.8万元。
  县邮电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工业公司、二轻总公司、商业局、第二商业总公司、交通局、乡镇企业管理局等10个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14名。1987年,各乡镇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对乡镇集体经济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节 债券
  民国19年(1930)发行振兴公债、浙江建设公债。31年发行全国节约建国储蓄及同盟胜利公债、乡镇公益储蓄、浙江善后公债、浙江整理归欠公债、浙江公路债券等。
  新中国建立后,陆续发行各类债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发行,计10.7万元。公债值按大米、面粉、白细布、煤炭等4种物资的批发价组合折实,年息5厘,分5年偿还。
  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发行,计171.2万元,其中上解139万元,县留32.2万元。票面分1元、2元、5元、10元、15元5种,年息4厘。从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抽签还本一次,分8年和10年偿还,至1968年全部还清。
  国库券
  1981年起先后向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及个人发行国库券。至1987年,共发行1709.10万元,超额省分配认购任务1.5%。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总额分5年、10年偿还利息本金,每次偿还数占总额20%。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1987年5~8月,县建设银行向单位、个人发行38.26万元。面额为50元、100元。期限3年。年利率单位6%,个人10.5%。
  金融债券
  1985年上半年至1987年,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共发行金融债券583.3万元,其中工商银行336.7万元,农业银行216.6万元,建设银行30万元。面额为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券;期限分1年、浮动1~5年两种;年息1年期为9%,浮动1~5年的年利率依次为9~13%5档。
  企业债券
  1985年3月,县农业银行信托部分别代理彭桥仪表厂和白沙镇乡镇企业发行债券29.65万元、52万元,期限1年,利率15%。1985年7月至1987年,县建设银行又发行地方电力债券和地方重点建设债券共260万元。期限分别为2年和3年,利率前者为18%,后者分单位和个人两种,为6%和10.3%。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经征机构
  民国时期,税目繁多,征税机构混杂众多,主要有:
  田赋、契税经征机构
  民国初年,县公署配赋税征收员。民国31年(1942)设田赋管理处,兼办契税。后改称县田赋粮食管理处。35年7月后,契税先后交县税征处、田赋粮食处接管,至解放。
  地方税经征机构
  民国前期,地方杂捐税部分由包商认办,部分由公安等用款部门自行经征,或由商会、寺庙代征。民国26年设县捐税征收处。30年因县境沦陷,设县税务局于嵊县,统一经征省、县各税。次年2月改设县税征收处。35年9月又设县税稽征处。时现境观海卫、周巷、浒山、庵东、逍林设稽征分处,龙山设稽征站,至解放。
  盐税机构
  民国2年,善后借款成立,盐税由洋人控制。同年4月,设两浙盐务稽核分所。5年,庵东设余姚秤放总局,下设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6个秤放支局。16年撤销盐务稽核机构,次年复设,24年改称收税局,收税官由场长兼任。30年4月庵东沦陷,汪伪设秤放局,盐税向上海汪伪苏浙皖盐税总局解缴。34年8月至10月6日,盐税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浙东盐务局经征。10月后,民国政府设余姚盐场公署及7个场务所(包括上虞县金山场务所)经征盐税。
  厘金(统捐)经征机构
  酒捐:民国元年,沿清代旧制,由商人认包。2年归官办,设捐局征收。4年设烟酒公卖局,兼收酒类捐税。6年设县烟酒稽征所,至20年裁废。花茧捐:民国初年由商人认包。3年收归官办,由余姚花捐局经征。17年改称余(姚)上(虞)慈(溪)镇(海)花捐局。后又设鄞(县)奉(化)慈(溪)茧捐局。货物税:17年归县烟酒稽征所经征。30年归县税务局统一征收。34年改设慈溪办事处,隶属于浙江区货物税县分局。37年8月,货物税、直接税机构合并设慈溪稽征所。营业税:20年设慈溪办事处,隶属于第五督察区营业税局。27年改称慈溪分处。30年由县税务局征收。次年,营业税由直接税局征收。35年由县税稽征处接办。直接税:26年由鄞县所得税办事分处直接经征。29年设鄞县办事分处慈溪查征所。次年1月改称鄞县直接税分局慈溪查征所,经征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兼管印花税,一度接管营业税。印花税:2年设印花税发行支所,县知事派警察检查印花税。4年由邮局代售印花税票。18年设余(姚)上(虞)慈(溪)印花税分局。20年设宁波印花烟酒稽征分局慈溪烟酒稽征所,至34年4月停止售印花税票,由邮局代售。
  1949年5月解放后,国税和地方税均由县财税部门统一经征。
  第二节 税种
  农业、渔业、耕地占用税
  清代、民国时期田赋
