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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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63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301-3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庵东镇封建土地所有制情况,1950年底,土地改革前夕,庵东盐区占总户数6.6%、总人口7.8%的地主和富农却占有31.9%的棉地、26.4%的盐板和30%的盐田;而占总户数35.7%,总人口31.3%的贫、雇盐(农)民却只有10.4%的棉地、7.8%的盐板和5.4%的盐田。
关键词: 庵东镇 封建土地 土地制度

内容

1950年底,土地改革前夕,庵东盐区占总户数6.6%、总人口7.8%的地主和富农却占有31.9%的棉地、26.4%的盐板和30%的盐田;而占总户数35.7%,总人口31.3%的贫、雇盐(农)民却只有10.4%的棉地、7.8%的盐板和5.4%的盐田。
  地租按租佣关系,有大、小租之分。大租:是佃户直接向地主租用土地,地主有田底权,佃户只有田面权。田赋由地主承担,佃户按与地主达成的协议交纳。田面权亦称永佃权,地主不能随意抽回,田面权可以转租、抵押或出卖。小租:是佃户向拥有田面权的租户再次租入或买入的田面权,一般租期较短,仅1年或1个收获季。小租佃户须同时交纳双份地租(既要负担业主又要负担转租户的租金)。转租户称“二地主”。按租金结算方法分,有货币、实物之分。即有的以货币金额结算;有的则以实物结算,如以一定斤量的稻谷、棉花、盐交付。按租金数额确定的方式分,有“死租”“活租”之分。死租,又称定租、钉煞租、剪刀租、板租、实割、实抱租。在建立租佃关系时议定交租数额,不论年成好坏,均须照约交租。活租,有两种。一称议租,又称看花议租。一年一议,由地主、佃农、政府三方根据当年收成情况商议交租额,1930~1940年代,渐成主要形式;抗日战争时期,用此形式约占80%。二称分租,视土地好坏,由地主与佃农按比例分成,以四六分成或对半分为普遍,也有倒四六分的。
  盐区有包租(定租)和分租两种形式。即,一是以年计租,根据上、中、下沙地不同,分别交租盐。1949年调查显示,每年每板租盐,上沙70斤,中沙80斤,下沙100斤。亦有以银元计租者,每块盐板每年付租金1元(相当于盐123斤)。另一种是采取拼晒拆账计算的,四六分成或对半分成。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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