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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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年鉴(2015)》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2549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50
页码: 306-355

内容

慈溪市重要荣誉(2014年)
  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全国标准化现代农业气象服务县(市、区)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考核优秀县(市、区)
  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
  浙江省反假货币示范区
  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秀单位
  浙江省扶贫结对帮扶工作先进单位
  浙江十大金融创新工程(集聚区)
  先进集体(部分)
  【全国性先进集体】
  国家级生态乡镇:浒山街道办事处
  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全国文明接待室: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全省性先进集体】
  浙江省党委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市委办公室
  浙江省改革创新优秀单位:慈溪农村商业银行
  浙江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浙江省党校系统工作进步奖:市委党校
  浙江省优质服务青年文明号:市机关幼儿园教育教研组
  浙江省“先进基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
  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先进单位: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浙江省老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市老龄办
  浙江省森林村庄:庵东镇桥南村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优秀单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先进个人(部分)
  【全国性先进个人】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范鹏华(市安监局)
  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范如伦(市民政局)
  首届全国“书香之家”:童银舫家庭(市委办公室)
  【全省性先进个人】
  浙江第九届省文明家庭:周利军家庭(新浦镇社会福利院)
  浙江省智慧(数字)城管工作优秀工作者:陈婉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浙江省党委系统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王建峰(市委办公室)
  浙江省党校系统先进个人:方鸥(市委党校)
  浙江省第四届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马岳校(浒山街道)
  浙江省“最美浙江人·最美司法行政人”荣誉称号:马岳校(浒山街道)
  浙江省优秀民事行政检察办案人:施丹莹(市检察院)
  浙江省老龄信息优秀信息员:邹建尔(市民政局)
  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陆儿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先进个人:马佳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要文件选编
  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努力打造城乡发展一体化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慈党〔2014〕1号
  (2014年3月11日)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问题日益凸显。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先发优势逐渐弱化,农业相对弱质、农村相对落后、农民相对弱势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制约依然存在等。各地各部门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宁波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危机意识、机遇意识、进取意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改革创新,破难争先,努力把农村各项改革引向深入,促进城乡全面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品质之城、幸福家园建设。
  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积极实施“四化同步”战略,以省级农村合作经济体制创新“一体系、四合作”为切入口,按照“转型强发展,赋权促增收,治水美乡村,改革增活力”的要求,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农村产权制度、农村治理机制等改革创新,初步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及制度体系,着力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努力打造城乡发展一体化示范区。
  一、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一)推进农业经营方式改革
  积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坚持以高效生态农业为主攻方向,加快推进“3320”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建设。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积极扶持发展旱粮生产。建立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体制机制,大力发展新型业态,健全完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扶持办法,打造一批经营效益好、示范带动强的生态型农家乐示范村(点)。研究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办法,强化工商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关系。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推进家庭农场提升工程,积极培育建设种养结合、管理精细、标准生产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程,指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农产品加工。鼓励围绕主导产业和主要服务环节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运行机制,支持开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实施“强龙兴农”工程,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和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万千百十”农民培训工程,组建市级农民学校,健全和完善涉农大学生到农业领域就业创业扶持办法。探索现代农业主体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供给机制。
  (三)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探索组建公益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联合会,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引领全市各类农业市场经营主体抱团发展。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健全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探索和推广新型社会化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全程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健全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的农业标准体系建设,构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推进镇级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探索种苗供应、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4S”农业专业服务模式。
  二、强化“三农”支持保障体系
  (四)健全财政保障机制
  健全“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强化完善村干部报酬、治安经费、保洁经费、社区建设四项经费保障。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开展耕地保护补偿试点。加强对困难群众的资金帮扶,研究制定新一轮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
  (五)强化科技保障机制
  推广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现代种业、循环农业、智慧农业等,加快推进四大种业基地建设,培育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骨干种子种苗企业;加强与省内外涉农高校、科研院所联系,推进农业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推广应用感知农业、物联网和精准监测等先进技术,扩大“万元地”覆盖面,促进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应用。
  (六)完善设施保障机制
  加强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推广农业节水灌溉装备和技术,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投入方式。大力发展以节能加热、湿帘风机、自动遮阳等为重点的设施农业建设,支持利用非耕地和低产耕地发展无土栽培,推进水稻、蔬菜等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积极发展农机作业、维修、租赁等社会化服务,支持发展农机合作社,探索组建区域性农机合作社联合社。完善农产品市场和物流体系建设,积极搭建农产品电商平台,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开设农产品特色网店扶持办法,支持开展直供直销、农超对接、连锁经营等。建立渔业信息服务平台,实施渔业水质及气象智能化测报系统。
  三、加快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修编完善城镇规划体系
  围绕城乡规划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要求,健全和完善市镇村三级规划体系,合理布局人口分布、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等,促进要素资源在城乡之间优化配置。做好市域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对接,探索镇级规划“两规融合”编制试点,修编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八)培育发展小城市中心镇突出城镇
  在城乡统筹发展中的节点功能,注重产城联动。以“强镇建城”为目标,加快周巷、观海卫、龙山三镇新城开发,打造品位高雅、具有地域特色的“精品”小城市,实现由“镇”到”城”的历史性跨越。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研究制定本市户籍农民到城镇落户办法,探索城镇待遇可享受、农村权益可转换的过渡办法,引导农民有序融入城镇。
  (九)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健全美丽乡村财政补助、考核评估办法,加快培育中心村,塑造特色村,创建全面小康村,建设环境改造村,深入推进南部沿山精品线打造,全域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修订完善“农房两改”暂行办法,突出镇级在项目建设和监管中的主体作用,实现农房项目审批由“先房后人”向“先人后房”转变。
  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十)加快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
  按照确权确地或确权确股不确地等方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制度。
  (十一)探索组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组建集信息发布、交易流转、权益保护于一体的市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制定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运作办法、农村资产评估办法和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办法,逐步推进农村集体组织资源资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股权、农村房屋产权、涉农知识产权等进场交易,促进农村产权有序流转,实现农民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推进村(社区)股份制改革
  制定新一轮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力争到2017年全市完成股份制改革的村(社区)达到80%以上。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市场化改革,探索股份重组、继承、抵押、担保、有偿退出等机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各类市场主体联合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组建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进一步增强联合发展能力。
  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十三)着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研究制定推进土地流转实施意见,探索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提升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水平。加快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进整村整组整畈连片流转。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办法,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社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的合作办法,支持创办股份合作农场。
  (十四)稳妥开展农村宅基地改革
  完善农民建房管理制度,探索宅基地流转管理办法,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在镇域范围内的农业户籍人员之间流转试点。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探索宅基地复垦结余指标跨区域异地置换机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鼓励引导农民向中心村、城镇集聚,并合理提高农民个人收益。探索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开展宅基地及房产置换城镇住房、产业用房或货币补偿试点。探索研究在“农房两改”中依法取得的行政划拨性质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办法。
  (十五)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
  调整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适时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等试点工作,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六、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
  (十六)强化金融组织创新
  扎实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建设,支持商业银行逐步向农村延伸金融业务,提升金融服务联络站服务功能,实现行政村“微银行”服务点全覆盖。选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探索组建资金互助会。规范完善龙山镇农村保险互助联社和村级保险互助社建设,逐步扩大保险品种范围,探索按保费给予补助办法。探索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运行监管、风险救助和市场化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合作金融风险补偿基金。
  (十七)强化金融产品创新
  深化和完善“多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和抵押物受让人范围。推广无抵押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信用联合体贷款,丰富“丰收卡”“惠农卡”等信贷产品。健全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创新家庭农场、大型农机具等保险业务。(十八)强化金融服务创新研究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全面启动农村合作银行普惠金融工程。健全和完善市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运作办法,充实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扎实推进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为基础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农户和新型农业市场经营主体的预授信工作。
  七、构建农村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十九)加快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积极引导农民改变落后的农业经营方式,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能、减药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净化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加强农村重污染行业整治,严防严控严打废塑料生产加工反弹,开展畜禽养殖等专项整治,加快畜禽排泄物、农作物秸秆和各种农业生产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
  (二十)全面推进“五水共治”
  坚持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水共治”,全面启动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新城河(四灶浦南延)拓疏、东横河综合治理、城区潮塘横江排涝工程,加快排水防涝和抗旱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纳管处理和非纳管处理,注重建设管理并重,因村制宜选择污水治理方式,完善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群众自筹的筹资机制,到2016年底确保全市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70%以上。实施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
  (二十一)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积极推进清洁空气行动,依法查处垃圾乱焚烧行为,实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积极探索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监管到位、奖惩分明的城乡环卫新机制,实现环境保洁常态化。结合“三改一拆”,开展无违章镇(街道)、无违章村(社区)和无违章道路、河道等创建活动。深化“森林慈溪”建设,开展“珍贵树种进百村行动”。
