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重要文件选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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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年鉴(2020)》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3885
颗粒名称: 慈溪市人民政府重要文件选编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1
页码: 393-4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19年慈溪市人民政府重要文件选编的情况。其中包括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打赢治水提升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慈溪产业高质量发展四十条意见的通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慈溪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关键词: 慈溪市 人民政府 文件

内容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慈政发〔2019〕36号
  慈溪市2019年法治
  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19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精神,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要求,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新跨越,为我市持续推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加快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的宣传贯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全面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稳步推进“无差别全科受理”。[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有序推进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向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代办点延伸,打造“代办点+自助服务终端+村干部集中服务”的便民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市级有关部门]打好标准地、承诺制、中介提速、代办制、区域评价、流程优化等改革组合拳,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到竣工验收前的审批时间“最多90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全面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19年底前负面清单以外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2个工作日内办
  结、负面清单内审批时间压缩至13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级有关部门)联动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证照联办,减少涉企证照事项,实现常态化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加快部门和地方办事系统对接和数据归集工作,构建一体联动、一网通办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中心)
  (二)深化简政放权工作。继续深化权责清单制度改革,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2019年底前全面形成满足企业和群众实际办事需求的标准化规范化办事事项及其办事指南体系。(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省、宁波市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组织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工作,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行审批和许可之实,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市司法局)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基本实现“无证明”是常态、“要证明”是例外。(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
  (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断缩减清单事项,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级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实现100%覆盖,严厉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大力推进招商引资、政府债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深入开展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加快完善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长效体制机制,依法审慎把握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司法政策,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开展“法治营商环境再优化、法律服务民企再出发”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加强国际贸易等涉外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
  (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加强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政策、投入、项目等统筹衔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及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提升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法律服务、供水、电力、燃气等公共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等)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加强新修订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严格执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听证、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决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标准化制度,推动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核制度100%覆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意见征求、情况说明制度,完善书面审查建议处理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备案文件第三方评估工作。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市法院相关工作机构衔接联动机制建设,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加强清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完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专项清理、即时清理配套衔接机制。组织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做好与机构改革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执行决策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依法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100%覆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计划,推进评估结果反馈整改和运用监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进一步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
  (二)落实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实现风险评估100%覆盖。对涉及重大公共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严格做到风险评估应评尽评。[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深入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民意调查制度,健全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民生决策事项论证咨询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市级有关部门)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决策咨询论证作用,推动政府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完善公职律师履职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和部门协作机制,逐步形成“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级有关部门)落实中央专项部署,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健全完善县乡行政执法统筹指挥机制,推动更大范围融合基层执法力量,在镇(街道)试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的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规范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记录归档,进一步明确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推动三项制度实现100%覆盖。(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探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房屋强制腾退等行政强制执行的全程公证,提升行政执法规范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
  (三)优化和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执法扰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司法局等)积极探索适合我市新经济特点的审慎监管方式,市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系统需要实行审慎监管的事项目录,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金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问题专项治理,回应群众关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加强P2P网络借贷风险处置工作,完善民间借贷协同治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金融办)编制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等涉法事务清单,依法规范重大项目建设涉法事务共性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柔性执法手段,实施包容审慎执法。(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
  五、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
  (一)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健全行政和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强化行政败诉案件分析研判和发现问题的整改规范,按时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
