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编 民政事务 保障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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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045
颗粒名称: 第二十四编 民政事务 保障 就业
分类号: D632;C913.7
页数: 48
页码: 1544-1591
摘要: 本编记述中国的社会救助和劳动就业制度在解放后逐步建立和完善,从最初的灾荒救济到现在的社会保障体系,从盐(农)民租用地(板)主土地到现在的劳动力市场,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整体上已经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的目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和福利。
关键词: 庵东镇 民政事务 保障 就业

内容

民国时期,政府救助不多,民间有少量慈善、捐赠活动。解放后,人民政府关注民生,凡遇灾荒必赈灾救济。各级政府机构均专设民政部门,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政事务,开展灾荒救济、医疗救济、扶贫和困难户救济、优抚安置、拥军优属、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工作,管理社会救济、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慈善等社会事业。
  1950年代开始,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公费医疗和退休制度,并对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和退休制度,部分农村镇、村干部有一定的养老补贴。1957年,农村开始由高级社(大队、村)对无生活能力的孤寡老人实施“五保”(保吃、穿、住、医、葬)。1985年,各乡开始创办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1988年后,社会保障救助体系建立健全。1990年代,开始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1997年,施行最低社会生活保障救助,残疾人优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998年,成立庵东镇慈善分会。2003年,实行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简称土保)。2007年,相继实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保)。2009年,实行土保、新农保、城保“三保”合一。2010年,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后,基本形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5大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各类参保对象和享受待遇,境域均按照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解放前,盐(农)民租用地(板)主土地从事耕作或晒盐,城镇居民自谋职业,或被雇主雇佣。解放后,盐(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合作化运动后,成为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员;城镇居民按政策安排就业,成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员。1960年代,城镇部分工人回乡务农,部分知识青年插队落户。1970年代开始,社队企业招收盐(农)民和城镇居民为职工。1970年代末开始,插队落户知识青年回城。1980年代,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面向社会自主招工。1990年代,劳动就业进入劳动力市场。2000年以后,劳动就业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限制,并加大职工技能培训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居民一体化的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民政事务
  庵东地处沿海,经常遭受台风和海水漫灌等自然灾害侵袭。1949~2016年,成灾台风达42次,常致海塘冲毁、田地受淹、房屋倒塌。灾害发生后,人民政府拨款拨物或以工代赈等各种形式救灾,帮助尽快恢复生活和生产。解放后对牺牲、病故和伤亡的革命军人、民兵进行抚恤,对烈军属和残疾军人给予多种形式的优待。政府对鳏寡孤独老人实施供养,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救助,每年给生活特别困难户发放物资或救济款。1957年后实施“五保”1959年建敬老院收养贫困老人。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对部分生产生活仍有困难,的人员,实施扶贫助困政策,帮助脱贫致富;成立镇残疾人就业服务站,建立残疾人培训基地,群众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均有明显改善,生活水平提高。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民国时期,各乡(镇)公所各设民政干事1名,户籍干事1名。保办公处设民政干事1名兼户籍管理或另设户籍事务员1名。庵东成立生产互助救灾委员会(筑塘围涂)。民国35年(1946)8月,余姚场盐工福利委员会在庵东成立,理事长阮鸿鉴、主任委员由场长汪挺兼任,韩世周为总干事。
  1949年6月,庵东区人民政府机关内设民政科,科长由区长兼任。1950年6月,庵东盐区人民政府内设民政科,科长由区长兼任。1956年改为庵东区公所后,至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前,庵东区公所设民政干部1名,各乡(镇)配专(兼)职民政干部1名。1992年5月后,庵东镇民政工作由机关内设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后由社会事业办公室负责,下设民政专职干部3名,由一位分管副镇长主管。2010年4月,慈溪市将庵东镇成建制委托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后,镇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所,负责民政工作。
  第二节 社会救济
  灾害救济
  民国35(1946)~36年,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浙江分署宁波第一工作大队,发放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拨来救济物资,庵东区将230吨救济面粉用于工赈修筑七塘。
  1949年7月24日,因庵东盐场遭受风潮灾害,余姚盐务分局发放生产救灾贷款2460万元(旧人民币),受贷1051户。1950年1~3月春荒,政府拨大米32万公斤,以工代赈,发动群众全线修复和加固七塘。1951年7月5日因庵东盐区常发生
  灾荒,宁波专署同意在余姚县抗美援朝经费内暂拨700万元(旧,人民币)作为庵东救灾借贷之用。1953年5月6日晚12时左右,庵东遭受冰雹侵袭,损失惨重,省拨庵东1000万元(旧人民币)救灾。1956年七八月间,庵东盐场遭3次龙卷风和12号强台风袭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民政部门发放救济款5380元,生产贷款5480元;县工会登门慰问受灾户,补助40户受灾群众,计人民币623元。
  1968年7月,强暴风雨夹冰雹袭击庵东地区,西三人民公社受损最为严重,西一、西二等人民公社损失稍逊。庵东区组织人员下村,开展抗灾自救。
  1979年8月23日第10号台风肆虐庵东,棉、盐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省、地等盐业部门领导亲临庵东慰,问,县拨救济款16万元救灾。
  1986年6月22日西二、西三乡遭强龙卷风、冰雹袭击,损失200多万元。中共慈溪县委书记苏丁和速到,灾区指挥救灾,走访慰问灾民,并号召全县支援灾区。在一星期内收到捐款17385.80元,粮票282斤,钢材200公斤,氨水10吨;庵东镇52个单位捐款23439.26元,捐物价值1500元。
  1990年7~8月,发生严重干旱。8月1日,中共宁波市委书记项秉炎、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应中甬、慈溪市人民政府市长胡永先、副市长王惠民到西二乡横湾村视察旱情。8月2日宁波市农经委随带8吨自来水慰问西二乡张家路村受灾农民。
  8月3日上午,省土管,局旱情慰问团8人,随带9吨自来水慰问西二乡张家路村村民。1997年8月18日,第11号台风侵袭全区,造成很大损失,市盐务局拨款2.1万元帮助受灾较重的盐业村(场)恢复生产。
  2000年6月21日18时30分左右,胡湾等10个行政村不同程度遭龙卷风袭击,房屋受损1879户,其中倒塌179户,计271.5间,伤43人,农作物受害3.3万余亩,直接经济损失1752.41万元。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镇救灾工作十分重
  视,市委书记王勇带队察看灾情,在庵东中心卫生院看望受伤群众,询问伤情,指示联系上级医院做好伤病员妥善处置,并拨专项救灾款85.1万元。
  2005年8月,第9号强台风(麦莎)肆虐境域造成极大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余万元。8月8日,中共慈溪市委书记徐明夫到庵东镇十塘以北海涂养殖塘和田间地头,实地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2008年2月,庵东遭逢1954年以来最大的一次强降雪,市民政局负责人及驻村指导员带领机关人员到富民村走访慰问困难村民30户,并送来慰问物品。
  自1961年开始,凡发生灾害,一般困难户由生产大队(村)解决,损失严重的由人民公社(乡镇)进行救济。
  扶贫救济
  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动群众帮助困难户,少数特别困难者由人民政府发救济粮、款。1954年后,由集体帮助为主,政府救济为辅。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主要靠人民政府救济。近年来,社会救济款发放数量逐年增加,2007~2011年,镇扶贫解困累计发放各类救灾救济救助资金5433万元,全镇72395人次受益。2012~2016年,镇扶贫解困累计发放各类救灾救助资金6061.24万元,受益人数达9058人次。
  贫病减免(补助) 新中国成立初,对麻风病患者送余姚县麻风病防治站治疗,从住院之日起,病人生活费、医疗费予以全免。从1956年开始,对贫病患者减免医疗费。1961年上半年,对浮肿病患者,医院免费为患者治疗,由县民政局统一向医院结算;后改为民政局直接补助。1976年,实行贫病申请减免制;1993年,改为贫病补助,由市民政局下拨补助金,不足部分由镇补充。镇民政办公室,根据贫病户的困难程度及医疗费多少,限额补助。1996年,市民政局下拨庵东镇各类贫病补助款18970元,其中贫病减免款6400元,春荒救济款3000元,特困户临时救济款3520元,追补救济款3850元,精神病费预拨款2200元,年内共发放救济款16470元,享受补助110人。1999年,镇成立合作医疗基金会,对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实行医疗补助,政府支付特困户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每人每年10元)。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可享受部分大病医疗报销。此后,医疗补助力度逐年加大。2005~2016年,总计助医575.97万元,受益人数达2772人次。
  扶贫结对情况 1997年9月16日镇长劳可军和镇人大副主席娄金森前往宁海县明港镇平岩村慰问庵东籍农民①送慰,问金1万元、衣衫50件。2004~2007年,庵东镇与贵州雷山结对,拨出扶贫资金,6万元,其中2004年10月1万元,2007年11月5万元。2011年12月,拨给宁海县扶贫资金15万元。
  第三节 社会福利
  孤寡老人供养
  新中国成立初,孤寡老人生活困难主要由群众互助解决,同时民政部门给予重点救济。1957年开始,对农村中生活无依无靠、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给予“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辅之以国家救济。1959年,庵东镇首办敬老院,收住鳏寡孤独老人,月人均伙食费6~7元。1960年后,“五保”经费统一由生产队公益金开支。1983年,土地承包责任制后,由村民委员会筹发(一般在村办企业上交款中列支发给五保户),金额为每人每月8~30元不等。1985年、1986年,五保户分别有30户31人、28户29人,每月标准分别为15元和20元。1990年后,“五保”老人每人每月的生活费标准逐步提高,最低村发40元,最高村发80元。1997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都列入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基本统一。
  2005年,由镇人民政府出资370万元,市民政局补助30万元,在新建村兴建庵东镇老年公寓。公寓占地面积1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2576平方米。配备双人标准床位78张,每间有独立卫生间、空调、彩电和呼叫报警器,设有共用洗衣房、理发室、医务室、阅览室、棋牌室、浴室、餐厅等附属设施。2006年7月投入使用,入住老人38人,其中“五保”老人16人、社会老人22人;有工作人员6人。至2013年12月,入住老人39人,其中五保户22人、社会老人17人;有工作人员7人。2014年1月,“五保”老人由市集中供养,庵东22位“五保”老人分别安置在市城区福利院16人、新浦福利院5人、崇寿敬老院1人。2014年2月始,庵东镇老年公寓全部入住社会老人,至2017年底,人住社会老人38人,有工作人员7人。
  残疾人事业
