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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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年鉴2017》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3098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65
页码: 341-405

内容

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选编
  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 建设美丽新农村高水平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
  慈党〔2016〕1号
  “十二五”时期,我市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农业农村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当前,我市“三农”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按照中央、省委、宁波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和《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落实发展新理念,建设美丽新农村,高水平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确保广大农村居民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十三五”期间我市“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城乡一体化发展为主线,以增进农民利益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着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积极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努力建设“农业更强、农村更美、农民更富”的美丽新农村,为在更高水平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打造成为城乡发展一体化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全市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均增长3%以上,村级集体经济可用收入年均增长5%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5%以上,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在1.70∶1以内,省级城乡统筹发展水平综合得分95分以上。
  一、推进创新发展,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一)深化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创新。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推广内股外租、作价入股等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推进土地集中长期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率均达到70%以上。深化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改革试点,健全市镇两级农合联运行机制,发挥四海资产经营公司和农民合作基金的为农服务职能。积极推进“户转场、场入社、社联合”,实施家庭农场提升、合作社提质和星级专业合作社创建工程,强化生产、供销、信用合作,推动市场主体跨区域规模化和跨领域一体化的联合发展。优化社会化服务,培育社会化为农服务组织,以委托或购买方式将农技推广、统防统治、质量检测等涉农公共服务转由农合联或其他主体承担。深化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大力发展现代种业,推广适应机械化生产、优质高产、多抗广适新品种;推动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和“设施增地”,加快提升蔬菜、畜禽等产业的全程机械化水平。优化气象为农服务,加快构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平台和信息一键式发布平台,推动无缝隙、精准化、智慧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建设。
  (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深化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巩固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成果。修改完善“多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实施办法,探索开展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稳妥开展农村宅基地跨村流转试点,探索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探索构建与国有建设用地相一致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挂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研究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抵押担保、收购储备等运行机制,培育一批农村产权价值评估组织。鼓励引导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村集体资产物业租赁等进场交易,重点推动具有一定规模的新流转土地经营权或经营主体变更的土地经营权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
  (三)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创新。鼓励慈溪农村商业银行、慈溪邮政储蓄银行等拓展农村金融业务,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深化推进普惠金融工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运行机制,组建市级资金互助会联合会。提升发展龙山镇农村保险互助社,探索组建保险互助会。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引入众筹融资方式。健全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和水蜜桃、蜜梨等落果保险。探索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和杨梅气象指数保险试点,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综合险等其他涉农商业保险。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三信工程”差别化利率优惠措施,探索“村级和美信用联合体”建设,开展整村授信、信用调剂试点。推动“网银镇(村)”和手机支付示范村建设,加快推进村级金融服务联络站与电子商务服务点有机融合。
  (四)深化基层治理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完善以村(居)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种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基层组织体系。深化落实村级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制度,探索多种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要求和流程进行操作,定期开展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情况检查。严格执行村级工作事务准入制度,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和基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两网融合”,巩固发展以和谐促进组织为依托的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模式。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打造“三美乡村”,健全完善村规民约,提高村级文化礼堂建设运行质量,实现行政村覆盖率60%以上。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农村矛盾联合调处机制和依法维权、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农民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合理诉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
  二、推进协调发展,进一步补齐农村规划建设短板
  (五)积极提升城镇辐射带动能力。以产城融合为动力,加快推进中心镇、卫星城、小城市建设,提高城镇对农村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周巷镇北工业集聚区、古旧家具文化特色街、综合商贸城等开发,加快观海卫镇智能家电产业集聚区、鸣鹤风景区、区域商贸核心区等建设,完善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与龙山镇“区镇合一”体制,发展逍林镇主题商贸区等新型服务经济。引导推动卫星城和中心镇挖掘各自特色优势,积极打造特色小镇,建设新型“众创空间”及小微企业产业园等平台,深入推进“一镇一项”专项改革试点。加强卫星城、中心镇、小城市与周边镇村的基础设施对接、功能布局协调、产业协调配套,引领片区协同发展。
  (六)着力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科学编制美丽乡村示范县(市)创建专项规划,编制或调整完善特色鲜明、各美其美的村庄建设规划,推广镇级“多规融合”编制试点。积极实施提升乡村品质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行动,实现村庄更美丽、环境更优美、生活更美满。到2020年末,全市打造美丽宜居村100个以上,美丽乡村示范村25个以上,其中精品村10个,全市70%以上的村创建成为宁波市级美丽乡村合格村,10%以上的村创建成为宁波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培育建设宁波市级美丽乡村风景线3条以上、美丽乡村示范乡镇3个以上,力争创建成为省美丽乡村示范县(市)。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建筑物风貌管控,探索形成具有慈溪特色的“浙派民居”新范式。分类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探索城乡一体化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办法。加大历史文化村落和特色村落的保护利用力度,完成占井、古桥等历史建筑普查,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七)加快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市域骨干河网建设,有序实施镇村级河道轮疏,常年开展农田沟渠修掘工程,健全水利项目长效维护机制。深入实施农村联网公路建设,加强村庄内部道路网络建设,强化主干道路面维修管护。健全城乡一体化公交网,优化改造客运班线,加快公交场站建设,推进智慧交通手段的应用。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城镇百兆光纤工程和宽带乡村工程,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智慧民生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围绕“三横十一纵”骨干河道建设,统筹推进以易涝地区为重点的防洪排涝工程,全面形成防大水、治大灾体系。健全境外引水工程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慈西水库、宁波大管网引水项目,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探索分质供水模式。
  三、推进绿色发展,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发展环境
  (八)推进农业绿色生态发展。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化生产,实施生态循环示范工程,推广种养配套、稻鱼共生、立体混养等模式,开展农牧结合、沼液利用、林下经济等建设,探索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新模式,着力形成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市域大循环的生态循环农业格局。切实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积极实施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工程、沃土工程和农田土壤治理工程。探索区域化秸秆粉碎利用中心建设,制订完善农药等废弃物包装回收和集中处置办法,完善生猪无害化处理和政策性保险联动机制。积极推进“三品一标”建设,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打响“慈溪杨梅”“慈溪葡萄”“慈溪蜜梨”等农业区域公共品牌,主要农产品“三品”种植面积比重达63%以上。推进农产品质量监管,健全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构建农产品质量信用体系和质量安全溯源体系。
  (九)推进环境洁化净化美化。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开展美化庭院、绿化村庄、清洁田间地头行动,常态化实现路面无垃圾、河面无漂浮物、田面无废弃物、庭院无乱堆放。巩固“户集、村收、镇转运、市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逐步拓展试点范围,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探索组建卫生保洁服务公司或村级保洁服务站,构建市镇村三级环卫组织体系,健全完善“一把扫帚扫城乡”的城乡环卫新机制。以河长制为龙头,持续推进“五水共治”,建立常态化的河道清理(清淤)机制,全面启动水体环通项目,消除黑臭河现象,农村河道综合治理率达到70%以上,重要饮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100%,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以“无违建”创建为重点,深化推进“三改一拆”,加强拆后土地改造利用。深入建设“森林慈溪”,大力推进村庄环境绿化、美化、彩化,实施绿化造林提质升档工程,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和优美宜人的森林景观系统。
  (十)推进农村美丽经济发展。积极转变农村经济增长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美丽经济,推动农业领域“二次创业”。按照“全域景区化”的要求,依托美丽乡村建设,充分发挥农村田园风光、山水资源、农耕文化、海韵文化、特色产业、森林景观等优势,研究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扶持办法,全面提升“浙东大农家”乡村旅游档次,积极稳妥发展农家客栈(民宿),开发一批具有乡土特质、形式多样的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推动农家乐特色村(点)提档升级、集中成片发展,努力形成以运动、休闲、养生、养老等为主题的“美丽产业”。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引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鼓励农民和村集体以资金、土地、房屋等要素自办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开展村庄经营。
  四、推进开放发展,进一步拓展农业农村发展空间
  (十一)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巩固深化国家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成果,做大做强蔬菜、烤鳗等出口农产品品牌,积极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强化农业招商,加强与泰国正大集团等外资公司的深度合作,深化台创园建设,推动市现代农业开发区正大100万羽蛋鸡项目、食品研发中心、澳牛进境隔离屠宰项目等投产运行。加强与国内外会展商的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参加国内外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和专题推介活动。探索发展“繁育在内、种植(养殖)在外”“加工在内、销售在外”“科研在内、应用在外”等多种模式的农业总部经济。
  (十二)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以产业平台建设为抓手,推进农业产加销紧密结合,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加强“一区两线四基地”建设,引导特色主导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集聚,打造若干个省级农业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大力发展六次产业,全面推进全产业链农业建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展精深加工、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二、三产业,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批对接等,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产业融合发展中的龙头作用,鼓励其实施技术改造,延伸产业链条,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
  (十三)实施“互联网+三农”行动。做大做强做优“互联网+农业”,依托大数据云基地,大力发展智慧农业。把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互联网技术运用到农业领域,鼓励对畜禽养殖、渔业生产、大田种植等进行物联网改造。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加快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农民网络消费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开设农民网店,开展“网订店取”“网订直送”“用户定制”等业务,强化农村网络基础设施配套,加快形成农产品进城和消费品下乡流通格局。发挥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协会作用,加强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做好与淘宝、京东等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及本地化电商平台的有效对接。创办网络购物节等季节性农产品网上促销活动,探索创办“市农合联电子商务创客园”。推进“互联网+农家乐”,鼓励发展智慧乡村游,引导经营户采用微信、微博、Q等宣传农家乐,提高在线营销能力。加快构建涵盖农村产权管理、电子村务、便民服务等内容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五、推进共享发展,进一步提升农村居民获得感
  (十四)持续推进强村富民工程。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研究制定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彩化,实施绿化造林提质升档工程,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和优美宜人的森林景观系统。
  (十)推进农村美丽经济发展。积极转变农村经济增长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美丽经济,推动农业领域“二次创业”。按照“全域景区化”的要求,依托美丽乡村建设,充分发挥农村田园风光、山水资源、农耕文化、海韵文化、特色产业、森林景观等优势,研究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扶持办法,全面提升“浙东大农家”乡村旅游档次,积极稳妥发展农家客栈(民宿),开发一批具有乡土特质、形式多样的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推动农家乐特色村(点)提档升级、集中成片发展,努力形成以运动、休闲、养生、养老等为主题的“美丽产业”。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引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鼓励农民和村集体以资金、土地、房屋等要素自办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开展村庄经营。
  四、推进开放发展,进一步拓展农业农村发展空间
  (十一)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巩固深化国家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成果,做大做强蔬菜、烤鳗等出口农产品品牌,积极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强化农业招商,加强与泰国正大集团等外资公司的深度合作,深化台创园建设,推动市现代农业开发区正大100万羽蛋鸡项目、食品研发中心、澳牛进境隔离屠宰项目等投产运行。加强与国内外会展商的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参加国内外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和专题推介活动。探索发展“繁育在内、种植(养殖)在外”“加工在内、销售在外”“科研在内、应用在外”等多种模式的农业总部经济。
  (十二)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以产业平台建设为抓手,推进农业产加销紧密结合,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加强“一区两线四基地”建设,引导特色主导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集聚,打造若干个省级农业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大力发展六次产业,全面推进全产业链农业建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展精深加工、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二、三产业,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批对接等,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产业融合发展中的龙头作用,鼓励其实施技术改造,延伸产业链条,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
  (十三)实施“互联网+三农”行动。做大做强做优“互联网+农业”,依托大数据云基地,大力发展智慧农业。把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互联网技术运用到农业领域,鼓励对畜禽养殖、渔业生产、大田种植等进行物联网改造。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加快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农民网络消费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开设农民网店,开展“网订店取”“网订直送”“用户定制”等业务,强化农村网络基础设施配套,加快形成农产品进城和消费品下乡流通格局。发挥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协会作用,加强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做好与淘宝、京东等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及本地化电商平台的有效对接。创办网络购物节等季节性农产品网上促销活动,探索创办“市农合联电子商务创客园”。推进“互联网+农家乐”,鼓励发展智慧乡村游,引导经营户采用微信、微博、Q等宣传农家乐,提高在线营销能力。加快构建涵盖农村产权管理、电子村务、便民服务等内容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五、推进共享发展,进一步提升农村居民获得感
  (十四)持续推进强村富民工程。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研究制定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政策和市级财政补助村集体经济扶持政策,加快落实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加强村级“三资”管理,建立完善村级债务监控机制,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创新完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决策、财务、分红等经营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公司化进行运作,探索开展村(社区)管理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离试点。深入推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民创业队伍建设,探索建立职业农民准入制度,选送精英农民参加高等学历、电子商务、专业技能教育。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聘请创业导师,试点建设现代青年农场主孵化园。深入推进持股增收,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促进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快于经济发展速度。
  (十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巩固消除“6000”工作成果,加强困难群体动态管理,落实镇村扶贫脱贫责任,建立健全消除绝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确保人均收入不低于6000元。全面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通过推进产业开发增收、社会救助提升、结对帮扶关爱工程,落实“一户一策一干部”结对帮扶工作,进一步改善低收入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低收入农户增收幅度高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强化低保制度的兜底作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调整和物价补贴机制,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政策,推进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全部纳入低保。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深入推进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发展,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提高社会救助覆盖面及救助水平。
  (十六)优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巩固城乡养老保障覆盖率,畅通各类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机制,逐步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到2020年,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8%以上。巩固国家级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市成果,优化义务教育布局,推行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模式。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完善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运营机制,加大文化下乡力度。推进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实现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同质。深化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模式,建成区域养老中心8家、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00家。
  (十七)“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业综合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统筹城乡抓“三农”的工作领导体制,选好用好管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配好农村工作指导员。要加强财政保障,全面整合优化农业农村的财政奖补政策,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平台,健全“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涉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机制,加大扶持对“三农”发展具有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要实施项目带动,建立完善新增项目不断生成、既定项目滚动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各方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PP
  等形式,参与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要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形式宣传农业农村工作,组织举办“三农”工作专题培训班,努力营造良好的“三农”发展环境。
  附件:“十三五”期间农业农村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略)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中共慈溪市委
  关于制定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慈党〔2016〕2号
  中共慈溪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和宁波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慈溪实际,研究了今后五年我市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就制定“十三五”规划提出以下建议。
  一、“十三五”时期慈溪经济杜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十三五”时期发展的现实基础
  “十二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市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打造品质之城共建幸福家园的总目标,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社会保持和谐稳定,较好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明显,社会民生事业全面进步,综合实力和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稳居全国百强县(市)前列,荣获“省文明市”“省生态市”“省环保模范城市”和“省电子商务示范市”等称号。五年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为“十三五”时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十三五”时期发展的时代背景