  八、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十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和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享受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参合群众健康体检方式方法。健全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点建设。倡导能人带动下的合作创业方式,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等入股形式参与创业,探索创办劳务合作社,促进农民就业创业。
  (二十三)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健全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基础设施规划,推进供水、供电、道路、信息、污水处理、商业网点、广电设施等一体化建设。优化农村客运网络布局,健全和完善城乡公交一体化机制。(二十四)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围绕创建省教育现代化市和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加快中小学布局优化调整,实施农村初中学校第二轮振兴提质计划,制定实施第二轮学前教育普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文化平台运作模式。加快推进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不断提高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基本医疗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推进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服务一体化。
  九、改善农村治理机制
  (二十五)完善管理服务机制
  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自治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加强农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规范村(社区)考核评估体系,推行村级事务准入制度,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继续实施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组织的党建工作,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
  (二十六)健全协同治理机制
  积极探索农村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机制,扶持和培育一批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融合性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推动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基层和谐促进工程建设,深化“网格化管理、互助式服务”,健全基层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开展农副产品偷盗整治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基层统战社团组织在协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七)创新村级发展机制
  以发展物业经济为主抓手,不断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式。制定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落实办法,加快推进市级财政补助村项目建设,培植村级稳固收入来源。加强村级“三资”管理,规范村级财务运作。严格界定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实行农民经济权利长久化和社会权利属地化。探索开展村(社区)管理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离试点,理顺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关系。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农”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牢牢把握“担当有为、实干为民”工作主基调,积极谋划“三农”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各级党政干部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从群众最关心最期盼的领域抓起,制定改革方案和试点办法,先行先试,并制定相关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部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决策服务等职能。要加强思想引导、教育培训和政策宣传,凝聚改革共识,增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努力打造城乡发展一体化示范区的自觉性、主动性,营造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良好氛围。
  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慈党〔2014〕8号
  (2014年5月20日)
  为全面落实市委创新驱动战略部署,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全力打造慈溪经济“升级版”,根据《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慈党〔2013〕18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新兴产业跨越发展
  (一)设立3000万元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新兴产业培育,推动新兴产业投资,扶持新兴产业发展。
  1.重点支持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对列入我市新兴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其设备(技术)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2,大力鼓励本地装备企业发展。对经认定为国内、省内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投资项目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整机设备,在原投资(技改)奖励的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奖励。同一主体享受以上1、2的投资奖励(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3.培育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对首次在本市新办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经认定,从投产销售之月起,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4.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810实力工程”企业,在上级奖励期限内按其上年度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5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开展市、镇两级新兴产业培育行动,对列入市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且当年度销售达到2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的,奖励10万元;高于20个百分点以上的,奖励20万元(已享受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奖励的企业除外)。
  5.实施高成长培育工程。对宁波市高成长企业通过当年度考核的,在上级奖励期限内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度环比增长2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6.重点培育医疗器械行业。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对医疗器械行业的政策扶持。
  二、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
  (一)设立3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鼓励传统优势行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自动化水平,推动传统优势行业的转型升级。
  1.鼓励传统特色行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列入我市优势产业改造提升计划的项目,其设备(技术)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2.加大零土地技改扶持力度。对零土地技改项目在原技改奖励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
  3.鼓励“机器换人”改造现有产能。对实施“机器换人”现代化技改专项的(以装配自动化、注塑自动化、压铸自动化、焊接自动化、轴承磨超连线自动化、冲压成型自动化“六个自动化”改造为主),在原技改奖励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奖励;对未达到技改投入起奖点的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技改项目,若项目设备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同一主体享受以上1、2、3的技改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企业实施减员增效。对年销售收入规模不低于上年且人均产值、人均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就业人员年度平均人数减少50人(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每减1人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打造“机器换人”示范平台。在装配自动化等“六个自动化”领域中每年各评选1个“机器换人”自动化改造示范车间,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
  (二)设立580万元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快信息技术应用,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1.大力推广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对经评审列入年度企业信息化应用计划,且软件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按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宁波市软件企业或获得国家系统集成四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度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三)设立420万元集约用地专项资金,实施“空间换地”工程,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原有土地,提高建设项目容积率。
  1.提高现有土地利用效率。除新兴产业集群区、慈东滨海区外,对工业企业利用原厂房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加层、重建、改建项目,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容积率达到1.3(含)~1.5、1.5(含)~1.7、1.7(含)以上,分别按新增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元、30元、40元分档累进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设立10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节约用能,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含)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当年节能目标以上的部分,按每降低1个百分点,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超过100吨(含)标煤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4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8万元的奖励。
  2.鼓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投资额5万元(含)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超过10吨(含)标煤、应用新能源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4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14年度、2015年度“十城万盏”LED照明推广应用工程按原政策执行)。
  3.大力发展节能中介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实施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后评价、产品能耗限额对标工作、能效提升项目和企业电平衡测试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对列入宁波市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项目给予主要设备购置额1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五)设立1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实施“腾笼换鸟”工程,鼓励企业主动更新低效设备,推进落后产能淘汰提升。
  1.鼓励主动淘汰更新落后低效设备。对符合慈溪市“十二五”规划淘汰提升目录,且年度内完成淘汰更新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单独淘汰更新电机的,企业购置投资额不得低于10万元(含)。
  2.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腾笼换鸟”专项资金总额内安排400万元资金,对年度内主动关闭劣势产能的,经验收合格,按关闭前二年平均用能量每吨标准煤400元以下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转产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设立500万元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改用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清洁生产。
  1.鼓励企业开展能源替换。对以原煤、重油等为燃料的设施(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按10万元/蒸吨奖励;以轻柴油、煤油等为燃料的设施(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按2万元/蒸吨奖励(以上不足1蒸吨的按1蒸吨计算)。
  2.鼓励企业推进污染物减排。对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奖励;对主动改造污染防治设施,且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设立2000万元高效用地专项资金,实施高产田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税费贡献,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加大高效使用土地支持力度。对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高效企业(完全纳税人,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25万元(含)以上,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工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含)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0万(含)~15万元、15万(含)~20万元及2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5万(含)~20万元、20万(含)~25万元及25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按其注册地或核算地政策计算奖励)。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设立1500万元传统商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升品质,推动商贸业发展。
  1.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配送中心新建、续建项目,经认定按其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增连锁门店(包括加盟店)2家(含)以上的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每新增1家门店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宁波市贸易局审核批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促进餐饮、住宿企业稳定发展。对经认定的市级重点餐饮、住宿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批,对其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基金给予减征。
  3.鼓励传统商贸业转型发展。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特色商贸项目,经认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4.鼓励引进商业高端品牌。安排500万资金用于国际高端品牌引进。对我市首次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并开设旗舰店或专卖店的商业场所实际运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给予4000元/平方米的补助。服饰、皮具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化妆品、珠宝、腕表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国际二线品牌或一、二线品牌混合的减半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引进费用的50%。
  5.推动商品市场提升发展。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商品市场提升发展。对新认定的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市场、成交额百亿元以上实体市场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诚信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6.加强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建设。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列入市年度菜篮子商品基地且考核验收合格的企业。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应急储备管理补助。对当年添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的商贸企业、市级菜篮子基地,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设立1000万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1.嫁接电商渠道推动制造企业转型升级。安排300万元资金,加快制造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和普及。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开设官方旗舰店、专卖店、网上商城等网络零售终端并有实际销售的,按每进驻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当年度依托电子商务平台拓市场相关投入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度企业自建平台上电子商务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超出基数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奖励(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化发展。对新设立一年内且网上销售实绩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年网上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并分别授予3A、4A、5A级“慈溪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称号;对开设慈溪产品特色馆,打造慈溪品牌,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电商企业,参照家电信息服务平台奖励标准实行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