  1985年开始,为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国家鼓励创办社会福利企业,采取免税扶持政策。1997年,镇人民政府开始实施残疾人优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入学减免学杂费、残疾人经营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税费等10条优惠政策。2004年3月30日建立庵东镇残疾人康复指导站。
  就业 1985年起,镇域各乡开始创,办福利企业,在福利企业安排一定比例残疾人就业,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各企业按规定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并在工种上适当照顾,实行同工同酬。采取“集中安置、分散按比例安置、居家就业、鼓励扶持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开展“走千户残疾人家庭,访百家企业”活动,组织残疾人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会。1992年,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大力发展福利企业,争取多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年,有福利企业4家。至1995年底,安排进福利企业的残疾人职工占全镇残疾人总数的15%,占福利企业职工总数的55%。1998年底,境域4家福利企业职工171人,其中残疾职工73人,在福利企业就业的人数占全镇残疾人总数的25%,占福利企业职工总人数的42.7%。2006年,境域有53家企业,安置残疾人114名,其中48家企业为残疾人办理了残保金,抵扣减免金额77万元。
  宁波正良涂料有限公司有员工109人,其中残疾员工45人,占41%。2004年,公司被慈善总会授予“德善济世”奖牌。2006年,被评为“十五”助残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获“全国优秀福利企业”称号。肢体残疾人施坚强自1995年始创办坚强画室,后发展成省当代油画院杭州湾新区分校,累计辅导学生上万人次。2005年以来,肢体残疾人潘书平创办西二海鲜楼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累计收入超过百万元。2007年,庵东镇被评为市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并获得市首届残疾人运动会道德风尚奖。
  2006年,镇残疾人就业服务站成立,各村相应建立村残疾人就业服务点。依托镇成校,建立残疾人培训基地,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残疾人电脑、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组织残疾人参加宁波市残联和市残联举办的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2007~2012年,累计培训人数达1500多人次。
  2006~2007年,推行项目扶贫,扶持20户残疾人家庭建立水产养殖基地,扶持资金5万元。2011年,新开发种养业扶贫基地1个,面积470亩,辐射种养业残疾人家庭20户,安置残疾人就业5人。以镇支柱产业为导向,组织开展海涂养殖产业门类专项培训。2011年,从事海涂养殖产业的残疾人有25人。
  2012~2017年,开展创新创业行动,完成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123人次,组织就业专场洽谈会5场,全镇残疾人集中就业60余人,分散按比例就业72人,自主创业46人。80户种养业大户和第三产业户得到补助,4个残疾人扶贫基地均创建成为宁波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其中1个基地创建成为省残疾人扶贫基地),共安置残疾人25人,辐射86户种养业的残疾人家庭。
  助残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残疾人特困户、生活困难残疾人给予救助,对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进行“五保”供养。1957年开始,对生活困难残疾人给予适当照顾,特别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救济。镇领导、民政和残联干部每年春节走访慰问残疾人困难户。
  1991年5月11~21日,举办为残疾人事业捐赠一元钱活动,完成上级下达的7660.50元捐赠任务。
  1992年以后,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对全镇特困残疾人40户60人,进行重点照顾。一是实行每年2次的经济补助,二是对平时生活有困难的进行社会救济,三是对在校的残疾儿童及残疾子女有困难的由文卫办或残联出具证明减免学费,四是对无劳动能力和无赡养人的残疾老人优先列入“五保”户。
  1997~1999年,制定出台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对残疾人优先就业,优先审批建房,年老的优先进敬老院,特困的优先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免去义务工,有承包地的适当减免农业税,个体工商户减免管理费和相应的工商税,扶助残疾儿童就学,助学结对等。
  2000年,对全镇234户低保残疾户337人,按市50%、镇35%、村15%的比例,发放救助资金70770元。至2007年底,全镇有173名特困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在享受低保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60元补助。对于91位处于低保边缘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90~14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每年发放生活补助金10万余元。
  2006~2007年,做好特困户家庭“安居工程”共投入资金40万元,对30户特困户进行助房,其中危旧住房新建16户,修缮14户,。开展助学助医,全镇有486名残疾人免费和减半参加农村各项医疗保险,占残疾人比例的90.8%。对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予以减免学费的照顾。
  2008年,全镇残疾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138人,除民政生活补助外,镇残联补助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外加60元护理补助,全年发放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共计14万元;享受低保边缘的重度残疾人221人,每人每月补助60元、130元、150元、210元不等,全年发放金额40余万元。
  2008年起,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和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工程。依托镇敬老院(老人公寓),集中托养25名残疾人,其中11名为一级重度残疾人;与各行政村加强沟通与协调,开设村居家养残服务站8个,为118名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和医疗康复等方面服务,向122名重度残疾人发放居家安养补贴。
  2007~2011年,累计对残疾人发放各类救助资金1000多万元,救助13329人次。2011年底,有298名特困残疾人纳入低保救助范围,358名贫困残疾人纳入低保边缘救助范围,201名重度残疾人、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列入低收入、无收入救助对象,118名重度残疾人享受重残护理金定补,216人次残疾人得到临时生活困难救助,35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危旧房改造和修缮救助,对驾驶机动残疾车的10名残疾人给予燃油费补助,对贫困残疾人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助,总补助192人次,推进残疾人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达100%。对贫困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子女入学给予补助,2011年,对14户残疾人家庭的15名学生下发补助金16340元。
  2012~2017年,累计对残疾人发放各类救助资金1200多万元,救助14829人次。2017年底,享受两项补贴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有869人,其中低保对象395名,原低保边缘对象123名,原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民政)对象387名;两项补贴中的护理补贴享受对象1085名,分别给予627元、540元、270元、135元不等的每月定补。对驾驶机动残疾车的47人次残疾人给予燃油费补助;对贫困残疾人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助,至2017年底总补助610人次,补助金额114.31万元;推进残疾人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达100%。对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学前、高中入学给予补助,2012年至2017年底,对75人次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家庭子女下发补助金15.63万元。
  康复 2004年2月17日建立镇残疾人康复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兼任。3月30日建立庵东残疾人康复指导,站,站址设在庵东中心卫生院。有专(兼)职医生从事残疾人,康复训练,并建立了一整套残疾人健康档案。
  2002~2006年,290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康复,56名精神残疾患者得到免费施药和综合救治,98名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56名下肢瘫痪残疾人免费配备轮椅车,3名残疾人安装假肢。每年10名左右的听力残疾人免费佩戴助听器。完善镇残疾人康复指导站和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二级康复服务网络,拓展康复服务平台,落实“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工作目标,按时按期实施各类免费康复服务项目。
  2007~2011年间,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245人,安装助听器204人,验配助视器22人,安装假肢和矫形器18人次,安装家庭无障碍设施11人,实施各类残疾人康复训练1000余人次,免费赠送辅助器材286件,有15名中耳炎患者免费手术,310人次贫困残疾人得到定额医疗救助卡,62名贫困残疾人获得大病医疗救助,救助资金达32万元。
  2012~2017年间,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342人,安装助听器269人,验配助视器47人次,安装假肢和矫形器25人次,安装家庭无障碍设施11人,实施各类残疾人康复训练1000余人次,免费赠送辅助器材326件,有5名中耳炎患者免费手术,293名精神残疾人得到定额医疗救助卡,71名贫困残疾人获得大病医疗救助,救助资金达38万元。
  慈善事业
  1998年6月,市慈善总会庵东分会成立。分会设会长一名,由镇人大主席兼任,设副会长1名,由镇文卫副镇长兼任,社会事业办主任兼任秘书长。2006年以后,各行政村相继建立村级慈善分会,设会长1名,由村党总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镇分会受市慈善总会委托对其实施领导。镇村分会主要负责每年全镇善款募集和慈善救助工作。
  兴陆村企业家章德均,心系贫困学子,热心公益事业,从2005年开始至2016年,累计结对省内外贫困学子237人,资助320余万元;资助学校添置各类软硬设施、为家乡修桥铺路、为地震捐款及其他捐赠等合计300余万元。其间在开展“金凤行爱心助学”行动中,资助大中专学生137名,资助金额230万元。章德均的慈善义举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誉,连续两届被评为市“扶贫帮困十大功臣”2007年获市村企结对工作先进工,作者,2008年获省汶川“5·12地震”赈灾捐赠慈善爱心奖,2011年获省革命老区创新
  创业优秀工作者、市慈善爱心奖、市“星星火炬”事业功臣奖,2012年获市最具爱心捐赠个人、蓝天下爱心大使。公司连续3年被评为市慈善捐赠先进企业。
  第四节 优抚安置
  抚恤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牺牲、病故和伤亡的革命军人、民兵按规定进行抚恤。抚恤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至2016年,境域有庵东籍革命烈士28人。
  革命伤残军人按其复员前评定的等级发给抚恤金。新中国成立初期,在职和在乡的伤残军人,分别发给营养费和优待粮。1956年,改为优待劳动日;1965年,改发补助金;1979年,增发物价补贴;1987年,改为终身抚恤。同时多次调整抚恤标准。2007年,新增加参战涉核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200元,城镇每人每月300元。2011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抗日战争复员军人每月1228元(孤老1351元),解放战争复员军人每月1164元(孤老128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复员军人每月1099元(孤老1209元),退伍军人中干部每月1099元(孤老1209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1034元(孤老1137元),参战涉核退伍军人城镇每月450元,农村籍每月350元。
