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失(待)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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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05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失(待)业保险
分类号: F842.6
页数: 2
页码: 1575-1576
摘要: 本节记述慈溪市庵东镇失(待)业保险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失(待)业保险范围、失(待)业保险金统筹。
关键词: 庵东镇 保障 失(待)业保险

内容

失(待)业保险范围
  1986年7月,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等级、审核和失业保险金发放。2004年5月,9个镇(街道)实行失业基金征缴、扩面、登记办理下放试点,2005年失业保险职能全部下放到镇。
  失(待)业保险范围 1986年7月,实施待业保险。待业保险适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混岗集体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由于企业宣告破产、濒临破产整顿期间被精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辞退等原因而待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办理待业保险等级、审核和待业保险金发放。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也纳入待业保险范围。1990年10月,领取营业执照、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5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1995年,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发布,1996年1月始,待业保险更名为失业保险。保险实施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乡镇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法核实工资总额的单位,根据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城镇从业人员人数,按全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11月,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在慈的部属、省属、宁波市属、部队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改制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参加失业保险。
  2004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要求,扩大失业保险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2004年5月,庵东镇等9个镇(街道)实行失业基金征缴、扩面、登记办理下放试点,2005年失业保险职能全部下放镇。2007年,重点为个体经济企业、个体工商户扩面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查漏补缺。2008年,失业保险扩面重点转向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以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简化失业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村(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上门核实。
  失(待)业保险金统筹
  新中国成立初,1952年9月,县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始办失业登记、介绍就业,并按各工厂、商店、服务行业等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失业救济金,用于生产自救、工赈及临时救济。此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逐步被取消。1986年7月起,在全县企业中逐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职工失待业保险范围、待业保险基金统筹及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为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和再就业服务。1988年,待业保险金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1993年,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按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0.5%标准缴纳。此后,参保企业和人数逐年增加。2004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2015年1月起,市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为2%其中用人单位1.5%职工个人0.5%;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日,分别两次,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实行阶段性下调,单位费率由1.5%下调至0.5%,个人费率0.5%保持不变。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庵东镇志 下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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