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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慈溪市交通志(1990~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58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
分类号:
U491
页数:
9
页码:
365-37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0年至2010年慈溪市水陆运输管理发展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监督管理、安全管理等。
关键词:
水路运输
管理
慈溪市
内容
航道管理
市航道管理所受市交通局委托行施航道管理行政许可权,审批临、跨、拦航道建筑物的建设许可。凡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包括临时装卸点)、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埋设或架设管道、线缆以及建设其他拦、临、跨航道建筑物,建设方案必须报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审核辖区内与通航有关的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还负责辖区内航道管理与航道设施经常性养护工作,负责所辖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和正常维护,确保通航建筑物正常通航;实施航道养护年度计划中工程项目,抓好安全生产,重视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年度计划;经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航道与航道设施保护,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航道违章建筑物和违章行为。
运输管理
1990年后,水运市场开放,货源、货损、货差、运价由船方和货主协商议定。慈溪航运管理所受慈溪市地税部门委托为船主代开水运发票,运费由船主向货主收取。
1990年1月,更新、新增内河“两艘”钢质船,其“许可证”、“营运证”由宁波市航管处审批核发。
1994年前,水运企业按月报送统计月报,个体船舶统计由各航管站上报,然后汇总编制月报。是年1月,航管体制改革,统计工作相应改变,除企业仍按月报送外,个体船舶按运输类型(长途运输船、亦农亦运船)、经营方式(以贩运为主和以运输收入为主)不同,各选取6艘样本船,实行长期跟踪统计。
1998年7月,由于内河货运业市场消失,市海运公司、横河运输社、通达航运有限公司、安达航运有限公司、顺达航运有限公司等相继解体。1998年11月,对投入营运的1600总吨或3000千瓦及以上货船,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及各类客船,实行运管、港监、船检部门“三科会审”制度。
1999年1月,市航运管理所不再受地税委托,水运发票由船主向地税部门开具。
2002年8月,宁波市交通局调整水路运输许可证发放权限,慈溪市航管所受市交通局委托负责审批县境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旅客运输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普通货物运输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内河个体运输户)和船舶营运证。并负责水路运输证年审工作及省内运输普通货船、市内运输各类船舶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年审工作。是年12月,实行营业性运输船舶进出港交验运输单证制度。
2003年5月,水路运输管理权限及职责调整,调整后市航管所负责省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设立、船舶营运管理,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企业和船舶年度审验,负责县境内及省内市、市内跨县及县境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个体船户《水路运输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发放与管理,负责县境内旅客运输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发放与管理;负责国内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营运船舶年审工作。
2004年1月,市交通局委托市航运管理所实施水运市场管理,对营运船舶准入,营运审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具体管理项目有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及变更、注销(含开辟或调整集装箱内支线、客运航线),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及变更、注销(含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变更、注销初审及水路客运站点开业、变更、注销),还有国内营运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变更、注销;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营运审批。
水上监督管理
船舶管理1990年,内河船舶由市航管所登记发证。
1994年1月,启用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
1998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5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及200总吨以下沿海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2001年8月,水监体制改革,船舶登记、船舶安全检查划归宁波市海事局。