  2012年以后,抚恤金逐年提高,抚恤对象按政策每月及时发放到位。至2017年12月,全镇优抚对象总人数89人。抚恤金标准为:老复员军人21人,1951年前入伍的(2人)每月2586元,1951年以后入伍的(19人)每月2463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5人,每月2340元(孤老2574元);另外,老复员军人和带病退伍军人每年12月份一次性发放困难补助经费1200元。参战军人和参战(核)退役人员22人,参战(17人)每月500元,参核(5人)每月700元。在乡伤残军人9人,优抚金根据伤残等级而定:因病5级、6级每月分别4558元、3907元,因公7级、8级每月分别3581元、3256元,因战7级每月3907元。在职伤残军人7人,优抚金标准为:因病5级每月2278元,因公7级、8级每月分别1491元、963元。“三属”及其他精简退伍人员15人,优抚金标准为:烈属(3人)每月4392元,公属(3人)每月4201元,病属(4人)每月3819元,精退救济(1人)每月1440元,精简职工(3人)每月1290元,“三老”红色堡垒户(1人)每月1160元。
  补助
  1949年10月以后,复员回乡军人生活困难急需治病医疗的,人民政府给予临时性补助。1955年,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实行定期补助。自1988年起,对实施义务兵役制前在乡复员军人按月发给补助,每人每月30元。1989年,对享受医疗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年人均补助金额48元。2007年12月,实施慈溪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后,优抚对象的医疗费补助标准为革命烈士遗属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70%,病故军人遗属60%在乡复员军人60%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因伤复发的医疗费按国务院抚恤条例规定办,理。2010年1月1,日起,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凭卡就诊,享受一卡通服务。
  优待
  民国27年(1938)2月,余姚县政府建立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简称“优征会”),各乡镇设“优征支会,”规定每名新兵入营,可发20至50元“安家费,”费用由保甲按户摊派,家属可享受减免派捐、免服劳役、子弟免学费等优待。如遭意外灾害,得由保甲长证明,向“优征会”请示救济。“优征”经费以“缓役纳金”之半数作基金。“缓役纳金”由要求缓征的壮丁缴纳,一个壮丁的纳金可高达皮棉200余斤、稻谷千余斤。庵东一带“买壮丁”代征,每名壮丁为大米3400斤或皮棉500斤。
  “安家费”“缓役纳金”俗称“壮丁费,”摊派时层层加码,成为贪官污吏聚财来源。入伍家属(征属)除子弟入学免费,部分家庭免派夫役外,其他优待均未落实。民国30年4月,余姚沦陷,县政府处于“流亡”状态,“优征会”名存实亡。
  1952年,庵东盐区有革命残疾军人14人,烈属21户101人,军属316户1701人,工属17户110人,常年支出补助粮数4200斤。其中鳏寡孤独无依无靠烈军工属26户38人,依靠常年补助16户43人,依靠定向补助87户394人。
  解放以后,人民政府对烈军属和革命残疾军人给予多种形式的优待:1950年土地改革时,烈军属和革命残疾军人优先分得好土地、好盐板、好房屋;1951年实行代耕代晒制,由村干部和积极分子参与,专人负责帮助烈军属和革命残疾军人耕地、晒盐;1956年改为优待劳动日制,由合作社确定每户每年优待劳动日再以集体非包工形式对各村平衡,并以工分结算;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优待金,制,由公社统筹,各大队从集体经济的公益金中支付,从而保障烈军属和革命残疾军人的生活。1962年,新增义务兵家属优待劳动日制,按每户平均200个劳动日计算。1981年,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为现金优待制,农村每户军属发放优待金150元,后经7次调整,逐步提高。1987年起对城镇义务兵军属也实施优待金制度。1985年起,对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的军人实行优待金制度,荣立一、二、三等功者,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奖金,超期服役者增发优待金20%~30%。去西藏、边远地区服役的优待金从优,去西藏的每户均发10500元,去边远地区的每户均发5100元。
  陆军服役满3年,海军、空军满4年的超期义务兵军属,从1987年开始,按每超1年,增发优待金25元的标准实行优抚。1989年,改为超期服役者每户增加10%的奖励金,农村每户50元,城镇每户30元。次年始,为现役军人投保养老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2001年,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3900元,居民义务兵家属优待2900元,进藏服役的优待11000元。2007年12月,市民政局、财政局、人武部联合出台《慈溪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是年,城镇、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年标准9150元,边远地区服役的另增加4575元,进藏服役的27450元,精简回乡复员军人2745元。2008年,城镇农村入伍的增加至9816元,边远地区服役的另增加4908元,进藏服役的增加至29448元,精简回乡复员军人增加至2945元。2009年,城镇农村义务兵优待金10730元,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五省区义务兵优待金16095元,西藏义务兵优待金32190元。2011年,城镇、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年优待金标准为12272元。2017年,城镇、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年优待金标准为29030元,边远地区(新疆、宁夏)服役的另增加14515元,进藏服役的另增加58060元,精简回乡复员军人年优待金8709元。
  安置
  1952年,庵东盐区接受安置外省复员军人20人晒盐种棉(其中2名返回原籍)。1954年,全区接受复员军人47人,其中8名送汉口市参加铁路建设,1人为搬运工,其余均在农业合作社安置。
  1958年,根据国务院“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政策,农村退伍军人参加边防战斗立过二等功以上的、因战因公致二、三级伤残的军人由县安置办公室安排工作,其余由乡镇安置。1983年,成立庵东区征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境域各乡镇人民政府把退伍军人安置在乡镇企业、政府部门的治安办公室、广播站、机电站、消防队、文化站等单位。1990年代,部分人员经考试合格转为事业职工,在农村的退伍军人部分进入村三套班子。1993年后,因乡镇企业改制,安置采取自谋职业方针,退伍军人大多数进入民营企业,部分经商办企业,部分招聘为社会治安员、保安员、消防员等。2001年,对每位退伍回来的义务兵,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1200元。2008年,服现役满两年的农村退伍士兵补助金标准为12263元,超过两年的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1000元;城镇退伍士兵标准为57556元(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和二等兵为115112元),以后每增加一年补助金提高29%服役13年及以上者为201446元。
  至2017,年,进藏服役士兵服役期满退役后,按退役士兵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再增发100%。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的,退役后按退役士兵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若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任何处分的,再增发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44273元。退役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后,再给予2倍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88546元的奖励。
  支前
  民国30年(1941)6月,淞沪游击队五支队第四大队南渡浙东,首战相公殿,伏击庵东的日本侵略军。当地群众主动给部队带路,看地形,送情报。民国32年2月,反日本侵略军“清乡”地方民兵配合姚海自卫大队在坎墩三塘截获并烧毁庵东日本侵略军运到盐区打竹,篱笆的几十万斤毛竹,给日本侵略军以沉重打击。
  1949年11月至1950年5月,解放浙江沿海岛屿时,庵东盐区支援前线部队——二十二军教导大队,动员船只(海船)92艘,船工、民工共451名,分四批由乍浦开船支援解放沿海岛屿。庵东盐区船工应文兰(富民村人)助突击队驾船登陆金塘岛,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二军授予一等功。
  拥军优属
  1951年1月,庵东盐区拥军优属委员会成立,主任石理成,副主任李兰阶、许深洋,下设委员7人。是月,在庵东民政科驻地召开拥军优属大会,到会烈军属、复员军人104人,发动群众互助救济一碗米、扎光荣灯、送慰问袋、写慰问信,共募集大米5000斤。8月,各工商界人士响应党的号召,开展抗美援朝运动,捐款11075.6万元,全区共捐款13.3亿元,参军194人,购买大炮1门,捐献慰问袋11.6万只,寄发慰问信14万封。
  1983年起,对境域内的老共产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以下简称“三老”)和包括为革命军政人员提供留驻的“堡垒户”给予定期补助。境域内有“三老”人员6名,1983年至1987年每人每月享受10元、15元、25元补助,以后逐年提高。1994年,镇人民政府建立拥军优属领导小组。此后,每年“八一”节,镇人民政府慰问全体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春节慰问全体重点优抚对象和现役军人家属代表。
  2005年“八一”前夕,元祥村退休工人周泉良为实现拥军心愿,在镇人武部的安排下,个人出资1000元,慰问了3户贫困军人家庭。
  第五节 社会事务管理
  婚姻登记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男尊女卑:男子可以一夫多妻,而寡妇改嫁备受歧视,夫妻之间一旦感情破裂,男方只要一纸休书即可将女方遗弃,而女方要脱离夫妻关系,则遭种种责难,即使离婚也被人看不起。父母做主: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父母一手包办,甚至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尚不认识。门当户对:男婚女嫁讲究门第、身价和彩礼等,形同金钱买卖。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依法废除包办买卖婚姻制度。推行婚事简办,劝退聘礼,取消新娘坐花轿等习俗。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的风气逐渐形成,自由婚姻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 1951年春,庵东盐区人民政府实施婚姻登记。凡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双方自愿,持户口所在地村(单位)证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机关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同时,允许双方自愿离婚,经依法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书。1952年,共登记结婚359对,童养媳回家17对。1953年2月,城乡开展婚姻法宣传教育活动。
  1955年6月1日,内务部颁布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各乡人民政府开始办理婚姻登记。1980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颁布,法定婚姻年龄改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1982年12月,《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后,人民公社配备婚姻登记员。根据规定,鉴于当时人口基数过大,县、人民公社管委会推行晚婚政策,规定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为晚婚,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准予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1998年5月中旬,镇被列为宁波市、慈溪市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管理试点单位,镇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制止无效婚姻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婚姻登记的法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增设无效婚姻及其他法律责任。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离婚由村(单位)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登记增加了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2005年12月开始,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市域各镇的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状况 男女婚姻,在辛亥革命后社会风气虽有所改变,但流传千百年的封建婚姻制度根深蒂固,青年男女虽然情投意合,没有父母之命难以成婚,有违宗法、家法,遭鄙视受重罚,婚姻不能真正自主。1950年婚姻法颁布,使广大妇女在婚姻上得到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妇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地名管理
