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文件选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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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年鉴2016》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2831
颗粒名称: 重要文件选编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7
页码: 346-3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15年慈溪市重要文件选编包含关于全面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等。
关键词: 慈溪市 文件 编选

内容

中共慈溪市委
  关于全面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
  (2015年1月5日中共慈溪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宁波市委有关部署,市委在认真分析慈溪市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基础上,研究了全面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激发体制机制活力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牢牢把握全面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破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实现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慈溪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再创发展新优势,为品质之城幸福家园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2.主要目标。到2017年,上级部署和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取得突破性进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相关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较好发挥;新型城市化稳步推进,农村改革实现较大进展,城乡公共服务逐步均衡,生态制度有效运行;基层治理科学高效,民主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较明显成效;权力运行公开规范透明,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运行顺畅。到2020年,确保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打造出更具活力和比较优势的体制机制。
  3.基本原则。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统一,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破推动全面改革;坚持大胆探索与稳妥务实有机统一,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继承与创新有机统一,在充分吸收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二、健全经济转型升级体制机制
  4.构建有效的产业扶持体系。健全动态化的产业政策评估调整机制,提高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探索将产业扶持资金逐步转变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投向符合导向的产业项目和平台。进一步健全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淘汰的体制机制,推进慈溪市产业互联网化。健全现代服务业发展机制,加快发展现代商贸、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等服务业。
  5.加快创业创新体系建设。构建以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互联网创业为特色,以创业孵化园区和各类创新服务平台为载体,以引导和鼓励企业二次创业、大学生和高层次引进人才创业为重点,以多层次融资体系为支撑的区域创业创新体系。加强国有资本在打造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引导和投入。
  6.加强金融服务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推动区域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和引进各种股权投资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科技信贷机构、加大创新企业信贷支持、拓宽担保领域等方式支持区域创新。健全直接融资的政策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互联网融资。
  7.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完善招商引智工作统筹协调机制、项目评审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建立以商引商和产业链招商机制。健全高端人才引进项目开发和服务机制,完善留学生创业园引进、培育孵化人才项目机制。抓住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机遇,建立健全加快外贸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企业“走出去”政策体系,健全境外投资促进机制,增强本市优势企业跨国经营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
  8.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落实市场化的土地供应机制,健全低效利用土地退出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机制。逐步建立差别化、以资源使用绩效为导向的资源要素价格机制,努力实现资源要素高效利用。积极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断扩大交易范围。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领域,允许员工持股,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合作新模式。
  三、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
  9.推进城乡建设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多规融合”统筹协调机制,加快编制完成覆盖城乡的各类详细规划。进一步整合城市管理职能,创新城市交通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危旧房改造等城市有机更新的体制机制,提升市政、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水准。进一步健全中心镇发展长效机制和小城镇建设机制,建立健全中心镇与周边辐射镇规划共编、工程共建、功能共享的统筹协调机制,推动镇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深化“美丽乡村”建设机制,分类推进村庄整治建设,改进农房建设管理方式,满足农村建设发展需求。
  10.大力推进农业农村改革。深入推进“一体系四合作”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健全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合作、农业产销合作、资金保险互助合作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股权的确权登记和依法流转,慎重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吸引外部资源有序流入农村。
  11.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城乡全覆盖、同待遇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推动优质教育、医疗、文化资源和居家养老服务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并轨,健全各类养老、医疗保险之间的转换衔接办法。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路网、公交网、电网、信息网、供水网、供气网、污水处理网、环境保洁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体系。
  四、深化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12.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健全先进典型选树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提升慈溪市文化软实力。探索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创新公共文化市场化服务机制,优化公共文化平台运作模式。创新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市场化管理运行机制。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探索构建全媒体格局。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完善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机制,提升网络舆情研判管控能力。
  13.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广教育集团化和城乡教育共同体,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完善监督评估体系,加强社会常识教育,强化体育锻炼和美育教学,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和教师绩效考核机制,改变偏重升学率的不合理状况。建立与高考改革相匹配的教育新模式,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多元发展。推进学前教育、继续教育改革发展,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优化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招校引院”工程,积极探索发展高等教育。
  14.推动卫生健康领域改革。建立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鼓励各级各类性质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多种形式的协作机制。建立城乡居民与社区医生契约式服务关系,全面推行家庭医生制服务,逐步实施分级诊疗模式。推进市级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医疗机构绩效评价机制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层次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规范提升中小民营医疗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以“医养结合”等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社会养老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健康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全民健康教育。
  五、加强社会治理体制建设
  15.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适时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促进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建立“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机制,构建统一的基层社会治理网络。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体系,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综合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深化基层和谐促进工程建设,不断完善基层多元化治理机制。
  16.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健全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培育发展政策,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稳步推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探索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支持和发展志愿者组织。
  17.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效运行。进一步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涉恐涉暴活动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快生态建设机制创新
  18.建立生态补偿修复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修复机制,将补偿标准提高到能满足修复生态的合理水平。建立制度化的生态环境财政投入预算保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支出与财政收入联动增长。
  19.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健全“五水共治”体制机制,完善“河长制”为龙头的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创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模式。建立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机制,努力减少灰霾天气。建立完善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机制,推进清洁土壤行动。建立培育生态文化、倡导绿色低碳消费模式的机制。
  20.推动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和损害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刑事责任追究等手段,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强化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周边群众参与。探索排污企业周边群众协同监管机制。
  七、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21.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序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机构人员数量配置。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机制,推行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推动权力公开规范运行。加快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2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逐步取消非许可事项,备案项目不作实质性审查,积极扩大网上审批、备案范围,依法高效开展审批工作。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制度和审批代办服务。进一步加强涉审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的中介市场竞争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23.推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以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向社会全面公开。逐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风险预警及减债机制。
  八、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24.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涉及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建立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制度,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均纳入人大审查范围。创新人大代表活动形式,健全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
  25.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完善会议协商、恳谈协商、书面协商、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市委与党派团体协商等形式。发挥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26.切实发展基层民主自治。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切实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着力按照遇事协商的要求落实镇(街道)、村(社区)二级协商民主制度,基层民主协商纳入镇(街道)、村(社区)的决策程序。
  27.推进法治慈溪建设。加强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执法行为等严格审核把关。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向镇(街道)延伸。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执法司法案例经验交流制度,努力提升执法司法水平和人员素质。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增强市民法治意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九、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设
  28.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健全党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纪检监督,确保重大事项决策严格遵循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政治协商、人大讨论、集体审议等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和问责追究机制。
  29.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向市级党政部门派驻纪检机构。完善防控廉政风险和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规范农村基层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廉洁工程。强化审计监督,健全整改责任制。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要求。
  3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健全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锻炼、考核激励和管理监督制度,使优秀干部脱颖而出。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体现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激励制度。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十、加强组织保障
  31.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及时抓好全市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推进。各专项小组要牵头负责好相关改革项目的研究论证和落实。市人大、政协要积极履职、建言献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和本市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提出具体行动计划和工作举措。建立改革绩效考评机制,纳入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32.营造全面深化改革的浓厚氛围。全市上下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始终保持勇于变革、敢为人先的良好精神状态。要发挥人民群众改革主体作用,鼓励基层群众大胆探索、实践创新。要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及时宣传改革实践中创造的成果和经验。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允许试错、责任豁免的机制,不断增强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
  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
  慈党〔2015〕1号
  农民增收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全面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设品质之城幸福家园的重要内容。当前,新常态下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慈溪市农民收入持续增长难度渐增、农民内部收入差距较大、收入位于平均数以下的农民占比较高等问题不断显现,阻碍了慈溪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要主动适应新常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转型提升”总基调,按照“三改三治理”要求,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推进依法治农为保障,加快转变农民收入增长方式,较快增加创业性收入,不断增加经营性收入,稳定增加工资性收入,持续增加财产性收入,普遍增加转移性收入,建立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机制,为慈溪市加快打造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和实现“农业更强、农民更富、农村更美”奠定坚实基础。到2015年底,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27500元,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为1.72∶1;到2020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42300元,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到1.65∶1,力争提前1~2年实现“农村居民收入翻一番”的目标。
