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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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年鉴201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3357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79
页码: 349-427

内容

重要文件选编
  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慈党〔2017〕1号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破解“三农”发展难题的关键举措,是积极打造城乡统筹发展示范区的重要路径。2017年我市“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进农民利益和保障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美丽乡村升级打造为载体,以深化农村改革创新为动力,厚植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为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奠定坚实基础。全年力争实现农林牧渔增加值增长2%以上,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5%以上,低收入农户收入增长10%以上。
  一、优化农业产品产业结构,大力提高农业供给质量
  (一)调精调优农业产业结构
  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和消费升级趋势,优化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特色精品、绿色生态、健康养生的现代农业。加快推进“一区一镇”建设,狠抓现代农业开发区产业升级,积极引进南美白对虾种苗繁育基地、正大电子商务总部等项目,完成澳大利亚肉牛进口隔离屠宰项目和食品研发中心项目,启用现代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启动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创建,实质性推进坎墩万亩都市农业创新示范区建设,努力成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示范引领区。做大做强优质蔬菜、特色水产、名优水果、花卉苗木等四大产业基地,促进品种改良、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合理搭配品种结构,推动农产品供应从中低端向中高端提升。稳固粮食产业,稳定南部粮食生产功能区,建立旱粮生产基地。积极调减低质低效产业,严格控制丝瓜络等造成环境污染产业发展,抓好葡萄、杨梅等控量提质工作。深化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
  (二)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农业
  坚持绿色导向,创新绿色发展机制,实施田园洁化、美化、彩化行动,建设绿色、生态、美丽田园。扎实推进“清洁田园”专项行动,集中清除田园各类农业废弃物,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开展“两路两侧”农业设施用房整治,基本实现农田无垃圾。深入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建设区域秸秆综合利用中心,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整建制推进绿色畜牧业发展,深化畜禽养殖场整治,促进畜禽污染治理,规模化养殖场生态化治理达标率达到100%,力争创建省级美丽生态牧场8家。大力发展和推广农牧结合、稻鱼共生、立体种养等生态循环模式,建成省级示范点2个以上。积极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区建设,大力推进肥药双控,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创建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融合推进示范1个,化肥农药实现零增长。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探索农产品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小规模种养殖户的质量检测和隐患排查,创建一批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和标准化模式图进场入户活动,力争农业标准化生产率达64%以上。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加强“三品一标”认证推广,宣传推介农业区域公共品牌,启动“慈溪蜜梨”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
  (三)力促三次产业融合发展
  坚持产业融合、跨界发展的思路,按照全域景区化理念,利用“旅游+”“生态+”等模式,研究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积极打造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新的增长极。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和附加值。大力推进农业上下游产业、前后环节有效联接,积极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加强农旅结合,以中横线现代农业精品线为重点,整合力量,集中打造,融合旅游元素,配置游客服务设施,力争创建精品园、示范园、休闲观光园等特色园区3个以上;结合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建设,整合农业资源和自然资源,规划布局新型业态,探索建设休闲观光和生态旅游“沿海线”,力争将中横线和沿海线打造成为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带。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发挥农村田园风光、农耕文化、特色产业等优势,结合美丽乡村风景线打造,积极推进农家乐示范点、特色村、特色区块以及民宿集中村建设,开展村庄景区创建,鼓励发展一批特色生态型农庄,保障农家乐设施建设用地,全面提升发展“浙东大农家”乡村旅游档次。大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全面对接融合,推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展。加大农业冷链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市场主体自建或联建田头冷库,完善生鲜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
  二、强化农业多方要素保障,不断健全农业支持体系
  (四)积极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家庭农场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三大工程,定期组织开展市级“十佳”家庭农场、“十佳”农创客、“十佳”农民购销员和“十佳”农业电商等评选活动。深化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工作,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代理制度。积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培育农创客、农二代等农业创业群体,鼓励大学生到青年农场主孵化园和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强化龙头带动,扶持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力强、实力雄厚的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其他农业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
  (五)大力推动适度规模经营
  稳定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优化现有土地流转结构比例,鼓励承包地经营权向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流转。积极推广作价入股、内股外租等土地流转模式,引导组建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力争每个镇(街道)新增1个以上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整合小规模经营,鼓励发展单体50—300亩的适度规模经营,力争50亩以上规模经营面积占规模经营总面积的65%以上。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准入机制和监控机制,新形成的或经营主体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上应进镇级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加强适度规模经营要素保障,落实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政策,在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
  (六)健全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健全完善“三农”财政投入机制,改进财政资金投入使用制度。坚持绿色发展导向,制订出台新一轮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强化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集中度。按照建管并重要求,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园区、品牌、服务、保险等重点领域的补助力度,进一步整合功能相近、对象雷同的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常态化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资金。探索建立市涉农资金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涉农资金项目的全程监管,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创新农业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探索组建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农村建设。
  (七)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广
  坚持把农业科技创新作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扩大高品质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现代种业,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企业,建立新品种引试基地和地方品种种质资源基地,新引进和试验新品种100个以上。健全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农业科技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和“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服务模式。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开展省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县创建,加快发展水果、茶叶、水产、畜禽、蔬菜等农业机械设备,建设一批符合“机器换人”示范县创建标准的镇(园区)、基地。加快设施农业气象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与推广。加强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促进新型智能农业设施装备引进和应用,更新种养业智慧监管设备,建设一批物联网应用、智能温室、水肥一体、无土栽培等设施。探索搭建农业大数据平台,增加大数据产品服务供给,发展定向、定量、定制生产的精准农业和新兴服务业。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标准农田,完成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资1.3亿元,新增农业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5万亩。
  三、推进美丽乡村升级提质,持续优化农村人居环境
  (八)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以“三村一镇一线”为载体,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升级版打造。积极培育精品示范,完成龙山镇山下村精品村建设任务,启动实施精品村和示范村各5个以上。积极推进美丽宜居村建设,完成2016年度美丽宜居村建设任务,启动实施2017年度美丽宜居村25个。积极推进美丽乡村示范镇建设,开展全域整治建设和全面整体提升,力争创建示范镇2个。积极打造美丽乡村风景线,基本完成中横线西段(余慈市界—宗汉漾山路江)建设,启动中横线东段(龙山西门外村界—观附公路)和新浦镇海韵风情线建设,提升发展南部沿山精品线。加快消化“农房两改”剩余房源,进一步简化权证办理手续,对实施农民公寓小区物业管理制定奖励办法。稳步有序分类推进村庄梳理式改造,逐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村庄内聚发展、融合提升。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历史文化村落和特色村落的保护利用力度。
  (九)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全面实施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着力提升小城镇生产、生活、生态环境质量。深入实施农村“安居宜居美居”专项行动,全力打造我市具有地域特色、生态特色和人文特色的农村安居、宜居、美居新风貌。组织开展“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和农村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攻坚战专项行动,强势推进农村危旧住宅房屋治理,尽快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启动新一轮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以“河长制”为龙头,持续推进“五水共治”,突出抓好水污染防治,启动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全面消除宁波市监测考核断面劣Ⅴ类水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扩面,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提质扩面村50个。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生活垃圾密闭收运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力争完成垃圾分类“三化”处理村70个以上。深化“森林慈溪”建设,加强现有山林、古树名木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开展“森林”系列创建,新增平原绿化2000亩以上。
  (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优化城乡基础设施网络一体化布局,推进供水、供电、道路、信息、邮政、通讯、商业网点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片区内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健全城乡一体化公交网,推进智慧交通手段的应用。提高农业防汛水平和抵御各类重大气象灾害的能力,加强骨干河道建设,统筹推进防洪排涝工程,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防洪强排系统。大力实施河湖库塘清污(淤),完成年度180万方清淤任务。健全覆盖全民、公平共享、衔接持续、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巩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覆盖率。以“产业开发、社会救助、结对关爱”三大工程为抓手,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行动计划。推进标准化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健全市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提升完善居家养老服务。
  四、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着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十一)深化合作经济体制改革
  深入推进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改革,加快建设服务活动、主体培育、电子商务、信用合作、资金保障五大平台,进一步充实农民合作基金。全面推进镇级农事服务中心(现代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力争实现服务全覆盖。鼓励发展专业性农合联,探索发展混合制农合联,组建农业产业联盟,进一步提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依托慈溪农联电商有限公司,组建农产品电商孵化园,在淘宝、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农产品电商慈溪馆。推进涉农服务事项转移,落实农户小额担保、农产品展示展销等服务转移职能。
  (十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推进50亩以上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深化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盘活空闲农房以及宅基地办法。健全完善“多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实施办法,深入推进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力争全年实现贷款超亿元。加强市镇两级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农村集体资产应按相关规定进场交易,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研究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抵押担保、收购储备等运行机制,培育一批农村产权价值评估组织。
  (十三)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
  深化推进普惠金融工程,提升助农金融服务点功能,鼓励辖区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支持开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贷款等相关信贷产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三信”评定工作,推动手机信贷业务增量扩面。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运行机制,组建市级资金互助会联合会。探索开展资金保险互助试点,在银行、保险机构、农资公司、农合联会员间开展农资贷款保险互助试点,降低农户生产资料成本。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探索农业气象指数险、目标价格指数险、产值保险等新险种,适度拓展保险覆盖面。深化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完善参保农户电子档案,进一步提高村干部和群众知晓率。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在保责任余额保持1.5亿元左右。
  五、加强农村社会基层治理,努力实现农村和谐稳定
  (十四)健全农村基层组织体系
  建立完善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种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基层组织体系。完成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选优配强以党组织书记为核心的村党组织班子,推广“全能型”村干部队伍建设。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五议两公开”制度,加强基层民主管理,探索多种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广实施农村党员“先锋户联”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和市级财政补助村“第一书记(社长)”制度。
  (十五)创新村级集体发展机制
  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研究制定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政策和市级财政补助村集体经济扶持政策,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进一步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有机结合,以土地、资金、资产等入股等形式,大力发展养老、民宿、农家乐、众创空间等优质二三产业,扶持发展一批村级物业项目,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机制。探索组建强村联合体,引导资金实力较强的和拥有较多资源的村联合开发建设,增强抱团竞争能力。积极推动市级财政补助村项目建设,按照“建购并举、鼓励购买”原则发展物业用房,购买物业用房应进市镇两级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采购。加快推进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落实工作,新征土地即征即留,历史欠账逐年化解。深化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严格执行村级工作事务准入制度。加强村级“三资”管理,研究制订村级债务化解方案,规范村级福利性开支,建立健全村级债务防控机制,严禁盲目举债、高息借款搞项目建设。深化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分红。
  (十六)深化农村社会综合治理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全面推进“两网融合”工作,建设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统筹整合资源力量,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努力构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为依托,信息化为支撑的网上网下整体作战体系,全面提升基层社会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和平安创建水平,深化平安镇(街道)、平安村(社区)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拓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流动人口素质提升工程,打响农村文明示范线品牌,“建管用育”一体化推进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建成一批农村文明示范村、“洁美村庄”和“品质社区”。深入实施“乡贤”文化培育,引导“乡贤”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与治理。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综合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今年是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示范区的第一年,要以城乡统筹发展示范区为引领,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研究制定城乡统筹发展示范区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责任体系,努力打造城乡一体化发展慈溪样板。要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集中力量抓好“三农”薄弱环节。要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制度化推动工作,做好涉农领域“放、管、服”,尊重农民创造实践,力争打造更多精品和亮点。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农业农村工作,深化“圆桌夜谈”制度,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三农”发展的强劲势头。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慈党〔2017〕5号
  为积极培育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动能,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强村富民”为目标,拓宽增收渠道,健全运行机制,加大政策扶持,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
  经过五年努力,到2021年全市村级集体经济年可用收入超9亿元,年均增长5%以上;集体资产超140亿元,年均增长5%以上;全面消除集体经济年可用收入100万元以下的村。
  二、积极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途径
  (三)稳步发展物业经济
  鼓励村级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用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统筹规划建设、完善配套设施”的要求,通过镇(街道)统筹建设、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标准厂房、农贸市场等二、三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支持发展“飞地物业”,鼓励村村抱团联建、联购物业,引导村级集体在市域范围内购买集体经济发展物业用房。
  (四)深入挖掘增收潜力
  引导村集体以入股、租赁和流转等形式,保护性开发利用村域内耕地、山林、滩涂、水面、山塘等自然资源。鼓励拥有一定旅游资源或民间文化优势的村,依托美丽乡村建设,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家乐、农业观光园等特色经济。鼓励村集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闲置厂房、办公楼、校舍的功能进行更新再利用,重点用以发展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养生养老、运动健康、文化创意等二三产业。加快推进“农房两改”(农民公寓)剩余房产消化。加强村级闲置富余资金管理,在股东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探索村级集体参股村镇银行、商业银行等模式,增加村集体资本经营收入。
  (五)积极创新增收渠道
  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积极搭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实现“网货下乡”和“网货进城”的双向流通,进一步增加村级服务性收入。鼓励村集体组建中介服务组织,通过提供农业生产、乡村旅游、仓储物流、居民生活等配套服务创收。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组建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争取上级补助开展农田综合整治,引导村集体统一经营或委托经营,实现溢价收益。创新村级招商引资模式,鼓励村级集体引进规模化优质项目,探索组建强村联合体,引导村集体和村民以资金、宅基地、闲置民房等合作参股经营,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机制。
  三、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管理机制
  (六)严格执行村级相关制度
  完善和落实村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应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出让出租(承包)交易的行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按相关规定进场交易。进一步规范村级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对村主要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加强村级债务管理
  建立完善村级债务监控、防控机制,严禁盲目举债搞建设。研究制订债务化解方案,全面清理村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金额,确保现有债务不增加并逐年解决。进一步规范村级非生产性支出范围和标准,防止福利支出相互攀比。规范筹措“一事一议”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八)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
  对具备条件的村(社区)适时实施政经职能分离,试行经营班子年薪制、风险抵押金制、外聘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等经营管理机制,逐步创造条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实行股份分红。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股权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上,探索开展股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交易,积极赋予并落实集体资产股份转让、抵押、担保、继承各项权能。按照股东自愿的原则,鼓励从股份合作社划出部分优质资产,在重新评估确认实有资产前提下,开发实业合作项目。对具备条件的村(社区)探索股份制终止机制。
  四、切实加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力度
  (九)加大财政支持
  实施市级财政补助村集体经济发展五年计划,根据村集体经济年稳定收入和发展条件等情况确定新一轮市级财政补助村;支持市级财政补助村购买、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用房,鼓励对闲置的村办公用房、校舍、旧厂房等场所改造出租。继续实行村级组织四项经费补助,对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市镇两级财政补助村)、一般村、较好村,每村每年分别给予公用经费补助55万元、35万元、25万元,市、镇(街道)财政各半负担。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十)加大税收支持
  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出租收入所缴税金由镇级按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收入返还到村,用于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对利用征收村集体土地产生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建设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的,其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全额返还给村。
  (十一)加大用地支持
  市里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市级财政补助村建设的二、三产物业用房项目。鼓励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村集体可自行开发或指标有偿调剂使用。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
  创新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增加授信额度,给予利率优惠。
  (十三)落实留用地政策
  2013年12月31日以前产生的村发展留用地,实行谁用谁补原则,按照时间顺序和轻重缓急,视情逐年妥善解决,市财政每年安排当年土地出让金市级净收益的5%且不低于2000万元资金,用于这部分留用地货币安置;2014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严格做到即征即留。
  五、不断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领导小组要继续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督导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继续实施市领导联镇带村制度,落实部门联村结对制度,指导、帮助所联镇、村抓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围绕增强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因地制宜开展村企结对。各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为直接责任人,逐级履行职责,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
  (十五)形成发展合力
  市级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出台相关政策,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等政策结合起来,加强指导和服务,形成叠加效应,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供有力保障。相关部门要对村级物业用房租赁进平台、市镇扶持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镇(街道)要积极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配套、督促指导工作,全面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村级要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抓住机遇,用好用活各类政策,不断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十六)严格督查考核
  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纳入镇、村绩效考核体系,纳入党建述职重要内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各镇(街道)要把考核业绩与村干部的报酬、奖金挂钩,严格执行考评奖惩制度,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慈党〔2017〕6号
  为进一步抢占发展制高点、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打造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引进重大龙头项目。鼓励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对投资5亿元以上或对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工业项目,以及商贸、旅游、文化、互联网+、科技创新等领域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对新注册且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包括增资扩股、境外融资等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以外汇到帐时的汇率折算)的5‰—8‰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加大优质内资引进力度。对新注册且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房地产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6‰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积极引导慈商回乡投资,对引进项目属慈商回归的,奖励额度上浮10%。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按在我市实际投资使用的资金来确认其实际资金到位情况。
  4.大力开展社会招商。对委托招商的机构、个人、项目和活动,视招商成果、实绩产出等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单位或个人获得的第一手招商信息源经市招商局、项目意向落地方确认为有效信息的,按每条信息给予一定奖励。
  二、推进中国制造2025