  计。(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纳入工作程序,积极推进“五公开”。全面推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说明,加强目录动态更新调整。健全社情民意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认真对待和依法办理人民群众信息公开申请,加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精准扶贫脱贫、救助对象认定、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推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经验成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
  (三)深化公共信用体系建设。聚焦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五类主体,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信用综合监管和信用联合奖惩3大体系建设工作,执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级有关部门)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民生实事为守信践诺主要内容,健全承诺履行情况主动报告、客观评价、社会监督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领域严格履行约定义务。加大对政府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加强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逐步扭转全市行政争议总量上升趋势并力争下降,力争本地区行政诉讼败诉率降到10%以内。(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组织实施调解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形成矛盾纠纷分层过滤解决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信息互通机制、重大行政争议共同协调化解机制、法律适用研判机制、滥用诉权行为的甄别应对机制,提高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实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一个口子”对外。总结推广行政复议机制创新试点经验,推动行政复议功能向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前端”和结果运用的“后端”延伸,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提升行政复议综合效能。(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完善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分析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认真研究处理败诉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工作,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调解。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前的信访分流以及立案前和审理中的调解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七、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基层基础
  (一)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推动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以市政府和政府部门、镇(街道)负责人为重点的出庭应诉工作,强化关键少数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认真组织学习《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落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的“六个一”工作举措。(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室)继续实施全市公务员“学法用法三年轮训行动”,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务员局)有效整合镇(街道)基层法治建设资源,落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若干意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
  (二)深入实施县乡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县乡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工作任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最佳实践”培育单位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突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镇(街道)]结合全国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开展县乡法治政府建设“最佳实践”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镇(街道)]
  (三)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实施“七五”普法规划,认真落实关于健全社会大普法格局的若干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准普法、谁服务准普法”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制清单制度,深化普法责任制全覆盖行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完善基层依法治理体系,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全面推进善治村建设,深入实施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深入推进村级小微权力清单运行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大力发展城市社区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
  (四)加强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应用。统一运用宁波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电子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市司法局)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数字化转型,充分运用宁波市行政复议信息化平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推进“互联网+投诉举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切实承担起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除经常性工作任务外,原则上应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市司法局要牵头加强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确保具体任务落到实处。
  2019年7月31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打赢治水提升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9〕25号
  慈溪市打赢治水提升战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按照《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碧水行动实施方案》(浙治水办发〔2018〕3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打赢治水提升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43号)要求,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结合《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慈政发〔2017〕77号)和1《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慈党发〔2017〕21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要求,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推动全市治水工作不断从治污剿劣向巩固提升转变,促进城乡人居水环境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达到地表水类Ⅳ类排放标准,6个宁波市控及以上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达标,全市彻底消除劣Ⅴ类水体。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100%。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1.建设任务及进度安排。坚持水岸同治、源头截污理念,以老小区、旧城区、工业区等九大区块为重
  点,按照“污水全收集、管网全覆盖、雨污全分流、排水全许可、村庄全治理”的要求,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创建。
  2.分类实施截污纳管。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截污纳管,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和修复工作。全面开展已建城镇排水设施的常态检查和长效管护,打通断头管、修复破损管、纠正错接管、改造混接管、疏通淤积管,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管网75公里以上,实现全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建成区、中心村截污纳管全覆盖。
  3.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对于应当申领,但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排水户,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推进企业排污门户管理扩面工作。严格落实管网日常养护、管理责任,抓好已建管网移交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管网保护备案机制和排水设施保护机制。
  (二)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和清洁排放水平
  4.持续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实施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优化市域污水处理厂布局,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2018年完成市域东部地区污水处理系统提标和扩容(一期),2019年完成周巷污水处理厂(一期)新建。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9万吨,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5.全面实施清洁排放改造。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持续推动出水水质向地表水类Ⅳ类排放标准提升。2018年全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全市污水处理厂达到地表水类Ⅳ类排放标准。
  6.加快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补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
  (三)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7.加强水污染防治。巩固重污染行业整治成效,开展金属表面处理、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砂洗水洗、废塑料等5个行业深化整治提升,2018年完成30%的整治任务,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提升。开展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涉氮涉磷企业全面完成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实现达标排放。继续实施“低散乱”企业(作坊)整治提升行动,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实施监管。
  8.开展生态活水工程。保障生活用水,统筹生产与生态用水,合理开展水源调配,挖掘补水潜力,补齐生态补水不足的短板。开展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灌河道工作,推进中水补水路径和工程建设。进一步打通断头河,促进流域范围内河湖库塘联网联通。强化河道碶闸调控管理,制定碶闸统一调度办法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蓄水、排水、补水统筹平衡。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9.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县控以上断面水质达标提升工程,严格水环境功能区质量目标管理,对水功能区水质实施“一月一提醒、一月一通报、一月一考核”制度。加强新建、改建或扩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和规范化建设。
