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人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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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582
颗粒名称: 第二编 人口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54
页码: 128-1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庵东镇清康熙以来的人口发展情况,分别记述了人口数量与分布、人口构成等。
关键词: 庵东镇 人口 分布

内容

清康熙末期,已有先民在绍兴府余姚县北部沿海一带的滩涂、浅海从事刮泥淋卤和捕捞营生。四塘筑成后,绍兴府会稽、山阴等县大批移民陆续徙居于此,四塘以南渐成村落。乾隆二年(1737),取消人头税,“丁银”全摊地亩,允许灶户私自煎盐,徙居此处移民数量增多;六塘建成后,岸线北移、涂地增加,以六塘一带为徙居地的外来人口数量骤增,形成历史上庵东境域第三次较大规模的移民潮。民国36年(1947)官方统计:时庵东区人口72821人。解放后,庵东的人口数量随着行政区域的调整出现几次大的变化。1950年,庵东盐区总人口37354人;1991年,庵东区户籍人口65629人;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庵东镇户籍人口46553人;2011年,区划再调整,户籍人口70623人;2016年,户籍人口73132人。1990年代以前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差距不大,21世纪开始,外来人口持续增多,常住人口数量不断增多,2016年达到126125人。
  生育经历无计划到有计划过程。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除个别年份外,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均在15‰以上。1955年开始,宣传有计划生育。1973年后,提倡生育“晚、稀、少”,制订“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政策,出生率得到控制。1980年开始,先后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境域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得到严格控制。1982年,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法制轨道。当年节育率96.10%,一胎率84.50%,出生率15.02‰,自然增长率9.97‰。此后30多年,计划生育观念深入人心,各项指标均在计划控制范围内。2016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34‰。
  第一章 数量与分布
  自清代中后期至末期,从绍兴府其他县迁移境域从事渔、盐生产的民众,数量在24000以上,尤以乾隆二年(1737)取消人头税、允许灶户私自煎盐以后,移入的数量为多。1980年代统计:庵东境域绍兴移民后裔约有35000人,加上没载入的绍兴移民信息,可考绍兴移民后裔总数约在50000人以上。另外也有不少上塘(四塘以南各塘)北迁之民。来自山阴、会稽、上虞等县的大批移民,多徙居在今七塘南北一带,住地多以“潭”“湾”“浦”“路”命名。
  第一节 数量
  民国 36年(1947),余姚县人口统计,庵东区所辖 5乡1镇,共有 14421户,人口72821人。
  1949年12月,庵东区总户数14425户,人口73459人(男38356人,女35103人)。1950年,庵东盐区设县级特区,户籍人口37354人。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盐区户籍人口38123人。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区户籍人口47400人,比第一次增长24.33%。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区户籍人口61592人,比第二次增长29.94%。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区户籍人口65477人,比第三次增长6.31%。 199 1年,庵东区户籍人口65629人,比1953年第一次普查增加 27506人,年平均增加 724人,人口量比 1953年增加 72.15%。
  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庵东镇户籍人口46553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镇户籍人口46025人,比1992年减少1.13%。2004年镇年报户籍人口为36619人(不含已委托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的新东、新舟、马中、兴陆4村)。2010年11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镇户籍人口41799人(含重归庵东镇的新东、新舟、马中、兴陆4村),比1992年减少10.21%。2011年11月,慈溪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庵东镇户籍人口70623人。2016年,增至73132人。
  从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看,2000年前,境域常住人口略少于户籍人口(1964年前,未区分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境域常住人口多于户籍人口。2002年后,随着外来人口持续增多和行政区划调整,境域常住人口增量较大,尤其是庵东镇被委托给宁波杭州湾新区管辖后,常住人口急剧飚升,2016年,达到126125人。
  第二节 分布
  围筑四塘后,绍兴府山阴、会稽等县移民陆续徙居四塘南北一带。五塘、六塘筑成后,大批移民徙居在今七塘南北一带,人员多来自山阴、会稽、上虞等县和少部分上塘北移之民。
  1950年,庵东盐区划为县级特区,总人口37354人。人口分布:庵东乡(镇)3371人,东一乡5700人,东二乡3835人,东三乡2864人,西一乡3882人,西二乡2938人,西三乡3856人,崇寿乡5881人,高兴乡5027人。1953年5月,庵东盐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370人;1964年,每平方千米460人;1982年,每平方千米589人;1991年,每平方千米637人。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庵东镇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736人。2004年,新东、新舟、马中、兴陆4村委托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后,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829人。2010年,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后,人口增多。2016年,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1193人。
  第二章 迁徙与流动
  18世纪初,杭州湾南岸淤积成大面积滩涂。泥沙淤积而成的滩涂,含有大量有机物,大潮汛期,吸引近海鱼类和贝类动物繁衍生息;小潮汛期,滩涂受日光曝晒,盐分凝聚涂泥表面,形成咸滩涂泥。刮取滩涂咸泥淋卤煎盐和滩涂、浅海利于捕捞,庵东成陆之初就吸引外地民众来此谋生,成为移民集聚地。至民国时期,移民数量保持相对稳定状态。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庵东镇由宁波杭州湾新区托管后,外来流动人口增长较快。因人口迁徙产生的户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
  第一节 迁徙
  迁入
  清康熙末期,来自各地的移民,在今四塘南北一带的滩涂地上刮泥淋卤和捕捞。清雍正四年(1726),清查灶地,“摊丁入亩”,灶丁有一半的“丁银”摊入地亩。四塘筑成后,绍兴府山阴、会稽等县大批移民陆续徙居四塘一带,从事淋卤熬盐和捕捞业。乾隆二年(1737),灶丁“丁银”全摊地亩,还允许灶户私自煎盐,从此,灶丁人头税被彻底废除,与赋役制度相关的人丁编审制度随之松弛。税制的改革和海塘的增筑,杭州湾南岸盐滩灶地渐广,山阴、会稽等县的居民大量徙居于此。《余姚六仓志》载:“乾隆以来丈地分丁,近数十年山会(即山阴、会稽县)客民入境,原赁卤地刮泥摊晒蒸卤为止。六仓丁户悯其穷无所依,既赁之地,或驰其租,由是来者众。”境域移民多为雍正、乾隆、嘉庆年间从山阴、会稽等县迁居而来。六塘建成后,绍兴府山阴、会稽、诸暨、上虞等县移民徙入境域数量最大。七塘以北,多为四塘以南的北移之民。自18世纪初至清末徙居之移民,大多定居在今四塘至七塘一带。徙居人口中,也有极少量为堕民后裔(数量不详),从事婚丧喜庆等杂事。
  据《慈溪县地名志》(1988年版)载,以“舍头”命名者大多为绍兴移民聚居煎盐之处。有些以“舍头”命名者,可视作灶或丁(“灶”为煎盐之处;“丁”指丁户煎盐之地。后均以此命名村落)。境域众多以“舍头”命村(自然村)者,多视作丁。元祥村方家舍头,当系本地土著。
  以“舍头”命名的许多村落,为清末至民国时期石堰盐场所属区域,人口多自绍兴地区迁居而来。路湾村南陈家150年前从绍兴孙端镇镇塘殿迁来;今长河镇大牌头村(民国时期属庵东区大云乡),约于清同治年间由绍兴迁居而来;五根头村应氏,18世纪中期由绍兴迁来。振东村的马家舍头、同盛舍头、梅家舍头、沈家舍头,元祥村的张家舍头、施家舍头、王家舍头、方家舍头、史家舍头、冯家舍头、朱家舍头,宏兴村的钱家舍头、邵家舍头、许家舍头、何家舍头、陈家舍头、鼎懋舍头等自然村落,大部分为清嘉庆二十年(1815)六塘建成后从绍兴府山阴、会稽、诸暨、上虞等县迁居而来。陈氏一支明末清初从绍兴府会稽县孙端楝树下村(今柯桥区孙端镇三条溇村)迁入姚北沿海地区,现为境域人口最多姓氏。施氏从上虞县盖北一带迁来,主要集居在西三村七塘一带。许氏、丁氏、阮氏、徐氏皆从绍兴、上虞等县迁居而来(见本章第三节“姓氏”)。
  除来自绍兴地区移民外,亦有少量其他地方移民。据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姚北沈氏宗谱》载:清乾隆六十年(1795)开始,居孙端曹娥江边的镇塘殿楝树下沈氏,迁至境域下马家路(今崇寿镇健民村)定居。民国36年(1947)余姚县人口统计,庵东镇有外来迁入人口181人,来自江苏、福建、广东、江西、安徽、河北、湖北7省人口32人;来自浙江省绍兴、吴兴、新昌、嵊县、萧山、鄞县、余杭、瑞安、天台、温州、台州、诸暨、丽水、浦江等27县149人。
  境域移民,部分为上塘北移之民。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姚江许氏宗谱》载,姚江许氏一支,明朝自余姚县历山张家桥(今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迁至天元镇天元村,其后裔也有随海塘增筑、向北移居者。其一支分迁今庵东镇海星、华兴等村。
  清道光十五年(1835)《余姚埋马罗氏宗谱》记载,七塘罗家路罗氏,为余姚横河埋马一支北迁之民,今居于四灶浦两岸(浦东村)。民国23年(1934)《余姚浒山潘氏宗谱》载:潘氏第十一世天祥一支居潮塘,第十六世智彬一支居庵东市中沙。
  1949年后,外地迁居庵东者,除婚嫁、工作调动、孩子入学等原因外,皆在政府组织下进行。
  1956年,上虞县南汇乡盐民约800人迁居庵东区西三乡。
  1957年12月至1986年,县内搞梅湖、上林湖、里杜河、杜湖、凤浦湖等大中型水库建设,移居境域124人。安置今桥南村33人、江南村25人、虹桥村24人、宏兴村6人,海星村、华兴村、元祥村、珠江村、下一灶村、马中村各4人,马潭路村、新舟村、富民村、新建村、振东村各2人,富北村、海南村各1人。
  1966年,浒山镇居民147人、农民17人,迁移至西三人民公社,成立新建生产队(1967年划入泗门区曹娥人民公社)。
  1966年3月至次年3月,上虞县南汇人民公社发生海塘塌陷事件,庵东区接纳安置南汇人民公社上游红旗生产大队社员70多户、300余人。其中47户迁入西三人民公社第六生产大队八塘南(今西三、路湾村)一带集居,其余安置在西一、西二、西三人民公社其他生产大队,入迁者主要从事盐业生产。
  1967~1968年,盐业生产大丰收,盐区人民生活水平较之其他地区有较大提高,绍兴县和江苏省北部地区少量年轻姑娘,远嫁庵东、成家立业;1960年代,上海市少量知识青年,依托庵东的亲戚关系,在庵东插队落户。
  2005~2006年,庵东镇接纳安置浙江省青田县滩坑水库移民19户68人:桥南村6户23人,珠江村6户21人,虹桥村7户24人。
  2009年,宁波市与新昌县合作建设钦寸水库,庵东镇接纳安置钦寸水库移民41户127人,其中富民村19户63人,新建村22户64人。
  1992年扩镇开始,境域工业经济发展加快,外来人口迁入增多。据户籍部门统计,2002年前户籍迁出大于迁入,此后,迁入大于迁出。迁入原因多为婚姻和就业,居住地大多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建成区,人员主要来自江西、安徽等附近省份。1992~2016年,共迁入11666人。1992年,迁入450人;2016年,迁入840人。
