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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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05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15
页码: 1566-1580
摘要: 本章记述慈溪市改革开放前,庵东与各地一样,仅有少数人享有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保障制度,主要是基本由政府包办的国有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和劳保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和公费医疗制度。1980年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逐步改革并不断扩大对象覆盖范围,1986年开始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至2016年,覆盖庵东大多数人口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系统基本建立,全社会基本保障体系趋于健全。
关键词: 慈溪市 庵东镇 保障

内容

改革开放前,庵东与各地一样,仅有少数人享有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保障制度,主要是基本由政府包办的国有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和劳保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和公费医疗制度。1980年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逐步改革并不断扩大对象覆盖范围,1986年开始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至2016年,覆盖庵东大多数人口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系统基本建立,全社会基本保障体系趋于健全。
  第一节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组成。1988年前,养老保险制度以1950年代建立的退休制度为主,仅涉及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部分农村镇、村干部有一定的养老补贴。1980年代后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逐步改革并不断扩大对象覆盖范围。1988年9月,成立镇社会保障基金会。1990年3月,庵东保险服务所成立。1990年代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1995年8月10日庵东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成立。城镇职工养老由劳动人
  事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2003年实行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土保),2005年出台土保转职工养老保险政策。2007年,相继实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2009年8月,土保、新农保、城保“三保”合一。2010年,根据省、宁波市要求,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此后,养老保险主要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部分组成,辅以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制定雇员统恤办法、学校教员养老金及抚恤金条例等文件,并始建保险福利制度。但条件苛刻,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及退休年龄多被雇佣方辞退或解雇,享受者无几,生活没有保障。
  1951年2月,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1953年起,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保险待遇,规定职工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可按标准享受免费医疗、病(伤)产假工资、退休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1963年1月1日起,《条例》实施的企业,不论新老职工、统一享受规定的待遇。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行统一。1987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统筹办法。1993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原则,基金筹集实行“部分积累”的模式。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1998年,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乡镇、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扩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乡镇、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未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允许一次性补交2~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建制镇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2002年,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政策。2005年,全面启动农保、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三保”衔接工作,符合条件的土保、农保人员可选择转为社保。2006年,22名退伍军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2008年,重点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现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2014年5月起,不再新增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对象。2017年5月,取消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
  2007年,市人民政府颁布《慈溪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为非农户籍城镇居民。缴费标准分3档,参保对象可自行选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待遇与缴费标准对应,2007年,分别为每月280元、330元、380元;2008年,调整为每月300元、350元、400元。此后,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随时调整。至2011年,庵东镇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7475人,养老金待遇分别为每月430元、480元和530元。2012年起,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5年1月,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8月,市人民政府颁布《慈溪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8月10日,庵东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成立,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为非城镇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各业人员、外出务工人员、经商者和服兵役者,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取得收入为起点,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18周岁以下人员可提前参加保险。农村(不含乡镇企业)各业人员以村为单位投保,保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个人缴纳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缴纳分趸交和年缴2种,趸交者一次性缴纳保费标准一般不低于200元,上不封顶;年缴费标准以50元起档,多缴不限,镇、村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一般以企业和经济组织为单位参加投保,按季或年缴纳保费。入保年满60周岁后,根据所缴保费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季领取养老金,每隔2年增加5%左右标准。
  2005年,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退保的老农保参保对象均按正常退保办理,退还个人账户,老农保参保对象可以转移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两低”)体系。2007年9月,停止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业务,老农保参保对象可以通过个人账户转移、缴费年限折算过渡到新农保体系。年末,除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外,其余参保人员开始退保、转保。2007年12月1日始,实施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慈溪户籍暂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无业和无固定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村戤社户,经本人申请可缴费参保。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50%、75%、100%分为A、B、C三档。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政府补贴。市、镇两级统一按B档缴费基数的4%和1%补贴,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0%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至2011年,全镇23个行政村,累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24546人。2012年起,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布《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参保对象为具有宁波市户籍,年满16周年(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策补贴构成。待遇与缴费标准对应,2009年,分别为每月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此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随时调整。至2017年底,庵东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25773人,其中享受14349人。
