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编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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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184
颗粒名称: 第三十六编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32
页码: 1615-16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年至2011年审判、审判机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的情况。
关键词: 慈溪市 审判

内容

越窑青瓷带盖水盂(五代)慈溪博市物馆藏
  本编目录
  第一章 审判机构 审判队伍 审判改革/1618
  第一节 审判机构/1618
  第二节 审判队伍/1619
  第三节 审判改革/1620
  第二章 刑事审判/1621
  第一节 刑事案件/1621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案/1622
  第三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1623
  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1626
  第五节 侵犯财产案/1627
  第六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1628
  第七节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1632
  第三章 民事审判/1633
  第一节 民事案件/1633
  第二节 婚姻家庭纠纷案/1634
  第三节 合同纠纷案/1635
  第四节 侵权纠纷案权属纠纷案/1637
  第五节 适用特别程序民事案/1639
  第四章 行政审判/1640
  第一节 行政诉讼案/1640
  第二节 非诉行政执行案/1643
  第五章 立案 执行 审判监督/1644
  第一节 立案/1644
  第二节 执行/1645
  第三节 审判监督/1646
  1950年6月设立慈溪县人民法院。1959年4月,县人民法院与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合并为县政法公安部。1962年1月撤销县政法公安部,恢复原机构。1967年5月后因“文化大革命”中止法院工作。1972年11月恢复县人民法院。1979年始,县人民法院集中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进行改判纠正。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审判机关内部机构逐渐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健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1988年后,市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全面开展审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法院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1998年实施审判方式改革,重点推进诉讼程序公正。2001年改革法庭执行工作机制,实行执行案件超月移送制度。2005年探索实施繁简分流,推进简易程序适用。2007年将立案调解分为诉前调解、审前调解,预防和减少矛盾,降低纠纷成讼率。2008年与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2011年,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扩大。
  1988—2011年,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13.13万件,审结13.03万件,其中,民事案件(包括2002年以前的经济案件)收案10.53万件,结案10.47万件;刑事案件收案2.50万件,结案2.45万件;行政案件收案1020件,结案1003件。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司法为民,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公正审判,充分发挥审判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的职能。市人民法院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首批全省优秀法院称号,并先后记集体一等功1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3次。周巷人民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人民法庭。
  第一章 审判机构 审判队伍 审判改革
  第一节 审判机构
  内设机构
  1988年初,慈溪县人民法院(简称“法院”)内设机构有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经济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庭、信访科、人事科、办公室。1989年撤销信访科,增设告诉申诉庭、行政庭。1990年9月,人事科更名为“政工科”。1995年2月设立司法警察队。1997年10月,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刑事审判第一庭更名为“刑事审判庭”,司法警察队更名为“司法警察科”(对外称“司法警察大队”),增设司法行政科、少年案件审判庭,撤销刑事审判第二庭。2000年始,最高法院开始实施机构改革;6月,市法院撤销告诉申诉庭,成立立案庭、审判监督庭。2002年2月成立执行局;5月撤销民事审判庭、经济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分别负责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审理。同时,撤销少年审判庭,设立监察室,司法警察科统一使用司法警察大队名称。2008年5月增设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及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速裁庭)、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其中设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机构为全国法院系统首创。2011年3月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11月设立执行实施科、执行监督科、执行综合科。至2011年,市法院设有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司法行政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执行局、执行实施科、执行监督科、执行综合科、司法警察大队19个内设机构;另设市审判事务保障中心,为下属的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
  基层人民法庭
  1988年初,县人民法院下辖龙山、师桥、观城、鸣鹤、逍林、横河、浒山、浒山镇、周巷、长河、庵东11个人民法庭。1992年7月,龙山法庭更名为“范市法庭”,浒山法庭更名为“坎墩法庭”。2000年6月,下辖11个人民法庭撤并成浒山、观城、逍林、范市、周巷5个法庭。2005年3月,基层人民法庭的机构级别调整为副科(局)级。至2011年,下辖基层人民法庭无增减。
  第二节 审判队伍
  审判队伍构成
  1988年,市法院在编人数123人。2011年,市法院共有政法专项编制数177人,为省内政法专项编制数最多的基层法院;实有行政在编人数177人,其中审判员92人、助理审判员30人、书记员7人、其他工作人员48人,行政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158人,占89.3%;另有事业编制人员12人。
  审判队伍建设
  市法院强化审判队伍人员素质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早期通过业余大学方式培训干警业务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出台或修改后,邀请专家讲课,对干警进行业务培训。以组织干警参加技能竞赛、庭审观摩、案件质量检查等方式规范裁判文书书写、司法礼仪。通过召开论文研讨会、与西南政法大学合作成立司法实务研究中心、创办院刊《探索》等,提高干警调研能力。2009年,市法院举行青年干部培训学校开学典礼暨青年法官拜师仪式,资深法官与青年法官结为师徒,提高青年法官司法能力。同时,开展警示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市法院、内设机构及法院干警多次获得省、全国先进称号,其中,市法院2002年获得全国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03—2007年连续5年获得全国法院系统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7年获得全国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9年、2010年分别获得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全国司法宣传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法院称号;2005年,少年案件审判庭被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命名为第二批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6年,刑事审判庭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市法院干警陆漫获得全国优秀法官称号;2003年、2005年,周巷法庭分别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授予的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称号和全国优秀人民法庭称号。
  第三节审判改革
  1998年后,市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浙江省法院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总体方案》,以法律为依据、保障司法公正为目的、公开审判为重心,不断推进审判改革,强化执行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审判管理改革
  1998年,市法院成立审判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制订《关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民事案件举证指导,把诉讼程序公正作为改革重点;加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放权给部分案件的承办人员。1999年,市法院制定《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庭审操作规范》等操作规程,同年启动裁判文书改革,后形成裁判文书核稿、三校会签等制度。2000年为市法院改革年,年初制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意见》,对民事经济案件的审查立案到公开宣判送达裁判文书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改革;设立案件流程跟踪制度、超审判期限(简称“审限”)案件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制度;尝试推行固定合议庭做法,实施办理案件合议庭、独任庭负责制。2001年,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成立执行案件督导组,改革法庭执行工作机制,实行执行案件超月移送制度。2005年探索实施案件的繁简分流,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同时,通过对案件的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强化审限跟踪制度,以缩短案件审理期限。2007年,市法院制定《关于立案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将立案调解分为诉前调解、审前调解;探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委托执行机制。