  迁出
  自四塘筑成、境域移民定居后,鲜有自发外迁者;少数人只因升学、婚嫁、考取公职、服役以及工作调动而外迁。1949年后,人民政府组织的外迁有:
  1959年4月至次年5月,庵东人民公社先后组织两批人员,支援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后因不适北方水土和习惯,陆续返乡。1960年9月,庵东管理区部分农民和城镇待业青年移居宁海县三门湾北岸,开发海涂,种植棉花。1961年,西一人民公社退伍军人冯氏率家属移居广东省海南岛建设橡胶园。1962年,庵东区部分社员迁至雁门人民公社里山庵定居。1962年10月,东一人民公社、西一人民公社部分社员迁至镇海县湾塘区清河人民公社东昇生产大队(今镇海区骆驼街道董家畈村);东三人民公社27户移居龙山区各人民公社。1964年1月,庵东区西一、东一、东三人民公社69户计144人,迁至宁海县长街区山头人民公社(今宁海县力洋镇平岩村)开发海涂植棉。1965年,庵东区迁20人去龙山人民公社山下生产大队落户。1966年,庵东区迁27人赴甸山人民公社勤奋生产大队落户。1969年6月,庵东人民公社动员17名知识青年赴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胜利农场落户;12月,又动员知识青年12人赴黑龙江萝北农村“支边”。1972年,庵东人民公社动员21名城镇知识青年,赴吉林省长岭县“支边”,1980年前后,多数人陆续返乡。
  2000年后,随着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女子外嫁减少,迁出小于迁入人口。1992年,迁出607人;2011年,迁出178人;2016年,迁出170人。
  庵东区范围内,庵东人民公社(镇)也有少量人口迁往区内各人民公社落户。1962年,庵东区党政机构精简24人,下放至各人民公社落户。1961~1963年,根据省委精简办公室浙编字第330号文件,对城镇户籍无固定职业的闲散劳动力和住城里吃闲饭的有劳动能力而长期脱离劳动的居民,成户下放到人民公社所属生产大队插队落户,至1963年12月,庵东区共精简城镇人口849人,大多下放至七塘以北各人民公社。1969~1978年,庵东人民公社531名城镇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到庵东区所属7个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后期,庵东区各人民公社落户的城镇知识青年,也陆续返城。
  第二节 流动
  1949~1999年,离开户籍所在地来境域工作和生活的人很少,本地户籍人口出外谋生者亦少。1992年,境域私营工业经济发展,外来人员赴庵东人数渐多。其中有少数人经商、办厂,绝大多数为打工谋生,人员多来自江西、贵州、安徽、四川、河南等省。
  21世纪开始,境域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外来人口随之增多。2002年前,外出量大于外来量;2002年后,外来量大于外出量。2000年,外来人口2735人,外出人口3994人;2003年,外来人口3034人,外出人口2054人;2016年,外来人口57597人,外出4604人。至2016年,外来人口总量达到131110人(含宁波杭州湾新区)。
  第三节 姓氏
  姓氏
  庵东是个移民社会。境域人口多为清雍正、乾隆、嘉庆以来迁入移民之后裔,故姓氏多而杂。21世纪开始,庵东镇经济社会发展加速,外来务工人口急剧上升。2016年3月统计,全镇403个姓氏,千人以上21个,依次为陈、王、沈、张、周、马、丁、潘、俞、冯、章、应、杨、胡、苗、屠、许、姚、钟、施、孙。人口极少的姓氏,一般多为1980年代后至庵东工作的外来人口或因婚嫁等原因迁入的人口。
  若干姓氏源流
  王氏 2016年,6159人,列庵东姓氏人口第 2位。分布于全镇各村,主要集居在三洋、华兴、元祥、路湾等村。
  北宋时,王氏一支定居于河南开封,始祖王志华。北宋末年战乱,王氏子孙随宋室南渡,定居绍兴,始迁祖为三槐堂始祖王枯。在今绍兴市柯桥区双梅小区东浦行排头建有“家庙”(六房)祠堂,五开间房(解放后改成粮食仓库)。其后裔王旦一支,清咸丰二年(1852)迁居余姚县梅川乡,于今三洋村落户。
  沈氏 2016年,4,635人,列庵东姓氏人口第3位。分布于全镇各村,主要集居在马中、兴陆、新舟、振东等村。
  南宋建炎元年(1127)后,沈氏一支为避宋时战乱,由河南沈丘县迁至今浙江吴兴、长兴、桐乡等地。明洪武十四年(1381)居吴兴、长兴、桐乡之沈氏一支,东迁至绍兴府会稽县孙端曹娥江边镇塘殿楝树下定,居,事农耕、捕鱼或制卤、海运之业。清乾隆六十年(1795)始,居会稽县孙端曹娥江边镇塘殿楝树下沈氏,因曹娥江水冲地塌,人多地稀,由沈氏第二十二世殿元率众迁至余姚县北部下马家路(今崇寿镇健民村)定居,以制卤、捕捞为业。迁至余姚以北之地沈氏,建有“文肃堂、武肃堂、慈善堂”3座祠堂。“文肃堂”建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堂址今振东村奎陈甲弄后沿,现已毁;其余2座祠堂不详。光绪二十三年,二十五世孙英瑞、英明等编有《姚北沈氏宗谱》(4卷),现藏于北京国家图书馆。民国20年(1931),二十七世孙沈连继(湘梅)编有《沈氏殿家舍派宗谱》(5卷),现由沈氏族人收藏。
  附:沈氏宗祠
  沈氏宗祠位于原姚北马家路崔陈路新六塘南、小甲路西沿(今振东村奎陈甲弄后沿),现已毁。宗祠建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春,为砖木结构平房,坐北朝南,八檀七柱五开间带前廊,青砖黑瓦。屋脊中间嵌着一尊石雕菩萨像。祠基高1.5米,东西宽19米,南北深9米,廊檐深2.5米,天井200平方米,占地3亩。祠堂三面河水环绕,河宽4米,深2米。天井东南挖一淡水汪(池),供生活洗濯之用,南沿掘有一河流,以隔尘世之闹。
  祠堂五开间,中间3间为通厅,东西各1间。通厅廊檐上方正中有一匾,上书“沈氏”2字。匾宽1米,高0.5米。东西间各开一小门,每门下半扇木板闭之,上半扇木棍为栅,内部陈设,一目了然。祠堂后墙上方是神堂。神堂高1.5米,深1.5米。正面为花窗,每2扇花窗中间各撰诗1句。神堂分格摆放沈氏列祖列宗牌位,最高格是沈氏二十二世天字辈牌位,其下格依次为殿字辈、培字辈、英字辈、秀字辈牌位。神堂上方有1块黑底匾,刻有涂金“文肃堂”3字;神堂下方,靠北墙有一长方形搁几,约3间通厅之长,上摆“五事三牲”,为插香烛之用。通厅东面墙上有1篇“文肃堂记”文,述建“文肃堂”之因、捐建者、“文肃堂”3字之意;西面墙上也有1篇“祠堂诸董助洋名字”文。祠堂最东间为董事长(宗长)办公之用,最西间为祠堂管理人员住所。祠堂于1952年废去匾牌,改作小甲路小学校舍。“文化大革命”时被毁,改建生产大队办公室和厂房,现为村民建房宅地。(根据沈氏第二十八世孙沈世益提供整理)
  丁氏 2016年,1958人,列庵东姓氏人口第7位。分布于全镇各村,主要集居在珠江、虹桥、桥南等村。
  始祖丁大封,清道光年间,定居在会稽县丁家堰丁大兴(今绍兴市越城区),建有“罗松堂”祠堂,4间平房,现保存完好。道光三十年(.1850),其一支迁居于庵东七塘附近一带,事刮泥淋卤煎盐之业。
  应氏 2016年,1586人,列庵东姓氏人口第12位。分布于全镇各村,主要集居在下一灶、江南、马潭路、宏兴等村。
  南迁始祖应詹,东晋时任镇南大将军,随晋元帝渡江南下,徙居于婺(金华)永(永康)。詹生有2子,其一子应玄居于永康大田里(今永康市芝英镇一带),其后裔徙居江南各地,在永康、绍兴(今绍兴市越城区)、诸暨等地建有余庆堂、微德堂、亦政堂及分祠。18世纪中期,余庆堂应氏十六世孙一支,自绍兴马山镇(今绍兴市越城区)迁居沧田五更头。十九世孙尚法、尚贵、尚友、尚德、尚炳,自五更头陆续迁居西一高王路(今江南村)、水路湾(今海星村)、张家路(今华兴村)、下埠头新场(今下一灶、马潭路村)等地。清光绪年间,应氏撰有家谱1部,由族人应长钜收藏;沧田五更头十九世孙后之应氏,2016年编有《应氏家谱》1部,由二十二世孙应祖芳编纂,族人收藏。
  胡氏 2016年,1465人,列庵东姓氏人口第14位,分布于全镇各村,主要集居地为新东、马中、振东等村。
  始祖从,后周显德二年(955),自常州晋陵县安上乡迁余姚云柯乡柏山,始迁祖十八世孙惯、节,明朝迁至兰风五车堰。其后裔分支,向东北迁至庵东境域定居。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胡启裕等编修《兰风胡氏宗谱》(敦本堂木活字本)6册,现藏上海图书馆。民国3年(1914),胡临川重修余姚柏山胡氏宗谱10卷、首2卷、末1卷,12册,今藏上海图书馆(2部JP903)。
  许氏 2016年,1243人,列庵东姓氏人口第17位。分布于全镇各村,主要集居地为海星、宏兴、华兴、兴陆、富民等村。
  民国20年(1931),许先齐编修的《姚江云柯许氏宗谱》20卷、首1卷(怀义堂木活字本)记载,始祖许良,行元一,第三十三世许藩,仕北宋余姚石堰场大使,由上虞县迁居余姚县云柯乡,尊许藩公为云柯始迁祖。云柯许氏在余姚历山西南首张家桥自然村建有祠堂,名“清贤堂”。明朝,其一支迁至今天元镇天元村,其后裔亦有随塘北移至今海星、华兴等村的。清嘉庆二年(1797),许氏在天元镇建有“怀义堂”,民国20年重修,许芝堂撰有《重修怀义祠记》,祠堂尚存,已改建厂房。许氏另一支,清乾隆年间,从会稽县孙端镇许家埭(即楝树下大道地,今绍兴市柯桥区孙端镇三条溇村)迁居曹娥江边,六塘建成后,移居许家舍头(今宏兴村)。其4个儿子分迁东道地、崔陈路、西道地和陆家灶大潭。清道光二十年(1840),许氏在绍兴孙端镇许家埭建有宗祠,尊德桥公为姚江许氏始祖。许氏又一支,明末,由诸暨县迁至余姚县井亭庵(今周巷镇周西社区),奉许筑为始祖。始迁祖有5兄弟,曾建宗祠高阳堂2进。其后裔一支随塘北移或东迁至庵东境域。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许寿祺、许学广编纂《姚江许氏宗谱》20卷、首1卷,今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上海图书馆存2册(卷三、卷十二至十五)。民国20年(1931),许先齐编修的《姚江云柯许氏宗谱》(怀义堂木活字本)12册,今藏于南开大学。上海图书馆存“泽”号3册(卷首、卷一至三、卷七)。宗汉街道新街村和省塘头许氏,分别由许树华、许巨康为主编撰写宗谱。2011年,移居今宏兴村许家舍头许氏,撰有《楝树下慈溪许氏家谱》1部,由许裕张编写,族人收藏。
  钟氏 2016年,1083人,列庵东姓氏人口第19位。分布于全镇各村,主要集居地为三洋、海南、富北、下一灶、马潭路、宏兴、华兴等村。
  始祖世荣(又名僎),越国公钟绍京(659~737)十三世孙,为宋代会稽承事郎,北宋景祐三年(1036),慕会稽山川秀丽,自安徽铜陵迁居会稽县大平乡(今上虞县汤浦镇),建舜帝庙,有承谦、承让、承浩3孙。承浩传之十四世启鄷,自师山舜帝庙迁至吴融,于康熙壬午年(1702),建至德堂宗祠。乾隆辛未年(1751),十五世孙彦达另建分祠堂可师堂。十六世孙韶四迁居龛山(今萧山坎山)、南钟、西华(上虞县)、嵊县。二十六世孙世炳迁居江北西华,后代二十九世孙美和迁居余姚县下周家路(今三洋村),其弟美法迁居崇寿晏清(今崇寿镇崇胜村)。美和第三子来洲迁居海南村;美法第三子来盛迁居六灶路(今富北村),第四子来富迁居下二灶,第五子来仁迁居下周家路(今三洋村)。钟氏存有《会稽钟氏宗谱》18卷,始修于南宋淳熙十二年(1185),民国12年(1923),钟志康、钟志沅续修,由钟氏族人收藏。
  徐氏 2016年,903人,列庵东姓氏人口第25位。主要集居在元祥、振东、华兴等村。
  境域徐氏,主要于清中后期至民国时期迁自绍兴、上虞北部一带,为绍兴徐氏和上虞徐氏后裔,也有少量徐氏是上塘徐氏之后裔。今人和街徐氏,于民国初年从余姚江南迁来,据《余姚姚江徐氏宗谱》记载,该支徐氏为江南徐氏一脉,始祖秉钝,至今已历26世。历山街东侧徐家河头(今余姚市低塘街道)徐氏,始祖茂五,元代迁居大古塘之南,后随海塘增筑,随塘北移。徐家河头曾建有宗祠,前后2进,厅阔5间,今已毁。徐家河头东侧有南北通海之路,沿路由南而北,居者皆为徐氏,最北为庵东徐家,由尺六市(今拆落市)迁去。下徐家二十世永乾,为崇寿傅家路徐氏,于民国初年迁至庵东万嵩庵旁定居。
  阮氏2016年,757人,列庵东姓氏人口第27位。分布于全镇各村,主要集居地为下一灶、珠江、江南、元祥等村。
  洛阳始祖储(朝启),宋太祖时任巡抚,被封宋靖公,其第七代孙阮道夫,南宋开禧元年(1205.)任越州判官,退居后定居绍兴藕芽池,为阮氏 越州始祖,其孙子阮直为避元时战火,迁徙至称山脚下曹娥江畔沽渚(今上虞区道墟街道)乡野隐居,建有阮氏宗祠“世懋堂”。民国17年(1928),编修《越州阮氏宗谱》,今藏绍兴市图书馆。清乾隆至嘉庆期间,地处曹娥江畔的阮氏后裔,先后向东迁之杭州湾滩涂繁衍生息,从事煮海熬盐、刮泥淋卤之业。其中理一房十七世孙宗文,其子成铨、成富,迁之余姚崔陈。成铨子思明、思良、思恭、思忠、思孝5人迁至下六灶新场;成富子思有、思贵、思德迁至下二灶新场。2007年,二十二世孙阮万国撰有《慈溪下一灶阮氏宗谱》,由阮氏族人收藏。
  第三章 人口构成
  庵东镇地处汉族聚居地,少数民族人口出现在1960年代,数量极少。改革开放之后,有少量少数民族人口因婚嫁、工作等原因迁来庵东,以壮族、苗族、布依族为多。2016年,少数民族占总人口1.26%。
  庵东地区曾是省重要产盐区,因盐而盛,历史上庵东人绝大多数以制盐为业。后因涂地北延,海水含盐量变化等原因,盐田逐渐改为农田,到1980年代以后,境域内从事盐业生产的人员中大部分改为从事农业、养殖等行业,也有改业为商贸、工业等其他领域的。2000年代中期,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员超过农业等行业,成为庵东镇数量最多的就业人口。