  (四)着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0.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一源一策”管理。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实战演练。
  11.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推进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健全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全面提高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规范设置水源地标识牌及隔离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和取水口标识牌等四类标志牌,并定期检查更新。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实施短信提醒全覆盖。推进老旧水库清淤,提升饮用水源水质。
  12.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项目对保护区内现有的各类旅游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分类施策。全面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结合无违建县(市、区)创建行动,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增违法建筑2018年底前完成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实施化肥、农药双减增效措施,鼓励施用有机肥。
  13.切实保障供水安全。加强主要江河源头水源地良好水体的综合保护和治理,优化取水排水格局,科学实施引水工程,积极推进水库群联网联调工程或备用水源地建设。推进供水企业工艺提升和管网更新改造,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进一步提高城乡供水安全和农业灌溉保障水平。不断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和健全城镇供水安全管理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水厂出水水质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五)深入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14.强化入海排污口整治和直排海污染源监管。建立入海排污口数字化管理系统,进一步优化整合入海排口,引导园外企业向园区内聚集,实现直排海污染源在线监测全覆盖。
  15.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总量控制。总磷排放浓度控制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总氮排放浓度控制实行递进式削减。2018年底前,全市入海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到2020年,全市入海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标准。
  16.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面推进水产生态养殖和尾水治理,编制实施市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依法落实管控措施。持续开展渔业“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推广海水循环养殖和种养结合等生态养殖模式,建立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区、示范点(场)。2018年底前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非法养殖整改;到2020年,完成规模以上设施化养殖场的生态化养殖和尾水治理,实现循环使用或达标排放。
  17.加强船舶污染控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船舶。所有在用船舶按标准配备污染防治设备,并开展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2020年底前予以淘汰。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执法检查,确保船舶含油污水、垃圾及时上岸处置。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
  18.加强近岸海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严格执行《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控制围填海和自然岸线使用,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确保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等控制性指标维持稳定。加大滨海湿地、河口海湾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和渔业资源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发展海洋牧场,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
  (六)强化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
  19.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全面落实禁养区、限养区规划,畜禽排泄物全面做到生态化消纳或工业化达标处理,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比例。到2020年,力争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全面履行;畜禽粪污资源利用配套设施基本建成,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8%以上。精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实现化学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使用量稳中有降,并通过氮磷拦截沟、生化塘等措施减轻农业面源对河道水质的影响。
  20.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继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处理设施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运维,提高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到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基本形成以市为责任主体、镇(街道)为管理主体、村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市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管体系。提升农家乐餐饮含油污水处理能力,推进设施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运维,达到餐饮废水排放标准。
  (七)全面开展河湖生态修复
  21.开展美丽河湖创建。市、镇(街道)两级围绕本地母亲河(湖)或重点河道,完善“一河一策”方案,健全“河长制”等长效治管保机制,高质量推进治理工程,打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美丽河湖,到2020年,建成美丽河湖4条(个)。
  22.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和河湖库塘清淤。继续通过污染源治理、边坡生态整治、定期清淤疏浚、水质保护修复等综合措施,统筹开展河湖库塘综合治理,到2020年,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全面落实河道保洁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八)实施河长制标准化管理
  23.着力构建河长制标准化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河长与河长办履职、协调联动、日常监管、考核等方面工作标准,制定责任清单,实现河长制标准化管理。开展河长培训,提升河长“应知、应会、应做”能力,确保河长“管、治、保”责任落实。
  24.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标准体系。围绕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控、水生态修复和加强执法监管等六项任务,以“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美丽河湖创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农村污水运维提升、饮用水源地保护、全民护水节水、河湖水域空间管控、河湖标准化管理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具有慈溪特色的河长制工作标准体系。
  25.深入推进河长制信息化建设。继续利用好宁波市河长指挥信息系统,提高河长巡河履职绩效,开发河情指挥监控平台,形成“全天候覆盖、立体化运作、可视化监管”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到实时显示、实时监控、实时监测。加强基层三网融合、切实落实河道保洁员“三无三报告”制度(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河道水质明显变差及时报告、非法排污及时报告、晴天排口有排水及时报告)。进一步健全完善河长制社会化参与制度,引导全社会爱水、护水的行为,形成齐抓共管、有序参与的治水氛围。
  (九)大力倡导全民节水护水
  26.控制用水总量。全面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守水资源管控红线,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7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相较于2015年分别下降8%和18%,2022年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节水型社会长效管理和动态评估机制全面建立。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7.抓好行业节水。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快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建设与配套改造,到2020年全市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7.8万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动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加快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推广普及生活节水器具,2018年,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90%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50%以上的市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
  28.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或者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快水源及引调水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逐步化解水资源供需矛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治水提升战三年行动作为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践行绿色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支撑保障。市、镇财政要加强投入,加大对重点专项行动的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专项行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运营和水环境治理。加快推进治水领域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加强与水处理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合作,加快技术成果的共享转化。
  (三)加大执法力度。借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定期部署组织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护水斩污”系列执法行动。强化环保、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继续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科技监管作用。
