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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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633
颗粒名称: 第五编 土地
分类号: F321.1
页数: 56
页码: 300-3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庵东镇土地情况,分别记述了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等。
关键词: 庵东镇 土地 土地制度

内容

境域土地均由滩涂淤涨而成。最南端处在清雍正十二年(1734)围筑的四塘南约100米。历近300年,海岸线逐渐北移成现状。土地面积因滩涂围垦而扩大,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变动。2016年底,境域面积171.26平方千米。
  庵东历来为开垦地区,土地开发利用一直处于持续推进中。四塘至九塘新围土地,始用于晒盐,随海涂淤涨和筑塘围涂使盐区北移,南部土地先后淡化成农地。
  2001年11月,境域结束晒盐历史,盐田均辟为农地,用于种植和养殖。2000年以后,围建十塘、十一塘,所围土地均为国家所有,作为新区开发建设用地。
  1999~2016年,实施农地整理、开发造地、宅基地整理、土地复垦等开发建设项目17项,新增耕地面积2079.94公顷。在建设用地需求增长情况下,实现耕地面积占补平衡。2013年开始,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建设土地总面积1551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321公顷。
  1982~1983年,庵东区及所辖7个乡(镇)相继建立土地管理小组。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建立庵东镇土地管理所;2006年,更名为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各行政村成立土地管理小组,由分管农业副社长任组长,并配协管员。镇、村土地管理组织负责土地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按规定审查报批各类建设项目和私人建房用地;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做好违法用地查处前期工作。2000~2001年度,庵东镇被评为宁波市土地管理先进镇。1998年和2006~2007年度,镇土管所获宁波市文明国土资源(土地)管理所称号。
  第一章 土地制度
  清、民国时期,土地为私人所有,各阶层占有土地不均,大量土地为少数地主占有。地租是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前,一般为农产品总量一半,高者有达60%以上。其后在中共领导下,推行“二五”减租,因当局维护业主利益,未真正实行。抗日战争时期,三北抗日根据地实行“二五”减租,规定交租不超过农产品收获量的37.5%,后地租大多降到21.5%~29.5%,佃农的永佃权也逐步确认。
  盐民向板主租板(包括白地)晒盐,以年计租,所产原盐缴租后,所剩无几,还有篷长、廒商扣盐资、余盐压价、克扣斤两、高利贷等盘剥,生活极度困苦。
  1951年,境域实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土改”),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村土地私人所有制。1月,庵东盐区人民政府成立土改指挥部,由时任区长石理成任指挥。3月,在崇寿乡和东一乡第一、二2个村试点;9月,全面展开;年底基本结束。首先划分阶级成分,接着按政策规定没收、征收农(盐)田、盐板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再将没收、征收所得交农会分配。其后经历农业合作化过渡阶段,共历时7年,农村土地由私人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1950年底,土地改革前夕,庵东盐区占总户数6.6%、总人口7.8%的地主和富农却占有31.9%的棉地、26.4%的盐板和30%的盐田;而占总户数35.7%,总人口31.3%的贫、雇盐(农)民却只有10.4%的棉地、7.8%的盐板和5.4%的盐田。
  地租按租佣关系,有大、小租之分。大租:是佃户直接向地主租用土地,地主有田底权,佃户只有田面权。田赋由地主承担,佃户按与地主达成的协议交纳。田面权亦称永佃权,地主不能随意抽回,田面权可以转租、抵押或出卖。小租:是佃户向拥有田面权的租户再次租入或买入的田面权,一般租期较短,仅1年或1个收获季。小租佃户须同时交纳双份地租(既要负担业主又要负担转租户的租金)。转租户称“二地主”。按租金结算方法分,有货币、实物之分。即有的以货币金额结算;有的则以实物结算,如以一定斤量的稻谷、棉花、盐交付。按租金数额确定的方式分,有“死租”“活租”之分。死租,又称定租、钉煞租、剪刀租、板租、实割、实抱租。在建立租佃关系时议定交租数额,不论年成好坏,均须照约交租。活租,有两种。一称议租,又称看花议租。一年一议,由地主、佃农、政府三方根据当年收成情况商议交租额,1930~1940年代,渐成主要形式;抗日战争时期,用此形式约占80%。二称分租,视土地好坏,由地主与佃农按比例分成,以四六分成或对半分为普遍,也有倒四六分的。
  盐区有包租(定租)和分租两种形式。即,一是以年计租,根据上、中、下沙地不同,分别交租盐。1949年调查显示,每年每板租盐,上沙70斤,中沙80斤,下沙100斤。亦有以银元计租者,每块盐板每年付租金1元(相当于盐123斤)。另一种是采取拼晒拆账计算的,四六分成或对半分成。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
  1951年,境域实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土改”),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村土地私人所有制。1月,庵东盐区人民政府成立土改指挥部,由时任区长石理成任指挥。3月,在崇寿乡和东一乡第一、第二2个村试点;9月,全面展开;年底,基本结束。首先划分阶级成分,接着按政策规定没收、征收农(盐)田、盐板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再将没收、征收所得交农会分配。
  划分阶级成分
  地主 占有农(盐)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而靠剥削为生,自解放时为起点向上推算,连续过地主生活满3年者为地主。依靠地租剥削为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雇工剥削为生,依靠把持管理祠、庙、会、社的农(盐)田及其他土地收取地租为生者和解放前连续当过3年篷长(仓长)的以地主论。有其他职业收入,但同时占有并出租大量农(盐)田,达到当地地主每户所有农(盐)田平均数以上者,应依其主要收入决定其成分,称其他成分兼地主或地主兼其他成分。地主破产之后,有劳动力不劳动,而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盐)民者仍算地主。向地主租入大量农(盐)田,自己不劳动,转租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盐)民者,称为二地主。
  富农(盐)民 一般占有农(盐)田(但也有自己部分占有或全部租入的),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和充足的生产成本,自己参加劳动,剥削收入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经常雇佣2个以上长工或有其他剥削,其剥削总量相当于雇佣2个以上长工者,为富农(盐)民。雇佣长工不到2个者,应计算其剥削总量是否超过全家一年总收入的25%,超过者应为富农(盐)民。
  中农(盐)民 一般占有农(盐)田(但有的只占有部分,另部分为租入,有的全部是租入的),有相当的生产工具,生活来源全靠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剥削别人,有的还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一般不出卖劳动力,有的对别人有轻微剥削,但非经常和主要的为中农(盐)民。
  贫农(盐)民 占有部分农(盐)田与不完全的生产工具,有的无农(盐)田,须租入土地来使用,受地租、债利及小部分雇佣劳动的剥削者为贫农(盐)民。
  雇农(盐)民 包括雇工、船工、搬运工人、赶车工人,一般全无土地与生产工具,有些有极少量土地,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者为雇农(盐)民。
  小土地(盐田)出租者 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力而出租少量盐田、盐板、农地者,应依其职业决定成分,或称为小土地(盐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论。
  没收、征收生产(生活)资料
