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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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63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分类号: F321.1
页数: 1
页码: 3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庵东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情况,分别记述了生产互助组、农(盐)业生产合作社等。
关键词: 庵东镇 集体所有制 土地制度

内容

农村土地由私人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经历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过渡阶段,历时7年。
  生产互助组
  临时互助组,采取换工互助的形式。重活互助,轻活单干;农(盐)忙互助,农(盐)闲单干。常年互助组,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原则,主要农(盐)活全部互助。
  1952年,境域组建互助组349个,入组农户3434户,人口21325人,占总人口的45.2%。互助组时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均为私有。
  农(盐)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8月,中共庵东盐区工委组建办社工作组,指导开展办社工作。至1955年4月,境域有初级农(盐)业生产合作社(下称初级社)26个,入社农(盐)业户926户,人口5330人,正半劳动力3000人,棉地2262.07亩,盐田10850.92亩,盐板75745块。
  初级社除保留生产资料私有权和2%~5%的土地作为自留地外,其余农地、盐田、盐板全部入社,由社统一经营,根据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一般土地、劳力比例为三七或四六(即30%或40%按入社土地数量分配,70%或60%按劳力投放量分配)。
  1955年7月至1956年2月,庵东区7个乡均将初级社扩并为以乡为单位的高级社,入社农(盐)户6424户,占总数的99.3%。1957年,因农、盐业分设和乡(镇)区划调整,高级社数增至16个,入社农(盐)户7765户,占总数的99.7%。1958年初合并为12个,入社农(盐)户7093户,实现100%农(盐)户入社。高级社土地、盐板、盐田全部入社归集体所有,按人均土地的5%作自留地,耕畜、大中型农(盐)具均折价归社。由农业社组织生产,社员评工记分,实行按劳分配。至此,农村土地所有制从私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
  在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后,除已被国家征用土地外,所有农村土地(含耕地、荒地、坑塘水面地、自留地、宅基地)均为集体所有。此后,又经过1958年建立的人民公社、1983年的政社分设,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这一性质一直未变。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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