  一、深化农民创业扶持机制改革,较快增加农民创业性收入
  (一)大力培育农村创业主体。以创建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市)为契机,依托农民学校等培训基地,深入实施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工程,举办创业专家咨询等各类主题活动,培育一批创新型的职业农民。大力培育农业“创二代”,努力引导和培养创二代成为“经营上有本事”、“责任上有担当”、“文化上有内涵”的新生代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企业家。用足用好涉农大学生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到农业领域创业就业。加强农产品营销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农产品经纪人队伍,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经纪人到全国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摊开店。加快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引导青年农民到电子商务领域创业。
  (二)创新发展农村新型业态。依托美丽乡村建设,充分发挥农村田园风光、山水资源、农耕文化、特色产业、森林景观等优势,积极发展以运动、休闲、养生、养老等为主题的“美丽产业”。充分挖掘种养基地、加工贸易、休闲观光、科教示范、文化生态等农业功能,加快休闲观光农业基本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开辟“开放型田园超市”,促进农业“接二连三”。大力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全面提升“浙东大农家”乡村旅游档次,推动农家乐特色村(点)集中成片发展,形成主题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健全、服务管理规范、集聚效益明显的特色区块。以沿山线古村落为重点,以古村古迹、名人名居、民俗文化、旅游景区为依托,积极稳妥发展农家客栈(民宿),探索农家客栈扶持办法。大力扶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研究制定农产品电商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开设农民网店,积极探索“水果基地采摘游”、农业加工品、生鲜农产品预售和农产品直销终端等电商销售模式,鼓励农业市场经营主体入驻“天猫”宁波馆、慈溪馆,开展微信、微博等电子营销活动。
  (三)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运行机制,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项目库、创业活动开展等服务。依托中心镇(村)培育、产业集聚和工业园区建设、集体物业经济发展等,建设一批店面、商铺、厂房等农民创业基地,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结余增减挂钩指标,要优先用于农民创业基地建设。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创业培训、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等“多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实施办法,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缓解农民创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二、深化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改革,不断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
  (四)推进现代农业集聚发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多种模式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规模经营率和土地产出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研究制定耕地(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深入实施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程,力争2015年建成1个省级现代农业区,新增3个以上宁波市级园区建设项目,完成现代农业开发区投资4亿元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等建设。加快推进中横线现代农业精品线和东部水蜜桃、南部杨梅、西部蜜梨、北部葡萄等四大特色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做大做强出口蔬菜、名特水果、特色水产、名优花木等四大主导产业,推动生态畜牧调量提质。全面推进蔬菜、水果、水产、畜禽四大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打造安全、放心、健康的产业链。
  (五)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提升家庭农场,深入创建种养结合、管理精细、标准生产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引导种养大户经工商登记成为家庭农场,到2015年家庭农场基本实现法人化。提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创建和领军人才培养,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机制。鼓励围绕主导产业和主要服务环节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健全运行机制,支持兴办原料基地、加工物流业等。壮大提升一批起点高、带动力强、产业关联度大的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技改力度,提高核心竞争力。探索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让普通农户分享更多收益。对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
  (六)健全现代农业支持体系。加快农业种业创新发展,推进东部龙山、中部逍林、西部长河、北部现代农业开发区四大种业基地建设,建立健全良种储备体系和品种区试体系。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积极推广设施智能化技术、精准监测技术、感知技术、智能喷微灌技术、物联网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进一步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进农牧结合、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建设,建成一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推进农产品“直加、直供、直销”,做大做强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和国内京、沪、杭、无锡四大慈溪农产品营销窗口,发展和推广农产品冷链运输、连锁经营、农超对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业态。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完善农田灌排系统,努力形成完整高效、功能齐全、长效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实施农业气象精细化服务,完善集农业气象观测、服务产品研发、气象信息发布、适用技术推广为一体的现代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健全农业检测战略联盟体系,扩大产地准出制度实施范围,探索推行“三统一”(统一网上登记、统一设置用户名、统一发放“用户卡”)农资使用管理模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追溯管理机制。
  (七)健全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深入推进省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试点,引领农民抱团发展,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健全市镇两级农合联运行机制,深化市供销社机构改革,制定市农合联执行委员会(市供销社)“三定”方案,落实市农合联执委会和“一室五部”岗位职责和具体人员,推动供销社和农合联的有机融合。探索组建市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和农民合作基金,增强农合联的自我造血功能。依托市农合联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中心探索组建农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逐步整合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信息发布、农机服务等社会化服务职能,在农业技术专家和农业市场经营主体之间搭建桥梁。建立健全农合联政策支持保障体系和工作业绩考评体系,研究制定财政支持农合联增强服务功能的实施办法和农合联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
  三、深化农民充分就业体系改革,稳固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八)积极拓展非农就业渠道。大力发展高新产业、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推进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集群区、中心城区四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品市场物流园区和e点电子商务产业园等经济集聚区建设,增加农民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全面推进“机器换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低端用工。鼓励和引导企业稳定农村劳动力就业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的企业按规定享受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等政策。
  (九)有效增加农村公益岗位。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结合村庄环境长效保洁、农村社会管理服务等工作,有效设置保洁、保安、保绿、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残疾人服务、垃圾分类以及公共设施养护等社区公共服务类岗位,以及劳动保障协理、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管理协管、计划生育协管、暂住人口协管、停车场和各类市场管理等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优先安排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就业。
  (十)健全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城乡统筹就业管理,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网络。深入开展充分就业市创建活动,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就业的专业化培训,适应各类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维护在非农领域就业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落实就业指导、岗位推介等服务,帮助就业困难农民就业。
  四、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持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十一)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按照“三权到人(户)、权随人(户)走”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明晰农民承包土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各类住房等权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土(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房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依法赋予农民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探索宅基地跨村置换和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在“农房两改”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办法。探索构建与国有建设用地产权制度相一致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研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逐步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分配机制。
  (十二)实施农民持股增收计划。大力发展以“四大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合作经济,积极培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保险互助会(社)等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坚持标准和质量,基本完成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创新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增强创收能力和分红能力。总结推广承包土地内股外租、作价入股等股份合作模式,研究制定相关扶持办法,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探索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资金互助会,适时组建资金互助会联合会。支持农民参股各类经营主体、农村产业开发项目及集体经济物业项目,探索一条“户户有资本、家家成股东”的共同富裕之路。
  (十三)推动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健全完善市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等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鼓励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研究引导村级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相关办法。建立健全农村资产评估办法,培育一批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研究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农村产权收购储备等运行机制,进一步推动农村产权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五、深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普遍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十四)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入推进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程,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老农保”清理并轨工作,促进土保、城乡居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转换,推行土保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贷”服务,确保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8%以上。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政策保障水平,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失业人员补助水平。
  (十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村庄规划编制,注重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强村庄色彩基调、区域空间高度、农村住房立面等风貌管控,凸显村庄特色,强化规划执行的严肃性。积极推进村庄分类整治,加快培育中心村、塑造特色村、建设环境改造提升村、创建美丽乡村建设星级村和宁波市全面小康村,打造一批高水平的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镇村,完成南部沿山精品线建设,启动中横线精品线建设。启动实施“浙派民居”改造工程,深入实施古村落保护工程,对全市的古民居、古桥、古树、古戏台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登记造册。有序推进“农房两改”,注重房屋分配、小区物业、权证办理等后续工作,建立农民公寓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分割登记发证工作制度。优化城乡基础设施网络一体化布局,加快推进农村供水、供电、道路、信息、邮政、气象、通讯、商业网点等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争2015年启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92个以上,受益农户4.87万户。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探索建立“一把扫帚扫城乡”的城乡环卫机制,开展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深入推进平原绿化和森林美化彩化工程,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落实绿化养护机制,巩固提升绿化建设成果。
  (十六)加快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科技信息等公共资源向农村延伸覆盖。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广教育集团化和城乡教育共同体,推进公办义务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建立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实行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城乡居民与社区医生契约式服务关系,全面推行家庭医生制服务。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文化服务平台运作,加强地域文化保护传承,打造一批农村文化礼堂。积极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健全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十七)加大困难群众帮扶力度。全面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通过推进产业开发增收、社会救助提升、结对帮扶关爱三大工程,进一步改善低收入农户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精准扶贫,落实“一户一策一干部”结对帮扶工作。推动低收入农户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认定标准统一、救助体系接轨,确保更多的低收入农户享受优惠补助。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加强低保动态管理,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深入开展助残服务,积极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村助残服务机构发展。倡导发展慈善事业,构建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立体式复合型社会救助格局。
  六、切实加强农村改革领导,为促进农民增收营造良好氛围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工作,将其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要牵头统筹推进农民增收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帮助解决促进农民增收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要加强农村综合部门建设,谋划筹建市农研中心,进一步发挥综合协调、调查研究、督促指导、决策参谋等作用。
  (十九)着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自治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农村社会治理机制,深化推进和谐促进会、共建理事会等协商自治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推动农村小微权力清单所列权力事项的依据、流程、结果及时公开,规范农村基层权力运行。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民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法治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三农”问题,依法规范各类主体行为。
  (二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研究制定新一轮市级财政补助村扶持办法,健全完善村专职干部、治安人员、社区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四项经费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以项目为纽带,鼓励和引导村经济合作社组建强村联合体,通过联建、购买、入股等多种扶持方式,培植村级集体经济稳固收入来源。严格落实村级工作事务准入制度,市级部门需进村的工作事务,必须是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或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投入。以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为契机,健全完善农村相关领域的财政奖补政策,开展涉农资金绩效评估,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全“三农”财政投入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全面推进普惠金融工程,不断提高涉农贷款投放比例。进一步充实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提高为农贷款担保能力。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南美白对虾疫病政策性互助保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水平。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于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