  (四)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健全治水提升战三年行动考核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市治水办(河长办)要加强协调、督促、考核,对工作不认真落实、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通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的,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鼓励全民参与。积极培育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深入广泛开展治水、节水、护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治水行动自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形成全民治水、节水、护水的生动格局。
  附件:1.慈溪市打赢治水提升战三年行动方案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略)
  2.宁波市控断面水质目标清单表(略)
  3.慈溪市美丽河湖创建计划表(略)
  2019年3月8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慈溪产业高质量发展四十条意见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9〕37号
  关于加快慈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四十条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产业争先”“科技争投”“项目争速”进一步抢占发展制高点、培
  育发展新,动能,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四十条政策意见:
  一、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重点培育发展智能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着力提升发展家用电器、机械基础件、汽车零部件三大特色优势产业(以下简称“3+3”产业),聚焦推动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总成、成套智能装备、石墨烯及稀土磁性材料、医疗器械等六大重点细分行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细分行业)发展,加快培育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军民融合、航天航空产业等(以下简称“ABCT”产业)智能经济核心支撑产业,推进规上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设备投入额给予分类奖励:
  1.对一般类(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4%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对“3+3”产业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3.对六大重点细分行业、“ABCT”产业及列入“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专项试点产业(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稀土磁性材料、石墨烯、清洁能源)的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二)树立智能经济示范企业、培育智能制造服务机构。
  1.对获得慈溪市智能经济行业龙头企业、智能经济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宁波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宁波市“三名”试点企业各奖励10万元。
  2.大力培育本市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主营收入15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经认定,按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3%、软件服务收入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列入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推进工业强基工程。
  1.鼓励工业“四基”产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的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配套合作,对企业采购经认定的“四基”产品(技术),按其采购额分类分档不超过10%(含)、单家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支持进军特种领域,对获得军工、生物制药、医疗器械、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特种领域的资质证书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大力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鼓励民参军企业做强做大,当年度对部队、军工企业(研发机构)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军工销售收入3%、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工信部、国防科工局的《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及《浙江省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和项目推广目录》的企业,分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4.支持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壮大,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对医疗器械行业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订。(四)重点培育发展石墨烯产业。
  1.推进石墨烯产业化应用,对企业首次采购石墨烯原材料产品(粉体、导电浆料等),实际年度采购1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补助,实际年度采购总金额1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实际采购额给予最高50%的奖励;对企业首次采购石墨烯改性及元器件产品(增强散热敷铜模、改性导电/抗静电塑料、重防腐涂料等),年度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上,按该企业实际采购额给予最高15%的奖励;对享受过政策扶持的已采购企业,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石墨烯生产企业上台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与工业强基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培育行业隐形冠军企业。
  对获得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宁波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浙江制造精品、宁波市级优秀新产品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
  (六)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制造。
  1.对列入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整体关停,且腾出用能量在90吨标煤以上的,对腾出的用能量按每吨标准煤300元给予奖励;对转产的奖励减半执行。符合宁波申报要求的项目申报宁波奖励。
  3.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工业节能、节水先进示范产品或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
  4.对投入在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9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
  5.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实施节能监察,给予2万元/家补助;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测试的,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2000元/项目补助,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3000元/项目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能源利用后评价的,给予3000元/项目补助。
  6.推进千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效倍增”行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七)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精准营销、研发设计、个性化定制、智能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对软性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软性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重点扶持制造执行软件(MES)及相关数据采集、可视化(中央信息控制平台、电子看板)、AGV投入,经认定,按分类分档给予不超过投入的50%、最高1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数字产业发展。
  1.鼓励构建“互联网+”平台。鼓励构建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孵化)平台、行业云平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等服务平台。对经认定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向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购买服务,按租金或服务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年度互联网业务服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发展软件产业。鼓励软件企业新培育,对三年内(自2017年起)新注册、且2019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超100万元的企业,经专业机构评估达到软件企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对年度软件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经专业机构评估达到非嵌入式软件企业标准的,按其年度软件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软件收入达到500万元且经专业机构评估达到嵌入式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标准的,按其年度软件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软件产品及服务产业化,对具有自主产权的非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分别按照软件产品销售的6%、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当年度获得的软件著作权证给予每件1000元、单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按一至四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曾获过该奖励且资质升级的企业进行补差奖励。
  (九)鼓励产业数字化发展。
  1.鼓励企业物联网产品制造应用。鼓励企业物联网产品制造应用。加快新产品智能化、网络化进程,对采购智能模块在2000套或工业级设备通信控制模块500套以上并已开展生产销售的企业,经认定,按其当年度智能模块采购费及相关配套软件开发费(服务费、流量费)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鼓励企业上云深度应用。企业开展私有云、混合云以及公有云建设,对软件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云项目按软件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鼓励企业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对加入互联网龙头企业生态链且年生态链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配套销售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产品进入互联网龙头企业平台配套销售的,经认定,按企业当年配套销售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树立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先进典型。
  按照“设定条件、公平入选、动态管理、考核评定”的原则,评选十大“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由市政府给予每位30万元等值奖章奖励。评选年度实力百强企业、潜力百强企业、“软实力”十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十一)鼓励工业企业成长壮大。