  未来五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将继续存在,国内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特征明显,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我市经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增长动力不足,创新能力不强,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经济社会领域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较多。但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有了重大提升,产业基础扎实,民营企业众多,社会资本雄厚,创新创业活跃,转型升级初见成效。同时,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上海都市经济圈和宁波港口经济圈的加快形成和推进,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孕育形成。综合研判国内外形势,经济长期向好的趋势和基本面没有改变,我市发展仍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必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用改革创新的思维探索现代化建设的新路径,努力开创慈溪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三)“十三五”时期发展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宁波市委战略决策部署,实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带动、改革推动、民生联动发展要求,紧扣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这一中心,着力打造创新创业之城、智能制造之城、生态乐居之城、信用法治之城,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推进“二次创业”,实现“二次腾飞”,在更高水平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建设长三角区域性中心城市。
  (四)“十三五”时期发展的目标
  到2020年,在更高水平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始终保持在全国县级城市中的前列地位,为宁波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作出积极贡献。
  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有效突破。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实现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城乡居民收入均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制造业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业比重进一步上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新产业新业态形成规模,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
  城乡一体化建设走在前列。新型城市化深入推进,中心城区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城乡统筹发展体制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布局更加优化,现代化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小城市和卫星镇、美丽乡村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推进。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明显提高,资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方式逐步绿色低碳,努力创建成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
  人民生活品质显著提高。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社会就业充分,城乡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到位,社会治理创新持续深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利益诉求表达、矛盾纠纷调解等机制更加健全,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党的建设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进创新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
  (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高水平建设环杭州湾创新中心。围绕打造“二次创业”大平台、转型升级大引擎目标,整合文化商务区、科教园区、万亩畈城市生态园等平台,建设环杭州湾创新中心,重点培育发展互联网应用、品牌营销、设计创意等产业,力争建设成为宁波北部地区创新要素集聚中心。建成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和中科院慈溪应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中心、中科院慈溪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为创新提供强大的人才和技术支撑。加快推进“上林英才”链式平台、“互联网+”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文化创意园、浙大网新智慧谷、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双创服务园和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产业孵化园等市级创新孵化园区建设,力争每年培育一大批创新企业,逐步成长为慈溪经济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鼓励发展众创、众筹等各类社会化创新孵化园区和空间。
  打造创新创业人才集聚高地。以“上林英才”计划为抓手,加快引进一批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和领军型创新人才。依托各类创新平台和众创空间,广泛吸引国内外“创客”来慈发展,鼓励慈溪籍大学生回乡创新创业。积极推动传统企业“二次创业”和新生代企业家创新立业。建立健全适合行业特点的人才培育引进机制,为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全面实施“互联网+”战略。制定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大数据云基地建设,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价值链的重构,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
  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创新引领作用,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兴办各类科技创新和研发平台,结成产学研密切协作的创新利益共同体,提高各类适用技术在慈溪的应用水平和转化率。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施范围等政策。
  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政府创新投入机制和资金回收机制,健全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将产业扶持资金转变为产业基金,加快形成对创新产业的有效投资扶持。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继续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力度,加快去杠杆化,鼓励发展创新金融。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企业通过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大力营造崇尚创新、支持创业、包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氛围。
  (二)努力推进产业创新
  推动制造向造跨越。深化“四换三名”等工程建设,加快发展工业4.0,引导优势企业价值链从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和集成服务等环节延伸拓展。加快打造智能家电、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高端机械基础件三大产业,着力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聚焦智能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领域,打造若干个支撑慈溪未来发展的百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大企业、大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推动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现代服务业全面提振战略,着力构筑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努力发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等以体验为特征的生活性服务业,继续实施电子商务产业倍增计划,争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统筹鸣鹤—上林湖风景区和沿山精品线等旅游资源,组建市旅游集团,提升旅游业发展能级。
  加速发展现代生态农业。优化农业产业布局,高标准建设现代农业精品线和特色休闲产业基地,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健全完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培育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销售龙头企业,逐步建立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农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正大中国区食品研发中心等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完善农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体系。加快现代化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全面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大力提升产业平台发展能级。发挥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的主导引领作用,提升产城融合发展水平,推进中东欧(宁波)工业园及各个特色园中园建设,积极打造千亿级产业大平台,建设成为省内一流的生态工业园,争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着力发展新材料、新能源、智能装备和新一代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尽快形成产业发展带动力。突出商品市场物流园区功能定位,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综合商贸等产业。加快周巷镇北工业集聚区、观海卫智能家电产业集聚区及各镇工业功能区的整合发展步伐,进一步提升园区特色,提高集聚能力和产出效益。提升现代农业开发区功能,打造成为生物经济、健康食品、观光体验等多种功能复合的现代农业发展大平台。积极谋划建设中小微企业产业园、服务机器人产业园等产业新平台,申报建设一批产业特色小镇,培育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创新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和服务创新,实现涉企审批事项高效服务障碍清零。探索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和税源培植,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健全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等机制。加快“信用慈溪”建设,建立全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坚持“实业兴市”理念,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深化资源要素配置改革。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试点。完善市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营造规范、高效、透明的交易环境。落实市场化土地供应机制,健全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机制,探索存量土地协议收储、置换转让等机制。探索建立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健全以降低经济运行成本和节约资源为导向的水电气等资源要素差别化定价机制。搭建统一的产权和技术成果交易平台,提高产权和技术配置效率。
  推进企业产权制度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产权开放合作。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在打造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机制,对创新产业进行培育扶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领域,建立多元可持续的合作模式。
  三、全面推进协调发展,形成整体联动新格局
  (一)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优化市域国土空间布局。实施市域统筹规划,推进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等多规融合。加快推进市域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域空间结构、城镇体系和村庄布局。加快推进滩涂围垦建设,拓展市域国土空间。全面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合理控制城市开发边界,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逐步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现代城市发展新格局。
  推进品质城区建设。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推进科教园区、新城河区块、景观大道改造区块等重点板块开发建设步伐,整合推进城南综合改造板块、城西休闲商贸板块、新潮塘改造建设板块的开发建设,适时启动城中村梳理式改造。提升发展四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高水准谋划建设一批商务、休闲、文化等功能项目。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打造层次丰富、景观多样的城市绿色景观空间。完善城区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体系,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城市交通、城管、社区等智慧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着力缓解交通拥堵、停车难等问题。
  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加快推进龙山镇产城融合特色示范区、观海卫镇宁波特色卫星镇、周巷镇现代化小城市建设,加强小城市与周边城镇的基础设施对接和功能布局统筹协调,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充分挖掘小城镇的产业特色、文化内涵和旅游资源等优势,加快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良、功能设施完善、社会事业进步的特色镇。以提升农村品质为目标,以生态环境改善、基础设施提升、乡村文化传承保护、美丽乡村示范创建等行动为抓手,推进新农村建设由“单项突破”向“整体发展”转变。
  (二)加强区域内协调发展。
  主动推进与宁波杭州湾新区的规划相接、基础互通、产业互补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我市创新创业、社会化服务较强的优势,推动与宁波杭州湾新区的差异化发展,加快融合发展步伐。
  (三)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
  增强先进文化凝聚力。用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积极践行“慈孝、包容、勤奋、诚信”的慈溪市民共同价值观,做优“慈文化”地域道德品牌,全面提高市民道德素质。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为龙头,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推进主流新闻媒体建设,强化新媒体建设管理,加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多途径规划建设一批文化广场、休闲健身场所、文化礼堂、文体活动中心等城乡文化设施。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市场化服务机制。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深入实施文艺精品战略,鼓励原创和艺术创新,支持办好“《人民文学》长篇小说双年奖”等重大文艺活动。
  彰显城市地域文化特色。把文化和美学全面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各个环节。统筹建设运营好图书馆、体育馆、大剧院、科博中心、青瓷文化传承园等一批标志性文化设施。实施文化研究工程,深入挖掘慈孝文化、移民文化、围垦文化、青瓷文化等地域文化内涵,提炼国药文化精髓,传承弘扬历史文脉。建成上林湖越窑遗址考古公园,积极推动上林湖越窑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支持办好青瓷文化节、艺术节等重要文化节庆活动。
  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大力实施“文化+”行动计划,推动文化与商贸、科技、旅游、电商、金融、体育等融合发展,重点发展文化影视、动漫游戏等业态。实施文化产业“一镇一品”工程,积极培育壮大青瓷陶艺、艺术品收藏、古旧家具等特色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传媒、文化会展、文化旅游、藏品拍卖等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体育产业主体培育,支持民营中小文化体育企业发展。
  四、全面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慈溪
  (一)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落实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机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落后产能淘汰机制。全面推广清洁生产,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标准,加快商业、民用建筑设施节能改造。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分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推进农林废弃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和区域平衡,逐步规划实施分质供水。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倡导绿色消费,推进低碳城市、低碳社区、低碳园区创建。
  (二)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深入实施“五水共治”,推进市域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完善河长制等常态化长效化治理机制,推进引水等重大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排涝管网设施,加快市域水体环通工程实施,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粉尘扬尘等污染防治力度。积极开展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努力提高面向全社会的气象预测服务水平。开展上壤污染防治行动,逐步建立土壤环境常规监测体系。合理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业,推进畜禽养殖场专项整治和生态化改造。持续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创建成为“无违建市”。深化“森林慈溪”建设,打造一批兼具景观和生态功能的城市风景线。
  (三)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严格落实环境功能区划,实施各功能区块差别化管控措施和负面清单制度,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环境风险防范、环境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护等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原则,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原则,健全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完善环保信息公开和全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五、全面推进开放发展,不断提升区域竞争力
  (一)主动融入宁波港口经济圈建设主动承担起发展排头兵角色,积极服务宁波港口经济圈和宁波都市区建设。积极构筑宁波北部沿海经济走廊,打造特色产业带,建设联接宁波港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物流节点。依托宁波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二)加速融入上海都市经济圈
  全力打造宁波接轨上海的桥头堡,建立与上海各方的常态化对接联络交流机制。抓住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契机,主动承接产业、人才、技术等外溢和转移。积极开展与上海自贸区的战略合作。积极选派干部赴上海挂职锻炼。加大慈溪传统节庆、特色小镇等宣传推广力度,加强双方文化、旅游等方面合作交流。建立与长三角及国内其他先进地区的融合发展机制,充分利用慈溪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中小企业众多、制造运营能力较强的优势,努力成为这些地区重点发展产业、重要功能平台的制造运营基地。
  (三)全力升级交通网络体系
  优化综合交通网络布局,积极构建贯通内外、衔接顺畅、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网络。全面推进对外重大交通道路网络建设,全力谋划推进沪甬跨海铁路(通苏嘉甬)、杭甬高速复线、余慈中心连接线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项目。加快推进市域快速交通建设,全面建成胜陆公路,积极推进沿海北线、长邱公路、芦庵公路、周龙线等道路建设和新城大道、教场山路等市政道路改造整治,适时谋划推进城区环城高架规划建设。加强交通主干道两侧用地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开发利用效率。
  (四)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提升慈溪制造国际国内市场影响力,稳固传统国际市场,提升拓展新兴市场,提高技术型、品牌型产品出口比重。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进口。加快发展服务外包,着力培育本土企业。发挥重大产业区块招商引智主阵地作用,突出以企引企,加大优质项目招商引进力度,积极动员在外慈商回乡创新创业。创新完善企业“走出去”服务体系。
  六、全面推进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
  (一)推动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把全面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贯穿到教育全过程。统筹推进学前教育普惠、义务教育均衡、高中教育特色多样、高等教育创新发展,高质量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强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城乡教师交流,办好特殊教育。完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服务体系。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二)建设健康慈溪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科学配置医疗资源,全面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推进分级诊疗和契约式家庭医生服务模式,加强慢性病和重大疾病防治机制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大力发展民营社区医疗机构。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健康服务产业发展,构建涵盖医药卫生和保障保险的大健康产业体系。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努力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探索实施“公办民营”和“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方式。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引进品牌赛事。
  (三)促进社会保障体系普惠公平
  推动社会保障扩面提标和制度整合。深入推进社保参保全覆盖,强化社保全民参保登记。推进城乡失业保险一体化,适时合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稳步推进各类养老保险制度融合,逐步提高各类群体养老待遇。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和物价补贴机制,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继续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深入推进扶老、救孤、济困等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发展。
  推进就业和城乡居民增收。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推动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的创业就业工作。完善终身职业培训、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和失业救助等制度体系。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居民收入动态增长机制,确保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推进农民持股增收计划,制定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村发展留用地政策,健全完善村级四项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及农民增收。
  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各类住房保障政策和分配机制,优先保障本地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着力满足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贡献群体的住房需求。完善农房改造建设管理机制。强化住房安全监管,加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大去库存化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完善生育引导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制落户等政策,大力吸引较高素质年轻人和优秀人才落户。建立完善集中统一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重视妇女、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推动关心下一代事业更好发展。
  (五)加强公共安全保障
  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继续抓紧抓实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仓储安全监管,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完善基层公共安全监管网络,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和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工作,持续提升群众安全感。
  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坚强保障
  (一)切实增强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健全完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下的人大、政府、政协各司其职、团结奋进的工作格局。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完善党委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定期分析经济形势、研究重大方针政策的工作机制,健全决策咨询机制。优化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注重培养选拔忠诚、担当、干净的领导干部。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调动各级于部工作积极性。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扎实推进改进作风常态化长效化建设。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国防动员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做好双拥工作,推动军民融合。
  (二)推动法治慈溪建设
  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深入推进平安慈溪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构建完善全市“一张网”的基层社会治理网络体系,加快推进社会服务管理系统和网格化管理相融合的“两网融合”工程。切实推进基层民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完善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模式。建立不同主体利益诉求表达和协商机制,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深化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完善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密防范、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禁毒工作。完善风险排查化解管控工作体系,扎实推进网络舆情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保障和责任体系。
  (四)确保“十三五”规划建议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制定“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要落实本建议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增加明确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指标,增加政府履行职责的约束性指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识和力量,把市委全会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前景光明,任务艰巨。全市党员干部群众,务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同心同德,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在更高水平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中共慈溪市委
  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
  慈党〔2016〕3号