  3.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新设立且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承接30家(含)以上企业的电商服务企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以商品市场、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且服务单位数30家(含)以上的,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推进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对集聚区建设单位给予补助;对租赁场地的,按统一租金标准给予房租补助。以上两项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推进移动电子商务发展。对以核心商圈为依托,整合建设融智能导航、电子排号、信息推送等线上功能和线下实体商业的智慧商圈,经评审通过按其当年投入的30%对智慧商圈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开发使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的,经评审通过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设立300万元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物流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终端,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1.鼓励物流企业上规模。对年物流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全市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授予“慈溪市重点物流企业”称号。
  2.鼓励物流仓储及延伸服务发展。对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投资新建、租赁标准化仓储分别按实际核准面积50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推动智物流发展。支持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实施RFID技术和设备应用项目,对该类项目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RFID电子标签按其当年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供应链物流发展。对供应链物流服务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的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度该类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快递企业享受以上1、2、3、4政策,不受国标A级以上条件限制。
  (四)设立200万元中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引内联,扶优树强,整体提升中介服务业。
  1.加快商务中介服务业主体培育。对新设立一年内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商务中介企业经审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超上年基数的10%,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有2家(含)以上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实行兼并重组,同项业务合并后增长在2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设立300万元服务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大力培育健康服务业,保障健康消费,促进服务业发展。
  1.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扶持发展医疗服务、健康养老、健康护理、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健康信息服务等健康服务业,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健康服务机构的,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健康服务业项目,按其当年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引导服务业创新发展。支持服务业企业、行业协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实施创新和示范项目,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六)设立500万元家电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三年1500万元统筹用于深化家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慈溪家电品牌,开拓慈溪家电市场。
  1.支持采购服务平台发展。对进驻采购服务平台的企业,当年度在5家(含)以上慈溪家电生产企业采购家电产品,且单家采购额在10万元(含)以上,总采购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6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5万元、7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发展。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设慈溪家电馆(或慈溪家电专栏),汇集20个(含)以上慈溪家电企业生产的产品,且当年度网上代理销售总额(或专栏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10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3.对当年家电采购规模在8000万元(含)以上(直接采购慈溪家电产品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购服务平台、信息平台进驻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且总部落户在慈溪的,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享受以上1、2、3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其他电子商务相关扶持政策。
  4.推进家电产销企业深度对接。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家电产销对接活动。
  (七)设立800万元文化产业集聚专项资金,重点打造文化产业园区,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创办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对投资新建并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按其当年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创办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2.加快文化创意园区集聚发展。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创意园区入驻企业,对其租用园区办公用房,按统一租金标准自入园起连续三年给予租金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自入园起连续三年内对其在园区内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全额奖励。
  (八)设立800万元文化产业培育专项资金,其中300万元用于工业设计专项,加快发展新兴文化产业,扩大企业规模,促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1.鼓励新兴文化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兴文化产业企业或新兴文化产业类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按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重点文化产业企业发展。对文化创意业、影视动漫制作业、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经营业等新兴文化产业企业,经评审通过后,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的60%给予奖励。
  3.鼓励非遗文化资源开发。对扩大慈溪地域文化影响力的、利用慈溪市级以上新兴文化产业类非遗文化资源开发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按其当年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支持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设计企业提升发展。对独立核算的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设计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全额奖励;对入驻中心、新引进的专业设计机构租用办公用房,按统一租金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引进规模集聚的专业设计管理机构,对引进5家(含)以上专业设计机构,形成特色专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设立300万元文化创新专项资金,积极扶持文化原创作品,提高新兴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
  1.扶持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对版权在我市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电视台、宁波市级电视台、慈溪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元和100元的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奖励优秀原创作品。对著作权在我市的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给予每集3万元、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文学作品,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十)设立700万元旅游建设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加大旅游投资和更新改造,发展旅游产业。
  1.鼓励旅游投资和更新改造。对投资新建、改造符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导向的旅游项目,经认定分别按其当年投资额的5%~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设立250万元旅游企业扶持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创新经营方式,做大旅游企业。
  1.鼓励旅游业扩大规模。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营业收入达到35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景区和旅游饭店(不含房地产营业收入),对其当年新增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对其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超10%以上部分每增长5%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旅游业开展规模化、网络化经营。对拥有门店数量(含加盟店、直营店)达到5家(含)以上的旅游企业,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旅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网上交易,且当年网上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引导旅游业品牌提升。本市旅游企业引进国外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或加盟国际著名品牌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管理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当年获评国家3A、4A、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当年获评四星、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二)设立250万元旅游市场拓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旅游产品,拓宽旅游渠道。
  1.鼓励旅游企业拓展旅游市场。对旅游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经认定的市外促销活动,按其展位费、场租费等促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市内外旅行社、本市行业协会组织购买本市客房、门票等各类旅游产品用于地接的,单次在15人(含)以上且年购买总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购买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旅游企业、会奖会议专业公司策划引进的市外高端商务会议、会奖项目,单次金额超过5万元的,按照引进金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旅行社整合散客资源。旅行社组建经市旅游局认定的散客联盟,且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给予奖励。
  3.支持旅游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旅游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开发旅游新产品,开拓旅游新渠道,构建新的营销体系和管理模式。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对其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设立200万元城市推介专项资金,积极宣传慈溪品牌形象,树立城市人文环境,提高城市地位。
  1.打造慈溪品牌,提升慈溪城市形象,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慈溪市城市形象推介。
  (十四)设立300万元建筑业扶持专项资金,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多方位拓展市场,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建筑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全市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60%的奖励;建筑业企业资质主项由一级升为特级给予30万元的奖励;二级升一级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园林绿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基数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0万元。
  3.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钱江杯”或省级优质工程奖、“甬江杯”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专业工程奖按三分之一计)。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推进“实力慈溪”工程,继续实施效益型龙头企业的培育工作。
  1.打造重量级领军企业。对当年度实缴税费1000万元(含)以上、发展(技改、研发、营销网络)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慈溪市效益型龙头企业,按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二)推进“上市培育”工程,继续鼓励企业上市和发展资本市场。
  1.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对在计划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完成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受理的,奖励100万元;实现首发公开上市的,奖励15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150万元。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奖励3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或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并实现外部股权融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扶持上市企业深度发展。企业首发上市当年,按上市前一年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给予奖励,上市后三年内每年地方财力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鼓励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股份制改造。对在完成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除个人所得税外,按其实际缴纳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给予奖励。
  (三)设立400万元树品牌拓市场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推进品牌企业加快市场拓展步伐。
  1.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证书的企业,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每件给予6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知名商标、宁波名牌,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牵头制订标准。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1个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实施品牌拓市场战略。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销售自有品牌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按所进商超企业数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当年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再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以上同一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的企业,且当年在央视实际广告投放总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广告播出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省级卫视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广告播出费用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设立500万元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搭建先进示范平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1.表彰各类先进典型。对列入市委、市政府统一集体项目奖励范围的慈溪市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慈溪市科学技术奖、慈溪市杰出人才奖、慈溪市市长质量奖等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设立250万元管理咨询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咨询项目,借助管理咨询机构提升管理水平。
