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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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03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药政管理
分类号: R288
页数: 2
页码: 1528-1529
摘要: 本节记述慈溪市庵东镇药政管理,加强医疗单位药房药库管理,对医药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制止滥用麻醉药品。严禁市场销售伪劣药品,建立药厂、药店登记制度。对游医药贩严格监督,不准无证行医卖药,制止药品抬价。对麻醉药品做到专用处方、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并严格限制麻醉处方权。
关键词: 庵东镇 医政 药政管理

内容

1950年,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管理麻醉药品暂行规定,开展麻醉药品管理。
  1951年5月,根据省卫生厅颁发取缔伪制或假冒药品暂行办法,严禁市场销售伪劣药品,建立药厂、药店登记制度。
  1952年9月,按照《浙江省各级卫生机构药房管理暂行规则》,加强医疗单位药房药库管理,对医药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制止滥用麻醉药品。
  1954年,盐区第一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提案《改进本区(镇)国药业意见》,反映庵东国药店出售失效药品、药价不统一问题。庵东盐区人民政府专发57号文指示:凡列入伪药之药品应全数销毁;品质不良及霉蛆失效之药品亦予销毁不得出售;药价应经评议,不准暴利,统一价格,不得擅自增减。盐区人民政府成立“国药号清理委员会”,由卫生院、卫生工作者协会、(国药号)店员工会、税务所、工商联组成。召开劳、资双方联席会议,商定:将所有伪药、失效药列出清单,交委员会审查办理;由工商联评议委员会会同税务所在地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进行药价评议(根据进价计入因加工承制或干燥等耗损加以适当利润评定),严禁暴利,所有药店不得借故擅自增减;经过销毁,不应再有伪劣药品,日后发现当依法处理;规定秘制、私制之成药凡无卫生部门或药评许可证者不得出售,列入伪药处理。惟古传,须公开成方仍可制售,但必须公开处方,说明成分含量、便于必要时抽查化验检定。同年,对游医药贩严格监督,不准无证行医卖药,制止药品抬价。
  1957年,按照县卫生科抗生素类药品管理规定,强调青霉素注射应先对患者做皮肤过敏性试验并做好急救准备工作。1963年7月,按照县卫生科规定,对区及以下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单位进行检查、清理、核实,收交库存麻醉药品,对使用麻醉药品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省药政管理局审批后才允许使用。是年11月,加强中药材剧毒品种管理。
  1965年6~8月,对农村中、西药品质大检查。7月,对医疗单位使用毒限性剧药的医务人员进行审核,对非正式医师(士)进行理论测试。
  1978年,先后贯彻实施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卫生标准和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中草药加工炮制标准、药政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使药政工作逐步走上正规管理渠道。
  1979年10月,根据卫生部等颁布的医疗用毒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对麻醉药品实行双签名制度,对毒药、剧药规定最高限量,不得重复配方。1982年,对麻醉药品做到专用处方、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并严格限制麻醉处方权。
  1985年,健全药品监督网络,制订药品检查员职责义务。
  2011年,成立镇药品监管规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配专管员2人。各行政村配协管员、信息员各1人。此后,药品监管走上规范化轨道。
  庵东区中心卫生院西药房历有药库、配药室,对麻醉药品由专人、专柜负责管理,对剧毒药品严格管理,逐项登记入专账。1987年起,设立普通制剂室,经县药品检验所鉴定后发普通制剂许可证,生产颠茄合剂、硫酸镁溶液、1%氯化钾、夫麻滴鼻剂、炉甘石洗剂、1%硫磺软膏、氯霉素、金霉素眼药水等16个品种。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庵东镇志 下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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