  土改政策规定,没收地主的盐田、农地、官仓、盐板、盐具、私仓、多余粮食、多余房屋及房屋中的家具。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盐区的盐田及其他土地。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工商业的土地财产,不得没收。地主家庭中有人自己常年参加主要劳动,其自己劳动部分的盐田、农地在适当加以抽补后,应基本上予以保留。工商业者在盐区的盐田、农地、盐板、盐具和原由盐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富农(盐)民出租的盐田、农地、盐板及其与土地相连的工具应予征收。富农(盐)民租入的盐田、农地应与其出租的盐田、农地相抵计算。小土地(盐田)出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盐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数200%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出部分。如该项盐田确系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疾人等依靠该项盐田为生者,其每人所得平均数虽超过200%也得酌情照顾。保护中农(盐)民的盐田、农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分配生产(生活)资料
  所有没收、征收的棉地、盐田、盐板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除收归国有者外,均由农(盐)民协会接收,除保留占0.5%~1%土地作为机动地外,统一公平合理地分给农(盐)民所有。分配土地以村为单位进行,以全村每人土地平均数计算。分配土地前,村建立土地分配组和技术组负责丈量和分配等技术,进行土地分配计划试算。原耕作农(盐)民自有土地加租入土地超过当地人均土地平均数者,从租入土地中抽出超过数;如不及平均数者则予以补足。原耕作面积多于应得数的,允许高于平均田额5%~10%。地主多余房屋分给少房的贫苦农民时,随同分配家具。对单身雇工加倍分给土地和生产资料。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内)、革命军人均分给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并给予优惠待遇,代耕代种。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家属根据收入和生活状况,酌情分给土地。家在农村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在分配土地中予以照顾。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盐业地区和棉业地区分配办法基本相同,只不过盐业地区把盐田与盐板捆绑在一起计算,一定数量的盐田配以一定数量的盐板。
  土改后,土地为农(盐)民私人所有。为保障对土地、盐板的所有权,1952年1月,盐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并规定严禁土地买卖,杜绝土地兼并。
  第三节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村土地由私人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经历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过渡阶段,历时7年。
  生产互助组
  临时互助组,采取换工互助的形式。重活互助,轻活单干;农(盐)忙互助,农(盐)闲单干。常年互助组,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原则,主要农(盐)活全部互助。
  1952年,境域组建互助组349个,入组农户3434户,人口21325人,占总人口的45.2%。互助组时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均为私有。
  农(盐)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8月,中共庵东盐区工委组建办社工作组,指导开展办社工作。至1955年4月,境域有初级农(盐)业生产合作社(下称初级社)26个,入社农(盐)业户926户,人口5330人,正半劳动力3000人,棉地2262.07亩,盐田10850.92亩,盐板75745块。
  初级社除保留生产资料私有权和2%~5%的土地作为自留地外,其余农地、盐田、盐板全部入社,由社统一经营,根据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一般土地、劳力比例为三七或四六(即30%或40%按入社土地数量分配,70%或60%按劳力投放量分配)。
  1955年7月至1956年2月,庵东区7个乡均将初级社扩并为以乡为单位的高级社,入社农(盐)户6424户,占总数的99.3%。1957年,因农、盐业分设和乡(镇)区划调整,高级社数增至16个,入社农(盐)户7765户,占总数的99.7%。1958年初合并为12个,入社农(盐)户7093户,实现100%农(盐)户入社。高级社土地、盐板、盐田全部入社归集体所有,按人均土地的5%作自留地,耕畜、大中型农(盐)具均折价归社。由农业社组织生产,社员评工记分,实行按劳分配。至此,农村土地所有制从私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
  在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后,除已被国家征用土地外,所有农村土地(含耕地、荒地、坑塘水面地、自留地、宅基地)均为集体所有。此后,又经过1958年建立的人民公社、1983年的政社分设,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这一性质一直未变。
  第四节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土地承包经营
  1978年以后,境域农村开始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1年,实行“统一经营、专业分工、承包到劳、联产计酬”责任制。1982年,改为“专业分工、承包到劳、包干分配”责任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精神,按“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延长承包期(后称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庵东区420个生产队、14281户家庭,承包期延至15年,尚有8个(盐业)生产队根据盐业生产特点,仍实行以滩(组)为单位的包干办法,至盐改农。
  1999年11月,续签土地承包合同(称第二轮土地承包),将承包期再延长30年。至2000年初,第一轮承包到期的生产队全部完成第二轮承包合同续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土地流转经营
  1980~1990年代,大批种植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部分耕地出现弃耕抛荒现象。同时,种田能手寻求规模效益,向邻里协商转包土地。1989年开始,允许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1995年,为顺应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发展需要,倡导承包土地流转经营,使土地向有种地技能的农民或有经营水平的经营者集中,形成规模经营模式。是年,流转土地210.40公顷,规模经营面积287.20公顷,分别占总耕地面积的9.7%和13%。2011年,共有流转(出)承包耕地农户6791户,占总数的38.5%;流转(入)农户564户。
  临时借用租用土地
  1980年代开始,为支持“二户一体”(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工商联合体)发展,允许临时借用闲杂土地作设施用地。借用年限一般1年,也有2年或几个月的,借用面积以小块土地为主,借用费由借用者与被借用者协商确定,须签订借用合同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2013年,将十塘北侧围涂地开发造地地块租赁给宁波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作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用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农业生产性种植用地。12月31日,由镇人民政府作为出租方与宁波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地块界址:东至兴慈七路,南至十塘,西至陆中湾东侧,北至十一塘中心横河。总面积18.89公顷,实际可耕种农用地面积13.68公顷。租赁期限10年。租金:4年内免收,第五至第七年为每公顷每年5250元,第八至十年为每公顷每年7500元。
  第二章 土地开发利用耕地保护