  1.鼓励企业管理质量提升。列入年度管理咨询项目计划,且咨询费投入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咨询费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设立400万元企业提升专项资金,引导企业提升综合实力,推动我市产业业态优化升级。
  1.引导企业提档升级。对“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以企业转化前一年为基数,连续3年内对超过基数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三)设立350万元新产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新产品首购首用,拓展新兴产业链。
  1.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在经认定的试点企业扶持期限内,凡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采购试点企业新产品用于生产、研发的,对采购企业给予其采购额的5%~20%风险补偿。
  (四)设立25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本条政策实施至2014年年底)
  1.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服务给予一定的补助;继续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六、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一)设立700万元参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境外参展,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1.鼓励企业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市有关部门认定并组织的境外展会和境内国际性涉外展会(含广交会场外馆、网上广交会)给予展位费全额或部分补助。
  (二)设立1000万元信保专项资金,帮助企业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贸易安全。
  1.支持企业出口信保和贸易维权。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含)的,按投保费的15%给予补贴,投保额超过500万美元(含)的,按投保费的20%给予补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政府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联保平台参保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维权,对参加“两反一保”等涉外贸易诉讼的企业,按相关费用的30%给予补贴。
  (三)设立1000万元进出口奖励专项资金,优化进出口贸易结构,积极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1.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当年度自营进口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幅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自营进口5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幅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进口符合《宁波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和重要装备,且其进口额达到50万美元(含)的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给予0.02元的奖励。对当年度全市出口前100名重点企业,且出口增幅达到全市出口平均增幅的,对其出口额超过上年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给予0.5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自营进出口在5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对其当年实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经地税部门审批给予减征。
  2.支持外贸平台建设。支持流通型重点外贸企业开展网上一站式外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贸易供应链管理,对列入市招商局年度内平台扶持和贸易供应链管理项目计划的企业,按其当年系统建设等相关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对各级出口基地建设、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
  3.鼓励开展进出口业务。鼓励市外企业来慈注册落户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当年进出口业绩达到500万美元(含)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设立慈溪市出口质量奖,对获奖外贸企业予以表彰;对当年度自营出口、自营进口十强企业予以表彰。
  4.积极推动企业境外并购。对出口企业当年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同一品牌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四)设立350万元“走出去”专项资金,积极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拓宽对外合作渠道。
  1.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经批准在境外以新设、增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并购、资源开发的企业,中方总投资达到50万美元(含)的,每美元给予0.08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鼓励企业对外承包项目。对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成套设备输出权、援外项目实施资格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获权企业当年实施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含分包)经营额,每美元给予0.03元的奖励。
  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设立1000万元招商引智专项资金,鼓励全社会积极开展招商引智,搭建社会大招商招大商新格局。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当年引进的外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到外资的4‰~6%给予奖励;对当年引进的内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到资本的2%~3%给予奖励;对优质大项目引进再给予5万~10万元的奖励。
  2.大力开展全社会招商。对单位或个人获得第一手招商信息源后到市招商局备案,并经市招商局、项目意向落地方确认为有效信息的,对其按每条信息给予奖励。
  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一)设立800万元发明专利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发明创造,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1.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每件给予1.6万元的奖励,个人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专利授权指数(每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分别为10、2、1)达到20、30、50及以上,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指数比例5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二)设立1000万元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型企业梯队培育工程,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1.实施“雏鹰”培育计划。对成立不足36个月且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的初创科技型小微企业实施“雏鹰”企业培育计划。对当年认定为市“雏鹰”计划培育企业且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长3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企业,当年认定为市“雏鹰”计划企业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2.实施“瞪羚”培育计划。对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对当年认定为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并列入市“瞪羚”培育计划的,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给予50%的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3.实施“头雁”培育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宁波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实施“头雁”企业培育计划。当年认定为市“头雁”培育计划的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减征。
  (三)设立600万元科技工程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开发新产品,促使企业掌握核心技术。
  1.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当年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宁波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四)设立23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
  1.加大支持工业经济创新发展。对列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一般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科技攻关、协同创新等重点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863、973、支撑计划和宁波市重大科技专项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加大支持农业和社会项目发展。对列入农业和社会发展一般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农业和社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宁波以上择优委托和重大攻关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加大支持科技孵化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科技孵化中心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
  (五)设立4000万元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共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强化科技创新服务,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撑。
  1.加快与中科院的共建平台建设。对市政府与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和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的共建平台给予一定补助。
  2.加快市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对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单独或联合来慈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实施“一事一议”;安排市协同创新研究院专项工作经费,并给予入驻高校院所经费补助。
  3.加快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对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按当年研发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强化人才引领支撑
  (一)设立6000万元人才专项资金,加快引进培育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发挥好各类人才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推动作用。
  1.实施“上林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类别分A、B、C三类,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1000万元及以上的特别资助;由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的领军人才(含外地申报,关系转入我市的领军人才),按不重复原则给予1∶1个人配套奖励;对列入“上林英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团队),提供100~6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创业初期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并给予每平方米最高200元的装修补助;对于A类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在慈企业,在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自企业创办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银行基准贷款利率50%、累计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领军人才落户后,为其提供免租房1套,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为其团队核心成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1~3套;领军人才在慈工作满两年,可优先申购人才公寓1套。
  2.实施“115”人才培养工程。对列入第一、二层次培养的培养人才分别给予800元、300元的月津贴补助,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每两年组织一次赴外地学习考察;完善科研经费资助办法,对于省部级及以上、宁波市级和市级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资助,每位培养对象一个培养周期内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项目资助。
  3.实施企业人才储备计划。对到企业工作的储备人才给予津贴补助,其中“上林英才”计划A类领军人才每月补助5000元;“上林英才”计划B类领军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职称的,每月补助4000元;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职称的,每月补助2000元;国家“211”工程重点高校第一批录取的本科毕业生,每月补助1000元。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
  4.加强各类专业人才培养。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电子商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对企业引进、培养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并落户我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人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对当年获得旅游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高级导游资格证、旅游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才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金钥匙”服务人员、中级导游资格证的人才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5.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对被批准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补助经费10万元;被批准为宁波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20万元;被批准为省级院士工作站或被国家级学会(协会)批准为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20万元;被批准为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20万元。
  6.推进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给予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30万元;给予建站企业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内2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10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
  7.加快“海外工程师”引进。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根据宁波市年薪资助额度,给予同比配套资助。
  8.完善人才关爱机制。在慈溪工作满两年,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领军人才(含外地申报,关系转入我市的“千人计划”领军人才)或“上林英才”计划A类领军人才,可享受5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上林英才”计划B类、C类领军人才可享受2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落户我市且工作满两年的,可分别享受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其他到企业工作取得重大成果或创造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可分期享受安家补助,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补助标准为20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补助标准为10万元。每三年开展一次市人才奖评选,分别给予市杰出人才每人10万元、市突出贡献人才每人5万元、市优秀中青年人才每人1万元的奖励。每三年开展一次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并给予表彰。
  9.夯实引才基础保障。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社团)推荐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项目,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社团)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参加我市组织的重大人才活动或申报“上林英才”计划,经审核通过,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奖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大学生创业和在企业就业,形成各产业人才预备梯队。支持和资助企业赴各地招聘各类人才。
  十、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一)设立300万元金融机构考核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鼓励银行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资金投放,优化资金配置,开展信贷服务,根据全年信贷有效投入增长目标、信贷投向、融资创新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
  (二)设立1000万元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开展融资担保,规范和扶持担保行业,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