  5.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重点培育发展智能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提升发展家用电器、机械基础件、汽车零部件三大特色优势产业(以下简称“3+3”产业),聚焦推动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总成、成套智能装备、石墨烯及稀土磁性材料、医疗器械等六大重点细分行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细分行业)发展。对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设备投入额给予分类奖励:对一般类制造业(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4%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3+3”产业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六大重点细分行业及列入“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专项试点产业(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稀土磁性材料、石墨烯、清洁能源)的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本市级智能化(自动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示范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以上项目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6.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对软件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软件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对采购智能家电模块在2000套以上的企业,按其智能模块采购费的30%和相关配套软件开发费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新注册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给予5万元补助。对市内智能制造和信息化服务公司按其为本市制造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所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宁波市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大力发展智能经济,对支持智能经济发展给予一定扶持。强化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7.推进工业强基工程。鼓励工业“四基”产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的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配套合作,对市内企业采购经认定的本地“四基”产品(技术),按其采购额分类分档给予一定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构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与评价机制,对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指标达到年度培育目标的规上“四基”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医疗行业发展壮大,安排专项资金对医疗器械行业给予扶持。鼓励开展重点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对经认定且行业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本市级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给予一定补助。
  8.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对投入在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对列入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节水先进示范产品或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对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的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享受过以前年度慈溪市级分布式光伏节能奖励的除外)按其并网后的年发电量给予0.05元/度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集中成片安装且总装机容量在0.1兆瓦以上的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三年内按发电电量给予0.1元/度的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实施节能监察的,给予2万元/家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能源利用后评价的,给予0.3万元/项目补助: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测试的,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0.2万元/项目补助,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0.3万元/项目补助。
  9.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企业按规定关闭高能耗高污染生产环节且新腾出的用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的,对新腾出的用能量按每吨标准煤300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转产的奖励减半执行。
  10.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对以原煤、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改用清洁能源的,经吨位折算后,按8万元/蒸吨给予奖励。对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给予4000元/吨的奖励;对主动改造污染防治设施且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1.扶持开展工业设计。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宁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加快本地设计机构培育,对市内工业设计服务机构按其服务于市内企业所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实施“政府助设计”工程,对本市企业按其设计采购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中国红星设计奖、IF、Reddot、IDEA等奖项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2.树立示范鼓舞信心。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科技创新进步奖、市长质量奖的评选,获奖者由市政府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评选年度百强企业、成长潜力型企业、自营出口十强、自营进口十强和市出口质量奖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高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13.培育创新型企业群体。对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实施“智团创业”计划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实施创新型企业梯队培育计划,对新认定的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14.支持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慈溪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和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15.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大力扶持发明创造。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和个人,每件分别给予1.6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授权专利30件、20件和10件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发明专利授权3件、2件、1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件数占授权总数比例40%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加快科技项目带动。对列入本市级产业技术攻关和推进产业化发展的工业类科技创新项目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立项或验收通过的上级工业计划类科技项目,按照立项部门拨付的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宁波市级每项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每项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农业和社会发展一般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农业和社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宁波市级以上择优委托和科技攻关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实施科学进步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6.发展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中科院系统两大平台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国科学院慈溪应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慈溪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引进人才和团队,购置科研仪器、装备等。推动协同创新建设,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市协同创新研究院建设,对入驻高校、院所给予一定的补助。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其研发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加快科技创新券推广,对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检测服务、科技咨询、科技创新等使用科技创新券的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慈溪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慈政办发〔2016〕134号)实施。
  17.加强孵化机构建设。推进众创空间培育发展,对慈溪市级、宁波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16〕153号)实施。大力发展新型科技孵化器,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宁波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市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其运营补助和入孵企业扶持。
  18.加快科技与金融融合。安排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对科技信贷风险池建设、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19.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引导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和境内国际性涉外展会(含广交会场外馆及网上广交会),给予展位费全额且每个标准摊位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参加由本市级和宁波市在“一带一路”国家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自办类境外展位(含境外常年性产品展示交易),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防范企业市场风险,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投保费的15%给予补助;投保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投保费的20%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维权,对企业开展“两反一保”按应诉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鼓励市外进出口业务引进,对市外企业来慈当年注册落户且开展进出口业务实绩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每超3000万元给予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0.推动外贸提质增效。对年度全市出口前100位的重点企业且其出口增幅高于5%的,按其出口额超过上年出口基数的部分,每超5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度进口业务达到5000万元和30000万元且增幅高于5%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21.促进外贸结构优化。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拓宽对外经贸合作渠道,对经批准在境外投资和业务开发的企业,中方投资实际出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1元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对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成套设备输出权、援外项目实施资格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权企业带动本市产品出口的按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2.加快企业梯队培育。引导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工业企业以5亿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按超上年基数台阶每增加5亿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商贸批发、零售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以5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按超上年基数台阶每增加5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给予50万元的奖励。推进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联合兼并重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党办〔2014〕16号)实施。引导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上规或上限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管理质量提升,对规上企业导入科学管理模式且投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经验收效果显著的按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3.构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和企业境外投资保险政企联保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参保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助(含上级)。支持外贸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外贸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年度出口实绩达到2亿元且增长高于5%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年度出口实绩达到5亿元且增长高于5%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内服务于本市中小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按服务家数给予一定奖励。对经认定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向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购买服务,按租金或服务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鼓励发展创新飞地建设,对创新飞地按入驻项目数量、共享活动频次与导入资源品质经认定给予一定补助。推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安排15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的给予一定补助。
  24.引导企业创牌创优。扩大出口基地层级,打造区域出口品牌,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家电、轴承、纺织服装等各级出口基地建设。对外贸企业当年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对同一品牌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证书的企业,每件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制造”、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知名商号),每件给予6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知名商标、宁波名牌,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对宁波市级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当年度新设专卖店或新进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的,按每家2万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5.鼓励实施标准制订。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1个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
  26.支持进军特种领域。对获得军工、生物制药、医疗器械、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特种领域的资质证书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7.培育发展特色小镇。统筹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的新抓手、“二次创业”的新平台,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注入新的活力。对列入省、宁波市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6〕35号)实施。
  六、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28.大力发展上市型企业。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等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的通知》(慈政发〔2016〕55号)实施。
  29.鼓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资金投放,优化资金配置,开展信贷服务,经考核给予一定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切实降低资产交易成本,对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贷款重组、回收保险标的以及取得抵债土地、房产过户出售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助。
  30.实施担保风险补偿。引导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对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6000万元以上,市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公司年日均“三农”担保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收取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年日均有效担保责任余额的1%—2%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31.支持保险创新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障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保险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财产综合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试点项目的,给予一定补助。
  32.创新产融合作模式。积极开展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创建工作,对创新产融合作模式的给予一定补助。
  七、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33.促进商贸产业特色发展。鼓励商贸实体转型投入,对实际经营三年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在调整业态、创新服务、互联网应用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开展商贸配送中心建设且投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且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特色商贸项目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国际品牌并开设旗舰店或专卖店的实际运营单位,按商品类别和实际经营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引进费用的50%。支持限上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发展,以上年门店为基数对当年新设的直营门店、加盟门店超基数部分,分别按每家1万元、0.3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市月光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民生商品应急储备,安排320万元菜篮子基地建设和粮食应急体系建设资金,用于菜篮子基地建设补助、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加工点的补助。
  34.促进物流产业提升发展。对物流企业实施RFID技术、定位系统等物联网信息技术应用,且当年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的运营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投资新建标准化仓储,按实际核定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设立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快递企业区域分拨中心,按设备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35.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对新认定的海外仓且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对自建类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补助;租赁类按租赁费的30%给予补助。对经认定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和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经考核给予一定租金补助。对入驻电商平台合作产业带的企业,给予5万元定额补助。对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且当年增长30%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销售额的5‰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经考核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设的020线上线下一体式展示销售平台和经认定的定制展示平台为本市企业服务达到一定条件的,经验收给予一定补助。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慈溪园区的“一区三园”建设。
  36.促进旅游产业品质提升。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对投资额500万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乡村民宿发展,按普通、高级和精品分别给予每间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鼓励乡村旅游发展,对“浙东大农家”项目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改善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给予一定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省、宁波市级农家乐创建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省、宁波市级农家乐创建镇、村和区块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推动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对列入标准化建设培育推荐名录的创建项目,按相关标准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引导旅游重点区域旅游休闲业态集聚,对重点区域休闲业态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强化旅游客源市场开拓,安排140万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城市旅游形象推介;对市内外旅行社、行
  业协会等各类旅游采购商购买本市旅游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按采购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推进旅游管理营销创新发展,对全国性旅游电子商务(B20)平台和旅游景区专业营运公司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加强智慧旅游建设,对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智慧旅游建设项目,按项目投入额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7.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对经认定且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支持优秀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市级以上文化产业行动计划项目库且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新引进的市外大型文化体育项目和传统产业转型融合升级项目,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消费服务类项目,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文化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对本市企业服务达到一定条件的,经验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给予一定租金补助。扶持培育文化体育市场主体,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服务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兴文化体育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鼓励文化体育产业创新创优,对优秀原创播出动漫片和影视剧,按播出分钟数和集数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票房在1000万元以上的原创院线电影给予每部2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原创文艺商业演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在深圳文博会、义乌文交会、中国浙江工艺精品博览会、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等知名文化产业展会上获得常设性的工艺美术创意类奖项,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原创动漫、网游作品被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给予推荐优先播出或认定推广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80万、20万和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申报基地的奖励减半执行。
  38.促进建筑(园林)产业规模发展。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主项由一级升为特级给予30万元的奖励;二级升一级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取得工程项目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建筑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钱江杯”或省级优质工程奖“甬江杯”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建筑企业技术创新,对在本市内承接装配式(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项目且单个项目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强化人才引领支撑
  39.大力延揽国内外“高精尖”人才。对由我市申报入选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且落户我市的人才团队(含经上级认定,关系转入我市),经认定最高可给予创业团队等比配套、创新团队减半配套的经费支持;对由我市申报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人才团队,给予2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对由我市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含经上级认定,关系转入我市)或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且落户我市的人才,按不重复原则给予个人等比配套奖励。
  40.实施“上林英才”计划升级版。对入选“上林英才”计划的创业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经费支持。其创办企业可享受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的免租创业场地或租金补助(每年最高25万元);自列入计划三年内,对创业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对其创办企业,市产业引导基金可再给予一定的跟进投资。对入选“上林英才”计划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来慈创业创新的,可“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给予支持。
  41.鼓励高端智力“柔性引进”。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研究员等海外高端智力,实行年薪资助,根据宁波市年薪资助额度,给予同比配套资助。对新建立国家级、省(部)级、宁波市级和慈溪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补助。推进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对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30万元;对于建站企业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内,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10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博士后出站留慈工作的给予30万元安家补助费(每年10万元,分三年发放)。
  42.实施新一轮企业人才储备计划。对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储备人才给予津贴补助,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副高)及以上学历学位(职称)的,每月补助2000元;获得原国家“211”工程重点高校本科学历学位的毕业生,每月补助1000元。对新引进到上年度“百强企业”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每月补助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对百强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引进职技院校学生,给予批量输出学生(10名以上)的学校每人一次性800元补助。
  43.实施新一轮“115”人才培养工程。对列入第一、二层次培养的人选,分别给予1万元、5千元的年津贴补助;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每两年组织一次赴外地学习考察;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宁波市级的科研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资助,每位培养对象一个培养周期内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项目资助。
  44.落实人才服务关爱政策。对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宁波市“3315计划”和“上林英才”计划,且在我市全职创业创新的人才,提供免租房1套,期限3—5年;对上述人才配套引进的团队核心成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1—3套。对“上林英才”计划人才和其他企业高层次人才,分三个层次,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补助或购房补贴。对在我市工作满两年、由我市申报且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以上同级别称号),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非慈溪籍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或以上同级别称号)落户(户口迁到我市或取得居住证)我市的,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继续实施人才公寓、高校毕业生(基础人才、创客人才)购房补助、新引进高级人才安家补助和购房补助等政策,为人才提供多层次的住房保障。组织开展人才奖评选,设立杰出人才、突出贡献人才等奖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继续实施高层次人才、新就业大学生及企业HR培训工程,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和年终慰问,营造良好的用人留人环境。
  45.加大社会化引才激励力度。对知名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2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提供100平方米以内、最长3年的免租办公场地,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相应工作资助经费。在国内外重点城市布局建设一批引才工作站、聘请一批引才大使,对作用发挥明显的引才工作站和引才大使,分别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3万元的经费补助。合作中介机构或引才工作站、引才大使推荐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含经上级认定,关系转入我市)、宁波“3315团队
  计划”的,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可分别获得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资金;推荐入选“上林英才”计划A类、B类创业人才的,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可分别获得5万元、2万元的奖励资金;推荐其他高层次人才项目来慈对接考察或申报人才计划,经审核通过的,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奖励。对审核允许来慈参加项目对接活动或不定期来慈考察的人才给予交通补助,其中欧美国家最高1万元,东南亚国家最高5000元,港澳台和国内其他城市按实补助(最高2000元),每人补助一次,同一团队补助一人。对参加市级以上组团外出招聘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广告及展位费补贴,并报销单程机票一张;对参加市级统一组织的RPO招聘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90%的费用补贴。
  46.加强行业职业培训。实施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结合工业经济发展重点和企业管理需求,统筹开展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为“中国制造2025”慈溪行动提供人才支撑。鼓励专业交流人才培训,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商贸流通、居民服务领域行业协会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和研讨论坛活动,支持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商贸流通领域专业人才培训。对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培训机构及基地进行补助,按通过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考试系统考试合格人数给予每人700元的补助。对获得省级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对全国大专院校在慈设立旅游人才实训基地,开展旅游中高级人才培训的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于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旅游企业引进、储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的,按其为引进人才当年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九、附则
