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编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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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167
颗粒名称: 第三十五编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0
页码: 1595-16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年至2011年检察、检察机构检察队伍、刑事检察、贪污贿赂检察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的情况。
关键词: 慈溪市 检察

内容

越窑青瓷钵(五代)浙江省博物馆藏
  本编目录
  第一章 检察机构检察队伍/1598
  第一节 检察机构/1598
  第二节 检察队伍/1599
  第二章 刑事检察/1600
  第一节 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1600
  第二节 审查公诉审判监督/1602
  第三章 贪污贿赂检察渎职侵权检察/1605
  第一节 贪污贿赂检察/1605
  第二节 渎职侵权检察/1607
  第四章 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1608
  第一节 监所检察/1608
  第二节 民事行政检察/1609
  第三节 控告申诉检察/1611
  第五章 犯罪预防/1612
  第一节 职务犯罪预防/1612
  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1614
  1951年12月设立慈溪县人民检察署,工作由县公安局兼理。1954年12月改称县人民检察院,次年5月正式对外办公,独立行使检察权。1959年4月至1962年1月,与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合并为县政法公安部,对外仍使用县人民检察院印章。1962年1月恢复原机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检察院不能正常行使职能。1968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69年8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检察业务活动中止。1973年4月撤销人民保卫组,恢复县公安局。1975年始,县公安局兼行检察职能。1978年7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立集体二等功。1988年11月更名为“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1988年后,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开展刑事检察、贪污贿检察、渎职侵权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创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通过以案释法、出庭支持公诉、系统预防、行业预防、宣传教育等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并不断深化检察机制改革,先后被授予省检察机关基层建设“五好”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两房”建设先进单位、省文明单位等称号,2002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2007年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2010年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2011年被授予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第一章 检察机构检察队伍
  第一节 检察机构
  内设机构
  1988年初,慈溪县人民检察院(简称“检察院”)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9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由控告申诉检察科管理。1989年增设政治思想工作科(1997年更名为“政治处”)。1990年,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侦查局”(1996年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划归贪污贿赂侦查局管理。1991年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1997年增设检察技术科、行政装备科,刑事检察一科更名为“审查批捕科”(2002年更名为“侦查监督科”),刑事检察二科更名为“审查起诉科”(2002年更名为“公诉科”)。2002年,法纪检察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2005年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4年增设监察室。2007年增设职务犯罪预防科。2008年增设未成年人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2010年增设龙山检察室、观海卫检察室、周巷检察室。至2011年,市检察院下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行政装备科、检察技术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未成年人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龙山检察室、观海卫检察室、周巷检察室。
  驻外检察室
  1987年8月始先后设立驻县财税局检察室、驻中国农业银行慈溪支行检察室、驻宗汉镇检察室、驻市烟草专卖局检察室、驻看守所检察室。1995年撤销驻中国农业银行慈溪支行检察室、驻市烟草专卖局检察室,驻市财税局检察室改称“驻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检察室”。1997年撤销驻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检察室,1998年撤销驻宗汉镇检察室。
  第二节 检察队伍
  检察队伍构成
  1988年初,县检察院编制56人,实有58人。1989年增加编制至73人,其中检察长(正、副)4人、检察员35人、助理检察员18人、书记员11人、法警1人、其他人员4人。1997年增加编制至85人,实有78人。2002年编制减少至77人,实有79人。2005年增加编制,其中行政编制增加至85人,全民事业编制10人。2006—2009年持续增加编制至130人。至2011年,实有行政编制112人,其中检察长(正、副)4人,具有硕士学位的45人;实有全民事业编制12人。
  检察队伍建设
  市检察院注重队伍专业化建设和自身监督。开展作风建设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具有慈溪检察特色的检察文化、学习型检察院创建等活动。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在省检察官学院接受集中培训,举办公诉论辩赛、法律文书制作比赛、案例研讨评析、庭审观摩点评等业务演练活动,提升干警业务水平。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察,开辟检务公开大厅,配备专职人员,实行统一受理、统一接访和统一答复,为群众办事提供一站式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廉政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严格遵守各项检察工作纪律。坚持高点定位、零点起步,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在组织理论研究等兴趣小组活动基础上,开展慈溪检察四季论坛专题调研、慈溪检察论坛评奖等活动,营造工作学习化和学习工作化氛围。
  第二章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审查批捕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查批捕