  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险
  1990年代前,土地征用补偿采用招工方式。规定征用1亩土地,用地企业招收1名固定工。行政事业单位征地,劳动行政部门在省市下达的用工指标中平衡,分配至各类企业。至20世纪末,改为招收临时工。此后,征用土地不再安排人员进企业,改为向农民支付土地补偿金。2003年1月、9月,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分别出台《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并在杭州湾新区试点。参保对象要求:2003年1月1日后,因建设需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和使用,以户为单位,人均承包土地少于133.33平方米及以下、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人员。同时,鼓励规定年龄外的社会人员参保(未满16周岁或在校学生土地全部被征用时,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办理农转非手续,不纳入参保对象)。2002年度被征地的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批准撤村建居的农转非人员,本人有参保意愿,统一承担个人投保费用的,政府按政策适当给予补助。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按规定缴足投保资金,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03年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的标准分A、B、C三档,额度分别为150元、200元和250元。个人享受待遇档次与缴费档次相对应。2007年9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A档200元、B档250元、C档300元、生活补助档77元。此后,养老保障待遇根据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作相应调整。至2017年,已参保8512人,其中享受人员7011人。
  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为提高高龄老人生活保障,2011年,省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意见规定从4月1日起,我省年满80周岁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宁波市将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列入2011年十件实事项目之一,确定80~89周岁、90~99周岁高龄老人分别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50元、10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维持每人每月300元,境域按照宁波市标准执行,至2017年未变。
  第二节 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6月,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决定实施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享受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1953年,扩大到乡干部和大专院校在校生。1956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等四部门联合通知,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前已享受公费医疗的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60~1970年代,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公费医疗范围、待遇和享受对象作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1989年8月,卫生部、财政部颁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分系统、单位管理,个人发备用金,就诊现金支付,回单位报销几方面。公费医疗办公室按各系统、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以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分2次下拨到系统、单位。由单位发给享受人员门诊医疗费备用金(每人每年60元,结余归己)。4月,启用新公费医疗证,旧证作废。1990年,发给单位的定额由每年人均120元增至140元,其中80元为个人门诊定额。在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凭公费医疗证(卡)记账,年终结算,结余全额奖励;超支按规定的不同工龄比例自负。1991年4月,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按不同工龄发放门诊备用金,门诊就诊现金支付,单位按70%报销。1992年1月始,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到单位,个人发备用金,门诊支付现金。医疗经费定额由每年人均140元提高到180元。各单位除发个人备用金外,余款由单位调剂,年终结余留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1993年,出台《慈溪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确定住院医疗费报销95%,个人自负5%。1994年,医疗经费定额提高到每人240元,改进医疗费用自负5%不封顶的办法,医疗费支出超过各自备用金报销比例后,对自负数作最高限额,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分别超过160元和80元后,可全额报销。1998年,定额经费增至每人420元,取消各单位享受人员的医疗费备用金,门诊报销办法不变,住院医疗费按90%计报。2002年1月1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境域不同时期均执行公费医疗制度。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1995年,市人民政府印发《慈溪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职工大病基本医疗制度,参加养老保险各所有制的企业需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本级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当年每人每月缴纳13元。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一定额度以上部分和特殊病种的门诊一定额度部分,采用分段累计办法,由社保机构支付大部分费用,单位和个人承担小部分费用。参保人员凭大病医疗凭证就医,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后向社保机构结算。2003年起,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7年1月,慈溪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2001年,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制度改革。10月,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简称医保中心)。11月,颁布《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慈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企业职工自由选择参加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制订《慈溪市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结算办法》及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等文件。200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覆盖面,所有参加大病统筹人员过渡到医保。2003年12月,已退休的医保恢复人员(已退休未参加医保人员补交医保基金可以恢复医保)、农婚知青、事业单位改制及成建制产业主管部门分流人员,也纳入医保。2006年,重新修订《慈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退休人员可申报医保。年底,出台《慈溪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包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此类人员以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由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实行企业职工整体参保或企业同类型职工参保,享受条件及待遇与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相同。