  清末,县内田赋正税有地丁、南米、屯粮、租课4种。民国元年(1912),漕粮和南米改征银两,称抵补金。旋将屯粮、租课并入地丁。每地丁银1两,合银元2.55元。5年增加省税每石1元,至16年,每石征0.3元。
  民国21年,将地丁、抵补金改为上、下期田赋,改征银元,正税以银每两折银元1.8元,米每石折银3.3元,所有各项附税均换算成新标准。30年,将上、下期田赋合并折米征收,每石征稻谷2市斤,每石米折币30元。以后各年略有增加。
  清咸丰元年(1851)始征收田赋附加税。民国元年后,省附加用于偿付庚子赔款及新增水利经费。16年后,省又附加军事善后附捐、建设附捐、保护附捐、军事善后特捐、建设特捐等。县附加税有地丁特捐、地丁自治附捐、抵补金特捐、地丁抵补金教育附捐、治虫捐、银米串票公益附捐、教育附捐、党务附捐、农行股金、摊技学捐、学谷捐、公益捐、上期串纸捐等,比照田赋征收的杂捐还有抗卫事业费、自治经费、飞机捐、佃户学谷捐等。乡保分摊的杂费,名目繁多。
  解放后农业、渔业、耕地占用税
  1949年,规定户占有田亩分16节,按土地好坏分甲、乙、丙、丁4等,分别确定每亩应纳税额。1950年后,采用40级累进税额。1952年改为24级全额累进制,1958年后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照土地自然条件、正常年景产量,评产计税产量,确定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以稻谷为统一计算标准,产粮区征收稻谷为主,经济作物区征收代物和代金。代金价格1949年起,以国营贸易公司收购的稻谷中等价格为准。1983年10月1日起,按当地稻谷统购牌价征收。1985年改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征收代金。1985年4月1日起执行二道价。
  农业税附加始于1950年,为正税15%,1951年增至20%,1952~1954年停征。1955年、1956年分别为正税的5%和12%,1964年增至15%,后一直未变。1952~1987年,全县减免农业税计稻谷134160吨。实征1165845.5吨。
  对农林特产,解放初期按平均收入折合主粮并入该户计征农业税。1953年后,改按售价和规定税率由收购单位代扣,对零星自售或自用产品,采用查帐征收。至1987年,全县开征的农林特产税品种有原木、茶叶、桐籽、桕籽油、茶籽等。1952~1987年共征收农林特产税计稻谷5716.5吨。
  1956年始征渔业税。1957年4月1日起,对内河养殖改为农业税征收。是年8月1日起至1959年,恢复征收海产渔业税。1956~1987年,征收渔业税70.93万元。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至年底征70余万元。
  工商及其他税
  清代、民国时期杂捐杂税厘金统捐。清咸丰三年(1853)开征厘金。正项厘捐有乐帖捐、百货厘金、丝捐、茶厘、洋药厘捐、土药厘捐和茶糖烟酒加成厘捐,课厘货物有12大类682项。同治元年(1862),百货厘金税率提高至9%,附加善举和贮备各0.5%。光绪年间(1875~1908)为筹庚子赔款和练兵经费,多次按货物加成捐厘,合计捐率:茶3成,糖5成,烟酒12成。民国3年,各种货捐下加征2成省附税。4年,中央饬加酒捐,省酒类统加1倍。17年,各项货物均照现捐率一律加征5成。同年,棉区计征棉花捐229.175元,大部征自慈溪现境。20年,厘金统捐裁废。
  货物税。卷烟统税于民国17年开征。20年又开征棉纱、火柴、水泥、麦粉等5项统税。30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改从量税额为从价税额。
  营业税。民国20年开征。税种分普通、牙行、典当、特种4类。其间还征过屠宰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箔类营业税。37年1月实施以营业收入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3%,以营业收益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6%。
  直接税。所得税、利得税:民国26年1月起征公务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28年1月1日起征收战时过份利得税。31年1月起征收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35年4月又增加“行商及其他之一时所得税”1类,并规定个人所得超过60万元者,加征综合所得税。36年2月开征特种过份利得税,规定买卖业、金融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的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加征特种过份利得税。遗产税:29年7月开征遗产税。35年10月,省政府规定遗产税分成30%给县,由各乡镇公所按月报送辖区内死亡人数及遗产种类、数额,并重奖检举密告人。印花税:创议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7)。因商民一再呈请民力不胜负担,至清末未实行。民国2年4月始奉令开办。36年6月后,印花税分按金额贴花和按件贴花两种,有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及其他等5类共36目。