  审判机制改革
  2005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工作,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比率。2008年,市法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提高办案效率。2010年8月,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等,与市司法局联合创建诉调衔接机制,人民调解员人驻立案庭、各法庭及部分民事审判庭,参与快速化解纠纷;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工作机制,加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2011年9月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第二章 刑事审判
  第一节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数量
  1988—2011年,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50万件,审结2.45万件。刑事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态势,1988—2000年年收案数少于1000件,2001年后年收案数都在1000件以上,特别是2004年后年收案数均超过1500件。24年间年收案数年均增长率24.7%,1996年增幅最高,为48.5%。2006年受理2003件,首次超过2000件,收案最多为2007年2025件。
  刑事案件特点
  1988—2011年,刑事案件在整体多发的同时,主要特点为部分案件比较集中,审理最多的案件类型依次为侵犯公民财产权案、妨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外来人口涉案的案件多,在判决生效的盗窃、抢劫、抢夺等案件3类犯罪中,外来人口占近80%;青少年犯罪现象加重。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共受理危害公共安全案1753件,占同期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7.0%,其中收案最多的两类案件分别为交通肇事案,收案1187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收案105件。
  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案在危害公共安全案中收案最多。1993年受理首例交通肇事案后增长迅速,年最高增幅150%,其中收案最多为2006年150件。至2011年,共收案1187件,审结1292件(含旧存案件),占同期危害公共安全案收案总数的67.7%。
  涉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犯罪案
  1988—1996年审结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3件4人,1997年刑法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并增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此后,涉及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案件逐年增多。1997—2011年收案143件,其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38件65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105件126人,非法携带枪弹案4件。
  涉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案多发与市内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增多及贩毒、赌博等犯罪行为多发相关。同时,逐渐增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的增长创造条件。2001年,宁波、慈溪两级法院判决湖南籍黑恶势力组织27名成员,其中部分成员被判处非法运输、持有枪支、弹药罪,该组织成员非法携带枪支用以巩固毒品市场,维护犯罪利益,形成黑恶势力组织。另外,有部分群众缺乏法律知识非法狩猎。2009年,家住余姚的两兄弟持由其父亲合法持有的双管猎枪1支、无证持有的单管猎枪1支,驱车至观海卫镇高速公路出口处附近猎得野鸡2只,后至附海镇海塘边狩猎时被查获,市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2人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除交通肇事案、涉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犯罪案外,市法院审理的危害公共安全案数量较多的有放火案、破坏电力设备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其中审结放火案73件、重大责任事故案32件。1988—1998年破坏电力、煤气等设备案仅在1992年受理4件;1998年后,破坏电力设备案频发,至2011年收案60件,审结59件,其中收案最多为2007年19件。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处拘役并处罚金。当年,以危险驾驶罪收案79件79人,审结70件70人。审结的首例案件为安徽籍被告人王某,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胜山大道行驶途中与他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化验鉴定,王某属醉酒状态,市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第三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743件,审结731件,年均增长率88%,收案最多为2006年85件。1997年前审结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主要为偷税、抗税案,投机倒把案,伪造国家货币、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也有少量出现。1997年刑法修改后,受理的案件主要类型为非法经营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合同诈骗案等,3类案件分别占该类案件的26.9%、17.1%、10.4%。同时,随着中小型企业增多及1997年刑法修改,1998年后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1998年出现首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1999年出现首例保险诈骗案,2000年受理首例强迫交易案,2001年出现非法经营案、信用卡诈骗案,2004年出现首例妨害清算案,2006年出现首例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
  投机倒把案
  1979年,刑法设有投机倒把罪,打击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1988年、1990年、1991年、1995年4年共收案17件,审结16件,收案总数仅次于偷税、抗税案,占同期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收案总数的16.5%。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自2000年开始出现该类案件,至2011年受理13件,审结13件;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7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4件。2005年,受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1件,该案被告人李某在天元镇农贸市场门口无证销售油炸小食品,被告人在明知亚硝酸钠有毒情况下,将亚硝酸钠拌入鸡排、无骨鸡柳等食品原料中油炸后销售,致30余人发生食物中毒,受害者多为少年儿童,其中年龄最小的仅3岁。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案
  1988—1997年,该类案件主要以伪造货币形式在1990年、1991年出现,2年共受理伪造国家货币案4件。1997年刑法修改后,案件类型和案件总数增多,仍以涉及假币犯罪为主。1998—2011年共受理涉及假币犯罪案件95件,审结96件,其中收案数较多的两类案件分别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收案43件;持有、使用假币案,收案36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也属常见犯罪类型。2002年受理首例票据诈骗案,2002—2011年受理票据诈骗案8件,审结8件。2001年受理首例信用卡诈骗案,2001—2011年受理信用卡诈骗案42件,审结35件;其中2010年、2011年分别受理10件、21件,2年的案件占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73.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1998年收案1件外,1999—2007年间均未有收案,2008—2011年每年均受理1~2件。2009年,市法院审结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余某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12月伙同乐某以扩大企业规模、购买设备为由,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先后向他人借款共计93万元,并将借款用于支付利息、购买企业设备及个人消费等,导致借款本金无法追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6万元;继续追缴借款,退还被害人。
  危害税收征管案
  1988—1993年,危害税收征管案皆为偷税、抗税案,收案28件,审结28件。1994—1998年无偷税、抗税案。1999—2011年受理偷税、抗税案4件。1994年后,违反税收征管制度的案件主要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5年、1996年,市法院连续两年召开公审大会,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至2011年,受理涉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127件245人,其中在2002年受理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后,至2011年共受理同类案件111件,收案最多为2006年28件。
  扰乱市场秩序案
  该案为1997年刑法修改后新设的案件类型,至2011年,共受理284件,占同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的38.2%,主要类型为非法经营案、合同诈骗案。
