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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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63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16
页码: 300-3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庵东镇土地制度情况,分别记述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等。
关键词: 庵东镇 土地 土地制度

内容

清、民国时期,土地为私人所有,各阶层占有土地不均,大量土地为少数地主占有。地租是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前,一般为农产品总量一半,高者有达60%以上。其后在中共领导下,推行“二五”减租,因当局维护业主利益,未真正实行。抗日战争时期,三北抗日根据地实行“二五”减租,规定交租不超过农产品收获量的37.5%,后地租大多降到21.5%~29.5%,佃农的永佃权也逐步确认。
  盐民向板主租板(包括白地)晒盐,以年计租,所产原盐缴租后,所剩无几,还有篷长、廒商扣盐资、余盐压价、克扣斤两、高利贷等盘剥,生活极度困苦。
  1951年,境域实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土改”),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村土地私人所有制。1月,庵东盐区人民政府成立土改指挥部,由时任区长石理成任指挥。3月,在崇寿乡和东一乡第一、二2个村试点;9月,全面展开;年底基本结束。首先划分阶级成分,接着按政策规定没收、征收农(盐)田、盐板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再将没收、征收所得交农会分配。其后经历农业合作化过渡阶段,共历时7年,农村土地由私人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1950年底,土地改革前夕,庵东盐区占总户数6.6%、总人口7.8%的地主和富农却占有31.9%的棉地、26.4%的盐板和30%的盐田;而占总户数35.7%,总人口31.3%的贫、雇盐(农)民却只有10.4%的棉地、7.8%的盐板和5.4%的盐田。
  地租按租佣关系,有大、小租之分。大租:是佃户直接向地主租用土地,地主有田底权,佃户只有田面权。田赋由地主承担,佃户按与地主达成的协议交纳。田面权亦称永佃权,地主不能随意抽回,田面权可以转租、抵押或出卖。小租:是佃户向拥有田面权的租户再次租入或买入的田面权,一般租期较短,仅1年或1个收获季。小租佃户须同时交纳双份地租(既要负担业主又要负担转租户的租金)。转租户称“二地主”。按租金结算方法分,有货币、实物之分。即有的以货币金额结算;有的则以实物结算,如以一定斤量的稻谷、棉花、盐交付。按租金数额确定的方式分,有“死租”“活租”之分。死租,又称定租、钉煞租、剪刀租、板租、实割、实抱租。在建立租佃关系时议定交租数额,不论年成好坏,均须照约交租。活租,有两种。一称议租,又称看花议租。一年一议,由地主、佃农、政府三方根据当年收成情况商议交租额,1930~1940年代,渐成主要形式;抗日战争时期,用此形式约占80%。二称分租,视土地好坏,由地主与佃农按比例分成,以四六分成或对半分为普遍,也有倒四六分的。
  盐区有包租(定租)和分租两种形式。即,一是以年计租,根据上、中、下沙地不同,分别交租盐。1949年调查显示,每年每板租盐,上沙70斤,中沙80斤,下沙100斤。亦有以银元计租者,每块盐板每年付租金1元(相当于盐123斤)。另一种是采取拼晒拆账计算的,四六分成或对半分成。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
  1951年,境域实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土改”),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村土地私人所有制。1月,庵东盐区人民政府成立土改指挥部,由时任区长石理成任指挥。3月,在崇寿乡和东一乡第一、第二2个村试点;9月,全面展开;年底,基本结束。首先划分阶级成分,接着按政策规定没收、征收农(盐)田、盐板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再将没收、征收所得交农会分配。
  划分阶级成分
  地主 占有农(盐)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而靠剥削为生,自解放时为起点向上推算,连续过地主生活满3年者为地主。依靠地租剥削为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雇工剥削为生,依靠把持管理祠、庙、会、社的农(盐)田及其他土地收取地租为生者和解放前连续当过3年篷长(仓长)的以地主论。有其他职业收入,但同时占有并出租大量农(盐)田,达到当地地主每户所有农(盐)田平均数以上者,应依其主要收入决定其成分,称其他成分兼地主或地主兼其他成分。地主破产之后,有劳动力不劳动,而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盐)民者仍算地主。向地主租入大量农(盐)田,自己不劳动,转租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盐)民者,称为二地主。
  富农(盐)民 一般占有农(盐)田(但也有自己部分占有或全部租入的),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和充足的生产成本,自己参加劳动,剥削收入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经常雇佣2个以上长工或有其他剥削,其剥削总量相当于雇佣2个以上长工者,为富农(盐)民。雇佣长工不到2个者,应计算其剥削总量是否超过全家一年总收入的25%,超过者应为富农(盐)民。
  中农(盐)民 一般占有农(盐)田(但有的只占有部分,另部分为租入,有的全部是租入的),有相当的生产工具,生活来源全靠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剥削别人,有的还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一般不出卖劳动力,有的对别人有轻微剥削,但非经常和主要的为中农(盐)民。
  贫农(盐)民 占有部分农(盐)田与不完全的生产工具,有的无农(盐)田,须租入土地来使用,受地租、债利及小部分雇佣劳动的剥削者为贫农(盐)民。
  雇农(盐)民 包括雇工、船工、搬运工人、赶车工人,一般全无土地与生产工具,有些有极少量土地,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者为雇农(盐)民。
  小土地(盐田)出租者 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力而出租少量盐田、盐板、农地者,应依其职业决定成分,或称为小土地(盐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论。
  没收、征收生产(生活)资料
  土改政策规定,没收地主的盐田、农地、官仓、盐板、盐具、私仓、多余粮食、多余房屋及房屋中的家具。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盐区的盐田及其他土地。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工商业的土地财产,不得没收。地主家庭中有人自己常年参加主要劳动,其自己劳动部分的盐田、农地在适当加以抽补后,应基本上予以保留。工商业者在盐区的盐田、农地、盐板、盐具和原由盐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富农(盐)民出租的盐田、农地、盐板及其与土地相连的工具应予征收。富农(盐)民租入的盐田、农地应与其出租的盐田、农地相抵计算。小土地(盐田)出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盐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数200%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出部分。如该项盐田确系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疾人等依靠该项盐田为生者,其每人所得平均数虽超过200%也得酌情照顾。保护中农(盐)民的盐田、农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分配生产(生活)资料