  地方自治税。屠宰税:民国4年开征屠宰税,采取认税、派税办法,由屠户交纳。17年取投标招商认包办法。36年11月修正屠宰税法,从价征收猪、牛、羊、驴、马屠宰税5种,税率8%。营业牌照税:民国前期沿袭清制,原牙帖、当帖捐和戏捐、旅店捐、筵席捐、茶碗捐等,都列为营业牌照税。35年12月起,每年换发牌照,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分等课税,税率不超过资本总额的3%。使用牌照税:25年12月起,县内使用公共道路河流的车船、肩舆、驮兽,均征使用牌照税。房捐:37年,范市、观城、鸣鹤、师桥、东埠头、逍林、浒山、周巷、庵东等39个乡镇所在地开征住房捐。营业用房,出租者课全年租金的15%,自用者征房屋现值的15‰;住房出租者课全年租金的7%,自用者征现值的6‰,分春、秋两季征收。筵席及娱乐税:民国前期称席捐、戏捐,由营业者交纳。36年12月起,筵席价格在起征点以上不满5倍者,最高税率不超过10%;5倍以上者不超过20%。娱乐税最高税率为30%,由营业人向顾客代征。警捐:30年开征,依照房捐的捐率征收,至37年停征。
  地方杂捐除田赋、契税项下附加带征外,还有屠宰税、教育附捐、货物附加税、广告捐、茶碗捐、旅店捐、典当代步捐、经忏捐、店住屋附捐、营业税带征3成、自治户捐、自治户捐文教经费、自治经费、抗卫事业费、屠宰税带征绥靖经费、牛商认捐、应变经费、棉花特产捐、棉商收益捐、特别税课、货物流动应变费、保安团服装费、浙东行署军事费、保卫公益附捐、水乡盐课县税、富户认捐、飞机捐、违警罚金、蚕业专款、商店清洁费、牧租县税、铺警捐、公营屠宰场使用费、公共场所使用费、公证费、建筑许可证费、禁烟罚金、牛捐、屠宰验印费、商人优待金、房主优待金、商人积谷、房主积谷、酒业乐捐、卷烟乐捐、谷米捐、行政盐捐、堰坝捐、牧畜捐、税票捐、大布捐、竹木捐、硝磺捐、商捐、斗秤捐、钱业捐、盐运水利特赋、盐工捐、输新兵安家费等。民国23年,省财政厅规定是年10月1日起一律废除苛捐杂税,但县内除田赋附加一部分期满停征和免除外,用征“费”替代,实均未废除。
  解放后工商及其他税
  解放初,暂时沿用旧工商税目,废除杂税。1950年,县税务局开征货物税、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房捐、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1951年、1953年两次修订调整税制,经合并、撤除和增补,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牧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9个税种。
  1958年,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至1965年9月15日停征。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1月始,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为工商税。1983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改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除企业按规定留利外,其余以调节税形式上缴。同年开征牲畜交易税、增值税和建筑税。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二步利改税,分解、保留、恢复和新增11个工商税种,对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并对区镇办企业、街道企业、手工业社、中小学校办厂、乡镇企业生产的产品,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
  1986年,先后开征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10月起,将原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按增值税征收,增值税税目共24个。至1987年,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利润调节税、房产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18个税种。
  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15%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7年5月起,征收范围扩大到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1983~1987年,全县共征收1646.39万元,缴中央财政。
  盐税
  清代,盐税分纲引、正课、厘课、加价、纲引正课,平均每引(400斤)纲地征银1.319两、引地1.372两,由商人交税领引;厘课,肩盐每斤厘钱4文。清末先后有新约赔款加价、寄饷加价、两次盐斤加价、浙饷加价、江南加价、抵补药款加价等7种,平均每引征银5.2两至6两,另附征杂款13项,平均每引征银4钱左右。近场区采行包课。逍林、浒山、横河、周巷、长河、庵东等地区认销肩引,每引重800斤,每斤厘课3文。酱坊用盐每年另加征。龙山、观城地区向不计引,由盐商包办。龙头场酱坊用盐,由商人包认,年交钱71820文。
  民国2年,袁世凯“善后大借款”盐税由“洋人”控制。3年,盐务署颁布均税法案,规定杂色名目一律废止,仿一条鞭,法统称盐税。至7年,盐税税率将加价及杂款归并正税,规定纲地盐税为每担3元,住地逍林、浒山等地,每担2.20元;龙山、观城3年改引地,每担1元。8年1月加至1.5元。以后各省媾兵,军用浩繁,先后抽征附加税,至17年,附加多至七、八种,有善后加价、军用加价、省债加价、磅亏加价等,附加税超过正税,正附税合计每担7元。
  民国30年初,增加外债附税、盐场整理费、建设事业专款、公益费、福利费、省府加价、营运借款偿本费等。是年9月盐税改制,除产税实缴外,销税从价计征40%。次年,实行战时食盐专卖,有专卖利益费、管理费及各种附税,计每担113元。32年加征食盐战时附税每担300元,合计413元。