  非法经营案2001年受理首例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许某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在周巷镇、杭州湾镇等地购入食盐130余吨后出售,2000年5月自首,市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许某是宁波市首个因非法经营食盐而被判刑的被告人。2001—2011年受理非法经营案200件,占扰乱市场秩序案同期收案数的70.4%,其中2006—2011年收案194件,收案最多为2007年45件。非法经营案多发与市内部分地区“六合彩”(博彩名称)赌博猖獗相关。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销售“六合彩”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慈溪“六合彩”赌博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投注金额一般由几元到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不等,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案件较多。
  查处利用网络从事非法经营活动。2010年,市法院受理1起3名广东籍被告人伙同一物流公司2名职员(同为被告)通过网络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3名广东籍被告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广州等地购进伪劣卷烟存放于仓库,在网上发布假烟销售广告,通过物流公司将卷烟以礼品名义托运给客户,并委托物流公司代收货款。
  合同诈骗案1998年后每年均有合同诈骗案发生,至2011年,受理77件,审结75件。该案多发与部分中小企业主缺乏警惕性相关。2002年,市法院审结1起合同诈骗案,温州籍被告人缪某采用先支付小额货款换取业主信任后实行诈骗的方式,先后骗得逍林镇34户个体户价值53万余元的拖鞋。
  此外,扰乱市场秩序案犯罪形式多样化。其中,强迫交易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等社会影响较大。2002年,市法院公开审理1起公安部督办的涉嫌强迫交易、行贿案,林某等5名被告人在1998—2000年间,采用殴打、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将从胜山镇发往温州市的货物由胜山镇联通辅料托运站托运,谋取非法利益;为谋取非法利益,向胜山工商所所长徐某2次行贿3万余元、职工高某5次行贿4万元,该案审理时150余名群众旁听。2010年,市法院审结1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系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监察局共同曝光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2003年3月,时任观海卫镇昌兴村党支书的林某主持召开村“三套班子”会议,决定由林某、王某出面与在该村购买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向土地受让者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或者转让费作为村经济收入;2003年3月至2009年3月,林、王2人未经批准,代表村经济合作社将3.20公顷集体土地(含基本农田2.73公顷)非法转让给他人从事非农建设或作其他用途,该村经济合作社从中非法获利45.20万元;市法院依法判处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林某、王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各处罚金2.50万元。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
  该类案件为1997年刑法修改后新设的案件类型。1997—2011年受理13件,审结13件;其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1件,妨害清算案1件,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9件,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2件。市法院2004年受理的1起妨害清算案,6名被告于2003年共同出资设立慈溪市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分任董事长、股东,由于经营亏损,以1200万元转让资产,6名被告仅偿还部分债务后即自行分配,导致酒店对外500余万元负债未能清偿,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4016件,占同期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6.1%。案件类型主要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绑架、侮辱诽谤、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1988—1997年收案较多的案件类型为故意伤害案、强奸案、奸淫幼女案,分别占同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收案总数的66.9%
  13.6%、8.0%。1997年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后,市法院受理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中最多的案件类型为故意伤害案、强奸案、非法拘禁案。
  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案
  1988—2011年受理故意杀人案99件,审结96件,每年均有出现,平均每年收案约4件;受理过失致人死亡案件119件,审结113件,2001年后增长迅速,其中2003年、2004年2年间收案47件,占1988—2011年过失致人死亡案收案总数的39.5%。
  1988—2011年受理故意伤害案2358件,占同期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9.4%,审结2339件,仅次于盗窃案件,其中,1988—1997年共受理568件,年均收案数57件;1998年后增长较快,至2011年受理1791件,年均收案数128件。此外,受理过失致人重伤案9件,审结9件。
  强奸(含奸淫幼女)案
  1988—2011年受理强奸案(包括奸淫幼女案)674件,审结668件,占同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收案总数的16.1%,年均增长21.7%,收案最多为2011年62件,其中1988—2002年受理奸淫幼女案82件,审结82件。1997年,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发布,规定中奸淫幼女罪被强奸罪涵盖,自此奸淫幼女罪不再作为单独罪名。
  非法拘禁案
  1992年首例受理后,除1996年外每年均有收案,年均增长约140%,2004年始增长较快。至2011年,受理336件,审结333件。非法拘禁案与市内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案件增多相关,部分债权人为索要债务,将债务人非法扣留;同时与赌博活跃相关,部分人员为索回赌债,非法拘禁他人。2001年,掌起镇陈某为索回赌债,纠集他人将债务人杨某诱骗至一饭店内,逼迫杨某即刻还清赌债2.50万元,并扣押杨某24小时,得知杨某亲友已将款项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后方将杨某释放,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
  非法侵入住宅案
  1997年,刑法设立非法侵入住宅罪,至2011年受理214件,审结214件。除2001年、2002年外,每年均有收案。2007年后呈突发状态,至2011年共收案203件,占该类案件收案总数的94.9%,其中2010年收案74件,超过1998—2008年间该类案件收案数的总和。
  此外,侮辱诽谤案、重婚案、拐卖妇女儿童案、绑架案、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案也属于常见案件类型。1988—2011年共受理侮辱诽谤案41件,审结41件;受理重婚案60件116人。1997年前,市法院仅于1997年受理拐卖人口案1件,审结1件。1997年,刑法将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至2011年,市法院共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21件,审结21件。
  1988—1998年,市境内未出现绑架案。1999—2011年每年均有绑架案收案,共受理35件,审结35件。
  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部分转化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1998—2011年每年均有受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共受理57件,审结57件;受理猥亵儿童案35件,审结35件。
  第五节 侵犯财产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侵犯财产案12509件,占刑事案件同期收案总数的50.0%。1988—1997年,案件类型主要为盗窃案、抢劫案、诈骗案,其中盗窃案最多,占77.0%。1997年后,侵犯财产案的类型不断增多,如侵占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故意损害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等,其中仍以盗窃案最多,占同期侵犯财产案收案数的67.0%。
  盗窃案
  1988—2011年受理盗窃案8376件,审结8358件,为收案数最多的刑事案件,占刑事案件同期收案数的33.5%,总体呈增长趋势,其中2004年增长46.7%。1999—2002年,判处盗窃罪的罪犯中,外来人口占68.5%。部分旧货交易摊点、个体收购站等对来货不按规定审核发票和凭据,有的明知是赃物仍收购、代销,为盗窃者销赃提供便利。同期发生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也相应大幅上升。
  抢劫案抢夺案
  1988—2011年受理抢劫案2453件,占侵犯财产案同期收案数的29.3%,审结2440件,其间,抢劫案收案数1991年、2003年有少量下降外,其余年份均有增长,年均增长150%,收案最少为1988年7件,最多为2008年229件。
  1988—2011年受理抢夺案392件,审结386件,除2005年、2007年、2008年、2010年收案数有所下降外,其余年份均有增长,年均增长128%。
  抢劫案、抢夺案的罪犯中外来人口数量与比例较大,且团伙作案居多。2000—2002年,外来人口犯抢劫罪、抢夺罪的人数超过500人,约占同类犯罪人数的2/3;团伙作案的人数约占抢劫案、抢夺案犯罪人数的60%。在抢夺案件中外来人口作案的人数占犯罪人员总数的90%以上,犯罪分子利用摩托车为工具,针对带包单身女性作案的飞车抢夺案件增长显著。
  诈骗案敲诈勒索案
  1988—2011年受理诈骗案494件,审结485件,其中收案数最多为2011年49件;受理敲诈勒索案400件,2005年后敲诈勒索案呈突发状态,至2011年收案275件,占收案总数的68.8%。
  部分诈骗案系由被告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后虽无力偿还仍大肆借款挥霍所致。2001年,市法院审结1起案件,庵东镇珠江村妇女丁某在1990年至2001年3月间,明知自己有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以做生意缺资金、帮他人借款等为借口,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庵东镇、长河镇、杭州湾镇等地的37户村民借大量资金,所得借款用于购买高档生活用品及家庭日常开支等,后因无法应付讨债而向警方投案自首,时已有50万余元债务无法偿还。市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所得款项。
  此外,1998—2011年受理职务侵占案92件、挪用资金案42件。2001年,受理1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案,横河信用社押钞员陆某因赌博输钱,利用进金库提取运钞箱机会,将另1只专用箱提出并藏匿。