  1988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简称“批捕”)297人,批捕279人。1989年受理提请批捕326件503人,批捕457人。6月底,自侦案件的批捕开始由自侦部门移送刑事检察一科办理,是年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批捕案件13件15人,批捕13人。1990年6月、8月,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次集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1次扫黄专项活动,受理提请批捕394人。1996年,全国开展第二次“严打”。市检察院结合慈溪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组织、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重大盗窃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受理提请批捕刑事案件853件1196人,批捕737件1043人。1997年对杀人、爆炸等重特大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制度,实行快捕快诉,是年提前介入31件涉案35人。1998年7月,市内发生震惊全省的抢劫运钞车特大抢劫案,涉案金额69.50万元,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在报请批捕2小时内作出批捕3名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2000年后,大量外来人口涌入慈溪,社会治安压力日益加大。2001年、2002年,全国开展第三次“严打”,市检察院2年分别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088件1700人、879件1337人,分别批捕993件1496人、828件1230人。之后继续贯彻落实“严打”部署,审查批捕案件的数量继续大幅攀升。2008年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875件2924人,批捕1858件2895人,案件总数及人均办案数均居全省县级检察院首位。2009年后案件数略有下降,2011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834件2706人,批捕1785件2637人。
  立案监督
  1998年,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当年受理立案监督线索6件6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份,公安机关接到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直接立案4件4人,对另2件2人说明不立案理由,市检察院经审查,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000年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5份,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11件13人,经依法提起公诉后,市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在审查1起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另一犯罪嫌疑人也参与其中,公安机关因嫌犯在逃而未立案,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后对其立案报捕,后此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立案监督的犯罪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为宁波市首例。2003年后继续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严肃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公现象,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2004—2011年立案监督71件74人。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主要为防错防漏。1988年,全年追捕8人,追诉16人,不捕10人。1994年通过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工作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年不捕52人,追诉9人。1998年10月后开展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超期羁押、不及时执行逮捕或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等情况的监督。1999年,不捕14件27人,追捕、追诉30人,改变侦查部门定性或减去认定事实35件,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0份,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30余条。2001年针对慈溪轻微刑事案件比例较高的实际,起草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意见等,指导办案。是年不捕62件117人,追诉12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29件47人。2004年制定疑难复杂案件讨论、案件提审、案件质量定期分析、疑难复杂案件及不批准逮捕案件告知等制度。是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被评为2006年度省检察系统侦查监督业务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市检察院作为省检察院试点单位,与市公安局联合开展刑事拘留监督,侦查监督提前至刑事拘留同时。2009年,不捕45件76人,追捕6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7件7人。2010年,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捕后侦查监督和协调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保证逮捕强制措施实施的严肃性,规范捕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是年不捕42件64人,追捕2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32件45人。2010年后加强对不捕案件的说理工作,每件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都进行说理。2011年,不捕48件68人,追捕22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11件15人。
  第二节 审查公诉审判监督
  审查公诉
  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38件321人,审结222件311人,决定起诉210件282人,免予起诉8件16人,不起诉2人,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4件11人;7月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关于自侦案件由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要求,开始由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自侦案件。1989年,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49件557人,审结352件553人,起诉、免诉案件准确率和法院有罪判决率均为100%,是年办理宁波市范围内首例以间接证据定罪案。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3种不起诉的情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案件的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此后,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不再用“免予起诉”。