船员管理 1990年,组织实施五等内河驾机船员,沿海80总吨以下或300马力以下船员的培训并经考试核发上岗证。
1993年,协办全国气垫船船员培训1期,对国内6家单位30位学员进行培训。对机驾员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客轮、货轮、拖轮机驾员每隔5年审验1次,小型机动船(包括挂桨机船)、机驾船每隔3年审验1次,审验合格者予以登记,未经审验或不合格者,取消机驾员任职资格。
1998年11月,船员管理调整,船员考试、换发船员证由宁波市航运管理处负责。市航运管理所对辖区内持证船员开展函授教育,并分期对慈溪籍持证船员实施考核。市航运管理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须报宁波市航运管理处备案。
2001年7月,水监体制改革,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等职能全部移交宁波海事局。
舶签证 1990年,境内设观城、逍林、浒山、横河、周巷、庵东、长河7个内河船舶签证点,西三设沿海船舶签证点,对船舶进、出港实施签证。对装运危险货物船舶或旅游旺季、重大节日期间的营运船舶实施现场检查,核实后再签证。
1990~2001年6月,市航运管理所共签证船舶67万艘次,以内河运输船舶为主。2001年7月,水监体制改革后,船舶签证工作由宁波海事局负责。
船舶检验 1990年,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办理船长度小于20米或主机功率小于40马力船舶的图纸审查、制造检验,对100总吨或120马力以下船舶的初检及定期检验,并负责运营船舶证书签发和责任范围内船舶吨位的丈量。
1994年3月,宁波船检处规定,260总吨以下船舶由宁波市航管处船检科审批,超过260总吨船舶由宁波市航管处领导集体研究审批。
2001年5月,按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规定,慈溪不再受理新增(含新建、买卖、改建)水泥船检验登记;对营运中的水泥船缩短检验周期,除年度检验外每年增加一次附加检验,检验不合格者,注销原船检证书。
2003年3月,慈溪市船检所规定,上林湖渡运木质船舶检验实行总量控制,并逐步淘汰。检验时规定木质船舶船宽必须大于2.6米,核定载客控制在30人以下。
2003年6月,慈溪市船舶检验所因违规检验“浙慈工2”工程船,受到停止船舶检验发证权并进行整改处罚。整改期间辖区检验工作由宁波船舶检验处负责。次年12月,经整改合格后恢复检验发证工作。
2004年4月,省船检局规定,建造完工海船必须进行倾斜试验,并校核其破舱稳定性,规定验船师必须参加倾斜试验。
2004年11月,慈溪市船舶检验所业务调整,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和附加检验)工作范围为500总吨以下货船、各类驳船,200总吨以下闭杯闪点大于60℃油船和100客以下常规客船、渡船。初次检验范围为3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不包括审图工作。
2007年1月,根据浙江省船检局《关于同意宁波船舶检验处签证机构设置的批复》精神,慈溪市船检所不再承担船舶检验签证工作,检验业务划归鄞州船检签证点。
安全管理
1990年,执行慈溪市《关于加强航道管理确保航道畅通的意见》和《关于确保公路航道交通安全畅通的布告》两个文件,对航行安全进行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1998年,西三码头扩建完成,制定码头安全生产制度,并派出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2003年1月,市人民政府就加强上林湖渡口水上交通安全问题进行专题协调,就安全管理进行分工。市交通局和慈溪海事办加强对渡船操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春节和清明节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并规定由匡堰、桥头两镇政府主要负责上林湖渡口安全日常管理工作,镇长为渡口安全第一责任人,两镇政府设立专兼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加强大雾、大风和渡运高峰期现场管理,建立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和跟踪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并建立相应台账。航管部门依法办理渡船检验证书,海事部门履行水上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提高广大市民安全意识,按职责办理好有关证书签发,加强对各类违章船舶的督查和处罚力度,提高渡口应急救助能力。
2003年7月,成立西三港务服务中心,配置相应设备,加强对西三码头的规范化管理。
2006年,成立上林湖管理站,加强对上林湖渡口安全管理。
重大海损事故
“浙慈811轮”沉船事故 1996年5月20日凌晨2时30分,挂靠浒山联合运输队的“浙慈811轮”在杭州湾海面鱼腥脑附近海域航行时,被不明船舶碰撞左舷后沉没。船上7人全部落水,,后有1人获救生还,2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
“浙慈10号”轮沉船事故“ 浙慈10号”轮系市祥辉航运有限公司代管船舶,船主为舟山定海区岑港镇望海湾村卢忠远(该船船长)和薛永昌。1999年9月8日12时,该轮装载264件福州基础物资贸易公司80号盘园线材,离开马鞍山采石场码头驶向福州。12时19分,船舶沿辅航道从江心洲缓慢切入主航道,因正值长江洪水期,该航道流速较大,船艏驶入主航道后,左艏侧遇主流,船体即向左倾侧,约2分钟时间内,船艏即插入水中,螺旋桨露出水面,船上9名人员跳入江中。当地船舶救获船长等8人,当班舵工华松耐失踪。