2008年5月始,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不再受理外来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2%+8%+5元缴纳,职工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基数的2%,单位每月在工资中代扣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8%和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住院医疗保险按5%+5元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和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按2.5%+5元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5%和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2009年,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包括调整门诊待遇、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扩大个人账号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综合减负等8个方面,重点向自负费用较大的大病、重病倾斜,增加惠民便民措施。2010年,扩大参保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参保范围。2011年,推进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工程,至2017年底,本镇户籍人员已全部申领。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乡村公积金积累下降,以村级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受到影响,1980年代初,队(村)办合作医疗站大多转为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或个人承包的卫生室,农村社会成员除享受儿童计划免疫、孕产妇保健、计划生育方面等少量保障外,缺少必要的疾病医疗保障。1990年代,开始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由个人、镇、村或镇、村投入,实施村办村管、住院报销的管理模式。2003年10月,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镇设立结报服务点。12月开始,实施以住院统筹、大病救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三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合作医疗)。农业、非农业户籍人口(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实行个人、镇级、市级三级筹资机制。2004~2006年,宁波市级补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元。住院补偿采取分段计算、累进补偿,以500元为起补线,全年补偿封顶2万元。3年间,参保人员平均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22%、24%和24%。统筹年度内补偿超封顶线、连续相邻2年补偿费用累计超封顶线的困难人员和年度内家庭成员补偿费用累计超封顶线的家庭纳入大病救助范围,超过封顶线以上的有效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计救助,按比例提供救助金。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享受免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药费按招标价或配送价顺加20%以下收取的优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2年提供1次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2005年,建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医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报服务点和镇(街道)医管办信息联网、资源共享。2007年、2008年、2009年筹资标准分别为每人135元、170元、22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全年补偿封顶提至4万元。2009年,镇卫生院、市级医院、市外定点医院及非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70%、50%、25%和15%。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有效费用,凭身份证和医保卡按20%当场补偿,其中中药饮片、传统中医诊疗项目补偿25%。2010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8月,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9月,确定慈溪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行试点单位之一。2007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5元,住院起补按镇级医院、市级医院和市外医院区分,额度分别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不等;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85%、70%、40%,补偿封顶为5万元。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享受门诊医药费用的10%补偿优惠。2008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70元。2009年人均筹资标准580、564元。2010年起,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2010年1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参保对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服务平台统一,逐步构成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大病救助、社区卫生服务“四位一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人均筹资水平380元,补偿封顶线从8万元提高至10万元。住院起付线分级设置,镇级医院起付线从500元降至300元,市级、市外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600元、900元。降低大病特困补助门槛,持有慈溪市居住证的非慈溪市户籍人员首次纳入参保范围。2011年,市内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0%、75%、85%,特殊门诊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70%,住院个人封顶线为15万元;市内二级医院、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分别为25%、30%、35%。境域按照市规定执行。2016年,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人数52188人。2017年起,纳入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宁波市规定执行。2017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人数51762人。
  第三节 失(待)业保险
  失(待)业保险范围
  1986年7月,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等级、审核和失业保险金发放。2004年5月,9个镇(街道)实行失业基金征缴、扩面、登记办理下放试点,2005年失业保险职能全部下放到镇。
  失(待)业保险范围 1986年7月,实施待业保险。待业保险适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混岗集体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由于企业宣告破产、濒临破产整顿期间被精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辞退等原因而待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办理待业保险等级、审核和待业保险金发放。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也纳入待业保险范围。1990年10月,领取营业执照、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5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1995年,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发布,1996年1月始,待业保险更名为失业保险。保险实施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乡镇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法核实工资总额的单位,根据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城镇从业人员人数,按全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11月,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在慈的部属、省属、宁波市属、部队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改制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参加失业保险。
  2004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要求,扩大失业保险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2004年5月,庵东镇等9个镇(街道)实行失业基金征缴、扩面、登记办理下放试点,2005年失业保险职能全部下放镇。2007年,重点为个体经济企业、个体工商户扩面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查漏补缺。2008年,失业保险扩面重点转向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以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简化失业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村(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上门核实。
  失(待)业保险金统筹