  所有没收、征收的棉地、盐田、盐板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除收归国有者外,均由农(盐)民协会接收,除保留占0.5%~1%土地作为机动地外,统一公平合理地分给农(盐)民所有。分配土地以村为单位进行,以全村每人土地平均数计算。分配土地前,村建立土地分配组和技术组负责丈量和分配等技术,进行土地分配计划试算。原耕作农(盐)民自有土地加租入土地超过当地人均土地平均数者,从租入土地中抽出超过数;如不及平均数者则予以补足。原耕作面积多于应得数的,允许高于平均田额5%~10%。地主多余房屋分给少房的贫苦农民时,随同分配家具。对单身雇工加倍分给土地和生产资料。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内)、革命军人均分给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并给予优惠待遇,代耕代种。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家属根据收入和生活状况,酌情分给土地。家在农村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在分配土地中予以照顾。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盐业地区和棉业地区分配办法基本相同,只不过盐业地区把盐田与盐板捆绑在一起计算,一定数量的盐田配以一定数量的盐板。
  土改后,土地为农(盐)民私人所有。为保障对土地、盐板的所有权,1952年1月,盐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并规定严禁土地买卖,杜绝土地兼并。
  第三节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村土地由私人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经历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过渡阶段,历时7年。
  生产互助组
  临时互助组,采取换工互助的形式。重活互助,轻活单干;农(盐)忙互助,农(盐)闲单干。常年互助组,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原则,主要农(盐)活全部互助。
  1952年,境域组建互助组349个,入组农户3434户,人口21325人,占总人口的45.2%。互助组时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均为私有。
  农(盐)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8月,中共庵东盐区工委组建办社工作组,指导开展办社工作。至1955年4月,境域有初级农(盐)业生产合作社(下称初级社)26个,入社农(盐)业户926户,人口5330人,正半劳动力3000人,棉地2262.07亩,盐田10850.92亩,盐板75745块。
  初级社除保留生产资料私有权和2%~5%的土地作为自留地外,其余农地、盐田、盐板全部入社,由社统一经营,根据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一般土地、劳力比例为三七或四六(即30%或40%按入社土地数量分配,70%或60%按劳力投放量分配)。
  1955年7月至1956年2月,庵东区7个乡均将初级社扩并为以乡为单位的高级社,入社农(盐)户6424户,占总数的99.3%。1957年,因农、盐业分设和乡(镇)区划调整,高级社数增至16个,入社农(盐)户7765户,占总数的99.7%。1958年初合并为12个,入社农(盐)户7093户,实现100%农(盐)户入社。高级社土地、盐板、盐田全部入社归集体所有,按人均土地的5%作自留地,耕畜、大中型农(盐)具均折价归社。由农业社组织生产,社员评工记分,实行按劳分配。至此,农村土地所有制从私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
  在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后,除已被国家征用土地外,所有农村土地(含耕地、荒地、坑塘水面地、自留地、宅基地)均为集体所有。此后,又经过1958年建立的人民公社、1983年的政社分设,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这一性质一直未变。
  第四节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土地承包经营
  1978年以后,境域农村开始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1年,实行“统一经营、专业分工、承包到劳、联产计酬”责任制。1982年,改为“专业分工、承包到劳、包干分配”责任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精神,按“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延长承包期(后称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庵东区420个生产队、14281户家庭,承包期延至15年,尚有8个(盐业)生产队根据盐业生产特点,仍实行以滩(组)为单位的包干办法,至盐改农。
  1999年11月,续签土地承包合同(称第二轮土地承包),将承包期再延长30年。至2000年初,第一轮承包到期的生产队全部完成第二轮承包合同续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土地流转经营
  1980~1990年代,大批种植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部分耕地出现弃耕抛荒现象。同时,种田能手寻求规模效益,向邻里协商转包土地。1989年开始,允许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1995年,为顺应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发展需要,倡导承包土地流转经营,使土地向有种地技能的农民或有经营水平的经营者集中,形成规模经营模式。是年,流转土地210.40公顷,规模经营面积287.20公顷,分别占总耕地面积的9.7%和13%。2011年,共有流转(出)承包耕地农户6791户,占总数的38.5%;流转(入)农户564户。
  临时借用租用土地
  1980年代开始,为支持“二户一体”(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工商联合体)发展,允许临时借用闲杂土地作设施用地。借用年限一般1年,也有2年或几个月的,借用面积以小块土地为主,借用费由借用者与被借用者协商确定,须签订借用合同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2013年,将十塘北侧围涂地开发造地地块租赁给宁波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作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用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农业生产性种植用地。12月31日,由镇人民政府作为出租方与宁波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地块界址:东至兴慈七路,南至十塘,西至陆中湾东侧,北至十一塘中心横河。总面积18.89公顷,实际可耕种农用地面积13.68公顷。租赁期限10年。租金:4年内免收,第五至第七年为每公顷每年5250元,第八至十年为每公顷每年7500元。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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