  1980年代开始,建设用地需求大量增加,耕地保护压力加大。庵东区、乡(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制度,先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采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实施开发造地,增加土地有效利用面积等措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一节 土地利用状况
  1950年底,土地改革前夕,庵东盐区土地总面积6815.13公顷。用于种植棉花1748.74公顷,占25.7%;晒盐4676.25公顷,占68.6%;尚有未开发利用荒地390.14公顷,占5.7%。
  1951年底,土地改革结束后,庵东盐区土地总面积7289.48公顷。用于种植棉花1944.42公顷,占26.7%;晒盐4775.87公顷,占65.5%;尚有未开发利用荒地569.19公顷,占7.8%。
  1984年底,庵东区土地总面积10312.67公顷。其中:耕地3553.95公顷,占34.5%;盐(白)地4053.30公顷,占39.3%;居民点、工矿用地936.70公顷,占9.1%;交通用地74.73公顷,占0.7%;水域面积1383.41公顷,占13.4%;特殊用地1.50公顷,占0.01%;尚有未开发利用地309.08公顷,占3%。
  1988年,土地资源调查显示,庵东区尚有可开发利用土地827.12公顷。其中:荒地649.27公顷,闲散废弃地177.85公顷。
  1993年4月,庵东镇土地总面积6326.24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723.16公顷,占43%;园林用地3.53公顷,占0.1%;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269.12公顷,占20.1%;交通用地115.49公顷,占1.8%;水域面积1529.77公顷,占24.2%;未利用土地685.17公顷,占10.8%。
  2008年,庵东镇土地总面积6345.58公顷。农业用地4248.75公顷占67%。(其中:耕地3356.17公顷,占52.9%;园林地32.53公顷,占0.5%;其他农用地860.05公顷,占13.6%)。建设用地1676.50公顷,占26.4%。〔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369.80公顷,占21.6%;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127.79公顷,占2.0%;水利设施用地178.91公顷,占2.8%〕。其他土地420.33公顷,占6.6%。
  2011年,原属新浦镇、崇寿镇、周巷镇的八个村连同已围垦的73.72平方千米土地划归庵东镇管辖,境域土地总面积增至171.26平方千米。其中,镇辖23个行政村拥有土地面积9845.70公顷。农业用地6120.30公顷,占62.2%;集镇建设用地849.28公顷,占8.6%;村庄建设用地1419.16公顷,占14.4%;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967.90公顷,占9.8%;公路交通用地282.63公顷,占2.9%;其他(风景、采矿、滩涂、林地、草地)用地206.43公顷,占2.1%。
  2016年,镇辖 23个行政村拥有土地面积 9349.85公顷。农业用地 4876.08公顷,占52.2%;集镇建设用地 887.36公顷,占9.5%;村庄建设用地 1470.48公顷,占15.7%;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329.56公顷,占14.2%;公路交通用地670.79公顷,占7.2%;其他(风景、采矿、滩涂、林地、草地)用地 115.58公顷,占1.2%。
  第二节 耕地保护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年11月,镇人民政府制定《庵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限:2006~2020年,2005年为基期年,2020年为目标年。规划范围:时庵东镇行政管辖范围的全部土地,总面积6343.33公顷。
  规划目标:至2020年耕地保留量3236.8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845.91公顷,标准农田建设面积211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950.95公顷内。其中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88.85公顷内,新增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8公顷内,新增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82.97公顷内。土地整理复垦目标:耕地补充任务为76.32公顷,新增(增减挂钩)任务为127.20公顷。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48.64平方米以内,人均农村建设用地控制在109.23平方米以内。
  2011年,行政区划调整后,镇人民政府将2010年11月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2016年2月24日,《庵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1993年,镇人民政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农田保护区面积2047.80公顷,保护率93.3%;二级农田保护区面积84公顷,保护率3.8%。1999年,镇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建设留用地进行调整。基本农田增51.44公顷,减35.14公顷,净增16.30公顷;一般农田增31.89公顷,减 3.78公顷,净增 28.11公顷;建设留用地增 9.58公顷,减 9.58公顷,增减持平。
  2010年,镇人民政府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规划(2006~2020年)。本轮规划,市下达庵东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为 2845.9 1公顷。
  耕地面积占补平衡
  1999年开始,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1999~2006年,主要通过开发造地、土地整理两种方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2007年以后,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省人民政府规定复垦后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1997~2010年增减相抵后净增耕地面积649.59公顷。
  耕地保护措施
  2012年3月,镇人民政府与所辖各行政村党总支部、经济合作社(股份制经济合作社)分别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职责,明确追责条款。各村耕地确保面积如下:振东村63.73公顷、宏兴村103.72公顷、元祥村108.06公顷、马潭路村278公顷、下一灶村409.18公顷、浦东村75.12公顷、富北村181.87公顷、海南村143.16公顷、三洋村250.96公顷、新东村251.02公顷、新舟村290.07公顷、马中村374.88公顷、兴陆村238.73公顷、富民村301.45公顷、新建村188.99公顷、江南村270.25公顷、海星村324.77公顷、华兴村306.48公顷、虹桥村333.50公顷、桥南村270.00公顷、珠江村269.58公顷、路湾村289.07公顷、西三村275.48公顷,全镇合计5598.07公顷。
  2012年3月,镇人民政府与所辖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各村基本农田确保面积如下:振东村39.69公顷、宏兴村65.84公顷、元祥村31.34公顷、马潭路村228.61公顷、下一灶村180.75公顷、浦东村31.31公顷、富北村144.50公顷、海南村61.17公顷、三洋村33.19公顷、新东村213.15公顷、新舟村257.99公顷、马中村305.88公顷、兴陆村162.29公顷、富民村229.68公顷、新建村101.84公顷、江南村154.16公顷、海星村102.09公顷、华兴村252.46公顷、虹桥村183.12公顷、桥南村231.44公顷、珠江村331.75公顷、路湾村259.78公顷、西三村249.51公顷,全镇合计3851.54公顷。
  2012年6月,镇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管理责任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设置保护标志牌,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实行属地管理,即由所在村负责管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第三节 土地开发整理
  盐田改农地