  为认真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精神,落实省委、宁波市委的部署要求,更好地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承担起“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的新使命,结合慈溪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群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群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群团工作是党通过群团组织开展的群众工作,是党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法宝。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既是更好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迫切要求,更是最广泛团结动员凝聚群众力量、推动我市在更高水平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继续走在前列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和群团组织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重要意义,牢记职责使命,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不断开创我市党的群团工作新局面。
  2.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以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始终围绕推进“二次创业”、实现“二次腾飞”主题,最广泛地组织、动员、团结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奋力推进长三角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
  二、推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服务大局
  3.团结动员群众干事创业。群团组织要把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发挥作用的主战场,动员引导群众积极融入市委“二次创业”决策部署,主动投身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助推慈溪经济社会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县(市)第一方阵前列。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发展要求,深入开展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深化“蓝领人才工程”“青春建功”“巾帼创业创新工程”“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品牌活动,动员群众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创优,把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4.引导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团组织要从所联系群众实际出发,设计务实管用的载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富有成效的群众性实践。要大力引导群众积极投身全国文明城市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各行各业先进典型、道德模范、“感动慈溪”年度人物等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文学艺术、新闻宣传、法律、教育、社会公益等领域工作者积极发挥作用,引领全社会崇德向善、敬业诚信、遵纪守法、互助友爱、文明和谐。
  5.加强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群团组织要在群众所急、党政所需、群团所能的领域找准着力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就业、心理疏导、大病救助、法律援助、婚恋交友、居家养老等服务,特别要确保困难职工、重点青少年、贫困妇女、留守老人儿童、归难侨、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等群体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探索通过项目招聘、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招募社会人才和社会组织等参与服务群众工作。广泛开展志愿服务行动,完善组织管理,打造具有慈溪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维护所联系群众利益,探索建立维权服务社会化保障体系和维权网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6.支持群团组织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中发挥作用。建立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定期向人民团体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相关重大举措,邀请相关人民团体参加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落实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应重视发挥人民团体作用。群团组织要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政策的研究,拓宽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渠道,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各种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代表和组织所联系群众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推进广大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7.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应请相关群团组织负责人参与调研论证。完善参与应急动员、公益募捐、志愿服务等行动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保障重大任务、支援抢险救灾、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独特作用。推动群团组织参与“平安慈溪”建设,组织群众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群团组织参与“法治慈溪”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普法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三、支持群团组织完善组织体系,夯实基层基础
  8.巩固扩大群团基层组织有效覆盖。以有人做事、有钱办事、有场所提供服务、有活动凝聚群众为标准,大力推进服务型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推动基层群团组织成为党心民意同频共振的牢固纽带。群团组织要以提高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和扩大有效覆盖为目标,在巩固已有组织基础的同时,运用党群共建、群团共建、村企联建、行业联建等手段,加快向产业园区、楼宇商圈、专业合作社、“两新”组织等领域和外来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延伸组织体系,真正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群团组织”。
  9.充实壮大群团基层工作力量。支持群团组织采取上挂下派、兼职聘用、区域共建等方式,壮大基层一线群团工作队伍。注重从企业、农村、城乡社区、“两新”组织等基层一线选拔优秀人才,更多地采用兼职、聘用等方式,把知群众、懂群众、爱群众、具有较强组织动员能力的全能型社工人才充实到基层群团工作队伍。支持镇(街道)群团组织根据工作实际增配兼职副职,支持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担任村联合工会主席,鼓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的年轻同志兼任团组织书记,落实村(社区)妇代会主任(妇联主席)进入“两委”班子。支持群团组织培育志愿者队伍。引导鼓励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依法依章程规定参选群团组织负责人。加强基层群团带头人队伍建设,落实相关待遇,打通机关单位优秀干部与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双向交流渠道。
  10.统筹建好用好群团基层工作阵地和设施。按照“加强管理、统筹使用、适当建设、全面覆盖”的要求,创新合作机制,推动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等基层群团组织阵地与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群众文体活动设施、农村文化礼堂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场所资源统筹利用,实现基层各类活动阵地设施有效共享。符合条件的群团活动阵地要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享受政府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同等政策待遇。积极稳妥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发挥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艺术馆等阵地最大效用。
  四、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增强活力
  11.改进群团组织工作运行机制。各级党组织要把群团工作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统筹规划,与经济社会等方面改革一并研究部署。群团组织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对症下药,切实改进工作运行机制。群团领导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内部机构设置,探索社会化、项目化的管理运行模式,利用社会资源、社会手段、社会力量开展工作。逐步建立统一的群团组织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并纳入全市基层社会治理信息系统,加强基层群团组织日常动态管理。推动更多力量和资源输送到基层一线,形成上级群团为基层群团服务、基层群团为所联系群众服务的工作导向。结合“圆桌夜谈”制度,建立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双联系”制度,村(社区)群团组织要参与“四必到、四必访”。积极引入群众参与、评议、互动机制,以群众喜闻乐见、便于参加的形式和方式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健全依靠群众推进群团工作制度,推动群团组织事务公开,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群团事务的积极性。
  12.打造网上网下互联互动的群团工作新格局。群团组织要强化“互联网+”工作思维,充分利用群团网站、微博、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推动网上服务向全方位、一站式、个性化发展,让群众能够在网上找到组织、参加活动、满足需求。要主动占领网上阵地,引导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士、网络意见领袖和优秀青年群体,积极参与社会热点问题正面引导,主动发声、及时发声,弘扬网上主旋律,集聚网络正能量。加强群团组织网宣队伍和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建设,并纳入党委宣传部门的网宣队伍统一管理。把网上舆论引导与网下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实现键对键沟通顺畅、面对面回应有效,牢牢掌握网络宣传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13.发挥枢纽性作用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各群团组织要把联系和引导社会组织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充分发挥在社会组织中的枢纽性作用。要主动联系本领域社会组织,通过培育骨干人才、开展项目合作、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创设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方式,促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通过直接培育、群团合作建立社会组织和在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中组建群团基层组织等多种方式,延伸手臂、形成链条,使群团组织成为党联系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渠道。通过开放活动场所、提供业务培训、制定行业规范、争取政策支持等方式,帮助社会组织更好地联系服务群众。
  14.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探索实施政府职能向群团组织转移试点,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一些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照法定程序转由群团组织行使。支持群团组织立足自身优势,参与所联系群众的困难救助、职工培训、司法援助、社区矫正、心理辅导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性项目。群团组织要提高承接能力和服务水平,探索建立符合公共服务特点、具有群团特色的运行机制。
  五、加强和改进党委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群团工作支持力度
  15.完善群团组织领导体制。群团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体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由同级党委和各自上级组织进行双重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指导同级群团组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决定群团工作重大问题,管理同级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协调群团组织同党政部门的关系及群团组织之间的关系。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领导或指导下级群团组织工作。党委(党组)推荐或提名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领导班子人选时,应当同其上一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任期未满的负责人时,要事先征求其上一级组织的意见。
  16.强化群团工作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群团工作重大事项制度。一般由党委(党组)专职副书记分管群团工作。市委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群团工作会议,市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群团组织工作汇报,专题研究群团工作。建立党委群团工作督查、考核制度,把群团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分管负责同志工作的重要内容。共青团组织党员负责人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镇(街道)的工会、妇联组织主要负责人可列席镇(街道)党(工)委有关会议。
  17.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把群团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将党建带群建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统筹基层党组织工作资源配置和使用,做到共建组织、队伍、阵地,实现群建与党建工作统一部署、检查、考评。制定群团组织推优办法,把群团组织推优作为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重要方式。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党建和群建整体推进、共建互促的联动工作机制。
  18.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选优配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适当增加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中基层一线代表人士兼职比例,在常委、委员、代表及工作部门人员安排中明显提高基层一线人员比例。尊重群团组织民主选举结果,保持群团组织负责人相对稳定性。探索建立符合群团工作特点的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机制,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估,增加下级群团组织和所联系群众满意度所占权重,把考核结果作为群团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管理、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探索建立符合群团组织特点的干部用人管理机制,注重从基层一线选拔和锻炼群团干部,支持群团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按规定考录和选调机关工作人员。在长期保留部分专职干部的同时,保持一定数量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建立中层干部转岗使用的正常流转机制。把群团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落实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群团干部的监督管理。
  19.发挥群团组织中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群团组织中的党组要积极团结党外干部群众,善于把党的主张和任务转化成群团组织的决议和群众的自觉行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制度,严格管理干部。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及时向批准党组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没有设立党组的群团组织,其领导班子要承担起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责任和抓党的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市委决策部署抓好工作落实。
  20.完善群团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财政拨款支持的群团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基层群团组织的经费补贴应落实到位,按人头划拨的经费重点向基层倾斜,努力解决村(社区)群团组织服务群众必要的工作经费,多途径保障“两新”组织群团工作经费。在保证规范透明、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群团工作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鼓励群团组织合法合规通过多种方式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享受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募集、管理、使用全程公开制度,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
  21.形成多方支持群团工作的合力。建立由党委副书记牵头、各群团组织与相关部门参加的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支持群团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探索把群团组织参与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宣传部等部门要加强对群团组织所办网站、微博、公众微信号等的指导管理,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市级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加大对群团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群团工作先进典型、成功经验,为群团组织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各镇(街道)党(工)委、市级群团组织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附件:《实施意见》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中共慈溪市委关
  于统筹推进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六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慈党〔2016〕5号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发展水平,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县级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浙委〔2011〕73号)、宁波市委《关于加强县级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党〔2012〕9号)、市委《关于加强基层统战工作的实施意见》(慈党〔2010〕9号)及《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慈党〔2015〕10号)精神,就推进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六大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各级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以《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为指导,以激发基层统战成员活力、助推经济转型发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为目标,坚持“统战对象分布到哪里,统战工作就做到哪里,统一战线法宝作用发挥到哪里”的原则,通过推进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的组织领导、工作网络、制度运行、教育引导、社会服务和考核评价六大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市、镇、村(企)基层组织和统战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的基层组织、统战社团组织协同治理的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格局,充分发挥基层统一战线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市推进“二次创业”,实现经济“二次腾飞”,加快建设成为长三角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构建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的组织领导体系
  2.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统战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专题研究统战工作,做到与党组织其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督查、同奖惩。坚持把党的统战方针政策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市委党校教学内容,作为党员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坚持把统战工作纳入市对镇(街道)、镇(街道)对村(社区)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把村(社区)统战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文明村(社区)创建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考核内容,确保统一战线各项工作在基层扎实有效推进。
  3.建立健全大统战工作格局。积极发挥市镇村(企)三级统战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形势,制定具体措施,提出指导意见,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亲自抓,统战部门具体抓,党政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配合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大统战工作责任体系。市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民族宗教工作、新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党外知识分子统战工作、对台工作、港澳统战工作、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创二代培育工作、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等统一战线相关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要加强沟通协作和督促指导,共同做好各自领域的统战工作。
  4.加强统战干部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一支“学习型、思考型、民主型、创新型和实干型”统战干部队伍的要求,加强对统战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锻炼使用。要深化统战系统机关干部联镇带村进企结对大走访活动,实现开展统战工作的企业联系走访全覆盖、辖区内有宗教场所的村(社区)“圆桌夜谈”全覆盖、所联系镇(街道)的村(社区)联系走访全覆盖以及基层统战代表人士联系走访全覆盖等四个“全覆盖”,在走访联系中转变工作作风,在调研督导中提升业务素养。要加强镇村两级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统战工作任务重的镇(街道)应配备专职统战干事,并注意解决其职级待遇,进一步激发统战干部的工作热情;要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人员的配备,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应各配备1名宗教工作协管员及宗教工作专管员。加强村(社区)和非公有制企业统战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落实1名统战工作联络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加强统战理论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做好基层统战工作的能力水平。
  (二)构建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的工作网络体系
  5.深化市级统战社团组织建设。进一步深化市知联会、市工商联、市创二代联谊会、市民族联、市级各宗教团体、市侨联、市海创会、市留联会、香港慈溪联谊会、市台联、台湾慈溪联谊会及各行业知联会等统战社团组织建设,强化对会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工作实绩、群众威信等方面的动态考核,提高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着力提升组织与会员双向服务绩效,确保组织的凝聚力和生命力。在此基础上,做好结合文章,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统战人士联谊会这一新兴统战社团组织建设,协同推进网联会建设,力争线上线下互动、各阶层联动,确保统战工作不存盲区、不留死角。
  6.推进镇(街道)基层统战社团组织建设。在实现镇(街道)商会、知联会、“创二代”联谊会、民族联、新市民统战代表人士和谐促进联谊会、侨联及台联组织全覆盖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围绕强化政治引导、推动“三个服务”(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成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有效激发组织活力,提升凝聚力、服务力和影响力。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构架,选好配强班子成员,培养打造一支精干的党外代表人士骨干队伍,发现并积极吸纳统一战线各领域的优秀代表人士充实到各类统战社团,不断发展壮大基层统战力量。要进一步加强财政保障,镇(街道)要针对各类统战社团组织实际落实专项经费,确保有钱办事。
  7.加强村(社区)统战社团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村(社区)和谐促进会建设,充分发挥和促会在新市民统战工作中的平台载体作用。依托已实现全覆盖的村(社区)和促会民族工作委员会与宗教事务工作委员会,积极吸纳少数民族优秀代表、宗教场所负责人和信教群众骨干人士,充实完善民族与宗教事务工作委员会,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管理服务大局、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社情民意诉求表达、重点人员服务管理、维稳信息源头获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乡风文明培育营造”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构建基层党组织与民族宗教界人士联系交流的桥梁与纽带。积极推进村级商会等统战社团组织建设,建立村(社区)与统战社团组织双向服务机制,共同助推村级经济社会发展。
  8.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统战社团组织建设。在全市开展统战工作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根据统战人士分布特点,分门别类建立统战人士联谊会、知联会、民族联等企业统战社团组织,搭建企业统战骨干成员的活动平台。通过实施素质提升、智力凝聚、和谐促进、文化宣传、关爱激励、服务社会等六大“同心”工程,组织开展建言献策、技能比武、技术创新、社会服务等各类活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同心”思想示范基地建设,全面提升非公企业统战工作“服务企业、服务员工、服务客户、服务社会”的工作实效,确保非公企业统战工作在强共识、聚合力、促发展上积极作为。
  (三)构建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的制度运行体系
  9.建立纵横交错的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纵向带动机制,通过定期工作例会、联系结对指导、重要活动邀请、联合开展调研等方式,建立市级统战社团组织带镇促村(社区、企业)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横向协作机制,完善落实新社会阶层人士统战社团组织促进机制建设;依托各统战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建立教育引导、社会服务、招商引资等协作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和统一战线人、财、物等资源优势,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做好“借题理事”“借钱谋事”“借力干事”“借权成事”文章;积极引导各统战社团组织集聚优势资源,通过活动联办、平台联建等方式开展联络联谊、社会服务、调研建言等活动,畅通横向合作渠道,实现“1+1>2”的叠加效应。
  10.规范统战社团组织内部运作制度。按照“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底子清晰、档案完善;制度完备、执行有力;力量融合、作用发挥”的工作要求,规范运作村(社区)统战工作规范化建设学习培训、联络联谊、通报征询、双向服务和属地管理等五项工作制度以及和促会民族与宗教事务工作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新市民统战工作联络联谊、利益诉求表达、激励表彰等工作机制,每年设定工作主题,组织新市民联谊员开展教育引导、联络联谊等活动。深化落实非公企业统战工作教育培训、建言献策、关爱激励和服务社会等工作机制,推进企业统战工作制度化运作、规范化发展。建立健全基层知联会、商会、创二代联谊会、民族联等统战社团组织教育培训、联络联谊、情况通报、意见征询等工作制度,确保各领域统战工作自我管理、科学发展。