是年,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作出的首例不起诉决定。尝试运用简易程序出庭支持公诉,当年使用简易程序案件69件72人,分别占总数的16.4%、11.4%。1998年探索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有5人成为首批主诉检察官。2001年继续推进检察工作改革,实行一员多岗制度和侦诉协同机制,其中侦诉协同的做法被省检察院推广。2002年成功起诉公安部督办的慈溪首例涉黑案件,以王某、俞某为首的黑社会犯罪团伙7名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4月,首次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庭支持公诉。2003年在全国检察系统内率先推出案件分类办理制度和公诉案件合议制;与市人民法院联合制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范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适用。同年,针对青少年犯罪增加势头,成立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组。2011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043件3151人,经审查后提起公诉1998件3004人,不起诉36件45人。
  审判监督
  市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市法院审判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审查法院判决,对不当判决,依法提起抗诉。1988年向法院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28件(次),提起抗诉1件1人。1996年提起抗诉案件3件。1999年对李某等7人盗窃案的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提起抗诉并获改判,此案为市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第二例成功抗诉案件。2005年提起抗诉案件2件。1988—2011年共向法院口头提出纠正意见88件(次),提起抗诉案件29件。
  第三章 贪污贿赂检察渎职侵权检察
  第一节 贪污贿赂检察
  侦查贪污贿赂罪案
  1988年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9月建立县人民检察院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当年受理各类举报材料255件,立案侦查贿赂案6件6人,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侦破重大盗窃案1件,挽回经济损失28万元。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31件38人,其中1万元以上案件8件13人,挽回经济损失116.80万元。1989年2月依法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治安科长胡某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为全省首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开展法制宣传,督促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在2个半月时间内,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经济违法犯罪分子26人,退出赃款赃物30万余元,督促18名在押犯和正在接受审查的经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或坦白交代余罪;9月,慈溪泡沫塑料厂副厂长金某投案自首,坦白贪污8万元的犯罪事实,为慈溪首例特大贪污案犯投案自首。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46件55人,其中,贪污案19件27人,贿赂案11件11人,1万元以上大案9件13人,挽回经济损失148万元。1997年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偷税漏税、假冒注册商标、挪用资金、侵占等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划归公安机关。是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7件18人,挽回经济损失474.88万元。2001年办理城建系统窝串案,其中涉及正科(局)级干部2人、副科(局)级干部4人,被评为省最有影响的十大案件之一。2011年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件16人,其中,受贿案7件7人、贪污案1件4人、行贿案5件5人;5万元以上大案9件9人,科级以上要案4件4人,挽回经济损失148.38万元。
  侦查挪用公款罪案、挪用资金罪案
  1988年1月,国家增设挪用公款罪,当年立案侦查3件3人,逮捕2人,追回赃款28.75万元。1995年2月,国家增设挪用资金罪与侵占罪。是年立案侦查挪用资金罪案件5件5人,逮捕3人,追回经济损失387.32万元,至1997年共立案侦查挪用资金罪案件17件19人。1997年后,《刑事诉讼法》将挪用资金、侵占案件的侦查权划归公安机关。至2011年,立案侦查挪用公款罪案件63件。
  侦查偷税罪案
  20世纪80年代国家实行利改税后,偷税漏税现象较为严重。1988年立案侦查偷税案件6件7人,挽回税款6.85万元。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加强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偷漏税收案件,至年底,立案侦查偷税案10件10人,挽回税款71.20万元。1991年配合全国税收大检查,集中力量查处偷税抗税案件,是年立案侦查偷税案件9件9人,协助市财政地税局查处一般偷税违法案件11件,挽回税款61.50万元。1992年立案侦查利用伪造的“浙江省慈溪市工商业发货票”偷税案件,查获假发货票891份,偷逃税销售金额3851万余元,收缴未使用的伪造发货票1138份。1995年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是年立案侦查偷税案件4件4人、利用增值税发票投机倒把2件2人,挽回税款228万余元。
  侦查假冒注册商标案
  1992年立案侦查假冒注册商标案3件3人。1994年设立市人民检察院驻市烟草专卖局检察室,4个月间协助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假冒卷烟、走私烟1.04万条、假冒商标1.17万张430套,暂扣罚没款21万余元。1997年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侦查权划归公安机关。
  第二节 渎职侵权检察
  侦查渎职罪案
  1988年受理玩忽职守案6件、重大责任事故案3件,立案侦查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件1人。1995年查处徇私舞弊案1件1人、玩忽职守案3件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6件6人;3月根据宁波市检察院指定,立案侦查余姚市公安局看守所狱医高某徇私舞弊案,为慈溪办理的首例徇私舞弊案。2005年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行动,受理群众举报及自行发现线索案件12件,初查5件,立案3件。2007年立案侦查玩忽职守犯罪案4件4人。2008年立案查处渎职罪案件9件9人,经法院审理后全部作有罪判决。2009—2011年受理玩忽职守案2件2人、滥用职权案6件19人,经法院审理后全部作有罪判决(1件1人尚未判决)。
  侦查侵权罪案
  1988年受理非法拘禁案8件,立案侦查非法侵入住宅案1件1人、伪证案1件1人。
  1990年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是年受理非法拘禁案线索10件,立案侦查4件5人,其中大案要案2件3人。1994年因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大幅上升,受理非法拘禁案7件,立案侦查4件5人,解救人质11起。1995年立案查处非法拘禁案5件8人,查办参与“人质型”非法拘禁案14件。2004年以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为重点开展专项活动,受理群众举报和自行发现线索18件,立案侦查3件3人。至2011年,立案侦查侵权案90件115人。
  第四章 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