  47.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各项优惠政策,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市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6月底前注册经营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兑现;7月1日以后注册经营的可以选择从次年起兑现。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48.本政策中所有评选项目,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49.本政策中所提“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50.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51.除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外,未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评级等级为B级以下和未完成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52.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
  53.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54.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党〔2013〕18号)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终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中共慈溪市委
  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决定慈党〔2017〕9号
  〔2017年7月26日中共慈溪市委十四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宁波市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重要部署,按照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要求,市委十四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深刻分析了制约慈溪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研究了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牢牢把握振兴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
  1.深刻认识振兴实体经济的重大意义。实体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历届党委坚持“工业立市”发展战略不动摇,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县向工业大市的跨越,综合实力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百强县前列。由于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及自身经济结构性、素质性矛盾制约,当前我市实体经济发展面临巨大压力、经受诸多考验。慈溪要继续走在前列、再创辉煌,振兴实体经济是必由之路。全市各地各部门要以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振奋精神、攻坚克难,推动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为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提供坚强保障。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宁波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定不移实施“工业立市、实业兴市”发展战略,倡导实施新时期的“放水养鱼”,着力构建产业发展、平台运营、企业培育、创业创新、金融支撑和环境保障体系,为“六个浙江”和宁波“名城名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3.主要目标。到2021年,实体经济规模和效益明显提升,综合实力保持在全国县级城市第一方阵前列:工业增加值超过110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达20万元/人,智能经济总量占工业经济总量超过35%,形成2个以上千亿级产业和一批百亿级产业,4家以上企业入围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培育形成百亿、十亿、亿元企业发展梯队,培育一批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品牌;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突破45%;创业创新体系基本建成,年在孵企业达3000家以上;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不良贷款率下降到2%以下,新增主板、新三板上市企业数分别达10家、30家以上,规上企业股份制改造占比不低于30%;实体经济发展环境全面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效率进一步提高,企业家精神全面激发,亲商爱商氛围浓厚。
  二、拓展产业发展体系
  4.推进“中国制造2025”实施。大力发展智能经济,编制实施发展规划,聚焦智能家电、智能装备、智能医疗器械等产业,扎实推进智能经济“个十百千”工程,争创智能经济发展先行区。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入实施“四换三名”工程,研究制定主要行业和主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引导先进制造业企业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延伸,促进产业链整合提升。聚焦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领域,努力引进培育若干个支撑我市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鼓励企业专注主业、做强实业。
  5.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传统商贸业的改造提升,努力培育发展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服务业。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培育孵化一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境外仓储物流服务平台。加快发展旅游产业,推动旅游与农业、工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强化营销推广,打响慈溪旅游品牌。
  6.创新发展现代农业。以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为契机,推进园区全域产业化、生态化、景区化。加强以大学生为主体的新型农民群体培育,加快培育孵化一批农产品研发生产、品牌营销和农业服务企业。推进都市农业生态园和田园综合体建设,整合形成若干个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平台。
  三、提升平台运营体系
  7.提升产业园区发展能级。以湾区经济理念整合提升现有产业园区,建立健全园区协同发展机制,完善内部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做大做强产业平台。全面提升环杭州湾创新中心规划定位,推进与周边各产业平台的联动融合发展。加快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中捷(中东欧)产业园、航空产业园和石墨烯应用产业园建设,争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示范平台。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民融合、生命健康等产业园建设,努力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地和示范区。加快商品市场物流园区建设,成为区域商贸流通高地。加强周巷、观海卫智能家电等特色小镇建设。
  8.优化平台运营模式。积极探索实施园区企业化运营模式,以企业作为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开展设施建设、孵化培育、基金投资、资产经营、招商引资、园区服务等活动,努力激发园区发展内生动力。切实发挥好国资平台资源开发功能,充分挖掘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区块开发潜力。加大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力度,积极推进直接融资和经营性国资公司股份制改造。
  9.提高招商引智水平。以灵活的机制、优质的服务、优惠的政策、完善的设施和基金投资配套,努力形成优于其他地区的相对优势,切实提高招商引智实效。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和国内外创新项目,大力推进以商引商、以企引企,着力引进一批重大项目。深入实施“关爱家乡”工程,继续推进“慈商回归”,促进一批慈商大项目和“慈商总部”落户。
  四、深化企业培育体系
  10.激发企业家精神。高度重视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和保护,经常性组织培训考察,引导广大企业家重创新、重人才、重投入、重信用。加强新生代企业家培育,充分发挥“创二代”、青企协、海创会等平台作用,开展企业家精神传承系列活动,让企业家精神薪火相传、发扬光大。加强企业党建和文化建设,加大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彰显企业家社会地位和良好形象。
  11.优化企业梯队结构。扶强扶优大企业大集团,支持、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实施“专精特新”和“隐形冠军”培育工程,引导专注于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的制造业优势企业,成长为行业龙头。加大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孵化培育,努力形成创新企业不断涌现的生动局面。
  12.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深入开展“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四服四促”服务企业等活动,建立市领导与企业家、创业创新人士联系交流制度,切实帮助企业破难解困。大力营造既亲商、富商、安商又清正、清廉、清明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创业创新体系
  13.加快建设孵化园区。加快环杭州湾创新中心“互联网+”孵化园、上林英才链式平台、大学生创业园、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双创服务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林英才产业园、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智巢慈溪文创园、农产品电商孵化园、跨境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园等市级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和运营,进一步鼓励各镇(街道)和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各类孵化园区。研究开展宁波大学科技学院边教学、边研究、边创业的创新孵化大平台建设。完善中科院两大平台管理机制,增强平台运营自主权,加快引进孵化优秀创新项目。
  14.集聚创业创新人才。加大“上林英才”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及其他来慈创业人才的引进规模,创新人才评价标准。放宽创业创新人才、高技能实用型人才和较高素质年青人居住证申领条件,大力鼓励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构建完善人才公寓、购房(安家)补助、免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的人才住房保障,确保在慈各类人才享有优质的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
  15.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引领作用,国资投资平台重点投资本市早、中期创新项目,设立投资融资交流平台,带动引进一批民间天使投资人和创投基金投资。
  16.建立创新合作交流机制。切实加强与创业创新重点地区的合作,建立信息收集网络,搭建官方、半官方的交流机构和平台,定期开展各类创新要素交流活动,大力推进企业与科研院所、各类专家的对接合作,加快人才“飞地”建设,努力对接获取科研成果、商业模式的最新资讯和创业创新团队。
  六、强化金融支撑体系
  17.加速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步伐。进一步加大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导扶持力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股改过程中的困难和历史遗留问题,推进企业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扩大拟挂牌上市企业后备队伍,精准实施“一企一策”,协调解决土地、厂房、流动资金等问题,努力帮助企业达到挂牌上市标准。鼓励上市企业开展发行债券、增发、配股等直接融资活动。
  18.深入推进产融合作。推进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作用,创新产业链金融、科技金融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搭建产融合作信息服务平台。谋划设立城市发展、存量资产提质增效、企业金融服务、产业投资等一批基金,进一步提升金融要素保障水平。发展金融保险产业,加快环杭州湾创新中心创新金融集聚区引进各类创新金融企业。推进农业政策性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和农民保险互助联社等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19.加快“两链”风险企业处置。加大行政和司法调处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进一步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风险企业分类指导帮扶机制和金融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综合运用“一企一策”等政策,加快消除烂尾楼和“两链”企业风险。
  七、优化环境保障体系
  20.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围绕提升实体经济的集聚和辐射能力,进一步扩大中心城区规模和人口总量,积极谋划建设城市核心区块,精心打造和推介城市品牌形象,努力建设生态环境优美、适宜投资创业的城乡环境。以“打造全市半小时交通圈”为中远期目标,加速市内快速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快谋划城区绕城快速路、宁波至慈溪城际铁路等重大项目。
  21.深化区域融合发展。利用区位和产业等优势,努力发挥我市在杭州湾经济区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承接上海全球创新中心的辐射,聚力打造沪甬合作的桥头堡和主阵地。主动参与宁波港口经济圈建设,加快构筑宁波北部沿海经济走廊和特色产业发展带。加快与杭州湾新区融合发展,努力推动城区融合、产业共兴、设施共建、服务共享,提升市域整体竞争力。
  22.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服务企业、发展经济作为重要日常性工作,努力研究解决区域内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推动实体经济振兴发展。各镇(街道)要落实“一把手”抓经济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管理服务经济能力。持续实施紧缺经济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加大选拔力度,改进培养机制。鲜明用人导向,注重经济干部培养任用,大力使用懂经济、敢担当、重实干的干部,公开选拔优秀经济管理人才充实到实体经济管理服务领导岗位。
  23.加强政策扶持。加强重要政策措施研究实施,及时回应地方及企业发展诉求。进一步加大智能经济、跨境电商、企业梯队、创新孵化、人才和项目集聚、兼并重组、股改上市、慈商回归等政策扶持力度,确保产业政策简单实用和高效便捷。建立创新成果首购制度,支持创新企业发展。
  24.形成良好氛围。注重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公平税负,努力降低各类生产要素价格。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提升涉企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抓落实的有效机制,分解细化工作职责,加大督查考核问责力度,推动实体经济振兴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努力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形成“人人服务企业、个个保障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塑企业信用修复金融生态的若干意见
  慈政发〔2017〕5号
  为维护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加强我市金融生态建设,防范遏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营造互信互助的银企关系,提高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的积极性、有效性,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共生共荣、协同发展,现就重塑企业信用修复金融生态,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总目标,凝聚政府、金融机构、社会等各方力量,积极推进信用环境建设,重塑企业信用,修复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法治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提高司法、执法效率,维护公平交易,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全面推进诚信建设。
  (二)发展原则。以发展的理念认识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通过深化改革,规范融资行为,优化金融资产,发展金融市场。
  (三)市场原则。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为加快化解过剩产能、金融风险出清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扶持原则。加强政策扶持,利用财政资金杠杆和导向作用,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引导形成完善的金融服务和生态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对逃废债行为打击力度
  健全完善对逃废债行为常态化打击机制,采取开展专项行动、设立“黑名单”、限制出境、限制资产转让、银行业联合制裁等综合措施,加强对逃废债企业的打击和制裁,遏制企业逃废债行为蔓延。对情节恶劣的逃废债企业,市政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全面搜集证据,用足用活法律,依法严厉打击,形成震慑作用。对骗取贷款案件中涉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责任的,应当尊重现实,区别里外串通与工作过失,慎重处理。(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市调处办配合)
  (二)强化金融案件执行
  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开辟金融案件审理“绿色通道”,提高案件审结效率。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市法院就金融案件组织专项行动,依法制裁各类规避、对抗司法执行的行为,及时出具执行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书,破解“执行难”障碍。加强企业破产、执行等程序与不良资产核销的衔接,为银行提高债权受偿率、加快不良资产核销提供便利。(由市法院牵头,市人民银行、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配合)
  (三)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化解
  研究设立地方性的资产并购基金,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策性支持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加快银行不良资产的收购、转让、重组,努力降低银行不良率。同时,鼓励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向上争取在不良划转、审批核销等方面的支持,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综合采用以资抵债、债权转让、资产重组、诉讼拍卖等方式,批量处理不良贷款。(由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配合)(四)降低金融机构资产交易成本
  在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贷款重组、回收保险标的以及取得抵债土地、房产过户出售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由其房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相应补助,同时,简化呆账核销相关手续,切实减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核销负担。(由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法院、市人民银行、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配合)
  (五)完善企业金融风险防范协调机制
  实行并完善市镇(街道、园区)联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企业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机制。对重点风险行业、风险企业的协调处置由相关市级部门、镇(街道)共同参与,视情建立专门工作组,确保风险“快处置、少损失、防蔓延、保稳定”。各镇(街道)要建立企业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做好属地企业风险监测,对可能演变为重大风险的情况,及时制定预案、启动相应工作,承担起企业金融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由市调处办牵头,市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配合〕(六)名单制管理帮扶困难企业
  对困难企业实行分类帮扶处置,遵循市场客观规律,依法依规开展帮扶处置工作。实施困难企业名单制管理,对确需支持帮扶的企业,要开通“绿色通道”,切实落实产业政策扶持、金融定向支持等措施,帮扶企业渡过难关。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依法稳妥处置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各方损失。(由市经信局牵头,市调处办、市法院配合)
  (七)加大对银行考核扶持力度
  调整完善银行业考核政策,加大对银行的扶持力度,发挥财政性考核的统筹效益,鼓励引导银行参与到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中。对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大、新增贷款保障到位、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银行,在政府贷款、财政性存款、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社会民生事业性银行卡发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由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配合)
  (八)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
  研究成立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做好同上级再担保公司的衔接和业务合作。加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力度,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扶持担保公司发展,发挥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化解担保链风险中的重要作用。(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配合)
  (九)建立政银保风险池基金
  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的风险池基金,以银行为风险管理主体和贷款风险主要承担者,改善优化银政保三方合作的金融产品、运营机制和操作流程,推动银政保有关贷款业务开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市保险业协会配合)
  (十)推进信用信息环境建设
  在现有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础上,吸收整合银行征信、纳税、用电、国土、房管等各类信息平台,构建全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综合查询服务。加大信用奖惩力度,将相关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和信用农户、信用企业等守信名单纳入该信息平台,对诚实守信的企业、个人、农户等给予信贷优惠等鼓励措施,实现信息整合共享,促进信用环境改善提升。(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人民银行、市法院、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供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配合)
  (十一)营造诚实守信氛围
  全面开展诚信建设,树立诚信形象,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守约的行为规范。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活动,通过网络媒体、现场咨询等渠道和方式,加强全社会诚信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各镇(街道、园区)配合)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成立市修复金融生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修复金融生态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修复工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优化地方发展环境、集聚金融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根据各自部门职能,加快研究和落实相关任务,多措并举,建立长效运作工作机制,促进金融生态持续改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部门间要加强配合联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相关工作有力开展。特别是对打击逃废债工作要建立监测、预警、处置三位一体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逃废债“黑名单”信息共享、联合打击制裁机制,坚决刹住逃债得利、守信吃亏的歪风,净化信用环境。
  (三)主动作为,加大扶持
  各相关部门要开展深入调研,研究制定支持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生态修复的扶持政策,市财政要做好资金保障,共同形成有效政策导向,引导、推动我市金融环境加快向好发展。对相关企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精准服务,落实各项帮扶措施,不断提升政府工作服务水平。
  (四)抓好督查,推动落实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围绕工作任务强化督查,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切实推动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对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进行总结推广,并根据需要对相关部门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慈溪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慈溪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慈政发〔2017〕38号
  慈溪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前言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妇女发展是人类发展的一部分,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事业进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妇女全面发展,对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慈溪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市上下积极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宁波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慈溪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性别平等,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妇女事业取得了新进展。
  2011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慈溪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确定了健康保健、教育培训、经济发展、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等七大优先发展领域的22项主要目标和45个量化监测指标,确立了妇女健康提升工程等5项重点实事项目。五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将妇女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制度体系,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完成,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市妇女卫生保健水平不断提高,完成妇女健康提升工程,受检率达80.13%,2015年,经费投入从56元/人增加到80元/人,在检查项目中新增HPV监测。通过开设再生育门诊、加强健康宣教工作等深化服务内涵。通过加快培养、择优选任、改善结构等手段,不断提高女性的参政议政水平和参与社会管理能力,女党代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比例比上届均有明显提升,女干部任职领域逐步由科教文卫向经济、行政执法等部门拓展。市管女干部由2011年的121名增加到162名;镇(街道)党政班子女领导干部配备率继续保持100%;市级部门班子中有女性的比率为79.4%,比上届提高16.5%。全市100%的村“两委”都有一名以上女性,村民代表中女性比例达34%。积极搭建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平台,成立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建立10个女性创业就业指导和实践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吸纳女性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3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合作银行10亿授信等金融措施支持女性创业。建立市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源头保障。妇女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进一步推进。
  “十二五”期间,虽然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妇女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妇女在社会分工和资源占有方面仍处于相对弱势;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水平有待提高;妇女健康理念与自我保健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等。
  “十三五”时期是慈溪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推进“二次创业”“二次腾飞”,全力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在更高水平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长三角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慈溪妇女事业持续协调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宁波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慈溪妇女发展现状,特制定《慈溪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权益,提升妇女素质,发挥妇女作用,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消除妇女发展障碍,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男女平等,促进性别和谐发展。
  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加强源头参与,进一步推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发挥好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作用。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三)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发展成果。
  (四)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妇女事业协调发展。
  促进妇女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促进城乡区域妇女的协调发展,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妇女之间在人均收入、生活质量以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使广大妇女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总体目标
  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制度体系和公共政策,推动妇女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业创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妇女的经济地位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生态和社会环境建设,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努力使慈溪妇女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宁波、全省前列。
  第二部分 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卫生保健
  (一)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稳定控制在9.5/10万以下。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3.孕产妇死亡中因产科出血死亡比例控制在25%以下。
  4.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95%以上。
  6.降低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7.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以上。
  8.孕前优生检测率达到90%以上。
  9.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宣传普及率达到90%以上。
  10.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1.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稳定控制在3/万以下。
  12.开展城乡妇女免费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妇女常见病、“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13.控制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及性病感染率。
  14.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素质,加大对妇女心理和精神疾病的预防,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开设心理咨询或精神卫生门诊。
  15.流动育龄妇女基本享有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生育和卫生保健服务。
  16.鼓励妇女参加体育运动,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二)主要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和完善妇女健康和保护的政策,将妇幼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落实目标。