  11.深化结对联系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党员领导干部与统战代表人士结对联系制度,通过电联网联、走访约谈、座谈交流等方式确保信息互通;建立市级统战组织班子成员与镇(街道)统战社团组织负责人、镇(街道)统战组织班子成员与村(社区)统战社团组织负责人、各级统战社团班子成员与会员间的三级结对联系制度,深化统战人士间的感情联络和工作交流。坚持开展统战系统机关干部联镇带村进企活动,通过分片包干、动态结对的方式落实联系“四个一批”,即每组联系一批村(社区)、一批企业、一批统战社团和一批统战代表人士的工作职责。同时,结合“红色细胞”工程,发动基层党员干部群众走访联系统战人士,做好政策宣传、排忧解难、民情收集、诉求协调等工作。
  12.落实村(社区)与宗教场所互动机制。深化落实村(社区)与辖区内宗教场所结对联系、联络联谊、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信息收集、通报征询、关心关爱和作用发挥八项制度,积极推进文明共建活动,开展“四联四促”进场所、政策法规进场所、主题活动进场所、双向服务进场所和作用发挥进场所“五进”活动,推动宗教场所实现“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结对联系名单、文明共建制度、主题创建工作”等四上墙,巩固完善基层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创新工作方法载体,通过召开圆桌夜谈和基层民主协商会议等方式,不断丰富村(社区)与宗教场所互动形式。坚持每年举行2次以村(社区)与宗教场所成员为主的圆桌夜谈,并将此固化为属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四)构建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的教育引导体系
  13.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注重顶层设计,每年年初,统战系统各部门要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制订出台《统战各界代表人士教育培训计划》。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政策法规和统战理论知识为重点,强化对统战各界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共同理想信念,切实增强“三个自信”。依托挂牌设立的中共浙东区党委成立纪念馆等6家“同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硬骨头”六连等2家“同心”国防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增强统战人士的爱国情怀。以统战理论和业务知识为重点,强化对镇(街道)统战干部、村(社区)和企业统战工作联络员的教育培训,切实加强理论素养,提升工作水平。以提升工作实效为核心,通过主题轮训、属地培训、现场观摩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统战成员尤其是村(社区)和促会民族与宗教事务2个工作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促使他们在知情明政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反馈、矛盾化解等工作。
  14.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深化党外代表人士、创二代、民族宗教界人士、侨台界人士及新市民统战人士五支队伍“十百千”培育工程,根据统战各界人士特点,分类施策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围绕“三个自信”,结合中心工作,每年设置若干主题并开展针对性培训,如在各级知联会中开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在民族宗教界人士中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及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以“五个一”工程为主题的学习实践活动;在非公经济人士开展以“守法诚信、增强发展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在创二代中开展“红色接力”主题学习考察活动,在新市民统战人士中开展“同心同行·融入慈溪”主题系列活动等,不断增进统战各界人士的思想共识。在全员轮训基础上,结合政治素养、群体威信、本职业绩、参政能力等指标物色筛选各支队伍的代表人士,通过定向培养的方式实现梯度发展。
  15.注重实践锻炼提升。按照《慈溪市选派党外代表人士挂职锻炼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市级及市级以上优秀党外代表人士到市级部门、镇(街道)、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一线及党外代表人士挂职锻炼基地进行挂职锻炼,给他们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深化市镇村企党组织成员与统战代表人士、统战代表人士与所联系群体结对联系制度,如推进成功企业家、党政领导干部与“创二代”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活动,通过“传、帮、带”等多种培育形式开展教育引导,提升“创二代”创业创新能力。
  (五)构建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的社会服务体系
  16.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基层统战工作的落脚点,发挥市镇村(企)各类统战社团组织的优势作用,围绕“二次创业”“五水共治”“三城联创”“招商引智”等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重点工程开展主题服务活动,广泛组织动员统战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才、技术、资金、渠道等优势服务工作大局。大力推进统一战线“同心”社会服务团队及“6S”社会服务基地建设,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打造服务品牌。
  17.助推非公企业转型发展。通过镇村两级商会及创二代联谊会组织,着力深化对非公经济人士经营管理、项目合作、行业攻坚、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他们创业创新的能力和激情。依托企业知联会等各类统战社团组织,积极打造建言献策和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引导企业统战人士中的行业专家和部门精英根据企业所需,为企业制订发展规划、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各类合理化建议,提升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鼓励企业统战人士立足岗位作贡献,以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行动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统战人士参与企业科技攻关,推动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尽责、建功立业。
  18.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依托村级统战工作规范化建设,探索基层统战社团组织、统战人士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新市民统战代表人士和谐促进联谊员履行“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反映意见、示范引领”等工作职责,着力在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推动发展中发挥作用。积极引导村(社区)和促会民族与宗教事务工作委员会成员积极当好宣传员、信息员、调解员、服务员、和促员、安全员等“六大员”,重点在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协调关系、促进团结、展示风采、发挥作用上有所作为。积极发挥村级商会服务小微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力争在为企业提供信息、人才、法律事务、科技、融资等综合性服务方面彰显优势,助推村级企业转型升级。
  (六)构建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的考核评价体系
  19.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建设。加大市镇村三级统战工作考核力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市级层面,在坚持把统战工作列入市级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机关党建工作绩效考核内容的同时,探索建立对统一战线各领导小组成员和协调小组成员履职情况的考核体系;镇(街道)层面,要强化对村(社区)统战工作规范化建设、基层协商民主工作、民族宗教工作、非公企业统战工作、新市民统战工作等内容的考核。此外,要把统战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20.强化综合评价体系建设。针对各领域统战工作社会化要求和内容,条块结合、统分有序地开展综合评价。条块结合即针对“十百千”培育工程的教育引导实际,在综合评价基础上分线筛选建立党外代表人士、创二代、民族宗教界人士、侨台界人士及新市民统战人士五支队伍的“十百千”成员数据库;针对非公企业统战工作、新市民统战工作、统战社团组织社会服务等块状工作分门别类开展综合评价,并通过创建评选企业“同心”思想示范基地、优秀新市民统战代表人士和谐促进联谊员、统一战线“6S”社会服务基地等方式树立标杆典型。统分有序即市对镇、镇对村(企)就所辖统战工作
  开展情况通过统战工作季度例会、村(企)统战工作联络员例会等方式开展综合评价;对基层协商民主、统战社团组织运作情况、统战系统机关干部联镇带村进企结对活动等各领域统战工作通过成果评议制、工作例会制、报表反馈制等方式开展综合评价,力求以评带动、以评促改。
  21.突出督办问责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和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村(社区)统战工作规范化建设、新市民统战工作、非公有制企业统战工作及商会协会、民族宗教、侨务台务、企业权益、党外代表人士、基层协商民主等工作的协调督办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民族、宗教、民间信仰管理的首问责任制、属地管理责任制和宗教、民间信仰违法违章建筑联合巡查机制;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统一战线代表(骨干)人士教育培养责任制及联谊服务责任制。
  三、工作要求
  22.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组织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六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推进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六大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指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23.强化督查指导,推进工作落实。推进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六大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指导,扎实推进落实。统一战线各相关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要发挥检查督促作用,统战系统机关干部联镇带村进企组要做好指导推动工作,确保基层统战工作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活动开展到位、作用发挥到位。
  24.注重成果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及时总结推进基层统战工作社会化六大体系建设中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先进典型,通过杂志、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基层统一战线在服务经济发展、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扩大统战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支持统战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慈溪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
  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各项任务已顺利完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广泛普及,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蓬勃发展,全社会法治氛围日益深厚,为全面深化“法治慈溪”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定位、重大任务和重要措施。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求法治宣传教育“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民守法,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慈溪的实践,推动“创新转型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长三角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总体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全面深化“法治慈溪”建设部署,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工作创新,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深化“法治慈溪”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为我市“十三五”时期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理进一步深化,全民法治观念和全体党员党章党规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法治意识全面树立。公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自觉维护宪法法律威严,普遍了解法律救济的途径和程序,具备获得法治资讯的便捷渠道,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90%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100%,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
  普法机制全面完善。健全完善职责明确、社会参与、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绩效明显的工作机制,推动普法教育法制化、常态化、社会化发展。建立完善普法专家人才库、综合性普法教育资料库,扶持组建一批品牌化、专业化、公益性社会普法组织。
  ——法治实践全面深化。各级国家机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领导干部敬畏法律、尊崇法治、捍卫法治。新创建一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
  ——法治文化全面发展。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为主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全面建成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法治文化阵地。推出一批优秀法治文艺作品,打造一批法治宣传教育精品项目,创建一批市级法治文化示范点。
  (三)工作原则
  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长三角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任务、难点问题,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融入法治慈溪建设各个环节,推动我市各项建设事业沿着法治轨道运行。
  ——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使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为党员群众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坚持在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党内法规建设活动过程中开展法治宣传服务,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各项法治建设活动,在法治实践中接受法治熏陶,提升法治素养。
  ——坚持社会普法,统筹推进。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落实执法、司法机关和行业部门的普法责任,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教育。
  ——坚持创新引领,提高实效。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了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回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宣传宪法的实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增强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尊严。坚持把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大力宣传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履行权利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宣传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预防能力。大力宣传国防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
  (三)深入宣传党内法规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办事。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深入宣传重点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坚持“普法工作跟着重点工作走”理念,将法治宣传教育与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结合起来,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引领作用。围绕我市“十三五”规划,深入宣传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工作部署,深入学习宣传创新驱动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科学进步和自主创新、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宣传金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消防、禁毒、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围绕美丽慈溪建设,大力宣传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宣传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收入分配、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信访、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围绕“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合用场所整治”、“两网融合”和特色小镇建设等专项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为各项重点工作的推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五)深入推进慈溪特色法治文化建设
  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政策、阵地、产品、活动“四落实”,充分发挥法治文化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中心等法治宣传阵地,逐步完善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深化“一地一品”法治文化示范点建设,积极打造我市法治文化特色示范群。把法治元素植入各类文化艺术表现形态,创作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致的法治文化精品,培育一批法治文化品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把法治文化产品纳入各级文化作品评奖内容,设立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奖项。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时机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等法治文化活动。加强全市农村文化礼堂的法治文化设施建设,依托农村文化礼堂积极开展法治文艺演出活动。实施“法治宣传全屏计划”,实现移动终端、楼宇广告、LED显示屏等屏幕法治宣传全覆盖。
  (六)深化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立足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推进地方、行业、基层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围绕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和“依法治校示范校”等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提升创建质量,巩固创建成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充分发挥农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把法治精神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不断深化基层法治化建设。
  (七)推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市人民思想道德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三、对象和要求
  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
  (一)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间题能力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其他各类培训中设置法治教育课程,保证法治培训的课时数量和质量,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健全市长学法日、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大决策专题学法、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年度述法等制度,进一步创新学法形式,拓宽学法渠道。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评指标体系。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考核评估,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增加考核的分值权重。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二)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意识
  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按照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落实学校法治教育的课时、教材、师资,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加强法治课教师、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培训。将学生法治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探索建立学生法治教育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在开学第一课、毕业仪式中有机融入法治教育内容。依托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等特定青少年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网络建设。
  (三)抓好流动人口等其他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
  开展“新市民法治文化宣传月”活动,依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网络,切实增强流动人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要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农村(社区)基层干部要提升依法参与基层民主建设、依法管理基层事务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宗教人士要学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适应我市对外开放需要,加强在慈外籍人士、外资机构、外资企业的法治宣传。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要提高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确定本地、本部门普法重点对象,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工作实效。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政府主导与社会普法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普法教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普法主体的作用,丰富和拓展“法律六进”的方法和途径,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投入、公益赞助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社会普法教育运作机制,推动普法教育市场化、项目化、专业化。整合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优势资源,健全完善普法协调协作机制,根据各自特点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建立普法专家人才库、综合性普法教育资料库,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普法组织,加强社会普法工作室建设。将法治宣传融入法律服务和法治实践,以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依托,向基层群众提供便捷的学法用法通道和基本的法律服务。加强工作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评指导标准和指标体系,完善第三方社会法治宣传教育绩效评估机制,完善考核办法和机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二)健全落实普法责任制
  贯彻实施《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通过媒体庭审直播、群众旁听庭审、案件宣讲等举措,使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过程成为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加强司法、行政执法案例整理编辑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司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各行业、各单位、各社会组织要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的职责,把党内法规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健全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
  党委宣传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媒体把法治宣传作为日常宣传的重要内容,提高法制宣传的频率和质量。要组织开展媒体从业人员法治培训,提高法制舆论引导能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普法公益广告刊播的监测、抽查、公布机制。各类广告发布媒介要加大普法公益广告宣传力度。全市互联网、手机媒体、电视广播和报纸期刊等大众传媒要认真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自觉履行普法责任,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中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开设法治栏目,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及时开展法律解读,积极引导社会法治风尚。
  (四)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
  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对接公众普法需求,建立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互联网+法治宣传”新模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加大微信、微博、微电影、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和应用力度,培育有影响力的法治宣传教育新媒体平台,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益民服务。推广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公众参与模式,提高法治宣传产品的供给能力。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枢纽型网上平台,推动法治信息发布、在线学法考试、普法工作指导交流、公益法律服务等功能一体化,实现普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开放、共建共享,建成统一的法治宣传产品数据库。
  (五)深化“学法中心户”制度
  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区域特点,进一步充实“学法中心户”队伍。在严格选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法中心户进行及时、科学培训,提高“学法中心户”的法律素质,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持和素质保障。大力推进“学法中心户”阵地建设,探索不同形式各类新颖普法活动载体,使其真正成为基层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的有效阵地,吸引更多周边群众参与普法活动。加强对“学法中心户”的扶持引导,建立有效的考评奖励机制,保护和调动学法中心户的积极性,形成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合理确定“学法中心户”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传播模式,全面构建基层家庭普法圈。
  五、工作步骤
