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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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76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额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607-610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清代至1994年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庵东盐场的盐税征收额度发展情况。
关键词: 税额 税收 庵东镇

内容

清代
  余姚,清时定例分江南食销、江北食销、酱销3种。江北为肩地,清时年额1236引4分,每引800斤,每斤完课2文钱。宣统元年(1909),每斤之课为3文。
  民国时期
  税额 民国初,盐税尚沿清制,有纲、引、肩、住、厘课地区、轻税区、酱销、渔销、工业用盐、副产品等多种,附课之多,不胜枚举。民国2年(1913)余姚江南为住地,每引400斤,自清至民国2年,原由包商认办包税,年缴五百千文。,12月,北洋政府规定司码秤每百斤食盐一律征税2元5角,称为正税,其他名目的盐税一概废止。民国3年,改引为担,每担100斤,余姚江南(住地)、江北(肩地)食盐每担税额0.60元,酱销6月底每担1.04元,7月起至12月,为1元。民国4年,纲地税率为每担2.50元,肩地为每担2元。民国7年4月,改为2.20元。民国8年,纲地税率改收每担3元,肩地每担2.20元。民国12年,余姚肩、住地税率每担2.20元。民国14年,纲地3.00元,引地2.70~3.20元,肩住地2.20~2.60元,厘地0.30~2.00元,减地1.50元,轻税地0.20~1.00元,渔盐税0.235元。民国16年,始办近场轻税,每担0.60元;民国20年,调整为每担1元。民国17年以后,盐税及附加税急剧增加,至民国25年,附加项已与清末无异。是年末,余姚酱销盐税正税3.60元,附加2.25元,其他附税0.15元、0.16元,合计6.10元。副产品税:苦卤正税0.03元。
  民国19年(1930)余姚渔盐,庵东盐场规定500斤以下免税,渔盐税之完纳,每年最多为100吨,限满,用食盐。民国20年,庵东盐场征渔盐税为每担0.3.0元。民国26年4月1日起,浙区统一规定除渔、工业盐外,每次加征建设事业专款1元;9月24日,规定每担征收整理费0.20元。民国27年10月23日起,带征公益费每担0.10元。
  抗日战争时期,币值波动,对税率作了较大调整,无论中央、地方场岸正税,各税名目一律取消,省府加价及偿本费仍照征。民国30年(1941),拟定划一通行税率,不分产销税区,每担食盐一律征58~59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4年(1945)8月20日至10月6日,庵东特区政府时期,曾规定每担税额为抗币1.50元。国民政府各收复区税率采用等差制,即根据地域分为近场与腹地两种,近场税轻,腹地税重。
  民国37年(1948)2月,货币贬值,物价上扬,增中央附税每担10万元;3月,又增正税10万元,连附加共46.05万元;6月,正附税共为70万元。8月,币制改金圆券并行限价,规定食盐税每担金圆券8元,渔盐税每担0.40元,旋限价失败,物价又连续飞涨。
  民国38年(1949)1月,按重点地区之平均盐价,分食盐税、渔业用盐税二种,海盐区按平均价征70%,渔业用盐征5%核定标准价为137.66元,浙区食盐税改为每担96元,渔盐税7元。2月4日复增为,食盐税每担227元、渔盐税每担16元。2月28日,食盐税又增为每担2218元,,渔盐税每担158元。
  盐副产品税 民国时期盐副产品有卤晶、卤饼与苦卤3项。
  卤晶:民国10年(1921),由庵东盐场署呈准收税每担卤晶收0.069元,正税项下拨0.02元为滨海小学补助费。民国12年,增为0.12元,民国15年,增为0.14元,民国17年,0.18元,民国30年,增至3元,卤饼税与卤晶同。民国37年,奉令对卤晶免税。
  苦卤:民国12年(1923)上海家庭工业社购运庵东盐场苦卤,唯迄未大宗运出,故无税收。后每担征税0.03,元。民国22年,运署规定,两浙各场苦卤税率应统一办理,无论作何用途,一律定每担0.03元。民国30年,每担为190元。民国35年10月起,免税。
  专卖利益 民国31年(1942)1月1日起,实行盐专卖,自5月1日起,不论产销税一律取消,改收专卖利益,分固定与不固定两部分。固定部分每担40元,不固定部分每担20元,渔农工业用盐征率,仍照民国30年每担1元,省政府附加照征,各项基金、偿本费、整理费、公益费均照常随征,5月份起,征收管理费每担7元。民国32年,将固定专卖利益与不固定专卖利益合并,总称专卖利益,每担80元,渔农工业用盐照旧,省政府附加照征,各项基金、偿本费也照旧,整理费、公益费改为每担2元,管理费改为每担20元。随专卖利益征收战时食盐附税每担300元。民国33年,征率未调整,省府附加停征,战时附税仍照旧,开征国军副食费每担1000元。各项基金征率:整理费仍照旧,偿本费改为每担14元,公益费改称盐工福利补助费每担5元,管理费改为每担50元。
  民国34年(1945)初,停止专卖,改行征税,税率划一,每担110元,战时附税1月间增为1000元,3月间复增为6000元,国军副食费仍照旧率征收。
  附:汪伪时期
  民国32年(1943)11月,税率为每担12.35元(储备券,下同);12月1日起,为每担12.30元。民国33年1月16日起,为每担20元;8月16日起,为每担40元,并带征复兴费每担15元。民国34年1月1日起,每担为200元;2月21日起,复兴费增为每担50元,又带征转运费每担250元、军事保险费每担200元。另外,盐副产品卤晶、苦卤每担分别为280元、20元。税费均向上海伪苏、浙、皖盐税总局缴纳。
  新中国成立后
  食渔盐税额 解放初至1950年6月,税额变动较多。1949年5月,由杭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核准,食盐税每吨暂按18900元征收,渔盐税每吨1680元征收。嗣后随物价波动,作过几次调整。9月,将食盐税额每50公斤按食米15公斤的基数折人民币征收,渔盐税照食盐税减半折人民币征收。调整后,食盐税每吨为8万元,渔盐税每吨4万元。1950年1月起,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盐税为“斤盐斤粮、担盐担粮”的标准提高盐税征率为每吨150万元,渔盐税每吨45万元。以后跟随米价的上涨又有几次调整。1950年6月1日起,食盐税额减半征收,并按当时主粮价格核定税额,华北、华东食盐税额每吨140万元,浙江省6月10日起执行。1957年1月1日起,浙江省食盐税每吨172元,10月10日降低税率每吨10元,即为162元。1960年4月,降为159元;9月,渔盐税降为每吨3,7元。1961年4月,食盐税降为每吨149.80元,至1979年12月1日降为每吨140元,此后有较长时间未变动。1986年7月1日,以盐税补贴收购价降,为每吨133元,1987年1月1日又降税32元。1990年4月,全省统一税率为每吨100元,不再划地区。1993年8月,20日食盐税每吨降低25元,改为每吨75元,渔盐税额初为食盐税的30%一度降为20%左,右。1994年1月1日起,取消盐税,开征资源税(每吨12元)和增值税。
  农牧用盐税额 1954年起,为食盐税额的40%,1960年9月后,稍有调整,1985年4月1日起,与食盐同税额。
  工业用盐税额 自新中国成立后至1984年5月14日,国家为支持工业发展,工业用盐全部免税。1984年5月15日起,调整工业盐减免税范围,只对部分工业用盐实行减税,新规定对酸、碱、革工业用盐每吨征收14元,肥皂工业每吨70元,其他工业盐一律按食盐税额征收。1984年10月13日起,对酸、碱、革工业用盐每吨征13元,制皂工业每吨征65元。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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