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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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25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页码: 1760-17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2011年生活保障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 生活保障

内容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996年7月,按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民政局调查全市低收入群众实际状况,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制度作前期准备。1997年3月,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2001年12月印发《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列入2002年政府实事工程。2002年1月始正式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对象按程序核定纳人保障范围。2004年2月,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对困难学生等特困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困难学生、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特困刑满释放人员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07年开展“低保工作10年回头看”活动,市、镇、村三级采取对口交叉、每户必核方法,重点核查低保工作中“把关不严、只进不出”“养懒汉”“有了工作不脱保”等现象。核查297个村、75个社区(居委),涉及低保对象9296户10028人,注销、调整1849户1941人。2008年,慈溪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获得省民政厅考评总分第一,市民政局获得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通报表扬。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7年12月公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城市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1440元、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被列为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为城镇人均每月120元、农村人均每月25元。核定城镇51户58人、农村2754户4121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总额
  133.30万元。此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采用市场菜篮子法(又称“标准预算法”),结合城镇、农村人均收入提高幅度,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分年度核定调整保障标准。2002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24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120元,按保障对象实际生活水平分一档、二档补助,城镇居民每月一档245元、二档130元,农村居民每月一档120元、二档60元。所需保障资金城镇居民由市财政负担,农村居民由市、镇(街道)财政各负担50%。是年农村低保审核权下放到镇(街道)。2005年提高低保标准,城镇提高到每月280元,农村提高到每月150元。全市有9802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006年12月,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60%,每年7月1日调整,自然增长的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商定。2008年,自然增长低保标准城镇调整为每月一档340元、二档170元,农村调整为每月一档210元、二档130元。城乡低保对象增发2007年、2008年困难群众物价补贴。2009年10月,城乡低保资金全额由市财政保障,龙山镇率先实行农村与城镇低保标准一致。2009—2011年,逐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并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60%逐年提高到100%。2011年7月,全市实现城乡低保并轨、标准一致,低保标准由每月农村320元、城市400元统一调整为每月470元。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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