  根据历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境域受教育人口比例逐渐上升,文盲比例逐渐下降,文化程度逐渐提高。境域人口中年轻人占总人口比例逐年减小,老龄人比例逐年加大。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全镇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59%,从2000年开始,庵东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第一节 民族构成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盐区总人口38123人,全为汉族。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区常住人口46690人,有汉族46688人,回族2人。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庵东区常住人口61083人,有汉族61060人,壮族22人,回族1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0.04%。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区常住人口65334人,汉族65075人,占总人口的99.60%;壮族189人,其他少数民族70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0.40%。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镇常住人口44945人,汉族44840人,占总人口的99.77%;壮族、布依族、苗族、土家族分别为45人、18人、13人、12人,其他民族17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0.23%。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镇常住人口47021人,汉族46380人,占总人口的98.64%;苗族、布依族、土家族分别为176人、154人、76人,未识别的少数民族235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 1.36%。
  第二节 性别构成
  民国 36年( 1947),庵东区总人口 7282 1人,其中男 38007人,女 34814人,性别比为 109.17(女=100,下同)。
  1949年,庵东区总人口 73459人,其中男 38356人,女 35 103人,性别比为 109.27 。
  1950年,庵东盐区总人口37354人,其中男19154人,女18200人,性别比为105.24。
  1953年7月,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庵东盐区总人口38123人,男19759人,女18364人,性别比107.60。
  1964年7月,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区常住人口46690人,其中男24654人,女22036人,性别比111.88。
  1982年7月,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区常住人口61083人,男31657人,女29426人,性别比为107.58。
  1990年7月,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区常住人口65334人,其中男32989人,女32345人,性别比为101.99。
  2000年11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镇常住人口44945人,其中男22378人,女22567人,性别比99.16。
  2010年11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镇常住人口47021人,男23774人,女23247人,性别比102.27。
  2011年区划调整,庵东镇常住人口98410人,男51562人,女46848人,性别比为110.06。
  2016年,庵东镇常住人口126125人,其中男64536人,女61589人,性别比为104.78。
  第三节 年龄构成
  常住人口年龄结构,从1953~2010年6次全国人口普查来看,境域0~5岁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由1953年的12.60%下降到2010年的3.87%;6~14岁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由1953年的17.59%下降到2010年的7.45%;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由1953年的3.13%上升到2000年的10.59%、2010年的 10.97%。年轻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逐渐减少,老龄人口相对增多。按老龄化标准,庵东镇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第四节 文化程度构成
  民国36年(1947)余姚县人口统计,庵东区总人口72821人,全区人口文化程度不详。时庵东镇总人口16285人,应受教育者人口14013人,其中接受高等教育者2人,中等教育者94人,初等教育者779人,接受私塾教育者816人;不识字者12322人,占应受教育者人口的87.93%。
  1964年7月,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区常住人口中,入学年龄及以上人口31943人,接受教育人口15990人,占入学年龄及以上人口的50.06%;文盲15953人,占入学年龄及以上人口的49.94%。其中接受初等教育人口15676人,占入学年龄及以上人口的49.07%;接受中等教育人口285人,占入学年龄及以上人口的0.89%;接受高等教育29人,占入学年龄及以上人口的0.09%。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区入学年龄及以上人口56276人,其中大学76人,大学在校或肄业7人,高中2699人,初中9369人,小学27204人。共有小学至大学文化程度的39355人,占入学年龄及以上人口的69.93%;文盲16921人,占入学年龄及以上人口的30.07%。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区6周岁及以上人口59087人,有小学及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49185人,占6周岁及以上人口的83.24%。文盲和识字很少的9902人,占6周岁及以上人口的16.76%。15岁及15岁以上总人口51922人,其中文盲或很少识字的人口9138人,占15岁以上(包括15岁)总人口的17.60%。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镇6周岁及以上人口42170人,受过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37476人,占6周岁及以上人口的88.87%。其中受过小学教育20929人、初中13417人、高中2405人、中专413人、大学专科225人、大学本科85人、研究生2人。文盲人口4694人(其中2321人参加过扫盲学习),占6周岁及以上人口的11.13%。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镇6周岁及以上人口44940人,其中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40854人,占6周岁及以上人口的90.91%。其中上过小学17678人、初中16405人、高中4845人、大学专科1327人、大学本科593人、研究生6人。15岁及以上人口数41699人,其中文盲4086人,占6周岁及以上人口的9.04%。
  从五次文化普查看,受教育人口比例逐次上升,文盲比例逐次下降,文化程度逐次提高。
  第五节 职业构成
  民国36年(1947),庵东区总人口72821人,职业类型不详。其中庵东镇人口16285人,已达工作年龄者11692人,从事农业2137人(男2120人,女17人);盐业2449人(男2431人,女18人);工业261人(男253人,女8人);商业439人(男431人,女8人);交通运输业233人(男);自由职业29人(男28人,女1人);公职108人(男);服务业30人(男27人,女3人);其他职业47人(男45人,女2人);无业者5959人(男454人,女5505人)。民国时期无业者比例高;女性就业比例极低。
  1950年,庵东盐区总人口37354人,其中盐业人口31657人(含其他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5697人。
  1951年,庵东盐区总人口38217人,盐业人口28190人、农业人口4438人、非盐农业人口5589人。非盐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14.62%,其中地主727人、板主748人、工商业者567人、小贩1022人、工人1021人,手工业者508人、渔民51人、公共职员418人,贫民250人,其他277人。
  1952年,庵东盐区1镇9乡主要以晒盐为业,从事农业生产人数比例较小。七塘以北,除了晒盐及相应的服务业外,职业类型较单一。七塘以南,从事工商、农业、运输业者为主。庵东乡(镇)总户数646户,职业人口3688人。经营工商业者433户,其中手工业52户,商业63户,小商100户,公共户7户,摊贩45户,职员61户,工人105户;从事农业213户,其中农民143户,贫民51户,其他19户。从事职业人口:工人426人,农民654人,工商业者1124人,职员316人,手工业者247人,贫民105人,水上运输工人630人,公共职员115人,其他71人。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盐区从业人口26616人,从事盐业人口21715人,农业2858人,非盐农业2043人。从事非盐农业人口占从业人口的7.68%,其中地主255人、板主733人、工商业者376人、工人213人、手工业者55人、小贩40人、公共职员33人、其他338人。
  1990年7月,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庵东区常住人口中,从业人口45094人。从事农林牧渔的人数30951人,其中从事农业29511人、畜牧业151人、渔业1219人,水利业32人,农林牧渔水利服务业38人;从事工业10220人(含盐业2522人);土木工程建筑业185人;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721人;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1539人;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人员480人;从事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50人;金融、保险业人员70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团体人员414人;其他非农业从业人员464人。
  2000~2016年,农村劳动力行业分布,见下表所示。
  第六节 家庭规模
  民国 36年(1947),庵东区家庭户 14421户,人口 7282 1人,户均人口 5.05人。
   1949年,庵东区家庭户 14425户,人口 73459人,户均人口 5.09人。
  1953年,庵东盐区家庭户 7279户,人口 38123人,户均人口 5.24人。
  1964年,庵东区家庭户 9143户,人口 46690人,户均人口 5.11人。
  1982年7月,庵东区家庭户 16642户,人口 58967人,户均人口 3.54人。
  1990年,庵东区家庭户 19349户,人口 64519人,户均人口 3.33人。
  2000年,庵东镇家庭户 12934户,人口 44338人,户均人口 3.43人。
  2010年,庵东镇家庭户 17709户,人口 45247人,户均人口 2.56人。
  2016年,庵东镇家庭户 30466户,人口 83734人,户均人口 2.75人。
  从1947年至 2016年,家庭规模总体上向小户化发展。
  第四章 生育
  历史上人口生育一直处于无管理状态。1954年后,党和政府开始关注人口的生育。1955年开始,根据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提倡节制生育”的要求,慈溪县妇幼保健所在宣传新法接生的同时,将“生得少、养得好、生一个、活一个、壮一个”列为工作目标之一。庵东盐区妇幼保健站开始进行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和各种避孕节育方法指导。时计划生育工作尚停留在宣传层面,没有制定具体措施。1957年开始,提倡自愿绝育,但政策层面未作生育数量限定。其后一直倡导有计划地生育,随着时间推移,政策规定渐趋严格,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从1980年开始,对计划外生育二孩实施较严格的管理措施。2000年代后,生育政策开始放宽,逐步有条件地开放二胎生育指标,至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并对生育二孩的夫妇给予一定政策优待。
  第一节 生育政策与实施
  生育政策
  解放后至1960年代中期,为境域第一次人口增长高峰期。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生育工作开始由无计划逐渐向有计划转变。
