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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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94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5
页码: 1218-12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庵东镇志的军事政法的审判,解放初,境域设置审判机构,至2000年庵东人民法庭撤销。据不完全统计,其间共审理刑事案件229件,承办民事和经济类案件约1700件。
关键词: 庵东镇 审判

内容

解放初,境域设置审判机构,至2000年庵东人民法庭撤销。据不完全统计,其间共审理刑事案件229件,承办民事和经济类案件约1700件。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及以前,县以下无审判机关。1951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原则,成立县人民法庭,庵东盐区设分庭,由土改队长、区委书记兼任审判长,区长兼任副审判长,统一判处反革命案件。
  1953年12月,为保障普选运动顺利开展,余姚县第四人民法庭选址庵东,区长兼任庭长,下设工作人员4人,普选结束后撤销。1957年4月,建立庵东人民法庭,管辖庵东区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等6个乡、庵东镇和周巷区大云乡、浒山区崇寿乡共9个乡(镇)的刑、民事案件和领导调解组织等工作。是年8月,法庭开始正式办公。1967年,审判机关受“造反派”冲击,处于瘫痪状态。1973年1月,庵东人民法庭恢复,主要承办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少量刑事自诉案件。法庭正副庭长、审判员由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2000年,撤销庵东人民法庭。境域的民事、经济等案件,划归周巷人民法庭管辖。2015年4月起,境域的民事、经济等案件,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管辖。
  第二节 审判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
  庵东人民法庭建立后,庭审中一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与法庭审判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据1993年、1994年、1995年3年统计,共受理案件294起,办结278起,办结率94.56%。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判决,使审判更趋慎重严谨。人民陪审员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庵东在1956年就设有人民陪审员9人,东一乡1958年设有人民陪审员4人。2016年末,庵东镇有金立申、周惠祥、姚定忠、施月飞、俞国军、沈茂如、陈焕军、王惠张、章亚娥、沈彩娣、俞建行、陈长灿、郑安等13位人民陪审员。
  公开审判制度
  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时期,一般由区、乡行政领导主持公判大会,县、区司法人员在群众代表控诉罪行之后判决。1951年,庵东盐区人民法庭,在西一乡召开万人公审大会,判处犯人(土匪头目)3人,其中1人无期徒刑、1人死缓、1人枪决。
  境域影响较大的公开审判案件有:
  1965年,在西一人民公社召开公判大会,判处杀人犯屠××死刑,执行枪决。1980年3月,在庵东区大会堂召开审理黄××、高××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及伤害一案。
  1982年4月,庵东法庭审判周××建房纠纷案,并强制执行。
  1984年1月,为配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选择9件典型案件,在庵东公开宣判。
  1984年,在庵东区大会堂召开公判大会,判处杀人犯陈××死刑,执行枪决。
  1987年12月17日在庵东区大会堂召开“刹三风”(赌博、封建迷信、婚嫁丧葬大操大办)大会,并逮捕了惯,偷、赌博犯,震慑了一批违法和犯罪分子。
  庵东人民法庭在案件审判中,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办理的案件外,其余均采用公开审判方式,告知民众在庭审时参加旁听。
  调解制度
  庵东人民法庭为基层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大多为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为方便群众,节约诉讼成本,及时解决纠纷,法庭本着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一般先对案件进行调解。法庭通过调解解决大多数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
  回避制度和辩护制度案件当事人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自行辩护,或由亲友辩护,或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
  第三节 案件审判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庵东镇志 下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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