  庵东历史上曾是盐场,除“庵东”因“万嵩庵”建筑而命名外,场内各盐业区均按方位加序数命名。以盐场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中区,其东边的盐业区分别称东一区、东二区、东三区,西边的盐业区分别称西一区、西二区、西三区。1950年,各盐业区新建乡人民政府时,仍按方位加序数命名。受其影响,各乡镇所辖村级基层组织名称也以序数命名为主。1957年,镇建成区建立居民委员会时,也以序数命名。1981年,以序数命名的生产大队、居民委员会等全部改为以地理特征为主命名,庵东区共有61个生产大队、3个居民委员会、9个盐场、1个农场、1个种子场。1983年,以传统地名命名的生产大队改为传统地名命名的村。1992年,庵东扩镇后,辖有42个行政村、3个居民委员会、2个盐场、2个渔场和1个种子场,命名未变。2000~2001年,境域行政村合并,42个行政村和1个种子场合并为15个新行政村,新村命名以地理特征为主,也有包含寓意和谐音的。(详见第一编《政区》相关章节)2011年,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庵东镇辖有23个行政村、3个居委会和2个渔场,命名未变。2012年,在境域宁波杭州湾新区,新组建7个社区,也以地理特征为主命名。
  1983年,镇建成区开展路牌、墙弄牌、门牌设置,为全县第一批地名标志。共设置总门牌1163块,更改和新命名地、路名7条。1985年,镇人民政府对镇建成区原有25条街、巷、道路和1102户住户进行地名命名和道路标志设置及门牌编号等工作。1990年,对部分地名命名、更名。其中有街、路、弄总计20条,有桥21座。1991年,对镇规划区范围内20条路(弄)进行了命(更)名,并相继完成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住户门牌的编码装订工作。1992年,镇建成区及规划建成区内的66条道路,里弄2589户门牌编码装订工作完成率达99.8%。2003年,镇建成区及规划建成区内的门牌(弄牌)、路牌命名更名编码制作工作进一步完善,总计有门牌(弄牌)6070块,路牌64块。2005年,七塘以北行政村开展第一次地名门牌编制设置。至年底,镇辖15个行政村,编制门牌16939块,路牌190块。
  2010年,按照市进行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要求,镇人民政府对境域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大门类进行普查。普查结果为:汽车站1家,村委会、居委会18个,企事业单位104家,堤坝3座,河流17条,建筑物1幢,街巷道路147条,居民点77个,历史地名65个,名胜古迹、纪念旅游地5处,墓园1个,桥梁44座,电力设施2处,水库1座。
  2015~2017年,镇人民政府调查更新普查各类地名基本情况,查漏补缺,充实完善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更新维护长效机制,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效率与水平。调查更新结果为:行政区域15个,群众自治组织26个,历史地名65个,居民点95个,交通道路92条,汽车站2家,水利电力通信设施8处,建筑物5幢,企事业单位80家,河流43条,宗教纪念地4处。
  殡葬管理
  旧俗殡葬 旧俗殡葬沿袭土葬。经济宽裕人家用砖砌坟域,域内安棺柩,上堆泥土,外立石碑为墓;穷人因无钱,有的用草包或草席包扎,挖洞葬于塘坎、乱冢,有的用稻草包扎棺木,葬于塘坎、杂地,有的因年久失修,棺柩霉烂,尸骨外露。
  殡葬改革 境域旧时土葬各择墓地,分散安葬,占用大量土地。从1958年起,对境域墓穴进行搬迁和改造。1963年,大兴水利,盐业建滩,把各村散葬坟墓迁入村规定墓地。1980年后,各村(队)划分墓地1亩供村民安置棺木。1988年1月9日,建立庵东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90年始,市人民政府规定各乡镇为土葬改革区,提倡以村为单位设公益性墓区,归并土葬散坟。2001年,“环境整治年”活动平毁空壳坟200多处。2003年始,政府提倡深埋棺木,绿化墓地,进行墓区生态环境治理。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提倡移风易俗,厚养薄葬,丧事简办。1980年代,首先是行政事业干部、城镇居民与职工实行遗体火化。199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境域一律实行遗体火化。是年,镇配置殡葬专管员1人,各村配备兼职殡葬联络员。此后,火化率每年达到100%。
  建立公墓,改变旧时分散安葬习俗。1997年3月,在境域新建“慈溪市滨海墓园”,性质为镇办集体。墓园位于杭湾村和崔陈路村之间,东靠崔陈路江,北临八塘江,规划用地300亩,第一期占地65亩,绿化率50%道路硬化率100%,至2016年,墓园有墓穴8386座10145穴,其中棺木坟4200座、生态墓1410座、碑式墓2776座,墓主来自庵东、周巷、长河、坎墩、崇寿、宗汉、浒山、新浦等8个镇(街道),涉及5万户以上家庭。其中庵东镇有7076座8300穴,占到总数的82%。墓园内有临时骨灰堂1座,共可安放100个骨灰箱。
  2016年2月,启动滨海墓园整体搬迁工作。3月18日,成立庵东镇生态墓园工作推进组,正式启动滨海墓园内坟墓搬迁和“海福园”墓园建设。“海福园”选址西二渔场西南角,规划建设2.5万穴,南临八塘江,西临路湾村,东、北接西二渔场。总占地286亩,其中墓园建设用地218亩,停车场、绿化带等配套设施用地68亩,一期总投资1.6亿(不含坟墓搬迁安置费),安置墓穴6000余座,于2017年底基本完工。2016年冬至期间,滨海墓园坟墓开始外迁。2017年清明期间,滨海墓园坟墓外迁225座247穴。6月中旬,坟墓搬迁至“海福园”集中签约工作基本完成,累计签约8288座(未签约2座),签约率达99.9%。9月18日镇人民政府召开滨海墓园坟墓搬迁安置工作动员大会,布置滨海墓园搬迁安置工作。冬至期间,滨海墓园又外迁坟墓59座66穴,累计完成坟墓外迁1022座1190穴,占滨海墓园搬迁总任务量的12%。
  第二章 保障
  改革开放前,庵东与各地一样,仅有少数人享有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保障制度,主要是基本由政府包办的国有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和劳保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和公费医疗制度。1980年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逐步改革并不断扩大对象覆盖范围,1986年开始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至2016年,覆盖庵东大多数人口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系统基本建立,全社会基本保障体系趋于健全。
  第一节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组成。1988年前,养老保险制度以1950年代建立的退休制度为主,仅涉及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部分农村镇、村干部有一定的养老补贴。1980年代后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逐步改革并不断扩大对象覆盖范围。1988年9月,成立镇社会保障基金会。1990年3月,庵东保险服务所成立。1990年代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1995年8月10日庵东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成立。城镇职工养老由劳动人
  事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2003年实行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土保),2005年出台土保转职工养老保险政策。2007年,相继实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2009年8月,土保、新农保、城保“三保”合一。2010年,根据省、宁波市要求,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此后,养老保险主要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部分组成,辅以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制定雇员统恤办法、学校教员养老金及抚恤金条例等文件,并始建保险福利制度。但条件苛刻,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及退休年龄多被雇佣方辞退或解雇,享受者无几,生活没有保障。
  1951年2月,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1953年起,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保险待遇,规定职工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可按标准享受免费医疗、病(伤)产假工资、退休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1963年1月1日起,《条例》实施的企业,不论新老职工、统一享受规定的待遇。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行统一。1987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统筹办法。1993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原则,基金筹集实行“部分积累”的模式。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1998年,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乡镇、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扩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乡镇、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未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允许一次性补交2~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建制镇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2002年,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政策。2005年,全面启动农保、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三保”衔接工作,符合条件的土保、农保人员可选择转为社保。2006年,22名退伍军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2008年,重点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现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2014年5月起,不再新增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对象。2017年5月,取消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
  2007年,市人民政府颁布《慈溪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为非农户籍城镇居民。缴费标准分3档,参保对象可自行选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待遇与缴费标准对应,2007年,分别为每月280元、330元、380元;2008年,调整为每月300元、350元、400元。此后,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随时调整。至2011年,庵东镇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7475人,养老金待遇分别为每月430元、480元和530元。2012年起,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5年1月,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8月,市人民政府颁布《慈溪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8月10日,庵东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成立,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为非城镇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各业人员、外出务工人员、经商者和服兵役者,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取得收入为起点,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18周岁以下人员可提前参加保险。农村(不含乡镇企业)各业人员以村为单位投保,保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个人缴纳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缴纳分趸交和年缴2种,趸交者一次性缴纳保费标准一般不低于200元,上不封顶;年缴费标准以50元起档,多缴不限,镇、村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一般以企业和经济组织为单位参加投保,按季或年缴纳保费。入保年满60周岁后,根据所缴保费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季领取养老金,每隔2年增加5%左右标准。