  第七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6年下半年,召开“七五”普法启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制定下发责任分工方案。各地、各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本系统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和责任分工方案,做好启动工作。各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七五”普法规划,报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每年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专项督查,2018年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确保“七五”普法规划分步实施、全面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20年下半年,组织对“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六、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听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综治考核、文明创建考核和新农村建设等考核内容,纳入平安慈溪、法治慈溪、法治政府考核,并加大权重。人大要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在执法检查及新法颁布实施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政协要积极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汇聚力量、建言献策,开展专题视察和调研。高度重视基层法治宣传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每年要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向党委(党组)报告,并报上级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各级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职能,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的合力。要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分析不同对象的法律需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短板,解决问题,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加强理论研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发展动力。
  (三)推进队伍建设
  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队伍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乡音讲师团、青年律师普法服务团等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普法志愿者服务基地。鼓励引导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法律专业社会人士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畅通志愿者服务渠道,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积极培育普法志愿者优秀团队和品牌活动。
  (四)加强经费保障
  市、镇(街道)两级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把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纳入“七五”普法考核验收内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慈溪市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慈政发〔2016〕8号
  慈溪市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经济体制改革,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创新驱动、统筹协调、改革创新、改善民生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大胆探索与稳妥务实相结合,全面建立要素分层定价、企业分类指导、农村产权“确权、活权、同权”、扩大民间资本进入社会领域、企业投资高效审批和创新驱动发展等体制机制,着力加快综合改革步伐,提升改革综合效应,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原则。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更好地激发经济活力。
  2.坚持系统推进原则。强化改革的全局意识,注重经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合力。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支持社会和群众发挥首创精神,率先进行探索试验并推广。
  3.坚持重点突破原则。研究分析和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是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项目进行重点突破,推进重点改革任务落实和重大改革措施落地。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以“亩产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1.建立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慈溪市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绩效评价体系结合税收、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单位排放、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产出等相关指标进行分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要素供应、财政扶持、奖惩政策挂钩,全面强化资源产出导向。通过绩效评价,培育资源利用高效行业和企业,加快经济创新发展。同时,探索研究房地产和城市综合体供求平衡体系。
  2.完善差别化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为导向,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资源要素评级体系。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建立起以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等为指标、与能源消费总量相挂钩的评价体系。适时推进单位企业用能总量核定和指标交易,促进高效率企业多用能,低产出企业少用能。进一步完善差别化水价,适时推行差别化电价,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建立健全闲置土地处置机制,落实产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和权证分阶段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使用投贷联动、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支持成长性强、财务规范的小微企业自行或联合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小微企业在新三板等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进一步健全综合性要素交易平台。依托和完善公共资源交管办现有平台运行规则和交易流程,积极创造条件,扩充交易功能和范围,提高平台综合交易服务水平,推动土地、用能、碳排放权等资源要素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市场化配置。
  4.建立生态环境财政奖惩与保障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求,建立生态环境财政奖惩制度,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和环保专项奖励补助机制等制度,适时提高补偿奖励标准。探索建立财政奖惩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等因素挂钩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考核机制。
  (二)推进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产业结构调整创新机制
  1.建立“三位一体”的项目投资准入制度。规范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探索以空间准入、行业准入和项目准入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的项目投资准入制度改革试点,在项目用地公开受让、转让前,对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和供地用地条件作出评价,把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准入和要素配置的前置条件。探索建立健全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工业布局优化机制、优势产业提升和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排污收费制度、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机制、产业生态发展倒逼机制等配套制度和机制,促进产业向主平台集中、项目向重点产业集中、要素向优质项目集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2,建立以“四换三名”为核心的企业分类指导制度。深入实施“四换三名”工程,通过全面实施“机器换人”“腾笼换鸟”“电商换市”“空间换地”工程,推动企业在技术、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创新发展,同时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出台我市名企、名品、名家“三名”培育行动计划,集中力量打造“三名”精品工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竞争力。全面落实各级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加大在慈金融机构对效益型龙头企业以及联合兼并重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3.建立“五化联动”的企业自主创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创新主体企业化机制,深入实施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的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支持企业按照有研发、有专利、有人员、有场地、有设备、有制度等“六有”标准建设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和企业研究院;完善“以项目带产业、以产业促发展”的创新团队动态管理和晋级推优机制。建立推广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人本化机制,引导企业建立人才内聚和迅速成长机制,加大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力度,鼓励企业建立与员工技术职称、技术创新相挂钩的企业薪酬奖励制度,探索建立技术入股、股权激励、分红奖励等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平台化机制,加快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中科院慈溪应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中心、中科院慈溪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运营;打造“众创空间”,推进慈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建设创业创新产业基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争创成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多元化创业创新载体,与高校院所合作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中心、实践实训基地等多元创新载体。健全完善技术成果商品化机制,健全技术交易平台,建立技术市场供需体系,完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新服务社会化机制,创新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科技项目评审制度、科技资源竞争性分配机制、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机制等,推行创新服务券,提升科技服务管理水平。
  (三)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
  1.全面推进
  “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改革。以“精准确权”为导向,加快推进农村“三权”确权颁证,全面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加快完善“权跟人(户)走”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市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研究制定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级集体资产等进场交易。健全完善“多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实施办法,探索开展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深化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2.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借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先行试点地区经验,探索依法流转的办法;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和集体建设用地价格机制,探索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进入市场流转。探索宅基地流转和退出机制,研究落实农户多余宅基地自愿退出的激励机制,推行村级土地民主管理。同时,根据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积极向上申请土地管理审批权限下放我市,在省政府批准后,积极做好省土地管理相关审批权限下放的承接工作。
  3.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总结推广土地内股外租、作价入股等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整村整组整畈集中连片长期流转。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社建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创新农业产业链组织形式和利益联接机制,构建农户、合作社、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政府向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深化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改革试点,健全完善市镇两级农合联运行机制,推动市农合联和供销社深度融合。积极拓展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探索创办“市农合联电子商务创客园”。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运行机制,适时组建资金互助会联合会,拓展龙山镇农村保险互助联社保险品种,探索组建保险互助会。
  4.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路网、公交网、电网、信息网、供水网、供气网、污水处理网、环境保洁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城乡全覆盖、同待遇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推动优质教育、医疗、文化资源和居家养老服务向农村延伸。探索办学体制改革,推广教育集团化和城乡教育共同体。探索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全面推行家庭医生制服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落户政策,推进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探索推进以积分制为基础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政策体系,促进流动人口结构优化。探索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并轨,健全各类养老、医疗保险之间的转换衔接办法。
  (四)建立健全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体制机制
  1.建立健全社会事业投资经营公平准入竞争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办学体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非义务教育学校,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合理规划区域医疗资源,为社会资本办医预留一定比重并统一管理;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准入条件,多渠道引入优质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优先扶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开办公益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健康、养老服务项目的优惠政策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医疗资源进入养老领域,支持公办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医养合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2.建立健全国有和民办社会事业人才双向流动机制。落实人才双向流动保障政策。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积极拓展人事代理服务内容,为流动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参保缴纳、职称评定代办、年度考核、政审及出具各类人事档案相关证明等多方面的服务,逐步建立网络化人事代理服务体系。全面推行《慈溪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完善配套制度,保障民办机构参与公平竞争。
  3.创新完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领域回报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事业发展,建立P项目储备库,建立健全相关PPP工作协调机制,力争成为省社会资本合作示范县市。创新社会事业市场化服务机制,探索以社会资本为主推进“文化消费卡”模式,探索“国有民营”等公立医院改革模式,探索实施“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体制。探索建立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适度回报和奖励制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制度
  1.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根据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目录库,及时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平稳承接上级放权事项,进一步提高业务技能,规范操作。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放权、能放则放的原则,在前期已下放238项行政管理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审批服务事项的放权力度,扩大放权镇范围,促进镇级经济发展活力。扩大放权事项辐射范围,重点围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分事项做好服务辐射,方便周边群众就近办理。
  2.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并联高效审批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并联审批办法,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分类审批,实施联合图审、“三测合一”、批文资料共享等方式进一步推进项目审批。建立审批部门、审管办代办服务中心、中介机构、企业业主四方沟通联系机制,实行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厘清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等各方用时,强化审批环节的无缝流转,实现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在98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
  3.积极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审批目录清单,对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4.建立完善投资项目网上审批机制。依托投资项目综合管理系统对投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各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批,项目审批资料、审查意见、批准结果等相关信息实行网上实时流转。加强与涉审中介网上超市办件系统进行对接,实时了解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信息,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审批,全面监察企业投资项目办件过程。
  5.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管,确保执行到位。抓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管,确保下放事项得到有效规范执行。完善部门协同监督,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同步审批事项的有序运行。
  6.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打破个别独家经营格局,积极引进培育中介机构,形成中介市场充分竞争。通过规范中介执业行为、推行信用等级评价,提升中介执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发挥我市涉审中介网上超市平台作用,推行涉审中介执业记录制度,促进中介提速增效,服务收费逐步下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要按照本方案确保今年年底前启动实施。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改革的协调和指导,重视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细化落实并加快推进各项重点任务,各责任单位要与牵头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有关工作。建立有分有合、相互合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综合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三)加强督促考评
  建立综合改革工作台账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定期报送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综合改革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实施情况的督促考评,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慈溪市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方案任务分解表(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慈政发〔20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5〕29号)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政发〔2015〕13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开展农业普查,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慈溪市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物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农业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慈溪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工作中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规模经营农业和农业生产单位普查等事项,由市农业局负责和协调。其他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市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人员经费直接从农业普查专项经费中列支,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相应工作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慈溪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
  慈政发〔2016〕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政发〔2016〕14号)精神,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进全市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
  推行网上审批及审批结果EM送达服务,大力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和涉融(融资)确认即办制,节约企业成本。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中介网上超市,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推进“中介入超”“业务竞价”工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质优价低的中介,减少企业自负涉审中介服务费用。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精简审批环节,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
  取消。推进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建设,强化联审机制。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国务院公布的银行、证券等27项暂不执行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其他全部实行实缴改认缴登记。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集中办公”、住宅商用和“商务秘书企业托管”。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全面执行国务院取消的148项前置项目,保留34项前置事项的决定,建立全市前置改后置事项的共同监管机制。完善简易注销改革,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新投标保证金收退模式,研究出台投标保证金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有关细节和措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并免收信息服务费和场地租赁费,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降低企业获得有效信息的成本。
  二、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政策,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地方出台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公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所得税政策推广实施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得和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减轻回归企业税费负担。对销售在市外的企业实现销售回归的,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预警指标应根据该市内企业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合理、科学的调整,对该市内企业因重复销售收入产生的地方水利基金给予减免或返还。因销售在市外的企业实现回归而新增的地方留成税费二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镇(街道)。
  (六)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计量认证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2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80%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按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落实按月兑现浙商回归项目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即征即退”政策。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符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的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6B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2000元/平方米调整至1000元/平方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暂不作上调,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建立稳增促调专项资金。市财政按照相当于当年收取(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建立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转型升级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待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信委出台文件后再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制定。
  (八)降低小微企业费负担。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按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转企当年起2年内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首次上规模的企业,次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九)加大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免征或不征收营业税、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兼并重组,市和县(市)区按照财政分担比例给予企业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2%补助,最高300万元。企业自联合兼并重组(或新企业发生业绩)起三年内,对慈溪地方贡献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城镇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简称三税及三税附加)给予等额奖励补助。
  (十)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严格贯彻中央和省有关价费政策。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
  (十一)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根据上级安排,及时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