  2.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整合优化、合理设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规模,配备人员编制,购置服务设备。有1所政府举办的独立的标准的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加强妇幼保健人才的培养,按0.29人/千人标准落实妇幼保健人员编制。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建立和规范孕产妇、新生儿管理制度,落实高危孕产妇责任制度;推进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严格助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及监管。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普及孕产妇健康分娩知识,推广科学的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5.加大妇女常见病和“两癌”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定期筛查制度。推动和监督用人单位定期对女职工开展妇科病普查。统筹城乡推进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扩大受益人群。提高适龄妇女对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覆盖率和“两癌”的检查参与率。建立各级质量控制小组,实施质量考核和复核会诊制度,避免误诊、漏诊。
  6.提升计生服务的整体水平。依法行使对机构、人员、服务内容、技术服务质量、避孕药具、计生科研项目的管理。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
  7.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的防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高危人群的检测、宣传和行为干预工作机制。构建预防艾滋病传播综合服务体系。全面铺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监测工作。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免费检测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0%以上。
  8.重视妇女心理健康。扩大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要求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心理咨询科。
  9.积极推进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全面实施失独家庭辅助生殖关怀,为失独家庭创造再生育机会。
  10.开展适合妇女的健身体育活动。建立和完善以妇女体质健康为重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机制,为妇女提供必要的健身场所和科学的健身方法指导,不定期地对各层面的妇女体质情况进行评定。
  11.做好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以现居住地为服务地区的流动妇女妇幼保健管理模式。对贫困重症外来孕产妇(新生儿)实施救助,并将其保健及死亡情况纳入统计报告范围,列入目标责任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通过共享大数据平台提高对流动妇女健康管理的水平。
  二、妇女与教育培训
  (一)主要目标
  1.加强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女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9%以上。
  3.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100%,女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消除女生辍学现象。
  4.普及高中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9.2%以上,女生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保持在62%以上,女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研究生比例。
  6.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
  7.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的比例。
  8.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9.农村女劳动力普遍接受1—2项实用新技术培训。
  10.农村女性的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11.重视提高妇女科学素养和科学能力。
  12.终身教育体系全面建立,老年教育覆盖面超过50%的老龄人口。
  13.就业年龄段残疾妇女普遍接受1次免费职业技能或实用技能培训。
  (二)主要措施
  1.加强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继续在教育工作过程贯彻性别平等的思想。将性别平等纳入与教育相关的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的制定。提高实际教育过程中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对象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计划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中体现社会性别观念。
  2.保障女孩平等接受基础教育。推进教育均衡,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到高中段十五年基础教育,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良好基础教育。加强残疾妇女技能培训力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贫困学生等弱势群体中女童的教育资助。
  3.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鼓励女大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女大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帮助。
  4.加强和完善女职工岗位培训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加大对女职工的技能培训投入,充分利用各类教育文化阵地,组织女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技能培训,扩大女职工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培训的覆盖面,帮助女职工提高岗位业务技能,转岗再就业技能和创业创新能力。
  5.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注重新型女性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认定中,女性比例在20%以上,鼓励和推进农村外出的流动妇女回乡创业。
  6.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力度,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重视教育资源投入的均衡性,平衡经济发展不同地区之间的教育。
  7.加强妇女科技教育培训。加大科技帮扶力度,针对广大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和科学文化知识、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妇女、中老年妇女倡导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女性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女性专业人才。8.加强学习平台建设和提高妇女终生教育水平。建设以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社区学校、职业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老年教育机构等为主要载体的继续教育平台。探索建立老年大学或教养结合的老年教育中心。开通互联互通覆盖城乡的数字化学习网络,提高妇女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通过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普及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措施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构建灵活开放的妇女终身教育体系。
  三、妇女与经济发展
  (一)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就业人口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3.登记失业妇女人数减少。
  4.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层次,拓宽妇女就业渠道。通过“互联网+”创业就业模式,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就业比例。
  5.建立完善妇女自主创业的政府支持体系,鼓励妇女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6.提高女大学生就业率。
  7.提高妇女的非农就业率,增加妇女收入。
  8.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9.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有明显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10.妇女平等享有资本、信贷、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和有效服务。
  11.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
  12.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至2020年使适龄劳动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残疾妇女就业率保持在85%以上。
  13.彻底消除妇女贫困。
  (二)主要措施
  1.贯彻落实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政策制度,使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任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二孩政策背景下,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创业就业。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援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女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和就业技能方面的培训,鼓励和支持女大学生创业就业。
  4.拓展妇女创业就业平台。将妇女创业与就业工作纳入创业政策体系。根据职业需求变化和妇女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前培训和举办女性专场就业招聘会;开展妇女电子商务创业培训;鼓励妇女参与来料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农家乐等多种形式的创业活动;以提供补贴,解决小额贷款的担保问题的形式,扶持妇女创业。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转移。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妇女走向知识性、技术性的中高端岗位发展,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升妇女的就业层次。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妇女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6.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7.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规定,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推动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8.提高城乡贫困妇女的生活水平。重视对城乡贫困妇女的帮扶,制定措施,安排资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有疾病的城乡贫困妇女提供医疗救助。建立城乡贫困妇女的就业帮扶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贫困妇女提供工作岗位。积极鼓励企业为城乡贫困妇女提供工作岗位。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强化扶贫措施,为提高生活困难的城乡贫困妇女家庭生活水平提供支持。
  9.提高残疾妇女就业和生活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妇女就业权利。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和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意识,鼓励残疾妇女灵活就业。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提供合适的岗位帮助残疾妇女就业,提高我市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一)主要目标
  1.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2.党政工作部门保证7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
  3.有20%的镇(街道)领导班子中配备正职女干部。
  4.市管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应当不少于20%。
  5.各级党代表女性比例应当不少于本地、本单位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6.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
  7.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8.女性较集中的部门或行业中,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9.各级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1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11.加大对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继续推进村民委员会中的女委员专职专选制度,保障农村妇女参选的权利。
  12.女性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13.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
  14.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平均达到10%以上。
  15.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16.重视发挥妇联组织在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将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目标和要求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人才规划,保障女性人才的培养。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把女干部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采取抽调参加各类主体班次,举办专题培训班,提高女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比例等方式,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加大性别意识和性别平等的宣传力度,鼓励女干部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
  3.完善女干部培养选拔机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制度规划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做到应配尽配。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的比例。重视对女企业家、女性高级知识分子,以及新阶层女性代表人物的培养,组织和推荐优秀的女性参加各类参政议政活动。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使用、公务员录用、选调生确定、大学生村官招考等方面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选拔使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公务员录用、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5.提高女职工民主参与程度。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女职工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落实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的专职专选,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扩大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政策制度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推荐女干部和女性优秀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一)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妇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
  4.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增加,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5.妇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增加。
  6.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数增加。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7.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
  8.女职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增加。
  9.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普遍得到救助。
  10.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实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全覆盖。落实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权益。
  11.保障老年妇女和残疾贫困妇女得到关怀和照料。
  12.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措施
  1.保障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的政策制度,不断健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提供制度保障。继续完善女职工专项体检、大病统筹等保障制度,有效地促进妇女身体健康。
  2.建立覆盖城乡的生育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进一步扩大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3.加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的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4.加快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社会慈善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为补充,层层递进、功能互补、有机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5.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工伤预防、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6.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推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创新解决灵活就业、网络就业等非正规就业妇女的失业保障问题。
  7.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执行好《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和外来务工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监督企业与女职工劳动合同、与女职工权益特殊保护专项合同的签订情况。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分级考评内容。加强对女职工和进城务工妇女的劳动保护法律政策宣传教育。
  8.继续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重视对女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她们防范职业病的能力。推进“妈咪暖心小屋”建设,在全市有需求和有条件的单位实现“妈咪暖心小屋”基本覆盖,为女职工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
  9.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应助尽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妇女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提高法治救助、综合救助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儿童的护理补贴制,明确相关补助标准的长效动态增长机制;落实贫困精神残疾人妇女儿童免费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政策。
  11.为老年妇女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体系。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老年妇女的养老模式,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和“医养护”一体的新的养老模式,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小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增加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快老年公寓、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提高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产业。
  六、妇女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政策制度。
  2.纠正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和内容。
  3.建立完善规范性政策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
  4.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保障妇女权益。
  5.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的知晓率。
  6.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降低强奸、拐卖妇女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提高刑事案件的结案率。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出警处置率为100%。其中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依法出具告诫书。
  8.进一步完善市家庭暴力临时庇护所的设施配置,对遭受家庭暴力申请庇护的受害人实施庇护,并提供心理抚慰、法律援助等服务。
  9.建立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动机制,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开通相应的绿色通道。
  10.强奸、拐卖妇女等案件的起诉率达到100%。
  11.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利。
  12.镇(街道)、村(社区)妇女维权站覆盖率均达到100%。
  (二)主要措施
  1.加大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继续推进相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保护妇女权益。
  2.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要求,指导基层农村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特别是在制定修订村规民约、自治章程中,依法依规,切实保障和维护妇女合法的土地和其他经济权益。
  3.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机制,规范运行,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4.加大妇女权益相关的普法力度。注重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妇女、下岗人员等人群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维护妇女权益法治意识。
  5.强化对妇女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7.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发挥反家庭暴力组织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预防、制止、救助、帮教一体化多部门联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继续完善家庭暴力110处理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快速出警机制、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妇女热线、庇护所,为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临时庇护等服务。对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实施者应积极采取出具《家暴告诫书》等措施给予震慑。对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出具保护令。
  8.依法保障妇女人身安全。依法处置强奸、家暴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治安、刑事案件,切实维护妇女生命权。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9.保护涉诉妇女的权益。在针对妇女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遗弃、虐待等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人文关怀。建立专人专案的办理机制,防止在取证核证、询问被害人等环节给女性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10.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采取措施,力争提高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工作者中的女性比例。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女性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充分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继续加强和推动“妇女维权合议庭”、“家事合议庭”的建设,依法维护妇女的人身、财产、婚姻家庭、劳动等合法权益。
  11.发挥基层妇女维权站的作用。镇(街道)、村(社区)全部建立妇女维权站,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妇女权益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或相应的协调机构。畅通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妇联、工会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共同筑牢妇女维权工作的屏障和防线。
  12.结合“七五”普法,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宣传教育,尤其是要加大对流动人群中妇女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群众懂法、遵法、守法以及依法维权意识,其宣传教育面要达到50%。
  七、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
  2.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涉及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定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
  3.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镇(街道)级以上文明家庭创建达标率不低于60%。
  4.降低妇女家务劳动强度,缩小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
  5.倡导妇女参与绿色消费,实践低碳生活。
  6.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7.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
  8.妇女用化妆品与妇女用卫生用品抽查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9.加强市妇儿活动中心建设。
  10.提高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1.培育发展女性社会组织,指导女性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活动及购买政府服务项目。
  12.倡导妇女积极投身生态建设,改善生活环境。
  (二)主要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党校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3.提高妇女运用互联网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4.为妇女提供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为广大妇女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加快推进市妇儿活动中心建设,为妇女提供全方位的活动场所,逐步向妇女开放公益性的免费项目。整合资源,发挥农村文化礼堂、体育健身站点、文化活动中心等活动阵地的作用,为妇女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和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
  5.加强女性社会组织建设。继续推进女性社会组织和女性志愿者的管理,通过宣传和教育,指导和培育由女性主导创办的、为女性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女性走出家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开展文明家庭、“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
  7.深化生态市建设。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
  8.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五水共治,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9.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0.加强妇女用品生产、化妆品质量监督。打击危害妇女的假冒伪劣产品,提供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不断加大涉及妇女卫生产品的质检的覆盖面,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
  第三部分重点实事项目
  一、妇女“两癌”防治项目
  开展全市城乡居民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定期检查项目。项目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妇女“两癌”筛查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项目主要内容: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提升广大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将城乡适龄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列入全市城乡居民健康体检中,对全市城乡适龄妇女定期开展“两癌”免费检查,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降低“两癌”死亡率,有效地保障广大妇女的健康。
  二、女性“双创”技能培训项目。
  引领妇女主动对接“互联网+”行动计划,发挥女性创业就业指导和实践基地功能,依托环杭州湾创新中心创客码头、巾帼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园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加大对女经纪人、女能手、农家乐女业主、女大学生等的电商创业培训、项目孵化力度,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妇女实现线上线下创业,帮助加快发展妇女就业增收。五年内,电商培训和创业孵化2000人次,带动5000名妇女实现家门口创业就业,家政培训2000人,培训农家乐女从业人员200名。
  三、“妈妈学堂”实施项目
  深入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把“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作为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的重点和方向,在全面深入总结“母亲素养工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女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指导、服务模式,积极引入并整合社会力量,创新教育形式,充实教育内容,扩大教育受益面,切实提升全市女性整体素养,五年内,我市万名妈妈获得24小时课时及以上培训。并在“妈妈学堂”的引领下,切实发挥出家庭教育在家庭文明建设和传统美德传播中的重要基础渠道作用。
  四、“母婴整理室”建设推进项目
  为进一步关心和大力解决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宣传倡导公共场所配备相对独立的哺乳场所,将公共场所设立“母婴整理室”作为公共服务发展的硬性指标,并纳入卫计工作的考核范畴,从而推动公共服务向更加人性化和温情化的方向发展。各级工会女职委积极推进“妈咪暖心小屋”建设,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温馨服务,帮助女职工有尊严、体面地度过特定生理期。“十三五”末,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旅游集散地、交通枢纽、政府服务部门等女性比较集中或者流动比较频繁的场所建成“母婴整理室”100个以上。
  五、母婴健康提升项目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继续打造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品牌,推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单位)创建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创新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全面推广母子健康手册,优化整合生育登记、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计划免疫等内容。建立基层首诊、分级管理的孕产妇安全管理新机制,充分发挥云医院作用,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市、镇(街道)两级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网络体系。继续推广以镇(街道)社区为平台、以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签约服务、分级管理、全面覆盖为特点的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模式,保障母婴安全,将孕产妇死亡率与婴儿死亡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第四部分 组织和实施