  第六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5478件,占刑事案件同期收案总数的21.9%,年均增长63.0%,审结5434件。1988—1997年,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数量较多的依次为流氓案,赌博案,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分别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同期收案数的71.4%、9.8%、7.7%。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后,1998—2011年,市法院受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数量较多的依次为寻衅滋事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分别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同期收案数的27.0%、21.4%、13.0%,其中,年增长率居前2位的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91%、166%。
  扰乱公共秩序案
  流氓犯罪案1979年,刑法设有流氓罪,但法律规定较为笼统,该罪被司法工作者称为“口袋罪”,许多与之有关、难处理的行为都归入流氓罪。1988—1997年共受理流氓犯罪案566件。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其中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列入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罪,流氓罪作为独立罪名不再存在。
  寻衅滋事案1998—2011年受理寻衅滋事案1272件,审结1269件。该案案件数量增长显著,年均增长率27.7%;其中,增长率最高为2004年94.6%,收案数最多为2011年166件。
  聚众斗殴案1998—2011年受理聚众斗殴案135件616人,审结133件474人;收案最多为2006年22件70人,审结21件62人。聚众斗殴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大。2002年,受理1起虞某、岑某等30人为被告人的聚众斗殴案、寻衅滋事案,2001年因合伙办厂及双方父亲吵架等事,被告人潘某纠集20余人赶赴某电器厂殴打厂内人员,砸办公室设备,110特警赶至厂内阻止,被告人虞某、岑某等人离开厂区后,为报复,再纠集多名被告人携带刀具赶至某电器厂对被告人潘某纠集而来的多人乱砍乱打,导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赌博案1988—2011年受理578件,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同期收案数的10.5%2002年后迅速增加,除2009年外,每年均有增长。2002—2011年共受理赌博案479件,其中最多为2008年90件。2003年,“六合彩”赌博流入市内后,涉案人员多、金额大。2007年,市法院受理1起省公安厅督办的以钱某为首的7名被告人聚众赌博案。2001年、2002年,钱某伙同费某等人先后在酒店、他人家中多次纠集参赌人员数十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每场抽头少则5000元,多则10万元。同年,市法院审结1起赵某等14名被告人赌博、非法经营、窝藏案。2003年始,赵某通过陈某作为地下球庄代理经营足球赌博,组织、招引朱某等人通过互联网及电话投注押足球比赛输赢进行赌博活动,至2005年5月,投注金额5000万~6000万元。2004年、2005年,赵某伙同其他被告人以地下“六合彩”坐庄形式非法经营,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超过4500万元。市法院对赵某等14名被告人赌博、非法经营、窝藏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50万元;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以赌博罪、非法经营罪、窝藏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罚。2007年8月,黄某等人在缅甸开办旅游公司,下设赌厅,组织、招揽浙江义乌、余姚、慈溪等地中国公民参与现场赌博,先后组织多人偷越国境至缅甸赌博,涉赌金额400万余元。该案于2010年9月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2011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组织跨境赌博的2名被告以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3年、13年有期徒刑,其余被告处以偷越国境罪。
  赌博案给社会安定带来危害,赌博犯罪往往与盗窃、抢劫、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相关。2004年,市法院受理1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案,被告人陈某、张某为保护、争夺赌场,争抢赌博生意,购买枪支2支,2次斗殴,用枪击人,1次构成故意杀人罪,1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是年,市法院依法对涉嫌赌博的21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市法院自2008年受理首例开设赌场案后,至2011年,共受理开设赌场案184件,审结175件,年均增长67.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2002年、2005年,市法院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各1件。2005年,市法院对公安部督办的王某等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其余被告人还涉嫌寻衅滋事案、非法买卖枪支案。该案被告人王某系慈溪个体客运车主,为控制宁波至慈溪中巴客运行业,与其他被告人一起非法组织建立慈溪慈甬客运片组,由王某任组长,制订章程,成立路检队,要求加入片组的中巴车主缴纳开办费和管理费,由被告人余某等安排人员卖票、划路单,控制车辆营业额,并向慈溪片的空调直达中巴车每辆每月收取过境费。1998年12月至2000年12月,王某等人累计非法敛财170万余元。王某等人还先后招收多名有前科的人员参加卖票、路检,并充当打手,对欲退出的车主,采用前堵后截、破坏车辆、殴打等手段,逼迫车主回到片组。
  妨害司法案
  1988—1997年受理妨害司法案26件,其中,妨害公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23件,脱逃案3件。1998年后,妨害司法管理秩序的案件类型增多,包括伪证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脱逃案,窝藏、包庇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其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最多,共受理712件,约占妨害司法管理秩序案的96.0%。2011年,市法院一审审结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1起,为市法院首次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共有5名被告人,其中被告高某为律师,高某应被告陈某之请,策划由另外3名被告伪造6份总金额143万元的虚假借据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市法院提出强制执行陈某财产,以减少陈某在另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败诉后的执行份额,扰乱法院审判秩序。1988—2011年,共受理妨碍司法案768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1996年受理首例毒品犯罪案,此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增长迅速。1996年、1997年2年共受理毒品犯罪案5件。1998—2011年受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1171件,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同期收案数的24.8%,其间除2002年未收案外,每年均有收案,其中收案最多为2010年174件。2000年后先后出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容留他人吸毒案、非法持有毒品案。
  市内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案居多,2005—2011年审结的贩毒案件均为输入型犯罪。贩毒主体以外来人口为主,2005—2007年审结的案件中,外来人口所占比率超过80%。毒品种类前期以海洛因为主,后增加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黄素、含有氯胺酮成分的“K”粉及摇头丸等。毒品消费人群主要有3类:为寻求刺激的本地中青年男性、从事色情服务女性、贩毒人员。2002年受理公安部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贩毒案件,湖南益阳籍被告人李某等数十人在2000年6—11月间,通过配发通信工具、提供住宿、发放钱物等手段,先后指使他人分别在慈溪、绍兴、江苏吴江等地贩卖毒品,并对成员配手枪、子弹以巩固毒品市场,形成以李某为主的毒品犯罪组织。2002年6月26日,宁波中级法院在慈溪对主犯李某宣告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宣判后将李某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其帮会成员以多项罪名被判刑。2006年6月,市法院专门召开毒品犯罪公审大会。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1988—1997年受理该类案件61件;1998—2011年受理该类案件216件,其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151件,组织卖淫案36件,协助卖淫案9件,强迫卖淫案20件。组织卖淫案、强迫卖淫案中涉案女青年多为外来人员。2000年,市法院依法严惩一强迫卖淫团伙,5名成员均为湖北人,被告人吴某、张某等3人以殴打、胁迫等手段,逼迫女青年曾某、刘某多次拉客卖淫。市法院对5名成员分别判处1~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1000~5000元不等罚金。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1988—1997年受理该类案件4件。1998—2011年受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84件,受理传播淫秽物品案7件、组织淫秽表演案5件。2000年,被告人石某、岳某打着艺术团旗号,组织多名青年妇女在市内歌舞厅进行脱衣舞等淫秽表演数十场。1998年出现1例传播性病案。
  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妨害文物管理案、妨害公共卫生案等分别主要以盗伐、滥伐林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非法行医等方式出现。1988—2011年,受理盗伐、滥伐林木案13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自2003年受理首例后共受理10件,非法行医案自2001年受理首例后共受理9件。
  自2002年受理首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至2011年共受理6件,审结6件,其中2002年审理的东北虎虎肉贩卖案为全国首例。2000年4月,被告人周某经人介绍,将其非法驯养的1只东北虎以8.50万元出售给被告人严某,并以其马戏团的东北虎驯养证骗取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使严某得以将东北虎运抵福建省泉州市从事动物表演活动。11月,该虎因患病死亡,严某将死虎剥皮,虎皮、虎爪用酒精等进行处理,虎骨和虎肉冷藏,后以2.10万元将虎肉卖给宁波某饭店。市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严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00元。