  民国30年4月,盐场沦陷。32年11月,每担征汪伪币12.35元。34年1月提高到200元,2月又增“复兴费”50元,带征转运费250元,军事保险费200元,合计每担700元。34年8月19日至10月6日,中共领导的盐务机构规定每担按盐价征30%。
  民国34年10月,民国政府废除专卖,改征盐税,采用等差税制。近场轻税区每担税额1500~2000元。36年运销省外食盐共征法币652.830万元。至37年3月27日,每担税额增至法币46万余元。同年8月取消偿本费、盐工福利费与附加税等名目,每担税额金圆券8元(金圆券每元折合法币300万元)。38年1月起,改“从量征税”为“从价征税”分食盐税、渔业用盐税。工业用盐免税。至同年4月27日,每担税额增至金圆券44,.5万元。
  解放初,沿用民国时期《盐政条例》征管盐税。1950年3月实施“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办法,盐业生产、税收、缉私均由盐务机关负责。1951年后,以政务院《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为盐税法规。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取“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庵东盐场60年代有盐田6.5万亩,盐税年收入为全县工商税收总额的3倍以上。80年代,盐田面积锐减,1985年盐税年收入仅160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总额的1.68%。
  契税
  清光绪二十八年因筹还庚子赔款,带征契屋捐。宣统年间(1909~1911)规定买契按成交价每两纳税9分,典契税6分。民国初期改称不动产转移税,买契税20%,典契税15%。35年6月修订税率,买契、赠予契、占有契征6%,典契征4%,交换契、分割契征2%。36年1~7月共经征5685.99万元。
  契税附加费有置产捐、验契税、注册费、教育费、省附加、摊收学捐及契纸工本费等。
  解放后,契税征收限于房屋买卖或转移。税率:卖契6%,典契3%,交换契只就划补金额征税,税率6%,赠予契6%。19491987年,全县征收契税30.4万元。
  第三节 检查监督
  1952年11月,以私营工商业为重点开展反偷漏税斗争,至年底共查补税款2.9万元(折新币)。同时对14个国营、供销社企业,开展自查协查,共补征税额4.7万元。1956年对纳税单位进行征前辅导、年终复查及纳税鉴定,全年共查补税额7.64万元。1959年末至1960年初,在两次打击黑市投机活动中,共补征税额2.95万元,没收非法暴利1.7万元,没收投机资本0.7万元及手表、自行车等物资。1960~1961年,在补税交利中共检查2184户,查补税额46.4万元,利润26.8万元。1963年开展经常性检查,全县设41个征管点,全年检查5904户,补征税款9.57万元。1964年,查处2312起投机倒把案,计补税罚款3.26万元,没收暴利1459元。1972年,重点检查集体企业405户,其中343户补纳税款32.5万元。1975年,通过纳税清欠检查,共补征税款45.8万元,催收拖欠税款13.3万元。1979年共检查国营、集体、社队及其他企业742户,其中671户补税36.9万元,年底实际入库额35.2万元。1981年,通过纳税户自查,补税2418户,占总户数的92.36%,后复查2058户,有1090户补税109.34万元。1985年8月,开展税收和财务大检查,对6609户企业1984年后各税种和能源交通基金的交纳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占应查面的77%,其中有偷漏税行为的4916户,占74.3%;后重点复查3474户,占应查户40.7%,有问题的2872户,占83.4%。合计违纪金额2132.5万元,其中偷漏税547.7万元。至年底交入国库474.3万元,入库率为86.6%。1986年,全县12801户企业,自查互查9626户,占75.2%;复查4096户,检查面占32%。共查出偷漏税款708万元,占应纳税额的5.8%,至次年2月全部入库。是年8月、9月,对6631户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共补税63.5万元,占应纳税额的5.5%。1987年税务大检查中,查出大案要案8件,逮捕1人,追回税款37万元。此外,还抽调120名查帐骨干,对工业、商业的重点户进行复查,共查出违纪金额686万元,补缴税款348.81万元。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清同治九年(1870),逍路头首设吉安典当铺。民国时期,金融机构屡建屡撤。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人民金融体系。
  历代金融业
  典当
  清同治九年,吉安典当在逍路头(今逍林镇)开业,资本4万银元。沈师桥义成当同期开业。其后陆续开业的,有光绪年间(1875~1908)浒山谦泰当、天元泰和当、周巷世德当,宣统年间(1909~1911)横河阜康当、坎墩咸恒泰当,民国时期周巷福源当和彭桥吉泰当等。
  钱庄
  民国5年(1916)瑞成钱庄在周巷开业,至24年,周巷有恒业、福裕、信裕、豫成4家钱庄,均于3,0年4月沦陷前停业。周巷恒业钱庄于36年复业。浒山镇礼裕钱庄建于清末,民国35年停业。
  银行
  民国时期,在现县境设置的银行分支机构有:中国银行于民国22年9月设周巷仓库,29年5月设庵东办事分处,后改庵东收付处;交通银行于24年8月设周巷临时办事处,25年9月设庵东临时办事处;浙江地方银行于24年12月设周巷分理处、浒山通汇处;浙东银行三北分行于34年4月在浒山区设三北支行,当年10月新四军北撤后停业;余姚县银行于36年设周巷办事处。1949年6月,悉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