  随着滩涂淤涨,海岸线北移,新涂垦为盐田;另一方面,一条条新海塘围筑,促使塘内盐田加速淡化,渐趋利于农耕,盐民便将部分盐田改造成为农地。民国 35~37年(1946~1948),兴筑七塘,塘南有盐田 326.34公顷。 1951年,开始养淡,五年后视盐田淡化程度陆续改为农地。至1958年,七塘以南盐田消失。
  1960年代中期,七塘以北盐田开始改农。1965年12月,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西三人民公社要求,同意1966年春将该社第一、二、三生产大队33.33公顷低产盐田改为农地;1970年,区革命领导小组向县报告,要求在保持原有盐田面积的前提下,将西三人民公社陈家路以西,西二、西一、东一和东二人民公社靠近七塘部分不宜制盐的老法生产盐田及东三人民公社零星盐田逐步改为农地。此后,盐改农在境域七塘以北逐年开展。
  1979年前,盐改农资金由群众自行负担。1979年起,采取群众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盐改农进程加快。至2001年11月,境域盐田全部改农,庵东晒盐历史结束。
  农地开发整理
  盐改农初期,土壤未得到根本改良,返咸现象十分普遍,加上向南(姚江)排水能力逐年减弱,境域中部泄水受到影响,制约土地产出水平。1975年冬至1977年春,庵东镇首先开展以平整土地、加强农田基本建设为内容的低产畈(地)改造,先后建成“三五畈”“庵北畈,共平整土地233.33公顷。新掘江河6条,长4462米;新建桥梁8座、节制闸2座;迁移房屋531户,958间。挖掘土方481620立方米,投用石材6710吨。1983年,西一、西二、庵东3个乡(镇)联合启动以农田基本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低产贩改造。兴建排涝出海闸6座,拓宽西二乡三八江和西一乡高王路江,新建电力排涝站2处及配套工程,兴建节制闸8座、船闸5座、电动车坝3座,迁移机埠12座,新建桥梁16座,整治内河32千米,拆迁民房250间。投资367.40万元,工程历时3年,1986年底全部完成,受益面积5400余公顷。
  1989年,庵东区启动以乡、村、队三级江河配套建设为重点的咸碱荒地开发(低产地改造)工程。涉及时境内5个乡(西一、西二、西三、东一、东二乡)18个村。开挖10米以上江河60条,总长72.40千米,挖土方99.10万立方米,新建行人桥21座,节制闸、排涝闸各2座,修建机耕道路8.75千米,完成改造低产田615.93公顷,开发宜农荒地346.67公顷。总投工33.58万工,总投资248.78万元,其中,由市支付项目投资120万元,乡、村及社员(投工)支付项目投资128.78万元。
  1990年底,工程基本完工。
  1997年,因杭州湾海水淡化和海岸线北移,盐业面积继续减少,有盐荒地800余公顷。
  为开发土地资源,实施宜耕荒地综合改造项目(工程)。项目涉及掘船、富强、天灯、陆中、杭湾、钱江、大桥、崔北等8个村,总面积702.27公顷。新造耕地490.20公顷。工程包括建造机耕路36870米、桥89座、机埠18座、排涝站1座、节制闸12座,开挖镇、村两级河道56050米、田间沟渠113124米,完成土石方250余万立方米。工程分3期实施:一期自1997年11月至1998年5月,实施废盐荒地改造,造地390.93公顷;二期由1998年6月至12月,实施盐田改造,造地99.27公顷,同时拓宽八塘江;三期从1999年底开始,实施东一水库改淡,联通全镇水系。总投资2912.19万元,宁波市和慈溪市各下拨600万元,其余自筹。
  1999年,高王路、水中湾、水南和湾东等4个村开展农地整理项目(工程)。先后整理农地395.33公顷,共挖掘河道土方41万立方米,平整土地土方41万立方米,修筑机耕路18.50千米,新建公路桥1座、机耕路桥14座和内河泵站7座。总投资526.73万元。2000年9月,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增加有效耕地104.22公顷。
  2001年5月10日,庵东镇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召开评审会,报国土资源部立项。是年,镇在陆中湾以西整理农地722.62公顷,内容包括平整土地20公顷,修掘河道、渠道土方10000多立方米,建设机埠1座及电力线路700米,铺筑机耕路500米等。增加有效耕地126.44公顷,建成标准农田577.94公顷。
  2002年,实施庵东镇第二期农地整理项目,整理农地1343.67公顷,增加有效耕地261.36公顷,建成标准农田1166.47公顷。
  2013年,开始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工程实施后,使农业基础设施档次得到提升,耕地利用率、产出率得到提高,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一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范围涉及西三、路湾、珠江、桥南等4个村,建设土地总面积728.07公顷,其中基本农田605.13公顷。主要建设内容:灌排沟渠修掘、衬砌、田间道路维修。2013年12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总投资1009万元。
  第二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于2014年8月开始。范围涉及西三、路湾、虹桥、华兴、马潭路、下一灶等6个村,建设土地总面积822.73公顷,其中基本农田716.20公顷。主要建设内容:河道疏浚6840米,沟渠修掘4423公顷,河道砌砍435米,机耕路维修26310米,路面硬化6360米,修建机耕桥5座。2014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总投资1303万元。
  土地复垦
  境域居民传统建房多以一家一户分散建造,过量占用土地资源。2005~2009年,分期实施村庄宅基地整理项目。项目面积115.83公顷,投资5110.97万元。拆迁330户,建筑面积66307.66平方米。安置413户,建筑面积94952平方米。项目实施后增加耕地指标111.54公顷。
  2010年5月,实施八塘废弃土地复垦整理项目。项目面积10.78公顷,投资500万元,该项目实施后增加耕地指标10.68公顷。
  2015年,实施华兴、虹桥、桥南、西三等4个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总投资487万元,项目实施后增加耕地指标7.22公顷。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既要尽量满足各类建设用地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又要按政策规定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
  建设用地分国家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私人建房用地。1986年初,开始征收造地费,后改为征收开垦耕地费。1982~1991年,庵东区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12.62公顷,年均1.26公顷;1992~2016年,庵东镇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542.93公顷,年均21.72公顷。
  第一节 建设用地类型
  国家建设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按照用途不同,大体可分为商服用地(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和特殊用地7类。
  1970年代及以前,对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档案未见详细资料,唯见国有企业庵东电厂、浙东化工一厂选址庵东,分别用地0.57公顷和4.60公顷。1980年代以后,用地审批资料完整。1982~1991年,庵东区实施国家建设用地项目51项,用地5.57公顷,年均0.56公顷;1992~2016年,庵东镇实施国家建设用地项目212项,用地面积396.81公顷,年均15.87公顷。
  集体建设用地
  1970年代及以前,社队兴办集体企业或集体事业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没有具体的政策、法规,多采用协商租用等有偿使用方法,使用生产队土地。或由企业(事业)兴办者(集体)承担该土地的产量包干任务及经济补偿;或吸收用地生产队劳动力进企业务工。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乡镇集体用地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大体可分为乡镇企业用地、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宅基地3类。
  1982~1991年,庵东区实施集体建设用地项目50项,用地7.05公顷,年均0.71公顷;1992~2016年,庵东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项目274项,用地面积146.12公顷,年均5.84公顷。
  私人建房用地