  (二十二)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切实增强干部群众改革创新、促农增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拉高学习标杆,破除“等、靠、要”思想障碍,强化农村改革业务学习和外地先进经验借鉴,在思想上形成共识。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大力总结宣传促进农民收入普遍持续较快增长的政策举措、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充分调动农民增收的积极性,增强农民创业热情,为推进农村改革、实现农民增收凝心聚力,鼓劲造势。
  附件:2015年农业农村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5年深入实施招商引智“一号工程”的意见
  慈党〔2015〕2号
  为深入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引才、大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开放合作,提升招商引智工作实效,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15年继续深入实施招商引智“一号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引资、引技、引智“三位一体”,引慈商、招央企、选外资“三管齐下”,牢固树立招商引智“一号工程”意识,进一步完善招商引智机制,拓宽招商引智领域,创新招商引智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和人才创业环境,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招商引智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招商引智工作新突破、新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实现合同利用外资4.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2亿美元;实到内资46亿元;引进“上林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团队)25个以上,争取引进培育宁波“3315”计划、省“千人计划”或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团队)6个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突出招商引智工作重点
  1.突出招商引智重点领域。梳理现有产业基础,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重点开展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招商,力争实现高新技术产业集聚效应和集群发展。同时,立足家电、化纤、轴承、汽摩配四大传统产业,注重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相结合,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围绕城市服务经济,着力引进现代物流、研发创意、休闲旅游、现代商贸、健康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文化旅游、观光农业、度假养老等项目;开展科研项目招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断深化“产学研”平台建设,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等高层次创新项目和创新人才,引进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创新基地、教学基地或研究分支机构。
  2.突出招商引智重点平台。充分发挥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市新兴产业集群区、鸣鹤风景区、市商品市场物流园区、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市文化商务区、中科院上海分院慈溪中心、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慈溪医工所等各大平台的招商引智主力军作用,大力推动平台扩容升级,着力增强发展承载力,大力招引优质项目,积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加大市文化商务区二次招商力度,开展政府和企业联动招商,加快打造以“总部经济”为主导的商务集聚区。扎实推进观海卫、周巷等重点镇及其他镇(街道)的推介和招商力度,重点招引发展一批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等“补链型”的产业项目。以落户龙头项目为核心,针对项目的上下游产业,排摸优质企业资源,找准切入点,把产业链拉长做大,培植和壮大主导产业,打造特色产业,形成倍增效应。
  3.突出招商引智重点目标。加强与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央企、国企和500强民企的对接。拓展香港、台湾、日韩、欧美等境外重点引资引智区域,进一步加大周边城市“退二进三”企业的招引工作,同时立足北京、上海、广州等国资富集区、浙商慈商相对集中区,开展招商引智推介活动,加强后续跟踪与服务,巩固和扩大推介会成果;利用“浙洽会”、“宁波周”等活动平台,开展大活动招商。
  (二)健全招商引智工作机制
  1.健全招商项目准入机制。对一些重大或有争议的项目,开展项目准入预审,由市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视情况邀请相关专家,根据慈溪市产业规划、环保及国土等相关政策,对项目进行联合预审、准入和风险评估。
  2.健全项目定期会诊机制。针对招商项目洽谈、落户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视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由市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市领导、项目落户单位和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听取情况,现场提出解决方案,集中攻坚克难,进一步提高招商实效性及项目存活率,形成共同服务推进的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招商引智工作氛围。
  3.健全领导联系推进机制。建立市级领导与重点招商项目“一对一”联系制度。市主要领导对重大项目进行不定期协调;对重点招商项目和人才项目在落户、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需由多个部门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市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落实责任,限期解决,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达产达效。
  4.健全招商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市级部门、产业平台、镇(街道)及广大企业上下联动的招商机构体系及工作机制,通过客户资源、项目信息资源的共享及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招商实效性及项目存活率。对项目由多个单位引进的,在年度考核时按照项目引进牵头方、配合方、落地方的贡献度,确定各单位具体引资比例,避免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内部竞争和随意性。建立招商人才队伍双向交流机制。全市各镇(街道)、产业平台、市级部门和市级招商部门每年开展招商人员的双向交流和挂职,对优秀挂职人员,优先予以提拔使用。
  5.健全考核督查通报制度。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信息及转化率按签约、注册、建设等环节进行考核,形成完善有效的项目信息库。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每条项目信息明确责任人,负责信息的汇总上报和跟踪服务工作,对重大项目信息,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跟踪联系,加大推进力度,促使项目早日落地;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招商局和市委人才办每季度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招商引智工作推进情况实行定期督查,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创优创新招商引智方式
  1.强化领导挂帅主动招商。定期、集中开展领导挂帅招商引智专项行动,强调市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主动出击开展外出招商引智活动,充分发挥市领导、各单位领导广泛丰富的信息来源,拓展项目信息获取渠道,巩固意向客商,力促优质项目、资金和人才的引进。
  2.深化小分队招商引智。要经常组织具有针对性、有实效的小分队开展招商引智。各镇(街道)、各产业平台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与特色,加大招商引智,有针对性地引进与本区域发展相吻合的产业链、税源型、功能性服务业项目;另一方面,重点开展上海、北京、深圳等地的驻点招商,利用一线城市企业的溢出效应和向外拓展的契机,承接相关产业。
  3.突出“以企引企”招商引智。着力引导民营企业放开产权,推动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并购等各种形式,开展与外商的技术、资金合作,以及人才、先进设备的引进,加快推动传统产业的提升。要充分发挥慈溪市企业家、专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的招商引智积极性,利用他们人脉资源广、投资信息多等优势拓展招商引智领域,宣传慈溪投资环境和人才政策,多渠道获取招商信息。同时要盘活存量土地、挖掘闲置厂房、拓展用地空间,以存量引增量,不断培育利用外资新的增长点。
  4.注重专业化招商模式。根据慈溪市产业发展需求,由市招商局牵头、各产业平台共同参与,选择一家专业中介机构开展紧密合作,对慈溪市产业环境、招商项目进行全面包装、推介,引进优质项目。加强与商务部、省级、宁波市级有关部门的招商引智信息沟通,发展与周边先进地区的招商引智合作,实施联动招商;提高招商队伍的专业化招商水平,对招商人员根据产业进行细分,实行绩效考核,强化业务素质提升。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招商引智工作的领导,将招商引智工作业绩纳入干部任用和考核范围。继续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增强招商引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地各部门“一把手”对重大项目信息和重点领军人才(团队)要及时掌握,对项目难题破解要亲自参与、协调处理。同时,健全组织机构,市招商引智“一号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职人员,补充、完善全市招商联络员队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强化考核激励。加大对招商引智工作的考核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招商引智考核指标完成不到50%的单位,年终不得参评市级综合类先进集体;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单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同时,对考核指标完成不到50%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完成年度争取指标的单位,优先考虑评选市级综合类先进集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优先评选优秀等次。
  (三)强化政策激励。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切实减轻落户项目的各类费用。要优先保障重大招商引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上林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团队)引进落户和项目资助。加大招商引智奖励力度,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招商引智积极性,设立1000万元专项奖励经费,对项目引进(包括增资项目)的招商奖励比例提高到2‰~6‰。设立3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招商引智大活动、中介合作招商引智、重大项目跟踪洽谈和对外形象宣传。
  (四)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级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媒体,对慈溪市特色优势、投资环境、发展潜力等开展深入广泛的对外宣传,着力提高慈溪市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在市内加大对招商引智工作的宣传、造势,加大对市委、市政府招商引智“一号工程”的宣传力度,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对招商引智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招商引智工作的亮点和成效,通过宣传先进事例鼓干劲,努力在全市营造招商引智的浓厚氛围。
  (五)优化服务环境。牢固树立“亲商、安商、富商”和“重才、惜才、容才”的工作理念,推进招商引智一条龙服务,增强部门合力,从项目洽谈、审批至落户,形成完整的服务链。不断提升行政效能,坚持一站式审批代办服务,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缩短审批办理时限。对各部门所属业务范围的报批服务工作,提前介入、主动对接,指派专人陪同企业共同做好报批手续,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及时受理、处理外来投资者咨询、求助和投诉,继续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使效果良好的服务活动常态化,并建立进一步改善慈溪市投资环境的有效机制。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慈政发〔2015〕28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为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甬政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慈溪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市,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努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推动政府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实现美丽慈溪和品质之城幸福家园建设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使慈溪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处于宁波前列。
  二、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三)依法界定政府职能职责。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切实厘清政府职权,明晰责任边界,积极构建依法科学合理的政府职责体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全面有效履行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四)加快“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巩固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加强权力管控,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及时清理不符合深化改革要求的行政权力。推进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放宽市场准入,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财税优惠政策,加大专项资金清理力度,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完善政务服务网慈溪平台建设,着力打造集阳光政务、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于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做好与国家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严防以便民服务事项、其他行政权力等归类方式变相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环节,编制保留审批事项的标准,对行政审批权力进行细化量化和监督制约,探索整合集中行政许可等权力的综合审批体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及运行方式。强化项目审批会商会审机制,进一步推进“一门受理、内部流转”的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建设,探索推进承诺审批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后监管。全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平台服务范围和功能。
  (六)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改善政府治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授益性政府行为。改革社会治理制度,支持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治良性互动。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
  (七)深入推进政府自身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制定并落实涉及改革部门的“三定”规定,适时开展机构改革成效评估。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或将其转为行政机关;严格控制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创新开发园区管理体制,围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开发园区整合提升,探索和实践“政区合一”管理体制。根据开发建设进程,逐步整合实行“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八)着力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中必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决策的法定前置程序。坚持决策透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事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技术性强的决策草案,应当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当组织听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九)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舆情分析、综合评估等方式,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健全问责体系,对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强化对行政机关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分析、论证,提出防范和应对措施。严格执行事先合法性审查制度,凡签订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应当履行前置法律审核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加强行政机关履行合同的流程管理,完善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内部备案、档案管理和统计清理制度,提升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和改进政府制度建设
  (十一)健全依法科学的制定工作机制。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主体动态调整机制,未经登记确认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制度,完善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标准,确保合法性审查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创新审查模式,探索聘请法律专家提供合法性论证,积极构建相关部门参与的合法性审查协调平台,通过多方参与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查效能和质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和克服地方、部门利益倾向。
  (十二)强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探索建立公众意见处理机制以及意见采纳情况解释说明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畅通的双向交流途径,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应急性的事项外,实现所有拟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对意见进行反馈,增强公众有序参与的积极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公众平台建设,优化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网络,有效畅通公众查询、参与和监督渠道。
  (十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凡未经“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备案审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报制度,确保政府及部门制发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深化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逐步研究建立制度化、标准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体系,积极推动评估成果运用。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做到动态跟踪、合理调整。探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通过“到期失效”制度自动淘汰不合时宜的文件。完善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加大纠错力度,注重从源头上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综合执法向其他领域扩展。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探索研究多种形式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十五)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规范推进卫星城市、中心镇扩权改革,以强镇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为导向,依法、科学下放行政权力,严格放权部门和承权镇的权责分配机制,确保放权项目高效、便民运作。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向镇(街道)延伸,整合基层执法力量,优化机构配置,探索基层综合执法新机制。加快实行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