  1.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风险补偿。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1亿元以上(含),市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公司年日均“三农”担保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收取的担保业务费率必须低于2.2%标准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年日均有效担保责任余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设立1000万元金融创新专项资金,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特色优势,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1.支持地方金融创新发展。为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对新成立的地方金融机构按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三年内全额给予奖励;对经营3年以上,考评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再给予3年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奖励。
  (四)设立400万元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扶持发展科技金融机构,用金融创新带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1.推动金融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引导金融服务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对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业资本等服务的科技银行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实施风险补偿。
  十一、附则
  (一)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上级要求我市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二)本政策中所有评选项目,当年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三)本政策中所提“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四)企业如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安全考核未达标的,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五)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
  (六)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同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七)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
  中共慈溪市委
  关于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建设美丽慈溪的决定
  慈党〔2014〕11号
  (2014年7月2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深刻融入和全面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实现慈溪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把握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建设美丽慈溪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宁波市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精神的内在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些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并重,先后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应看到,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加剧,环境状况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愿望更加迫切。全市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市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建设美丽慈溪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标本兼治,持之以恒,稳扎稳打,务求实效。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宁波市委有关决定精神,围绕“品质之城幸福家园”建设总目标,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法治制度保障,着力构建具有慈溪特色的生态产业体系、生态环境体系、生态宜居体系、生态文化体系和生态制度体系,努力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美丽慈溪。
  (三)主要目标
  到2016年,美丽慈溪建设的主要指标力争达到国家级生态市标准,初步展示慈溪科学发展之美、自然生态之美、人居环境之美和人文行为之美,努力成为“美丽浙江”先行区。
  ——生态经济更加优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更加优化,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到2016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40%,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3%,单位建设用地地区生产总值比2013年提高25%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2013年下降1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比2013年下降12%。
  ——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生态市建设规划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城乡面貌整洁有序,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到2016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下降1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1%以上,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覆盖率达到10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工业园区和工业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面达到100%,农村住户受益率达到70%以上,公众对环境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
  ——生态意识更加浓厚。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公众的生态文明素养明显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党政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比例达到100%,中小学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生态制度更加健全。全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综合考评机制、决策咨询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市场化的生态环境设施投入运营机制、法治保障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构建完善生态产业体系
  (四)加快工业向绿色低碳发展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深入实施“上林英才”计划,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大力培育和发展低能耗、低排放、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到2016年,新兴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以“四换三名”工程等为抓手,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方向发展。
  (五)跨越式发展现代服务业
  加快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商品市场园区、综合物流园区等园区建设,推进周巷、观海卫、龙山等区域服务业中心建设。加快培育壮大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等低碳型生产性服务业,充分利用文化商务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服务外包产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经济,到2016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力争达到750亿元。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进具有区域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型”生态旅游经济,加快推进重点景区的建设和提升,到2016年,旅游业总收入突破100亿元。
  (六)大力发展生态高效农业
  全面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全力打造现代农业开发区主平台,深入实施“3320”现代农业园区工程,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综合提升工程。积极探索现代农业生态化路子,建立和发展生态农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全面推广绿色生产、绿色认证和绿色营销。积极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品牌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不断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景观效益和生态效益。
  (七)着力构建循环经济体系
  积极推广应用种养结合、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立体生态养殖等农业生态循环模式,培育建设循环农业生态园。继续推广农村生活垃圾生态化处理模式。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支持慈东滨海区、新兴产业集群区创建省级示范型生态工业园区。全面推广清洁生产,完成上级下达的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任务,到2016年,全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增加到250家。积极构建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链,实现资源循环、综合、梯级利用,到2016年,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
  (八)深入推进节能减排
  深入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耗强度“双控制”,建立“以单位能耗产出论英雄”和“以单位电量产出论英雄”的用能绩效配置能源(电力)制度。全面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源头控制,强化污染隐患排查和环境监管执法,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核定目标。严格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评和节能审查,严控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及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项目,对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继续开展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现有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企业项目,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污染企业,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整治后的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反弹。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转移目录,到2016年,完成上级下达和我市确定实施的落后产能淘汰提升目标任务。
  三、抓住环境整治重点,构建完善生态环境体系
  (九)全面推进“五水共治”行动
  大力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以河长制为龙头,建立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体系,扎实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十大行动;探索创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模式,因地制宜开展治污工作。力争到2016年,全面完成“黑河、臭河、垃圾河”等问题河道整治,基本消灭劣五类水体,城乡河道水质在现有基础上提升一个类别以上。围绕“三横十一纵”骨干河道建设,统筹推进排涝工程建设,全面实施河网清淤清障工程。启动实施慈东引水工程,筹划城南水厂项目建设。积极探索分质分类供水方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严格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争创省级节水型城市,加强以总量控制和用水计划管理为核心的节水管理体制。
  (十)深入推进清洁空气行动
  编制出台《慈溪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实施大气复合污染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减少灰霾天气。全面推广清洁能源替代和集中供热,实施用煤总量控制,2015年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含)以下燃煤锅炉,2016年各镇(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的清洁能源改造。积极推进慈溪热电厂迁建。开展餐饮油烟污染、垃圾乱焚烧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加强建筑垃圾监管,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和实时监控。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实施高效清洁的环卫保洁作业方式。
  (十一)积极推进清洁土壤行动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深入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监测,全面开展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普及和示范区建设,推广生物防治、测土配方施肥、商品有机肥应用和绿肥种植。加强蔬菜腌制行业废水污染防治。积极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生态化改造,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到2016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粪便综合利用率、污水治理率均达到100%,未达标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关闭。全面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强化对污染土地的治理和修复。
  (十二)加快重大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启动西部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16年,城乡一体的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初步形成。积极推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项目建设,全面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进一步增加居民生活用气和工业用气的供应量。
  四、突出舒适优美主题,构建完善生态宜居体系
  (十三)优化功能区空间布局
  严格各类功能区规划控制,进一步修编完善生态功能区规划,构建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空间布局。抓紧编制落实《慈溪市生态红线保护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编制完善城镇、村庄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十四)加强人居环境建设以“八大专项整治”为主抓手,着力营造更加整洁有序的城乡人居环境。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广告清理、街面清爽、环境清新、卫生清扫“四清”行动。深入开展“四边三化”行动,2014年完成国省道沿线环境“脏乱差”整治,2015年完成所有交通道路及可视范围内的环境整治。按照“宜居则居、宜业则业、宜游则游”的原则,扎实推进中心村、特色村、环境改造提升村、全面小康村和美丽乡村星级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房改造建设,继续抓好精品线建设。加快推进生态园林绿地系统和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完善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提升居住环境。
  (十五)深入开展“三改一拆”专项行动
  深入实施“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拆除违法占用农耕地、沿路沿河沿山、影响公共安全和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到2015年,改造完成旧住宅区39万平方米、旧厂区实现“568”改造目标、城中村215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250万平方米,无违建镇(街道)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
  (十六)深化森林慈溪建设
  进一步强化森林慈溪建设的整体规划,高水平规划建设一批城市绿地、城市绿道和城市绿廊,积极推进南部沿山和中心城区沿潮塘江、新城河两岸绿道建设。探索实施公共设施立体绿化。加快废弃矿山生态化治理,有计划、高标准推进裸露废矿生态覆绿改造。加强禁坟区管理,坚决制止滥建坟墓歪风,消除“青山白化”现象,强化生态墓区建设,推进生态公墓标准化。结合“珍贵树种进百村”行动,深入推进森林系列创建,抓好村庄“六片林”工程。开展生态公益林扩面提质工程,加快重点防护林建设。
  (十七)加快绿色交通体系建设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到2016年,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16%以上。启动城市公共自行车项目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的规划和建设。通过优化交通管理和逐步推行停车收费等手段,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加强政策扶持,鼓励提供班车、校车等个性化公交服务。大力发展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倡导购买小排量、新能源等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对现有车辆进行天然气改装,减少购买中、大排量机动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规划建设,按预定时间完成9座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淘汰黄标车,逐步扩大市区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区域。出台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倡导线路相同的出行人通过拼车实现绿色低碳出行。
  五、倡导生态文明风尚,构建完善生态文化体系
  (十八)积极培育生态文化