  三、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十二)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精神,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
  (十三)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做好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实施工作。继续对“小升规”企业按规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十四)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降至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费率各降0.5个百分点。
  (十五)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平均费率从1.12%降至0.94%。
  四、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种贷款附加条件,引导银行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少收费环节。完善政府对银行机构考评机制,将小微企业贷款和恶意抽压贷情况纳入考评。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深化小微企业贷款“续贷”模式的增量扩面,引导银行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少收费环节。商业银行要加强利率定价能力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推进上市、新三板和股交中心的扶持政策,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快建立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和组建。发展普惠金融,争取各银行对本区域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逐步扩大政府应急转贷基金规模。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与信用保单融资业务。贯彻落实宁波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八)优化融资环境。切实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引导资金回流实体经济。推进产业和金融融合发展,加强政银企对接,完善困难企业金融帮扶机制,加快长期停产停业扭亏无望的困难企业退出市场,腾出资源、空间给优质企业。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完善市公用信用信息平台与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降低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与成本。
  (十九)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实施新的出口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服务提醒工作,增加一类出口企业数量,帮助出口企业加快退税申报进度,尽快完成应退税款及时足额到位。
  (二十)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从2016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其他企业按照上级部署逐步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16年4月1日起,根据上级总体部署,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符合有关规定,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积极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
  (二十一)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拓展银税双方征信互认和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共享机制,盘活企业信用资产,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便利企业融资,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二)加快工程造价结算款支付进程。自2016年3月1日起,国有(政府)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价款分段结算模式,及时支付无争议工程款项。创新审计手段,有效缩短审计时间,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工程审计工作。探索在单价合同模式下以汇总审核后的计量款为结算款的方式,提高工程造价结算效率,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五、切实降低水电气等要素价格
  (二十三)落实电价气价水价调整政策。贯彻落实省级部门电价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对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上调2.7分(含税,下同),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分,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0.2分;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对部分淘汰落后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地方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推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等工作。积极推荐35KV及以上工业企业(除造纸、印染、水泥、平板玻璃、黑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参与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从2015年11月20日起,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最高价格由4.37元/立方米下降到3.52元/立方米;对我市非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完成管道天然气改造的,原则上执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进气价+0.60元/立方米的优惠气价政策。对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成长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继续执行现行自来水销售最终到户价格的基础上降低0.20元/立方米的优惠差别水价政策。
  (二十四)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制定和实施公用事业部门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的方案,促使企业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线)预埋或改造费用有较大幅度下降。对符合要求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用电,集体宿舍和食堂用水、用气,企业可要求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消耗量按居民价格结算。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二十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贯彻执行上级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对于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已依法作出没收的,没收建筑物按建筑物残值回购处理,价格按116元/平方米确定,由土地受让单位回购。土地受让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需出具待相关部门批准后方使用该建筑物的承诺。对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负责签订回购协议并管理处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暂缓收取各镇(街道)产业用地履约保证金。
  六、切实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六)降低运输成本。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我市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
  (二十七)优化通关环境。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单一窗口”建设,提高通关效率。深入推进无纸化报检、“出口直放、进口直通”、通关单无纸化、电子协议扣款、入境集装箱货物提货单放行无纸化等措施,减少企业送单、换单、口岸查验等环节,缩短通关时间。
  (二十八)降低通关费用。严格执行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政策和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慈溪地区企业中韩、中澳自贸区签证利用率,充分享受国外关税减免。开展收费项目清理工作,规范与检验检疫有关的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票据使用等。
  (二十九)推进产地证资源深度开发工程。联合各外贸、行业协会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出口企业开展自贸区战略、普惠制安排、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等方面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密切跟踪产地证国外清关、国外退证查询的最新动态,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产地证申请人,提高我市企业产地证政策利用水平和风险规避水平。
  七、积极引导企业提质增效
  (三十)推动企业减员增效。全面推进“机器换人”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通过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改造提升劳动生产率,实现减员增效。突出问题导向,加快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围绕产业提升重点,主动设计一批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技术攻关,运用高新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系统解决主导产业中的若干发展难题,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三十一)推动企业降本增效。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广先进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降本增效。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提升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指导帮助企业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降低用工风险。
  (三十二)推进企业降耗增效。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和环保安全的技术、工艺、装备,切实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建设绿色工厂,实现厂房集约化、废物资源化和能源低碳化。开展企业和园区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生产率。逐步探索推进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推进企业降耗增效绿色发展。
  八、保障措施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慈溪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招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市人民银行、市公安局、慈溪海关、市审计局、慈溪供电公司、市国资局、市规划局、慈溪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统筹协调全市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工作。
  (三十四)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清理涉企收费、土地资源利用、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等五个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分别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要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分工,并抓好落实。
  (三十五)提高服务水平。深入开展“践行‘三严三实’,精准服务企业”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积极营造宽松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提高企业创新创业发展信心。
  (三十六)加强督促检查。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稳增促调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加大对各种乱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三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各项惠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典型企业的正面宣传,鼓励引导企业敢于创新、做强主业,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良好局面。
  (三十八)实施期限。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2日,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
  2.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
  慈政发〔2016〕29号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屋征收中心为我市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即拆迁人),统一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房屋征收分中心,作为拆迁人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拆迁人具体负责制定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房屋拆迁等事宜。拆迁人及分支机构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
  (二)审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第五条 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核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组织必要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
  (四)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五)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管理和健全拆迁档案资料;
  (七)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房屋征管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公安、农业、财政、市场监管、人力社保、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
  第二章 迁管理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之前上报下一年度的拆迁项目,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拆迁计划时应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第八条 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市级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
  确需办理入户的除外;
  (二)办理分户,但因子女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办理分户的除外,计算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截止
  日期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三)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土资源局在审核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前对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已举行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调产安置的可安置面积或迁建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安置人口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三条 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除有产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偿安置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提供被拆迁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凭证所记载的面积确定。
  被拆迁住宅用房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可补偿安置面积:
  (一)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且不属应拆未拆的房屋;
  (二)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被拆迁区域1998年12月31日前规划冻结的,以规划冻结的时间为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农村私人建房标准,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经依法处理后的房屋;
  (三)经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法院依法裁决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其中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房屋须在拆迁区域内公示10日,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后,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四章 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三种:调产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
  为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对东至杭甬高速公路连接线(梅林路),南至南三环—杭甬高速余慈连接线,西至西三环线,北至规划三塘横江的区域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实行多(高)层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
  第二十条 迁住宅用房,应当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户内每对仅育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结婚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虽有常住农业户口但属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虽无常住农业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
  (二)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
  (一)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
  (二)户内每个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三)户内每对已婚但尚未生育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第十七条确定,户内人口(包括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1—2人的,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户内人口(包括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超过2人的,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简称高限安置标准);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等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农业户家庭中的非农户口人员及原户口在拆迁区域的非农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一)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权利。
  上述非农户口人员具有拆迁区域内常住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可计入安置人口;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因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而无法迁入拆迁区域的及因婚嫁在本市办理“农转非”的配偶、子女也可计入安置人口,但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的除外。
  已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非农户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一)通过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建房审批人员范围内的现有实际人员及其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且户籍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二)通过确权登记或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则上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如人均建筑面积不到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予以安置,单户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具有本市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凡户主或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被拆迁人,按照所取得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农业户优惠政策,但符合拆迁所在地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用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合并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人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1984年1月1日后已出卖、赠与、析产等);
  (二)另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用房的;
  (三)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一人或数人所有的。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额部分,按基本造价再优惠一定的额度进行结算(具体额度在每年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中另行规定),其余可安置面积按照基本造价进行结算。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的(不包括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
  (二)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
  (四)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具体增加比例在每年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中另行规定)。
  (五)对安置到配电梯的多(高)层住宅的被拆迁人,安置时每套可增加7平方米建筑面积,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房价,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的(不包括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具体增加比例在每年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中另行规定);
  (四)拆迁人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补偿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具体比例在每年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安置用房与被拆迁房屋不在同一地段等级范围内的,其可安置面积部分按照相应的地段等级差价进行找补(具体补偿标准在每年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调产安置的,在可安置面积标准内部分,免缴房屋契税;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在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之日前后各两年内,在本市(不包括杭州湾新区)所购房屋的价款中与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已缴纳的予以退还。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标准:
  被拆迁房屋原则上按照“拆一还一”方式进行安置,其中1人户安置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86平方米,2人以上(含2人)户安置建筑占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平方米。实际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按安置区规划布局确定,根据安置区规划和自然间划分,对不到安置建筑占地面积半间部分不予安置,半间以上的安置一间。
  被拆迁人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不足现行农民建房占地面积标准的,各镇(街道)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现行农民建房占地面积标准范围内予以安置。1人户可安置1间,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2—4人户可安置2间,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不超过95平方米;5人以上(含5人)户可安置3间,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不超过125平方米,实际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根据安置区规划布局确定。
  (三)对不予安置用地面积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四)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五)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
  (六)迁建安置地与被拆迁房屋不在同一地段等级范围内的,其“拆一还一”建筑占地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照相应的地段等级差价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在每年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中另行规定);
  (七)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与安置房屋用地面积有差异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相互进行找补。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不作为住宅用房安置依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斜面结构屋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的斜面结构屋(不分是否计层)只补偿不安置,不能作为被拆迁房屋的主体面积计入可安置面积。安置房屋的斜面结构屋(不分是否计层)只结算不计入实际安置面积。
  (二)补偿与结算。斜面结构屋(不分是否计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其中迁建安置不考虑成新)给予补偿。
  (三)其他费用补偿。斜面结构屋的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货币奖励及非住宅房屋斜面结构屋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均按主体房屋计发标准的40%计发。
  第三十四条 利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补偿安置时仍按照住宅用房予以补偿,另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在每年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中另行规定)。
  第五章 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对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货币安置。在东至杭甬高速公路连接线(梅林路),南至南三环—杭甬高速余慈连接线,西至西三环线,北至规划三塘横江的区域范围内,拆迁工业用房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街道)规划、村庄规划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迁建安置到工业集聚区内。
  第三十六条 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金额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再增加一定比例的货币补偿资金(具体比例在每年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应当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