  2005年,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退保的老农保参保对象均按正常退保办理,退还个人账户,老农保参保对象可以转移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两低”)体系。2007年9月,停止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业务,老农保参保对象可以通过个人账户转移、缴费年限折算过渡到新农保体系。年末,除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外,其余参保人员开始退保、转保。2007年12月1日始,实施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慈溪户籍暂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无业和无固定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村戤社户,经本人申请可缴费参保。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50%、75%、100%分为A、B、C三档。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政府补贴。市、镇两级统一按B档缴费基数的4%和1%补贴,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0%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至2011年,全镇23个行政村,累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24546人。2012年起,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布《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参保对象为具有宁波市户籍,年满16周年(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策补贴构成。待遇与缴费标准对应,2009年,分别为每月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此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随时调整。至2017年底,庵东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25773人,其中享受14349人。
  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险
  1990年代前,土地征用补偿采用招工方式。规定征用1亩土地,用地企业招收1名固定工。行政事业单位征地,劳动行政部门在省市下达的用工指标中平衡,分配至各类企业。至20世纪末,改为招收临时工。此后,征用土地不再安排人员进企业,改为向农民支付土地补偿金。2003年1月、9月,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分别出台《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并在杭州湾新区试点。参保对象要求:2003年1月1日后,因建设需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和使用,以户为单位,人均承包土地少于133.33平方米及以下、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人员。同时,鼓励规定年龄外的社会人员参保(未满16周岁或在校学生土地全部被征用时,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办理农转非手续,不纳入参保对象)。2002年度被征地的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批准撤村建居的农转非人员,本人有参保意愿,统一承担个人投保费用的,政府按政策适当给予补助。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按规定缴足投保资金,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03年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的标准分A、B、C三档,额度分别为150元、200元和250元。个人享受待遇档次与缴费档次相对应。2007年9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A档200元、B档250元、C档300元、生活补助档77元。此后,养老保障待遇根据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作相应调整。至2017年,已参保8512人,其中享受人员7011人。
  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为提高高龄老人生活保障,2011年,省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意见规定从4月1日起,我省年满80周岁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宁波市将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列入2011年十件实事项目之一,确定80~89周岁、90~99周岁高龄老人分别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50元、10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维持每人每月300元,境域按照宁波市标准执行,至2017年未变。
  第二节 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6月,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决定实施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享受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1953年,扩大到乡干部和大专院校在校生。1956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等四部门联合通知,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前已享受公费医疗的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60~1970年代,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公费医疗范围、待遇和享受对象作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1989年8月,卫生部、财政部颁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分系统、单位管理,个人发备用金,就诊现金支付,回单位报销几方面。公费医疗办公室按各系统、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以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分2次下拨到系统、单位。由单位发给享受人员门诊医疗费备用金(每人每年60元,结余归己)。4月,启用新公费医疗证,旧证作废。1990年,发给单位的定额由每年人均120元增至140元,其中80元为个人门诊定额。在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凭公费医疗证(卡)记账,年终结算,结余全额奖励;超支按规定的不同工龄比例自负。1991年4月,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按不同工龄发放门诊备用金,门诊就诊现金支付,单位按70%报销。1992年1月始,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到单位,个人发备用金,门诊支付现金。医疗经费定额由每年人均140元提高到180元。各单位除发个人备用金外,余款由单位调剂,年终结余留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1993年,出台《慈溪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确定住院医疗费报销95%,个人自负5%。1994年,医疗经费定额提高到每人240元,改进医疗费用自负5%不封顶的办法,医疗费支出超过各自备用金报销比例后,对自负数作最高限额,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分别超过160元和80元后,可全额报销。1998年,定额经费增至每人420元,取消各单位享受人员的医疗费备用金,门诊报销办法不变,住院医疗费按90%计报。2002年1月1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境域不同时期均执行公费医疗制度。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1995年,市人民政府印发《慈溪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职工大病基本医疗制度,参加养老保险各所有制的企业需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本级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当年每人每月缴纳13元。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一定额度以上部分和特殊病种的门诊一定额度部分,采用分段累计办法,由社保机构支付大部分费用,单位和个人承担小部分费用。参保人员凭大病医疗凭证就医,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后向社保机构结算。2003年起,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7年1月,慈溪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2001年,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制度改革。10月,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简称医保中心)。11月,颁布《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慈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企业职工自由选择参加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制订《慈溪市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结算办法》及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等文件。200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覆盖面,所有参加大病统筹人员过渡到医保。2003年12月,已退休的医保恢复人员(已退休未参加医保人员补交医保基金可以恢复医保)、农婚知青、事业单位改制及成建制产业主管部门分流人员,也纳入医保。2006年,重新修订《慈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退休人员可申报医保。年底,出台《慈溪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包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此类人员以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由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实行企业职工整体参保或企业同类型职工参保,享受条件及待遇与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相同。2008年5月始,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不再受理外来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2%+8%+5元缴纳,职工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基数的2%,单位每月在工资中代扣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8%和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住院医疗保险按5%+5元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和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按2.5%+5元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5%和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2009年,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包括调整门诊待遇、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扩大个人账号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综合减负等8个方面,重点向自负费用较大的大病、重病倾斜,增加惠民便民措施。