  但受“多子多福”“人丁兴旺”等传统思想影响,计划生育成效不明显。1964年后,庵东区及各人民公社建立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时对一对夫妇生育孩子的数量未作严格限定,人口仍呈高出生率、高增长率态势。1965年,党和政府提出“一个不少,二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生育工作时断时续,人口增长失控。1966~1971年,出现第二次人口增长高峰期。1970年代初,再次强调“一个不少,二个正好,三个多了”为最理想的生育要求,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得到控制。1973年,倡导生育“晚、稀、少”(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两个孩子年龄间隔4~5岁,每对夫妇不超过两个孩子),制订“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即法定婚龄再推迟2~3年结婚,婚后女子满24周岁后生产,只生一个孩子,第一胎与第二胎之间相隔3~4年以上)政策,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进一步得到控制。
  1979年始,逐步从原来的“晚、稀、少”过渡到一对夫妇最好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两个上来,并对晚婚年龄、二胎生育间隔、独生子女待遇作出新的规定。1980年10月后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农村,第一胎是女孩,可生第二胎,二胎间隔按生育计划而定,严格控制二胎和多胎。当年,全区的出生率由1979年的16.24‰下降到8.47‰,一胎率达到81.57%,自然增长率在3.42‰以内,为开展计划生育以来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最低的一年。
  1981年开始,出生人口由县下达指标,人民公社(镇)根据育龄妇女数量下达到各生产大队(居委会)。基层按出生计划数排队分配,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力避盲目生育。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11月,写入新修改的宪法,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此后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得到有效控制。1984年,全区出生率10.14‰,自然增长率5.52‰,少育率96.93%,一胎率97.78%。
  1990年,《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简称“市办法”,下同)规定,生育安排按“双轨”(即生育既要符合政策,又要按计划指标)控制原则,实行生育政策、指标、对象“三公开”。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必须在生育规划内,方可怀孕。严禁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怀孕者落实补救措施。男女双方到达晚婚年龄后或一方为大龄(男28周岁、女26周岁)、一方到达法定年龄的,方可安排生育第一胎。对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办法”规定、照顾生育第二胎的对象,第一、二两胎的间隔时间,必须在6年以上。流程为:夫妇双方共同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单位)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区公所批准—按计划安排生育指标。同时,生第二胎的对象,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所有奖励费、签订好二胎生育合同。
  1996年,“市办法”规定: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禁计划外生育。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批准再生育1个子女的,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外,均需收取600元的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怀孕后审批的为800元);经宁波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批的,农民和居民分别缴纳800元和1500元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
  2000年,取消人口出生指标,全面按生育政策安排出生。
  2002年9月,执行新制定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双独二胎”政策。对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同时,允许女方在28周岁以上、符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2007年9月,执行第一次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消二胎生育间隔限制。
  2014年1月,第二次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过去只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改为只要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就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6年1月,第三次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同时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但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计划外生育处罚政策
  1990年,“市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国家干部、全民、大集体职工、民办教师等计划外生育,除按规定罚款和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5年内不发给奖金,不晋级,不分配住房,并予以政纪处分,直至除名。党团员计划外生育,所在党、团组织作出相应处分。对违反生育政策者,在农村调整承包田、地、渔塘、果园和安排建房用地,城镇分配住房面积时,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均不能列入人口数计算;对违反计划生育夫妇及造成计划外生育负有一定责任者,5年内不批准建房。对原以独生子女名义审批的宅基地予以收回,对已建房的按超平方有关规定处罚;对计划外生育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机动车辆(船)驾驶员,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扣证,直至吊销证件;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罚款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工不得低于4000元,农民不得低于3000元,计划外多胎加倍处罚;对未满规定间隔生育的,罚款总额每年不得低于1000元,直至间隔期满止。对未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干部职工夫妻双方,处以不低于3000元罚款;农民不低于2000元的罚款。对已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罚款总额干部职工不低于1500元,农民不低于1000元。
  1996年,修改后的“市办法”,对计划外生育的,严格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标准,起点一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非农业户口的为5000元,农业户口的为3000元。
  2000年,镇人民政府与各办事处、村(居委)、企业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奖惩措施,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2007年4月,执行《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对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除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5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资格。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表撤销党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影响较大的先进和荣誉称号。9月,根据第一次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的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7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9年9月,对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额度作出调整:农民为上年人均收入的2~4倍,城镇居民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
  2016年,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及征收决定书告知11例,征收17.3万元,其中全额征收1例、部分征收4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7例,其中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实体终结1例。
  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的父母,2002年开始,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慈计生局〔2003〕19号文件规定,原未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在1971年后出生的对象仍可以申领,但领证前相应的待遇不再补发)。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每年奖励100元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由父母双方工作单位各承担50%发给,一方无工作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额发给。奖励年限至子女满14周岁为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当事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2002年开始,按照新制定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奖励。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2003年开始,取消原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和无业居民夫妻发放的一次性90元奖励费;对已落实长效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发给每年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费(2014年调整到每年120元)。奖励费由市、镇二级财政共同承担并发给(庵东镇根据慈人口计生〔2014〕21号文件,经费由庵东镇财政自行安排)。
  对“双农独女户”(可生育二胎而放弃指标,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农户)颁发荣誉证书,父母纳入独生子女养老金保险,财政负担10%的养老保险金;1996年,增加一次性奖励300元;2003年一次性奖励提高到2000元。1990年以来,境域自愿放弃第二孩生育指标的双农独女夫妇有1780对。
  2005年开始,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制度。对当事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现有1个子女或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对象,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扶助金。