  制定出台生态文明建设道德规范,强化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使珍惜资源、保护生态成为全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经济与环境综合决策水平。加强对企业主环保形势、环保法规、环保适用技术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开展流动人口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培育提升新市民生态意识。通过在中小学校开设生态文明教育课程,在农村、社区组织“生态文明讲坛”等形式,逐步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每个人的生活中,形成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十九)倡导绿色低碳消费模式
  制定有利于绿色低碳消费的激励政策,鼓励健康消费、适度消费,促进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将绿色节能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过度包装。强化资源回收意识,探索建设社区二手市场,引导居民交换使用物品。
  六、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构建完善生态制度体系
  (二十)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
  建立公开透明的生态建设决策咨询、听证制度,对涉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采取公示、咨询、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并作为决策重要参考。
  (二十一)改革生态补偿机制
  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改革现有不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和修复机制,将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到能满足修复生态的合理水平,加大对仅补偿不修复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做到开发一处、补偿一处、修复一处。
  (二十二)深化生态环境设施建设投融资改革
  建立市场化的生态环境设施投入运营机制,对能够推向市场,可由市场来组织资源投入的各类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项目,应设计好市场化的利益驱动机制和鼓励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二十三)建立健全法治保障机制
  深入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保、国土、公安、经信、农业、市场监管、城管、水利、规划和供电等多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设立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平台,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追究等法律手段,联手打击污水偷排、滥采矿石泥沙、乱倾倒垃圾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快推进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增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保护等生态环境执法权限,进一步提升基层政府的综合执法能力。
  (二十四)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周边公众参与机制,在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审批前,将涉及项目环境影响的信息公开,征求周边公众意见,鼓励项目主体与周边公众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畅通环境投诉和举报渠道,试行环境污染破坏有奖举报制度。大力推进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诚信制度,将企业诚信度作为监管、许可和政策享受的依据。全面推行环保义务监督员制度,支持各基层组织发动排污企业周边群众对排污企业进行长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和民间环保组织在环保监督、环保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七、加强推动引导,构建完善组织保障体系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统筹协调生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分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实;人大要加强监督检查;政协要积极建言献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高效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基层组织和人民团体要动员各方力量,积极投身生态建设,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十六)严格考核间责
  建立健全与我市市情相适应的生态建设目标指标体系,纳入市对各地各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并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要求和目标定位,实行差异化的评估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生态建设各项工程质量和任务完成,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或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格问责。
  (二十七)加大资源要素保障
  加大资金、土地等资源要素投入力度,保障污水、垃圾、固废处置和节能改造、低碳交通设施等重大生态项目建设。建立制度化的生态环境财政投入预算保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联动增长。加强生态科技研发和生态科技专家人才队伍建设,为生态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十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大力宣传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慈溪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工作成效和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违法案件和不良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投入到生态建设中去,努力营造全民共建的良好氛围。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增收行动计划的意见慈党办
  〔2014〕14号
  (2014年3月11日)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8号)精神,根据省、宁波市统一部署,前阶段,市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镇(街道)调查审核、市政府审定公告的程序和方法,认定了我市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对象。为加快推进低收入农户持续普遍较快增加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共享全市品质之城、幸福家园建设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增收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宁波市有关扶贫开发和农民增收相关政策,以提高低收入农户致富能力和收入水平为目标,实施“产业开发、社会救助、结对关爱”三大工程,创新帮扶思路,加大帮扶力度,提高帮扶实效,进一步改善低收入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实现低收入农户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持续普遍较快提升。
  (二)主要对象低收入农户是指2012年全市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9000元的农户,包括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农户。
  (三)工作目标通过帮扶,使低收入农户年增收达到15%以上,到2017年,低收入农户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比2012年实现倍增,达到12000~18000元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基本实现生产就业,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产业开发增收工程开展低收入农户产业帮扶,增加经营收入。鼓励低收入农户立足本地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发展一批投入小、见效快、效益好的特色产业项目,重点在林特果蔬种植、特色养殖等农业生产方面进行扶持,培育一批特色种养专业户。按照“共创共富”的理念,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降低门槛,优先吸纳低收入农户,通过“公司十农户”、“合作社十农户”的创业模式带动周边低收入农户共同致富。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重点帮扶一批生产发展型低收入农户,通过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机、经营组织带动补助等形式,对低收入农户进行产业开发扶持。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农机管理站、市财政局
  (二)实施社会救助提升工程
  1.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标准。健全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机制,动态调整低保标准和对象。把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农户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有进有出”。具体操作办法和规程由市民政局制订。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2.实施低收入农户医疗救助,解决因病致贫。低收入农户的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其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农村低保户,由市级和镇级财政各负担50%。发挥政府专项救助资金和社会慈善组织的作用,对因病致贫的低收入农户进行补助。对全市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符合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3,开展低收入农户子女入学援助,解决就学困难。继续把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纳入全市社会困难群众助学的资助和扶持政策范围。对低收入农户子女,在学前教育段,免除保育费和伙食费;在义务教育段,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对公办学校住宿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职高)段,免除学费、服装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提供国家助学金。开展民政助学救助,救助标准为小学每学年400元,初中每学年700元,大专每学年5000元,本科及以上的每学年6000元。慈善助学、助学贷款要优先向低收入农户倾斜。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三)实施结对帮扶关爱工程
  1.完善“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机制。对经市审定、数据入库的低收入农户,落实市、镇、村三级干部结对帮扶工作机制,在全市开展“结对送关爱”活动,建立完善“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机制,分户施策,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低收入农户的扶持力度。结对干部要根据低收入农户的实际情况,帮助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增收脱贫计划和措施,定期走访跟踪,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人力社保局、各镇(街道)
  2.实施社会援助关爱行动。充分发挥我市现代农业发达、民营企业众多的优势,通过广泛宣传、积极倡导和党政部门的示范带动,激发企业和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发动农村致富带头人、企业经营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低收入农户结对帮扶,大力倡导社会慈善救助,全面实施“低收入农户青少年关爱行动”,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扶贫格局。
  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团市委、市慈善总会
  三、加强领导
  (一)进一步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行动计划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更加重视农村低收入群体帮扶工作。市里统筹安排低收入农户增收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制订增收帮扶工作规划,出台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帮扶工作的协调。要进一步强化市扶贫办工作职责,充实力量,落实经费。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提出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各镇(街道)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专(兼)职扶贫干部,结合当地实际,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建立完善村、户工作平台,逐级落实责任,确保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农户增收帮扶工作的管理机制
  全面建立并规范管理低收入农户档案,充分利用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在帮扶工作中做到分类指导、分户决策、帮扶到户、责任到人。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实际执行、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工作进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强化对低收入农户增收帮扶工作的考核激励
  把低收入农户增收行动计划列入对各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任务。积极引导和鼓励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各地各部门要树立一批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并进行大力表彰宣传。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慈党办〔2014〕22号
  (2014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交易。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的经营权或所有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六)符合规定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涉农知识产权;
  (八)符合规定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法院、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农机管理站、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办、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市农办、市农业局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镇(街道)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与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套班子),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领导,镇级经发办(农办)会同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履行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推进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作为本市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定服务机构,为本市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工作,接纳各镇(街道)申请的重大交易项目。
  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作为本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定服务机构,增挂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镇级农交所”)牌子,为本镇(街道)区域内的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农机管理站、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制定相关农村产权交易的操作规则,同时做好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标、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九条 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五)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受理出让方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或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或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镇级分中心(农交所)公告栏、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和场所发布交易项目公告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交易规则组织产权交易活动。交易成功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应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受让方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出让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须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进行鉴证。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后,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凭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鉴证的《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等资料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出让、转让等。
  第十五条 农村个人产权价值按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妨害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条件而进行交易;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为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对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进行交易的项目免收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村民(社员)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农村个人产权交易须是本人自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或镇级分中心(农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按《慈溪市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12〕11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慈政发〔2014〕50号