  1.首次进规奖励。对通过“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宁波小升规政策不重复奖励;对通过“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不包括历年规上工业企业的关联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高成长奖励。对实现较高增速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的规模、增速及企业类型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列入宁波市千亿级龙头、行业骨干、高成长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上述高成长奖励按“从高”原则执行。
  (十二)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
  1.提升工业企业经管人才素质。围绕“中国制造2025”、智能经济等重点工作,安排200万元经费,多维度、多层次设置培训科目,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2.提升工业企业管理素质。对规上企业引进科学管理模式,当年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含)以上的,单个企业最高按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投入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咨询效果评选若干家管理咨询示范企业,最高按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十三)提升工业企业设计能力。
  1.扶持开展工业设计,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宁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
  2.加快设计机构培育,对设计机构当年度服务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实施“政府助设计”工程,工业企业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20万元以上的,按其采购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十四)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对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补助上限为5000元/标摊(9平方米),单个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一年境内展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若申报的资金总额超过额定数额,则在既定金额下按同比例扣减。
  2.鼓励企业扩大商标、品牌知名度。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每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3.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每家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企业依据同个“浙江制造”标准获得多个“浙江制造”认证的,不重复奖励。
  上述2和3申报额度超过总奖励额度的,在既定额度内按同比例扣减。
  (十五)推进产融深度合作。
  对经“百强”企业(核心企业)确认的供应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工业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质押、全额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模式开展产业链融资,按年日均融资额的1%—2%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供应商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利用三年(含)以上中长期贷款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当年中长期贷款日均余额最高给予1%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购买新设备,且当年融资租赁支出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当年实际支出融资租赁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融资担保行业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订。原认定尚未实施到期的联合兼并重组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六)开展智能改造区域试点及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对成效明显的块状试点区域,给予试点范围内中企业设备投入一定比例奖励;对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慈溪市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给予创新中心承担单位(公司制形式)当年度设备(含外购技术、软件)投资额20%、累计两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对采用非营利法人形式的创新中心承担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十七)打造智能经济综合服务平台。
  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环杭州湾智能产业服务中心及智能产业园建设,扶持高端智能设备研发设计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等项目的引进,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开展产业化、智能制造论坛,争创上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十八)加快推进家电产业智能化升级。
  安排140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周巷镇,专项用于省级小家电智造特色小镇建设,重点对家电产业重大智能制造攻关改造、智能家电新产品开发、智能家电产业创新中心、设计创新中心、家电云平台、小家电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观海卫镇,推动宁波市级电器智造特色小镇建设,重点用于大家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及电源连接器行业区域智能制造试点及示范创建的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周巷镇、观海卫镇制定并执行,细则及奖励项目报备市经信局。
  (十九)推进省级信息经济特色小镇建设。
  安排500万专项资金,鼓励市环杭州湾创新区深化省级信息经济特色小镇建设,创建宁波软件特色园区(集聚区),重点用于扶持园区内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和平台。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环杭州湾创新区管委会制定并执行,细则及奖励项目报备市经信局。
  (二十)鼓励小微企业入园发展。
  安排200万元资金拨付给掌起镇,专项用于鼓励掌起镇内小微企业搬至掌起万洋众创城,重点对主动拆违的入园小微企业进行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掌起镇制定并执行,细则及奖励项目报备市经信局。
  二、科技创新政策(二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对当年度研发经费50万元以上,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当年度PCT国际专利有效申请的企业,按核定研发经费的1.7%给予补助,对当年的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的5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
  建设。
  实施规上企业研发机构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对当年新认定为慈溪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省(宁波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培育创新企业梯队。
  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所得税优惠额不足20万元的,给予补足20万元的奖励。对实施“智团创业”计划的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评价的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十四)支持科技项目实施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及宁波市工业类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的企业,依据当年度上级下拨经费给予最高不超过25%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继续做好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政策兑现工作,每年新确定不超过5个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各级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分别给予3—15万元的奖励。
  (二十五)鼓励发明创造与专利保护。
  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个人和企业,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和授权欧盟、美国、日韩国际专利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的申请补助和1.5万元的授权奖励(申请补助与授权奖励可兼得)。
  (二十六)构建科创服务平台体系。
  1.积极引进名校大院共建科创公共服务平台,给予物业租赁三免两减半、设备购置25%补助、研发投入后补助等各类支持,每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按照共建协议继续支持中科院慈溪应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中心、中科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慈溪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等现有高端创新服务平台。
  2.鼓励特色板块、小微产业园、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共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为市级、宁波市级以上产业创新综合体的,每年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补助。
  3.完善科创飞地建设管理,对合作运营商根据运营绩效考核,给予相应物业租金补贴、装修补贴、运营费补贴等支持。
  4.培育高品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认定为国家、省、宁波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年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慈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
  (二十七)加大科技进步奖励力度。
  继续实施科技创新领航企业和领军人物评定工作,对科技创新领军人物,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宁波市(浙江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
  (二十八)探索科技金融创新。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符合条件并取得科技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和担保(保险)费补助。健全科技创新券管理制度,市内科创平台能够提供同等品质服务的,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应优先购买市内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内享受政府补贴购置的研发检测设备,应以成本价对市内企业开放。
  (二十九)促进校地合作与协同创新。
  加强协同创新研究院建设,对入驻高校、院所给予定额补助,并按照校地合作项目绩效、技术交易规模及增幅进行排位,对优秀校方代表进行奖励。
  (三十)培育扶持科技中介健康发展。
  对在我市注册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科技中介开展星级评定,政府优先购买高星级中介的服务。对开展专利代理、科技咨询、评估代理、检验检测、成果交易的科技中介,给予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单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三、商贸流通业政策
  (三十一)促进商贸业态提升
  和消费升级。