  2007年1月1日始,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夫妻实施特殊扶助金,49周岁到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80元,待满60周岁后,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2008年1月1日始,特殊扶助金对象扩大到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49周岁到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按每人每月150元发给,其他对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2009年3月开始,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直到亡故为止。2011年,境域领取奖励扶助金的有899人。
  2014年起,根据关于完善宁波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制度的补充意见规定,对扶助对象与标准作了修订,将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的特殊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后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对象特殊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800元。是年,全镇新增奖扶对象515人(特殊扶助11人),累计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911人,年总金额300余万元。
  2016年,执行第三次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该条例规定外的其他奖励。是年,全镇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2823人,金额438万元,其中特殊扶助金发放对象147人,金额115.92万元。
  节制生育
  节制生育含避孕和绝育。解放以前和解放初期,节制生育者,多采用安全期避孕或堕胎。1950年代中期后,从集镇开始,先后使用避孕套、节育环、避孕药具、避孕针等手段避孕。1963年,逐步施行放环。1968年后,逐步推广避孕药。1973年后,逐步推广长效避孕针。对于不慎有孕者采用人工流产手术。1950年代中期后,开始绝育手术。1957年,提倡自愿绝育,多采用“复式结扎法”。1963年起,普遍改用“复式小切口结扎法”。1963年后,开始提倡男子绝育,只因男子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又受传统观念影响,男子绝育率很低。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生育节制均采用自愿方式,对人口增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出生率仍居高不下。1970年代末期开始,出生率控制加严,避孕节育率大为提高。
  1981年开始,各人民公社(镇)按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的指标控制人口。是年,庵东区节育率85.16%,自然增长率9.32‰,一胎率87.88%。
  1988年开始,实施避孕为主方针,避孕药具由各乡(镇)、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免费发放。1990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按“市办法”文件规定,对已婚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终止妊娠;计划外怀孕人员,自觉主动地落实终止妊娠措施;经教育后拒不执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单位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终止其妊娠。生育一孩的妇女必须在产后3~6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环;照顾生育二孩的夫妇,必须有一方在产后1个月内落实好绝育措施。
  1996年,执行“市办法”规定,对育龄夫妇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必须在产后42天至3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第二个子女(含再婚、双胞胎以上)的,夫妻必须有一方在产后1个月内落实结扎措施。经鉴定不宜放环、结扎的,应落实好其他可靠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人员,采取坚决措施终止妊娠。
  1998年,施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知情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有:男女结扎、放置宫内节育器、短长效避孕药、避孕针、避孕套、皮下埋植、外用药)试点。此后知情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取代强制放环结扎。
  2000年,计划生育符合率99.50%以上,避孕节育率达90%,当年出生一孩妇女放环率和当年出生二孩妇女结扎率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8.28‰和2.06‰以内。
  2001年10月,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施行,镇内有70%以上的村开展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落实可靠节育措施。
  2002年,对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镇人民政府按标准预征社会抚养费。
  2003年始,推行以技术服务为主,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全程优质服务,实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干预、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
  2011年,境域已婚育龄妇女14692人,落实避孕措施13287人,其中男性结扎14人,女性结扎2148人,放环人数6612人,药具避孕4511人,其他2人。人工流产161人。避孕节育率90.44%。
  2016年,境域育龄夫妇12680对,落实避孕措施11084对,节育率87.41%。
  晚婚晚育
  1973年开始,提倡晚婚,1978年普遍推广。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文件规定:凡国家机关、全民和县属集体工厂、企事业单位干部和正式职工以及庵东等4镇城区的居民,男性晚婚为26周岁,女性为24周岁。男女双方如有一方未满年龄的即不准结婚。
  1982年,开始推行晚婚政策。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对晚婚晚育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城乡未婚男女青年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1983年,庵东区晚婚率为40.83%。
  1987年,庵东区根据中共慈溪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晚婚晚育工作的调整,对已达到结婚年龄,且一方为大龄青年或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男女青年,订立晚育合同,缴纳晚育保证金,并经批准允许办理结婚登记。1988年后,晚婚率有所下降。
  1990年,执行“市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城镇非农业人口,农村党团员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普遍实行晚婚。农村青年也大力提倡晚婚。初婚育龄夫妇在达到晚育年龄后才能怀孕生育。凡未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在双方达到晚育年龄前,不准提职、晋级、招干、聘用,5年内不分配住房或订购商品房、不批建房用地,并均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好晚育合同和缴纳晚育保证金。初婚早育者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对夫妻双方予以经济处罚:干部、职工不得低于3000元,农民不得低于2000元。对自觉实行晚婚的,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可根据单位经济状况,给予3~7天的产假延长。同时规定,严禁早婚早育,严禁未婚先育,严禁非法同居。次年,全区晚婚率38.74%。
  1991年12月,执行市人民政府对晚婚晚育的新规定,强调男女青年申请结婚登记前,必须接受婚前教育,经考核合格,持婚前教育合格证,方可结婚登记。对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到晚婚年龄的青年男女,发给未婚青年须知,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晚婚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按市政府文件实施,并对晚婚晚育的年龄又作调整,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登记为晚婚,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根据乡(镇)、村(居委)实际制订出奖罚措施。
  1996年,执行新修订的“市办法”,对按规定实行晚婚的农民和居民,予以积极鼓励,并在建房、招工、招干、农事承包、公益享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同时,把实行晚婚列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晚婚率未达标单位,当年不得评为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对未实行晚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在提干、晋级、考核、分房、评比先进中受到相应限制。
  1996年12月,镇人民政府《庵东镇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就“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等方面再次作出明确规定。对晚婚规定作了重申,同时规定严格禁止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对未到法定婚龄而非法同居的当事人,召集民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加强教育并责令其分居。对未达到晚育规定要求的育龄夫妇,必须在达到晚育条件后,才能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奖励和照顾。是年,全镇晚婚率75.07%,晚育率85.91%。
  2001年,各村(居)民委员会(甲方)和已婚育龄夫妇(乙方)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书》,甲方保证优质管理、服务,乙方按计划生育、晚育。双方若有一方违约,支付“计划生育协议违约金”。是年,全镇女性初婚人数334人,晚婚268人,晚婚率80.24%。
  2002年9月,执行新制定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取消晚婚后怀孕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规定。是年,女性初婚人数332人,晚婚175人,晚婚率52.71%,晚育率54.82%。
  2016年,执行第三次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也不再奖励和照顾晚婚晚育。是年,女性初婚人数380人,晚婚316人,晚婚率83.16%,晚育率91.32%。
  优生优育
  为保证新生儿的质量、孕妇的健康,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妇女婚前、孕期、产后的健康和检查。为保证优生优育,1950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对近亲和相关疾病患者作出禁止结婚的规定。