  信用合作社
  民国19年,现县境五区(周巷)、六区(浒山)、七区(彭桥)共有信用合作社13个。25年成立东山乡信用兼营合作社理事会,有社员259名。
  新中国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人行”)
  1949年7月10日在慈城设办事处,1951年6月成立慈溪县支行。1954年10月,随县境调整,县人行分支机构作相应变动。1956年5月,庵东办事处划归县人行。1971年2月与县财税局合并成立县财政金融局革命领导小组,至1972年11月28日恢复县支行。1980年1月,县人行基层机构均划归中国农业银行慈溪县支行。1985年7月始,县人行行使中央银行分支机构职能,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掌管货币发行,办理再贷款再贴现及票据交换等。
  中国工商银行慈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工行”)
  设于1984年1月1日,初与县人行合署办公,1985年7月正式分设。1987年底,有观城、周巷两个办事处,浒山、白沙等镇设7个储蓄所和两个联办储蓄所。
  中国农业银行慈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行”)
  1955年8月设立,1957年3月撤销。1964年1月恢复,次年12月并入县人行。1980年1月再次恢复。至1987年有1个营业部,观城、周巷、庵东、范市、逍林、坎墩、横河、长河等8个办事处,鸣鹤、周巷埋沟桥、天元、白沙4个分理处,还有12个储蓄所和两个联办储蓄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慈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建行”)
  1956年5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在慈溪县设工作组,次年3月撤销。1979年3月4日建立县建行,1987年11月设观城办事处。
  信用合作社
  1952年10月,新浦乡高桥村试办戚金龙信用互助组。次年相继成立附海乡海晏庙姚炎记、高王乡施顺济、古窑乡五一信用互助组。1954年4月16日,戚金龙信用互助组升为三浦乡信用社。至年底,全县共建信用社98个,社员83352户,股金9.4万元,存款余额119.5万元,放款余额2万元。1959年初,全县101个信用社并入县人民银行各办事处、营业所,更名为公社信用分部。至是年10月,复分设信用社。1980年1月1日改隶农业银行领导。1983年上半年起,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按照合作金融组织性质,实行独立经营核算。至1987年,全县共有乡镇信用社65个,信用分社34个,储蓄所34个。
  第二节 货币
  民国时期流通货币有过帐洋、银元、铜元、钞票等4种。民国中期通用法币,后期用金圆券。抗战期间一度流通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印制的抗币。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币为唯一流通货币。
  清代、民国货币
  过帐洋
  又称甬洋,清咸丰年间(1851~1861)始流通。民国初期,宁波钱业以过帐洋为货币本位,用于大宗交易和政府机关记帐,实际流通用银元。民国22年(1933)3月1日废除。
  银元 有4种:孙币又称孙头,占县内流通货币80%;袁币又称袁头,英洋又名鹰洋,合占15%;龙洋占5%。
  辅币 民国元年至29年,流通辅币计3类:角票有中国、交通、中央、中南4家银行发行一角、二角、五角大洋辅币券,银角有民国7年、8年、9年、11年发行的双角,铜元为十铜元,以清时苏、浙、闽、赣等地铸造的为多。
  钞票 民国24年以前,流通中央、中国、通商、四明、实业银行在江苏、浙江两省及上海发行的钞票,面额为十元、五十元、一元3种。
  法币 民国24年12月4日,国民政府禁止银元流通,以中国、中央、交通、农业银行的纸币为法币。28年还流通省钞、甬券、角券、铜元等,约占货币流通量的5%。30年7月1日后,县内只流通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币。
  关金券 即海关金兑换券。民国30年流通,一元关金券折法币二十元。
  金圆券 民国37年8月后流通,并以1:3000000元收兑旧法币。发行后迅速贬值。38年2月26日《宁波日报》第五版报道米价:高细干晨开盘1.033万元,午达1.1万元,晚到1.15万元。
  日伪储备券 汪伪政府发行的储备券,又称“新法币”。民国30年4月在县内与法币等值流通。34年12月,由国民政府国家银行收兑。
  浙东抗币
  浙东银行券 浙东银行于1945年初成立,是年4月10日发行抗币,为浙东行政区内之本位币,票面有壹角券、伍圆券、拾圆券和小型壹角券、伍角券、贰角券共6种。
  地方抗币
  有观城区署发行的壹圆、贰圆、伍圆和壹角、贰角、伍角(其中壹圆、伍圆有两式)8种。浒山区署发行的壹圆、贰圆、壹角、贰角、伍角(其中壹角、贰角、伍角的有铝锡合金的金属币)9种。还有三管乡公所发行的贰角1种,新浦乡公所发行的壹角1种,彭泾乡公所发行的壹圆1种以及庵东镇商会发行的伍角券1种。发行时,抗币1元,约值大米1市斤,折合法币50元,折合伪储备币3000元。
  金库兑换券
  始发于1943年,先后有三北游击司令部发行的面额为壹万元、伍千元、壹千元3种,浙东行政公署发行的拾元券3种,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发行的拾元券3种。金库兑换券原限于内部划拨。其中三北游击司令部在1943年发行的3种金库兑换券,于1945年1月10日停止使用收回外,余皆在地方流通。1945年9月,因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奉命北撤,上述抗币及金库兑换券,均以粮食或棉花兑换收回,就地销毁。