  1.鼓励商超提升消费体验,对商场、超市建立规范物流系统或与规范物流企业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开展针对消费者(包括团体用户)的商品配送功能且当年度配送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
  2.鼓励大型商场(综合体)引进名牌,对引进名牌并开设旗舰店或专卖店的商场(综合体),按品牌档次、商品类别和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商场(综合体)实际引进该品牌费用的50%。服饰、皮具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化妆品、珠宝、腕表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国际一线品牌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国际二线品牌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国际一线附属和衍生品牌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3.支持社区商业邻里中心建设,对按照《宁波市社区商业邻里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的运营管理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补助。
  4.鼓励餐饮企业集聚化、品牌化发展,对大型商场(综合体)引进营业面积达到350平方米、当年度营业额达到700万元的餐饮店,每引进1家给予商场(综合体)1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评为国家级、宁波市级绿色餐厅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5.支持商贸物流项目建设,对投入100万元以上且直接服务会员不少于20家的供应链物流平台项目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元的补助;对投入超过100万50万,元(含)的智慧仓储项目,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三十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质发展,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对当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且当年增长30%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销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网络销售额以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2.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万元且当年增长10%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3.培育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孵化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对当年新开设亚马逊、wish、eBay、速卖通等平台跨境电商业务且在线销售3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5000元奖励;达到5万美元,再奖励5000元;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对跨境电商企业在线销售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在线销售额以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数据为准,下同。同一企业从高享受以上政策。
  4.对当年创建海外商标、开展海外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5.对参加宁波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单家企业单次展会不超过1万元。
  6.对列入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试点企业的数据填报员,每人给予工作补助3000元/年;被评选为年度优秀填报员的,每人再给予1000元奖励。
  7.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对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并通过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1T应用模块跨境电商高级考试的,给予每人次2000元补助。
  (三十三)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专业化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对经认定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投入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集聚区场地租赁、建设、改造、软硬件采购等费用。对当年度被评为宁波市A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
  (三十四)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1.平台型商贸批发企业(指大宗商品交易)以15亿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且年增幅达到市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平均增速的,奖励15万元;其他类商贸批发企业以10亿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且年增幅达到市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平均增速的,奖励15万元;汽车类商贸零售企业3亿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且年增幅达到限上零售业零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他类商贸零售企业,以2亿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且年增幅达到限上零售业零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外贸类贸易企业同时享受招商引贸政策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2.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的,且当年度新增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增6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
  3.对首次进限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三十五)推进菜篮子商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安排180万元专项用于菜篮子商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具体按照市菜篮子办《关于印发慈溪市菜篮子商品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慈菜篮子办〔2018〕1号)执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加工点具体按照《慈溪市粮食调控应急建设管理及补助细则》(慈粮〔2018〕13号)执行。
  四、开放型经济政策(三十六)鼓励企业境外参展拓市。
  对企业参加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商品展览会和境内重要国际性展会(含广交会电商平台)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展位费补助。对企业参加由本市级和宁波市在“一带一路”国家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自办类境外展位(含境外常年性产品展示交易),给予每个标准展位60%的展位费补助。
  (三十七)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
  1.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增幅达到全市平均的,按投保费的5%给予补助;投保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增幅达到全市平均的,按投保费的10%给予补助。对出口“一带一路”国家市场以及宁波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当年度出口额超过2亿元且同比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的,再增加5%的保费补助。
  2.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企联保平台和境外投资保险政企联保平台,具体补助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维权,提高贸易安全,对企业参加“两反一保”等涉外贸易诉讼的,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
  (三十八)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1.加快打造“龙头型”外贸企业。对年度外贸自营出口十强企业、自营进口十强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
  2.支持外贸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外综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出口实绩达到2亿元且增长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年度出口实绩达到5亿元且增长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外综平台服务企业达到300家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200家增加奖励5万元,单个平台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本市级各类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获评省级及以上试点型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支持外贸实效工程建设,对当年度获评宁波市级以上外贸实效工程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4.鼓励创建各级出口品牌。对企业新获评宁波市级出口品牌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浙江省级出口品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对出口企业当年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全国性出口行业“单打冠军”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5.加强各级出口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创牌创优。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推进家电、轴承、纺织服装等各级出口基地建设,重点加强对国家级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开展经贸合作、高峰论坛、品牌宣传、形象展示、贸易预警、运行监测、人才培训、对口经贸洽谈、高访组团等专项活动的支持,提升出口基地形象,提高出口基地层级,打造区域出口品牌;推进出口订单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对“走出去”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6.支持优进优出,提高进口质量。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进口展会、进口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参展工作的专项费用支出。
  7.开展招商引贸,鼓励外贸业务回归。鼓励市外进出口业务引进,对市外企业来慈当年注册落户且开展进出口业务实绩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每超3000万元给予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8.支持发展服务贸易。对企业开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支持引进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对当年度新引进的经宁波市商务局认定的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和中国服务外包最佳实践五十强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
  (三十九)支持企业拓宽对外经贸合作渠道。
