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稽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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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76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稽征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610-611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清代至1984年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庵东盐场的盐税稽征情况。
关键词: 盐税 税收 庵东镇

内容

机构
  清代,两浙设都转盐运史司(简称盐运司),下设分司,下属各场则设盐课司大使(或称场大使),负责征税等事务。盐产区设有盐运司库大使(简称库大使),负责盐税的收纳与储存。
  民国初,沿袭清制。民国2年(1913)袁世凯以盐税作抵押,向英、法、德、日、俄银行团借款,所收税款均由洋人控制的稽核,支所各场秤放局管理,盐税稽征由省稽核分所统一收缴于指定银行,实行“先税后盐”,即先缴纳盐税后放盐的制度。民国21年,撤稽核支所,置秤放总局。民国30年,日本侵略军侵占庵东后,汪伪政府在庵东盐场设立“秤放局”“场公署”征收盐税,解缴上海日伪苏浙皖盐税总部。抗日战争胜利后,各场签单由中国银行代理及入库手续,实行就场征税。解放初,沿用民国时期征管盐税,一度出现严重走私局面。1950年,盐务机关在重要场区或地点设立盐税稽征所,主持重要通道的缉私与补税工作。是年6月,浙江省盐务管理局在庵东盐场置第一分局,下设宁波、余姚、周巷、浒山、临山等5个稽征所。至1952年末,走私情况好转,撤销余姚、浒山、临山稽征所。1953年以后,宁波、周巷两个稽征所并入余姚第一分局。盐业生产、税收、缉私均由盐务机关负责。1958年7月1日起,盐税交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
  征解
  清时,盐课皆由盐运使按纲、引、肩、住额引数,责成商人分四季完纳,在完纳时又分作两次报完,凡完足一半数额后由运使按照该地引数,核实买单、护票,发交商人,由商人持买单、护票赴场配盐;其后一半课额,递迟一季,由商人缴纳。至于肩、住地税率较轻,不分前半课后半课,一次完足,全年额数可分四期或五期,按引纳足全课,由运使填发买单、护票,即可赴场放运。
  民国2年(1913)以后,盐税划归盐务稽核分所管理,纳税制度有所改变,取消分季完纳之例,商人报完盐课,无论纲引肩住等地,须先开列销地、引名、引数、担数以及完纳正税数目、中央附税数目,交银行或钱庄,填具草单,报告稽核分所核明收税,俟收税单经过银行收税员签字盖章,仍送运署加盖验戳,发还原商执持,作为收据,同时即凭准单号次填就运盐执照连同准单一并发给,以为商人捆盐之凭证,各属皆此办理。民国35年,盐政纲领公布,购盐人请购食盐缴纳税价后,由盐务机关签填销盐准单,凭此秤放护运。
  抗日战争胜利后,改为自由运销,商民请捆原盐,随时向各分支场局申请,由各分支场局核明,应缴税款及专款,填发收款书,由商人持收款书赴银行缴款,然后凭银行收执回单,换发放盐准单,向仓坨领盐,并发给运盐执照,随盐护运行销。
  新中国成立后,手续基本相同,不零星签单,由盐业公司或供销社经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原盐运出后,即开具托收书,委托银行托收,俟银行托收转账后缴纳税款。
  纳税人
  清代及民国时期,盐商为纳税人。
  新中国成立后,取消盐商,概由供销社或盐业公司经营,社、公司即为纳税人,1958年7月1日起,盐税划归税务部门管理。据财政部、轻工业部关于盐税交由税务机关接办的通知精神,工业供销部门也是盐税纳税人。1984年10月,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纳税人具体指:经核准直接销售或自销的盐场(厂);分配销售盐的运销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改变减免税盐用途的单位;动用储备盐的单位;进口盐的单位。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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