  (十六)健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部门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属地政府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域执法合作,增强打击违法行为合力。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促进行政管理协同和政令畅通。
  (十七)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必须具有法定职能,完善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示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新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按规定程序取得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十八)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国家、省、宁波市关于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完善标准,细化程序。依法加强案件移送监督管理,对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严格追究相关方面责任。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九)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严格行政执法,依法及时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个人信息安全、公共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和执行力度,形成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组织相关监督部门对重点执法领域联合开展现场监督和过程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等情形,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二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执法信息化,充分运用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实现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记录。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推行行政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公正文明执法,推行全程说理执法,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二十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抓手,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流程、机构、岗位和责任,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深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注重发挥监督实效。完善随机抽取为主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式,加大对零处罚、零许可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严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二十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依托政务服务网,切实做好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权力清单事项的全面公开和及时更新工作。着重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积极推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序推进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深化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和完善内部办理、对外答复机制,为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七、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
  (二十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动态排查廉政风险点,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依纪惩处腐败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和反映。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二十四)强化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强化部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和流程控制,实现行政权力行使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大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管力度,实行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三位一体”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五)加强审计监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切实发挥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加大审计整改和公告力度。完善审计工作保障机制,推进审计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审计监督与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十六)严格行政问责。构建科学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修订《慈溪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慈政办发〔2011〕34号),以行政不作为、恶意滥用职权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七)深入推进行政调解。认真贯彻执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2〕82号,健全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林权、承包经营权等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领域民事纠纷的职能。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纠纷化解机制的衔接配合,加快行政调解与诉讼、复议、信访等工作机制的对接,形成纠纷化解合力。
  (二十八)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大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机制。积极推行专家论证制度,全面实行行政复议听证审理,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公开听证。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增强行政复议决定说理性,提升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深化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协作方式,落实行政复议约谈制度。践行行政复议与信访协作工作机制,及时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加强政府与法院的沟通协作,突出发挥市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制度功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队伍建设,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以上承办,推动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二十九)积极应对行政诉讼。主动适应行政诉讼机制变化,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规范行政应诉举证答辩、生效裁判履行执行等各项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抄告、通报等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或在出庭应诉中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问题。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网上信访事项办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手段解决信访问题的积极作用。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三十一)完善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行政首长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改进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制度,探索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逐步推行专业机构评估、社会满意度测评模式,将考评机制向社会开放,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公众认可度。增加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与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等考核评价体系挂钩,把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
  (三十二)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推进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常态化,强化年度履职述法工作,深化落实“市长学法日”制度,每年安排市领导集中学法不少于10次,各地各部门每年组织领导集中学法不少于5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测试考察结果作为任职依据。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在岗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定期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公务员每年法律知识学习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60学时。
  (三十三)加强政府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重视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应当通过选调、招聘、内部调整等多种形式充实相关法制人员,镇(街道)和执法部门必须配备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挪用,真正做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推动法律智库建设,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体系,确保到2015年底,各地各部门法律顾问普及率达到100%。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合同签订、重大行政执法以及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加入公职律师队伍。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发展,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发展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
  (三十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制定和落实行政机关普法责任制及工作督查机制。推动把执法、司法的过程变为普法的过程,建立以案释法工作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投入、公益赞助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社会普法教育运作机制,推动普法教育市场化、项目化、专业化。加强普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普法能力。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和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积极作用。强化诚信道德教育,推广信用产品应用,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慈政发〔2015〕4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5〕32号),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今后时期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保障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以构建食品安全“一网五体系”为目标,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把得牢、盯得住、抓得紧、管得好、出成效”的要求,以“系统统筹、信用监管、信息化推进、社会共治”为主要抓手,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的能力,扎实推动全市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为慈溪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和新的成绩。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发挥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主导作用,突出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二)属地管理,社会共治。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促进社会广泛参与,突出食品安全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三)源头控制,全程治理。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控制战略,积极推进源头风险防控,完善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治理。(四)信用推进,管扶并重。以信用为抓手,坚持监管与扶持并重,努力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业态,通过产业提升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并逐步解决一些深层次、根源性问题,做到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六)总体设计,分类架构。全市总体设计,各地各环节分类架构,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确保总体设计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主要任务
  围绕构建全市食品安全网,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治理体系、保障支撑体系、信用监管体系、预警应急体系和社会共治体系,即“一网五体系”工程。(一)食品安全全程治理体系
  食品安全全程治理体系是指按照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条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从环节监管入手,兼顾整个食品产业链,建立全过程、无缝隙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以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1.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含林产品、水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加强农业投入品监控,严厉打击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抗生素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过程控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推进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化、标准化和生态化建设。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制度,促进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源头可溯。加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储存、运输、流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积极引导产业规范提升。开展农产品产地情况调查和评估,实施产地环境安全分级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2.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宁波市食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牢筑食品质量安全“出厂关”。严格食品生产许可,推进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提升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自检自控水平。强化小作坊监管,通过改造提升和打击清除并举,切实规范小作坊生产,积极引导业态转型升级,坚决取缔“黑作坊”。严格监督和规范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食品流通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宁波市食品安全流通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食品入市、交易、退市监管体系,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入市关”。稳步推进食用农产品、肉菜、乳制品、豆制品、食用油等大宗食品或重点食品溯源体系建设。完善食品一级批发企业、总经销、总代理、大型商超等食品经营主体的索证备案和进销货台账信息库,提高溯源能力和应急处置效率。加强流通环节风险防控,开展针对性专项治理。落实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仓储备案、临保、散装、自制食品、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制度。进一步推进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引导食品经营业态转型升级,助推品牌化、连锁化、集约化经营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根据《宁波市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全程监管体系,把牢餐饮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入口关”。加强部门协同,谋划建设现代餐饮业集群,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大型连锁餐饮、特色餐饮区块、餐饮示范一条街等经营模式,有效改变餐饮行业低、小、散的状况,提升监管效能。强本固基,强化基础性监管,严格准入,规范许可,不断减少无证餐饮占比,逐步净化餐饮市场主体,改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面貌;继续推行量化分级和五常法管理,不断推进餐饮安全“321示范工程”建设,突出监管重点,实施分类分层分级管理,督促餐饮单位量化等级由C级向A、B级转化,示范引领,由点及面,增强业主责任意识和自律
  意识,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稽查执法机制,强化突击检查和建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不断发现和排查隐患,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精准打击餐饮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规范操作,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建立专业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网格化监管体系,落实网格责任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移动监管平台建设,提高监管效能,推行阳光厨房建设,实现现场制作加工全过程公开,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倒逼餐饮单位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宁波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把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关”。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管理标准规定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掌握流通环节保健食品主要种类品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和退出制度。逐步建立“一户一档”监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和信用监管,探索黑名单曝光制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科普宣传,提升公众科学选择和食用保健食品的安全意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宁波市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把好进出口食品“国门关”。全面落实进口食品查验、标签监管、风险信息预警和溯源召回等制度,确保进口食品来源合法,强化后续监管。加强对进出口高风险食品的疫病疫情、微生物、药物残留、添加剂、非食用添加物质和重金属监控。坚决查堵和严厉打击疫区产品非法入境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慈溪检验检疫局、慈溪海关)