  第七节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
  1988—2011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为贪污案、受贿案、挪用公款案、渎职案。公职人员犯罪中,被告人自首、退赃等立功较多,缓刑适用率高,2003—2006年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缓刑适用率50%。团伙作案逐渐增多,2004年审结1起施某等10人贪污案、挪用公款案,罪犯均为宗汉街道周塘东村村干部,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土地征用及核发土地补偿款的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活动。
  贪污案
  1988—2011年受理贪污案104件,审结107件;除2001年、2007年、2010年外,每年均有收案,其中受理最多为1988年收案15件,审结17件;其次为1991年,收案12件,审结14件。1998年后,贪污案收案数每年均低于受贿案。
  受贿案
  1988—2011年受理受贿案192件。1998年前,受贿案每年收案数均低于贪污案,占贪污贿赂案收案数的41.7%;1998年后,受贿案增长迅速,年均增长19.6%,收案数每年均高于贪污案,其中,金融、建筑等为贿赂犯罪高发领域,1999—2001年审结的受贿案,涉及建筑领域的占同期受贿案件收案总数的31.7%,其他涉及如水利工程等工程建设的贿赂案件占29.3%。
  挪用公款案
  1988—2011年受理挪用公款案32件。2001年,审结1起被告人因挪用公款在外潜逃10年的案件,被告人马某原系龙山中学会计,1990年、1991年,嗜好赌博的马某利用保管现金支票及相关印鉴的便利,从学校银行账户中先后支取现金21次,累计4.04万元,并利用担任学校电子仪器厂会计之便,从企业银行账户中支取现金25次,累计6.65万元,均用于赌博。1991年8月底,马某因无力归还挪用款离职潜逃,先后逃窜于辽宁、河北、黑龙江、上海等地。2011年5月,马某在其亲友陪同下投案自首,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6年。
  渎职案
  1988—2011年受理渎职案84件,审结82件,其中收案最多的类型为玩忽职守案、滥用职权案,分别受理19件、14件。
  第三章 民事审判
  第一节 民事案件
  2001年前,民事案件分为民事纠纷案、经济纠纷案,2002年撤销经济审判庭,不再区分民事纠纷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统称为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处理。
  民事案件数量
  1988—2011年,市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0.53万件,年均增长26.2%,结案10.47万件。民事案件呈现增长态势,1988—1998年年收案数在5000件以下,1999—2011年年收案数基本超过5000件(除2003年外),其中收案最多为2008年8071件。
  民事案件特点
  民事案件主要特点为经济纠纷案较多,买卖合同案、民间借贷案分别占民事案件同期收案总数的27.4%、24.3%;出现新的纠纷类型,2003年受理首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05年受理首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信用卡纠纷案;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占有一定比例,2001年、2002年受理双方当事人为法人或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分别为1769件、1635件,分别占民事案件同期收案总数的34.1%、32.9%;有一定数量的群体纠纷,特别是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和多名债权人分别起诉同一被告的借贷纠纷,2000年、2001年审结的7件群体性民事纠纷案,其中2件为追索劳动报酬案,2件为多名债权人诉同一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民间借贷纠纷案,群体纠纷往往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涉案金额增大,2011年审结的6754件纠纷案,诉讼标的额共13.31亿元。
  第二节 婚姻家庭纠纷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1.84万件,占民事案件同期收案总数的17.5%。纠纷类型主要为离婚纠纷,赡养、抚养、扶养纠纷,继承纠纷。
  离婚纠纷案
  1988—2011年受理离婚纠纷案1.58万件,占同期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总数的85.9%,其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2808件,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6697件。
  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财产纠纷。1988—2001年受理分家析产案21件、财物纠纷案121件。2002—2011年受理分家析产案34件、婚姻财产纠纷案145件、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169件。
  1992年后,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每年均有收案,至2011年收案389件。2001年,新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的婚姻制度,2002—2011年受理婚姻无效纠纷案12件,审结12件。
  市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注重调解,教育疏导当事人,化解家庭纠纷,2001年专门成立协调婚姻家庭关系领导小组,协调、配合基层调解组织,发挥调解作用,减少家庭纠纷。
  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
  1988—2001年受理赡养纠纷案462件、抚育纠纷案93件、抚养纠纷案128件、扶养纠纷案28件、收养纠纷案41件。2002—2011年,纠纷类型多样化,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300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177件、赡养纠纷案330件、抚养费纠纷案26件、监护权纠纷案7件、生身父母确认案4件、解除收养关系案13件、探视子女权纠纷案26件。
  市法院在审理赡养涉老案件时,允许经济困难又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缓交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快审快结,其中约97%的赡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中,对年龄较大、居住偏远及身体不佳、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同时针对部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赡养案件,向有关部门反映。2002年,市法院受理1起赡养案件,被告之一的张某为共产党员,因张某兄弟2人不承担赡养义务,其父母无奈起诉到法院。而张某在其父母向法院提起赡养诉讼后,毁损其父母住房,致使其父在诉讼期间服毒自尽身亡;市法院向市纪委通报该案有关情况,市纪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
  继承纠纷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297件,审结294件,主要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继承权确认等,其中继承案在1992年始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1992—2011年受理法定继承案174件,受理遗嘱继承案10件。
  第三节 合同纠纷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合同纠纷案6.67万件,占民事案件同期收案总数的63.3%,审结6.63万件;收案最少为1991年429件,收案最多为2008年5368件。合同纠纷中,主要为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分别收案2.56万件、1.83万件,占同期合同纠纷案件收案数的38.1%、27.4%。合同纠纷增多与市内中小企业多、经济活跃直接关联。2004年后,房地产开发引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以及关联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增多。市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注重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2011年,市法院下发《关于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保障中小企业有序稳定运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借款合同纠纷案
  1988—2011年共受理借款合同纠纷案2.99万件,主要为民间借贷纠纷和企业间借贷纠纷,分别收案2.56万件、2497件,分别占借款纠纷案收案数的85.5%、8.4%。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多、增长快,年均增长81.2%;与民间借贷纠纷相关联的担保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年均增长80.0%。民间借贷纠纷案收案最少为1991年121件,1998年后年收案数超过1000件,收案最多为2008年,2480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数量上升同时,案件标的额大幅上升。2007年收案标的10万元以上的接近400件,约占民间借贷纠纷案同期收案数的20%;2008年案件标的10万元以上的800件,约占民间借贷纠纷案同期收案总数的40%;2011年案件标的10万元以上的超过900件,约占民间借贷纠纷案同期收案总数的50%。案件审理中,被告抗辩借款是高利贷或用于“六合彩”投注的情况增多。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不断增多,被告往往严重资不抵债、下落不明,引发群体性纠纷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2005年、2006年,市法院先后审理100余件以慈溪市某电器厂、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和马某为被告的系列案件,纠纷类别涉及厂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定作合同价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涉案标的金额3000余万元。电器厂、电器公司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分别为周某、马某,二人恰系夫妻。马某因赌博等原因负债累累,下落不明,导致部分债权人哄抢电器厂物资事件。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电器厂财产;向前来起诉的债权人解释法律法规,做好稳定当事人情绪工作,并与市委、市政府联系,协助当地政府妥善解决电器厂职工工资欠款,妥善审结100余件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
