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育政策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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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59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生育政策与实施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13
页码: 159-1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庵东镇生育政策与实施情况,解放后至1960年代中期,为境域第一次人口增长高峰期。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生育工作开始由无计划逐渐向有计划转变。
关键词: 庵东镇 生育 生育政策

内容

生育政策
  解放后至1960年代中期,为境域第一次人口增长高峰期。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生育工作开始由无计划逐渐向有计划转变。
  但受“多子多福”“人丁兴旺”等传统思想影响,计划生育成效不明显。1964年后,庵东区及各人民公社建立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时对一对夫妇生育孩子的数量未作严格限定,人口仍呈高出生率、高增长率态势。1965年,党和政府提出“一个不少,二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生育工作时断时续,人口增长失控。1966~1971年,出现第二次人口增长高峰期。1970年代初,再次强调“一个不少,二个正好,三个多了”为最理想的生育要求,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得到控制。1973年,倡导生育“晚、稀、少”(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两个孩子年龄间隔4~5岁,每对夫妇不超过两个孩子),制订“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即法定婚龄再推迟2~3年结婚,婚后女子满24周岁后生产,只生一个孩子,第一胎与第二胎之间相隔3~4年以上)政策,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进一步得到控制。
  1979年始,逐步从原来的“晚、稀、少”过渡到一对夫妇最好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两个上来,并对晚婚年龄、二胎生育间隔、独生子女待遇作出新的规定。1980年10月后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农村,第一胎是女孩,可生第二胎,二胎间隔按生育计划而定,严格控制二胎和多胎。当年,全区的出生率由1979年的16.24‰下降到8.47‰,一胎率达到81.57%,自然增长率在3.42‰以内,为开展计划生育以来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最低的一年。
  1981年开始,出生人口由县下达指标,人民公社(镇)根据育龄妇女数量下达到各生产大队(居委会)。基层按出生计划数排队分配,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力避盲目生育。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11月,写入新修改的宪法,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此后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得到有效控制。1984年,全区出生率10.14‰,自然增长率5.52‰,少育率96.93%,一胎率97.78%。
  1990年,《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简称“市办法”,下同)规定,生育安排按“双轨”(即生育既要符合政策,又要按计划指标)控制原则,实行生育政策、指标、对象“三公开”。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必须在生育规划内,方可怀孕。严禁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怀孕者落实补救措施。男女双方到达晚婚年龄后或一方为大龄(男28周岁、女26周岁)、一方到达法定年龄的,方可安排生育第一胎。对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办法”规定、照顾生育第二胎的对象,第一、二两胎的间隔时间,必须在6年以上。流程为:夫妇双方共同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单位)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区公所批准—按计划安排生育指标。同时,生第二胎的对象,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所有奖励费、签订好二胎生育合同。
  1996年,“市办法”规定: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禁计划外生育。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批准再生育1个子女的,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外,均需收取600元的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怀孕后审批的为800元);经宁波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批的,农民和居民分别缴纳800元和1500元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
  2000年,取消人口出生指标,全面按生育政策安排出生。
  2002年9月,执行新制定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双独二胎”政策。对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同时,允许女方在28周岁以上、符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2007年9月,执行第一次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消二胎生育间隔限制。
  2014年1月,第二次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过去只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改为只要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就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6年1月,第三次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同时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但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计划外生育处罚政策