  1987年始,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面积作出限制,小户(1~3人)每户不超过75平方米,中户(4~5人)每户不超过110平方米,大户(6人以上)每户不超过125平方米。
  1983~1991年,庵东区审查批准私人建房10046户,用地80.01公顷,年均8.89公顷;1992~2002年,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私人建房5817户,用地50.54公顷,年均4.59公顷。2003年开始,按村庄建设规划,集中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至2016年,审查批准新农村建设用地项目52项,用地61.97公顷,年均4.43公顷。
  第二节 建设用地审批
  审批权限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在1970年代及以前,档案记载不详。1987年,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0.2公顷以下,非耕地0.67公顷以下,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0.20公顷以上至0.33公顷,非耕地0.67公顷以上至1.33公顷,由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0.33公顷以上至66.67公顷,非耕地1.33公顷至133.33公顷,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非耕地133.33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常年固定蔬菜基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国家建设需要确需征用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补足新菜地。
  1999年,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上,报国务院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集体土地征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006年开始,未利用地纳入转用范围。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的审批权限 1987年,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经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需要占用集体耕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使用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992年,农村私人建房户使用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使用非耕地(含原地翻建、原地扩建、另置杂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审批程序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988年,为持有当年批准的基建计划,向市土管局领取征用土地呈报表(使用土地呈报表)。用地单位根据申请用地面积和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地点,与村委会商定有关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签订用地协议。由乡(镇)审查同意盖章,报送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1992年,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1996年8月开始,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凭图审批。其程序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报批时,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领取选址书,经初审同意后,组织实施选址,确定并标出用地位置和范围,由市土地管理局组织测绘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计算各类土地面积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后审核签发选址书。报市以上的审批项目,需凭建设留用地变更登记表,附选址书、土地利用现状图审核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项目,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999年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分批次报批,再分项目编制。供地程序是: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即“一书三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书三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书三方案”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进行供地,除符合规定可以集体使用、行政划拨、协议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进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也实行分批次报批,再分项目供地。拟定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即“一书二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民国时期,土地私有,在自有土地上或通过买(租)地或利用荒地建造房屋、搭建草舍,毋需办理审批手续。
  1960年代开始,私人建房逐年增多。1962年,社员新建房屋的地点由生产队统一安排。
  1981年,不准侵占社队土地或在自留地上擅自建房,如确需占用耕地的要经过生产队社员讨论通过,由人民公社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983年,开始实施私人建房审批制度。1984年以后,审批程序渐趋完善。1988年,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包括原地翻建),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需要占用集体耕地,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使用耕地的(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可种植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土管所审核,报市土管局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土管所、市土管局备案。城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利用原宅基地建房,报区土管所批准。
  1992年开始,实施按用地指标审批制度。年初由市下达当年用地(耕地、非耕地)指标,区、镇将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村。由村根据上级下达的用地指标和村民建房申请,经村民评议后由集体讨论确定该村建房户。由村填报建房户安排方案和私人建房占用耕地、非耕地安排申请表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待村级建房户安排方
  续表注:2003~2011年用地中包括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高等级公路工程、杭州湾新区建设、滩坑水库移民安置等6个项目,用地面积143.30公顷,其中,耕地104.99公顷、非耕地38.31公顷。
  案批准后,再由经批准安排的建房户逐户填写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土管局审批。使用非耕地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管局备案。