  1988—2011年受理该类案件1.83万件,占民事案件同期收案数的27.4%,其中收案最多为2008年1378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样增长较快,在1990—2001年间收案数量较少,仅占1988—2011年买卖合同纠纷的0.9%;2002年收案数超过1000件后,除2007年、2010年、2011年外,每年收案数均超过1000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
  1988—2001年,市法院共受理房产纠纷案788件,其中收案较多的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分别收案186件、167件、50件。房屋买卖纠纷自1992年后快速增长,年均增长100%;1999—2001年呈突发状,3年共收案112件。房屋确权案件逐渐增多。2002—2011年受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591件,收案最多为2010年60件;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5件,占34.7%,收案最多为2010年47件,审结46件;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81件,占13.7%,收案最多为2006年28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5件,审结25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30件。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受理3件,审结3件,分别为2006年1件、2007年2件。
  房地产开发易引发群体性纠纷。2009年,市法院审理1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1500户业主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在交付房产时未按照小区面积提供2000平方米左右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销售广告约定的5000平方米左右活动会所,被告则辩称已经依照约定提供,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
  1988—2011年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446件,占合同纠纷案同期收案数的0.7%。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村各类承包合同纠纷频繁发生,个别年份呈突发状态,其中2000年、2001年共受理该类案件21起。收案最多为2005年297件,占该类案件收案总数的
  67.8%,其中286件属于系列案件,即某水产有限公司分别诉徐某等176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诉黄某等21件和某开发公司分别诉杨某等89件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劳动争议案
  1988—2001年,劳动争议案件以追索劳动报酬为主,受理劳动报酬案358件。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1996年受理首例追索劳动报酬外的劳动争议案件,至2001年受理91件,纠纷类型主要为工伤待遇纠纷、劳动合同纠纷。2002—2011年受理劳动争议案846件,年均增长33.3%,审结816件,收案最多为2010年143件。
  劳动合同纠纷为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类型,其中拖欠民工工资案件引发的系列案件易造成社会不稳定,2001年受理拖欠民工工资案45件,25件为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2003年受理拖欠民工工资案57件,40件为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法院审理和执行拖欠民工工资案件时,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立案;简化庭审程序,推行庭前调解;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增强审理、执行等环节透明度,实现阳光审判、阳光执行,消除不稳定因素。
  其他合同纠纷案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常见合同纠纷类型。1988—2011年受理承揽合同纠纷案4669件,占民事案件同期收案数的4.4%,占合同纠纷同期收案数的7.0%;受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876件,审结787件,占合同纠纷同期收案数的1.3%,其中收案最多为2008年119件;受理租赁合同纠纷案774件,占同期合同纠纷案件数的1.2%;受理服务合同纠纷案878件,其中2002年1件,2003年后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2011年173件,收案最多为2008年249件。服务合同纠纷主要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且多为同一物业公司为原告的系列案件。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07年3月成立由市法院、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和浒山街道等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法院专门派出1名法官参与调解。1988—2011年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257件,其中2006年后上升明显。2001年审结1起省内标的额最大的人寿险理赔纠纷案,涉案标的75万元。涉案年仅4岁的原告小范是掌起镇人,1998年,小范的父亲向人寿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受益人为小范;1999年,小范父亲因病去世。后受益人小范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对方支付身故保险金75万元,而保险公司以医疗凭证等材料不足为由拒绝赔偿,小范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支付原告小范保险金46.50万元。
  第四节 侵权纠纷案权属纠纷案
  侵权纠纷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侵权案1.29万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收案数的12.3%。1988—2001年受理侵权纠纷案2139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2119件、损害人格权案20件;2002—2011年受理侵权纠纷案1.08万件,其中人身权纠纷案7839件、特殊侵权案777件。
  1988—2011年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9889件,占人身权纠纷同期收案数的99.3%。主要纠纷类型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占相当部分,2002—2011年受理6151件,占人身权纠纷案同期收案数的78.5%。机动车辆大量增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再以调解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使该类案件受理数激增。2003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159件,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至2006年的3年中,分别受理该类案件269件、488件、791件,比2003年分别上升69%、207%、391%。2004年7月,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市法院在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设立交通案件巡回法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方往往在起诉时或起诉前即要求法院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特殊侵权案主要为雇员受害赔偿案,2002—2011年受理雇员受害赔偿案651件,占特殊侵权案件同期收案数的83.8%。该类纠纷中受雇者大多从事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如油泵压机等安全性较低的手工加工及部分建筑小工的高空作业等。
  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案
  1988—2001年受理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案1089件,其中收案较多的相邻关系纠纷案369件、财产损害赔偿案343件,分别占同期收案数的33.9%、31.5%。2002—2011年受理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案1789件,其中受理财产损害赔偿案726件,占40.6%,收案最多为2009年146件,该类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受理相邻关系纠纷案432件,占同期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案的24.1%,该类纠纷多发生在农村,占该类纠纷的80%,主要纠纷类型为相邻通行和相邻采光权纠纷;受理财产权属纠纷案187件,占同期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案的10.5%,年均收案数约19件,纠纷多发的原因与房地产开发的兴起、房屋的升值相关联。
  随着房屋拆迁增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案件也逐渐增多,个别案件还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此类纠纷大多为项目开发商征用土地后进场施工时遭人阻止所引发,因施工现场人数多,易引发双方矛盾激化进而发生冲突。2007年,市法院审结1起胡某等41人起诉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财产权纠纷案。该案众原告均系一小区业主,认为被告在小区内正在建设的项目系违法工程,应立即停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工程项目建设已事先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又经行政许可,并非原告所称建设违法,故驳回原告的请求;而被告的工程项目建设是否损害各原告的民事权益,因各原告决定另行向被告主张赔偿,法院不再审理。对于此类案件,因判决的执行难问题,以及开发商与被拆迁方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市法院注重调解工作。同时,土地征用所引发的所有权和相关权利纠纷也增多,其中农村已嫁女要求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被村经济合作社拒绝所引发的纠纷、因离婚带来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所引发的纠纷等增长明显。
  股东权纠纷案