  一、“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由慈溪市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责任范围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
  二、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规划的实施和监测评估规划完成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对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表彰。
  三、各镇(街道)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将完成妇女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本地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以确保规划中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设立1—2个示范镇(街道)。
  四、各级政府要为“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员、经费保障。实施规划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情况逐步增加重点、难点目标的专项经费。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机构、编制单设,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部分 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为及时掌握“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和评估。通过监测、评估,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有效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建立监测评估工作机构。设立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对“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为确保监测评估工作有效进行,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统计监测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慈溪市统计局为牵头部门。主要任务: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监测数据库,按规定报送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全市各地、各部门完成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以及部分专家组成,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主要任务: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审年度统计监测数据及报告;开展阶段性评估,评估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指导各部门、各镇(街道)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二、科学设置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监测指标由宁波市规定的指标和我市确定的指标两部分构成。量化的监测指标设立分性别统计,监测指标纳入各相关部门的常规统计体系。承担填报监测统计报表的各成员单位,要按报表要求采集数据,准确填报。
  三、完善监测评估工作制度。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于每年的2月底前,向慈溪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上年度实施规划的工作总结、年度监测统计报表以及当年出台的涉及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等文件资料。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慈溪市统计局对报送的监测数据、工作总结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对完成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的责任部门,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监测评估工作,根据监测评估结果,考核各地、各部门的绩效,并进行排序比较,以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的全面实施。
  慈溪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前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促进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我市全面提高人口素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2011年,市政府颁布了《慈溪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从健康、教育、法律、福利、环境5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48个可量化主要目标,并确立了实施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等5个重点实事项目。五年来,各级政府承担起推动儿童发展的主体责任,务实高效组织规划实施,规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儿童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儿童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主要体现在: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2010年的3.39‰下降到了2015年的1.72‰,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始终保持在100%。儿童教育更加优质均衡。2015年,学前3年毛入园率为99.85%,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100%,等级幼儿园覆盖率为87.65%。儿童福利水平不断提高。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逐步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儿童法律保护工作得到加强。适合儿童的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儿童发展环境得到优化。儿童文化产品供给、家庭教育等工作不断推进,社区(村)普遍建立各类特色的“儿童之家”,儿童优先原则正逐步为社会接受和遵循。
  在取得进步的同时,我市的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儿童体质提升、身心健康等问题需引起重视;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成长的消极因素;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对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和家庭教养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大任务。
  “十三五”时期是慈溪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推进“二次创业”“二次腾飞”,全力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在更高水平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长三角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儿童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儿童全面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创造更好的条件,将为提高全市人民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宁波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二)优先考虑原则。在制定制度、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三)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四)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五)共同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吸收儿童意见。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儿童多样化高质量教育需求;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儿童发展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力争儿童发展主要指标继续走在全宁波、全省前列。
  第二部分 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减少严重多发致残致畸出生缺陷的发生。
  2.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7‰以下。
  4.降低流动人口中的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减少儿童受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5年为基数下降10%以上。6.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7.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10.幼儿体质抽样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3.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85%以上。
  15.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90%以上,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
  (二)主要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和完善儿童健康和保护的政策,将儿童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2.加强妇幼卫生工作。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妇幼保健人才的培养,按0.29人/千人标准落实妇幼保健人员编制。加快建立主动干预、有效管理、连续服务的妇幼卫生服务模式。
  3.健全儿童医疗网络。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儿科。注重儿科专业和助产士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逐步缓解日益紧张的儿科医生短缺状况。
  4.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防治体系。加强婚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防治措施。婚前医学检查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均达到90%以上,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服用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完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95%以上。加强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新生儿疾病和听力筛查率达到95%以上。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和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进一步推进妇幼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开展中小学生口腔保健和窝沟封闭等免费儿童保健项目。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管理率。
  6.加强儿童疾病防治。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镇(街道)为单位,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7.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开展效果评估。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定期发布监测结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针对道路交通伤害、溺水等严重威胁儿童生命健康的伤害类型的专项干预工作,开发课程读本,设立预防伤害专项教育课程。针对家长开展预防儿童伤害知识与技能教育,倡导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开展灾害避险、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心肺复苏急救技能等培训和安全演练,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等开展防范处置演练,提高儿童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提供及时有效的生活、医疗、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
  8.积极倡导母乳喂养。加大《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实施力度,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努力提高母乳喂养率。通过孕妇学校、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和热线电话等途径向孕产妇传播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及时解决产妇在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设置母婴整理室,为哺乳期妇女提供私密、卫生、舒适的哺乳场所。组织开展母乳喂养进万家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家庭对母乳喂养的支持和参与,引导家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养育环境。
  9.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水平。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中小学学生营养状况。提高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疾病的能力水平。
  10.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的校内体育活动时间。改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共享社会公共体育设施。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加强学生体质监测通报和成果运用。
  11.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品。
  12.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体系。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支持中小学校配备心理检测系统,完善学生心理档案,健全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机制,完善转介制度。推进心理辅导活动课程建设和实施,中小学每班每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不少于2课时。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培养。加强生命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增强学生珍爱生命意识和抗挫折能力。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
  13.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将性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纳入学校专题教育。健全性与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满足适龄儿童的咨询和治疗需求。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发展。
  2.学前三年到高中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
  3.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85%以上。
  4.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95%以上。
  5.义务教育标准化中小学校全覆盖。
  6.特色示范高中比例达到50%以上。
  7.在全市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提高办学质量,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比例达到30%以上。
  8.推进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段延伸,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9.5%以上。
  9.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九年制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9.9%以上,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0.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11.基本满足儿童接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实现学生培养模式的多样化。
  12.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13.完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全市建设一批心理健康教室示范点。
  14.在新闻媒体上开设家庭教育专栏,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二)主要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优质教育的投入。
  2.坚持依法办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实施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教育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教育主要发展指标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3.促进教育公平。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清除阻碍公平的教育制度和规则。完善公共服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既满足社会对基本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需求,又满足多样化高质量教育的需求。
  4.推进0—3岁儿童早期发展。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建立以妇幼保健院、幼儿园和社区相结合的早教服务网络,实施各类儿童早期发展干预项目,为0—3岁儿童及其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5.推进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重点抓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乡村幼儿园建设,推进学前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不断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质量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采取购买服务、选派公办教师支教的方式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6.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优化教育布局结构,引导各地配套、新建、改扩建一批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分学区,认真办好每所学校。加强薄弱学校改造,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鼓励支持城市优质中小学校到农村举办、领办、承办分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大对教育相对薄弱地区的对口帮扶,加快缩小地区差异。
  7.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努力构建学校特色鲜明、课程优质多样、资源开放共享、体制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教育体系。增加必修课的分层性和选修课的丰富性,积极实施选课走班教学,变革育人模式,努力形成办学特色。
  8.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校企合作产教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的密切合作。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等双元制形式,实现学校和企业、招生和就业、毕业证书和技能证书的有机结合。深入推进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建立多样化的选择性课程体系。
  9.为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关爱。积极探索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制度改革,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大力开展家庭困难学生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贫困学生等弱势群体的教育资助,落实对家庭困难学生资助的相关政策。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接受良好教育。
  10.推动特殊教育发展。扩大特殊教育的普及面,切实保障残疾学生同步接受教育的权利。鼓励有条件地区实行残疾学生从义务教育到高中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继续推进特殊教育标准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面向自闭症儿童的学校和教学班。提升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质量,加大特殊教育送教上门力度,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教育服务需要。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融合,提升残障学生融入社会能力。
  11.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好每周一课时的少先队活动课。加强社会实践教育,把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和成效纳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人文素养教育,将优秀传统文化纳入中小学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增强学生的民族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加强体育,深入开展校园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学生培养体育爱好,掌握一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加强美育,各级各类学校开齐艺术教育课程,培养每个学生掌握一至两项艺术爱好或特长。
  12.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师德建设,建立和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对教师考核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3.深化教育改革。推进课程、教材和课堂的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加选修课程,扩大学生选择性学习空间。用好国编教材,开发好地方教材,使教材更加生动活泼。创新课堂教学,变灌输为互动,提高教学效果。深化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完善学生的多元评价、过程评价、综合素质评价机制。
  三、儿童与福利
  (一)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不断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建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8.增加孤残儿童养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9.市级建有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和督导员制度。
  10.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11.90%以上的社区(村)建有儿童之家。
  12.切实保障儿童休息、体育锻炼和娱乐的权利,每个社区(村)都建有儿童户外锻炼和娱乐活动场所及设施。
  13.建立困难家庭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大龄残疾儿童的平等就业权利。实现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全面享有康复服务。
  (二)主要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力度,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提高儿童的社会救助水平。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中优先考虑儿童需求。同时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在其他相关救助政策中给予倾斜,防止代际贫困传递,促进低保家庭儿童健康成长。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和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实现学生和学前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的互补联动,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4.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让流动儿童公平享受流入地的教育、医疗保健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留守儿童信息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好留守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建立实施留守儿童监护体系,落实一对一的结对帮扶制度。做好没有实际监管人,家庭特别困难的留守儿童人群排查监管工作,形成长效管理关爱服务机制,做到精准排查、精准认定和精准救助。
  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采取依法收养、家庭寄养、亲属抚养、社会助养、机构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养育孤儿。规范国内收养、稳妥开展涉外送养,让更多孤儿回归家庭。
  7.完善病残儿童的普惠型救助体系。建立病残儿童家庭支持制度,发放重病、重残、罕见病儿童护理补贴。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7—18周岁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养护服务。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满足救助需求。
  9.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优先将父母双方无法或无能力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贫困家庭的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10.发挥儿童之家作用。村(社区)普遍设立儿童之家,配备活动设施、落实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为辖区儿童,特别是困境儿童、留守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1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通过加大政策支持、扩展购买服务规模和范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相关服务,大力培育孤残儿童康复、困境儿童心理教育等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服务的导向机制。
  四、儿童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政策制度更加完善,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健全。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到100%,儿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达到100%。
  8.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9.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10.禁止使用童工和违规使用未成年工。
  11.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2.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犯罪总人数的8%以下,刑释未成年人在五年内不重新犯罪达到90%以上。
  13.建设与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体系。
  14.完善儿童权益保障司法援助工作机制,全市社区儿童维权机构覆盖率达100%。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儿童100%获得法律援助。
  15.完善推广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罪率。
  (二)主要措施
  1.继续完善我市保护儿童的政策制度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框架下,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内容的政策制度出台。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政策制度的可操作性。
  2.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法律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3.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将保护儿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列入“七五”普法重点内容,定期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在小学开设法治常识课程、在中学开设法治知识课程。从公安、政法、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聘优秀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完善法制副校长工作机制,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对学校、幼儿园的法制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1次,培养儿童的法治思维、提高儿童的维权能力。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无论何种原因出生的婴儿,都有依法获得出生登记的权利。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6.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支持有关机构、组织和人员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护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儿童就业。持续开展整顿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春苗专项行动,保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高压态势。加强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
  9.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保护涉诉未成年人权益。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实行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一站式询问方式,避免二次伤害。探索将家事法庭、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引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力量,对因经济困难或犯罪活动陷入困境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经济救助、心理干预、就学安置等救助工作,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处理制度。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基本要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罚,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分案办理、听取律师意见等制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基地、公益性社会观护组织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管教队伍。探索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非羁押监管。保障解除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2.推动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探索未成年案件办理专业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普遍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由专门办案组、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案件及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和刑释解矫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五、儿童与社会环境
  (一)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3.提高儿童食品、药品、服装、玩具、用具及游乐设施的安全合格率。
  4.提高公众对儿童安全的认识,为儿童创设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
  5.建立市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6.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7.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8.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9.增加市、镇(街道)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逐步增加免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10.加强市级妇儿活动中心建设。
  11.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12.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3.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14.推广母婴整理室建设。
  (二)主要措施
  1.开展教育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
  2.坚持儿童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公益性,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为儿童发展优先配置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优质全面地提供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规范化。以儿童的动机、兴趣和潜能发展为导向,营造安全型、便利性、公益性、趣味性的公共空间、文化产品和服务指导。
