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处理三北地区二五减租及其他佃业关系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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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抗战文献》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710
颗粒名称: 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处理三北地区二五减租及其他佃业关系暂行办法
分类号: K265.06;D693.62
页数: 4
页码: 174-177
摘要: 本文收录自1944年7月31日出版的第三十一期《新浙东报》,内容是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处理三北地区二五减租及其他佃业关系暂行办法。
关键词: 慈溪县 浙东 行政委员会

内容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附件,本会施政纲领,并参照浙江省修正佃农二五减租暂行办法及三北地区抗战期间佃业关系之实际情形而订定。嗣后,三北地区佃业双方对于二五减租及其他佃业关系,应本团结抗战、互助互让的精神,遵照本办法之规定,公允处理。
  第二条:自本办法颁布后,业主应普遍实行二五减租,佃农应普遍实行缴租,其租额之议定,应顾及原有习惯及土地本质之优劣,所施肥料人工之多寡等。租额之最高数量,不得超过土地正产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副产一律归佃。
  第三条:租额之议定,暂保旧习,以看花议租为主要方式,按照原有习惯,由各乡镇组织评议会评议之:
  (一)各乡镇评议会以佃业代表各4人至5人,乡镇公所农会代表各1人组成之,并以乡镇公所代表为当然主席。会议时应请由上级政府派员列席指导,区农会得派代表列席,评议会如系联乡组织者,与会之代表,比例类推,其主席则由各乡代表互推之。
  (二)议租应参酌原有习惯分畈分段分级议定之。
  (三)佃业双方对于议租争论不下时,由区署裁定之,如仍不服裁定,得越级向县办事处请求重裁。
  (四)田地之缴租额,应依照土地所在乡镇之议定。
  第四条:计到抱实等苛重杂租应一律改为议租,如有特殊情形一时不能更改者,应将原有租额减去二五,按实际情形,另改新约,如遇涝欠年成,应酌量减租。
  第五条:分种租制原则上应改为议租,但在业佃双方有利与自愿情形下得减去二五,暂时维持分种办法。第六条:捎租(小租)以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无永佃权而完全以转租土地为营业,从中取利者,其捎租应予取消。(二)有永佃权而转租者依其习惯,但应按原定捎租租额减去二五。第七条:预租制应改议租,但海田海地及公堂宗族田地,得参照习惯办理,其租额过低者按实际情形可酌予增加。第八条:海田海地之租额参照习惯办理。第九条:缴租期及缴租稻类依当地习惯办理,如佃农逾期不交,业主应限期催告。佃农不得无故延宕拖欠。
  第十条:业主除依本办法收租外,不得额外多收,并不得有租鸡租力租脚等不正当需索,佃农交租,亦不得和水、掺粃、掺沙、掺泥、过蒸等不正当行为,违者均予惩处。
  第十一条:任何团体或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对于农民施行压迫欺诈,或假借二五减租,从中渔利,或煽惑佃农怠租抗租者,均予惩处。
  第十二条:衡量器一律通用市称市斛,并不得额外增加。
  第十三条:如遇荒欠年岁及不可抗力之原因,实际收获不足佃农所施之成本时,应予免租。
  第十四条:永佃权之获得与保障,依照习惯。
  第十五条:无永佃权之田地,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业主不得任意撤田:
  (一)佃农死亡而无继承人时。
  (二)佃农自愿抛弃其权利,经签字证明或无故一年不耕作时。
  (三)有本办法第十六条之情形时。
  (四)佃农私行转田时。
  (五)佃农将田地恶意损害破坏时。
  (六)土地依法变更其使用时。
  第十六条:业主确因贫困无法生活时,得收回田地一部或全部自行耕种,但应适当顾及佃农之生活。
  第十七条:土地因买卖而转移其所有权时,新业主非依前两条之规定,不得任意撤田。
  第十八条:业主依本办法收回田地自耕时,应准原佃农留种1年。
  第十九条:撤田应予收益季节后,次期作业开始前为之,其有当地特殊习惯时,从其习惯。
  第二十条:业主将田地出卖时,原佃农以同样条件有承买优先权。
  第廿一条:业主撤田自耕一年后,重行出租时,原佃农除有欠租情事外,以同样条件有承佃之优先权,自收回自耕之日起,如撤田未满一年而即出租者,原佃农得以原条件承佃。
  第二十二条:佃业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土地所在之乡镇公所乡农会会同调解,如调解不成,得请求区署及佃业仲裁委员会处理之。
  第二十三条:处理二五减租及其他佃业关系时,如有一方涉及抗日军人家属及鳏寡孤独、贫困业主、贫困佃农者,得酌量变通办理以适当照顾其权益与生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除森林畜牧地外,一般农作田地皆适用之。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日施行。
  附注:本办法适用于三北地区,其他地区可作参考。
  (《新浙东报》第三十一期 1944年7月31日)

知识出处

慈溪抗战文献

《慈溪抗战文献》

出版者:中共党史出版社

本书的收录范围是以抗战时期国共两党的报纸、公文、信件、电报、统计、情报等为主。此外,还有当时我党同志的谈话记录、日记、笔记、讲话稿、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回忆录等。共计 16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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