  1988—2001年,市法院受理股东权纠纷案45件,审结46件。2000年审结的王某诉岑某等18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评为全国年度商事典型案例。该案原告王某与18名被告均为砖瓦厂股东,被告岑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1999年,岑某以执行董事名义通知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达成岑某等18位被告股权全部转让给原告王某的协议,签约后原告即筹借资金140余万元汇入砖瓦厂账户,供验资及出让股东领取。在部分被告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取得转让款后,岑某开始阻止出让股东领取转让款,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岑某等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法院经审理查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程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约定,依法判决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2002—2011年,市法院受理股东权纠纷案168件,审结165件,收案最多为2011年63件。2002年,市法院受理首例公司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原告邵某与被告俞某于1997年共同出资开办电器公司,俞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电器公司却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向原告分配利润,也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向原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而引发纠纷。
  票据权益纠纷案
  1988—2001年,市法院经济庭受理票据权益纠纷案45件,收案最多为1997年18件。2002—2011年受理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等票据权益纠纷案44件,审结39件,其中2009—2011年受理35件,收案最多为2011年17件。该类案件数量不多,但案件标的额一般较大。2010年,市法院处理1起涉案金额1768万元的票据纠纷案,并派法官专程赴内蒙古与原告当事人协调,经法官调解,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知识产权案
  1992年,市内出现首例假冒商标案件。2002年,首次出现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2004年首次出现假冒注册商标案。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市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7月,市法院受理首例知识产权案件,原告慈溪市红邦服装模型有限公司(简称“红邦公司”)诉被告徐某不正当竞争一案。原告在1999年获准取得“红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裁缝用假人模型、商场用假人模型。2000年6月,原告公司临时聘用被告,2001年7月,被告离开原告公司后自行注册1家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与原告相近,接洽业务时多次向客户谎称是红邦公司,有客户因此误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被告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新红邦”字号,在相关网站和刊物上发布启事,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2007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件,至2011年,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83件,审结72件,其中收案数最多为2011年35件。
  第五节 适用特别程序民事案
  特别程序案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有:选民资格案、宣告失踪案、宣告死亡案、认定公民行为能力案、认定财产无主案。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18件,结案14件,受理宣告死亡案13件,结案17件。2003—2011年受理认定公民行为能力案18件,结案17件。认定财产无主案只在2007年受理1件,于2008年审结。无选民资格案。
  督促程序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712件,结案723件,其中收案最多为2002年444件。自2005年始,市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逐渐减少,除2007年受理71件审结69件外,其他年份受理和审结的均未超过20件。
  公示催告案
  2002—2011年,市法院受理申请公示催告案1665件,结案1591件。2007年始,市法院每年受理的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的数量较多,且基本呈逐年增长趋势,涉及的票据标的额也基本呈逐年递增趋势,2007年受理134件,2008年受理235件,2009年受理174件,2010年受理211件,2011年受理389件。审判过程中发现有伪报票据丧失、恶意公示催告等现象出现。
  破产清算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破产案27件,主要集中于1996—2003年间,共收案24件,占破产案件的88.9%。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至2011年,市法院未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市法院注意把好立案审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债权申报、资产变现、清算费用等关口,审理的破产案件社会效果良好。1998—2001年审结的13件破产案件,总标的额4.66亿元。
  第四章 行政审判
  第一节 行政诉讼案
  1989年,市法院增设行政庭,专门负责行政案件审理。1988—2011年受理行政案1020件,审结1003件。2002年后,行政案件增长显著,至2011年共受理756件,占行政案件总数的74.2%。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附带行政赔偿案件较少,2004年首次出现,至2011年共有15件。
  公安行政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被告为公安机关的行政案118件,审结118件;每年均有新收案件,除1992年受理14件外,其余年份收案数均不超过10件;其中,受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纠纷92件,审结89件;因劳教引发的行政案件1件;其他以公安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25件。
  2004年审结1起某公司诉市公安局案件,原告以被告下属派出所和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出具证明,致使其在一起交通事故赔偿中多支付4万余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出具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市法院经审理查明,派出所在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审核一栏中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公安机关虽然是户籍管理机关,但该证明不属于户籍管理职责范围,并不直接发生行政效力,故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资源行政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资源行政案430件,审结428件,每年均有新收案件。1991年受理首例不服土地所有权确认决定的行政案件,至2011年,受理土地资源引发的行政诉讼案421件,审结419件,占资源类行政案件收案数的97.9%,其中,1991—2003年收案80件,年均收案数约为6件;2004—2011年收案269件,年均收案数约为27件。
  土地资源引发的行政案件增多与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和杭州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城区扩展、工业园区建设等直接相关,而且因原告众多,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此类案件中大多系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2003年审结1起高某等71名原告要求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违法征地行为的行政争议案。原告不服庵东镇政府因杭州湾大桥进场道路、工程指挥部、变电所等建设所需与原告所属的庵东镇虹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协议向被告投诉,因对被告的处理行为不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等71名原告要求对庵东镇政府非法批准占用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04年,市法院对俞某等65名原告诉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对原告的信访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原告。65名原告均系观海卫镇师东村村民,2003年9月向被告首次举报观海卫镇师东村的土地被非法占用,后原告委托律师在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将违法征用土地举报信等材料邮寄至被告处,而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市法院审理认为,65名原告向被告举报违法用地要求被告查处,属于被告的工作职责之内,被告收件后应当在30天内将信访件的处理结果告知原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城建行政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城市建设引发的行政诉讼案181件,其中1988—2001年受理10件;2002—2011年受理171件。由城市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62件,由房屋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59件,由城建规划引发的行政诉讼案40件,其他原因引发的20件。
  2001年,市法院受理首例确认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无效行政争议案件。2001年2月,市招投标办公室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原告投入资金、设备,组织人员进行前期施工,但被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原告在投标活动中使用多枚公章为由认定原告的中标无效。为此原告向被告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而被告未予理睬,并在未向原告送达中标无效决定的情况下认定原告中标无效,继而引发纠纷。城建行政案件中部分案件系因行政许可效力问题引发的争议,往往涉及众多原告。2005年,市法院审结1起徐某等19人诉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行政争议案,涉及市规划局对开发商做出的行政许可的效力。
  随着房价大幅上涨,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实施后,因房屋登记与事实不符等引发的行政诉讼不断增多,其中2004年、2006年收案较多,2年共受理23件,审结22件。