  婚前检查 新中国成立后,对男女青年婚前的健康十分重视,1950年,明确规定结婚办登记手续,必须验看健康检查证明(检查由庵东区人民政府医院承担),后有所放松,直至停检。1985年,恢复婚前检查,但只限于集镇建成区范围内青年,庵东区中心卫生院负责检查。1990年,庵东区中心卫生院开设婚检门诊,开展婚前健康教育。1992年6月1日起,结婚登记前,必须到慈溪市妇幼保健院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健康检查,并接受婚姻保健指导,方可结婚。1998年1月,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单位为慈溪市妇幼保健院和慈溪市第二人民医院。2003年10月1日后,婚前医学检查改为男女双方自愿的方式,婚前医学检查率开始下降。2007年,实行免费婚检并简化婚检手续,婚检率略有回升。至2011年,初婚337对新人婚检172对,婚检率达到51%。2016年,初婚380对新人婚检380对,婚检率达到100%。
  孕期检查 1959年,实施新法接生后开始实施孕妇孕期检查、产后访视的措施,以后时断时续。1980年代开始,孕期检查被重视,优生优育观念深入人心。1982年后,开始对孕妇进行系统保健管理,一般对孕妇进行多次检查:怀孕2个月左右时,做彩色B超检查,检查孕妇胎囊位置是否正常,是否有胎心,以判断保胚胎与否;怀孕4个月时,做唐氏筛查,判断婴儿神经管发育是否完善;怀孕6个月左右时,做三维彩超,动态观察婴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以排查胎儿可能出现的畸形;怀孕后期,孕妇缩短检查时间,每月2次,产前1个月,每周检查,以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发生意外。
  优生优育服务 1996年后,镇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开展优生优育门诊咨询。1999年,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协作,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2001年后,建立市、镇、村三级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开展优生3项检测(弓形虫、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检测),围绕婚、孕、产3个环节,推广应用“斯利安”“福施福”。同年,镇人民政府特邀请专家、专科医生、服务站技术骨干开展“二测五查”(孕情、环情检测,一般检查、乳腺检查、妇科检查、B超检查、宫颈细胞检查)下村技术服务活动,接受服务人数8650人次。在此基础上,建立全镇妇女个人生殖健康档案。同时组织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卫生、科技”三下乡服务,接受服务人员共1500人。并将优生优育宣传、生殖健康服务、“二测五查”作为以后常态工作。
  2010年,已婚育龄妇女怀孕后3个月内,统一做《生殖健康服务证》,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围产期保健、分娩、接受生殖保健等服务,须持《生殖健康服务证》。
  2011年,生殖健康服务率达到93%。325对夫妇参加孕前优生检测,4116名已婚育龄妇女参与查孕检查,6276名已婚育龄妇女参与查环检查。“二测五查”应检13562人,实查7925人,受检率58.40%,查出异常人数2860人,其中子宫肌瘤455人,卵巢囊肿151人,宫外孕1人。
  2016年,“二测五查”活动,接受免费技术服务总人数5935人,其中外来育龄妇女1111人;免费为6308名育龄妇女提供查孕、查环、查病服务,查出患子宫肌瘤134人,卵巢囊肿31人。302对新婚夫妇或再生育者夫妇接受优生检测,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完成率达101%,超出任务数3对。从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孩二孩,均需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卡》。
  第二节 生育管理
  户籍人口生育管理
  1957年,庵东区建立避孕指导站,进行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和各种避孕节育方法指导。
  1963年,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庵东区及各人民公社建立相应的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
  1979年,庵东区及各人民公社设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村设计划生育兼职联络员,以加强计划生育的管理。
  1981年5月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实行改革,庵东镇、各人民公社建立相应责任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罚款等处理。是年,庵东区对男女实施节育措施的休假期和其他待遇作出新规定。
  1984年后,庵东区各乡(镇)设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承担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技术指导服务。是年,庵东区被评为“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多胎、无大月份引产)先进区。
  1985年2月,庵东镇人民政府制订计划生育单项考核规定,确定各项考核指标和奖罚额度。同月,镇人民政府以11号文件出台关于计划生育的10项规定,七塘以北6乡亦依此而行。是年,庵东区中心卫生院被授予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
  1989年,庵东区及各乡镇、村先后建立计划生育协会,承担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理论知识、优生优育和优教知识,指导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等任务。
  1991年下半年,庵东镇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在全镇开展争创计划生育“五无五好”合格村活动(“五无”:无早婚早孕和非法同居;无弃婴溺婴和私自收养孩子;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虚报瞒报。“五好”:领导队伍建设好;政策执行好;宣传教育好;基础管理服务好;党群关系好),并制订出具体评定办法。
  1992年5月撤区扩镇后,新建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与文化教育卫生办公室合署,并配备计划生育专管员5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
  1996年12月,镇人民政府出台《庵东镇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就“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生育节制和管理”“节育措施”“处理与奖罚”作出明确的规定。
  1998年,镇被列为宁波市、慈溪市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管理试点单位,镇人民政府制订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在庵北畈村进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试点。1999年5月,在境域8个村推广,实施内容为: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的教育与保护;避孕、节育服务和生殖健康综合服务等。同年6月初,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进行检查评估。
  1999年,镇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对五爱江等八个村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实施意见,成立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从5月7日至6月10日,实施内容为宣传教育(五期教育、镇村计划生育干部分批轮训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知情选择、上门随访、下村检查)、生殖健康综合服务、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的优质服务。是年,镇计划生育协会评为宁波市先进集体。
  2001年,镇党委、政府量化计划生育指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行“一票否决制”考核,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政府与各村、居委、企业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对村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和网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当年,与20家用工人数50人以上企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建立村级计划生育员的“月会制”,月月交流、汇报、明确任务;分管干部月月下村听取意见,指导、监督工作,做好“查环、查孕、查病”等计划生育“村村清”工作。年底,有10个村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制订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同年,按镇人民政府的通知,各村(居)民委员会和已婚育龄夫妇签订协议,以保证按计划生育、晚育。
  2002年,全镇建立计生协会组织20个,会员5057人,下设72个会员小组,会员联系育龄妇女7518人,形成村级计生网络组织。其中振东、宏兴、马中、华兴4个村计生协会达到示范计生协会标准,元祥等11个村计生协会达到合格协会标准。
  2003年,各村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村级形成党组织、村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三位一体管理服务体制。对外出育龄妇女,年联系不少于2次,掌握其婚育、节育等详情,严防计划外生育。4月,组织各村计划生育管理员赴上海对47位外出育龄妇女进行上门服务。
  2004年,镇人民政府建立“属地管理、村级负责、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的管理机制,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精力、财力和物力上予以倾斜、重视,并制订具体的计划生育优惠鼓励政策,出台创建计划生育园区、特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出资10余万元为计划生育服务站添置新款B超机,为计划生育办公室配置外口管理电脑等设施。建立“依法管理、村(居)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社会保障机制,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控制人口自然增长。4月份,镇人民政府与育龄妇女较多的11家企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企业领导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意识。各村推进和规范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开展计划生育示范村创建工作。对计划生育管理员和网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计划外生育者,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继续推行知情选择协议书制度,引导育龄夫妇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控制意外妊娠发生率;对外出育龄妇女,建立外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账册,纳入计划生育有效管理范围,杜绝外出妇女计划外生育。外出育龄妇女发证率达到91%。