  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的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4.为儿童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整顿规范儿童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强化对违法生产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等企业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加强对网络渠道销售产品的监管和检查。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5.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6.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幼儿园、中小学家长学校建成率达98%以上,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7.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贯彻落实“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要求,开展最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8.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网络视频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的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树立积极的舆论导向,努力让网络清朗起来,让荧屏干净起来,让更多更好的书刊画报成为儿童的精神食粮。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
  9.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保护儿童的个人隐私。
  10.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实施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协助家长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行为进行监护,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11.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规范完善校园警务室建设,确保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按规定配备到位。合理设置学校及周边视频监控探头布点。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整体推进学校意外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室、娱乐场所。
  12.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建设。
  13.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转介服务等形式提高儿童保护服务的质量。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小学生放学后托管等服务。
  14.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段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推进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图书分馆建设。规范提升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推广活动,培育阅读推广志愿者团队,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5.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6.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五水共治”、垃圾分类等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7.提高儿童科学素养。开展多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场所,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机会。加强校内外结合的科普网络建设,加强科普志愿者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
  18.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第三部分 重点实事项目
  一、普惠性幼儿园发展项目
  强化政府统筹,合理编制并有效实施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修订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到2020年底,实现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85%以上。新建一批普惠性幼儿园。建立以上级财政为引导,市财政为主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机制,落实以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为主的奖补机制,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运行机制,实行独立核算、政府补贴、合理收费、自主经营,积极探索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价基本一致的星级收费机制。
  二、出生人口素质提升项目
  免费开展先天性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等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推广新生儿多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对全市患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的儿童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范围内实施医疗救治,根据相应的医疗保险制度,住院报销比例达到限定费用的70%,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再给予不低于20%的医疗救助,减轻患儿家庭经济负担。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率稳定在高水平,常见出生缺陷发生率位于全国较低水平,22种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5‰以下,严重致残致畸的出生缺陷得到有效控制。
  三、青少年健康关怀项目
  整合心理健康教育资源,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和转介机制。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建设,推动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全面达标,实现所有学校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制定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标准,建设心理健康教育资源库。实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建设若干个心理健康教室示范点。
  全方位开展避孕节育服务、推广PAC项目服务,推进自然避孕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加强青少年生殖健康关怀,加强青少年性知识与性道德教育,增强青少年生殖健康自我保健意识,有效遏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上升趋势。建立健全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计划生育药具宣传覆盖率达到95%以上,计划生育药具获得率达到90%以上。
  四、未成年人社会观护项目
  由青少年事务社工或志愿者为其在诉讼、审判期间担任合适成年人,开展辅导、监督、观察、矫正、保护、管束等工作,提供社会调查、行为矫正的观护服务。办案机关委托观护团选派符合条件的成员,参与诉讼,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等,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社会调查,为从轻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协助司法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工作,采取多样化的帮教措施,帮助回归社会。到“十三五”末,组建观护基地,定期对观护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本辖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率达100%五、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
  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形成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制度,落实儿童福利督导制度、福利保障政策和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等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措施。健全留守儿童信息库,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注重发挥群团优势,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互助活动等关爱保护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并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六、残疾儿童康复援助项目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为有康复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提供手术、康复训练、基本辅助器具等项目补助。实现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周岁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全面做到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比例达到100%;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7—18周岁困难重度残疾儿童得到养育和康复服务与补贴比例达到98%。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加大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救助力度,对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的,按人工耳蜗当年国家下达政府采购价给予同等定额补助。扩大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力度。对0—3岁高危新生儿全身运动质量评估或早期运动发育及预后评估实施补助。
  第四部分 组织和实施
  一、慈溪市“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由慈溪市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责任范围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
  二、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规划的实施和监测评估规划完成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难点问题进行调研,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对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表彰。
  三、各镇(街道)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将儿童发展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将完成儿童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本地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以确保规划中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设立1—2个示范镇(街道)。
  四、各级政府要为“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员、经费保障。实施规划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着重保障重点、难点目标的专项经费。同时,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儿童做好事,办实事,共同促进儿童事业的健康发展。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机构、编制单设,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部分 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为及时掌握慈溪“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和评估。通过监测和评估,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有效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建立监测评估工作机构。设立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对“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为确保监测评估工作有效进行,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统计监测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慈溪市统计局为牵头部门。主要任务: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监测数据库,按规定报送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全市各地各部门完成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以及部分专家组成,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主要任务: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审年度统计监测数据及报告;开展阶段性评估,评估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指导各部门、各镇(街道)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二、科学设置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慈溪市“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监测指标由省、宁波市规定的指标和市确定的指标三部分构成。量化的监测指标设立分性别统计指标,监测指标纳入各相关部门的常规统计体系。承担填报监测统计报表的各成员单位,要按报表要求采集数据,准确填报。
  三、完善监测评估工作制度。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于每年的2月底前,向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上年度实施规划的工作总结、年度监测统计报表以及当年出台的涉及儿童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等文件资料。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慈溪市统计局对报送的监测数据、工作总结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对完成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的责任部门,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慈溪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监测评估工作,根据监测评估结果,考核各地各部门的绩效,并进行排序比较,以推动儿童发展规划的全面实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慈溪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慈政发〔2017〕42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19号)、《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地区重点改革任务的意见》(浙卫发〔2016〕5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6〕96号)精神,我市作为浙江省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宁波市卫生与健康大会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工作要求,以健康慈溪建设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紧密结合慈溪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医疗服务的需求,统筹推进医防、医疗、医药、医保、医养等五项改革联动,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在分级诊疗制度、公立医院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社会办医、智慧健康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和创新,使医院更添活力、医务人员更有积极性、广大群众更为满意,推动全市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县(市)前列。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先行先试、示范引领的要求,全面推进“双下沉、两提升”工作,市域医疗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分级诊疗制度初步建立,加快建立权责明晰、运行规范、管理科学、监督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医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形成更加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科学规划医疗机构设置,构建有序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建立综合监管体系,推动监管重心转向全行业监管,升级改造重点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更具特色的智慧健康服务体系。
  到2017年,县域内就诊率较2015年提升5个百分点,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健康慈溪建设全面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30%以上,建立“互联网+健康医疗”的新型卫生计生服务模式。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1.加快推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严格明确市、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按照“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加快建设“一核五中心”的市级区域医疗服务圈(医疗中心)为重点,加大对市级医院龙头学科、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的建设力度,促进市级医院逐步回归疑难重症患者诊治、临床和转化医学研究、临床医学教学、医师培训等工作,以及急诊、转诊、指导基层等基本功能,发挥其在医疗服务供给和分级诊疗中的枢纽作用。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鼓励市级公立医院退休的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鼓励镇(街道)级医疗机构开设或增扩住院床位,落实基层首诊制,提高基层辖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就诊率。积极推动“上下联动、双向转诊”,加大预约诊疗进社区工作力度,市级医院优先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签约全科医生开放资源、分配号源,方便基层首诊病人预约挂号,畅通慢性病、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2017年试行慢性病分级诊疗,到2020年,力争除中心城区外的镇(街道)级医疗机构住院服务全覆盖,基层医疗机构实际开放床位达到每千常住人口1.15张,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量占县域内总诊疗量的比例达到75%以上。
  2.加快推进医疗共同体建设。完善市域医联体建设,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吸纳具备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参与组建医联体。按照不同医联体的组成结构和学科优势创新建设内涵,健全医联体内部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分配机制,提高医联体的整体运作效率。增加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常用药品品种,支持慢病、小病、常见病配药检查到基层,确诊、复诊到大医院。按照“发展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的要求,探索市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多种实现形式,开展牵头医院副高以上专家下沉到成员单位担任业务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试点,逐步实现设备、药品、床位、技术、人员、信息等资源共享和双向互动,组建紧密型市域医联体或医疗集团。
  3.全面落实“双下沉、两提升”。主动承接和积极争取城市大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我市,在宁波一院全面托管龙山医院的基础上,引导支持市级医院与国家、上海市、浙江省、宁波市大医院组建紧密型医疗合作体,特别是根据地理位置和群众需求,加强与上海城市大医院紧密合作,组建医联体。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精准对接,促进合作成果转化,充分借力城市大医院的先进技术资源培育1—2个重点学科,提升整体学科建设水平。进一步推动优质资源依次梯度下沉,向“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延伸并实现全覆盖。加快儿科医生队伍培养和儿科专业学科培育,到2020年,每千名儿童床位数达到2.2张以上,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1.2名以上。
  4.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多渠道筹资机制,视情提高医保基金对签约服务费的支付比例。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控制,着力优化签约后服务,以医疗护理康复进家庭为基础,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突出医防结合,探索建立多种契约式新型健康服务。探索基层医疗机构与牵头医院建立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家庭医生根据服务对象主要疾病状况,与牵头医院相应专业专科医生建立签约服务组合体,建立专科专家、全科医生、服务对象“2+1”模式。到2017年,规范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到2020年,规范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力争每个家庭都能拥有1名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
  5.完善与分级诊疗制度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实施差别化的财政保障、医保支付、价格、人事分配、绩效考评政策,重在突出“公益性”和“保基本”,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1)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成立市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级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整合部门资源,强化综合监管,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营监管、绩效考核等。下设市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医管委日常工作。市医管办设在市卫生计生局;条件成熟时,独立运作。(2)进一步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主要包括内部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副职推荐权、中层干部聘任权、经济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人才引进权等7项事权,构建以战略规划、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资产管理、实时数据监测分析和审计监督等为核心的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立医院专业化、
  精细化、规范化管理。(3)加强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开展JCI、6S等管理创新活动,提高公立医院服务、管理、运行能力。建立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工作机制,2017年在三级医院实施,2018年推广至二级医院,2020年覆盖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2.深化药品、耗材采购供应机制改革。(1)积极参与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供应保障机制改革,坚持集中采购与自主采购相结合,坚持分类分批采购、带量采购、量价挂钩,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确保临床基本需求。继续做好跨区域联合限价采购联盟。(2)优化药品(耗材)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推行“两票制”,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3)建立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标准协同机制。试点阶段,省级药品(耗材)中标价格和谈判采购的差价收入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前,按我省现行的政策实行,充分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4)积极探索医药产品集中采购新模式、新方法,不断扩大采购品类、采购范围,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服务交易监管平台。(5)引导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支持本地医疗器械企业在我市医疗机构开展产品研发和临床试验,相关产品优先使用、先试先用。
  3.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合理调整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儿科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优化医药费用结构,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坚持调放结合,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策。
  4.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公立医院履行功能定位、经济运行和医疗服务等的监管,建立以社会满意、管理有效、资产运营、发展持续、员工认可为主要内容的公立医院院长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奖惩、医院工资总额以及院长任免相挂钩。(2)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改革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切断科室经济收入指标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之间的直接挂钩关系,切断医务人员收入与处方、检查、耗材等收入之间的直接挂钩关系,彻底转变以科室收支结余为基数的分配模式,转变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建立服务量、工作难易度、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医药费用控制、成本控制、科研教学、医德医风等“八要素”为核心的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探索推行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医务人员的分类考核,院科两级考核、两级分配。(3)建立多部门联合绩效考核工作机制,由医管办牵头,发改、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对院长进行考核。完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机制。
  5.建立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1)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考虑编内编外人员待遇。建立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人事管理、绩效分配、社会保障、医疗风险等配套政策,促进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2)按照“突出实绩、重在公益、总量控制、自主分配”的基本原则,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的收入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待宁波市出台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后我市再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意见。(3)实施工资总额控制制度。按照行业分类调控政策,结合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绩效工资总量与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核定办法。(4)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公立医院可在核定的工资总量内,试行年薪制等多种形式的自主分配,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待遇,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5)实行院长目标年薪制度。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等级制定合理的院长目标年薪,院长最终获得的实际年薪将根据目标年薪和考核得分确定。院长年薪由财政全额支付。
  6.完善职称晋升体系和机制。以科学评价为核心,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促进职称评价和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发挥职称晋升在岗位设置、学科建设、医务人员进修学习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增加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重点向全科医生和紧缺专业倾斜,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提升工程。完成古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实现全市每个镇(街道)均有一家公立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实施镇级卫生院等级化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2017年在逍林中心卫生院、观海卫镇卫生院、横河中心卫生院、长河中心卫生院和庵东中心卫生院等5家镇级卫生院实施中心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建设。将基层医疗机构打造为政府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责的平台、市场资源引入整合的平台、医疗机构相互协作的平台、全科医生提供执业服务的平台、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平台、老年人享受医养结合的平台。实施门诊星级化建设,加强特色专科建设,每家基层医疗机构至少建设一个特色专科。增加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床位和人员配置,提升住院服务能力。
  2.加强村级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以“强基层、打基础、保基本”为导向,探索建立村级卫生室工作人员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离岗或有条件留用,采用“镇聘村用”、编外管理、多点执业、定向委培等多种实现模式,加强村级卫生室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镇级卫生院对村级卫生室的监管指导,严格落实药品统一配送制度。优化调整村级卫生室的设置,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积极推进村级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使群众享受就近方便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
  (四)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1.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在机构设置布局、市场准入、人才建设等政策上给予统筹规划,按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标准,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新增资源主要用于满足社会办医需要。到2020年,预留规划社会办医院建设规模用地9.0万平方米,投资6.0亿元,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引进1家以上上规模民营医疗机构,创建成为国家级多元办医示范区。
  2.明确社会办医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与优质医疗资源联合举办上规模、高层次、专科化的医疗机构,重点支持大型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妇产科、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特色高端专科医院,引导社会力量购买政府服务项目,参与提供基层服务,形成差别化、多层次、专业互补、错位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3.改善社会办医执业环境。开展“做强做优公立医院、放开放活社会办医”(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试点,落实扶持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保障民营医疗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各类待遇和优惠政策。积极创新社会办医管理模式和用人机制,深化专业技术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有序双向流动新机制,探索公立医院管理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担任高层管理者,提升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质控管理和依法监管,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五)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按省、宁波市统一安排,完善大病保险,进一步扩大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减轻重大病患者、罕见病患者个人负担。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功能。建立健全医保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库并实行积分制管理。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完善并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强化质量监管。积极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
  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定额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适应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慢性病用药管理需要,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付费办法。