  (二)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三)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五)跨区域安置的应当实行地段差价找补。
  第三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六章 拆迁奖励和补助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的,拆迁人按下列情形给予奖励、补助:
  (一)住宅房屋的奖励和补助
  拆迁住宅房屋的,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奖励。其中,对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再给予建筑面积补助。
  货币奖励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建筑面积补助的计算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人均60平方米的,每个安置人口补助20平方米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60平方米不足人均80平方米的,补助建筑面积为按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计算的总面积减去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80平方米的,不再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的建筑面积计入可安置面积。其中,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进行补偿安置的,不再给予建筑面积补助。
  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超过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签约的,根据超过时间的长短,补助的建筑面积逐步递减,补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搬迁期限3个月。被拆迁人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货币奖励金额逐步递减,货币奖励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30日。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
  选择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被拆迁房屋的,给予货币奖励。被拆迁人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交房的,货币奖励金额逐步递减,货币奖励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30日。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被拆迁人未在搬迁期限内签约的,不给予货币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的奖励。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被拆迁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货币奖励。被拆迁人超过协议约定期限交房的,货币奖励金额逐步递减,货币奖励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30日。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被拆迁人未在搬迁期限内签约的,不给予货币奖励。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和补助的递减方式等在拆迁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房屋基本造价和重置价格、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屋征管办测定公布。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采用拆迁公告发布上月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屋征管办测定并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采用拆迁公告发布上月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屋征管办测定公布的与安置用房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因市场等原因,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屋征管办无法测定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的,按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的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第四十一条 临时过渡补贴费、搬家补贴费、拆迁非住宅用房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等,由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屋征管办测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农业户口、非农户口、农业户、非农户,按2015年12月31日本市户籍制度改革前被拆迁人的户口性质认定。
  第四十三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政发〔2008〕63号)、《关于慈溪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慈政发〔2009〕65号)、《关于修改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慈政发〔2013〕99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按照原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人均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本规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慈溪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慈政发〔2016〕33号
  慈溪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环保职能,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效率,根据环保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和《关于将浙江省列为国家层面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复函》(环办函〔2015〕494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选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以及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环发〔2016〕4号)、《关于将慈溪列入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复函》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中心目标,通过采取改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方式、精简审批程序、优化环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提升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
  二、改革原则
  改革坚持“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放管结合、风险可控”的原则。
  改革现行建设项目环评单一审批制的做法,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通过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等级,制定环评审批清单,对列入审批清单的仍实行审批制,对未列入审批清单的实行备案(准入)制。强化环境影响大、污染因素复杂类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简化环境影响小、污染因素简单类项目的准入手续。
  通过实施精简环评内容、简化审核程序、加大环境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污染风险控制,实现项目环评审批有放有管,风险可控。改革实施范围为慈溪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除外)。
  三、改革任务
  (一)改革审批方式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实行审批制、备案(准入)制两种方式。制定《慈溪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清单(2016年)》(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
  1.审批制:对列入《清单》的项目实行审批制。清单的内容根据省、宁波市有关规定适时加以调整。列入“零土地”技改项目范围的按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环发〔2016〕4号)执行。
  2.备案(准入)制:对未列入《清单》的项目,实行备案(准入)制。其中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单位先委托编制环评报告,在作出书面承诺后,向环保部门备案;不涉及新增用地的,环保部门在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予准入备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评报告,并按承诺准入内容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二)精简审批程序
  1.减少环评前置条件
  下列材料不再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项目建议书、备案文件、规划选址书、土地证、房产证、安评、水保以及农业、国土(矿山开采)等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2.强化生态准入和属地管理
  强化生态空间准入管理,重点审查项目与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红线的符合性,不再审查与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相符性。强化属地环境保护责任,环评准予备案(准入)的项目抄告所在地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
  3.压缩审批公示时间和环节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公示由原来的受理、拟审批两次整合为许可前的一次公示7个工作日。
  实行备案(准入)制的项目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不再进行备案、验收公示。
  4.简化非重大变化类项目环评审批
  建设项目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工艺、设备、产能或产品种类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列入非重大变化项目:生产能力或装置增加30%以下的;未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因子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未达到排污权交易量50%的;未涉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列明的第一类污染物排放的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非重大变化的项目(铝氧化、化纤等涉及行业性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需先取得总量指标),建设单位可委托编制原项目环评的补充调整报告,直接进入竣工环保验收环节。
  5.优化竣工环保验收
  把竣工环保验收整合为排污许可证发放的一个环节。实行审批制管理的,竣工验收仍由环保部门组织,并出具验收意见,同步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备案(准入)制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环保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验收监测,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向市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大队、各环保分局)申请备案,同步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列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简化竣工验收资料。涉及排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纳入A类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仍由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其余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承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简化为监测报告。
  (三)优化环评管理
  1.优化环评管理名录
  结合慈溪产业实际,对环保部下发的《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简称《名录》)中环评文件编制等级进行适当优化,制定《慈溪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调整清单》(详见附件2)。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大小及污染因素复杂程度,将部分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大、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编制报告书调整为报告表;将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较小的项目,由编制报告表进一步调整为登记表;同时将部分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项目由登记表调整为报告表。
  2.整合环评编制内容
  根据环保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征求意见稿)》有关精神,参照省环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要点,环评报告书编制不再涵盖下列内容:产业政策符合性、非生态环保类规划相符性、项目建设必要性、工程规模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清洁生产、矿产开采、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涉水工程的防洪影响、安全评价内容等。也不再列明以下材料:各类商业协议及资质证明、水电气保障协议、污水或固废处置协议、治污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及征地拆迁证明等。
  对规划环评已通过审查的工业区,其项目环评报告书内容进一步简化。重点突出工程内容、污染源强、治理措施、总量控制等内容的分析。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新增特征污染因子除外)、损益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等不再单设章节。
  3.压缩环评公示时间
  选址在工业区内的工业项目环评报告书在环评期间的公示时间由二次20个工作日缩减为报告编制完成后的一次公示7个工作日;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环评不再公示。环评文件公示的内容简化为环评正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慈溪市成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市场监管、安全监管、法制办、行政审批管理办、法院、司法等部门或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牵头统筹协调,负责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配套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细化改革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中介管理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评咨询机构和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管理,建立完善环评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通过比对性检测、随机抽检等形式,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低劣、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签署法律承诺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在慈环保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对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后果的中介机构,按照环保法的有关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放管结合,建立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对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慈溪市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方案,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建立排污许可证动态化管理制度,将企业环境监管信息与排污许可证的年审、核发有机结合。
  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环保诚信档案。开展精细化、网格化管理,实行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监督企业按照承诺开展建设和生产。对未履行承诺落实环保措施,超标超量排污的,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执法。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和舆论监督力度,曝光违法典型案件,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1.慈溪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清单(2016年度)(略)
  2,慈溪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调整清单(2016年度)(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慈政发〔2016〕35号
  为充分挖掘我市产业特色、文化内涵和旅游资源优势,加快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示范带动效应突出的特色小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发〔2015〕148号)精神,特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科学谋划全市特色小镇总体布局,以特定产业为核心,大力挖掘培育特色优势,统筹推进省、宁波市和市级特色小镇建设,以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理念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的新抓手,“二次创业”的新平台,展示产业优势和地方文化的金名片,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注入新的活力。
  二、创建要求
  (一)产业要求。特色小镇要立足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实际,聚焦发展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金融、信息经济、旅游、健康、时尚、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兼顾彰显传统工艺、特色食品、民俗文化等传统历史经典产业。小镇建设要围绕核心产业,以集聚特色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延伸完善产业链,提高产业附加值,拓展小镇服务功能。
  (二)空间要求。省、宁波市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市级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实现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的社区功能有机融合,报省级特色小镇按3A级景区标准建设,旅游类特色小镇按5A级景区标准进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其他特色小镇按上述标准建设。注重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各级各类产业平台。
  (三)投资要求。特色小镇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省级50亿元、宁波市级30亿元、市级1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信息经济、旅游、时尚、现代农业、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运作方式。特色小镇的培育创建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每个特色小镇须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各地要在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整合、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
  三、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梯度培育”的原则统筹推进。各镇(街道)和产业平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谋划特色小镇,基本符合创建要求的向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送特色小镇创建方案(概念性规划)。创建方案应明确建设范围、产业定位、特色内涵、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
  (二)审核评选。由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申报的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名单报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审定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省、宁波市特色小镇创建申报对象,原则上在市级特色小镇中择优产生。
  (三)考核管理。对列入省、宁波市和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考核。将特色小镇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各产业平台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四)验收命名。通过3年左右的创建培育,对实现既定目标、达到市级特色小镇标准的,由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认定命名为慈溪市特色小镇。省、宁波市级特色小镇的创建命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措施
  加大对特色小镇的政策扶持力度,制定细化扶持政策,增强政策支持力度和针对性。对创建省级的特色小镇实行“一镇一策”。
  (一)加强规划用地保障。对列入省、宁波市和市级创建名单且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特色小镇,按配套比例给予100%计划指标保障,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特色小镇全额安排解决挂钩指标额度。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列入省、宁波市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后,新增财政收入(不包括市内企业搬迁及房地产开发产生的收入)的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予以全额返还;对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给予300万元补助,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列入宁波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给予200万元补助,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同时创建成为省、宁波市级的,按就高原则补助。对列入市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给予30万元规划编制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落实金融机构关于金融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相关政策,以市场化机制引入带动各类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发展,鼓励灵活运用P模式推动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增强人才支撑。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优先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引进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有效激发创造活力,切实增强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对特色小镇亟需的高端人才、特殊人才,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一人一议”,吸引有资金、带项目、有想法的高层次人才创业落户。
  (五)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特色小镇的产业需求,细化服务政策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服务特色小镇发展,建立完善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地可参照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因地制宜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创建特色小镇的有关镇(街道)和产业平台(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做好创建方案和规划编制、项目谋划和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和服务等规划建设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投资主体的作用,加快项目落地和推进实施。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特色小镇的研究谋划和指导协调。市级对口责任部门作为相关特色小镇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做好同省、宁波市对口初审部门的对接沟通。其他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整合部门资源,指导和支持特色小镇发展。
  (三)强化推进机制。各特色小镇建立由相关市领导联系,创建单位负责,对口责任部门协调推进,其他成员单位积极配合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组。创建工作组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同做好申报、评审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同时,建立特色小镇联络员工作交流制度、统计报送制度和监测评估机制。各地要按季度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进展情况。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评估总结特色小镇创建成果和有效做法,强化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不断提升特色小镇影响力和知名度,为特色小镇培育创建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略)
  2.省及宁波市特色小镇申报名单及责任分工(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此件为准)
  慈政发〔2016〕49号
  慈溪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积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全力推进“六个着力”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以金融创新驱动“二次创业”,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总体目标
  力争经过两年(2016—2017)的探索与实践,进一步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涵盖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抵押登记、评估流转、风险处置等环节的融资配套政策与服务体系,创新推出一批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为核心抵押物的“1+X”涉农信贷产品,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多元化融资需求,争取到2017年底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2亿元。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农民自愿。要尊重农民意愿,从农民群众的实际出发,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要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委托流转、长期流转和土地股份合作制,完善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发挥流转平台作用;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坚持鼓励创新、风险可控。要针对基层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多样化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要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主要任务和举措
  (一)着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根据农业部等六单位《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精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备。按照《慈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做好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配合)
  (二)着力赋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慈溪实际,研究制定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利率、抵押评估、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流程,充分赋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功能。(由市人民银行、市农业局牵头,市农办、市农机管理站、市财政局、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配合)