  2005年,计划生育围绕“抓住一个重点,实施二项联合,开展三项活动,组织四级培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一个重点:抓好对离婚、丧偶、大龄青年、非法同居及再婚等特殊对象的管理;二项联合:实施计划生育办公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联合,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协会与镇农办联合开展妇女养殖致富培训工程;三项活动:开展计划生育示范村争创活动,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村计划生育管理员上门走访育龄妇女活动,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及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四级培训:组织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村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网络人员、育龄妇女培训。次年,镇人民政府获宁波市计划生育先进单位荣誉。
  2007年4月,执行《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各级负责人,出现考核未达标等6种情形之一者,无论其他工作多好,成效多大,表彰、提拔、晋升等均实行一票否决制。9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次修正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009年,组建企业计划生育协会12个,组建率达70.60%。
  2010年,根据2006~2010年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的实施方案和婚育文明福万家实施方案,开展“婚育文明福万家”示范镇、村创建活动。10月,通过宁波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检查验收,被评为宁波市婚育文明建设示范镇。是年,全镇人口信息管理率90%以上,计划生育率95%以上。
  2011年,全面落实村、企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镇23个行政村、3个居委会、35家企业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制订《庵东镇关于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通知》和《庵东镇关于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阳光计生”(政策、措施等的公开、透明)和“诚信计生工作”(不瞒报、虚报,数据、事实等真实客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大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整治活动,集中解决历年一些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开展的违法生育案件,共立案22例,结案11例,结案率50%,其中5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月,桥南村被授予国家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基层自治示范村,为我镇首个获此殊荣的村。是年,人口信息管理率达95%以上,计划生育率达97%以上。
  2012年,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在明确计划生育由“一把手负总责”和“一票否决制”的基础上,把计生工作列为村干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计划生育专项考核标准,强化村干部责任意识;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及以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性别比综合治理;重视计生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先后组织计划生育管理中专班、生殖健康咨询师等培训,提高计生管理员、网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服务能力。是年,海星村被授予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
  2014年,利用“三八”节和“5.29”协会活动日,举办培训班46期,参加人数18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结合“单独两孩”政策,开展“新政策解读下村”系列活动。通过政策培训、知识讲座、现场服务、发放宣传资料等活动形式,宣传新政策,扩大群众对计生政策的知晓面。利用各类宣传活动加强“关爱女孩”“打击两非”的宣传,张贴有奖举报公告200余张,提高群众对“打击两非”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015年,多角度、多形式扩大计生政策宣传覆盖面,普及计划生育政策知识。开展大型广场服务、政策宣传、青春期健康教育等活动6场;对育龄妇女,有针对性地开展计生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优教、和谐家庭等培训60余场。修订落实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全面落实全镇44户计生特殊家庭帮扶项目,做到“五关怀”(即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独生子女、女孩健康成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关怀)全覆盖,户户有结对,一户一档案。
  2016年,根据市卫计局指导意见,排摸审核计划生育公益金及特殊家庭结对、帮扶项目经费享受对象。全镇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生育关怀金)补助对象97户、计9.58万元;享受计生特殊家庭结对帮扶项目经费47户、计2.82万元。执行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暂住人口生育管理
  1993年10月,镇人民政府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并成立庵东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室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具体规定管理对象、管理要求、管理程序、管理措施和各部门的职责,并把这项工作列为各部门、单位经常性工作。
  1996年以后,镇人民政府与用工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严格对外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1997年,各村成立暂住人口管理站,由妇女主任任副站长,主管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1999年后,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从“堵、赶”为主逐步转向主动上门服务为主,并向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的方式转变。
  2000年,镇人民政府与各企业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是年,外来育龄妇女纳入管理率达90%以上,外来育龄妇女持证率80%以上。
  2001年,慈溪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和慈溪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部门职责文件下达。镇计划生育工作打破原来单线管理模式,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暂住人口综合管理范围。对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由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落实。重点做好提供宣传资料、避孕药具、尿检及查孕查环3项服务。与用工单位、租房户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85份。在暂住人口比较集中的振兴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组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落实管理责任制。
  2003年,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会同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全面落实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措施,重点做好暂住育龄人员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孕情检测服务,控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
  2004年1月规定,凡是来境域务工的婚育暂住人口,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租房子时须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居住地管理、用工单位负责、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实施属地化管理体制,推行暂住人口“一户一档”管理,落实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对外来育龄妇女600人以上的村,配备1~2名专职管理员。
  2005年,按市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将90%以上的外来育龄妇女纳入有效管理和服务范畴。逐步实施暂住人口计划生育一卡通免费服务制度,为暂住人口免费提供“四项手术”(放环、结扎、人流、引产)服务和一年2次的查环查孕及生殖健康免费服务。
  2006年,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统计,外来育龄妇女3901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2451人,建立育龄妇女档案2485人,查验婚育证明7225人次,查孕、查环2340例。2007年9月,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计划生育政策按户籍地政策执行。
  2009年,全镇在积极探索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基础上,对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绩效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对计划生育网络人员的考核作出调整。出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绩效奖,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实现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明确机关各部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职能,做到知任落责。年初开展上门核实为主的基础信息专项普查工作,至11月初,普查率达82%。
  2010年,严格落实暂住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的登记查验。查环、查孕服务管理率达96%,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提交率、孕环检测信息提交率、生育信息提交率均达到96%。违法生育率控制在0.80‰以内。
  2011年,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提交率、生育信息提交率达到96%,孕环情检查、孕环检信息接收率达到97%以上。
  2012年,拓展对外来育龄妇女的服务面,提高服务管理率,选聘16名女性担任东片9个村的外口计生专管员,每村人数1~5人不等。9月底,共有2700余名育龄妇女接受免费健康检查。落实“属地化”管理机制,登记入册率达93%以上。