  第一节 监所检察
  驻看守所检察
  1988年,市检察院全面清查监房9次,配合看守所联合检察21次,口头提出纠正违法建议6次。是年,监所检察科会同公安机关办理看守所民警方某强奸女在押人员案件,后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9年设立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在看守所设立驻所检察办公室,规定驻所检察每月不少于25天。1990年加大对在押人员法定羁押时限检查力度,发现超期羁押12件17人,发出检察建议纠正9件9人。1991年根据省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实施条例(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规范》,逐步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检察登记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对在押人员教育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评比奖励制度6项制度。是年,纠正法律文书不全的取保候审决定11件、无证收押1人、混关混押61人、超期羁押22件27人、不应收押的精神病患者4人。1994年,办理牢头狱霸类案件9件9人,市法院全部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办理脱逃(未遂)案1件1人。
  1999年建立驻所检察官接待日制度,规定驻所检察官在每周一、三和每月15日定期接待在押人员。2000年3月根据《浙江省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2004年,驻所检察落实深化规范管理等18项制度,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39人次,发出催办通知书274份,开展安全检查14次,对在押人员上法制教育课12次,查处被监管人员违反监规6起6人,受理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犯罪线索70条,查证确实7件。是年,驻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2005—2007年立案查办市公安局监管大队民警失职案、玩忽职守案2起。2008年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2人次,开展安全检查18次,对在押人员上法制教育课24次,个别谈话735人次。2010年查处看守所医务人员为在押人员私带香烟问题,相关责任人员作辞退处理。2011年办理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犯罪案件、罪犯再次犯罪案件共3起。
  监外执行检察
  1988年,根据省检察院要求,检查35名保外就医罪犯的依法执行情况,发现未落实监督考察组织8人、有违法行为5人、不符合保外就医3人,其中收监1人。1991年,全市有监外执行罪犯125人。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检查、整顿保外就医罪犯23人。1992年分类清理罪犯资料,登记造册,建立一人一档案,将监外执行考察表寄发给各派出所,联合派出所、综合治理办公室深入检察,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1993—2003年,每年重点检察或普遍检察监外执行人员。2004年,实施专项检查清理整顿,逐一登记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间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清理案件178件178人。2005年4月开始,驻所检察室对判处缓刑、假释、管制、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予以监外执行的402名罪犯进行全面检察。2006—2008年检察监外执行罪犯2221人次,检察执行机关呈报的304名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发现26人不符合规定,予以纠正。2009年联合市司法局开通运行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2010年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发现2人不符合规定并发出检察建议。2011年,监督执行机关收监社区服刑人员3人,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对被相对不起诉人开展社区帮教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二节 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
  1988年7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决定在慈溪县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试点,8月正式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试点。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11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2年受理不服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7件,其中宁波市检察院交办4件、当事人申诉3件;办结5件,其中息诉1件。是年,办理慈溪市电声厂与宁波兰星电子公司购销合同贷款纠纷案,经立案审查后提请宁波市检察院抗诉,宁波市检察院认为抗诉理由成立,该案为慈溪首例民事提请抗诉案件。1993年始向各乡镇、企业单位等发出检察信息,拓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1998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6件,审查后立案29件,提请抗诉6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
  1999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办案原则,采取“一分开”(案件受理与审查分开)、“三公开”(立案公开、审查过程公开、审查结论公开)的方法客观审查案件。是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51件,立案审查33件,提请抗诉21件,建议提请抗诉9件。2004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8件,审查后立案24件,提请抗诉4件,建议提请抗诉9件,息诉或终止审查28件,改判或调解3件。办理陈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令其在砍伐地段种植女贞树170株,管护3年,保证成活率90%以上,植树复绿及管护等费用均由陈某承担,该案为省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首例案例。2011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2件,立案29件,提请抗诉9件,建议提请抗诉21件,息诉或终止审查11件,改判或调解8件。
  检调对接
  2010年3月,在全省率先推行检调(指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制定《检调对接工作办法》,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规定》,对检察环节的案件调处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公开听证、第三方参与、以案普法、跟踪预防、案后回访等作出具体规定,保证检调对接规范开展。至2011年,办理检调对接案件82件,成功调处64件。检调对接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转发并推广,被省检察院确定为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基地。2011年,民事行政检察科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
  第三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机构
