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离休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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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21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离休 退休
分类号: D632.2
页数: 6
页码: 1666-16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年至2011年离休、退休的情况。
关键词: 慈溪市 离休 退休

内容

第一节 离休
  企业职工离休
  1988年,企业离休职工离休金由企业发放。1991年,企业离休人员每月人均增加6元补贴。1992年,企业离休人员每月增资28.90元。1993年分3次增发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1995年,企业离休人员重新按行政级别套改离休金,从1993年10月始补发离休金。1997年5月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自5月1日始,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每人分别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5%、30%增加离休金。1998年,企业离休人员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金调整办法执行。是年9月始由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发放离休金。1999年7月始对1999年6月30日前离休人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增资办法提高养老金,月人均增加离休养老金299元。至2011年,全市有企业离休人员69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4人。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离休
  根据1982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老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老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到龄退出工作岗位时享受离休待遇,离休后按原工资的100%发给离休费。除离休费外,离休人员还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详见第二十七编《中国共产党》第四章第四节)。至2011年,有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100人,其中行政单位人员64人、事业单位人员36人。
  离休人员管理
  离休人员管理主要由市老干部局负责,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单位负责的原则,负责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开展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离休干部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协同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健和去世后的有关丧事处理等。
  第二节 退休
  企业职工退休
  退休条件正常退休。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退休。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2010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或2011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可退休;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退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到规定缴费年限,也可办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3种类型:从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职工,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工负伤致残和因病或非因工致病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1997年为配合企业改制需要,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企业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为政策性提前退休。
  退休办理和人数1988年至1993年6月,企业职工退休由职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报市劳动局备案。1993年7月开始,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局审批,全年各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处移交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档案8665人。1998年,部分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当年办理退休手续1888人,其中正常退休923人,提前退休421人,统筹外转统筹内退休433人,农婚知青退休111人。此后,取消子女顶替退休职工进企业。1999年办理退休审批手续1451人,其中正常退休274人,提前退休808人,统筹外转统筹内退休174人,农婚知青退休195人。2000年办理退休审批1262人,其中正常退休654人,提前退休376人,统筹外转统筹内退休122人,农婚知青退休110人。至2011年,全市有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农婚知青)3.85万人,退职518人。
  退休金标准与发放1988年,退休金实行下拨上缴办法,由企业发放退休金,劳动部门在行业内进行平衡汇总。199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资13.87元,20年以上工龄退休人员加发原工资5%的退休金。1991年,退休、退职、保养人员每月人均增加6元补贴。1992年,退休人员每月增资28.90元。1993年分3次增发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月人均增资30.88元。1995年,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7元,其中1995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增加50元。1997年5月,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8.80元;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企业精减退职人员,每月人均增加15元。1998年9月,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计发采用新、老办法结合的方式进行,新的计发办法将职工的在职工龄与退休待遇直接挂钩,同时,改由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发放职工养老金。1999年7月始,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增加61元;1999年4月30日前退休人员自5月始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加24.20元。2000年,缴费年限在30年及以上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最低限额为611元,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最低限额为555元。实行封顶线办法,增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若超过最低限额无需补足,若低于最低限额给予补足。恢复中断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408.20元的,实行先调后靠,调整后仍达不到最低基本养老标准的,按最低标准保障额发放;企业退休职工每月增发20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发10元。此后,每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1559元,退职人员养老金月人均1244元。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
  退休条件1988年,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以退休。1993年10月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2002年,镇(街道)机构改革,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事业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女工人退休政策多次调整。1993年,规定经所在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和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员级以上任职资格并被聘用5年以上的女工人,退休年龄可由本人选择,可按干部或工人的条件办理。2002年8月,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工人,退休年龄可延长到55周岁。2006年1月,规定原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的,退休年龄可延长5年;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受聘到工勤岗位满1年的,退休年龄也可按照工人退休年龄执行。2009年8月,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50周岁时仍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由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基本退休费标准1988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标准。在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和符合享受原100%退休待遇的工人外,其他人员的退休费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计发;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计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下同)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计发;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此外,以下人员分别提高退休费比例: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的在原标准上增发20%,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发15%;1953年后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的在原标准上增发1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发10%;增发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标准。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为了与公务员制度相衔接,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只实行退休制度,不实行退职制度)。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3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部分(全额拨款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3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40%计算)2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006年7月1日后标准。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公务员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退休管理
  企业退休职工管理1998年6月成立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与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合署办公,负责管理企业离退休干部及其无固定收入的家属、遗属,改制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精减职工及职工遗属,企业改制前原国有企事业退休人员的遗属及其他托管人员。2006年8月,开始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2011年,全市20个镇(街道)、杭州湾新区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设立266个社区(村)管理服务室,成立486个退休人员自管小组,各级管理服务人员731人,形成市、镇(街道)、社区(村)、自管小组四级退休管理网络。每个社区(村)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台账,建立基本信息库,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服务联系卡,指导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等。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建立慢性疾病信息库和电子健康档案。每逢春节、元宵、“五一”、国庆等重要节日,服务站和各社区(村)服务室举办退休人员象棋比赛、文艺比赛、门球比赛、歌曲联唱、茶话会等。
  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一般由原所在单位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配备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退休人员工会小组和党小组,落实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开展退休人员党支部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退休人员进行体检和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同时社区大多设有退休人员活动组织,退休人员同时受社区退休组织管理;部分单位建立退休协会组织,如教育系统1990年成立市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开展各种活动。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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