  2013年,继续实施已婚育龄新市民生殖健康检查项目,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六免费”(免费开展生殖健康普查、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进行家庭随访服务、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及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服务。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达到90%以上,满意率在95%以上。同年,外口计生专管员增至21人。
  2014年,有2580名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新市民生殖健康促进关爱项目,完成任务数的112.2%。加强常住人口生育全过程管理,落实孕情随访制度和孕情消失倒查责任,规范终止妊娠证明办理程序。劝离孕6个月以上重点对象5人,阻止孕6个月以上流入10人。
  2015年,开展流动人口依法管理专项活动,进行“以房管人”试点工作,完成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试点以及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有2225名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参与新市民生殖健康促进关爱项目,完成任务数的112%。
  2016年1月后,执行修正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人口增长
  解放前,政府无生育节制措施,故出生率高;人们生活普遍贫困,医疗条件极差,死亡率也高,自然增长率低。解放后至1950年代,经济稳步发展,人民生活安宁,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生育无计划限制,处于放任状态,人口基本呈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态势。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自然增长率下降,极个别生产大队出现负增长。196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仍有13.60‰。1950~1970年代初,除个别年份外,人口自然增长率均在15‰以上。1973年后,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放任状态受到遏制,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开始下降。1980年代,开始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受到控制。1986年1月,受实施双农独女户有生育要求的、可生育第二胎和生育高峰周期性影响,连续四年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小幅上升。1990年代后,人口年自然增长率均控制在10‰以内;1998年后下降到5‰以下,其中2000年后出现四年负增长。
  1985~2016年,境域人口年均出生率10.08‰,年均自然增长率4.05‰。
  第五章 人口管理
  民国时期,余姚县政府设户政室,管理户籍人口。基层保、甲、户各级组织按月逐级上报户籍变动情况。区、乡镇户籍管理人员统计汇总并上报。民国36年(1947),国民政府公布户籍法,制发国民身份证。国民身份证由乡镇公所登记、呈县政府审核统筹制证后,由乡镇公所统一发放,发证对象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华民国国民。
  解放后强化对户籍人口的管理,户籍人口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实施有区别的管理,直至2014年,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非户籍流动人口的增加,加大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力度。
  第一节 户籍管理
  1950年,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通令与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开始进行户籍整顿。
  1951年9月,按公安部城市户口登记条例,对城镇户口开展普查、登记、核对,并制发户口簿。
  1955年9月,按照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庵东盐区公安分局建立经常性户口管理制度,各乡镇由专人办理户籍登记、变动和每年的统计工作。
  1958年1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城乡户口全面进行登记、核对,健全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动登记制度,建立起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1984年11月,按慈溪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公安局关于农民进入浒山镇落户的若干规定的报告精神,庵东派出所对自理口粮进入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统一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1987年开始,为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办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5年开始,更换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009年,执行《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试行)释义》,户口的迁移、立(分)户、出生登记、死亡注销、变更更正等作出规定,按照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户口方面政策。
  2013年,执行《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明确户口的迁移、立(分)户、出生登记、收养登记、死亡注销、变更更正新政策,从此建立健全的人口管理制度,使户籍管理走向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的户口性质,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16年,统一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建设工作。此后,已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因证件有效期满、损坏、丢失的,可在省内任一户籍派出所(含办证中心、户证办理中心等)采集人像、指纹信息,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二节 暂住人口管理
  1992年后,镇人民政府建立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1994年,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工作,并建立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外口办”)。1998年,镇人民政府以24号文件转发庵东派出所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报告,重申“有利建设、繁荣经济、方便群众、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犯罪”的原则,镇属单位、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暂住人口管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村、居委、企业单位成立由一把手挂帅的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指定1名治保干部(或会计)为专职协管员,形成公安派出所主管、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专管、村(居委、单位)协管的三级管理网络。
  1998年5~6月,对全镇暂住人口进行摸底、登记、出租房上牌工作。暂住人口在本镇租赁(借用)房屋的,房主及承租人须向村(居委、单位)协管员(或者到“外口办”)办好房屋租赁合约,签订“治安责任书”,交纳保证金,并上牌居住。
  2000年,暂住人口信息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市、镇、村三级网络管理。
  2003年4月,镇人民政府开展以“清底数、促管理、抓防范、控发案”为目标的暂住人口专项整治活动。6月,根据制定的专项治理考核评分标准,从保障服务、管理措施、管理规范3个方面,对各村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开展考评。同年,镇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对暂住人口开展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暂住人口,必须参加教育培训。镇成立暂住人口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及暂住人口人数在50人以上的企业,成立暂住人口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此后,每年对暂住人口开展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活动。
  2003年,开始实行暂住证、劳动就业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三证合一”制度和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出租私房租赁许可证“两证合一”制度。全年发“三证合一”16032张,发“两证合一”1044张。2004年,暂住人口信息系统延伸到村。村负责暂住人口信息录入并打印暂住证,出租私房信息仍由派出所统一负责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2005年,加大对暂住人口管理的力度。依法严管出租私房和中小旅社。按照“属地管理”“村自为战”的原则,深化一户一档、人户一致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房东和业主责任,出租私房房东违反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企业不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其员工实施严重犯罪案件,除追究企业相应责任外,一律取消当年享受镇奖励政策和评先资格;规范旅馆经营行为,切实加强中小旅社的信息化管理、房客身份管理及报告制度管理,督促业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2005年4月,开始实施暂住人口居住地与用工单位双向登记核对制度,建立村级暂口网络,统一归口至派出所并入公安网,实行划分层次、分片包干、以外管外等暂口管理模式。对暂住人口的服务管理,把关注重点从对暂住人口的监管向提供公共服务和监管重点人群并重转移,给暂住人口创造融入本地的平台和机会。
  2006年开始,境域各村先后建立和谐促进会。
  2008年,《慈溪市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发布。4月,实施居住证制度。至10月,全镇办理临时居住证、居住证6895人,占暂住人口的75%。
  2011年,登记临时居住证16670人,普通居住证300人,儿童登记2317人。出租房上牌率和签订出租房治安责任保证书达100%。此后,流动人口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全镇各村(企业)流动人口专管员,采用逐户登记方法,摸清流动人口基本情况。镇流动人口办公室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规模、地区来源、人口结构、就业领域、住所分布等情况,有效行使各项管理措施。
  2016年,全镇113个流动人口专管员,组织开展面向流动人口“献爱心、送温暖”走访慰问活动,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子女入学等情况,关心照顾生活困难的人群,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关爱新市民”(包括走访慰问、开座谈会、对困难户发放慰问金、举办文体活动等)活动。是年,开展流动人口基本素质教育培训23场,培训人数2080人,到座率100%;发放宣传手册2000份,张贴宣传海报23幅。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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