  人民币
  1949年5月县境解放后,即流通人民币,以1:100000的比价收兑金圆券,禁止银元流通。至1955年2月,全县净投放1100亿元(折新人民币0.11亿元)。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主币分一元、二元、三元(1964年起停止流通)、五元、十元等5种,辅币分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等6种纸币和一分、二分、五分3种铝质硬分币。新旧人民币折合比率为1:10000(下文统计数中,旧币部分除注明者外均已折算成新币值)。1953年7月至9月15日以浙东地方币及浙东金库券每元兑换旧人民币1200元,收兑抗币2267.2元。1964年4月15日至1965年3月30日间,收回苏联代印的叁圆券、伍圆券、拾圆券3种人民币。1949~1987年,全县投放人民币657845.0万元,回笼559281.3万元,净投放98563.7万元。其中1984~1987年净投放52251.2万元,占39年净投放总额的53%。
  第三节 信贷
  民国5~24年(19161935),周巷几家钱庄有少额放款,利率较高。22年,中国银行设立周巷仓库,经营抵押贷款,以谷、米、豆类、麦、棉、草帽、金丝草帽7种物产为押品。35年,信贷业务增加。是年,浙江地方银行周巷分理处存款148.3万元,贷款3102万元;余姚县银行周巷办事处存款350万元,贷款5000万元。民国后期,农贷比重大,且以棉贷为主,有农业生产贷款、农产运销贷款、农田水利贷款、农业推广贷款和农村副业贷款等,贷款对象以合作社及“农民团体”为主。最长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1年,固定资产贷款3年。分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活存透支等方式,以抵押贷款为主,由政府机关或团体作担保、实物或田契作抵押。32年,农业生产贷款月息8厘,民国后期利率随物价飞涨而不断上浮。
  解放后,储蓄和贷款额不断扩大,为支援国家建设、促进全县工农业生产及商品流通作出贡献。
  存款
  1949~1953年间由人民银行独家经营。1954~1987年间先后有信用社、县农行、县工行、县建行等参与经营。1949年,存款总额5.7万元,其中财政性存款4.3万元,随后逐年增加。存款余额的高低明显受经济环境的影响。1956年强台风袭境遭灾,存款滑坡,余额仅536.6万元,比1955年的1444.9万元减少63%,1966~1967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存款余额连续两年下降。1968~1972年的5年中平均比1965年的7475.90万元下降29.04%。1979年后,存款大幅度增长。1980年,存款超过1亿元。1987年余额达64138.8万元。
  单位存款 一般为活期。1982年1月起,允许单位预算外资金及企业基金存定期。1985年4月及1987年6月两次调整利率。
  1987年末,单位存款余额为23469.7万元,比1949年的5.7万元和1980年的5493.4万元,分别增长4117倍和4.27倍。
  个人储蓄 1950年,有活期、定期保本保值、定活两便和有奖储蓄4种。1951年曾增办大米储蓄,旋即停办。1950~1965年间,先后停办11种储蓄。按停办时间先后为保本保值(1950~1952)、农村爱国生产奖储(1951~1952)、售粮优待储蓄(1953~1955)、老货币定额(1951~1955)、华东区有奖贴花(1950~1959)、售棉优待储蓄(1954~1955)、新货币定额(1957~1959)、活期有奖(1956~1959.)、支援地方工业特种定期(1958~1962)、整存整取定活两便(1959~1965)、浙闽区奖储(1951~1965)、零存整取贴花(无奖,1959~1965)。1957年末,各种停办储蓄尚有尾数9044.89元。至1987年底,主要储蓄种类有活期、整存整取定期、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定期、定期定额有奖(现金、实物)储蓄、定期定额有奖有息储蓄等几种。
  国家对人民储蓄采取鼓励和保护的政策。1979年后,国家多次调高存款利率。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人民生活的改善,储蓄兴旺。1987年末储蓄余额为26852万元,比1979年增长8倍多。其中邮政储蓄460.6万元,占1.72%;工行3201.1万元,占11.92%;农行5216.8万元,占19.43%;建行71.1万元,占0.26%;信用社17902.4万元,占66.67%。
  工商信贷
  工商信贷贷款项目分定额、超定额、结算、大修理、物资供销、中短期设备、城镇集体工业、商品流转、集体商业、个体工商业等10种。
  解放初,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按“先公后私、先工后商”原则放款。1951年始发放私营工商贷款,1952年发放56.6万元,比上年增加37倍。是年公营和合作事业贷款计118.89万元,占全县总发放数175.39万元的67%以上。“一五”期间,工商信贷迅速增长,1957年末贷款余额达988.9万元,比1952年增加64.49倍。1958年,银行、信用社合并。因忽视计划管理和监督,致出现贷大于存。1961~1962年间贯彻调整方针,稳定和控制了信贷投放,1962年达到“当年平衡,略有回笼”。此后,信贷资金逐年上升。至1965年末,各项贷款余额4542.61万元,为“一五”计划的3.6倍。1966~1976年间,信贷管理偏松。1968~1972年的5年,放多收少,贷款余额急剧上升。1967年、1968年两年余额递增率均达50%以上。