  1.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备案(核准)在境外以新设、增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并购、资源开发的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额当年达到50万美元(以实际出资额为准)的按实际汇出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汇出50万—100万美元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实际汇出101万—200万美元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实际汇出201万美元以上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对我市企业在“一带一路”、中东欧等国家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和开办的各类经贸产业园区,再给予5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对外承包项目。对项目备案企业当年实施完成的境外承包项目(含分包)经营额,按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积极培育本土跨国企业。当年度被评为省级跨国企业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为宁波市级跨国企业的,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
  五、大招商招大商政策(四十)加大招商引资激励,拓展招商引资渠道。
  1.强化招商引资激励,对引荐并促成招商项目落户我市的个人和招商团队,“以企引企”的本市企业进行引荐奖励。新注册且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房地产、资本公积转资及企业股东贷款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6‰给予奖励;新注册且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房地产、资本公积转资及企业股东贷款除外),按实际到位外资(以外汇到账时的汇率折算)的5‰—8‰给予奖励。积极引导慈商回乡投资,对引进项目属慈商回归的,奖励额度上浮10%。引荐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另行商定。
  2.加大招商业绩奖励,对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奖获奖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招商尖兵”奖获奖人员给予2万元的奖励,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获奖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设立“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在积极提供投资信息、牵头招商项目落户、承接或协办招商活动的异地商会招商联络站、上海慈溪经济促进会专家顾问团、杭州慈溪经济促进会浙江大学顾问团及慈溪中学校友会中,评选“优秀慈商联络站”不超过5家,并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
  4.大力开展社会招商。对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第一手招商信息源经市商务局、项目意向落地方确认为有效信息的,按每条信息500—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5.探索市场化招商合作,安排100万元作为招商中介经费,用于签订相关中介协议,委托中介组织及个人为我市开展招商活动,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此项奖励不得与招商引资奖重复)。
  六、附则
  (一)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宁波市级和市本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市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三)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四)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评级等级为B级以下,以及未完成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的,不得享受奖励补助政策;但对列入上市、拟上市企业名单,开展重大兼并重组和产销分离的企业,以及仅为名誉性奖励、不涉及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企业),除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处罚,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外,不予执行一票否决审核。上述相关部门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认定标准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到3%的,不得享受市级科技创新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2019年3月28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慈溪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9〕83号
  2019年慈溪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56号)精神,结合上级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以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全域统筹、因地制宜、分步推进为手段,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纵深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破解“垃圾围城”难题,助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治理创新、文明水平提升,为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至2019年年底,确保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提升垃圾分类覆盖面
  中心城区居住小区按照“四分类”要求(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农村地区垃圾分类行政村覆盖面达到70%以上。
  (二)强化源头减量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总量增长率控制在1%以内,回收利用率达到4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全面提升垃圾源头分类质量
  2018年度已实施垃圾分类的居住小区全部达标,创建浙江省级高标准示范小区1个、宁波市级垃圾分类示范小区12个(浒山街道7个、古塘街道3个、白沙路街道2个)、定时定点投放和清运商业街1条(环城南路段)。农村地区2018年底前已开展垃圾分类行政村继续做好分类提质提标工作,创成宁波市级垃圾分类示范镇(街道)1个、示范村2个。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全部达标,车站、商场、星级酒店、景区等公共场所垃圾分类进一步推进,新增宁波市级垃圾分类示范单位9家(景区1家、星级酒店1家、商场3家、学校4家)。三、主要任务(一)强化政策制度保障
  1.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标准规范,制定垃圾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收集容器使用指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及管理责任人制度。(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
  2.制定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方案,出台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一般工业废弃物、厨余垃圾等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完善各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3.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建设,逐步试点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
  4.制定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星级酒店、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主动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目录,并出台相关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扩大分类工作覆盖面
  5.按照“镇(街道)主导、村(社区)落实”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村(社区)考评体系,严格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职责。建立镇(街道)领导干部对村(社区)“一对一”工作联系机制,确保每个村(社区、居住小区)都有联系责任领导,精准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指导与督促。[牵头单位:各镇(街道)]
  6.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各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形成社区党组织、居委、物业、业委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落实镇(街道)、村(社区)垃圾分类工作分析评价机制,发挥居民自治功能,充分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充分发挥机关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实现机关党员干部垃圾分类知晓率100%,党员干部在单位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100%,机关党员家庭垃圾分类参与率100%,党员家庭垃圾分类参与率100%。(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7.倡导文明先行。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单位、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大对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创建考核比重。[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8.坚持示范带动。中心城区三街道依照6月底完成50%以上、9月底完成75%以上、12月底完成100%的进度,推进垃圾分类覆盖,确保年底前居住小区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2018年度已实施垃圾分类的居住小区全部达标。切实推动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成功创建浙江省级高标准示范小区1个、宁波市级垃圾分类示范小区12个、定时定点投放和清运商业街1条。以此为基础,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做好分类模式推广。[牵头单位:各镇(街道)]
  9.加强物业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省、宁波市垃圾分类有关政策落实末端收集工作。强化督查考核,规范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运,杜绝“混收混运”现象,将物业参与情况列入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10.制定车站、景区、星级酒店、商场、超市、商业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及医院、军营等单位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设施标准与集运规范。依照相关方案、标准与规范,落实常态化监督检查,推动相关公共场所垃圾分类覆盖工作,实现覆盖率达100%。开展示范创建,建成宁波市级垃圾分类示范景区1个、星级酒店1个、商场3个。[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
  11.按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标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规范》要求,规范配置前端投放与收集设施。每个小区要设置垃圾分类信息公示栏,主要内容要包括垃圾分类基础知识、投放设施点位分布图、分类收运责任人信息、分类投放收运时间、督导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投诉电话等。推动专职督导员配备,逐步实现入户指导、桶边督导全覆盖。单位、街道、社区、小区分类投放设施试点推行“实名制”,垃圾分类投放桶需标明使用单位或责任单位。[牵头单位: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2.总结前期垃圾分类工作先进经验,鼓励、推广“定时定点投放和清运”“社区自治”“引入第三方服务”“分类激励机制”“红黑榜”“绿色账户”“分类档案”等多种分类模式,充分激发市民垃圾分类参与热情,持续提高源头分类质量。[牵头单位:各镇(街道)]
  (三)规范中间收运环节13,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实施意