  2011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是:村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户填写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并予初审和公示后,把审批表、规划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资料统一组件上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踏勘、绘制平面图,核定具体规划要求,报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并将资料移交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性质进行审核;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市人民政府,并作出批准决定,逐户落实。
  2003年以后,按村庄建设规划,集中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旧村内除对原有住宅进行必要的维护外,不再新建住房。至2016年审批新农村建设用地项目52项,总用地面积61.97公顷,其中耕地55.89公顷,非耕地6.08公顷。
  2014年调查显示,全镇用于住宅建设用地592.40公顷,其中房屋占地面积308.53公顷,庭院占地283.87公顷。户均住宅用地面积265.50平方米,人均住宅用地87.63平方米。
  第三节 土地征用
  征地程序
  1987年,国家、集体、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须持当年建设项目文件申请征(使)用土地,经村、乡(镇)、区审查后报县土管部门审核,并按省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审(报)批手续。
  1995年,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除个人建房用地)实施统一征地办法,即国家、集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土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与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商并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2003年,土地征用程序为: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拟征用地块组织征地调查;征地调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同时,用地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征用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上述两方案经批准后,在镇、村依法予以公告;镇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2009年,土地征用程序为:建设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申请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开始实施征地工作;镇人民政府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程序向被征地村发出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开张贴;市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测量成果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同时,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征收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镇、村公告,听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 1958年1月6日,国务院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当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2~4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遇有因征土地,必须拆除房屋的情况,应该保证原来住户有房屋居住的原则下给房屋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者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偿费。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如果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认为社员生活没有影响,不需要赔偿,并经当地县级人民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发补偿费。1959年,浙东化工一厂征用庵东管理区土地69亩,经协商以常年产量2年的产值计算补偿(补偿金额不详)。
  1987年,国家建设征用耕地补偿标准:庵东镇规划区内每公顷3万元,庵东镇规划区外和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乡每公顷2.4万元。后随物价变动,经济作物收入提高,相应进行调整。2003年,规定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8~10倍。同时,实行区片综合价。庵东镇规划区内每公顷24.90万元,规划区外每公顷21.75万元;杭州湾新区每公顷21.75万元。此标准延续至2008年。2009年1月1日始,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庵东、杭州湾新区土地补偿费每公顷33万元。
  劳动力安置 1987年,征用、使用耕地,用地单位应安置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村劳动力,不安排招工的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征用1亩耕地,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力为县属集体长期合同制工人。对征用土地不足1亩招工最低面积标准,庵东区为0.8亩。1992年,改变劳动力安置办法,规定征用土地一律不安置土地征用工,改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1987年始,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庵东镇规划区内每公顷7.50万元,庵东镇规划区外和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乡每公顷6万元。1999年9月至2003年5月,安置补助费分为三档。七塘以南每公顷27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各13.5万元);七塘以北至中心横江每公顷24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各12万元);中心横江以北每公顷18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各9万元)。2003年5月至2008年底,安置补助费分为两档。七塘以南每公顷37.5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12万元、土地补偿费25.5万元);七塘以北每公顷32.7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10.95万元、土地补偿费21.75万元)。2009年1月1日以后,境域安置补助费统一为每公顷63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30万元、土地补偿费33万元)。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公顷90.3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43.35万元、