  1977年以后,实行信贷改革,多渠道筹集资金并讲求贷款实效。1979年,按“择优扶植”原则,重点发放轻纺贷款611.6万元,年底余额为28.9万元,1980年又发放296.2万元。是年恢复已停办20多年的个体工商业贷款。1982年,对8个国营商业的批发贷款试行浮动利率。1983年新增8个国营工业企业。1986年开展抵押贷款,在全省推广,获明显效果。此外,还增办信托业务,县人行和农行先后在1980年和1981年成立信托部,筹集横向资金,增加信贷力量。到1987年底,人行(工行)和农行发放信托贷款总额分别为4281万元和2245万元。
  农业信贷
  农业信贷是农业银行、信用社的主要业务。1979年以前多为农业生产贷款,后增加乡镇企业贷款。1987年各类农贷余额16798.2万元,比1980年的1950.1万元增长8.6倍。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为帮助贫困农民解决交纳农业社的股份基金困难而设。1955~1956年共发放92万元。
  救灾贷款 1956年8月1日台风灾害后,农行发放30万元救灾贷款。
  集体农业货款 分基本建设贷款和生产费用贷款两类。前者含水利抽水机、新式农具、耕畜、渔业设备等用途;后者含肥料、种籽、副业、渔业生产等用途。1952年,县人行向农业互助组发放贷款20.1万元。1955年后,各信用社也相继发放,并加强对农业技术的贷款。1984年,支持棉农推广棉花地膜覆盖栽培技术和普及“861”优良抗病棉种,发放贷款60多万元,取得增产3成以上的好效果。1970年起,逐年增加乡镇企业贷款,农业生产贷款比重下降,1987年发放农贷16798.2万元,其中农业贷款569.2万元,只占当年农贷发放数的1.59%。
  农户个人贷款 1950年,县人行以实物贷款形式向农户发放贷款9.6万元。1954年始,信用社开办同类业务,主要用于购买肥料、小农具、生活口粮和疾病医治。1980年后,调整信贷结构,取消对一般农户贷款,增加“专业户”、“重点户”的生产贷款。1980~1987年,累计发放贷款8227万元,支持了禽畜和蜂业生产、蔬菜、丝瓜络、杨梅、海涂养殖等种养殖业的发展。
  国营农业款 对国营农场、林场和水产事业的贷款,自1980年始逐年增加,到1987年末,国营农业贷款803万元。
  预购定金贷款 1954年开始发放棉花预购定金贷款,1956~1967年增加粮、油、麦冬、黄麻、蚕豆、生猪、苎麻、蜂蜜、水产等9种预购定金贷款。1973年起仅留棉花、粮油2种,至1984年底全部取消。1973~1984年累计发放8744.1万元。1986年、1987年还向部分生产、生活困难的农民发放棉花生产买方贷款600万元。
  乡镇企业贷款 1958年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33万元。1969年始,信用社也对乡镇企业发放贷款。1979年后,贷款额迅速增加。1987年,全县农行、信用社发放乡镇企业贷款余额14630.4万元,比1979年的491.6万元增长28.7倍。
  监督拨付财政支农资金 农行从1980年4月1日起接办农业拨款的监督拨付工作。1980~1984年,逐笔监督支付的财政支农资金达2792万元,发现并制止了10多万元的不合理开支。
  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1979年前,县人行发放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内和地方机动财力拨款及少量自筹基建资金。1979年改由县建行办理。1980年开始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事业单位试行基建贷款。1983年,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计划,建立存、贷结合的体制。
  1979~1987年,县建行经办各种拨款项目1641个,金额22018.19万元,发放各项贷款14393万元。按种类分:计国家预算内和地方机动财力基建拨改贷963.73万元,更改措施贷款3957.85万元,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672.5万元,商品房贷款233万元,委托贷款8366.46万元,基建贷款200万元。按用途分:计农业129万元、工业11591万元、建筑业740万元、交通运输业38.03万元、财贸1369万元、城市建设526万元。1987年贷款余额4443.68万元。
  票据承兑与贴现
  县内银行主要采用票据承兑与贴现的方式实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县人行、县工行于1982年12月,县农行于1983年3月分别开办。
  票据承兑与贴现开办后,帮助融通资金、清理拖欠货款、疏通购销渠道、促进资金横向运动,效益显著。期票承兑与贴现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贴现利率以流动资金货款为依据,并根据资金松紧、期限长短和风险大小浮动,一般下浮0.3%。1984年,电扇、人造毛皮等季节性产品淡季滞销。慈溪酒厂“宁波大曲”因故积压,均采用票据承兑、贴现方法由商业部门收购,价值分别为202万元和83万元,使工厂能全年均衡生产,商业也因之获利。
  第四节 结算
  民国初期,使用过帐制度,有过帐簿、经折、信札、社票等形式。民国22年(1933)3月1日,逐步改用汇划制。
  1949年后分转帐结算和现金结算两类。由银行、信用社分别进行,人民银行为现金出纳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
  现金结算