  1990年,“市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国家干部、全民、大集体职工、民办教师等计划外生育,除按规定罚款和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5年内不发给奖金,不晋级,不分配住房,并予以政纪处分,直至除名。党团员计划外生育,所在党、团组织作出相应处分。对违反生育政策者,在农村调整承包田、地、渔塘、果园和安排建房用地,城镇分配住房面积时,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均不能列入人口数计算;对违反计划生育夫妇及造成计划外生育负有一定责任者,5年内不批准建房。对原以独生子女名义审批的宅基地予以收回,对已建房的按超平方有关规定处罚;对计划外生育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机动车辆(船)驾驶员,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扣证,直至吊销证件;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罚款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工不得低于4000元,农民不得低于3000元,计划外多胎加倍处罚;对未满规定间隔生育的,罚款总额每年不得低于1000元,直至间隔期满止。对未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干部职工夫妻双方,处以不低于3000元罚款;农民不低于2000元的罚款。对已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罚款总额干部职工不低于1500元,农民不低于1000元。
  1996年,修改后的“市办法”,对计划外生育的,严格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标准,起点一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非农业户口的为5000元,农业户口的为3000元。
  2000年,镇人民政府与各办事处、村(居委)、企业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奖惩措施,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2007年4月,执行《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对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除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5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资格。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表撤销党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影响较大的先进和荣誉称号。9月,根据第一次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的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7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9年9月,对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额度作出调整:农民为上年人均收入的2~4倍,城镇居民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
  2016年,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及征收决定书告知11例,征收17.3万元,其中全额征收1例、部分征收4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7例,其中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实体终结1例。
  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的父母,2002年开始,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慈计生局〔2003〕19号文件规定,原未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在1971年后出生的对象仍可以申领,但领证前相应的待遇不再补发)。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每年奖励100元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由父母双方工作单位各承担50%发给,一方无工作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额发给。奖励年限至子女满14周岁为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当事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2002年开始,按照新制定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奖励。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2003年开始,取消原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和无业居民夫妻发放的一次性90元奖励费;对已落实长效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发给每年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费(2014年调整到每年120元)。奖励费由市、镇二级财政共同承担并发给(庵东镇根据慈人口计生〔2014〕21号文件,经费由庵东镇财政自行安排)。
  对“双农独女户”(可生育二胎而放弃指标,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农户)颁发荣誉证书,父母纳入独生子女养老金保险,财政负担10%的养老保险金;1996年,增加一次性奖励300元;2003年一次性奖励提高到2000元。1990年以来,境域自愿放弃第二孩生育指标的双农独女夫妇有1780对。
  2005年开始,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制度。对当事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现有1个子女或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对象,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扶助金。
  2007年1月1日始,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夫妻实施特殊扶助金,49周岁到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80元,待满60周岁后,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2008年1月1日始,特殊扶助金对象扩大到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49周岁到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按每人每月150元发给,其他对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2009年3月开始,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直到亡故为止。2011年,境域领取奖励扶助金的有899人。