  (三)着力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评估机制。积极引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委托市农合联执委会组建专家组开展抵押物评估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抵押物评估标准,形成标准化的评估流程和框架。(由市农合联执委会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机管理站、各镇、街道配合)
  (四)着力健全完善相关抵押物处置机制。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金融机构可采取转让、变更、仲裁或诉讼及其他合法形式处置抵押物,以顺利实现抵押权。健全完善市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挥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相关产权进场交易,推动有关抵押物处置。市农合联执委会应完善“三农”服务功能,发挥会员单位信息、人才、管理等优势,采取临时托管、再流转等措施协助处置抵押物。(由市人民银行牵头,市农合联执委会、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市农业局、市农办、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农机管理站配合)
  (五)着力推进涉农“1+X”信贷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地上(地下)附着物”抵押贷款,附着物包括农业设施、粮食或经济作物、农机具等;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与其他农村产权联动信贷产品,并适当增加授信额度。(由市人民银行牵头,市金融办、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配合)
  (六)着力加大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扶持力度。一是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按上年度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1%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补偿资金,按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部分的10%以内给予补偿。二是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在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前,对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抵押物(农作物),要求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公司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积极推广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模式,有效缓释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三是出台激励政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市财政按基准利率的10%对金融机构给予贴息;完善《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办法》,设立金融业务创新奖,对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给予一定奖励;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业务成效显著的县域法人银行机构予以支持。(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分别落实)
  五、试点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6年1至4月)。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办法,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召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动员大会。
  (二)推进阶段(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加大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大力开展试点工作,并于2016年底开展阶段性的评估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7年10月至12月)。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提出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于2017年底向浙江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制保障。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人民银行、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农机管理站、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市农合联执委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推进。各成员单位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按照时序进度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确保圆满完成相关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
  (二)考核激励保障。将试点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纳入各镇(街道)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各镇(街道)要加大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宣传推广,协助做好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登记颁证、贷款管理。
  (三)舆论宣传保障。要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一报两台”、各类新媒体等加大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慈溪市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慈政发〔2016〕54号
  为切实把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加快推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助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二次创业、二次腾飞”目标要求,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为基础,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培育优质拟挂牌上市资源,着力推进企业股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全方位多渠道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充分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作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推动企业并购重组,加快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实施“培育一批、改制一批、挂牌上市一批”的梯度推进战略,通过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增强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认识,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升企业规范运作水平,推动更多企业挂牌上市、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通过三年的努力,力争新增企业工PO申报20家,新三板挂牌30家,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130家,股份制改造200家,直接融资200亿元,滚动建立每年50家挂牌上市后备企业队伍。
  三、重点工作
  (一)培育挂牌上市后备企业。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导向,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分梯队的挂牌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积极开展企业挂牌上市调研排摸,优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商业模式新、产业带动力强、有利于区域转型升级的企业进入后备资源库,加强培育和指导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镇(街道、园区)属地负责股改工作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每年确定拟股改企业名单,制定工作计划,加快推进股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和股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优质高效地帮助企业解决工商变更、权证补办过户、土地使用、外资转换等股改过程中的问题。鼓励并引导各类中介机构、投资机构深度参与企业股改,确保股改方案规范合理。
  (三)推动企业多渠道、多形式挂牌上市。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阶段、条件和需求,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交易所上市和在新三板、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拟挂牌上市企业与上市公司开展合作联合、兼并重组,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注入等方式实现间接挂牌上市。积极争取上级职能部门与证券监督机构的工作支持,加强与证券中介机构的沟通合作,形成“上下联动、内外结合”和上市协调推进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全力做好帮促工作,及时出具企业申报挂牌上市所需的合法合规证明材料,助推企业加快挂牌上市步伐。
  (四)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升经营业绩。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上市平台,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积极实施再融资,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将再融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内。支持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通过兼并收购(特别是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低成本扩张。
  (五)积极发展其他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引入创投、战略性投资等股权投资。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设立发展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多元化投资基金,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市股权投资体系。积极开展企业债券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募集发展所需资金,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改善企业资本结构。规范发展依托互联网的直接融资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牵头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工作班子,落实工作人员与职责,努力完成三年目标任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坚持引导和扶持并重,及时调整完善推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的政策意见,努力为企业挂牌上市构建良好的发展平台,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对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过程和已挂牌上市企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对所需的项目用地、用能和排污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用足用好市产业基金,安排专项资金成立企业股改引导基金,大力培育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发展,支持企业股改上市。
  (三)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以及有关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企业上市工作,落实“一企一策”政策。市金融办要切实做好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的服务指导工作,加强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通力协作,提高效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改制、重组、上市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强化责任考核。将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列入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当年新增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企业进行量化加分和任务分解,全面调动积极性,形成全市上下推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的工作合力。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营造上市浓厚氛围。在全市范围内通过采取讲座、培训班、研讨会、一对一辅导等形式,不定期开展现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知识等方面的针对性培训和个案辅导,为企业搭建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等沟通交流平台。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推介和跟踪报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共同营造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的良好氛围。
  附件:慈溪市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目标任务分解表(2016—2018)(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慈政发〔2016〕64号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0号)、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积极开展部门内集中行政执法和部门联合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2.坚持精简效能、权责一致。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清理整顿和整合归并执法机构,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减少执法层级,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许可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
  3.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要求,加强改革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明确实施步骤和阶段目标,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在我市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乡镇政府行使的除外)、城市绿化、市政公用、水行政(在二、三类河道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涉河工程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涉河工程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危害河道安全或危害水体行为)、环境保护(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违法行为,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违法焚烧及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废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公安交通(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等8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下同)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优化后,再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原则,逐步增加陆域渔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人防(民防)、价格、旅游、教育、林政、体育、安全生产、土地和矿产资源、商务、建筑业、房地产业等13个方面并扩大城乡规划、水行政、环境保护等3个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逐步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调整后,我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扩大到21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
  1.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行使城乡规划(含风景名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乡镇政府行使的除外)。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8.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9.行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0.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1.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2.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3.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4.行使渔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5.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6.行使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7.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8.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9.行使林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0.行使价格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1.行使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以上21个方面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职权,根据省政府批准,在省规定的执法事项目录范围内,结合我市实际分步实施、基本到位,并根据实施情况分批向社会公告划转的职权事项,同步调整公布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
  (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机构设置。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与其合署办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从严控制内设机构数量。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镇(街道)、有关开发园区设置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中队,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
  2.人员编制配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以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配备编制为基数,通过盘活机构编制存量,优化人员编制资源配置,从划出行政执法职权的业务主管部门相应划转编制等方式,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从严从紧调剂解决。具体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执法职责研究确定,并逐级报省编委办核准后,在不改变编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专项管理。
  3.调整整合相关执法机构设置。根据行政执法职权调整情况,同步调整职权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对于执法职权全部划转的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人员编制统一整合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职权划转的部门,精简归并部门内原有执法队伍;仅有少量执法职权保留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还政予政,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不再保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对交通运输、农业等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部门,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能的要求,规范部门内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行部门和领域内集中行政执法。
  (三)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体系
  强化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切实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发挥派驻地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的主体作用,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人事管理由派出部门负责,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派驻地党委(党工委)同意;业务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日常管理和考核以镇(街道、开发区)为主。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平台作用,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派驻镇(街道)机构开展常态化的联合执法。
  (四)相关职责边界界定
  结合“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明确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督促指导所属相关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研究提出本系统相关职能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后所需的技术装备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的要求,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监管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行政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以清单的形式仍无法明确责任边界的,应当补充具体案例,通过分解具体案例的各处置环节,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按照省编委办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建立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我市加强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举报受理、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研究制定部门间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不履行协作配合职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并将部门协作配合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协作配合落实措施,确保将各项协作配合职责落到实处。
  (二)建立投诉举报统一受理转办考核机制
  以现有81890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载体,强化12345市长电话热线投诉举报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集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为一体,统一、便民、高效的投诉举报平台,规范职能部门处理投诉程序,强化外部监督,实现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业务闭环,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管理流程。
  (三)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
  按照加强执法力量统筹协调、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的要求,建立市、镇两级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通过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形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强化执法统筹协调和全程跟踪,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四)健全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机制
  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一是强化执法规范化保障。根据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标准,落实和配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统一执法文书、标志标识和执法服装,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强执法经费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处置所得的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三是完善公安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上网运行有关要求,全面公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名称、执法职权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制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考核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高效、规范履行职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相关部门组建相应的改革班子,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机制。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由镇长(主任)负总责。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市编委办主要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拟订报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拟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调整公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实施意见的制定和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市法制办主要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监督、执法资格证管理和法制培训、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化建设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加强监督核查,对部门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拟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制度、综合行政执法会商制度,拟订综合执法行政职权事项划转公告;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招录(选调)等相关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指导监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建立健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改革期间,各相关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严禁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干预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知识出处

慈溪年鉴2017

《慈溪年鉴2017》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2016年度全市各领域发展变化状况。书中设特载、慈溪概貌、大事记、专记、中国共产党慈溪市委员会、工业、功能区、商贸服务、对外经济贸易、旅游、国土资源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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