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编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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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228
颗粒名称: 第三十八编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45
页码: 1693-1737
摘要: 本篇记述了慈溪市1988—2011年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基层自治组织、优抚安置、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等。
关键词: 慈溪市 市志 民政

内容

民政工作历史悠久,明清时慈溪县衙署设户房,承办丁册、徭役、荒政、赈济、优恤等事务。民国元年(1912),慈溪县政府设民治科。民国29年始称民政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民政科,负责民主建政、行政区划、户口调查、拥军优抚、复员安置、救灾救济等社会事务。此后随形势发展,机构屡有析并,1979年析县内务局建立县民政局,后民政局之设不变,而职能范围有所调整。2002年4月机构改革后,民政职能趋于稳定,职责涉及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优抚安置、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社区建设、移民安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
  慈溪民政工作涉及政权建设、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等方面,1992年版《慈溪县志》设民政编,编下设优抚安置、灾贫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管理4章。1988年后,基层自治组织建设进入制度化运作阶段,村民依法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基层民主政权建设迈上新台阶;婚姻管理、地名管理、民间组织管理、殡葬管理等更加规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健全。鉴于优抚安置是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向为民政工作之重,故本编设基层自治组织、优抚安置、民政事务管理3章,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另设《社会保障》编以载之。
  第一章 基层自治组织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
  1988年初,境内设行政村796个。1998年,周巷、胜山2镇试点行政村合并。2000年9月开始大规模调整村级行政区域,至年底,行政村缩减为580个。至2001年4月调整为328个。2004年,行政村减少至297个,至2011年不变。
  村委会选举
  1983年,撤销大队管理委员会,设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负责村行政事务管理。村委会实际上与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联合办公,根据各自职责既分开实施,又统筹运作,习惯称村“三套班子”。第一届村委会成员主要由乡(镇)政府建村工作小组考察后直接任命。1988年6月,民政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制度化运作阶段。
  1989年9月,规定村委会3年换届(其中第四届4年),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试点后全面开展第二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至月底,796个村有738个完成选举。1999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行直接提名和差额竞选,匡堰镇大塘村成为全市第一个实行村民民主直选的村。2002年,村委会候选人由全体选民推选。2005年,增设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程序,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对村重大事务做出决策,村民代表会议成为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经常化的重要组织形式。首次在固定投票站设置秘密写票处,实行候选人提名计票下加法(同一选民在同一次投票选举中,获得2项以上不同职位选票,且各项职位所得票数均未达到法定当选票数时,采取高职位得票数就低下加到低职位得票数中总计票数的计票方法)。宗汉街道联兴村尝试无候选人直接选举。2008年5月,297个行政村完成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其中11个镇(街道)、杭州湾新区实现无市级信访事件。2011年1月,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在周巷镇试点。至4月底,除杭州湾新区托管的23个村及因整体拆迁和撤村建居的白沙路街道赖王村、古塘街道界牌村不列入换届范围外,272个村均完成换届选举。选举推行先定事、后选人,在定事基础上,村委会候选人开展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采用自荐直选的村9个,其余村均采用海推直选。登记选民64.74万人,参加投票选举63.02万人,参选率97.3%;推选产生村民代表1.82万人,其中妇女代表6219人,占34.2%;党员代表6203人,占34.1%。选举产生第九届村委会成员896人,其中主任272人、副主任3人、委员621人。
  村民自治建设
  1988年继续实行村委会自治。1990年,开展以建立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推行村民民主听证制度、实施农村工作重大村务公决制、村务财务公示制、村干部工作报告评议制、建立民主恳谈会制度等为内容的村民自治示范村建设,三管乡孙其村为全市首个村民自治示范村。1994年10月,市民政局命名横河镇相士地村等33个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示范村,1998年3月命名施山村等88个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示范村。1999年3月,市政府表彰白沙路村等67个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示范先进单位。2000年,慈溪被命名为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2006年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和示范单位创建。至2011年,297个村实行村务按季公开和村级财务明细按月公开,公开率100%。实行重大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村干部实行工作述职和离任审计等制度,所有村达到宁波市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民主决策 1989年,全市村委会普遍建立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或每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以上,讨论决定村级重大实事工程、村民建房、计划生育、社会救助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其中横河镇上剑山村、庵东镇振东村实行每月村民代表例会制度。2001年,天元镇、庵东镇等率先推行村级重大决策民主听证制度,村经济收支计划,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招投标方案,社会保障、扶贫帮困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村民心工程、实事工程安排和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全部列入民主听证内容。2004年,宗汉街道、周巷镇等推行重大村务公决制度,涉及村级建设、发展和村民利益的重大村务,由村两委会(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等进行公开表决,一事一议,一事一决,投票表决,当场公布结果。2006年始,统一印发村务工作记录本,实行村民代表会议过程格式化,规范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2008年,所有行政村推行重大村务公决制度,183个村推行民主听证会制度。2011年,全面推行村级事务“五议两公开”(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建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制度,开展村民说事活动,组织村民定期讨论村级重大事项。
  民主管理 20世纪80年代后期,实行村主要干部任期届满审计和任期内离任审计,实施3年一轮的村级财务经常性审计和群众意见强烈村的专门审计,审计结果公开。1996年制定实施《慈溪市村级政务公开若干规定》。2001年,明确村级重大事务内容,修订和完善议事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协商、集体财务审计监督、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制度。2004年,村务公开内容基本定型,年度定期公开年度预决算、农户上缴统筹标准、村干部劳动报酬、奖金、补贴等;季度定期公开土地使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负债等;随时公开村干部因公外出考察开支情况、村干部招待费标准和开支情况、其他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和解决情况等。2005年,重点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建立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集体日常民主理财,村民代表参与制定、监督集体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核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2006年,根据《浙江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村测评标准》,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实际情况,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建房审批、村级工程及财政专项补助等纳入村务公开内容,配备监督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为村务公开日,财务按月公开,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随时公开。2008年,全市行政村均制订村民和村级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年,建立市、镇两级联络员培训制度,市级每年开展1次以上镇级联络员培训,镇每年开展1次村级联络员轮训。
  民主监督 20世纪90年代初,宗汉、掌起2镇实施村重大事项民主听证会制度。1996年实施《慈溪市村级政务公开若干规定》,1998年实施《慈溪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全市794个村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同时崇寿镇、浒山镇等实施村级财务代理制。是年,村干部换届前进行述职评议。2004年8月,市、镇两级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各村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2006年开通全省首个村务公开网络监督平台,市、镇两级分设不同的录入、查询和监督功能,市级有关部门可通过平台及时、全面掌握各村村务公开情况。2008年,庵东镇试点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第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主任由村党组织负责政工或纪检的成员兼任,下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民主理财、重大事项监督3个小组。当年村务公开率100%。2009年,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工作职责和保障措施,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设置。2011年,市纪委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阳光监督,监督重点为决策程序、村务财务公开、“三资”(农村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程项目、债券债务、收支票据、印章印鉴、干部廉政8项内容。各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参加会议、问询了解、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全程参与村级事务民主监督,建立情况反馈、沟通协调、申诉帮助、责任追究等机制。
  附:
  胜山镇胜山头村村民自治章程
