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籍管理土地执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64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地籍管理土地执法
分类号: F301.1
页数: 10
页码: 346-3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庵东镇地籍管理土地执法情况,分别记述了土地登记、地价、土地执法监察等。
关键词: 庵东镇 地籍管理 土地资源

内容

清、民国时期土地(所有权)可自由买卖,各个时期的土地价格不同。
  198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保护。1988年,开始土地登记工作,对城镇土地使用权进行申报登记。1989年,实施地籍管理制度,开展地籍登记和发证工作。
  1980年代,由区、乡(镇)土地管理小组负责土地执法监察。1989年,市组建土地监察机构,区、乡(镇)配备土地监察人员,专事辖区内土地执法监察工作。1992年,镇土管所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执法监察,每年确立一个重点整治主题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用地进行非常态化查处。1997年后,镇土管所土地执法监察,查处违法用地开始规范化、常态化。2009年3月,成立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庵东中队,形成土地监察网络。2012年3月,与镇城管监察中队合署为庵东镇综合执法中队。
  第一节 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主要是权利登记,目的是确定土地权属,维护土地交易秩序,加强土地管制,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及其权利合法性证明。权利合法性证明主要是权属性质和权属来源。
  登记的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权属来源: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要条件。
  土地权属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属于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沿用下来的土地,国家划拨的国有土地,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使用依照国家政策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国家入股、国家出租或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其他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由农民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入社转集体所有的土地。1960年规定的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和滩涂等。除国家所有以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和善意占有集体闲置20年以上的为占有者集体所有,与国家或集体交换的土地,乡、镇集体企业已经合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属乡、镇集体农民所有。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农村企事业单位集体土地使用。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是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权属性质。
  土地登记程序
  程序: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证书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要提交的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单位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提交权属证明;5.需缴纳土地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证明;6.需提供图件资料的,应提供有资质土地勘测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测绘资料;7.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初始登记发证
  1988年11月,开始实施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1989年,开始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城镇权属调查由点到面铺开,地籍测量也逐步推开。至1994年底,地籍初始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1995年,在地籍初始登记发证全面完成基础上,地籍工作转为日常地籍管理,开展地籍变更调查,变更登记发证。
  此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2016年6月23日,正式开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当月境域办结并发放第一本不动产证。是年底,办结并上报审批资料 133宗,发证 32本。
  第二节 地价
  清、民国时期地价
  清光绪年间(1875~1908),境内盐地民间交易价约为每亩 11.54两银,时盐地交易税率约为 3%。
  土地等级评估
  2001年,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估试点工作。2003年,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对象及范围为全市非农建设用地,更新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9月1日,明确基准地价为各土地级别一定年期平均土地使用权收益价格,由级别价、线路价、楼面地价、通天地价等不同表达方式和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类型价格体系组成,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设定。地价内涵构成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益(纯土地出让金)、征地费用和开发费。土地使用期为法定最高年限。2010年4月,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更新后的全市城镇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09年9月1日。
  2003年,庵东镇基准地价:一级地范围,东至陆中湾江,南至镇南横路,西至庵余公路,北至七塘公路,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950元,住宅450元,工业250元。二级地范围,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670元,住宅360元,工业220元。三级地范围,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35元,住宅250元,工业180元。
  杭州湾新区统一地价为每平方米75元。
  2010年,市人民政府调整基准地价。
  2016年,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杭州湾新区分局编制完成了宁波杭州湾新区基准地价更新评价成果,将基准地价予以调整。
  第三节 土地执法监察
  法规宣传
  1982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86年6月25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县人民政府发布《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1989年起,每年9月份开展土地管理法和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及宣传月活动。1991年,国务院规定每年 6月25日为 “全国土地日”。1992年,国务院规定每年 6月为土地管理宣传月,与全国土地日合并进行土地法规宣传。
  执法查处
  1984~1991年,庵东区查处“二户一体”违章建筑222处,违章建筑面积5186.80平方米。其中拆除32处996.20平方米,没收190处4190.60平方米,没收作价款7062.60元。查处私人建房违章1101户,违建建筑面积11849.90平方米。对其中41户,违(超)建面积872平方米,予以拆除处理;对其中85户,违建面积269.80平方米,作没收处理,没收作价款10080元。
  1993~2010年,庵东镇查处建设项目违法用地34个,违建建筑面积20140平方米,拆除3500平方米,收回土地2000平方米。其中23处99平方米作没收作价处理,收取没收作价款6388元,另处罚金12420.8元。查处“二户一体”违章建筑87处,3434.96平方米。查处私人建房违章445户,违建建筑面积6796.69平方米。对其中13户288.90平方米作拆除处理,273户1710平方米作没收作价处理,收取没收作价款141949.91元,另处罚金6838元。
  2011年,查处违法(章)用地项目15个,总用地面积75479.18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29350.53平方米,建筑面积37813.53平方米,其他(道路、堆场、晒西场)占地面积11360.39平方米。处没收1项,责令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14项,处罚没款1165345元。
  2012年,开展“打非治违”(打击非法生产场所,治理违章建筑)专项行动,拆除钢结构建筑16处21042.54平方米、简易棚屋7处4569.35平方米、活动板房7处512平方米、小屋30处8081.44平方米,13家企业进行打非治违专项整改。
  2014年,办理涉土地信访10件,查处土地权属纠纷34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面积13.21万平方米。
  2015年,卫片执法检查,涉庵东镇74个图斑21.51公顷,其中合法用地11个图斑9.31公顷,设施农用地14个图斑3.20公顷。违法用地49个图斑9.01公顷(耕地4.83公顷、非耕地4.18公顷)。对6个图斑0.85公顷进行全部整改,对43个图斑进行部分整改,整改面积8.15公顷。
  2016年,办理涉土地信访31件,其中个访29件,群访2件。查处违法用地81处15241平方米。实施国土资源“掌上一张图”系统管理办法。召开系统操作培训会,镇村将掌上一张图电子技术运用到土地日常管理、动态巡查、卫片执法、土地利用等各项国土管理工作中。辖区23个村及镇属相关工作人员配备掌上一张图,并签署了保密协议。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阅读

相关地名

庵东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