2010年,扩大参保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参保范围。2011年,推进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工程,至2017年底,本镇户籍人员已全部申领。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乡村公积金积累下降,以村级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受到影响,1980年代初,队(村)办合作医疗站大多转为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或个人承包的卫生室,农村社会成员除享受儿童计划免疫、孕产妇保健、计划生育方面等少量保障外,缺少必要的疾病医疗保障。1990年代,开始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由个人、镇、村或镇、村投入,实施村办村管、住院报销的管理模式。2003年10月,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镇设立结报服务点。12月开始,实施以住院统筹、大病救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三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合作医疗)。农业、非农业户籍人口(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实行个人、镇级、市级三级筹资机制。2004~2006年,宁波市级补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元。住院补偿采取分段计算、累进补偿,以500元为起补线,全年补偿封顶2万元。3年间,参保人员平均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22%、24%和24%。统筹年度内补偿超封顶线、连续相邻2年补偿费用累计超封顶线的困难人员和年度内家庭成员补偿费用累计超封顶线的家庭纳入大病救助范围,超过封顶线以上的有效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计救助,按比例提供救助金。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享受免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药费按招标价或配送价顺加20%以下收取的优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2年提供1次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2005年,建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医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报服务点和镇(街道)医管办信息联网、资源共享。2007年、2008年、2009年筹资标准分别为每人135元、170元、22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全年补偿封顶提至4万元。2009年,镇卫生院、市级医院、市外定点医院及非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70%、50%、25%和15%。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有效费用,凭身份证和医保卡按20%当场补偿,其中中药饮片、传统中医诊疗项目补偿25%。2010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8月,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9月,确定慈溪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行试点单位之一。2007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5元,住院起补按镇级医院、市级医院和市外医院区分,额度分别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不等;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85%、70%、40%,补偿封顶为5万元。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享受门诊医药费用的10%补偿优惠。2008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70元。2009年人均筹资标准580、564元。2010年起,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2010年1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参保对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服务平台统一,逐步构成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大病救助、社区卫生服务“四位一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人均筹资水平380元,补偿封顶线从8万元提高至10万元。住院起付线分级设置,镇级医院起付线从500元降至300元,市级、市外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600元、900元。降低大病特困补助门槛,持有慈溪市居住证的非慈溪市户籍人员首次纳入参保范围。2011年,市内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0%、75%、85%,特殊门诊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70%,住院个人封顶线为15万元;市内二级医院、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分别为25%、30%、35%。境域按照市规定执行。2016年,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人数52188人。2017年起,纳入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宁波市规定执行。2017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人数51762人。
  第三节 失(待)业保险
  失(待)业保险范围
  1986年7月,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等级、审核和失业保险金发放。2004年5月,9个镇(街道)实行失业基金征缴、扩面、登记办理下放试点,2005年失业保险职能全部下放到镇。
  失(待)业保险范围 1986年7月,实施待业保险。待业保险适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混岗集体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由于企业宣告破产、濒临破产整顿期间被精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辞退等原因而待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办理待业保险等级、审核和待业保险金发放。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也纳入待业保险范围。1990年10月,领取营业执照、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5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1995年,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发布,1996年1月始,待业保险更名为失业保险。保险实施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乡镇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法核实工资总额的单位,根据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城镇从业人员人数,按全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11月,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在慈的部属、省属、宁波市属、部队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改制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参加失业保险。
  2004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要求,扩大失业保险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2004年5月,庵东镇等9个镇(街道)实行失业基金征缴、扩面、登记办理下放试点,2005年失业保险职能全部下放镇。2007年,重点为个体经济企业、个体工商户扩面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查漏补缺。2008年,失业保险扩面重点转向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以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简化失业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村(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上门核实。
  失(待)业保险金统筹
  新中国成立初,1952年9月,县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始办失业登记、介绍就业,并按各工厂、商店、服务行业等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失业救济金,用于生产自救、工赈及临时救济。此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逐步被取消。1986年7月起,在全县企业中逐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职工失待业保险范围、待业保险基金统筹及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为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和再就业服务。1988年,待业保险金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1993年,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按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0.5%标准缴纳。此后,参保企业和人数逐年增加。2004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2015年1月起,市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为2%其中用人单位1.5%职工个人0.5%;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日,分别两次,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实行阶段性下调,单位费率由1.5%下调至0.5%,个人费率0.5%保持不变。
  第四节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范围
  1951年颁布的《条例》和1953年公布的《条例》细则,在工伤保险方面规定了职工因工伤亡的条件和待遇标准。1957年2月,首次将职业病伤害列入工伤保险范畴。以后对工伤范围、工伤医疗和健康待遇,因工伤残待遇、职业病防治政策、机关人员因公伤残抚恤等方面作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1988年,企业工伤保险范围为国有、市属集体企业。1994年,工伤保险范围扩大到乡镇(村)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1995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工伤保险。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改制单位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重点骨干企业、管理规范和用工数量多的企业实施工伤保险,经营者素质较高、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的乡镇、私营企业试行工伤保险。2003年,市劳动保障局、经济发展局联合下发关于扩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的通知,根据企业职业危害和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苗子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为扩面重点,规定300人以下企业原则上要求全员参保,300人以上企业可选择性参保。2004年,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也要参加工伤保险。2005年4月始,个体工商户纳入保险范围。2007年,侧重扩大第三产业工伤保险参保,商业、旅游业、餐饮业等社会服务业为扩面重点。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推行项目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工伤保险费预缴制度、非全员参保单位实行特殊费率政策等。并开始实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2008年,重点稽查非正常减员企业,设立减员警戒线,企业参保与年检认证或评选星级企业挂钩。2011年始,国务院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上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2014年,针对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市人民政府出台《慈溪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工伤保险金统筹