  (2005年7月4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积极协助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该自觉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 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在讨论研究村内各项重大事务时应坚持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原则。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力,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党总支或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村级集体经济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三)定期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对村委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
  (四)讨论决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任务的工作措施。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村民委员会;有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小组、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特殊情况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及时召开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一旦形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委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三套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组织实施和办理。
  第三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镇政府的指导,服从村委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村民义务,不做特殊村民,不侵占村民利益,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不贪图享受,不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委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具体分工方案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确定,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报酬,每年根据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评议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按优秀、称职、不称职确定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干部,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的,按干部产生程序依法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条 本村划分为31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养老保险,保险费缴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应根据本村实际和自愿的原则,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属本村社员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委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实行“三套班子”干部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本村村民,包括居住在本村的暂住人员都必须遵守上级的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不服从管理的,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有权报请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符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并持有一胎《生殖健康服务证》的夫妻允许生育第一胎。生育一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二胎的,必须申领《再生证》,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
  第二十八条 对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呈报镇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 村民私人建房应该遵守如下规定:
  (一)村民使用宅基地,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村民若要建房,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房获批准后,建房户应在开工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由村干部会同镇规划、土管人员到现场勘察,并按批准的四址位置及面积进行打桩放样,方可施工。
  (四)对占用耕地建房的建房户,原老屋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回,并作统一安排。
  (五)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上级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内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成立社区保安队和暂住人口管理登记站,做好治安联防和暂住人口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对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说服、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暂住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或庇护场所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 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民间组织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十条 村委会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三委会”(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情况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村建立村务财务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财务情况及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委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村民向村及上级政府反映的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要重视村民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四十三条 村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农村社区建设实验
  2003年,市政府开展社区建设城乡一体化调研,在宗汉街道庙山村试点农村社区化管理。2004年,庙山村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家政、物业、卫生等便民服务。2006年,推广庙山村农村社区化管理“一个中心、三项服务”(社区服务中心与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市场化服务)经验。2007年,慈溪被列入全国首批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市。2月实施农村新社区试点,试点村21个。12月开展评估,21个试点村全部通过验收。2008年试点范围扩大至56个村。试点定位“一个建制行政村建立一个社区”,创建“1+3+N”(建立一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完善公共服务、互助服务和市场化服务等三大类服务体系,推行农村社区行政服务项目一站式窗口办理和村民公共事务全程代理服务等多种服务)服务模式。探索村和谐促进会、小墙热线等新老村民融合的社区治理机制;引导产业特色村建立葡萄、杨梅、蔬菜、服装等专业性经济组织;组织志愿者队伍、环保自治组织等开展互助服务;以老年协会等组织为载体,丰富村民文化生活。12月,34个村通过评估验收。2009年增加试点村61个。2010年,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2年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农村社区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拨付范围,通过农村社区建设复评的村按每百户0.5万元标准拨付工作经费。是年,134个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并投入使用,覆盖面84%,其中浒山、龙山、附海、崇寿等镇(街道)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目标。2011年,市纪委、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村级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社区服务中心推行“十项职责”“十项制度”,配套出台《慈溪市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评估标准》。9月,慈溪创建成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至年底,共有285个村建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覆盖率96%;其中11个镇(街道)实现100%全覆盖目标。
  第二节 城镇居民委员会
  城镇居委会设置
  1988年初,有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58个。后随城区扩大与建置镇增加而增设。1999年,浒山镇中心城区内7个村和7个居委会实行村居合一管理模式。2000年始,村居合一管理模式扩大到周巷、观城、庵东等镇,增加至50个,共有居委会92个。2001年12月,居民委员会分为城镇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后在城市社区建立过程中逐渐撤并城镇居委会。至2011年,全市有城镇居委会27个。
  城镇居委会选举
  1992年前,居委会干部由镇乡指定或委派人选,经居民小组长选举担任。1992年3月,举行第一届居委会换届选举,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1995年、1997年分别举行第二届、第三届居委会换届选举。2000年3月,第四届城镇居委会换届选举时有居委会92个,采用先试点后铺开的方法进行。2003年城镇居委会换届选举,与社区居委会分开举行。2007年3月第六届城镇居委会换届选举,与社区居委会同步进行。2010年4—9月,新一届城镇居委会换届选举启动时,按宁波市要求统一定为第八届(跳过第七届),完成应换届城镇居委会27个。登记选民5.14万人,居民小组383个,推选居民代表1089人。选举产生新一届城镇居委会成员123人,其中主任27人、副主任21人、委员75人,平均年龄46.2岁,初中以下文化37人,高中文化40人,大专以上文化46人,党员93人,妇女62人。
  城镇居委会队伍
  20世纪80年代,居委会任职属义务性质,如无固定收入且生活水平低于一般职工,由所在镇(乡)发给一定数额生活补贴。1989年,对从事居委会工作20年以上的居委会主任颁发荣誉证书。1993年4月,召开全市居委会工作会议,表彰先进居委会和先进居委会干部。1994年1月,提高居委会干部待遇,每个居委会干部每月增拨经费80元,无其他经济收入的最低补贴每人每月150元,落实办公经费最低每人每月50元。2000年3月配置居委会专职干部208人。2002年始,城镇居委会逐步向城市社区过渡。城镇居委会干部的待遇原则上参照社区居委会干部,由各所在镇(街道)自行确定。2009年,城镇居委会工作经费由每百户0.50万元提高到1万元,2011年提高到每百户1.50万元。
  第三节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设置
  2001年12月,慈溪探索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社区管理模式,撤销青少年宫路居委会、东苑居委会,建立青少年宫路社区居委会,为全市首个城市社区居委会。之后,进行撤村建社区、居委建社区、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等。至2011年,全市有社区居委会50个。
  社区居委会选举
