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志》志稿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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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编纂实录》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203
颗粒名称: 《慈溪市志》志稿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分类号: D625.55
页数: 4
页码: 70-73
摘要: 本文《慈溪市志》志稿审核验收实施办法于2009年9月7日由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慈政办发〔2009〕146号文件转发。
关键词: 慈溪市 文件 志稿

内容

为确保《慈溪市志》的质量,规范审核验收程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修志工作实际,特制定《慈溪市志》志稿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一、志稿验收标准
  (一)观点正确
  1.志稿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体现科学发展观,符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战政策、涉外政策。
  2.志稿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全面、系统、真实、科学地记述我市自然、经济、社会诸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实践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所取得的突出成就,具有科学性、时代性、资料性和权威性。
  (二)资料翔实
  1.志稿要体现志书的科学性,做到全面、系统、翔实,遵守“纵不断线,横不缺项”的原则,注重资料的历史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内容要充实深刻、典型突出,既要着重反映成绩与经验,又要反映失误与教训。
  2.注重选用各地各行业具有开创性、代表性、典型性和有较高存史价值、使用价值的资料,尤其要重视对具有时代特征和专业特征的资料选用。
  3.史实、机构名、人名、地名、时间、数据、引文、图表等考证确实,力求入志资料准确无误;注重资料来源和出处,原始资料必须收藏存档。
  (三)志体规范
  1.纲目设置应做到分类科学、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结构严谨。标题简明确切。
  2.综合运用述、记、志、传、录、图、表、照等各种体裁,力求图文并茂、详略得当、表式规范、数字准确、图照有简明文字说明。
  3.行文采用语体文、记述体,语言严谨、朴实、简洁、流畅、规范。志稿记述层次分明,注意点线面的有机结合,述而不论,力戒套话、空话和废话;行文符合《慈溪市地方志行文暂行规定》的要求。
  二、志稿审验程序
  《慈溪市志》审稿实行初审、复审、终审验收“三级审验制”,各级审验按照审稿要求,各有侧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每一级审查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志稿,要退回原承编单位重修。未经审查验收的志稿,均作为不合格志稿处理。三级审稿的程序是:
  (一)志稿初审
  1.各承编单位(指有专节以上编写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包括统编单位和协编单位)完成“部门志稿”后,由承编单位领导主持召开评审会进行初审,邀请本单位有关离退休人员、科室负责人、编辑人员和专家学者等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严把“资料关”“史实关”。初审之前,应将初稿先交市地方志办公室相关编辑进行形式审阅,即对志稿的框架结构、内容层次进行预审。
  2.初审应着重审查志稿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反映特点;时间、地点、统计数据、计量、人物名称、机构名称、引文、图表、照片等是否准确,并对记述的政治观点和专业范围、志书体例、语言文字进行把关。
  3.对志稿初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主笔应组织编写班子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审稿。
  4.初审通过的送审稿,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送审稿(附电子文档)和资料长编送市地方志办公室进行复审(见附件)。
  (二)志稿复审
  1.承编单位完成送审稿后交市地方志办公室联系人(责任编辑)复审,主要对志稿的政治观点、体例、内容、记述方法、行文规范等进行审读。联系人对志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后,由承编单位编辑人员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评审稿。
  2.复审应着重在指导思想、方针政策、体例、语言文字、保密规定及编内各章乃至全志的平衡、内容交叉重复等方面作技术处理,从严把握质量关。
  3.评审稿完成后,责任编辑按纲目切块送副主编编纂,然后送主编总纂,主编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
  (三)全志终审
  1.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对志稿的政治观点、资料、体例、内容、记述方法、行文规范等进行全面评审验收。
  2.在终审中,如需核对、补充史实资料或作重大调整、修改,由志稿责任编辑会同编写单位完成。
  3.全书志稿终审合格后,经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核验收后,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出版事宜。
  三、工作要求
  (一)市志志稿审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级领导和志稿编写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承编单位要与市地方志办公室联系人保持密切联系,有问题及时提出和研究解决,使志稿从编写、初审、复审到终审的整个过程,都能保持高效率运转,保证志稿质量。
  (三)志稿审验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规定组织审查验收,不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志稿,要限期修改完善或重修。同时,对各环节的审稿、改稿实行实名签署制。
  (四)完成分志稿的承编单位,要继续做好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市地方志办公室搞好《慈溪市志》的分纂、总纂等工作。
  (五)志稿初审、复审合格后,各承编单位仍需保留班子或适当人员,在志稿总纂终审直至出版的整个过程,各承编单位都要予以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在《慈溪市志》总纂审验过程中需要继续协助处理的相关工作。
  《慈溪市志》分志稿初审表

附注

【注】此办法于2009年9月7日由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慈政办发〔2009〕146号文件转发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编纂实录

《《慈溪市志》编纂实录》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慈溪市志》编修全过程和辑录相关资料编纂,卷首配有与修志工作密切相关的彩色照片,前置编纂回顾、编纂记事,正文由文件辑存、讲话发言、专家评审、论文选录、修枝慢谈、修志掠影六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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