  1951年颁布的《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等社会保险在内的统一法规。1953年2月作了修改,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规定:工人和职工因公负伤,全部医疗费、药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或资方负担。
  在计划体制时期逐步形成了企业工伤保险为主体,职业病防治和民政伤残优抚的保障体系。
  1988~1994年,工伤保险金由企业自行负担。1995年1月始,实行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2004年,宁波市劳动保障局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和参保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原则上高风险多收费低风险少收费。一档(第三产业)交费基准率0.4%,二档(机械制造业、房地产业等)0.8%,三档(石化业、煤矿业等1.6%)。此后,参保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08年,保险费率调整为一档0.5%,二档1%,三档2%。从事多种风险行业的参保单位原则按从事的主业就近确定费率。实行费率浮动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当调整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第五节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范围
  1951年颁布的《条例》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实施范围作了规定,在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有、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厂及其附属单位,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国有建筑公司,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工人与职工的女职工与女工人(包括临时工、试用人员)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生育保险待遇。1955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作了规定。1985年1月,县劳动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延长女职工生育假期的通知。
  1990年,执行《慈溪市全民和市属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统筹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女职工、劳动合同制女工人,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女职工。2007年,生育保险范围扩大到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
  1990年7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处负责征缴与支付。7月1日开始办理,交费标准年人均20元,当年实际缴纳人均10元。1993年,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4%实行地税部门代扣。
  1994年12月,执行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产假工资统一改为生育津贴。
  2007年10月1日始,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生育报销费用按“以支定收、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生育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及财政补贴。征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比率缴纳(每人每月5元)。生育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月征收。
  2016年,宁波市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策,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按国家规定,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可享受待遇的缴费期限由“满6个月”,改为“满10个月”。
  第六节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7年5月12日庵东镇召开最低社会生活保障救助金首发大会,全镇130户、290人领取每人每月2,5元的保障救助金。
  2001年12月,市人民政府发布《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庵东镇对户籍在本镇的居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镇最低生活标准者,均给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纳入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款专用。其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由市财政负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由市、镇财政负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填写《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经公示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对象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分档确定。救助对象凭《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相应的优惠互助。
  第三章 就业
  旧时庵东为盐场,大多数人从事盐业生产,亦有少量经商、农耕和打鱼为生。随着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改变,境域多数人从事农业生产,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就业的人员较少。改革开放以后,多年来依赖国有单位包下来就业的单一渠道发生变化,大力发展工业生产,集体和个体企业成为安置就业的重要渠道;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容纳劳动力多、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业、服务性行业和消费品生产行业,以扩大就业门路。加强就业前培训,逐步实现先培训后就业,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第一节 劳动就业
  解放前就业状况
  民国6年(1917)庵东盐场统计:全场盐田42091.40亩,余地54399.74亩,合计96491.14亩。就业人,口:民国17~25年,约在32000人左右;民国35~37年,约在25000人上下。自清末以来,庵东地区各盐仓至内河、沿海搬运一直使用牛车。民国26年,有牛车夫1000余人;抗战时期,牛车工减少,民国34年,仅剩200余人;民国37年,回升到701人。
  解放前,居民大多从事盐农业生产,或从事小手工业、小商业。也有居民自谋职业或被雇主雇佣。民国36年(1947),庵东镇已达工作年龄的11692人中,就业者5733人。
  解放后就业状况
  1949~195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解决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人民政府采取“包下来”为主的一系列措施:成立各种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失业工人实行救济;以工代赈,组织生产自救;对私营企业解雇工人,开展登记和专业训练,逐步介绍转业;根据生产需要优先招收失业工人就业。
  1958年,“大跃进”时期,为了建立钢铁工业、发展机械工业和新建一批其他行业的工厂,从社会上招收大量新工人,其中浙东化工一厂招收31人。是年,庵东境域内有铁、木、竹、造船、服装5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手工业工人424人,占总劳动力
  2.5%,进而发展成社队企业15个,职工949人。光明(庵东)人民公社有企业36个,职工1293人。
  1960年代后期至1970年代初,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把部分符合条件的青年安排进入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1970年,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下达文件,招收全民所有制工人,其中庵东农场开垦荒地200人,工业550人,农药厂40人,浙化一厂30人。1971年,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下达文件,庵东机械厂招工70人,县盐业公司招用季节性临时工434人。1975年,县革委会下达新建扩建和增加新产品的工业系统招工人数,其中农药厂60人,浙化一厂60人。
  1978年改革开放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按系统、按行业包干安置本系统子女就业。开始对支边青年进行安置,境域支边知识青年返乡招工就业。庵东针织厂、东一开关厂、庵东知青针织厂、西一知青五金配件厂作为知青回城安置基地。是年,经县劳动局审批,庵东区有48名子女顶替招工。
  1979年10月,县革委会批准建立各区、镇劳动服务所,庵东区劳动服务所为县劳动局派出机构。
  1980年,中央提出“在全国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1981年,根据县各项政策规定,境域安置待业青年16人进社办企业,安置退伍军人4名。
  1982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一律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方法。1985年,推行“先培训,后就业,先招生,后招工”的制度。1987年,开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允许企业和职工进行双向选择。
  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庵东区劳动服务所更名为庵东镇劳动管理所。1994年,不再办理招工、子女顶替、调动等劳动就业工作,劳动就业一律进入劳动力市场。1995年,开始执行劳动法,企业招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实现用人单位自主招工,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2004年7月,建立庵东镇城乡统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关于开展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劳动就业从城乡二元就业结构向统筹城乡就业转变,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的限制。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居民一体化的管理制度。
  2005年6月11日,国家劳动保障部就业培训司司长于法鸣,到庵东镇对劳动保障就业培训工作进行考察,参观再就业培训基地。2007年12月,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和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2009年9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创建充分就业市工作方案,强化政府对就业工作重视,充分发挥市、镇、村(居委)三级经济共同推进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的合力作用。
  2011年,庵东镇劳动管理所改名为庵东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2013年,宁波杭州湾新区出台关于实施促进镇居民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文件,对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小额贷款、公益性岗位开发等给予优惠。