  社区居委会建立初期,与城镇居委会同时进行选举。2003年第五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推后至2004年集中举行。时有社区居委会36个,其中浒山街道28个、观海卫镇2个、周巷镇6个,完成换届选举33个,其中8个社区实行直接提名和直接选举。2007年3月开始换届选举,与城镇居委会同步进行。完成换届选举社区居委会48个,其中浒山街道38个、宗汉街道1个、观海卫镇2个、横河镇1个、周巷镇6个。剑山、施山、湾底、眉山、城隍庙、城南、花墙门、东河、周西、海莫、平王、蔡家12个社区实行直接选举。2010年,第八届(按照城镇居委会序列)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换届社区居委会48个,其中浒山街道25个、白沙路街道3个、古塘街道10个、宗汉街道1个、观海卫镇2个、横河镇1个、周巷镇6个。共登记选民11.01万人,推选社区成员代表2694人,其中居民代表2132人、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272人、单位代表290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212人,其中主任48人、副主任32人、委员132人,平均年龄40.7岁,初中以下文化22人、高中文化61人、大专以上文化129人,党员185人,妇女99人。共有25个社区采用直接选举,社区直选覆盖面52%,居民参与率94%。
  社区居委会队伍
  社区居委会建立初期,社区工作人员多为原城镇居委会工作人员。2002年12月,确定社区居委会专职干部按每300户配备1名;按法定程序完成规模调整的村社合一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干部,从该年1月起办理养老保险;其他居委会专职干部从次年5月1日起参保。2003年4月,公开选拔社区居委会专职干部,鼓励下岗职工、待业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参加竞选。是年,招聘社区居委会干部25人,配备专职干部54人,其中主任23人、副主任19人、委员13人,配备专职社区工作人员109人,平均年龄39岁,中共党员103人,妇女56人,高中以上学历79人。2006年始,连续3年提高社区干部收入。2008年,定向招录专职社区工作人员2人。2009年,社区专职干部收入按不低于慈溪上一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确定。2011年,共有24名社区专职工作者取得社会(助理)工作师资格,其中3名优秀社区书记获得退休时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城市社区建设
  机制建设 2002年7月,首次明确社区建设以行政服务、便民热线、党员服务三大内容为主线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运作规范和投入保障等制度。2004年3月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区建设工作、创建文明社区2个办公室,建立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基础设施和环境、社区治安、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卫生7个专业指导组。2008年11月,召开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设有社区的镇(街道)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社区建设。2009年,出台和谐社区建设系列文件,提出一系列保障措施。社区工作经费拨付标准由每百户1万元提高到每百户1.50万元,农村社区纳入社区经费拨付范围,标准为每百户0.50万元,按5%比例逐年递增。2011年,社区工作经费从每百户1.50万元提高到每百户1.90万元,且以2011年实际拨款为基数,每年递增5%。是年,城乡社区工作经费投入3690万元。
  用房建设 2002年7月,要求按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标准建设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按基本造价由开发单位在小区配套费中列支,使用权归社区,产权属于国有)。2004年3月,社区用房按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由开发单位无偿提供。是年,全市社区用房共1.30万平方米,平均每个社区办公用房181平方米,服务和活动用房212平方米。2005年2月,市政府、浒山街道共同投资3000余万元,兴建浒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大楼。2007年1月,开展以社区办公室、综治警务室、图书阅览室3室,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3站,党员服务中心、居家养老和老年活动服务中心2中心,市民学校,综合性多功能室内活动场所为内容的“三室三站两中心一校一场所”建设。至年底,社区用房增加至2.25万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1.02万平方米、服务和活动用房1.23万平方米;平均每个社区办公用房211平方米,服务和活动用房257平方米。2008年,社区用房达标工作被纳入市政府实事工程。市财政投入资金1900余万元,通过国有资产调剂、商品房购买等方式,配置浒西、金山、虞波、园丁、东海、阳明6个社区6668平方米用房面积。至2011年,累计投入资金3200余万元,为19个社区解决社区用房1.65万平方米。中心城区社区用房4.73万平方米,50个城市社区均达到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省定标准。
  文明、和谐社区创建 2002年7月,开展文明社区创建,9个社区创建成为市级文明社区,其中3个社区为宁波市级文明社区。2004年3月建立市级部门与社区结对共建制度,发挥市级部门优势,发动干部职工参与社区建设,指导结对社区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帮助结对社区解决困难和问题。至2011年,市级部门累计提供社区资金、财物500余万元,开展机关社区共建活动2000余次,创建省级文明社区5个。古塘街道旦苑社区,浒山街道施山社区、东门社区,白沙路街道白河社区被命名为省和谐示范社区,古塘街道旦苑社区被命名为全国和谐示范社区。
  第二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拥军优抚
  1973年建立县拥军优属办公室,公社、镇由副主任分管,大队和居委会成立优抚小组。1991年8月成立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双拥办公室于市民政局。1994年,镇(乡)均建立双拥或拥军优属领导小组,建立各类拥军优属服务小组871个,参加人员2800余人。1988年,慈溪被命名为全国双拥先进单位,1992年被命名为省拥军优属模范市,1996年被命名为全国拥军优属模范市,2003年获省双拥模范城称号。
  拥军
  1988年元旦、春节和“八一”等节日县政府领导慰问驻军,向部队指战员发出,慰问信1万余封。1994年,市政府规定驻慈溪部队、慈溪籍现役军人立功,给予特别奖励。立功现役军人3人,共颁发奖金1万元。是年,筹资73万元为消防大队购置消防器具、扩建宿舍。1996年实施《关于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试行)》,设立爱国拥军奖励金,奖励在部队立功的慈溪籍义务兵。1997年,宁波市庆“八一”军民心连心文艺慰问团慰问驻慈溪龙山部队,市政府举行建军70周年纪念大会,多家社会团体慰问驻慈溪部队,赠送洗衣机等慰问品。次年,市人民武装部、市双拥办联合组织慰问团赴西藏慰问慈溪籍义务兵。1999年,全年慰问驻军69次,通过书信、电话联络在外服役官兵2500余人次,市、镇和社会团体等筹集拥军慰问金95万余元。2002年,市政府出台文件解决驻慈溪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安排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补助,未就业的困难家属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生活补助金,共补助5人,补助金额2.42万元。2006年,驻慈溪部队军官纳入享受经济适用房分配范围,当年安排5户。市图书馆为驻慈溪部队建立军营图书馆。2008年,市双拥办、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拥军捐赠慰问金和慰问品等200余万元。市政府为驻慈溪部队提供每人每天1元伙食补助,年补助4.20万元;为龙山部队、胜山部队修缮房屋设施补助10.85万元。2009年“八一”前夕,市双拥办赴胜山部队、武警中队慰问,分别赠送太阳能热水器3台、办公电脑4台;帮助龙山部队改造食堂;龙山镇投资近8万元加筑部队围墙。是年,4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获得就业补助金2万元。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双拥办走访、慰问驻慈溪部队、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及优抚对象,慰问款物200余万元。
  优抚
  慰问帮困 1988年春节,社会各界人士向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祝贺新年,挂“光荣人家”牌子,送慰问品价值3.57万元,各村赠送给烈军属慰问品价值6.44万元。1990年,庵东等10个镇(乡)政府在抗旱救灾中组织干部为烈军属等无偿送水300余吨,浒山区、逍林区发动青年民兵为优抚对象抢种晚稻和抗旱施肥。1991年夏,白沙、宗汉、崇寿等镇(乡)组织共青团、民兵、妇女500余人为83户缺劳动力的烈军属、伤残军人义务帮工。1992年10月,市委、市政府领导慰问浒山镇西门新村获二等功的现役军官唐军的家人。1999年春节期间,开展以“弘扬抗洪精神、爱心献给功臣”为主题的拥军优属活动,召开各类座谈会40个,走访慰问2956人;为优抚对象做好事411件、办实事76次,受惠324户,发放慰问品金额42.78万元。2001年,市民政局组织走访慰问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的老同志和在西藏服役的现役军人家属16户,赠送慰问金6000元。2003年“八一”期间,各镇(街道)慰问重点优抚对象420人,赠送慰问品和慰问金14万元。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向在乡复员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烈军属发放年画1.50万幅,挂“光荣人家”牌子580块。2011年,发放重点优抚对象物价补贴39.42万元、冬令物品400余套。
  义务兵家属(庭)优待金 1988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农村351元、城镇200元。是年,51个乡镇建立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加优待金制度,34个乡镇制定超期服役增加优待金制度,28个乡镇确定征兵、优待、安置一体化的优待方法。1992年6月,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1993年初,市民政局在胜山镇试点,制定《胜山镇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细则》,向全市推广。至10月,23个镇(乡)全部出台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细则,普遍建立立功嘉奖、超期服役增加优待的制度,优待金标准均达到或超过省政府规定。1994年,市民政局按各镇(乡)上年人均收入的适当比例分别调整、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是年,向1574户义务兵家属兑现优待金203万余元,其中农村义务兵家属1411户,户均1353元(包括村级补助);城镇义务兵家属140户,户均687元;在职人伍的23户,户均870元。1995年7月,出台《慈溪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暂行办法》(1996年1月起实行),统筹单位由镇(乡)统筹改为全市统筹;统筹对象由农民为主负担改为全社会且以企业为主负担;统筹办法由农民按人口、耕地负担改为企业按增值、营业等税额比例负担,公民按人口数负担;优待金标准由本镇乡上年人均收入的70%改为不低于全市上年人均收入的70%。1996年,全市统一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户均农村3000元、城镇2100元、在职4500元。“三属”、在乡伤残军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享受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50%、30%、20%。新兵征集时确定在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属,另增加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50%。是年始,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全市农民人均收入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测算、核定,初步建立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2006年始,优待金标准按城乡统筹的原则,以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的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补助、抚恤三合一的优抚金制度。2007年12月,出台《慈溪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是年,城镇、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年标准9150元,边远地区服役的另增加4575元;进藏服役的27450元;精简回乡复员军人2745元。2008年,城镇、农村入伍的增加至9816元,边远地区服役的另增加4908元;进藏服役的增加至29448元;精简回乡复员军人增加至2945元。2009年、2010年、2011年,城镇、农村人伍的义务兵年优待金标准分别为10730元、11666元、12272元。