  见》(甬分领办〔2018〕36号)等文件,完善辖区内垃圾收运体系,配备垃圾分类集运车辆,统一、规范收运车辆标识。以此为基础,垃圾分类示范镇(街道)、示范村(居住小区)试点分类集运工作。[牵头单位:各镇(街道)]
  14.扎实推进“两网融合”机制,推广“我要换糖”等公共服务回收平台,提高入驻平台企业数与平台回收交易量。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信息管理和统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回收经营者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回收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源头减量工作
  15.抓实垃圾增量控制,加大对各镇(街道)垃圾中转站点督查检查力度,杜绝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置系统。[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16.抓好一次性用品限制管理工作,大力推广可重复使用的替代品,减少一次性用品垃圾产生。加强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星级酒店、餐饮服务单位限制一次性用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实现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限制一次性用品全覆盖,全市50%以上星级酒店、大型连锁酒店和便捷饮品店签订限制一次性用品责任状。(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
  17.推进邮政公司内绿色包装行动。推广应用新型绿色包装材料,提高绿色包装的应用比例。全面减少胶带使用量。强化与内外电商平台对接,持续加大电子面单推广力度。促进营销投递环节包装的回收与循环利用,各邮政营业网点实现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牵头单位:邮政集团慈溪分公司)
  18.严格落实“限塑令”,加强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检查,在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全面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并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9.积极开展“光盘行动”,加强餐饮场所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要求餐饮经营者在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的醒目标识,提升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意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综合执法局]
  20.开展果蔬菜皮专项整治,在城镇果蔬集贸市场试点果蔬菜皮(厨余垃圾)规范化收集、运输与就地成肥工作。[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各镇(街道)]
  (五)完善末端处置设施
  21.针对已有的焚烧发电及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实应急预案编制,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加快推进后端处置工程建设,完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排炉提标改造工程扫尾、餐厨垃圾BOT二期工程与200吨/日的厨余垃圾项目。开展综合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8号炉等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22.建成1个以上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分拣中心,并投入运营。(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强化宣传教育引导
  23.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十进”活动。结合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全民行动日”活动,督促、指导、开展好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商场(市场)、进酒店、进窗口、进军营等“十进”活动。[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
  24.督促指导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最美典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媒体通过聚焦曝光栏目,对垃圾分类中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配合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融媒体中心]
  25.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制作创意独特、形式新颖、打动人心的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并在大型户外电子屏、公交站台、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媒介上播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新闻办),配合单位:市交通集团、市综合执法局、市融媒体中心、各镇(街道)]
  26.发动志愿服务队伍,深入社区、广场、公园、街头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到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开展垃圾分类知识讲座,到公共场所和垃圾桶旁边劝导、指导分类投放。积极发挥团组织、妇联力量,开展“垃圾分类巾帼先行”“垃圾分类团员示范”等公益活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各镇(街道)]
  27.开展校园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纳入文明校园测评细则与日常教育。推动“小手拉大手”垃圾分类公益活动。各校园内设置垃圾分类志愿队伍、监督队伍,并开设垃圾分类课程、黑板报等。建成宁波市级垃圾分类示范学校4个。(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七)建设长效管理机制
  28.建立以镇(街道)为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年度市级专项考核当中,督促各镇(街道)加快落实垃圾分类工作。(牵头单位:市委考核办、市综合执法局)
  29.建立分层级检查、通报、整改、处罚机制,对垃圾分类工作较差的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居住小区)、家庭予以通报。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对情节严重且存在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依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30.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生活垃圾分类”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垃圾分类纳入本单位、本系统年度中心工作和检查考核范围,对不分类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或处罚。(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抓实建筑垃圾处置
  31.建立建筑垃圾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全覆盖,不留死角与肓区。[牵头单位:各镇(街道)]
  32.结合慈溪区域实际情况及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处理能力满足区域建筑垃圾、渣土产生需求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场所。[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镇(街道)]
  33.贯彻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培育引进1—2家规模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筑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种产品比例超30%;市政、园林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种产品比例超50%。[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实施农村垃圾分类
  34.农村地区依照6月底完成50%以上、9月底完成75%以上、12月底完成100%的进度,对照“七个一”“十个一”(“七个一”:一个宣传窗、一套宣传手册、一条示范路、一块样板区、一批围挡、一个有害垃圾储存点、一个可回收物回收点;“十个一”:在“七个一”基础上增加一批家用分类桶、一个体验馆、一支督查队伍)建设要求,抓好农村垃圾分类宣传发动、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和质量提升等工作,实现2019年新增垃圾分类覆盖村超60个、覆盖率超70%,建成宁波市级垃圾分类示范镇(街道)1个、示范村2个。[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
  35.试点“互联网+”“智能回收箱”等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完善农村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推广应用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且具有经济实用价值的终端处理工艺。[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镇(街道)]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主体责任
  强化政府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属地推动”的垃圾分类责任体系。各镇(街道)要明确年度垃圾分类工作任务与目标,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牵头做好对镇(街道)垃圾分类工作日常指导与专项督导。
  (二)强化分类人员保障
  依照浙江省、宁波市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市、镇(街道)两级垃圾分类办组织机构建设,将政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选调到垃圾分类办,不得随意更换和调回,做到机构不撤、骨干稳定、人员不减。市垃圾分类办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加强协调、督促与考核。
  (三)建立领导联系制度
  市级领导干部指导联系镇(街道)垃圾分类工作,通过定期听取汇报、参与志愿活动、开展集中督查、指导政策制定等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街道)领导干部联系村(社区)垃圾分类,将垃圾分类作为全镇(街道)中心工作的督查内容之一,纳入下基层的必查必督内容,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垃圾分类落到实处。对工作推进滞后、效果较差的,市垃圾分类办要组织定向通报与约谈。
  (四)落实分类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垃圾处理收费和社会资本参与相结合的垃圾分类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扩大垃圾分类资金使用范围,将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源头减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纳入经费列支范畴。完善垃圾分类经费监管措施,强化经费使用审计和绩效评价。
  (五)畅通民众监督渠道
  通过建立民意反映监督平台、开通投诉监督电话热线、开辟聚焦曝光栏目、设立民情民意留言箱等方式,全面畅通垃圾分类监督渠道,大力推动单位和个人做好垃圾分类。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加强线上线下交流互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附件:1.慈溪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2019年度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2019年7月25日

知识出处

慈溪年鉴(2020)

《慈溪年鉴(2020)》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设有特载、大事记、总述、专记、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邮政、金融、经贸、海关海事、功能区、旅游、综合经济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城乡建设与管理、人物等类目,记述2019年度慈溪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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