  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医院覆盖面,扩大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覆盖面,合理确定病种定额标准。支持开展日间手术。
  (六)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
  1.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1)所有医疗机构纳入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一视同仁,2017年将上等级民营医院纳入质控网络,逐步覆盖所有民营医院。(2)加强监督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市、镇两级监管体系,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公立医院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3)加强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二级及以上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4)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也要加强盈利率的管控,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5)探索实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积分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6)相关部门要对医药流通秩序、药品耗材采购、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行为和医保基金使用等开展定期联合督查,强化重点环节监管,严厉惩处过度医疗、价格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等行为。2.强化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1)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对抗菌药物用药量前15位的品规和前3位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运用临床路径管理、处方点评、药品动态监测预警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2)严格控制药占比、耗材收入占比,与2015年相比有显著下降。围绕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加强对医生处方行为的监控,加大回溯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3)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坚持纪律教育和作风建设“两轮驱动”,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通过深化改革加强源头治理,加大执纪力度,采取强有力的行政和法律措施,清理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非法行为。(4)完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3.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1)加强公立医院预决算、成本核算、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资产管理等工作,强化预算约束和财务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经济运行,在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2)明确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医疗费用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全市医疗费用增幅控制在7%以下。
  (七)大力发展智慧医疗健康服务
  1.完善智慧健康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市卫生计生专网、市卫生计生数据中心、市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市卫生计生综合管理应用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立健全人口、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基础数据库,建成公众健康云、计生公卫云、区域医疗云、综合管理云,并实现与宁波市、浙江省级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互联网+健康医疗”的新型卫生计生服务模式,到2020年智慧健康保障水平达到省内领先。
  2.促进大数据在卫生计生领域应用。(1)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就医流程信息化再造,提供智能化的签约服务、预约挂号、预约转诊、动态导医、在线诊疗、在线付费和个人健康管理、健康咨询等服务,改善群众就医体验。(2)加快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为推动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医联体工作提供加速力。(3)推进医改多部门信息联动工作。完成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全市医院信息化平台、市人口健康信息大数据平台升级改造,实现全员人口数据库、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电子病历数据库、人口基础数据库、医保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的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三医联动”。
  3.创新智慧医疗健康服务应用模式。(1)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宁波云医院在放大和下沉优质医疗资源、重构和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以及延伸健康医疗服务中的作用,试点探索“互联网+”在居家医疗、药品配送、可穿戴设备、康复、养老、健康管理、老年人长期护理、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应用。(2)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研究工作,探索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公众健康、临床决策、医学科研中的应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智慧健康延伸服务。
  (八)统筹推进其他各项相关改革
  1.注重医防结合。大力推进健康慈溪建设。(1)坚持预防为主,构建较为健全的健康促进服务体系,秉持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努力从“以疾病治疗为中心”转变到“以健康促进为中心”,将卫生投入重点由疾病治疗转向健康促进和维护,将健康理念和标准融入各项工作,将健康相关政策纳入城市规划、市政建设、道路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公共政策并保障落实。(2)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充分考虑服务成本及基层服务提供能力,合理调整设计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和经费管理,引入第三方定期开展项目成本效果评价,确保项目综合达标率达90%以上,提高公共财政绩效。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3)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探索建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疾控(公卫)机构“三位一体”的防治体系,逐步建立以疾控(公卫)机构为中心,以医院为监测哨点并提供临床技术支撑,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分工协作的疾病综合防治网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重视重大疾病防控、重视少年儿童健康、重视妇幼、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健康,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
  2.推进医养结合。切实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1)推进老年护理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全市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建立健全以基层(社区)为重点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2)积极通过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新建、改建和扩建专业性护理院、康复院,引导民营医院和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康复科,支持镇(街道)级医疗机构增开或利用闲置床位开设养老、康复床位。(3)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4)鼓励和引导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提供医疗、家政、照护、心理等多种服务的综合服务模式,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5)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引导医院走进社区,进入家庭,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6)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到2017年,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能力的养老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到2020年,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
  3.推动中医药发展。(1)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鼓励医疗机构探索开展融医疗康复、预防保健于一体的全链条、多专业、多方法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等综合诊治服务模式。(2)继续巩固国家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成果,完善中医药网络建设。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和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机构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以市中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为依托,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的中医药三级服务网络,使中医药服务能力更加提升、可及性显著增强。(3)积极引导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壮大传统中医药品牌。推动中医药与养老、康复、养生、旅游等产业跨界融合,鸣鹤古镇创建成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4)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转变中医医疗服务模式,将中医药优势与健康管理结合,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推动医疗服务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注重健康维护。(5)加强中医养生保健宣传,扎实推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在全社会营造“爱中医、信中医、用中医、学中医”的良好氛围。到2020年,全市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公立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实现全覆盖,所有镇(街道)级医疗机构均建立科室相对集中的中医馆(中医诊疗区)。在市中医院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治未病中心,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建设覆盖率达到90%,基层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明显提升。配合鸣鹤古镇的国药小镇、旅游中医养生基地等创建,力争省中医药博物馆落户鸣鹤古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强化“三医”联动工作机制,涉及医疗、医保、医药等医改主要职能由一位副市长统一分管、全权负责,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医改办建设,强化医改办职能,充实医改办力量,具体负责医改工作的部署、协调、督办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市医改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重点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医改工作“一盘棋”思想,围绕深化医改目标,宣传、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编制、人力社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部门利益藩篱,分工协作、统筹联动,形成政策合力。
  (三)强化投入保障。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精神病院、妇女儿童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积极推进补偿机制改革,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方式,促进服务机制转变,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国家的部署,统筹解决公立医院存量政府债务问题。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
  (四)强化督查推进。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与之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市政府与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医改目标责任书,将医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与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挂钩。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改进展和成效的监测评估,建立常态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医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切实增强改革信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市深化医改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慈溪市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
  慈政发〔2017〕77号
  慈溪市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
  (2017—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12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甬政发〔2016〕113号)和《慈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决议》精神及规定,全面改善我市水环境状况,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市水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为载体,以河长制为抓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重、城乡统筹、陆海联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提升水生态承载和自我修复能力。坚持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严格执法监管;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治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面消除市控以上监测断面劣Ⅴ类水体,竺山江、郑家浦断面达到Ⅲ类水质,宁波市目标责任书6个地表水考核断面功能达标断面比例达到66.7%,县控以上监测断面水质稳定提高;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在2个以上的镇(街道)试点“污水零直排区”创建。
  到2018年,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淞浦断面达到Ⅳ类水质。全市力争有8个以上的镇(街道)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创建任务。
  到2019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四灶浦江断面达到Ⅳ类水质,淞浦达到Ⅲ类水质。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完成宁波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目标任务。
  到2020年,宁波市目标责任书6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50%,功能区达标断面比例达到100%;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100%,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7%以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21年,水质持续达标,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水生态修复取得重大进展,力争实现市控以上断面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三)全力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编制并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行动计划。优化市域污水处理厂布局,分别在周巷、观海卫新建2个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收集、输送、处理能力。新(改、扩)建市域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四类标准;正在进行和计划提标改造的,确保到2017年底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全面执行类四类标准,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到2021年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加强进出水监管,有效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标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制定并实施已建污水管网检查及维修行动计划。全面开展已建市域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检查、维修和日常养护工作,打通断头管,纠正管网错接、雨污混接等问题,2019年底前全面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全面实施市域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同时在“门户管理”试点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污水排放“门户管理”扩面工作,着力建立长效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市域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要求,否则不得将污水排入市域污水管网。对于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制定并实施城镇生活污水截污纳管行动计划。以区块整体建设为主,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力争做到“建一块、成一块”。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加强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对在建或拟建市域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必须做到雨污分流,有条件的镇(街道)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新增城镇污水管网25千米以上;到2021年,全市新增城镇污水管网100千米以上,实现全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建成区、中心村截污纳管全覆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推进工业污泥处理处置。建立工业污泥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继续推进工业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1年,工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到2021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扩、改建必须落实污泥配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在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基础上,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大力发展农牧紧密结合的生态养殖业,促进养殖业转型升级。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1000头(折算成猪)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对中等规模养殖场进行设施修复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全到位。到2021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达到92%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10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建立死猪保险联动机制和集中处理机制,确保设施先进、运作机制完善、政策保障到位。〔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编制并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政策上鼓励施用有机肥,至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100%,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力争化肥施用量逐年下降,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比例占55%以上;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40%以上。加大商品有机肥推广力度,到2017年,推广商品有机肥1.6万吨,比2015年提高67%;到2020年,商品有机肥推广数量与2017年持平。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到2017年,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4%,2018—2021年,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开展农业排水污染治理,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组织编制和实施现代生态渔业规划,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严格控制水库、湖泊、滩涂和近岸小网箱养殖规模。鼓励全市因地制宜发展池塘生态多营养级养殖、工业化循环水、稻鱼共生轮作和低碳高效循环水养殖等循环养殖模式。对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投入品、非法添加等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支持全市各地开展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检测和监测。到2017年,普及推广稻鱼共生、稻鱼轮作和低碳高效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养殖面积0.3万亩,开展水产养殖场生态化改造面积0.02万亩。到2020年,构建生产与生态相协调、安全与高效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同步的现代生态渔业。〔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确保每年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扩面五年行动计划,因地制宜选择经济实用、维护简便、循环利用的生活污水治理工艺,完成184个农村生活污水提质扩面项目,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社区)全覆盖。对设计日处理量30吨、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及环境功能较敏感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且稳定连续排放废水的,要安装处理水量计量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并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辐射效用,坚持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优先接入污水处理厂。鼓励有条件农村探索末端治理、封闭式湿地、海绵水田等非纳管治理方式。全面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进一步提高农村污水收集率、负荷率和达标率。在全市行政村(社区)农村生活污水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全治理。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不断增强垃圾末端处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现有设施的最大运行效率,2017年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30%,餐厨垃圾收运逐步推开,启动各镇建成区范围内餐饮企业和机关、企事业等集中供餐单位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工作,并于2018年基本完成;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范围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和处置;到2021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60%以上,逐步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牵头单位:市农办、市水治办、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
  (五)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严格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和重点行业整治提升标准,深入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深化电镀、印染、造纸、化工和油污染等行业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开展全市地方特征重点行业整治提升,着力解决酸洗、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污染问题。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染治理,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2020年底前,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出路的工业园区(集聚区)应按要求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安装监控设备,实现工业园区(集聚区)危险废物的“自产自消”;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实施重点水污染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清洁化改造。加快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在化工、电镀行业废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础上,继续推行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
  加强重点污染源门户管理。对重点污染企业实行ABC分类管理,2020年实现省、市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全覆盖,省控重点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达95%以上。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六)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制定并实施全市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力争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禁止挂桨机船舶进入禁航水域,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内河船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相关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港口和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按有关规范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机制,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上岸处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泥浆船舶运输工作,禁止运输船舶泥浆排入航道。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方案。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加快垃圾和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统筹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镇海海事处慈溪办事处;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推动经济发展绿色化
  (七)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不得新建高环境风险项目,已有项目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监管局〕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制。严格落实《慈溪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慈溪市环境功能区划》和《慈溪市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全市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关闭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或具有潜在破坏性的企业,实行严格保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镇规划蓝线管理,城镇规划范围内应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浙发改农经〔2015〕193号)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浙发改农经〔2015〕193号)和《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到2021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到2021年,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八)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和《宁波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全面完成宁波市下达的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组织开展低小散产业特性研究,深入调研相关产业跟我市主导产业配套、对辖区经济贡献等情况。在调研基础上,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在国家和省定标准基础上,制订行业范围更宽、要求更严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2017—2021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年度淘汰目录,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保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同时,对一些污染相对严重、环境矛盾突出、对辖区经济贡献小、与主导产业配套性不强、业主以流动人口为主的低小散产业企业(作坊),要纳入落后产能淘汰范畴,加大淘汰力度。未完成淘汰任务的镇(街道)、产业平台,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
  严格环境准入。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细化环境准入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严守生态红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实行“以新带老”“增产减污”和“区域削减替代”的总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减标准。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21年,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
  (九)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纺织印染、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印染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45%以上,其中非棉项目达到55%以上,造纸企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到2021年,印染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47%以上,其中非棉项目达到57%以上,造纸企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2%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全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大幅提升主要资源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显著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环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现有省级园区—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于2017年启动实施循环化改造,并于2020年完成;同时积极培育并创建省级以上示范园区,同步实施循环化改造,为各类产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转型升级提供示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17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到2021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7%。〔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经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加快在医药、精细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皮革、化纤、冶炼、电镀等产业深入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以种植、养殖等高效农业为重点,加强肥料、农药使用和畜禽排放物、秸秆等废弃物利用,积极推进农业清洁化生产。积极支持企业开展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