  复员退伍军人补助 定期补助。1988年,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抗日战争复员军人每月38元(孤老45元),解放战争复员军人每月33元(孤老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员军人每月28元(孤老40元),居民每月增发5元;退复干部每月28元,孤老精神病退伍军人每月30元,带严重伤病退伍军人每月23元。1993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不再区分居民、农民。1996年,孤老精神病退伍军人、带严重伤病退伍军人补助标准统一,当年补助标准为每月70元。1999年,拨出专款116.80万元,一次性为150余户重点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问题。2005年,定期定量补助改称定期优抚金,定期优抚金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100%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同时,在实行自然增长标准基础上,抗日战争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补助750元,解放战争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退军人每人每年增发补助250元。2007年,新增加参战涉核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农村籍每人每月200元、城镇籍每人每月300元。2011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抗日战争复员军人每月1228元(孤老1351元),解放战争复员军人每月1164元(孤老128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员军人每月1099元(孤老1209元);退伍军人中干部每月1099元(孤老1209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1034元(孤老1137元);参战涉核退伍人员城镇籍每月450元、农村籍每月350元。发放优抚金1145人1788万元。
  医疗补助。1988年,选择周巷镇进行在乡复员军人医疗补助办法试点。1989年,在乡复员军人医疗补助制度在全市实施,享受医疗补助对象2074人,年人均补助金额48元。1999年始,在乡复员军人医疗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到40元。2005年,市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原医疗补助待遇基础上,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和镇财政以50%~80%比例予以补助。2007年12月实施《慈溪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优抚对象的医疗费补助比例标准:革命烈士遗属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70%,病故军人遗属60%,在乡复员军人60%。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因伤复发的医疗费按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办理;其他医疗费,无工作单位因战致残的按70%、因公致残的按60%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退役人员按50%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重点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医疗费,基本医疗费用由市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各50%承担。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年累计医疗费补助不超过3万元。2008年,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1646人次,补助金额207.58万元。2009年,慈溪被列入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报试点市。2010年1月1日始,重点优抚对象可在31家定点医疗机构凭卡就诊,享受一卡通服务。农村合作医疗结报、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偿、民政救助“三位一体”结算模式在全市实施。至2011年,就诊重点优抚对象8.73万人次,补助金额2303万元,符合“三位一体”结算2010万元,其中农村合作医疗补偿681万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702万元、民政救助478万元,实际补偿占结算总额的92.6%
  临时补助。1988—2011年,临时补助优抚对象7794人次,补助金额320余万元。
  第二节 国家抚恤
  死亡抚恤
  一次性抚恤 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一次抚恤金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1988年,革命烈士按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军人按牺牲时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军人按死亡时10个月工资计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计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抚恤金增发5%~35%。2004年始,烈士按牺牲时8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按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军人按死亡时20个月工资计发,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基础上,按不同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2006年,省政府批准观海卫镇沈磊为烈士,市民政局按排职少尉军官月工资标准(414元),发给烈士家属8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33120元。
  定期抚恤 1988年,享受定期抚恤“三属”225户,年发放定期抚恤金8.46万元,每月户均31元;其中优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141户,同时享受群众优待计2.44万元,户均每年173元。11月,民政部门换发“三属”定期抚恤证,凭新证领取定期抚恤金。1989年1月,调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遗属居民52元、农村42元,病故军人遗属居民47元、农村37元,遗属为孤老的增加10元。此后,定期抚恤标准逐年提高。2004年,全市有“三属”131人,其中烈士遗属54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人、病故军人遗属57人,发放抚恤金71.90万元。2005年6月16日始,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1年,共有革命烈士遗属49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3人、病故军人遗属37人,全年发放“三属”定期优抚金166万元。
  伤残抚恤
  1989年,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残废等级,依残废轻重和失去工作能力大小,分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6个等级;按有无工作和固定工资收入分在职、在乡2类。当年,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标准,按评定残废等级,每人每年在职82~240元、在乡272~1200元,并按不同伤残等级对在乡伤残军人副食品价格和生活补贴每人每年72~210元。1989年8月,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供养终身,发放护理费。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发放伤残保健金,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放护理费;不享受离休、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放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17名复员军人补办评残手续。1990年,468名革命伤残人员换发伤残证件,其中在职320人、在乡148人。1991年,调整在乡因战致残抚恤金标准,每年特等1560元、一等1260元、二等甲级920元、二等乙级656元、三等甲级416元、三等乙级342元。1999年7月,市民政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制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在职伤残军人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规定破产企业、解体企业与伤残军人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为缴费基数,伤残军人一次性提足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金,二等乙级及以上伤残军人提足规定年限的大病统筹金,办理养老保险和大病统筹手续。2002年10月,启动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工作。符合条件的失业伤残军人,按照自愿原则,经批准后按伤残抚恤金标准领取伤残抚恤金,享受在乡伤残军人定期伤残补助金和群众优待金。2003年1月,118人改领伤残抚恤金。2004年10月1日始,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改发残疾抚恤金,全年发放残疾抚恤金88.50万元。2005年2月,为38名特等、一等残疾军人补发护理费83万元。2006年12月,为77名回乡退伍军人作评残鉴定,其中45名符合评定标准。2007年4月,42人经省民政厅批准享受残疾抚恤待遇。2011年,持证残疾人员472人,其中残疾军人469人、伤残人民警察2人、伤残民兵1人;按残疾等级划分,一级1人、二级1人、三级22人、四级4人、五级60人、六级81人、七级126人、八级163人、九级11人、十级3人;其中在职135人、在乡337人。全年发放残疾军人优抚金521万元。
  第三节 退伍军人与军休干部安置
  退伍军人安置
  1988—2011年,共安置退伍军人12250人,其中城镇退伍军人安置2889人、农村退伍军人安置9361人。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 1988年,推行征兵、优待、安置一体化,至1998年,以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方法安置城镇退伍军人,共安置1156人。1999年9月,出台《慈溪市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指导性就业、用人单位无偿安置与有偿安置、政府安置与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相结合,尝试“按比例承担安置任务,任务实行有偿转移”的办法,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是年,全市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105名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有偿安置20人,指令性安置85人。2000年,按《慈溪市城镇退伍军人择优安置实施细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部队服役表现考核和文化素质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安置城镇退伍军人58人。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期限不超过7个月)。2001年,提高退伍军人一次性自谋职业启动金标准,两年兵按上年度全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发给,以后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加0.4倍,最高为7倍。2003年始,城镇安置对象除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外,全部按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货币化安置,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创业、求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社会保障。2004年始,对服役前城镇待业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由农村入伍的进藏退伍义务兵及服役期间因公致残的5~10级残疾军人,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一次性自谋职业启动金。对服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实行自谋职业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符合城镇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本人不愿自谋职业的,市安置办给予保底安置,安置范围为市内非国有企业。2008年始,在校期间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的义务兵退役时基本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启动金。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参照发给助学补助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的义务兵退役时按相同服役年限城镇退役士兵标准的2倍发放自谋职业启动金。2009年,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1名转业士官,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到事业单位。