  土地补偿费46.95万元)。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是用地单位对征用耕地上种植作物补偿。根据有苗补偿、无苗不补原则,补偿标准一般为当季作物产值,对于抢种抢栽种植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等设施,按谁有补谁的原则,由具备资质评估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标准折价计算补偿。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筑物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方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总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1986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法制轨道。1991年后,随着乡镇企业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量急剧上升。1993年开始,乡镇企业新用土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出让。1995年初,村办企业也列入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出让范围。1996年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新农村建设、村三产及标准厂房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类。划拨使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等。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分为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 1993年前,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形式供应,用地单位以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为主。1993年开始,国有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不再划拨使用,划拨用地主要为国家机关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2001年划拨使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1990年8月,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
  此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分为“划拨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类。1993年,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新用土地列入有偿出让范围;1995年初,把村办企业用地列入有偿出让范围。2002年4月,明确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不包括工业用地。自此,除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其他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供地,其中房地产项目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2006年9月16日起,对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0年,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并允许转让、出租、抵押。1994年,进一步明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节 土地使用费
  收费项目用地收费按使用土地性质、类别、用途、期限等情况分为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国有土地出让和农村私人建房四种类型。行政划拨用地收取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造地费(耕地开垦费)、粮食差价费等税费;使用集体土地除付村征地费外,其他项目参照行政划拨用地标准收取;国有出让土地协议方式出让的在收取税费基础上,另外收取土地出让有偿使用费和造地专项基金,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按成交额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价款在扣除税费后部分作为土地出让金;农村私人建房减半收取耕地占用税、造地费和土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费 见本章第三节“征地补偿”目。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庵东镇每公顷7.5万元,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乡每公顷6万元。1992年3月起,改为按平方米计算,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2008年6月,调整为每平方米45元。农村居民建房减半征收;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造地费 1987年,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及私人建房,凡占用耕地均应缴纳造地费。收取标准为庵东镇每公顷15000元,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乡每公顷7500元,农民建房按每公顷3750元标准缴纳。造地费主要用于垦造耕地、园地,农田建设与改造低产田等。2001年始,征收耕地开垦费,取消造地费。
  耕地开垦费 2001年1月,开始对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2008年6月始,调整为每平方米28元。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粮食差价费 1989年,建设占用耕地按每公顷9万元缴纳粮食差价款,专项用于因征地造成“农转非”人口粮食统销供应量的亏损补贴。2001年,随着完全放开粮食价格,此项收费取消。
  土地有偿使用费
  1992年,庵东镇规划区内房地产、商业(金融、个体户)和工业(市场)协议地价分别为每公顷22.50万元、22.50万元和15万元,规划区外每公顷减少7.50万元。
  1994年1月1日始,调整协议出让土地的有偿使用费标准。调整后房地产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公顷52.50万~105万元,商业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公顷45万~135万元,工业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公顷15万~30万元。
  经营性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中标价格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工业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也按中标价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四章 地籍管理土地执法
  清、民国时期土地(所有权)可自由买卖,各个时期的土地价格不同。
  198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保护。1988年,开始土地登记工作,对城镇土地使用权进行申报登记。1989年,实施地籍管理制度,开展地籍登记和发证工作。
  1980年代,由区、乡(镇)土地管理小组负责土地执法监察。1989年,市组建土地监察机构,区、乡(镇)配备土地监察人员,专事辖区内土地执法监察工作。1992年,镇土管所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执法监察,每年确立一个重点整治主题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用地进行非常态化查处。1997年后,镇土管所土地执法监察,查处违法用地开始规范化、常态化。2009年3月,成立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庵东中队,形成土地监察网络。2012年3月,与镇城管监察中队合署为庵东镇综合执法中队。
  第一节 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主要是权利登记,目的是确定土地权属,维护土地交易秩序,加强土地管制,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及其权利合法性证明。权利合法性证明主要是权属性质和权属来源。
  登记的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权属来源: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要条件。