  新中国成立后,现金结算逐年递增。1983年,银行对农副产品收购也由转帐结算改成现金结算。1950年,全县银行现金结算总额171.9万元,1978年为2.67亿元,增加154.67倍;1987年则为36.77亿元。
  转帐结算
  分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同城结算包括支票、同城托收承付、同城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等4种方式。异地结算包括汇兑、异地托收承付、异地委托收款、信用证、限额结算等几种。业务量较大的有:
  汇兑 1987年可直接办理的全国通汇银行机构有9个,省辖通汇银行机构14个,县辖通汇银行、信用社机构83个。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县内工商企业的异地结算一直以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为主,集体单位多用委托收款。
  限额结算 1971年,县人行在县内试行限额单(即采购证明单)。1975年,省分行组织全省推广。1980年,总行将限额结算扩大到“三省一市”(浙江、江苏、安徽、上海市)。1987年9月起,省辖及“三省一市”限额结算改为票汇结算,宁波市城乡的限额结算办法暂时保留。1987年,工行、农行、建行开出限额单170953份,金额149575.93万元,收受50240份,金额7992.53万元(收受限额单及金额不含农行、信用社)。
  第五节 金银侨汇
  金银
  解放后,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由银行按照牌价收兑,生产、科研等所需金银(含金银化合物)由银行■售,禁止私相流通和买卖。1958年、1966年、1980年曾因国家调高收购价而形成收兑高潮。1984年9月,县人民银行开始零售金戒指、耳环、项链等黄金饰品,每克46.2元,后逐年提价,1987年9月至86.40元。至1987年末,共出售30653.54克,金额167.79万元。
  侨汇
  至1987年,慈溪有旅居海外的侨胞和港澳台同胞2091户、6473人,分布在亚、欧、美三大洲的31个国家和地区。
  1959年,国外掀起反华排华事件期间和“文化大革命”时期,侨汇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67年、1968年两年完全中断。1979年后,侨汇又回升,1986年侨汇收入比1958年增长了13倍多。
  第四章 保险
  民国35年(1946)浙江地方银行周巷、庵东分理处内设有浙江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机构,194,9年上半年终止。1951年1月1日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慈溪特约代理处,并在观城、周巷、浒山镇置代理处。3镇代理机构于1954年7月撤销。1953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至1958年5月归并县财政局,至年底撤销。1981年3月,县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慈溪特约代理处。1982年4月21日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仍与人民银行合户经营。1984年1月16日单独立户。1981~1987年间,全县有基层保险代理处80个。
  第一节 承保
  1951年1月,保险公司慈溪特约代理处开始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社财产实行强制保险,同时开展火险、运输险、船舶险、职工人身险和耕牛险等5种自愿险。1954~1957年间,收保险费38.67万元。1958年6月停办保险业务。
  1981年3月恢复保险业务,到1987年,保险种类由开始时的2种扩大到16种,承保户数增加37.5倍,承保财产额增加11.4倍,收入保险费增加17.2倍。1981~1987年,保险费收入共计960.70万元。
  第二节 赔付
  1954年赔偿款2898元,赔付率占收保费的6.85%。1955年降至2.58%。1956年,保险业务扩大,赔付额增大,其中团体人身险赔付率最高,为投保额的157.94%,是年赔付率骤升至11.17%。1957年为36.27%,比1954年上升4.3倍。
  1981年恢复保险业务,当年赔付率占收保费的2.55%。1986年赔偿各种灾害损失案8300件,赔款93.53万元,赔付率占46.61%,成为赔付比率最高年。1981~1987年,共处理赔案11125件,共赔付253.22万元,赔付率28.21%。
  运输工具险自1951年始,赔付率极低,1955年仅占收保费的0.15%。1982年赔付769元,赔付率占3.39%。之后,交通事故频繁,赔付额和赔付率逐年上升,1984年赔付3.04万元,赔付率占16.94%。1986年为34.77万元,占54.19%。1987年赔付51.22万元,赔付率占47.71%。
  赔付及时帮助解决投保户因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1986年11月4日,浒山镇第四学校幼儿班一幼儿放学回家,不慎被开水烫伤,经45天治疗痊愈,该户当年首次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交保费2元,得赔付2265元。1986年12月26日,周巷镇群乐村环球弹力絮厂发生大火,县保险公司核定损失后赔款5.28万元,为该厂3年交保费总额的67.7倍。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慈溪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