  农村退伍军人安置 农村退伍军人安置长期实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政府部门在帮助安家落户、优先招工录用、鼓励自谋职业等方面给予支持。1989年,市政府增加经费1万元、水泥20吨,帮助解决退伍军人实际困难。择浦、逍林、胜西、高王等乡镇对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发放200~1000元安置费,各镇(乡)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1990年,补助当年回乡退伍军人32人1.45万元,帮助解决住房困难。民政部门每年查访,为回乡退伍军人补助建房经费,提供困难补助。市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镇(乡)开发人才组织,推荐农村入伍退伍军人当选镇(乡)、村干部,安排进乡镇企业,帮助进集镇经商,鼓励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入联户企业等,1988—2001年,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90%以上。2006年始,全市农村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发放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军龄两年的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超过两年的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1000元),所需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是年,回农村退役士兵415人,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361.90万元。2007年,农村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实行当年退伍年底发放,次年补差,2008年6月底前全部兑现。2011年,全市有农村籍退役士兵365人,累计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576.50万元。
  军休干部安置
  1986年6月,建立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1987年完成第一批、第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简称“军休干部”)接收,共安置军休干部3人(其中改离休2人)、退休干部4人(其中批次外1人)、退休志愿兵(士官)1人。1990年,完成第三批军休干部接收安置任务,安置2人。1991年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改名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休所”)。此后,陆续接收安置军休干部5人。至2011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5人,除去自然减员,尚有离休干部2人(团职)、退休干部10人、退休志愿兵(士官)1人。
  市军休所组织学习参观,坚持走访慰问,落实政治待遇;同时落实住房、用车、看病等生活待遇。1987年,县军退干部服务站购置专用轿车1辆。1987—1999年,第三批、第四批军休干部落实安置房3套。1999年,符合房改政策的6名军休干部办理房改售房,总面积399.27平方米;其他军休干部按房改政策落实待遇。此后接收的军休干部住房实行货币化安置。1992年,市军休所为军休干部落实煤气优惠供应卡、优质面粉和粳米优惠供应,帮助多名军休干部子女落实工作岗位,补助因患病生活困难的军休干部2人。1994年,市军休所相继开办慈溪市南德通讯设备厂和慈溪市明德金属五金公司,至2001年2家企业停止运作,共创收25万余元,全部用于改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福利待遇和相关活动。
  第四节 烈士褒扬
  2011年,市民政局登记有名有姓的革命烈士698人,其中现境慈溪籍烈士499人、1954年境域调整析出的慈溪籍烈士141人、现境及1954年析出的原慈溪县境域内牺牲的非慈溪籍烈士58人。除马宗汉外,均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和建设中牺牲。1988年后新增的烈士5人,其中追认2人(陈永兴、徐文清)、申报认定3人(胡群勇、沈黎波、沈磊)。市委、市政府重视烈士褒扬工作,通过建造烈士陵园、纪念馆舍碑亭纪念英烈,在重要节日如清明节、英烈纪念日等开展扫墓祭奠、追悼纪念、宣传英烈事迹等活动。
  烈士陵园
  境内有革命烈士陵园2处。
  革命烈士陵园 位于观海卫镇白洋湖西南岸山上,1958年1月由县政府拨款建成。1988—2011年间多次修缮扩建,由大门、烈士生平陈列室、来客接待室、广场、纪念碑、英名录、烈士墓群等组成。广场600平方米,纪念碑矗立在广场南端正中的碑台上,高3.10米,宽1.20米,花岗岩碑座正面刻有700余名革命烈士的姓名;烈士墓群为硬山顶结构,面北,共5列,安葬烈士116位(其中无名烈士遗骸68具)。2002年被省政府列为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匡堰革命烈士陵园 原位于樟树乡匡堰村,1972年5月建成。2002年3月迁建于匡堰镇倡隆村,为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陵园正面花岗岩墙上镶“匡堰革命烈士陵园”铜质大字,左右2扇大门,门内广场宽畅,正中是纪念碑,正面碑刻“革命烈士永垂不朽”,为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三北地委书记王仲良所题;烈士墓群分3排,安葬烈士18位。
  纪念馆、舍、碑、亭
  慈溪将烈士纪念馆、纪念碑、纪念亭及部分先烈故居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进行保护,供人们参观缅怀。1986年4月,石公馆、三北敌后抗日第一战纪念碑被列入县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8月,马宗汉故居、杨贤江故居、浙东抗日根据地旧址等被列入县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1990年筹建慈溪革命烈士纪念馆、纪念碑。1995年,建造七星桥抗战纪念碑、纪念亭。1997年,杨贤江故居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3年,浙东工农红军第一师筹建处(费德昭住宅)被列为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浙东抗日根据地旧址被列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详见第四十七编《文物》第一章第一节)
  革命烈士纪念碑 位于城区南郊海拔75米的脉云山顶,1991年3月由市政府拨款建成。纪念碑面向杭州湾,由碑体、碑座、花池等组成。碑高24米,以24中3个“8”,寓意慈溪为镇北、姚北、慈北的三北之域,碑体贴汉白玉,形似白帆,象征革命先辈开创的事业继往开来、破浪前进;碑座用枣红色花岗岩装饰,正中刻有国防部原部长张爱萍题写的“革命烈士永垂不朽”8个大字;碑座两侧是黑色花岗岩砌成的花池,花池中松柏翠绿,象征革命事业万古长青;碑前1480平方米的瞻仰广场,可容纳1000余人凭吊祭扫。广场下小平台竖黑色花岗岩碑石1方,正面书“生的伟大,死的光荣”,背面镌刻《革命烈士纪念碑纪》。
  慈溪革命烈士纪念馆 坐落在革命烈士纪念碑下方脉云山北坡,由市政府拨款和全市人民捐款建造,1994年4月开馆。纪念馆占地面积2.78万平方米,由主道门楼、英烈浮雕、烈士事迹陈列厅、著名英烈纪念亭等组成,主建筑面积858平方米。馆中陈列的烈士事迹设展厅2个,第一展厅陈列辛亥革命,党的成立、大革命、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49位烈士事迹;第二展厅陈列解放战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牺牲的42位烈士事迹;另设影视厅,有《国魂》《血染的丰碑》等多媒体声像资料。纪念馆通往纪念碑的主道有500余级石砌台阶。西侧建有登山便道,直达山顶。沿道建有马宗汉、杨贤江、费德昭3座烈士纪念亭。2002年被列为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追悼纪念
  1988—2011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四套班子”领导成员,驻慈溪部队和各界人士每年清明节祭扫革命烈士陵园、革命烈士纪念碑等,缅怀革命先烈,弘扬革命传统。1991年4月,市委、市政府在脉云山顶举行革命烈士纪念碑揭碑暨革命烈士祭扫仪式,社会各界代表1000余人参加。1992年6月,谭启龙、张文碧、顾德欢等新四军浙东纵队老领导参加纪念浙东抗日根据地创建暨浙东区党委成立50周年活动,集体祭扫革命烈士陵园。1995年4月8日,中国教育学会在北京全国政协礼堂举行杨贤江诞辰100周年纪念会,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发表书面讲话。是年,杨贤江出生地长河镇分江市村更名为贤江村。1998年9月23日,中共浙江省委原书记铁瑛视察革命烈士纪念馆,并题词“革命先烈万古长青”。2002年4月,市委宣传部、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和慈溪市革命烈士纪念馆管理处联合在革命烈士纪念碑前举行清明革命烈士诗抄朗诵会。6月25日,中共坎墩街道工作委员会、市委党史研究室等在坎墩街道举行纪念费德昭壮烈就义70周年纪念大会,首发乡土教材《英名长存———纪念费德昭烈士壮烈就义七十周年》。2004年,共青团慈溪市委与慈溪市革命烈士纪念馆管理处合作,共同主办“慈溪英烈纪念馆”网站,通过网络宣传革命烈士事迹。2005年4月11日,由中央教科所、中国教育学会、宁波市教育局、慈溪市政府联合主办的杨贤江诞辰110周年纪念大会在慈溪举行。2005年,市档案局举办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专题展览,沈一飞等抗日英烈事迹和200余名烈士英名设专栏展出。2007年8月24日,市政府在宗汉街道马宗汉故居举行辛亥革命先驱马宗汉烈士就义100周年祭奠活动。2011年4月2日,市委宣传部在革命烈士纪念碑前连续第17年举办爱国主义教育周开幕式。
  史料编纂
  1991年7月出版《慈溪革命故事选》,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教育委员会共同编撰。2001年3月出版《慈溪英烈》,市民政局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新编,记载36位革命烈士事迹。2007年9月内部出版《慈溪英烈志》,市革命烈士纪念馆管理处编,收录慈溪现籍、旧籍、外籍烈士697人。1988—2011年,编制《血染的丰碑》等录音、录像资料2套,《前辈的足迹》等摄影集2册,《革命先烈杨贤江》等成册资料10余本。
  第三章 民政社会事务
  第一节 地名管理
  1982年3月成立县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城乡建设委员会。1984年8月,撤销县地名委员会机构,牌子和印章继续使用。1987年7月恢复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1989年9月划归市民政局。1990年9月恢复市地名委员会。
  地名普查
  1981年2月,县政府成立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地名普查,建立地名档案。1992年4月,开始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历时2年,共调查地名4391条,制作初次成果表4176份,经过标准化处理,制成成果表2209份;其中行政区划和居民点类地名1965条、专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类地名20条、名胜古迹和人工建筑物类地名12条、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212条。标注1∶50000地形图1套6张,收集标绘建制镇平面图10张,填写村民表1套142张,形成较为完整的地名补更成果资料。补更期间,编绘出版《慈溪市地图》。1994年5月,市地名补更成果以质量优秀通过省和宁波市联合验收组验收。2010年,慈溪被确定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单位,8月,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近500名普查人员历时5个月,共采集地名信息1.52万条,其中陆地水系名称1085条,陆地地形名称248条,行政区域名称21条,群众自治组织名称374条,非行政区域名称26条,居民点名称2232条,交通运输设施名称6152条,水利、电力设施名称300条,纪念地、旅游景点名称380条,建筑物名称92条,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3211条,历史地名1031条。标绘1∶10000纸质地图60幅,测量地名经纬度5000余条,地名标准化处理283条,设置重要地名标志39块,制作地名标志登记表618份,采集地名多媒体信息950余条,新增国家地名数据库地名信息7430条,修改整饰国家地名数据库矢量地图,生成地名成果图表1.42万份(幅)。整理归档普查档案,建文书档案15卷、地名成果档案1.52万册、特种载体档案2盘。2011年3月初,普查成果通过省级验收,普查试点经验先后在宁波市民政工作会议和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推进会议上介绍。