  (2014年9月26日)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4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
  慈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慈政发〔2014〕56号
  (2014年11月5日)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3〕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至2016年,全市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3000张以上,总数占全市养老机构总床位数的比重超过50%;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全市每百名老人拥有的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4张以上(新增床位6000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各镇(街道)每百名老人拥有的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具体建设任务按《慈溪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慈政办发〔2013〕166号)执行,未能完成目标的镇、街道,按每张床位30万元的标准上缴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积极拓展日间托老照料中心建设,至2016年全市建成日间托老照料中心覆盖村(社区)166个(注:按照省民政厅下达数确定),城乡居家养老逐步实现社会化服务。
  每百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和日间托老照料中心覆盖村(社区)数纳入市政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和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考核。
  二、完善用地和用房保障政策
  (二)优先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民间资本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直接进入宁波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宁波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100张以上床位200张以下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计划指标中予以统筹安排。对于新建养老机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优先保障建设用地置换。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一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赁、作价出资(人股)等方式处置。民办养老机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三)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为降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应适时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赁后转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同时与用地者应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四)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
  支持民间资本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由市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手续。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村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民办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和用房,符合规划的,经批准可以增加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以招拍挂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其增加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五)完善财政补助政策
  对新增养老床位50张以上、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分4年按比例到位;用房改造或租用的,租期5年以上,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期到位。今后根据慈溪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缩小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标准。
  民间资本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六)拓宽补助资金来源
  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市财政除每年安排养老建设专项资金外,将慈溪市6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按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七)实施政府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购买养老服务
  新建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经相关机构评估为重度、中度等依赖的老年人,按实际收住人数,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收住政府供养对象、低保等生活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老人的,按标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重度、中度等依赖老年人的补贴标准)。
  四、落实税费和价格优惠政策
  (八)加大税规费优惠力度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宁波市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民办服务机构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标准收取。境外资本开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民间资本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九)完善养老机构定价政策
  逐步统一各类养老机构收费项目,营造养老服务业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力度,推进国有民营、公建民营等。在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收费管理机制中,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定价成本,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护理费标准由其自主定价。民办养老机构收费以市场调节为原则,实行自主定价。
  五、强化金融保障
  (十)加大融资信贷保障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力度,扩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改进信贷担保方式,合理利率定价,对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给予多种方式融资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探索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权抵押贷款办法。
  积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财政部门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担保。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贷款纳入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范围,确定合理的担保风险补偿系数。
  加大贴息等政策引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有关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公私合营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模式。
  (十一)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作用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老年人养老护理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宁波市财政和我市财政各补助30%。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从其运营补助资金中支出。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
  (十二)加快专业人才培养
  支持引导全市大中专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发挥慈溪技师学院、行知职高、杭州湾职高等院校作用,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将养老护理员列入紧缺人才培训范围。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统一纳入培训教育规划。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可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并按培训等级和类别,对取得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及专业能力、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贴,所需经费按相关规定渠道列支。
  (十三)实施入职奖补制度
  在本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上岗培训持有《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业满5年后给予入职奖补。其中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奖补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奖补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21000元。
  (十四)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待遇
  在每年6月底前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向社会公布当地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护理人员待遇。新建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3年内享有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适时提高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进一步完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鼓励引入商业保险,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探索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公益性岗位,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十五)完善人才流动机制
  公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事业在编人员流动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解除(终止)原聘用合同,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报主管部门和当地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人员需重新流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和市人社部门认定核准,办理流动手续。
  鼓励公办医院医务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各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聘用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在注册考核、职称评审、岗位津贴、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技能鉴定、推荐评优等方面纳入统一管理,享受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养老服务类相关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中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习实训。
  七、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十六)鼓励医疗资源进入养老领域
  支持公办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医养合作,建立对口支援、绿色通道和双向转诊联动机制。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民营医院、镇(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为养老机构接收需要照护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失独老人,符合登记条件的享受政府有关养老的补助政策。
  支持民间资本在养老机构内举办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养融合服务机构。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300张床位(含)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综合门诊部,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3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或诊所,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
  (十七)健全医疗保险机制
  民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室、门诊部、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医的住养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执行;对养老机构长期卧床老人可按规定申请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应待遇。
  探索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参与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八、确保投资者权益
  (十八)保障出资人资产权益
  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人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必需的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的,经其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五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经其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的产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经其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凡捐资举办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养老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人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
  对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配有一定规模医养融合服务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各地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项目涉及的物业开发、持续运营、市场培育、资本运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引导。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溪市电子商务产业倍增计划(2014—2016)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4〕47号
  (2014年3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精神,深入推进“电商换市”战略,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制定慈溪市电子商务产业倍增计划。
  一、发展目标
  全面实施电子商务产业倍增计划,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构建起产业链完善、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形成“二园、三基地、多服务中心”的电子商务发展空间格局,为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奠定扎实基础。
  ——电商企业数实现倍增。到2016年,全市电子商务企业达到800家,培育5家以上本地亿元级淘品牌和E品牌;其中,2014年力争达到400家,培育1~2家本地亿元级淘品牌和E品牌。
  ——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实现倍增。到2016年,全市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力争达到60%;其中,2014年争取达到20%以上。
  ——主要发展指标实现倍增。到2016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力争达到750亿元,网络销售额力争突破150亿元,并实现网络销售顺差(网络销售额与网络消费额之差),跨境电子商务贸易额占外贸进出口的比重达到5%以上;其中,2014年力争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100亿元,实现网络销售额40亿元。
  ——集聚发展实现“2十3十N”格局。到2016年,全市形成e点电子商务产业园和商品市场园区两大电商企业园区,形成e点电商创工场、电子商务城、电商总部基地等三大电商服务企业基地,形成综合物流园区、智慧谷、博洋电商文创产业园、金穗千人创业园等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二、重点工作
  (一)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1.推进两大电商园区建设。进一步完善e点电子商务产业园设施配套和服务功能,将其建设成为宁波大学生创业基地、区域电商产业服务中心和优秀电商企业创业中心。按照“实、虚”结合的思路,在加快推进商品市场园区实体市场建设的同时,相应建成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网上专业市场。(崇寿镇政府、市商品市场物流园区管委会、市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实施)