  7.加强全过程违法犯罪稽查打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稽查办案能力,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继续实施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评估与应对机制,实现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及时、精准打击,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线索或案件的移送程序,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确保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责任追究到位。有关部门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公安局)
  (二)食品安全保障支撑体系
  食品安全保障支撑体系是指适应实际需求、为慈溪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法规、技术支撑、基层队伍、资金物资等各项制度和基础保障。
  1.加强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建设。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市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食品安全可追溯、食品召回及无害化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报告等制度规范。根据《宁波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
  2.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慈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慈溪市农业检测战略联盟体系、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等现有的食品检验资源的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检验检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运行模式创新,构建“县级保基本、基层重快检”的两级检验检测体系。健全以市卫生计生局牵头,疾病预防机构为技术支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强化网点布局,进一步扩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品种和项目,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统筹部门之间,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的计划安排、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结果共用,实现检验、监测与执法监管的联动衔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决策与监管的精确化和科学化水平。鼓励和引导企业、商超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安全自检自控水平。落实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检验检测诚信体系,加强检验检测行业自律,加强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升检验检测公信力。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食品检验工作方案,12月中旬完成检测任务,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宁波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
  3.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管控建设。按照“重在保障、重在支撑、重在应用、重在安全运行”的要求,统一规划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构建或整合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信息平台,确保追溯链条完整性和兼容性,实现食品安全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问题可查和责任可究。进一步整合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网,突出数据大集中、环节全覆盖,逐步实现相关信息与消费终端的链接。进一步整合优化食品安全检验信息共享平台,拓展风险评价、信息预警等功能,科学服务监管与决策。将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平台和技术手段广泛应用于执法监管,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
  4.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健全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市、镇(街道)食安办建设,扎实推进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充分运用社会治理网格体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各项长效制度,使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各镇(街道)]
  5.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监管队伍人才培育工程,加大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逐步建成结构合理、业务精通、理论实践复合型的食品安全监管人才梯队。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培训资源,突出监管队伍专业化、现代化、规范化要求,围绕日常监管、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应急管理、事件处置等方面内容,开展定期轮训、岗位集训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新体制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
  6.加强食品安全财政保障支撑建设。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执法办案、应急处置、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的地方财政保障力度,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严格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经费,确保资金高效、合规使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镇(街道)]
  (三)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是以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统、运行机制的建设和信用活动的开展为抓手,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经营主体守规践诺,从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1.强化食品安全信用规范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机制,明晰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的广泛参与,形成各负其责、衔接畅通、整体推进的良好格局。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信、评价、披露、奖惩以及运行监察的各项制度,使食品安全信用评价规范、科学、公平、公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强化食品安全信用运行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慈溪信用网”,及时披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及违法生产经营主体,要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
  3.加强食品安全信用结果综合运用。推进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应根据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及社会公众的反馈信息,定期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信用评定,表彰先进,树立行业标杆。同时根据《宁波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时将违法失信的食品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在日常监管中实行差异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消费者协会、各食品行业协会)
  (四)食品安全预警应急体系
  食品安全预警应急体系是指突出风险治理,强化问题导向,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高效地防控或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事故。
  1.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及研判预警工作。全面实施《慈溪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试行)》,综合日常监管、检验检测、风险监测、专项整治、举报投诉、违法查处等技术和手段,全面掌握风险隐患情况,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的作用,建立灵敏、高效的风险预警内部循环系统,强化部门、环节有机整体,增强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有效性,着力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守住食品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各镇(街道)]
  2.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修订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或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事故报告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专业队伍建设,及时有效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完善重要食品储备机制,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对食品供应和食品安全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公安局、各镇(街道)]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平台,完善风险交流工作机制,依法发布各类日常监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信息。完善多方协作机制,畅通交流渠道和途径,促进政府、学界、行业、媒体和消费者之间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互动交流。(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镇(街道)食安办)
  (五)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着力点和关键点,通过建立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治理食品安全的互动机制,形成政府治理、企业自律、群防群治的社会共治良好格局。
  1.加强食品安全政府责任落实。全面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将食品安全列入镇(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加大考核权重。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健全镇(街道)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责任网络,切实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强化宣传和引导,倡导公众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共管共治良好氛围。围绕“食品安全为底线、服务发展为主线”的要求,依托资源、区位等优势,制定并落实产业规划、集群建设、扶优汰劣等产业政策,壮大食品产业,增强发展后劲,整体推进慈溪市食品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
  2.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诚信守法意识,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信息公开和安全承诺制度,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安全求发展的经营理念,强化主体以过程管理为重点的综合监控体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引导企业着眼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提升关键技术及装备水平,实现科技与产业的深度融合,鼓励走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之路,通过强化内控和业态提升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各镇(街道)]
  3.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组织责任落实。落实新闻媒体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等方面的责任,有关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落实行业协会协同治理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进一步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科学消费,不断压缩失信主体生存空间,营造食品安全“讲诚信、守信用”良好氛围。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引入经济利益相关方形成监督倒逼机制。鼓励科技界、专家团队等参与食品安全科研和理论建设,不断丰富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理论支撑。〔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食安办、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各食品行业协会、各镇(街道)]
  4.加强食品安全群众参与监督。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组建或扩充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队伍,与监管力量有效整合,建立健全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群众监督网。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及奖励渠道,继续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和专项奖励资金,研究落实企业职工、内部员工、义务监督员有效举报奖励制度,形成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各镇(街道)]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体系建设是在政府推动下全社会参与的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顶层设计、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落实。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本意见对今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指导作用,根据部门、行业、区域特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推进食品安全具体制度规范、运行系统和运行机制等建设,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有效落实。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食品安全宣教工作,以传统及新兴媒体为载体,实施对本意见相关内容和食品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普及。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科学消费、依法维权及主动监督的意识和能力,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及自检自控能力,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管共治共识,为本意见有效实施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广泛的社会基础。
  (四)强化考评督查。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将本意见任务列入食品安全考核评估和工作督查的重要内容,制定和完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导向和促进作用;要落实督查考核工作机制,通过综合运用日常督查、专项考核、综合评估、反馈通报等措施,切实推动本意见的有效实施。
  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居民议事”制度进一步加强
  基层民主自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慈党办〔2015〕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探索建立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新机制,规范社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增强社区居民自治意识,提高服务型社区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居民议事”制度是指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社区居民议事委员会,对居民群众反映的社区事务,实行小事随说随调,片区事项定期协商解决办法,实现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一种工作机制。通过议事引导居民依法有序参与社区自治管理,民主协调解决涉及居民利益的社区事项,进一步推进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升慈溪市基层民主自治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和依法办事相结合原则。各社区既要广泛收集居民需求,充分尊重民意,又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居民反映的问题。
  (二)定点听事和上门听事相结合原则。各社区设立“居民议事厅”“议题征集箱”等,定点听取居民意见建议,同时结合社区干部包片联户工作,主动上门听事,深入收集民意。
  (三)随说随调和定期议事相结合原则。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小事,当即约请当事人面对面协调解决;不能当场解决或牵涉面较大的大事,则整理成议题,进入规定议事程序。
  (四)疏导思想和解决问题相结合原则。要注重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疏导居民情绪,切实解决好居民的实际问题,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三、议事规则
  (一)组织设置
  各社区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成立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党员和社区居民代表若干人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任居民议事委员会主任。社区居民议事委员会负责日常的议题征集、议题确定、会议召开、事项督办、结果反馈等工作。
  (二)议事范围
  “居民议事”的内容主要是根据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所规定的相关职责范围内涉及社区居民关心,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相关的社会事务,包括涉及社区内部分片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如物业管理、社区治安、社区服务、公共卫生、小区设施建设以及涉及部分家庭的事项,如邻里纠纷、楼道环境等。“居民议事”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必须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原则上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参会对象
  “居民议事”会议参会对象由社区居民议事委员会成员和邀请对象组成,邀请成员可由与议题有
  关的“两代表一委员”、在职党员干部、有声望的各界人士、镇(街道)联社区工作组、社区社会组织、共建单位、驻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提交议题及与议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居民、居民小组长等组成。邀请对象由社区居民议事委员会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在会议召开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并附议题相关资料。其他如有意愿参加会议的社区居民可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申请列席,即自会议公告之日起,凭身份证到社区报名登记。
