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东银行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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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抗战文献》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737
颗粒名称: 浙东银行条例
分类号: K265.06;D693.62
页数: 4
页码: 240-243
摘要: 本文收录自1945年4月6日出版的第一百三十三期《新浙东报》,内容是浙东银行条例。
关键词: 慈溪县 浙东银行 条例

内容

第一条 本行政区为调剂金融市场、发展社会经济、充实抗战力量,特设立浙东银行,依本条例所规定经营之。
  第二条 浙东银行资本总额定为抗币200万元(约相等于食米200万市斤之价值),由浙东行政公署分期拨充之。前项资本额拨足四分之一时,开始营业。
  第三条 浙东银行总行设于行政公署所在地,并视业务上之需要,在本行政区内各地设立分行、支行及办事处。前项分、支行及办事处之设立,应先拟定计划呈请行政公署核准。
  支行及办事处应依据业务上指挥之便利,分属各分行或直属总行。
  第四条浙东银行业务范围如下:
  一、经理发行抗币;
  二、经理政府金库;
  三、放款及贴现;
  四、存款及储蓄;
  五、收买金银及有价证券;
  六、汇兑;
  七、兑换及代收代付;
  八、信托事业;
  九、保管寄存品;
  十、其他政府机关委托经理事项。
  各项业务经营规则另订之。
  第五条 浙东银行设董事会,由浙东行政公署任命董事9人组织之,并指定董事长1人、常务董事2人,主持日常会务。
  第六条董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定各项业务方针及计划;
  二、议定抗币发行步骤及数额;
  三、监督业务之进行;
  四、计划建立分、支行及办事处;
  五、决定总、分、支行负责人选;
  六、审定关于业务及人事各项章则;
  七、稽查账目及库行;
  八、审核总、分行预决算;
  九、审定全行职员考绩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要行务。
  第七条 董事会应于总行开始营业前,及每年度开始前编具业务进行计划,呈报行政公署核准。
  第八条 总行设总经理 1人,秉承董事会之指示总持行务。
  设副经理及襄理各 1人,协助总经理处理行务,并依次负代理之责。
  第九条总行设下列各课:
  一、总务课;
  二、会计课;
  三、营业课;
  四、发行出纳课。
  视业务繁简,各课必要时得分股办事。
  各课、股职掌分配,另订办事细则规定之。
  第十条分行设经理、襄理各1人,承总行总经理之指挥、监督,主持分行行务,并视业务繁简,分设2课或3课,分掌总务、会计出纳及营业等事务。
  第十一条 总行总经理、副经理、襄理及分行经理、襄理,均由董事会报请行政公署核委。
  第十二条 总、分行各课职员及支行、办事处课员级以上职员,由总行总经理遴派之,并按月报董事会备查。
  职员分级制度及任用保证手续另行规定之。
  第十三条 总、分行每月各举行行务会议1次,由股长以上职员参加。
  总行行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请董事出席指导。
  分行行务会议时,由经理召集,并请总行派员出席指导。
  第十四条 浙东银行设监察人会,由浙东参议会推选监察人2人及行政公署委派1人共同组织之,并互推1人为首席监察人,负责召集会议及处理日常会务。
  第十五条 监察人职权如下:
  一、审查董事会所议定之各项业务进行计划;
  二、检查银行业务进行情形,必要时并展阅簿册及查验库存。
  第十六条 监察人直接向董事会提出审查意见,或提供改进行务意见。董事会或总经理如认为不能接受者应说明其理由。监察人如认为前项理由不能成立者,得报请行政公署处理之。
  第十七条 监察人对于银行经营情形,除向参议会负责提出报告外,未得政府同意,不得向外发表意见,并负保守业务上秘密之责任。
  第十八条 浙东银行会计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翌年6月30日止。每年度分二期决算,以12月底为上期,6月底为下期及全年度总决算。决算时应编造下列书表,分送董事会及监察人会查核,并由董事会转呈浙东行政公署备案:
  一、发行报告书;
  二、经理金库报告书;
  三、一般营业报告书;
  四、资产负债表;
  五、损益计算表;
  六、资产目录;
  七、负债目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浙东行政公署委员会议决公布施行。
  (《新浙东报》第一百三十三期 1945年4月6日)

知识出处

慈溪抗战文献

《慈溪抗战文献》

出版者:中共党史出版社

本书的收录范围是以抗战时期国共两党的报纸、公文、信件、电报、统计、情报等为主。此外,还有当时我党同志的谈话记录、日记、笔记、讲话稿、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回忆录等。共计 16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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