  2014年起,根据关于完善宁波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制度的补充意见规定,对扶助对象与标准作了修订,将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的特殊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后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对象特殊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800元。是年,全镇新增奖扶对象515人(特殊扶助11人),累计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911人,年总金额300余万元。
  2016年,执行第三次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该条例规定外的其他奖励。是年,全镇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2823人,金额438万元,其中特殊扶助金发放对象147人,金额115.92万元。
  节制生育
  节制生育含避孕和绝育。解放以前和解放初期,节制生育者,多采用安全期避孕或堕胎。1950年代中期后,从集镇开始,先后使用避孕套、节育环、避孕药具、避孕针等手段避孕。1963年,逐步施行放环。1968年后,逐步推广避孕药。1973年后,逐步推广长效避孕针。对于不慎有孕者采用人工流产手术。1950年代中期后,开始绝育手术。1957年,提倡自愿绝育,多采用“复式结扎法”。1963年起,普遍改用“复式小切口结扎法”。1963年后,开始提倡男子绝育,只因男子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又受传统观念影响,男子绝育率很低。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生育节制均采用自愿方式,对人口增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出生率仍居高不下。1970年代末期开始,出生率控制加严,避孕节育率大为提高。
  1981年开始,各人民公社(镇)按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的指标控制人口。是年,庵东区节育率85.16%,自然增长率9.32‰,一胎率87.88%。
  1988年开始,实施避孕为主方针,避孕药具由各乡(镇)、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免费发放。1990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按“市办法”文件规定,对已婚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终止妊娠;计划外怀孕人员,自觉主动地落实终止妊娠措施;经教育后拒不执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单位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终止其妊娠。生育一孩的妇女必须在产后3~6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环;照顾生育二孩的夫妇,必须有一方在产后1个月内落实好绝育措施。
  1996年,执行“市办法”规定,对育龄夫妇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必须在产后42天至3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第二个子女(含再婚、双胞胎以上)的,夫妻必须有一方在产后1个月内落实结扎措施。经鉴定不宜放环、结扎的,应落实好其他可靠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人员,采取坚决措施终止妊娠。
  1998年,施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知情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有:男女结扎、放置宫内节育器、短长效避孕药、避孕针、避孕套、皮下埋植、外用药)试点。此后知情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取代强制放环结扎。
  2000年,计划生育符合率99.50%以上,避孕节育率达90%,当年出生一孩妇女放环率和当年出生二孩妇女结扎率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8.28‰和2.06‰以内。
  2001年10月,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施行,镇内有70%以上的村开展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落实可靠节育措施。
  2002年,对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镇人民政府按标准预征社会抚养费。
  2003年始,推行以技术服务为主,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全程优质服务,实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干预、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
  2011年,境域已婚育龄妇女14692人,落实避孕措施13287人,其中男性结扎14人,女性结扎2148人,放环人数6612人,药具避孕4511人,其他2人。人工流产161人。避孕节育率90.44%。
  2016年,境域育龄夫妇12680对,落实避孕措施11084对,节育率87.41%。
  晚婚晚育
  1973年开始,提倡晚婚,1978年普遍推广。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文件规定:凡国家机关、全民和县属集体工厂、企事业单位干部和正式职工以及庵东等4镇城区的居民,男性晚婚为26周岁,女性为24周岁。男女双方如有一方未满年龄的即不准结婚。
  1982年,开始推行晚婚政策。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对晚婚晚育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城乡未婚男女青年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1983年,庵东区晚婚率为40.83%。
  1987年,庵东区根据中共慈溪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晚婚晚育工作的调整,对已达到结婚年龄,且一方为大龄青年或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男女青年,订立晚育合同,缴纳晚育保证金,并经批准允许办理结婚登记。1988年后,晚婚率有所下降。
  1990年,执行“市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城镇非农业人口,农村党团员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普遍实行晚婚。农村青年也大力提倡晚婚。初婚育龄夫妇在达到晚育年龄后才能怀孕生育。凡未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在双方达到晚育年龄前,不准提职、晋级、招干、聘用,5年内不分配住房或订购商品房、不批建房用地,并均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好晚育合同和缴纳晚育保证金。初婚早育者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对夫妻双方予以经济处罚:干部、职工不得低于3000元,农民不得低于2000元。对自觉实行晚婚的,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可根据单位经济状况,给予3~7天的产假延长。同时规定,严禁早婚早育,严禁未婚先育,严禁非法同居。次年,全区晚婚率38.74%。