  (四)议事程序
  1.广开言路,征集议题。一是各社区在“一站式”服务大厅开设窗口,负责接待居民反映问题,做好登记工作;二是在社区中心位置设置“议题征集箱”,向居民群众发放“议题征集卡”,公布“居民议事”热线电话,并利用社区网站网上征集等方式,公开征集议题;三是社区干部在包片联户工作开展过程中,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掌握和收集大事、难事;四是发挥居民小组长、楼道组长等热心居民的作用,收集居民的意见。
  2.分类理事,确定议题。社区居民议事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类登记、严格筛选。对能当场协调解决的问题,与当事人面对面协调解决。对不能及时解决的大事、难事,整理成议题,明确参会对象,初步制定议题解决预案,提交“居民议事”会议讨论。对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议题确定后,社区应提前3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参会对象等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参会对象。
  3.集中民智,民主议事。议事会议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居民议事委员会成员主持,提倡以圆桌会议形式进行。若遇几个议题同时讨论时,应采取逐个讨论的方式进行。会议主持人要当场总结形成解决问题的最终方案。如遇复杂议题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暂搁该议题,宣布延期再议,并明确再议时间。会议指定专人记录,并在“居务工作记录本”内详细记录议题内容、参会人员、讨论情况、讨论结果等。
  4.明确责任,交办议题。根据议题讨论结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整体配合”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承办人,明确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定期向社区居民和当事人反馈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
  5.组织实施,加强督办。在议题事项落实过程中,对于一般事项,指派社区居民议事委员会成员负责跟踪联系;对于重大事项,组织参会成员代表成立督办组,对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议题办结后要及时向议题提出人进行回访,了解所议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并要求其在“议题办理结果反馈卡”上签字。
  6.公开结果,接受监督。社区要通过答复函、居务公开栏公示等方式实行议题办理过程“两公开”。一是议题讨论结果公开。社区应在会后3日内将议题讨论结果向参会对象及居民公开,参会对象及居民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沟通,做好说服和矛盾化解工作。二是办理结果公开。议题事项办理完成后,社区要及时向参会对象及居民公示办理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城市社区推行“居民议事”制度是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创新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载体,把“居民议事”与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加强法治慈溪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居民议事”制度推行工作。各相关镇(街道)要突出主体责任作用,成立以党群书记为组长的“居民议事”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牵头协调有关议题事项。各社区作为“居民议事”制度实施主体,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市级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凡接到社区邀请出席“居民议事”会议的,必须派人参加,协助解决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议题事项。
  二是加强阵地建设,搭建工作平台。各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与“居民议事”制度相配套的工作措施。整合利用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设立“居民议事厅”,协商讨论有关居民提出的重要议题,确保有场所议事。开通“居民议事”热线电话,设置“议题征集箱”,制作发放“议题征集卡”,畅通居民诉求渠道,广泛收集议题。规范设置社区居务公开栏,及时公开议题,便于居民知晓社区事务。认真使用好“居务工作记录本”,确保议题内容记录详细、规范,便于归档管理。
  三是加强督查指导,完善考核机制。各相关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各社区“居民议事”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指导检查,并将“居民议事”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社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里要结合社区建设、社区评议部门等工作,将“居民议事”工作纳入到各地各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四是加强舆论宣传,注重氛围营造。各相关镇(街道)、社区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走片入户、宣传窗、电子屏、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居民议事”制度的实施,使广大居民群众认识到推行“居民议事”制度是保障居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积极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同时,要利用新闻媒体对“居民议事”制度推行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工作亮点,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为顺利推进“居民议事”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溪市党史和地方志工作规划(2016—2020)》的通知
  慈党办〔2015〕67号
  慈溪市党史和地方志工作规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有序开展和推进党史和地方志工作,更好地发挥史志“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明确慈溪市2016—2020年党史和地方志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照上级党史和地方志工作“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慈溪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史和地方志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省、宁波以及慈溪市贯彻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全市建设发展的工作大局,以存史鉴今、资政育人、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为根本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扎实推进慈溪市党史和地方志工作稳步前进,努力开创党史和地方志工作新局面,为慈溪开展“二次创业”和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牢牢把握党的历史的主题和主线、主流和本质,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倾向。坚持弘扬地方志优秀传统,把握地方志工作特点和规律,实现地方志事业的科学发展。坚持党性原则和科学精神的统一,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史和地方志工作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为深入认识和正确应对前进道路上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历史借鉴和地情资料。把史志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范畴,再现慈溪人民的精神风貌和辉煌业绩,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激发爱乡爱国情怀。
  (三)坚持突出重点,全面发展。全面深化党史基本著作编写和地方志依法编修,统筹做好资料征编、资政研究、文献编研、史志宣教、场馆建设等工作的协调发展。坚持以严谨科学的治学态度,严格把好质量关。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史和地方志工作的新特点、新方法和新规律。
  (四)坚持以人为本,建设队伍。努力提高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学术研究能力,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汇聚多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结构合理、积极奋进的党史和地方志工作队伍。
  三、总体目标
  史志工作编研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提高,全市史志工作实现新发展,继续保持在全省和宁波地区的先进水平。到2020年,以党史三卷为主要内容的党史基本著作编写基本完成;部门志、乡镇志编纂出版有序推进;综合年鉴保质保量按期出版;资政研究成果不断推出;中国共产党慈溪历史馆(市地方文献陈列室)建成开放;口述史访谈、文献资料征集取得突破;史志数据库建设不断完善;旧志整理、开发利用和革命文物、党史胜迹保护利用不断加强;史志理论研究水平进一步提高;史志宣教网络不断拓展;史志工作协调发展的综合体系和科学发展机制基本建立。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方党史研究
  1.全面完成《中国共产党慈溪历史》第三卷(1978—2002)的编写工作。在进一步完善大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慈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地方党史的研究,力争到2020年完成党史三卷的编撰任务。
  2.围绕党史三卷的编写,全面收集整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地方党史资料,启动并完成《改革开放新时期慈溪党史专题集》和《中国共产党慈溪历史大事记(1996—2011)》的编纂工作。
  3.切实推进地方部门史、行业史等专门史的研究工作,支持、参与或指导开展《中国共产党浙江省慈溪市组织史》等专门史的编写。
  4.逐步开展党史资政研究。充分利用地方党史资源,准确把握世情、国情和市情,开展资政专
  题研究,突出时效性和针对性。
  (二)推进方志编纂工作
  1.积极推动镇(街道)及行政村志编纂工作。支持和指导全市各镇(街道)开展修志工作,争取到2020年,除已出版的《横河镇志》《周巷镇志》外,其余镇(街道)基本完成编纂任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和社区开展修志工作。
  2.加快完成专业志新修或续修工作。强化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加强业务指导和评审,提高专业志(部门志)编纂工作进度和质量,确保修志工作稳步推进。到2020年,编纂出版《慈溪市建设志》《慈溪市劳动保障志》《慈溪市水利志》《慈溪市教育志》《慈溪市卫生志》《慈溪市文化志》《慈溪市工业经济志》《慈溪市科学技术志》《慈溪市公安志》《慈溪市地名志》《慈溪市广播电视志》等志书。同时鼓励其他单位、团体和部门开展修志工作。
  3.有序推进综合年鉴编辑出版工作。不断完善地方年鉴编纂方案,健全承编单位年鉴编纂工作常态化考核机制,每年开展年鉴编纂业务指导培训,不断提升承编人员业务水平,确保一年一鉴按时高质量出版,争取在全国和省、宁波市级评比中获得奖项。
  4.整理出版“慈溪市地方志丛书”。将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志、镇(街道)志、行政村志、社区志等统一开本版式,编入“慈溪市地方志丛书”。
  5.推出一批方志研究精品成果。深化方志理论研究,加强对外学术研究交流,不断提升方志理论研究水平,鼓励撰写有关理论研究文章,编辑出版地方志论文专集或合集。
  (三)加大资料征编力度
  1.继续抢救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史资料,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重大史实的挖掘补充,大力开展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史资料的征研工作。
  2.继续推进市直各部门和重要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党的工作的完整记载,做好向各部门和重要单位征集大事记和有关专题资料的工作。
  3.继续加大对慈溪党史重要事件和重要党史人物的档案资料、口述资料和回忆录征集工作的力度,推动党史研究和宣传教育资料的积累工作。加大对老领导、老同志口述历史的征集力度,有计划地开展对原市级领导同志的座谈、采访,做好口述史和回忆录的记录、整理、编纂工作。
  4.及时征集历次重大纪念活动史料,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国家领导人在浙来慈视察工作期间的资料征编、整理工作。
  5.完善地方历史文献整理工作机制。做好旧志、重要家谱等文献的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工作。适时选择重要的旧志和乡贤著作以影印、点校等形式整理出版,并逐步形成丛书。
  6.继续征集慈溪地方文献,丰富史志馆藏资料。继续编辑出版“慈溪地方文献集成”或其他研
  究著作,争取每年出版1~2种。
  (四)提升史志宣教水平
  1.建成并运行中共慈溪历史纪念馆(市地方文献陈列室)。完成场馆的前期施工布展,确保开馆时间和场馆质量,同时不断完善场馆建设,切实把中共慈溪历史馆建设成为开展史志教育的基本阵地。
  2.实施党史胜迹保护工程。加强对党史胜迹价值的研究和宣传,有效保护和修缮革命遗址,定期开展革命遗址普查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继续推进党史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打造宣传红色旅游景点景区和路线,促进红色旅游发展。
  3.拓展史志宣传教育平台。积极开展史志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军营、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的“六进”活动,推动中小学校把史志作为思想政治课的重要内容,使史志教育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4.开展史志学习教育活动。《慈溪市志(1988—2011)》出版后,开展读志用志活动,在全市范围进行《慈溪市志》知识竞赛和读《慈溪市志》征文比赛。将党史知识纳入党校干部培训内容,通过专题培训、中心组学习、个人自学,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和研究党的历史经验,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
  5.做好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要党史事件及人物的纪念工作。健全举办史志纪念活动的制度和规定,确定慈溪重要党史事件和党史人物纪念对象,结合地方史志工作的特点,采取座谈会、征文、展览、报告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史志纪念活动。
  6.提升一刊一网的阵地作用。进一步挖掘《慈溪史志》办刊内涵,提升“学术性、指导性、史料性和时效性”,使《慈溪史志》期刊品质长期保持全国县(市)级领先水平。不断充实“慈溪史志网”内容,发挥网络媒体的平台效应,推动全市史志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7.创新史志宣传普及方法。在各类媒体上开设史志宣教专栏(版),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拓展史志的宣传新渠道,组织相关力量,创作史志题材文艺作品,将史志宣传融入地方性群众文化活动之中。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史志工作的领导
  1.坚持党要管党史的原则,党委进一步加强对党史工作的领导。市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党史工作汇报,市委副书记分管党史工作;进一步健全市委党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党史部门参与中心组学习、党建领导小组、精神文明建设、红色旅游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等有关工作制度。
  2.进一步健全市、镇(街道)二级党史工作网络,市级直属部门(党组)和镇(街道)党(工)委明确党史工作分管领导,确定党史工作联络员。
  3.地方志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切实将地方志工作依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任务。
  4.完善全市史志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创新激励措施,以考核推进史志工作的全面深化。
  (二)努力提高史志工作队伍业务水平
  1.健全史志工作机构,配齐配强领导班子,配足适应史志工作需要的专职工作人员,特别是研究人员,通过实践锻炼、业务培训、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富有战斗力的高素质的史志工作队伍。
  2.关心史志干部成长,把史志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交流锻炼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大力培养优秀史志人才特别是年轻人才,逐步形成一支有梯次的业务骨干专业队伍。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甘于奉献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史志工作者、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关心史志部门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调动他们为史志事业贡献聪明才智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改善史志部门工作条件
  1.保证史志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经费、专项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专题研究、资料征编、遗址保护、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等专项经费。
  2.进一步改善史志部门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器材,不断完善有关史志工作的制度和政策,全面提高办公信息化、自动化和史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度慈溪市生态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5〕54号
  2015年度慈溪市生态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关于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努
  力建设美丽慈溪的决定》(慈党〔2014〕11号)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慈溪生态市建设五年规划(2012—2016)》(修编稿),全面推进慈溪市生态建设工作,努力提升慈溪市生态环境质量,启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生态市创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着力构建具有慈溪特色的生态产业体系、生态环境体系、生态宜居体系、生态文化体系、生态制度体系等五大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美丽慈溪”。
  二、工作目标
  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主要污染行业得到有效整治,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公众对生态环境满意度明显提升,生态制度更加健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顺利推进,生态建设各项指标基本达到国家生态市创建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构建生态产业体系
  1.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深化工程、管理、结构三项减排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削减13.4%、13.3%、16%、17%的“十二五”减排任务。全面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源头控制,强化污染隐患排查和环境监管执法,6月底前完成29家企业的刷卡排污系统安装,A类排污许可证企业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标准双重控制制度。严格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评和节能审查,严控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及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企业项目,对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深入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耗强度“双控制”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措施,完成宁波市下达的节能降耗任务。
  2.,加快实施产业转型升级。以“四换三名”工程等为抓手,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方向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8%以上,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3%以上。加快商品市场物流园区、电子商务
  园区、鸣鹤风景区、上林湖青瓷文化传承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服务中心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型新兴服务业产业,电子商务网络销售额达到200亿元,旅游业总收入达70亿元。