  2014年,宁波杭州湾新区出台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文件,围绕“人才特区”建设,对高校毕业生购房、公积金贷款等给予优惠。
  2016年,宁波杭州湾新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文件,对创业者社会保险、创业带动就业岗位、高校毕业生创业、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等给予优惠。
  2017年,宁波杭州湾新区出台文件,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或居住地经济发展急需人才等人员申领居住证作出特殊规定。组织实施“一村一大学生”工程,至2017年,招收下村大学生39人。
  第二节 职工管理
  解放前,工商业主自行雇用或招聘职工,工匠则招徒授艺,故城镇劳动力谋职多托情推荐,政府不予管理,保头人须有地位或经济力量方可取信业主,业主可单方解雇工人。工匠称拜师,店员称拜先生,学徒期多为3年,常只供食宿,不支工资。有危险性的职业,则须立生死文书,言明招佣期间伤残病亡悉与业主无涉。用工形式多为临时工和季节工,长期工很少。有些行业是间接雇佣制,如装卸搬运业的封建把头把持制,建筑行业的大小包工头雇佣制,职工权益均无保障。
  解放后,庵东盐区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兼管劳动行政工作,劳动行政工作从处理劳资争议和救济失业工人入手,逐步扩大到对劳动就业与劳动力、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工人培训等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1953年,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和计划经济要求,逐步形成一套高度集中统一的劳动管理制度。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对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劳动生产率等加强了计划管理和行政管理。虽然招工政策时紧时松,企业招工权限时收时放,但基本上实行了按批准的招工计划招收职工,并规定招工对象和范围,控制从农村招工,临时工招用也受计划指标控制。逐步形成固定工的用工制度。1960年代前期,在“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思想指导下,逐步发展外包内做工、亦工亦农季节工、轮换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但固定工制度并无改变。职工调动逐步实行由各级劳动部门统一调配制度,并开展行业、企业间劳动力的余缺调剂工作。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也逐步建立并加强,多次整顿劳动组织和巩固劳动纪律,开展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纪律替代一些劳动规章制度,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制度被废除。企业逐步形成固定工为主体,少量临时工为辅助的用工制度。临时工成批转为固定工。
  1978年,推进劳动计划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逐步放宽招工计划限制,清退计划外农民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实行企业自主招工,招工对象由企业自定,但对从农村和外地招工进行限制。
  1990年代,劳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劳动计划从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和客观预测。企业招工数量、招工时间、招工条件和招工办法由企业决定,不再报批劳动部门审批。劳动力调配也逐步放权,企业内部的劳动管理归于企业,劳动行政部门不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劳动组织和工资分配。
  1990年代后期,企业转制后下岗失业职工增加,外来劳动力也大量涌入。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办法,构建政府主导的就业帮扶机制。2002年后,庵东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57人,被征地人员就业1014人。2003年,实施失业职工再就业扶持政策,通过发放用工补贴、减免税费、提供小额贷款贴息等一系列政策,吸纳下岗失业职工就业。2004年就业援助重点转向被征地农民,出台被征地人员就业扶持政策,推动被征地人员就业和自主创业。2004年6月18日镇人民政府成立城乡统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关于开展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实施方,案,打破城乡二元格局。1990年代至2011年,庵东镇劳动者自主择业27000人(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市场调解就业3500人,政府促进就业1500人。
  2005年以后,把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放到促进就业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培训基地和培训网络。2005~2011年,庵东镇成立3个职业介绍所,为67家企业介绍职工就业,培训各类就业人员4500人次;2012~2016年,依托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中心,培训各类就业人员12775人次。
  2007年,劳动合同和用工分类监管力度加大。全年成功调处劳资纠纷和工伤事故56起。2010年,推进劳动保障分类监管,共监管镇办及个私企业420家,华联电子公司创建成为宁波市和谐企业。2008~2011年,共受理并化解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625起,涉案金额1562万元;2012~2017年,共受理并化解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1675起,涉及人数3852人,涉案金额2847万元。
  2007~2009年,开展市镇两级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后有15家企业创建成市级和谐企业,21家企业创建成镇级和谐企业,5家企业创建成镇级和谐企业先进单位。
  2010年后,开展劳动管理“星级企业”创建工作。至2016年,先后创建成1家五星级企业、4家四星级企业、6家三星级企业。
  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合同规范用工,以法律规范合同。2011年,庵东镇用工单位和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15347人;2012年13863人;2013年13851人;2014年13920人;2015年13872人;2016年13861人;2017年13930人。
  2013年起,为帮助企业缓解“用工难”相继引入和成立劳务派遣公司。至2016年,境域有36家劳务派遣单位,分别与85家,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共派遣员工4972人,与员工签订2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519人,员工在辅助性岗位工作4436人。
  第三节 劳动培训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对新招收的工人采取以师带徒的办法,对新工人进行技术培训。1951年,县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成立后,职工教育由工会具体负责。1954年后,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招收学徒要求具有高小文化程度以上,培训方式除了传统的“一师一徒”外,普遍采用培训班的形式进行培训,一半时间在课堂上学习文化和技术理论知识,一半时间在现场进行操作技能训练。1958年,县初级盐业技术学校在西一管理区创办,为盐场培养了首批中级专业技术人才。1962年下半年,改各区办学,庵东办职工业余学校。1965年,在国有庵东农场创办县庵东中级农业技术学校,培养农业专业技术人才。1979年,县总工会业余学校建立后,庵东职工业余学校恢复。1980年代,主要开展职工文化补课和初级技术补课。1988年,就业前培训实行统筹,强化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1990年代,根据“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改革培训方式,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1997年,为耐吉集团培训机械制图、机械技能及营销艺术人员152人,为华星工贸总公司培训电器焊接技术人员30人。1999年,为耐吉集团培训电器常识、维修及装配工艺人员43人。
  2002年,镇劳动力资源管理中心成立。2002年,举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参训437人,分5次培训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电脑操作、机械制图、CAD绘图等项目。
  2002~2006年,对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65期,受训3168人,帮助再就业转岗2546人,占受训人员80%。2004年5月15日晚,镇劳动就业培训工程——首期电脑专业班在镇成人学校开学。培训工程总共报名2400余人,其中失地农民1400多人。设置畜禽、水产、电脑、家政、财会、汽驾、电工、建筑设计等15个专业,分50个班,分批分期实施。至是年10月底,培训1201人,考试合格1080人,失地再就业人数达85%以上。2005年4月15日晚,海星村联合镇成人学校举办“双证制”教育培训班,招收48名青壮年农民学员,这是全市首个举办的农民“双证制”教育班。
  2006年,进行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开设CAD制图、计算机操作、会计、电工、外贸单证、美容、烹饪、社区保安、保洁保绿9个专业。共举办16班,参训人员745人,培训合格率97%实现转移就业596人,占培训人员的80%。职业技能鉴定405人,获技能证书368人,合格率达90.8%,先后与10家企业签订用工合同190人,占培训总数25.5%。是年,为外来民工教育培训2957人。
  2007年,对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65期,受训636人,帮助再就业转岗493人,占受训人员77.5%。镇再就业培训中心被评为省转移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先进集体。2008年,对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6期,受训387人,帮助再就业转岗310人,占受训人员80%。是年,企业职工培训5112人,占职工总数的21.8%。
  2009年,全镇参加培训15216人,占劳动力总数的56.6%。其中企业职工培训4010人,占职工总数的16.2%。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3个班128人,实现转移就业97人,转移就业率为75.8%。
  2010年,为裕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培训电脑横机装配工356人,横机维修工225人,电脑横机制版234人。为万成钢构、华星钢构、耐吉钢构等公司焊工上岗证、起重机械上岗证培训,参训73人,为海鹏塑料有限公司培训注塑工179人。
  劳动力培训,授课单位为浙江万里成人教育学院、浙江电大、浙江工大经贸学院、宁波电视中专、浙江大学等。
  1996年始,开办计算机操作培训,至2004年共培训3927人。2004年始,启动万户家庭普网工程,至2015年培训3085人。其中2004年就举办17期培训1082人。
  1999年始,先后与浙江万里成人教育学院、宁波诚信培训中心、浙师大杭州培训中心、弘成教育宁波学习中心等合作,挂靠中国地质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大学等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至2016年,大专、本科学历累计毕业1917人次。
  第四节 支农支边
  1959年2月25日,中共慈溪县委发出关于成立“慈溪县动员青年支援宁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委员会”的通知,成立“慈溪县动员青年支援宁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委员会”庵东建立“支宁分会”。
  1961年,,西一人民公社第五生产大队退伍军人冯长法带领家属赴海南岛建设橡胶园。
  1962年5月,中共庵东区委、区公所、信用社精简人员,回乡支农24人。
  1963年,庵东镇压缩城镇人口849人,其中回农村708人(全民职工254人,集体111人,学生59人,职工家属284人)。1963年,庵东人民公社精简回乡500人,其中回乡支农329人,居委安排32人,139人自谋职业。
  1966年,浒山镇动员待业青年及社会闲散劳动力164人,到西三人民公社开荒,建立西三人民公社青垦大队(翌年划给泗门区曹娥人民公社,成立青垦农场,1969年7月并入庵东农垦场)。是年,27人去甸山人民公社勤奋生产大队务农。
  1969年,庵东人民公社居委会12人去黑龙江萝北支边,17人去内蒙古通辽支边。
  1972年,庵东人民公社安排21人去吉林长岭支边。1960、1970年代,县城镇部分知识青年,就地到境域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插队落户,参加盐农业生产劳动。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庵东镇志 下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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