  (十)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编制市域供水专项规划,合力布局全市制水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72亿立方米以内。到2021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76亿立方米以内。〔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
  (十一)提高用水效率
  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加强河道取水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规范企业取水行为,对未经审批、未按照批量取水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依法依规取水。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8%、8%以上,到2021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9%、9%以上,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评估、水平衡测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大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按照省、宁波市《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推动重点行业开展企业用水定额对标工作。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应用减污、节水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发挥各级节水型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参照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引导工业企业开展用水效率对标达标,提升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电力、纺织印染、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推动旅馆饭店、景区、度假区、学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等。到2017年,全市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90%以上。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全市城镇公共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加快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严控无序调水和人造水景工程。加快实施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改造,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建设一批雨水利用示范工程,达到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目的。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到2021年,50%以上的市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全面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推进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探索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1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丰富备用水源。积极利用滩涂海水和滨海水库资源,发挥扩容蓄水、调节补充作用,在郑徐水库和慈西水库接纳基础上,适当增加浙东引水工程接纳体,在丰水期蓄足水源后,在枯水期、干旱期进行科学调度,有效提高饮用水源、农业、生态、工业用水后备保障能力。针对部分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适时探索启动海水淡化“膜法”技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
  (十二)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标准和标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镇水系、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针对抗旱应急、突发水污染事故等特殊情况,制订应急调度方案。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建立科学调度生态补水计划,以浙东引水、姚江补水和水库补水为主要手段,提高生态补水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重点围绕国家、省、宁波市考核断面和水质变差的河道实施精准补水,生态补水量不低于各汇水区域内径流量的20%,确保考核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变差水体水质得到改善。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实行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全面打通断头河,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研究建立生态用水、中水回灌河道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五、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保障城乡饮用水供水安全。加快实施水库群联网联调工程,实现多水源联调的供水格局。积极推进城镇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持续提升原水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加快市级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强运行管理,至2020年镇级以上饮用水源地全部纳入监测监管范围,实现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加强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全市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调查,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污染源,严厉打击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检测和调查评估。对凤浦湖、外杜湖等老化水库制定并实施水质改善方案。完善饮用水源预警体系,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局〕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水库上游村庄的环境整治,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调整优化水源地种植结构,制定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植被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力度,规范经济林种植行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济林的种植面积只减不增,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加强流域上下游联动治污,优化取水排水格局,汇水区内严格准入和监管。优先开展超标饮用水水源治理,采取污染整治、生态修复与建设等综合性措施,改善不达标水源地水质。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巩固加强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广建设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到2020年,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
  (十四)深化地表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确定流域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用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参照国家、省和宁波市断面考核要求,辖区内未达到目标水质的市级考核断面,全市要编制水体达标方案,做到一断面一方案,落实工程措施,按要求全面实现考核目标。〔牵头单位:市水治办、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农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全面推进“清三河”工作。巩固“五水共治”和垃圾河、黑河、臭河整治成果。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2017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内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城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牵头单位:市水治办、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加强河湖库塘清淤。编制并实施河塘湖库清淤疏浚行动计划。国家、省和宁波市考核断面及水质较差的河道要优先安排清淤工程,原则上市级以上河道每5—6年实施一次清淤疏浚工程,至2020年全面清除河湖库塘污泥,有效清除存量淤泥,基本恢复水域原有功能,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至2021年巩固河湖库塘污泥清淤工作。积极推进河道污淤泥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工作,切实解决河道污淤泥消纳问题。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全面严厉打击取缔非法采砂行为,对影响水源保护区和水生态的河道全部实行禁采,全面取缔洗砂水未达标排放的机制砂场。〔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镇海海事处慈溪办事处、市公安局〕
  深入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巩固“河长制”,严格落实“一河一策”和《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通过对汇水区域内污染源治理、岸边生态整治、定期疏浚、水质修复等综合措施开展河道整治,力争市级以上“河长制”河道成为全市标杆河道。积极推进“无违建河道”创建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房侵占河道行为,并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涉水违建案件。〔牵头单位:市水治办、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深入实施《宁波市市控劣Ⅴ类断面削减计划(2015—2017年)》(甬政办发〔2015〕147号),市控劣Ⅴ类水质断面要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每个劣Ⅴ类水质断面整治计划,明确时间表、项目表、责任表,将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按照省控和宁波市控劣Ⅴ类水质断面削减总体目标,制定市控劣Ⅴ类水质断面治理方案,公布劣Ⅴ类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牵头单位:市水治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切实加强全市主要江河源头水源地的综合保护和治理。推进上林湖、杜湖、梅湖、邵岙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全市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十五)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全面优化海洋开发布局,控制海洋开发强度,不断提高海域利用集约化程度。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和预警,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适宜开发的海洋区域,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积极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生态环境评价,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综合开发水平,最大程度减少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域海岛海岸带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系统。开展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使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及其规模,海岸带开发活动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到2021年,完成海岸线修复整治,确保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上级相关要求。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镇海海事处慈溪办事处〕
  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强化直排入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超标入海河流、溪闸超标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建立海洋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镇海海事处慈溪办事处〕
  (十六)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严格执行市域内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设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在完成全市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基础上,加强日常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切实提升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进行防渗自动监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工业企业地下水影响分级管理体系,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为重点,公布污染地下水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
  (十七)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开展重点河流廊道生态修复试点,建设、维护河道两侧的绿植缓冲带和隔离带,维持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到2021年,全市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5%。积极推进水环境生物修复保护,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对滨海、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加大水系源头的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抚育力度,加强溪源湿地和高山沼泽湿地的保护和植被恢复。〔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生态保育建设。加强对滩涂湿地的保护和生态修复,通过退养还滩等方式改善滩涂湿地的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推进各类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构建蓝色生态屏障,到2017年,全市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的10%以上。到2020年,面积达到管辖海域11%以上,所有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镇海海事处慈溪办事处〕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八)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危化品物流企业和危化品运输工具的排污管理,危化品运输车特别是槽罐车的洗车水要进行收集处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镇海海事处慈溪办事处〕
  严格防范环境健康风险。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激素类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开展专项整治。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计生局〕
  (十九)完善标准体系
  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重点抓好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落实水产养殖尾水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入海排污口设置标准,统一陆源入海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探索建立入海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环境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垃圾填埋场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清理整顿。继续推进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及废水直排企业调查整治专项行动。每年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强化环保领域非诉案件的司法保障,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主动接受对环保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
  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违法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自觉、有效治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完善环保执法监管体制。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全市环境监管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督查制度,认真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编委办〕
  (二十一)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实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常规监测、移动监测、动态预警监测“三位一体”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全市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完善水环境质量自动化监测网络,全面完成地表水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系统项目建设。按照海陆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全市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形成实时、动态、立体、多级的海洋环境监测格局,全面提升海洋环境监测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形成现代化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环保、海洋与渔业、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海陆指标对接、监测责任分工、数据实时共享、信息统一发布等领域深化合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市场监管局、镇海海事处慈溪办事处、市气象局〕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市环境执法监管队伍。各镇(街道)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践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建立、健全环境监管网络,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法制办〕
  七、增强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二)完善价格收费机制
  加快水价改革,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深化农业用水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探索农业水价改革。在全面排摸基础上,探索以排污总量和污水类别的差异化收费,实现重点排污企业“一企一档”。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建设,2018年制定“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力争到2021年实现全市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建立健全差别化征收体系,加快实行工业企业多因子分档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实行农村居民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等收费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税局〕
  (二十三)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水环境保护需求特点,运用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作为有效抵(质)
  押的融资新模式,开发为循环经济服务的信贷产品,加强水污染防治。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国债等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市镇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强资金保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一般固废(包括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清淤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收集、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二十四)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
  推进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推动绿色债券发行,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推动绿色环保企业上市,扶持一批上市龙头企业。引导保险资金投入水环境保护项目。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在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积极试行强制性保险。加快发展生猪保险等养殖业保险,建立养殖业保险与养殖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
  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出、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探索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试点。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探索水权交易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二十五)突破共性关键技术
  攻关研发关键技术。围绕治水、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环保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省和市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流域水环境综合防控管理技术、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加快突破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全面强化全市环保标准的基础性研究,提高环保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开展环境监测仪器计量关键技术攻关,制定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提高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能力。全面加强环保领域科技创新与团队建设,引进集聚高层次行业创新人才,积极出台和落实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市内外交流合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推进环保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现实支撑力,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镇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重点推进污染物减排技术、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转化应用。不断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类创新平台研发与成果转化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市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探索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二十七)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编制实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环保企业的政策措施,鼓励环保企业做大做强,按市场化思路,开放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市场,按照PPP等模式,引入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全面推进第三方建设运行模式,到2020年,基本完成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改制;到2021年,全面完成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改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保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企业的管理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招标办〕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环保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与实验室,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环保领域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及装备,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加快关键装备国产化进程,形成产业发展新优势。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成果评价和产业化项目筛选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建设。培育一批环保公共服务机构,提升节能环保产业技术配套服务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PPP模式等。加大对环保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支持服务力度,鼓励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支持环保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牵头重大技术研发等做强做大。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体系,积极培育、发展环境监测计量校准服务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和责任落实
  (二十八)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相关市级部门是实施本规划的责任主体。根据专项行动计划目录(详见附件3),相关牵头部门应在规划基础上,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在计划中应明确实施项目,报市人大审议。市政府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向社会公开,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人大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牵头单位:市水治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断面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牵头单位:市水治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二十九)加强协调联动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水治办、市环保、发展改革、公安、水利、住建、旅游、农办、经信、农业、城管等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水治办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市水治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旅游局〕
  完善流域、区域协作机制。落实全市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探索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机制。同一流域相邻的镇(街道)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流域由市政府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构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和管理的体制机制。〔牵头单位:市水治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旅游局〕
  (三十)完善水环境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宁波市级、县级、镇村级和小微水体河长体系,健全河长制工作的巡查和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民参与等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水治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
  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完善垃圾河、黑河、臭河复查机制。市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垃圾河、黑河、臭河的全面复查评估,复查评估情况于每年的7月中旬和次年的1月中旬前报宁波市治水办备案。各镇(街道)要加强日常巡查,持续跟踪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对已通过验收的河道出现污染反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重新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河道保洁清淤、农村保洁管理等方面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水治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办、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完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改革。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有效整合的制度创新,探索实践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模式,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标准执行等环境管理要求体现到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实现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规范和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监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宄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镇海海事处慈溪办事处〕
  完善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制定水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应急办〕
  (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按照宁波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和“党政同责”制度;市政府每年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美丽慈溪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对镇(街道)、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牵头单位:市水治办、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对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责任不落实的,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牵头单位:市水治办;配合单位: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对水环境状况差的镇(街道),经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有关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荣誉,并向社会公告。〔牵头单位:市水治办、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联系,积极关注水环境质量状况,尤其是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站和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对接,关注宁波市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和环境计量监督检查信息。根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和政策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
  (三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强化“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排污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引导履行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建立企业环保自律机制。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建设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文广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知识出处

慈溪年鉴2018

《慈溪年鉴2018》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设特载、慈溪概貌、大事记、专记、工业、功能区、对外经济贸易、旅游、国土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等类目,记载了2017年度慈溪市各领域发展变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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