  2.加快三大电商服务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以电商服务外包中心、企业电商孵化中心、电商人才培训中心、网货分销中心为目标的e点电商创工场。加快谋划建设商品市场园区电子商务城,力争早日建成开园。推进文化商务区电商总部基地建设,引导制造企业分离成立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并入驻,引导本地特色产业的行业性电子商务运营服务机构入驻。(古塘街道办事处、市商品市场物流园区管委会、市文化商务区指挥部牵头,市商务局、市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市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实施)
  3.鼓励特色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建设。加快推进综合物流园区、智慧谷、博洋电商文创产业园、金穗千人创业园等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建设,增强电子商务发展配套能力,完善电子商务发展产业链。城区街道以及周巷、观海卫和龙山等电子商务发展基础相对较好镇和街道,要依托工业园区、商业街区、专业市场等实体,充分挖掘闲置厂房、商务楼宇等载体空间,推进区域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试点建设工作。(浒山街道办事处、古塘街道办事处、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周巷镇政府、观海卫镇政府和龙山镇政府牵头,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实施)
  (二)推动电子商务跨界融合发展
  1.大力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着力推进智慧商圈建设,2014年启动CBD区块智慧商圈建设试点,并逐步覆盖中心城区四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深化慈溪智慧旅游,不断提升在线旅游预订用户数和网上旅游预定市场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市场,搭建有产业支撑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形成一批以专业市场为依托的网上市场。(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浒山街道办事处、古塘街道办事处、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宗汉街道办事处、逍林镇政府配合实施)
  2.深化拓展慈溪特色馆工程。依托慈溪家电采购和信息服务平台资源,做大做好“好易购慈溪家电精品馆”、京东商城“慈溪家电馆”,并深化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对接合作,建成1号店、当当网慈溪家电馆。同时,鼓励企业通过开设官方旗舰店、专卖店、网上商城等方式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积极推进各类慈溪特色馆、生活馆建设,引导本地农特产、工业产品、服务类商品进入网络渠道。[市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局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
  3.探索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引导有条件的传统进出口贸易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支持尚未开展境外销售的制造和加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电商的招商力度。积极借鉴跨境电子商务先行地区经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建设。(市招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经信局、慈溪海关配合实施)
  4.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试点。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消费者的电子钱包、手机支付等新型在线支付产品,加快形成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固网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渠道构成的新型综合支付体系。(市金融办牵头,市人民银行、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配合实施)
  (三)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延伸发展
  1.着力培育电商服务企业。大力引进和发展电子商务在线支付、软件开发、网店设计、仓储管理、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业。推进电子商务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负责实施)
  2,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加快推进RFID(无线射频识别)、手机定位和手机客户端应用等新技术应用,加速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移动多媒体、移动搜索、微支付等新兴电子商务,催生移动电子商务服务新产业。(市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配合实施)
  3.积极拓展电子商务新领域。加强对云服务、大数据、物联网等领域的研究和应用,不断促进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推动个性化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4.推进电子商务进社区、农村。推进社区便民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搭建政府、企业、个体工商户、志愿者与居民的桥梁,实现信息化与社区服务的有机融合。鼓励各类物流企业在社区设置配送分中心,实现便捷、安全配送。积极推广农村电子商务的应用,启动实施“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争取3年内在全市主要行政村实现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全覆盖。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农资等网上交易平台;引导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市级以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利用物流配送网点和各金融支付网点,拓宽银行卡应用范围,扩大助农代存服务试点。(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农办、团市委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供销联社配合实施)
  (四)加强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建设
  1.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基础网络设施建设。加快基础通信设施、光纤宽带网和移动通信网、广电有线网络建设,推动“三网融合”;推进覆盖市区、街道、镇村的主要公共场所的无线网络建设,新增3~5个无线网络覆盖点。(市经信局牵头,市广播电视台、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实施)
  2.加快物流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综合物流园区、太平鸟服饰配送中心等物流项目建设,积极引导主要的快递企业在慈溪设立区域分拨中心。充分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加快推动快递业、邮政系统和干线运输的横向联盟,提高配送网络的城乡服务能力和农村覆盖面。支持农村、社区、学校开展物流(快递)投送服务网点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共同配送,鼓励快递物流、城市配送、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各方参与慈溪市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市商务局、市邮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
  3.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电子商务监管机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电子商务市场运行。加快培育信用调查、认证、评估等商务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各类认证。[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机构,强化工作领导
  成立慈溪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明确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工作。进一步理顺电子商务发展工作体制机制,充实电子商务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配备。(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编办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二)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
  制定出台《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20)》和《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产业政策优化工作,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并落实专项扶持资金。(市商务局牵头,市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三)加强电子商务教育培训
  加强党政干部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加强电子商务人才教育培训,全年举办电商培训班30个以上,培训电商人员5000人;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和引进,深化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的合作,吸引电子商务及相关专业领域的高校毕业生来慈溪就业。[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实施]
  (四)推进电子商务统计工作
  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统计,将电子商务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统计范畴,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建立网络经济数据监测体系。(市统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招商局配合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慈政办发〔2014〕90号
  (2014年5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根据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和《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及宁波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民发〔2013〕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医疗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困难人员,均可以获得政府医疗救助:(一)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和农村无法定扶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本人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五保对象”);
  (二)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家庭成员”);
  (四)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以下简称“精简职工”);
  (五)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七级及以下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六)农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以下简称“三老人员”);
  (七)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各类因灾因病引起的其他困难家庭成员;
  (八)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九)持有《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残疾人;
  (十)持有民政部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十一)当年自负医疗费总支出大于家庭年总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且造成家庭实际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
  (十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二、适当调整医疗救助标准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的医疗费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适当调整医疗救助标准,其中住院救助标准不分病种,同时取消“二次救助制度”。具体调整为:
  (一)住院救助
  1.前述第3、4、5、6、9类对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9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0元(含住院和门诊费用)。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按以上标准给予救助(下同)。
  2.前述第7、8、12类对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0元(含住院和门诊费用)。
  3.前述第10、11类对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6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60000元(含住院和门诊费用)。
  (二)门诊救助
  1.重点优抚对象、精减职工、三老人员等特殊医疗救助对象和持有《慈溪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慢性疾病门诊专用病例》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2.提供由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出具的患有高血压、慢性肝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等5种疾病诊断证明书的低保家庭成员,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3.由申请人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诊疗记录,经市级相关专业医疗专家组认定为需要长期治疗用药的患有其他慢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4.除前述三种情形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按以上标准给予救助。
  (三)特殊对象医疗救助
  1.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就医,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不足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
  2.市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门诊及康复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慈溪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慈政办发〔2011〕73号)规定给予全额救助。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女,在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确定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一次性给予900元的救助。
  4.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通过康复治疗和评估能够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5.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按照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119号)和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贯彻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10〕158号)及《关于印发慈溪市提高城乡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慈医管委〔2011〕2号)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建立医疗救助转诊机制
  医疗救助对象需转诊至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必须是当地医保、农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本市市级医疗机构同意,取得转诊证明,其基本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再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二)规范医疗救助即时结报“一站式”服务
  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报管理平台,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即时结报系统定点服务机构范围,规范即时结报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对“一站式”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源合理公平使用。
  (三)做好医疗救助与相关政策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加强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更好地发挥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和医疗救助的托底作用,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对于实施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而难以承担的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等多种渠道给予救助和帮扶,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人力社保部门、卫生部门要做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以及与医疗救助信息之间的资源整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二)规范资金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要拓展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规范救助程序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程序。其中,对需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医疗救助申请对象,须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和入户调查后予以认定,以确保医疗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若与本实施意见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重要文件目录

知识出处

慈溪年鉴(2015)

《慈溪年鉴(2015)》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年鉴记载2014年度全市各领域发展变化状况,采用分类编纂法。卷首设“特载”“大事记”“慈溪概貌”“专记”。正文部分由类目、分目、条目3个层次组成,其中条目为主要信息载体。卷末设“附录”“索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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