  地名命名
  1981年开始对各类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1992年1月,市地名委员会要求新建街道、道路、住宅小区必须做到先命名、后建设,将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各级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公路、道路、桥梁名称等地名,由俗成定名改为统一命名。行政区划命名随区划调整进行,2001年12月,命名慈溪首个城市社区——青少年宫路社区。自然地理实体多俗成定名,经第二次地名普查,有241座山、1084条河、90个水库湖泊、85个池塘、5个洞穴、22座堤坝、3座发电站以标准地名定名。道路命名以大道、路、街、弄等作通名,多以镇、山、河等为专名进行命名,至2011年,共命(更)名道路名称2886条。人工建筑物(群)命名以大楼、公寓、广场、中心等作通名。1995年命名市第一个房地产住宅小区——新城中心,至2011年共命名建筑物(群)342个。
  地名标志
  1983年5月,在浒山、观城、周巷、庵东4个建制镇开展地名路牌、墙弄牌、门牌设置,设立全县第一批地名标志。1986年,13个建制镇新设水泥路牌158块、搪瓷墙弄牌694块、搪瓷门牌1.64万块,以后每年都有补充更新。1999年10月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实施后,全市地名标志升级。2001年,长河镇开始乡镇门牌试点。2005年8月,启动城乡地名门(楼)牌编制设置,历时9个月,共制作安装门牌32.17万块,审核命名道路名称932条、住宅小区名称22个,结束农村无门(楼)牌的历史。2006年,配合省文明城市创建,城区原有路牌统一换成灯箱式广告国标路牌,改造设置路牌近600块。2011年,补缺、增设中心城区灯箱路牌55块、单杆路牌39块。
  数字地名
  2006年8月开通慈溪地名网站,开设行政区划、地名文化等12个栏目。2007年3月,电子地图引入慈溪地名网;同年,建立标准地名数据库,至2011年,共收录1.52万条地名资料,其中行政区21条、群众自治组织374条、居民点2232条、单位3211条、道路3868条、河流1084条、湖泊水库90条、山峰241条、旅游景点380条、其他3652条。
  地名规划
  2007年7月编制《慈溪市城区地名规划(2008—2020)》。规划控制范围与《慈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一致,约91平方千米,涉及浒山街道、白沙路街道、古塘街道、宗汉街道部分、坎墩街道部分、横河镇部分;规划期限近期为2008—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区块命名、通名规划、专名规划、道路名称规划、地名标志规划、地名优化规划、地名文化保护规划7个方面。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慈溪市城区地名规划(2008—2020)》先后通过省区划地名学会预审、宁波市级评审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09年12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18条规划道路在《慈溪日报》、地名网站、电视台公开征集名称,召开座谈会讨论,经社会公示后定名。
  地名档案
  1981年,县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分散在各部门的地名档案整理归档,建立档案室保管。2006年建立标准地名电子数据库。至2011年,形成地名普查表册1.42万卷、地名卡片1674张、地名普查图纸132幅、地名概况材料61卷、照片1224张、地名补更档案50卷、城乡地名门牌编制档案29卷。存有永久保管的文书116卷、长期保管的文书63卷、短期保管的文书41卷。
  地名出版物
  1988年10月出版《慈溪县地名志》。2005年8月编辑出版《桥城慈溪》。2008年1月创刊《慈溪地名》。1990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1年分别出版《慈溪市地图》。还出版《慈溪市出行导游图》《慈溪市交通旅游图》《慈溪市城区街巷地名简图》等。2010年11月、12月,分别出版发行《慈溪市地名指南图》《慈溪市城区街巷图》。
  第二节 社会组织管理
  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统一归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此前,境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由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此后,社会团体管理受业务主管部门与民政部门双重管理。1991年4月,市民政局增设社团登记管理股。1997年12月成立市社会团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1998年11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民间组织。2000年2月,市社会团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改名为“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3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鼓励发展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提出相应经费补助标准。2006年4月,坎墩街道五塘新村和谐促进会成立,在全国首创村级和谐促进会,开展流动人口融合性服务管理。年底,336个有100人以上流动人口的村、社区建立和谐促进会。2007年民间组织改称社会组织。1—8月,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脱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兼任行业协会职务。
  登记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1990年12月成立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领导小组,开始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全市社会团体。1991年6—10月,共核准登记社会团体86个,撤销3个,自行解散4个,视作非社团性质1个,暂缓登记5个。1992年2月,按民政部规定市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侨联、青年联合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不再列入社会团体登记范围。1998年10月,根据国务院重新修改并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并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也不再列入登记范围。是年,准予保留并重新换证登记83个,限期整改20个,作自行解散处理5个,因宗旨、业务相近或相似而合并或更名10个。2000年8月至2001年7月,开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清理登记,共保留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53个,其中分支机构40个、代表机构13个。2003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民间组织备案登记工作,至8月,共备案登记社区民间组织164个,其中社会团体105个。2004年2月,开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备案,有依法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6个、备案6个,民办农业科研所4个。2007年,开展基层民间组织备案管理。2011年,全市共有社会团体239个,备案管理的基层民间组织850个,其中登记农村专业协会25个、备案10个,登记民办农业科研所5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000年4月,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市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复查登记,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720个,从业人员4069人。其中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1427个、从业人员3514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293个、从业人员555人。2001年2—7月,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全市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121个,其中法人18个、合伙16个、个体87个;教育类115个、科技类3个、劳动类3个。8月始,由市民政局受理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2011年,有登记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91个。
  监督管理
  年度检查 1991年,市民政局重点开展有偿服务、咨询等社团年度检查。1992年,年检社团92个,合格85个,合格率92.4%。1998年,应检的103个社团中,上缴年检报告94份,简化手续2个,核准年检合格85个。2002年,首次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参加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136个,合格133个(含教育类年检合格102个),合格率97.8%2003年,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和社会力量办学年检合二为一,开展联合年检。次年,联合年检对象扩大到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2005年始,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2008年3—7月,应检社会组织569个,实际参检551个,参检率96.8%。2011年3—7月,应检社会组织801个,年检合格759个,基本合格3个,不合格39个,注销1个。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3个社会团体、1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
  行业协会评估 2011年,市民政局出台《慈溪市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制定相关评估标准,成立评估委员会,首次开展行业协会评估工作。全年共评估行业协会8个,评出AAAA级3个、AAA级4个、AA级1个。
  执法查处 2000年初,开展全市气功类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专项清理整顿。至6月,市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市气功协会及其下设的工作委员会8个。2002年4月,开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行动,累计依法取缔非法民办幼儿园、非法民工子女学校8所,其中5个单位处以没收和暂扣非法所得处罚。2001—2011年,先后撤销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82个,查处无证开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工子女学校、培训学校等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30余个。
  第三节 婚姻登记 收养管理
  婚姻登记
  1988年,按《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各镇(乡)设兼职婚姻登记员73人,经培训考核后上岗。1993年1月,镇(乡)政府开始单设婚姻登记室,配专职婚姻登记员,当年建成标准婚姻登记室4个。1997年,按《浙江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全市婚姻档案登记材料定为结婚、离婚、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3类。2005年11月设立市婚姻登记处;12月,首批7名婚姻登记员持证上岗,全市婚姻登记、补领结(离)婚证件、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集中办理,各镇(街道)婚姻登记点终止相应职能。2006年4月,婚姻登记信息进入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平台。2008年启动婚姻历史档案计算机补录,完整录入1996—2004年各镇保管的婚姻档案资料30.60万条。市婚姻登记处成立后,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严格规范婚姻状况出证制度,至2011年,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11万份,补领婚姻证件1.35万本。2007—2008年度,市婚姻登记处被评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单位。
  国内结婚登记 1988年办理国内结婚登记1.17万对,办理人数最多。2007年登记5395对,办理人数最少。1988—2011年,办理国内结婚登记18.92万对。其中,外来婚姻(其中一方为非慈溪籍)登记数量上升明显,1988—2011年,办理外来婚姻结婚登记2.97万对。
  国内离婚登记 1988年办理国内协议离婚登记156对。1997年后国内协议离婚登记逐渐增多,1998年办理730对,2005年后超过1000对,2010年办理2150对,办理数量历年最多。1988—2011年,共办理国内协议离婚19980对。