  3.着力构建循环经济体系。大力推广蔬菜多样化增效栽培、水果高效设施栽培、循环水养殖等技术,创新农作制度以及农牧结合、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新建1个现代生态循环渔业示范点,实施稻鱼共生养殖2000亩、万元高效种植模式创建6.2万亩以上。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生态化、循环化改造,全面完成宁波下达的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任务。积极构建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链,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
  4.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全面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3320”现代农业园区工程,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综合提升工程,力争全面完成一期和二期工程。新建宁波市主导示范区3个、特色农业精品园2个,完成市级现代农业特色精品园3个。加强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新增无公害、绿色食品分别为10个、8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0.5万亩,千亩以上规模化农场和专业合作社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达90%以上,主导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比重达到60%以上。
  (二)全面推进环境综合治理,着力构建生态环境体系
  1.全面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大力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以河长制为龙头,扎实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十大行动。2015年主要完成截污管网建设34千米,接纳排水户600家以上,发放排水许可证600本以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工业园区和工业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实施92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治理户数4.87万户以上,完成渗漏公厕改造114座以上。完成各类河道清淤300千米,建成生态河道35千米。巩固畜禽养殖场关闭成果,抓好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一场一策”实施工作,以规模猪场为抓手,全面开展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治理改造,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粪便综合利用率、污水治理率均达到96%,坚决关闭未达标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启动引水环通及中心城区排涝能力提升一期工程,启动实施慈东引水工程,筹划城南水厂项目建设。全面完成“黑河、臭河、垃圾河”等问题河道整治,创建成“清三河”达标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库区禁养管理,实施“一湖一策”湖库精细化管理,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严格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2.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格执行《慈溪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实施大气复合污染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工业烟粉尘治理,开展10蒸吨/小时(含)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和重点工业窑炉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工作,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加强重点燃气工程建设,完成加气站3座,积极推进慈溪热电厂迁建。开展餐饮油烟污染、垃圾乱焚烧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加强建筑垃圾监管,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和实施监控。加大环卫机械清扫设备投入,确保中心城区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256辆,加大高排放车辆区域限行管理力度。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制度,探索开展空气质量预报试点,实行大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制,适时启动大气重污染预警响应。
  3.积极推进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普及和示范区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62万亩次、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25万亩次、有机肥1.2万吨,实现农药减量30吨、化肥减量590吨以上,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小于260千克/公顷。推行农作物秸秆利用还田增肥、气化固化、基质栽培等方式,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和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加强蔬菜腌制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全面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强化对污染土地的治理和修复。
  4.深化行业性污染整治。继续巩固废塑料行业整治成果,深化第三方监管机制,始终保持“发现一家、取缔一家”的执法高压态势,强化转型提升后涉塑企业的日常监管,严防废塑料行业污染反弹。巩固污染行业整治成果,进一步开展六大重污染行业及铝浇铸行业的巩固提升“回头看”工作,创新完善小电镀、小印花等行业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监管执法,确保防污措施落实到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不断加强自然生态保护,着力构建生态宜居体系
  1.优化功能区空间布局。完成生态功能区划编制,细化功能分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
  2.深化“森林慈溪”建设。新增平原绿化造林5000亩,新建生物防火林带2千米,改建13千米,完成森林抚育3000亩、山地珍贵树种造林1000亩,创建省森林城镇1个、宁波市级森林城镇3个、市级森林单位30个、森林家庭300户。建设生态公益林10.2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21%以上,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新增宁波市级生态公益林2万亩目标。
  3.加强人居环境建设。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广告清理、街面清爽、环境清新、卫生清扫“四清”行动。深入实施“四边三化”行动,确保完成年度任务。扎实推进中心村、特色村、环境改造提升村、全面小康村和美丽乡村星级村建设,创建全面小康村5个、中心村3个、特色村3个,并通过宁波市验收。稳步推进农房改造建设,继续抓好精品线建设。以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点和国道、省道等公路主干线两侧附近严重影响景观的废弃矿山为重点,完成6座废弃矿山治理任务。进一步推进新老“三沿五区”和县乡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坟墓“白化”治理和生态化改造,做到私坟“禁新”100%,努力实现“旧坟不露、新坟不增”目标。“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98%以上。
  (四)深入开展生态宣传及创建,着力构建生态文化体系
  1.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生态建设宣传专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努力扩大生态建设的影响面和认知度,不断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经济与环境综合决策水平。加强对企业主环保形势、环保法规、环保适用技术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开设中小学生态文明教育课程,确保中小学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2.深入开展生态创建工作。巩固深化省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启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积极推进国家级生态镇(街道)创建,力争新增国家级生态镇(街道)2个,使国家级镇(街道)比例达到80%以上。组织开展已命名生态镇(街道)、生态村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国家和省级生态镇(街道)复查合格率达到100%。
  (五)继续深化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构建生态制度体系
  1.完善生态建设督查推进机制。健全生态建设督查推进机制,进一步强化督查推进力度,确保生态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2.构建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生态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重大决策的正确性。建立健全综合考评机制,把生态建设与领导干部实绩挂钩。
  3.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现有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和修复机制,将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到能满足修复生态的合理水平,加大对仅补偿不修复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做到开发一处、补偿一处、修复一处。
  4.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建立政府及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公告制度,将政府的相关环保决策、环保行动、环保规划及企业的环保信息向公众公开。实行环保决策、会议等听证会制度,引导社会公众行使参与权利。强化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周边群众参与,探索排污企业周边群众协同监管机制。
  5.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联合环保、国土资源、公安、经信、农业、市场监管、城管、水利、规划和供电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搭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平台,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追究等法律手段,联手打击污水偷排、滥采矿石泥沙、乱倾倒垃圾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探索基层综合执法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政府在生态环境方面的综合执法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继续把生态建设工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地各部门实行个性化考核和“捆绑制”考核。市生态办要强化督查考核措施,加强对各个项目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年终对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考核查验,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严重失责的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各职能部门要细化量化线上目标任务,特别是对尚未达到国家生态市要求的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制定计划、加大力度,确保如期达标,同时要切实抓好对镇(街道)的分类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明确任务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顺利完成年度任务。邀请市人大、政协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视察监督,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褒扬先进鞭策落后,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攻坚克难,努力解决生态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巩固深化省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对照《慈溪生态市建设五年规划(2012—2016)》(修编稿)和国家生态市创建标准,正视问题,查找差距,迎难而上,持续推进水环境治理、水库机动船整治、行业污染整治、生态修复、热电厂搬迁、满意度提升等工作。
  (三)加大投入,保障生态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加大资金、土地等资源要素投入力度,保障水环境治理、垃圾、固废处置、节能减排、低碳交通设施、“四边三化”等重大生态项目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投入预算保障机制。加强生态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为生态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附件:2015年度慈溪市生态建设工作任务书(略)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溪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5〕75号
  慈溪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以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增强救助时效,达到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实施目的。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原则: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主动帮扶、分类救助的原则,应急解困、公开公平、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社会帮扶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市、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统称管理审批机关);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住建、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及政策宣传等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第六条凡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困难家庭之一,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
  现暂时困难的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
  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第七条持有本市颁发的《居住证》(不含临时居住证)满1年以上、连续在本市就业且依法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在遭遇突发事件后,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
  (一)患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或暂缓实施救助:
  (一)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市政府认定不应救助的其他情形,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有赌博、吸毒、自毁人身财产等行为的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致困的(法定追溯时效期间);法定赡(扶、抚)养人具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家庭财产、银行存款、高档消费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困难群众救助条件的。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依申请受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发现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人向市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和申报材料,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帮助有求助意愿的临时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危重病人等特殊困难对象急需救助时,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采取一事一审批的方式,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公示日)。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以救助。具体程序如下: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后,作出临时救助审批意见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市级民政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由管理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紧急程序。建立应急管理和临时救助联动机制,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需救助对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应急临时救助联动机制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审批按资金来源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级财政负担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镇(街道)级财政负担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市财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章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 从维持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和解困期限等综合因素给予一次性的应急救助。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六倍;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符合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临时救助范围,且符合慈溪市困难群众助房、助学、助医政策的,分别按慈党〔2003〕4号、慈政办发〔2006〕48号、慈政办发〔2014〕90号等政策给予助房、助学、助医救助。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除发放救助金外,必要时候可直接发放实物。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按照政府采
  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除上述方式外,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提供转介服务,为其提供协助申请、志愿者服务等。
  第五章资金来源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安排等途径筹集,逐步建立健全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
  加强市、镇(街道)两级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临时救助年度预算。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和管理。各镇(街道)要合理使用临时救助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阳光运行和责任追究制度。市、镇(街道)两级管理机关应规范临时救助管理,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并每年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临时救助资格,并追回
  救助款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该家庭不诚信记录备案存档。
  (二)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
  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管理审批机关应建立工作回避制度。对工作人员在涉及自身及亲属利益等各种有可能影响
  公正、公平办事的情形下实行回避。临时救助申请人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回避申
  请;对行政机关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慈政发〔2012〕8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溪市小微企业三年健康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5〕126号
  慈溪市小微企业三年健康成长计划(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宁波市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规范、提升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健康成长,结合慈溪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以推动慈溪民营经济“二次创业”为方向,坚定不移发展壮大实体经济,着力搭建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充分释放和激发小微企业在推进创业创新、扩大消费内需、加快新型城镇化、稳定经济增长、推动科技创新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潜能和活力,打造慈溪经济升级版和发展新引擎,争创区域发展新优势。