  土地权属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属于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沿用下来的土地,国家划拨的国有土地,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使用依照国家政策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国家入股、国家出租或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其他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由农民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入社转集体所有的土地。1960年规定的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和滩涂等。除国家所有以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和善意占有集体闲置20年以上的为占有者集体所有,与国家或集体交换的土地,乡、镇集体企业已经合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属乡、镇集体农民所有。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农村企事业单位集体土地使用。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是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权属性质。
  土地登记程序
  程序: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证书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要提交的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单位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提交权属证明;5.需缴纳土地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证明;6.需提供图件资料的,应提供有资质土地勘测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测绘资料;7.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初始登记发证
  1988年11月,开始实施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1989年,开始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城镇权属调查由点到面铺开,地籍测量也逐步推开。至1994年底,地籍初始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1995年,在地籍初始登记发证全面完成基础上,地籍工作转为日常地籍管理,开展地籍变更调查,变更登记发证。
  此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2016年6月23日,正式开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当月境域办结并发放第一本不动产证。是年底,办结并上报审批资料 133宗,发证 32本。
  第二节 地价
  清、民国时期地价
  清光绪年间(1875~1908),境内盐地民间交易价约为每亩 11.54两银,时盐地交易税率约为 3%。
  土地等级评估
  2001年,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估试点工作。2003年,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对象及范围为全市非农建设用地,更新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9月1日,明确基准地价为各土地级别一定年期平均土地使用权收益价格,由级别价、线路价、楼面地价、通天地价等不同表达方式和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类型价格体系组成,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设定。地价内涵构成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益(纯土地出让金)、征地费用和开发费。土地使用期为法定最高年限。2010年4月,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更新后的全市城镇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09年9月1日。
  2003年,庵东镇基准地价:一级地范围,东至陆中湾江,南至镇南横路,西至庵余公路,北至七塘公路,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950元,住宅450元,工业250元。二级地范围,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670元,住宅360元,工业220元。三级地范围,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35元,住宅250元,工业180元。
  杭州湾新区统一地价为每平方米75元。
  2010年,市人民政府调整基准地价。
  2016年,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杭州湾新区分局编制完成了宁波杭州湾新区基准地价更新评价成果,将基准地价予以调整。
  第三节 土地执法监察
  法规宣传
  1982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86年6月25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县人民政府发布《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1989年起,每年9月份开展土地管理法和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及宣传月活动。1991年,国务院规定每年 6月25日为 “全国土地日”。1992年,国务院规定每年 6月为土地管理宣传月,与全国土地日合并进行土地法规宣传。
  执法查处
  1984~1991年,庵东区查处“二户一体”违章建筑222处,违章建筑面积5186.80平方米。其中拆除32处996.20平方米,没收190处4190.60平方米,没收作价款7062.60元。查处私人建房违章1101户,违建建筑面积11849.90平方米。对其中41户,违(超)建面积872平方米,予以拆除处理;对其中85户,违建面积269.80平方米,作没收处理,没收作价款10080元。
  1993~2010年,庵东镇查处建设项目违法用地34个,违建建筑面积20140平方米,拆除3500平方米,收回土地2000平方米。其中23处99平方米作没收作价处理,收取没收作价款6388元,另处罚金12420.8元。查处“二户一体”违章建筑87处,3434.96平方米。查处私人建房违章445户,违建建筑面积6796.69平方米。对其中13户288.90平方米作拆除处理,273户1710平方米作没收作价处理,收取没收作价款141949.91元,另处罚金6838元。
  2011年,查处违法(章)用地项目15个,总用地面积75479.18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29350.53平方米,建筑面积37813.53平方米,其他(道路、堆场、晒西场)占地面积11360.39平方米。处没收1项,责令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14项,处罚没款1165345元。
  2012年,开展“打非治违”(打击非法生产场所,治理违章建筑)专项行动,拆除钢结构建筑16处21042.54平方米、简易棚屋7处4569.35平方米、活动板房7处512平方米、小屋30处8081.44平方米,13家企业进行打非治违专项整改。
  2014年,办理涉土地信访10件,查处土地权属纠纷34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面积13.21万平方米。
  2015年,卫片执法检查,涉庵东镇74个图斑21.51公顷,其中合法用地11个图斑9.31公顷,设施农用地14个图斑3.20公顷。违法用地49个图斑9.01公顷(耕地4.83公顷、非耕地4.18公顷)。对6个图斑0.85公顷进行全部整改,对43个图斑进行部分整改,整改面积8.15公顷。
  2016年,办理涉土地信访31件,其中个访29件,群访2件。查处违法用地81处15241平方米。实施国土资源“掌上一张图”系统管理办法。召开系统操作培训会,镇村将掌上一张图电子技术运用到土地日常管理、动态巡查、卫片执法、土地利用等各项国土管理工作中。辖区23个村及镇属相关工作人员配备掌上一张图,并签署了保密协议。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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