  涉外婚姻登记 1979年开始受理涉外婚姻登记,范围包括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1997年1月始,涉外婚姻登记工作转由宁波市民政局统一办理。1988—2011年,全市有涉外结婚登记176对(其中港澳台102对),离婚登记9对。
  收养登记管理
  1991年前,民政部门对社会弃婴原则上采取谁收谁养,以公证方式办理收养登记。能找到亲生父母的领回抚养;无人领养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199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实施,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开始步入正轨,当年共办理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17人。1999年4月国务院修改《收养法》,放宽收养限制,当年收养69人,其中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登记65人。2003年开展整治清理非法收养专项工作,查处4类非法收养(收养人已生育一胎、多胎再非法收养,收养人无生育能力且符合收养条件而非法收养,收养人无生育能力且未到《收养法》规定年龄而非法收养,收养人放弃二胎生育指标而非法收养)638件。当年办理收养354人,其中办理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306人。2009年开展解决私自收养子女专项工作,收集私自收养子女信息576条,接受当事人申报553件,处置542件,其中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给予办理登记127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作相应处罚等措施后办理登记295件,收养人不到规定年龄但符合其他条件先作助养处理83件,符合办理事实收养年限经公证向公安部门提出落户申请25件,因收养女性弃婴但间隔不足40周岁等其他原因作相应处置12件。全市共办理收养登记498人。1989—2011年,共办理收养2382人,其中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764人、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1597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21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2人。
  第四节 水库移民安置
  境内水库移民
  1955年12月,杜湖水库边15户窑民因湖堤加高淹没住房,迁东安乡定居。1957年12月改建上林湖水库,迁移100户500人。1958年修建梅湖水库,迁移137户567人。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修建里杜湖水库,迁移257户1210人;扩建凤湖,迁移105户525人;修建邵岙水库,迁里邵岙、中邵岙、外邵岙3个自然村63户277人,定居匡堰镇乾炳村雉鸡山;扩建窖湖水库,迁移30户120人。20世纪80年代再度扩建上林湖水库,迁移100户500人。
  滩坑水库移民安置
  2001年,根据省、宁波市政府统一部署,慈溪承担滩坑水库329户1217人移民安置任务。6月,市政府对20个镇(街道)、328个行政村的自然条件、土地存量、基础设施、社会经济情况、交通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初定20个镇(街道)的76个行政村为移民安置点。2003年,制订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按有土安置,相对集中、分散安置,严格补偿等原则,落实移民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分3个水平年进行,至2007年完成。滩坑水库移民安置期间,市政府落实]作经费157.22万元,补助移民建房1417.60万元;各安置镇(街道)投入配套资金2022.70万元。落实省、宁波市各类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政策的同时,出台税费减免、就医就学、免费培训等配套扶持政策,包括移民购买(建造)安置房免征税费;移民承包耕地免缴农业税3年;免缴村提留(或村集体公益事业资金)3年;2年内不承担集体分摊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移民就医、计划生育及子女入学,与安置地村民一视同仁,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从安置后的第一学期开始2年内免缴杂费等。2008年10月,慈溪被省政府评为滩坑水电站移民帮扶先进工作单位。
  钦寸水库移民安置
  2009年3月,根据宁波市政府统一部署,慈溪承担钦寸水库1044人移民安置任务。2010年10月,移民安置任务调整为1065人。12月,市政府出台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相对集中、分散安置,有土为主、辅以其他安置方式,安置任务与移民资金双包干,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任务共担等原则,落实移民安置政策。安置工作分3个水平年推进,计划2013年完成。安置任务以各镇(街道)和杭州湾新区的人口、耕地面积、财政收入3方面因素为分配依据,分解、下达至20个镇(街道)及杭州湾新区。2011年,第一批与安置点村民委员会签约的钦寸水库移民372人,安置点为宗汉、坎墩、观海卫、附海、新浦、天元、长河7个镇(街道)9个行政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2007年,根据国务院部署,省政府发布《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成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包括市内梅湖水库、上林湖水库、里杜湖水库3座中型水库的原住民及后代,市政府统一部署安置的滩坑水库移民,因结婚或投亲靠友至慈溪落户的市外大中型水库移民原住民及后代。2008年,全市经省移民办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7639人;当年实际补助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7449人,其中,市内梅湖水库、上林湖水库、里杜湖水库3座中型水库5890人,滩坑水库1184人,其他水库375人。扶持人口涉及12个省、2个直辖市72座大中型水库,分布于20个镇(街道)和杭州湾新区的269个行政村(社区)。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原住民及其后代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20年。2009年,印发《慈溪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作出规定。2011年,当年实际补助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7326人。累计发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2171.80万元;拨发大中型后期扶持结余资金349万元,安排项目40个,吸引其他资金813.18万元,受益移民7769人。
  小型水库移民解困
  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颁布,10月,省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专题部署小型水库移民项目解困工作。2011年,通过调查摸底,市境有符合移民项目解困的小型水库20座,其中小(一)型水库14座(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小(二)型水库6座(100万立方米以下);涉及库区村和移民安置的水库7座、原迁移民922人。是年,初步拟定小型水库移民项目解困工作首轮规划稿(2011—2015年)。
  第五节 老区扶持
  老区乡镇扶持
  1988年5月,慈溪被省政府批准为革命老区县(市、区)。1990年,市政府确定龙山、甸山、沿海、宓家埭、福山、彭东、东二、东三、西三9个重点扶持老区乡;主要扶持政策:到扶持乡新办联办企业,报经市财税部门批准,免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2年;乡、村集体企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1年,所得税3年;给予贷款优惠,安排一定额度的贴息贷款,当年贴息4.50万元;安排柴油、化肥、农药、水泥等物资支持扶持乡,优先帮助扶持乡改善交通、卫生、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革命老区镇(乡)行政区划变化;12月经省民政厅批准,重新认定龙山镇、范市镇、掌起镇、师桥镇、鸣鹤镇、观城镇、附海镇、新浦镇、匡堰镇、逍林镇、桥头镇、胜山镇、长河镇、周巷镇、崇寿镇、浒山镇、横河镇、坎墩镇、田央乡、小安乡为革命老区镇(乡);确定小安乡、崇寿镇、胜山镇、鸣鹤镇、田央乡5个老区镇(乡)为重点扶持对象,镇(乡)财政包干基数与分成办法给予优惠。1993年,市政府向贫困重点扶持老区乡镇发放贷款780万元,市财政贴息30万元。1996年,由市老区办(市老区经济开发委员会办公室,1986年成立)牵头,扶持老区乡镇开发海涂养殖、蔬菜种植等。1996年,重点扶持的镇(乡)、村基本脱贫。1997年始,老区扶持与全市扶贫工作逐步融合,老区帮贫扶困职能逐步由市民政局社会救济部门接管。2002年,撤销市老区办,职能分别划归市民政局、市委农办等部门;此后,市民政部门每年发放老区扶持金10万元,延续对老区的扶持。
  村级扶持
  1992年,确定83个老区村为重点扶持村。1993年,增加重点扶持村47个,市级83个部门与重点扶持村联系结对;下派干部到扶持村任职,市政府对市级机关扶贫帮困实行年终考核;建立老区扶贫开发(有偿)基金,安排财政贴息贷款33个村330万元,83个经济薄弱村的主要村干部报酬实行每月160元、140元、120元3档定期补贴。1994年,市财政各项补助630万元,1995年增加到1295万元。1996年,重点帮扶的胜山、鸣鹤、三北3镇(乡)各村,小安、崇寿2镇(乡)的40%村接通自来水;全市90个村集体可用资金户均低于90元的老区经济薄弱村,确定为3年期限的帮扶对象,给予减免村办企业税费、建设基本设施、资金补助、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市级74个部门与列入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实行部门结对联村制度。1999年,联村扶贫重点为村规模小、资源缺、经济发展缺少办法的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列入重点扶持村52个,享受3年市优惠政策等扶持项目;后老区扶贫职能逐步划归民政部门,工作重点逐步从扶持老区镇、村转向救济困难群众。
  第六节 老龄事业
  1985年7月成立县老龄问题委员会。1990年8月更名为“市老龄委员会”。1992年6月市老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是年,全市各镇乡及村(居委会)建立老龄工作机构。1996年出台《关于加强老年经济实体管理的若干意见》。次年,开展创建“五好”(班子建设好、设施管理好、制度规范好、经济基础好、作用发挥好)老年人协会、城市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3587”(3个组织机构、5个服务网络、8项主要任务、7条建设标准)工程及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活动。2002年1月,市老龄委员会更名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简称“市老龄委”)。2003年,各行政村建立老年人协会。2011年有60岁以上老人20.50万人(按户籍),占总人口比例(老龄化)19.7%,其中100周岁及以上老人41人。是年,市老龄委获得“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养老
  见第三十九编《社会保障》第三章第一节。
  敬老
  政府敬老 敬老优待。1991年5月,在浒山镇城区范围内对70周岁以上老人开展社会一条龙服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出行坐车、就诊医疗、游览参观等方面享受12项便利、优惠或免费优待服务;1995年增设航空、铁路、船务优待服务等内容。1998年,优待服务范围扩大到全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公交车半价优惠等16项服务。2003年,高龄老年人乘坐城区公交车实行免费并落实团体意外险。2006年,根据《浙江省老年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按年龄段发放绿卡(60~69岁)、红卡(70岁及以上),推行持卡享受省内相应优待服务。
  敬老活动。1988年始,市、镇(乡)政府主要通过节庆活动开展为老服务、敬老助困等实事活动。1989年重阳节期间,全市8区1镇2243名干部参加敬老慰问活动,累计慰问1.51万人,发放慰问金8.16万元。1994年重阳节期间,组织开展专场电影放映、上街义诊、维修家电等献爱心活动。次年,向16位百岁老人赠送电扇。1998年10月,举行免费问诊、维修、裁剪、磨刀具、理发、法律咨询等“敬老服务一条街”活动。1999年,市老龄委等6部门联合开展助养百名特困老人行动。2001年,市老龄委员会、市卫生局等4部门为1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提供免费手术。2002年始,结合省和宁波市老年基金会及市慈善总会拨付资金,开展春节助老济困送温暖活动,100名生活困难的老劳动模范、老村干部、老复退伤残军人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长期重病老人及特殊情况下生活困难尚未得到救助人员,发放每人500元救助金。2004年,敬老爱心实事工程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建设老年活动场所;开展“敬老复明、爱老助听、扶老镶牙”万名老年人受益及赠送百村老年康乐器械和配置服务设施活动。2008年,助老济困送温暖,累计上门走访老年人6000户,慰问老年人7万人次,发放慰问金和礼品价值1000万元。2010年为城区200名空巢老人安装一键通固定电话。2011年向60个贫困村老年活动室赠送液晶电视、麻将桌等设施。