  工商交通劳动社保类行政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工商、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其他类型行政案件280件,审结282件。工商行政案1990年受理首例工商行政案件,2000年后每年均有新收案件,至2011年受理29件,审结29件。交通行政案2002年受理首例不服交通机构事故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至2011年受理28件,审结28件;其中收案最多为2008年15件,审结14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案2002—2011年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79件,审结78件,其中收案最多为2006年26件,审结26件。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多由工伤认定引发。由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原则性及伤亡原因的复杂性,对能否认定工伤往往存在重大分歧,进而引发行政诉讼。2006年审结1起陈某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陈某在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他人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申请工伤认定,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不属工伤,从而引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
  其他行政案1994—1996年受理以税务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每年各1件;1997—2011年受理因计划生育引发的行政诉讼案8件,审结8件。1999年、2004年分别受理烟草专卖行政案4件、2件。2001年受理首例以民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至2011年共受理10件,审结10件,大多针对行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为。2003—2006年受理司法行政引发的纠纷5件。2004年、2007年受理教育类行政案各1件。2004年受理首例涉及药品的行政诉讼案件,至2011年收案4件,审结4件。2002年受理首例卫生行政案件,至2011年受理5件,审结5件。2004年受理首例环保类行政案件,至2011年受理12件,审结12件。2001—2011年受理技术监督引发的行政诉讼案3件,审结3件。2004—2011年受理以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22件,审结22件;其中收案最多为2005年12件。
  第二节 非诉行政执行案
  非诉行政案件受理
  1988年,行政执行工作归执行庭负责。1994年2月,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划归行政庭。1994—2011年,行政庭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1.20万件;其中,收案最少为1992年28件,收案最多为2009年1174件。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多为国土行政处罚案件和规划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因被执行人未经审批新建或扩建建筑物,或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房屋或土地使用性质,变非商用为商用。2002年,为配合市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市法院专门组织集中拆除违法建筑活动。该类案件往往因涉及民生而多有执行难问题。相当部分违法建筑物为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或者为年老体弱的本地人居住,在执行中当事人抵触情绪大,甚至出现暴力抵制执行现象,处理不当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2009年试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并听证审查制度,全年听证12次,完成117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快速审查。1988—2011年,非诉行政案件共执结1.24万件,其中,1988—1993年执结539件,1994—2011年执结1.19万件。
  第五章 立案执行审判监督
  第一节 立案
  立案《信访)机构
  1988年,当事人申诉案件的处理属法院业务庭职责,当事人来信、来访案件的处理属信访科职责。1989年,市法院撤销信访科,增设告诉申诉庭,负责案件受理和申诉案件处理。2000年6月撤销告诉申诉庭,成立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负责信访工作和法院机关各审判庭(民事、刑事、行政)及执行庭的申请执行案件的受理工作。
  立案工作
  立案庭承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的起诉,或者投诉、申诉、来访。具体负责法院机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执行案件、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诉前财产及证据保全案件的受理(主要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案件是否属于本院受理范围,是否需要移送管辖等),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当事人诉讼费缴纳的缓减免申请的受理,当事人来访等。审查当事人起诉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明确案类并通知缴纳诉讼费,发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将材料移交相应审判庭,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2004年,立案庭采取多种司法为民措施,如诉讼引导、信访互动、立案预约、风险提示、绿色通道等;公布起诉条件、起诉书格式、诉讼费缴纳、审判程序等,增加立案工作透明度,向来访群众和案件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安排人员现场解答当事人询问,告知当事人如何起诉等;对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而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在立案时依法予以缓交诉讼费用。2010年,市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成立由市法院、市司法局、镇(街道)司法所等共同组成的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市法院立案庭人民调解工作中心、驻民事审判第四庭、驻4个基层法庭共6个调解工作室。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信访接待
  1999年设立院长接待日制度。2004年,市法院信访信息管理被纳入市信访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网上传输与处理。同年成立集中处理涉法信访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上级督办的8件涉诉信访案件有7件得到解决。2009年实行中层干部导诉答疑和院长定期接访制度,将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共化解上级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14件,其中信访老户息诉息访6件。2010年成立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配合,合理化解涉诉信访。是年认定无理访3件,化解省委政法委交办和宁波市中级法院督办的涉诉信访积案18件,化解率78.3%。2011年5月启用立案信访接待大厅,开展立案、信访接待、查询咨询、判后答疑、法官约见、材料收转、人民调解等工作,设有单独的立案、信访窗口。
  第二节 执行
  执行案件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6.67万件,执结6.56万件,执结率98.1%。收案最少为1989年249件、最多为2009年5429件。自1998年始,除2004年外,执行案件收案数每年均超过3000件;其中,执结民事案件50145件,执结刑事案件690件(包括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结行政案件199件,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534件,执结仲裁案件2849件(执结最多为2009年822件),执结公正债权文书案件180件。
  执行方式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市法院每年多次组织集中执行活动。2002年始实行网上执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特别对赡养、抚养、劳动报酬等涉及社会弱势群体且社会影响恶劣,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而下落不明的案件进行曝光。同时,发挥传媒作用,利用网络、短信等手段,开展网上咨询,实施短信互动、电视曝光,设置举报栏目,公布举报电话等,发动群众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加大执行力度。2010年创新执行方法,通过交叉执行、易人执行等方式,督促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开展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和集中执行重点案件活动。2011年推进执行改革,实行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分离,健全执行联动、交叉执行、易人执行、执行听证等执行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的悬赏执行、夜间突击执行和电视报刊曝光等执行活动,强化执行威慑力。继续开展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专项执行以及反规避执行等活动。是年对1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第三节 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机构
  审判监督案件除少数由检察机关、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外,多数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1988年,当事人申诉案件的处理属业务庭职责范围。1989年,市法院增设告诉申诉庭,再审业务划归告诉申诉庭。2000年6月成立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复查、审理和案件质量检查。2003年开始实行案件抽检制度、听庭监督制度。
  再审案件受理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再审案件443件,审结439件,其中改判152件。受理刑事再审案件233件,审结237件;其中市法院决定再审案件44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仅1996年1件,审理结果为依法改判。受理民事(含1988—2002年间的经济再审案件)再审案件207件,审结196件;其中市法院决定再审案件83件。1988—2011年,市法院仅在2002年、2007年受理行政再审案件3件;其中,2002年受理行政再审案件1件,审结1件,改判1件,为市法院决定再审案件;2007年受理行政抗诉案件2件,审结2件,均维持原判。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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