  1991年12月,执行市人民政府对晚婚晚育的新规定,强调男女青年申请结婚登记前,必须接受婚前教育,经考核合格,持婚前教育合格证,方可结婚登记。对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到晚婚年龄的青年男女,发给未婚青年须知,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晚婚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按市政府文件实施,并对晚婚晚育的年龄又作调整,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登记为晚婚,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根据乡(镇)、村(居委)实际制订出奖罚措施。
  1996年,执行新修订的“市办法”,对按规定实行晚婚的农民和居民,予以积极鼓励,并在建房、招工、招干、农事承包、公益享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同时,把实行晚婚列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晚婚率未达标单位,当年不得评为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对未实行晚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在提干、晋级、考核、分房、评比先进中受到相应限制。
  1996年12月,镇人民政府《庵东镇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就“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等方面再次作出明确规定。对晚婚规定作了重申,同时规定严格禁止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对未到法定婚龄而非法同居的当事人,召集民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加强教育并责令其分居。对未达到晚育规定要求的育龄夫妇,必须在达到晚育条件后,才能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奖励和照顾。是年,全镇晚婚率75.07%,晚育率85.91%。
  2001年,各村(居)民委员会(甲方)和已婚育龄夫妇(乙方)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书》,甲方保证优质管理、服务,乙方按计划生育、晚育。双方若有一方违约,支付“计划生育协议违约金”。是年,全镇女性初婚人数334人,晚婚268人,晚婚率80.24%。
  2002年9月,执行新制定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取消晚婚后怀孕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规定。是年,女性初婚人数332人,晚婚175人,晚婚率52.71%,晚育率54.82%。
  2016年,执行第三次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也不再奖励和照顾晚婚晚育。是年,女性初婚人数380人,晚婚316人,晚婚率83.16%,晚育率91.32%。
  优生优育
  为保证新生儿的质量、孕妇的健康,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妇女婚前、孕期、产后的健康和检查。为保证优生优育,1950年的婚姻法和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对近亲和相关疾病患者作出禁止结婚的规定。
  婚前检查 新中国成立后,对男女青年婚前的健康十分重视,1950年,明确规定结婚办登记手续,必须验看健康检查证明(检查由庵东区人民政府医院承担),后有所放松,直至停检。1985年,恢复婚前检查,但只限于集镇建成区范围内青年,庵东区中心卫生院负责检查。1990年,庵东区中心卫生院开设婚检门诊,开展婚前健康教育。1992年6月1日起,结婚登记前,必须到慈溪市妇幼保健院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健康检查,并接受婚姻保健指导,方可结婚。1998年1月,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单位为慈溪市妇幼保健院和慈溪市第二人民医院。2003年10月1日后,婚前医学检查改为男女双方自愿的方式,婚前医学检查率开始下降。2007年,实行免费婚检并简化婚检手续,婚检率略有回升。至2011年,初婚337对新人婚检172对,婚检率达到51%。2016年,初婚380对新人婚检380对,婚检率达到100%。
  孕期检查 1959年,实施新法接生后开始实施孕妇孕期检查、产后访视的措施,以后时断时续。1980年代开始,孕期检查被重视,优生优育观念深入人心。1982年后,开始对孕妇进行系统保健管理,一般对孕妇进行多次检查:怀孕2个月左右时,做彩色B超检查,检查孕妇胎囊位置是否正常,是否有胎心,以判断保胚胎与否;怀孕4个月时,做唐氏筛查,判断婴儿神经管发育是否完善;怀孕6个月左右时,做三维彩超,动态观察婴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以排查胎儿可能出现的畸形;怀孕后期,孕妇缩短检查时间,每月2次,产前1个月,每周检查,以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发生意外。
  优生优育服务 1996年后,镇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开展优生优育门诊咨询。1999年,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协作,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2001年后,建立市、镇、村三级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开展优生3项检测(弓形虫、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检测),围绕婚、孕、产3个环节,推广应用“斯利安”“福施福”。同年,镇人民政府特邀请专家、专科医生、服务站技术骨干开展“二测五查”(孕情、环情检测,一般检查、乳腺检查、妇科检查、B超检查、宫颈细胞检查)下村技术服务活动,接受服务人数8650人次。在此基础上,建立全镇妇女个人生殖健康档案。同时组织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卫生、科技”三下乡服务,接受服务人员共1500人。并将优生优育宣传、生殖健康服务、“二测五查”作为以后常态工作。
  2010年,已婚育龄妇女怀孕后3个月内,统一做《生殖健康服务证》,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围产期保健、分娩、接受生殖保健等服务,须持《生殖健康服务证》。
  2011年,生殖健康服务率达到93%。325对夫妇参加孕前优生检测,4116名已婚育龄妇女参与查孕检查,6276名已婚育龄妇女参与查环检查。“二测五查”应检13562人,实查7925人,受检率58.40%,查出异常人数2860人,其中子宫肌瘤455人,卵巢囊肿151人,宫外孕1人。
  2016年,“二测五查”活动,接受免费技术服务总人数5935人,其中外来育龄妇女1111人;免费为6308名育龄妇女提供查孕、查环、查病服务,查出患子宫肌瘤134人,卵巢囊肿31人。302对新婚夫妇或再生育者夫妇接受优生检测,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完成率达101%,超出任务数3对。从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孩二孩,均需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卡》。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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