  新中国成立初,1952年9月,县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始办失业登记、介绍就业,并按各工厂、商店、服务行业等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失业救济金,用于生产自救、工赈及临时救济。此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逐步被取消。1986年7月起,在全县企业中逐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职工失待业保险范围、待业保险基金统筹及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为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和再就业服务。1988年,待业保险金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1993年,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按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0.5%标准缴纳。此后,参保企业和人数逐年增加。2004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2015年1月起,市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为2%其中用人单位1.5%职工个人0.5%;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日,分别两次,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实行阶段性下调,单位费率由1.5%下调至0.5%,个人费率0.5%保持不变。
  第四节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范围
  1951年颁布的《条例》和1953年公布的《条例》细则,在工伤保险方面规定了职工因工伤亡的条件和待遇标准。1957年2月,首次将职业病伤害列入工伤保险范畴。以后对工伤范围、工伤医疗和健康待遇,因工伤残待遇、职业病防治政策、机关人员因公伤残抚恤等方面作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1988年,企业工伤保险范围为国有、市属集体企业。1994年,工伤保险范围扩大到乡镇(村)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1995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工伤保险。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改制单位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重点骨干企业、管理规范和用工数量多的企业实施工伤保险,经营者素质较高、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的乡镇、私营企业试行工伤保险。2003年,市劳动保障局、经济发展局联合下发关于扩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的通知,根据企业职业危害和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苗子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为扩面重点,规定300人以下企业原则上要求全员参保,300人以上企业可选择性参保。2004年,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也要参加工伤保险。2005年4月始,个体工商户纳入保险范围。2007年,侧重扩大第三产业工伤保险参保,商业、旅游业、餐饮业等社会服务业为扩面重点。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推行项目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工伤保险费预缴制度、非全员参保单位实行特殊费率政策等。并开始实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2008年,重点稽查非正常减员企业,设立减员警戒线,企业参保与年检认证或评选星级企业挂钩。2011年始,国务院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上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2014年,针对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市人民政府出台《慈溪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工伤保险金统筹
  1951年颁布的《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等社会保险在内的统一法规。1953年2月作了修改,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规定:工人和职工因公负伤,全部医疗费、药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或资方负担。
  在计划体制时期逐步形成了企业工伤保险为主体,职业病防治和民政伤残优抚的保障体系。
  1988~1994年,工伤保险金由企业自行负担。1995年1月始,实行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2004年,宁波市劳动保障局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和参保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原则上高风险多收费低风险少收费。一档(第三产业)交费基准率0.4%,二档(机械制造业、房地产业等)0.8%,三档(石化业、煤矿业等1.6%)。此后,参保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08年,保险费率调整为一档0.5%,二档1%,三档2%。从事多种风险行业的参保单位原则按从事的主业就近确定费率。实行费率浮动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当调整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第五节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范围
  1951年颁布的《条例》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实施范围作了规定,在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有、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厂及其附属单位,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国有建筑公司,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工人与职工的女职工与女工人(包括临时工、试用人员)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生育保险待遇。1955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作了规定。1985年1月,县劳动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延长女职工生育假期的通知。
  1990年,执行《慈溪市全民和市属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统筹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女职工、劳动合同制女工人,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女职工。2007年,生育保险范围扩大到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
  1990年7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处负责征缴与支付。7月1日开始办理,交费标准年人均20元,当年实际缴纳人均10元。1993年,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4%实行地税部门代扣。
  1994年12月,执行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产假工资统一改为生育津贴。
  2007年10月1日始,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生育报销费用按“以支定收、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生育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及财政补贴。征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比率缴纳(每人每月5元)。生育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月征收。
  2016年,宁波市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策,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按国家规定,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可享受待遇的缴费期限由“满6个月”,改为“满10个月”。
  第六节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7年5月12日庵东镇召开最低社会生活保障救助金首发大会,全镇130户、290人领取每人每月2,5元的保障救助金。
  2001年12月,市人民政府发布《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庵东镇对户籍在本镇的居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镇最低生活标准者,均给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纳入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款专用。其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由市财政负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由市、镇财政负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填写《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经公示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对象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分档确定。救助对象凭《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相应的优惠互助。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庵东镇志 下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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