“3·22”海难事故 2002年2月,浙江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因水上勘探工程作业需要,与慈溪市慈平运务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租赁“浙慈工2”船。3月18日5时左右,该船在慈溪西三码头开航,船上载有船员及施工人员20名、钻探用白泥(袋装)20吨、燃油4吨、淡水5吨。抵达嘉兴乍浦天妃宫码头后又装上施工器械约3吨。3月21日6时左右,按作业安排,又有一名工程师、两名实习生上船。7时左右,到达距天妃宫码头约5.4海里预定勘探作业水域,在船艏、船艉各抛下3口锚用以固定船位。10时左右开始钻孔勘探作业。至16时30分左右,风浪逐渐增大,船舶摇摆比较厉害,遂停止钻探。3月22日2时左右,海面风浪继续增大,船舶主甲板迅速上浪,大量海水流入舱室,导致浮力丧失并最终沉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告后,迅速派出“海巡111”和“德强”轮赶往出事水域,并组织现场其他船舶参与救助,获救8人。事故导致6人死亡,9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余元。事故调查后确认原浙江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海事部门同意核发施工作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作业,在船舶危急情况下,船员处置不当,操作失误是造成该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恶劣天气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原因;船检人员违反国家船舶检验有关规定,为不适航“浙慈工2”核发适航证书,且没有配备气胀式救生筏或救生浮具,对本起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扩大负有重要责任。
9·26沉船事故 2003年9月26日,安徽芜湖船坞公司所属“环宇128”轮,由舟山峙头港满载1200吨黄沙驶向慈溪,在慈溪西三码头以东2千米处,由于船长对潮时估计失误,盲目进港,导致船舶失控触损,船体断裂成两截沉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规费征收
内河航道养护费 1990年,航道养护费采用定额包干办法征收,专业船舶按运费的6%缴纳,个体(联户)船舶按载重吨每吨每月3元缴纳。
1992年,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实行营业性运输船舶按运费的8%计征。
1996年1月,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杭、嘉、湖、绍水运规费定额问题的通知》规定,内河航道养护费按运费的8%计征。
1998年1月,内河航道养护费由运费的8%降低到6%计征。
2002年11月,浙江省港航局《关于明确内河航区按月(季)定额标准缴费船舶征收月份的通知》,内河航区按月(季)定额标准缴费船舶全年按月度定额标准征收10个月规费。
2003年7月,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内河水运规费定额标准的批复》,所辖内河船舶征收航养费按杭、嘉、湖、绍水运规费征收定额标准征收,载重40吨以下船舶,月度征收定额航养费每载重吨每月4元;对载重吨40吨及以上船舶,每增加1载重吨,航养费加征0.10元;对载重吨100吨以上船舶每载重吨征收费率均按100载重吨船舶费率标准计算,即为每月每载重吨7.88元。
2006年4月,根据省港航局《关于明确浙北航区危险品运输船舶水路规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按年度定额不低于8个月度标准征收航养费。沿海航政管理费1990年,沿海专业运输船舶按运费的4%计征,沿海运输专业户(联户)船舶按载重吨每吨每月2.5元计征。2000年1月,停止征收沿海航政管理费。
货物港务费 1990年,专业运输船舶甲类货物按每吨0.1元,乙类货物每吨0.2元计征,内河运输专业户(联户)船舶按载重吨每吨每月3.7元计征,沿海运输专业户(联户)船舶按载重吨每吨每月1元计征。
1995年4月,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核定按月征收货物港务费的定额标准的批复》,货物港务费按载重吨每吨每月2.50元计征。
2005年8月,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货物港务费标准复函》港务费调整为:对国内航线船舶及进出口货物港务费,沿海港口收取0.50元/吨,内河港口收取1元/吨,难以按进出口货物计收者,则按每载重吨每吨每月4元计征。
水路运输管理费 1991年,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制定的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浙交〔1991〕271号、财工〔1991〕237号)文件精神,营运船舶征收水运管理费按营运收入的1.5%计征。
1996年4月,征收标准调整为载重吨40吨以下船舶水运管理费每载重吨每月0.80元;载重吨40吨以上船舶,按载重吨40吨以下船舶标准计费外,每增加1载重吨,运管费增收0.02元;载重吨100吨及以上船舶,每载重吨运管费征收费率均为2.02元/吨。
2000年,根据《关于统一沿海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91号、浙财综〔2000〕28号精神,沿海船舶水运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普通货船1000吨以下为2.5元/月吨,1001~6000吨船舶3元/月吨,6001吨以上2元/月吨,实行定额计征的运管费统一为每年10个月。
船舶港务费 1990年,按载重吨每吨每月1元向专业运输企业、个体(联户)计证船舶港务费。2001年4月,水监体制改革,船舶港务费改由宁波市海事局征收。
水路交通建设费 2001年1月,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建设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征水路交通建设费,个体户、专业户船舶,按月按定额计征,月定额标准为3元/吨。2003年1月停止征收水路交通建设费。
水路货运附加费 1996年4月,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局《关于杭、嘉、湖、绍水运规费征收定额问题的通知》,开征水路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为39吨及其以下2元/吨;40吨以上,每增加1载重吨增收0.05元。1999年1月停止征收水路货运附加费。
知识出处
《慈溪市交通志(1990~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七编,包括:道路交通、杭州湾跨海大桥、水路交通、铁路交通、物流 联运、交通管理、教育与文明创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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