  社会敬老 1988年,浒山镇、县妇幼保健医院等10家单位上街开展体检、健康咨询、修理家电、补鞋、理发等服务老年人活动。1998年,掌起镇巴里村建立60万元老年基金,推行养老补助制度,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老人每年分别发放500元、400元;浒山镇新团圈村建立养老金补助制度并实行老年医药费报销。1999年,188个村实行村级养老补助,年发放总额470.29万元,受益老年人2.51万人。2003年,开展“百队千人敬老志愿服务”活动,青少年宫路社区等通过建立一卡通、爱心小红伞、党员爱心驿站,以结对助老、认亲养老、空巢老人帮扶行动等形式,给弱势老年群体以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和困难救济。2004年后,民营企业以冠名资助、村企结对等形式开展助老活动。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冠名捐资139万元建设大发敬老院。2007年,长河镇民营企业家张忠良捐资建立中兴百岁荣誉金,承诺此后5年内每年老人节为全市百岁老人发放荣誉金每人6000元,至2011年,306人次百岁(含当年满99周岁的100虚岁)老人受益。2011年,1000余家企业通过与村结对参与敬老办实事活动,其中,坎墩街道企业家童建华连续10余年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172个村建立养老补助金制度,年发放总额1844.41万元,受益老年人5.40万人;部分村对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补助等。
  老年活动组织(场所)
  市老年活动中心 2000年9月于小山墩建成,总面积3300平方米,总投资850万元,有多功能排练厅、乒乓球室、棋牌室、台球室、图书室、电脑室、会议室及教育室等,是集老年教育、老年体育、老年文化、老年保健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场所。
  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1985年3月建立。至1997年,基本建成村(社区)老年人体育协会、老年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三块牌子、一套班子”模式。2011年,全市有5个街道、15个镇和347个村(社区)老年人体育协会。
  市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 1990年9月成立,各镇(街道)建立分会。2011年,全市有退教协会组织19个。
  宁波市老年大学慈溪分校 1987年8月成立,后发展镇(街道)老年大学。以招收离退休干部、教师为主,设有书画、摄影、保健、家政、时政等课程。2011年,有老年大学22所,其中镇(街道)级21所。
  省老年电大慈溪分校 1999年3月成立省老年电视大学慈溪辅导站,11月改建为省老年电大慈溪分校,并陆续建立镇(街道)教育辅导站、村(社区)教学班(点),设老年保健、营养学等课程。2011年,全市有老年电大辅导站25个、村(社区)教育点258个。
  基层老年活动室 1988年开始,通过修建改造村闲置房(地)、老祠堂、原村办公楼或租借房屋、新建、综合用房辟场所等方式建立老年活动室。2000年,有各类老年活动室749个,面积5.43万平方米。2011年,有各类老年群众团队组织1505个,活动室(中心)605个11.09万平方米,基本实现村村有老年活动室目标,部分村以原自然村、并村前的老村为区域建立活动室。
  老年活动
  老有所为 1986年9月,成立县关心下一代协会(简称“关协”)。次年,先后建立区、乡(镇)关协,有1200余名老年人参加。各级关协通过革命传统报告团等形式,向职工和青少年学生宣传革命传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1987年始,县政府组织动员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城市老年人离退休后继续提供各种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农村老年人继续从事养殖业和种植业。当年离退休老人为社会贡献余热的有1372人,其中单位聘用531人。1988年,成立县老年物资经营公司,为县首家老龄企业。1994年,老年经济实体发展到25家,当年产值2544.32万元。1996年开展敬老育才工程,17名市级机关团员青年与机关离退休干部结对,开展老少结对、老少同学等活动。是年,8名退休干部被评为宁波市离退休干部工作先进个人。2001年始,市教育系统离退休教师开展捐献一日工资(退休金)资助贫困学生活动,5年筹资30余万元,资助贫困生1500余人。2006年,市关工委、市退休教师协会、市老年大学等单位共同发起银发帮困助学,1周内有2200余人捐献14.40万元,以爱心助学卡等形式发放给600名贫困生。2007年,老年人协会开展争当方针政策的宣传员、邻里纠纷的调解员、村(社区)级事务的参谋员、环境卫生的监督员、公益事业的促进员活动。2008年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市各地老年人响应、参与爱心援助倡议活动,捐赠50余万元。
  老有所乐 1985年初,成立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组织和辅导老年人开展健身运动和老年体育比赛。自1986年始,每隔两年举办一届老年人运动会。1996年,周巷、庵东等西部5镇举办五城镇老年运动会,后每年举办1次。每年以老人节为重点组织形式多样的老年文体娱乐活动。1995年前全市性老年活动主要以退休干部职工为主体,组织门球、桥牌、钓鱼等活动;1995年,市老龄委员会、市老体协举办首届农村老年人中国象棋比赛。此后城乡互动性老年活动频繁。1997年5月,市老龄委员会、市妇联等单位联合举行“相逢在仲夏,迎香港、庆回归,老少同乐”大型文体活动。2000年,市老龄委员会与国脉大酒店联合举办中老年家常菜烹饪比赛。2001年,市老龄委员会组织84名中老年人开展健康老人游港澳活动。2002年10月,市老龄委、市文体局联合在虞波广场组织老年广场文艺汇演。2002年,市老年活动中心组织社区老年文艺大赛。2004年7月,市老龄委、市文化体育局、市委老干部局联合举办老年文化艺术周活动,有老年书画大赛、摄影展、市晚晴艺术团送戏下乡文艺演出等。2008年,开展“六一”老少同乐、中秋文艺慰问孤老、文艺敬老月送戏(电影)下乡、老花镜看发展、金婚庆典等活动,全市经常性参加体育活动的老年人超过10万人。2009年开展“红枫之声”文艺汇演和十大寿星、百名孝子、千人助老评选活动。2010年组织老戏迷赏老戏活动。2011年举办“百善孝为先”莲花落专场演出和敬老百场戏剧演出活动。
  老有所学 1987年4月成立浒山镇老年学校。8月,县委老干部局和县老龄问题委员会联合成立宁波市老年大学慈溪分校。20世纪90年代前,老年教育主要以退休干部、退休教师为主体参加学习活动。进入21世纪老年教育迅速发展并向农村延伸。2001年慈溪老年电大分校成立,城乡电大教育点逐步发展。市级老龄部门每年组织老年人开展政治形势、老年养生保健知识教育等。2004年举办心脑血管疾病专题科普报告会。2006年组织“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主题教育。2006—2011年,多次召开市老干部局、市教育局等参加的老年教育工作座谈会,提出按需施教、整合资源、联合办学工作思路,组织优胜老年学校、优秀学员和辅导员评比活动等。2011年,全市建有老年大学22所、老年电大教学点(辅导站)283个,形成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教育网络,参加学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学员1.53万人。
  第七节 殡葬管理
  遗体火化
  推行遗体火化 1975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火化场筹建领导小组。1978年建成县火化场。1979年3月,首次发文提倡火葬,当年有54位干部职工遗体火化,占年死亡人数的1%。1986年12月,县民政局开展推行火葬宣传月,周巷镇庙后村首个响应,对遗体火化的家属给予160元奖励。1990年,市政府划定浒山镇为遗体火化区,城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率先实行遗体火化制度。1996年重申殡葬改革,遗体火化范围扩大到宗汉镇、周巷镇和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是年火化遗体492具,火化率8.9%。1997年12月启用新建的市殡仪馆,遗体火化区扩大至全市,除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10个少数民族外,市民死亡后遗体全部实行火化。1998—2011年,火化遗体共10.03万具,火化率100%。2011年12月,市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2012年1月1日始实施。规定慈溪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4类人员(慈溪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慈溪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慈溪市户籍的学生、驻慈溪部队现役军人、在慈溪公安机关登记居住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免除5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遗体接运费、遗体火化费、小型告别礼厅使用费、一次性普通卫生盒和骨灰袋、骨灰寄存费)。对重点救助对象(低保户、“五保”户、“三无”人员、“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以及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免费提供骨灰盒。其他特殊对象由市民政局批准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以上4类人员骨灰入葬市内经批准认证的生态墓地(含公墓内生态葬法区)每穴(格)补助1200元。
  市殡仪馆 原为县火化场,址于浒山镇眉山村小岭墩,占地面积0.43公顷,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投入资金14.40万元(省拨6万元,县筹8.4万元),1978年12月竣工,1979年3月启用,1990年更名为“市殡仪馆”。因城区扩大与火化区域扩大,1996年市政府投资2421万元,择址横河镇上剑山村东山下迁建市殡仪馆,1997年11月建成启用。1999年征用周边山地15.87公顷,形成生态火化馆区。馆区总占地面积20余公顷,作业区面积5.70公顷,建筑面积6900平方米,由殡仪区、服务区、骨灰存放区、生活区、生态绿化区5部分组成。馆内有平板火化炉6台,冷藏柜8组(可同时存放遗体48具),备有租用冰棺23只,殡仪车16辆,大、中、小告别厅14个,骨灰寄存楼1幢(骨灰存放格6000余个)。设计年最大火化量7600具。2011年,市政府投资600万元升级改造,平板火化炉增加至9台,采用最新的后置处理设备。设计年最大火化量增加至1.20万具,遗体冷藏柜增加至12组(可同时存放遗体72具)。馆内有公安部门的遗体解剖室等配套设施。
  公墓建设
  1988年,有公墓2处,分别为三北公墓、匡堰公墓,小型农村公共墓地270个。三北公墓自1979年后不再受理土葬,只受理安葬骨灰业务。1988年殡葬管理所成立后,推行殡葬改革,规划全市殡葬场所布局。1989年8月始,批准建设镇办或村办墓园,龙山镇东门外村在雁门岭建龙山墓园,时为市民政局批准的第一家村办经营性公墓。后相继批准建设彭桥墓园、田央黄公墓、杜湖墓园等。1996年调整殡葬设施规划布局,批准建设范市墓园、天乐墓园、滨海墓园、桥头墓园、卫山墓园、天园墓园。1999年,批准建设虎山墓园。2004年,市民政局停止审批经营性公墓,推广骨灰深埋、植树种草、不立坟头、不竖墓碑的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至2011年,全市有经营性公墓1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2个、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5个、骨灰存放处12个。
  生态墓地 1997年4月,在三北公墓举行树葬仪式,11位离退休干部骨灰植树深埋,倡导骨灰深埋后植树种草、不立坟头、不竖墓碑的生态葬法。后公墓内设生态墓区和生态型移坟点。2007年,批准建设匡堰镇石人山生态墓地。至2011年,全市批准建设镇、村生态墓地5个,建设生态墓位1.45万穴。
  骨灰存放堂(室) 1983年,县政府在浒山镇小山墩建革命工作人员骨灰安放室,是年,接纳骨灰存放59盒。1998年开展墓葬治理、平坟还耕,提倡以镇为单位新建骨灰堂,代替公墓、墓地等场所。至2011年,全市有骨灰存放堂(室)12个。
  坟墓治理
  1990年,市政府划定全市为土葬改革区,倡导以村为单位建立农村公共墓地,归并散坟,集中安葬。1996年,开展滥建坟墓专项治理,拆迁非法新建坟墓2508穴,植树覆盖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坟墓5017穴。1998年10月至2003年12月,开展大规模平坟还耕(山)工作,共清理、拆迁或深埋沿海北部平原地区、南部山区部分风景区及建城区范围内坟墓
  13.18万穴;整体迁移小、乱、散农村公益性墓地266个、义冢地107处;所涉地域全面绿化或复耕。1999年,加大违规违章坟墓治理,当年拆除违规违章坟墓146穴。2004年取缔违规建造的农村公共墓地2处。2008年,集中清理境内沈海高速视野范围内坟墓2748穴。2009年,对“三沿五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开发区)和县乡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坟墓的治理落实工作责任区,至2011年,共治理各种坟墓43131穴。1999—2011年,市民政局依法拆除违规建造的坟墓8253穴,查处非法墓地3个,没收、焚毁棺材121口,处理各类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咨询等4082件。但丘陵山区违反规定滥建坟墓时有发生。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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