  二、具体目标
  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形成小微企业创业、培育、成长、升级的梯度发展格局。到2017年末,实现四个一批:
  重点扶持一批。新增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医疗器械、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小微企业3300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进规上限一批。新增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600家,其中新转公司制企业占比不少于50%(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新增“规上”和“限上”企业600家,其中“规下”工业升“规上”400家,“限下”服务业升“限上”200家(其中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60家)(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牵头)。
  整治淘汰一批。整治淘汰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等政策法规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1000家以上(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培育发展一批。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400家以上(市科技局牵头),细分行业领军小微企业50家(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牵头)。
  三、主要措施
  (一)政策扶持
  1.统筹财政力度。根据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并向小微企业倾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为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财务会计等辅导服务。继续实施“个转企”、“小升规”扶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鼓励探索建立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的激励机制。支持路演、大赛、论坛、沙龙等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对成功签约的项目给予资助。对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综合性展会和专业性展会加大资助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
  2.优化融资政策。依法设立小微企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为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医疗器械、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给予投入补助和贴息补助(市财政局牵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广使用银税通,扩大业务规模(市金融办、市国税局牵头)。鼓励创新投贷联动、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开展商标权质押融资,支持成长性强、财务规范的小微企业自行或联合发行企业债券(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银行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支持小微企业在新三板等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市金融办牵头)。
  3.落实税收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收营业税(市国税局、市财政局牵头)。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和科研院校科技人员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按60%~9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市财政地税局、市科技局牵头)。
  4.减免缓征规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宁波市已经公布取消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担保公司、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规范银行涉企收费,严禁对小微企业收取各种额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小微企业财务成本,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牵头)。对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允许保持原有房屋土地用途性质,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所和居住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二)规范提升
  5.推动主体升级。突出市场主体,引导小微企业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持续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促进小微企业提质升级。研究完善《慈溪市“个转企”行业指导标准》,重点引导和支持培育家电、轴承、轻纺、汽配制造行业,商业连锁零售行业,大型餐饮、宾馆、休闲娱乐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升级为公司,小微企业成长为“规上”和“限上”企业。建立“个转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机制。围绕提升公司制比率、税务登记率、统计目录率、企业存活率、上规升级率,进一步提高主体升级工作质量(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
  6.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安监、市场监管、产业政策等手段,控制小微企业一般生产能力的扩张。巩固合用场所专项整治成果,规范提升“低小散”产业,促使小微企业提高工艺装备、安全管理水平,优化技术结构、组织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负面清单”,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整治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的小微企业,推动小微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和重组等方式,促进“腾笼换鸟”工作(市公安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7.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信用公示,建立完善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合同欺诈和整治无照经营等专项整治,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加强小微企业用电量、税收、行业亩均产出、银行存贷款、劳动用工等指标评估,促使征税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进规(限上)小微企业,统计指导纳入规(限)上范围,杜绝部分企业以“小微企业”名义享受优惠政策(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牵头,慈溪供电公司、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配合)。
  (三)创新服务
  8.发展众创空间。加快推进“一区两园三中心”(科教园区;宁波国家高新区慈溪园、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市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市科技孵化中心、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2+3+N”电子商务集聚区(e点电子商务产业园、商品市场园区两大电商企业园区,电商创工场、电子商务城、电商总部基地三大电商服务企业基地;若干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建设。在整合改造提升旧工业区、闲置厂房、商务楼宇、创业园区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的“园中园”、创工场、创意园、文化小镇、特色产业等创业示范基地(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商务区指挥部、市新兴产业集群区管委会等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
  9.实施精准对接。建设一批面向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实施产业链配套计划,建立健全各类产业链服务平台,通过高校院所、中介组织、上市公司等机构与小微企业进行对接服务,推动产业链整合发展、商业模式创新和小微企业协作发展。引导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与政府的信息对接。联合创业服务机构建立一站式创业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实施“慈溪创业帮”——大众创业路演项目。支持建立初创型企业、创新型小微企业与天使投资的信息对接平台,打造“小微企业创业信息直通车”(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委人才办、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
  10.完善帮扶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跟踪联络和成长辅导力度,引导实施“品牌战略”、“质量强企”等发展战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示范品牌指导站建设,建立品牌梯级培育库,鼓励小微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知名商标品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引导科技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度,实施创新型小微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市科技局牵头)。针对十大产业领域和“个转企”的小微企业,开展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专题辅导培训(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重视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研发设计队伍和高级技工队伍建设,每年组织小微企业专场培训,重点培育一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优秀代表(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
  11.改革招商模式。探索市场化招商,实施“以企引企”“以民引外”“以房招商”“以房养商”新机制,着力引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进一步做大慈溪经济总量,延伸产业链。鼓励慈商返乡创业投资,深入推进“上林英才”计划,拓展引智渠道,通过以企引才、以才引才、平台引才等模式,提高引才数量和项目质量,完善人才项目引入激励机制,引导小微企业发展新兴产业。(市招商局、市委人才办等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引导小微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鼓励小微企业以行业协会或行业龙头企业为主导建立联盟协同开拓市场(市招商局牵头)。引导实施“电商换市”发展战略,鼓励小微企业投身“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小微企业线上线下发展、聚集融合发展(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牵头)。
  12.优化发展环境。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入研究民营经济综合改革具体措施,全面公开审批事项清单和强制性中介服务目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宽进严管”。推进投资项目审批、职业资格、商事制度和教科文卫体相关领域改革,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推行“一证一号”登记模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面降低创办小微企业的门槛和成本。制订审批标准化,逐步扩大行业联审、联办和代办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模式(市发展改革局、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
  (四)措施保障
  13.加强组织领导。市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小微企业三年健康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体系,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4.完善运行监测。加快完善分类统计、信息发布和资料对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镇、部门联动的小微企业联合数据库。建立小微企业识别标识和信息数据库,掌握小微企业经济运行动态、项目建设进度、生产要素供给,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矛盾(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15.加强督查考核。把小微企业三年健康成长目标任务分解各有关部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小微企业成长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和公示制度。建立对各镇(街道)的考核机制。市财政每年根据考评情况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镇(街道)给予适当的专项奖励。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市市场监管局、市考核办分别牵头)。
  16.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着力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成长范例和典型模式,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依托宣传窗、LED电子屏、横幅等社会宣传平台以及微博、微信、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慈溪市深入基层、企业和产业集聚区送政策、送服务的扎实举措和积极进展(市委宣传部牵头)。
  附件:1.慈溪市小微企业三年健康成长计划(2015—2017年)
  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2.慈溪市小微企业三年健康成长计划(2015—2017年)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略)
  3.慈溪市小微企业三年健康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5〕188号
  慈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慈溪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入土地面积50亩以上,流转剩余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家庭承包耕地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产生的土地经营权。第三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市农业局、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核、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第四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除通过转让、互换流转土地外,其他形式的流转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二章登记发证
  第五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由流入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流出方同意。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土地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登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除交验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并填写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
  (二)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市
  农业局审核;
  (三)市农业局将审核通过、公告无异议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造册;
  (四)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发证。第七条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有效的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五)流转土地具体位置示意图;
  (六)流出方同意办理登记的书面凭证;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原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六)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主体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二)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发生变化或土地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变化的;
  (四)土地流转价格较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第十条申请变更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材料;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的;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或已列入市、镇(街道)5年内计划征用区域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
  第十二条 市农业局自收到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当地指定媒体(慈溪日报)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农业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登记造册。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市农业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告期限、复查期限不计入审核、登记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是土地经营权利人享有农村流转土地生产经营权的凭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记载不一致的,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为准。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到期或因故终止的,权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污损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机关换发前,应当收回原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
  第十五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灭失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慈溪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登记机关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并在补发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原登记,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或者公告作废:
  (一)农村土地流转双方解除流转合同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
  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
  (三)其他需要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并公告作废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非法印制、伪造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要文件目录
  
  2015年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重要文件目录

知识出处

慈溪年鉴2016

《慈溪年鉴2016》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年鉴记载2015年度全市各领域发展变化状况,采用分类编纂法。卷首设“特载”“大事记”“慈溪概貌”“专记”。正文部分由类目、分目、条目3个层次组成,其中条目为主要信息载体。卷末设“附录”“索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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