  1986年6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设控告申诉检察科。1988年9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1990年3月,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划归贪污贿赂侦察局管理,次年3月,划归控告申诉检察科管理。1998年4月,根据全国检察会议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控告申诉举报中心不再行使侦查权。2000年7月,控告申诉科开设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12月在市检察院门户网站开通电子信箱,接受24小时网上举报;是年,控告申诉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系统文明接待室。
  控告申诉案件受理
  1988年受理各类举报材料255件,一般信访207件(人),移送犯罪线索96件,自行查处信访58件;10月,根据群众举报查处龙南信用社主任孙某重大受贿案。1989年受理各类信访689件,自行查处举报线索65件,移送自侦部门立案32件。1990年受理来信来访513件(次),其中控告检举319件(次);受理申诉12件,立案复查5件。1998年受理举报、控告线索325件,其中控告137件、申诉18件、举报170件;检察长接待42批次118人次,批阅信件318件,参与办案24件;对线索自行初查41件,移送立案6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3件。2000年受理控告、申诉、举报300件,其中检察长接待来访32批115人。2009年,控告申诉科办理解决群众集体来访3件。2010年,控告申诉科处理群众集体来访3件。2011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77件,其中控告115件、举报线索55件、刑事申诉7件;接待来访群众36批140人次,接待5人以上集体访5人次。
  第五章 犯罪预防
  第一节 职务犯罪预防
  1997年10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精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检察工作主要业务范围。2000年,中共慈溪市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制订《慈溪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工作机制,将打击犯罪与教育群众相结合、揭露问题与预防犯罪相结合,通过发放资料、巡回展览、提供咨询、召开宣判大会、公开开庭审理、加强检察建议、落实帮教措施等多种手段,开展法制教育,预防犯罪。12月开通市检察院门户网站,开始实施网上职务犯罪预防。2006年,市检察院与市纪委合作构筑共建助廉、教育倡廉、制度保廉、监督促廉的预防机制。2007年,《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施行,规定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年,设立职务犯罪预防科。
  系统预防 行业预防
  1998年实施金融系统和重点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前应路市政工程、市广电中心工程开展同步预防;11月召开检察、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座谈会。1999年,市检察院结合典型案例,深化个案预防,通过检察建议方式实施个案预防14件;对3项市重点工程(市广电中心工程、市人民医院工程、前应路市政工程)签订廉政协议,实施同步预防;对金融、财税、基建等行业或部门开展行业预防。2001年5月,宁波市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支行在慈溪召开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场会,介绍和推广慈溪市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预防工作经验;9月,市检察院以“检察金融携手构筑三道防线、努力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发生”为题,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介绍工作情况。2004年,市检察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投资项目公共建设管理中心、周巷镇等建为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单位,组织多次法制讲座,设置公益宣传栏。2009年,市检察院聘请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团,参与陆中湾两侧围涂工程职务犯罪预防。2010年,市检察院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为期1个月的惩治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宣传挂图巡回展,检察官到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等11个相关部门和单位,宣传《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剖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受教育人数2000余人次。2011年,市检察院开展预防进基层暨预防职务犯罪图片乡镇巡展活动,涉及龙山、崇寿、天元、长河等镇,参与镇、村干部、群众1000余人。
  重大工程专项预防
  2008年5月,沪浙两地检察机关跨海大桥工程预防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慈溪召开。杭州湾跨海大桥自2001年筹建始,省、宁波、慈溪三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大桥指挥部、市纪委等单位配合,通过联席会议、领导互访、参加指挥部组织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法纪教育会、参与招投标工作检查等方法,突出对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工程监理、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监管,从大桥主体工程开工到大桥通车,跨时4年6个月,无质量等级事故和施工生产死亡事故,无违法违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
  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1991年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小组,专门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0年在批捕、起诉环节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把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相结合。2003年,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4年,“青少年维权岗”被评为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7年6月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组,启动未成年人犯罪逮捕、公诉、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2008年5月设立未成年人检察科,制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规程等制度;7月,市检察院、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团市委等7家单位联合筹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在市看守所挂牌;是年,市检察院被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未成年人犯罪帮教
  1992年落实22名未成年人犯的帮教措施。1995年,市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在锦堂师范学校公开审理陈某等4人盗窃案,现场教育在校学生。2003年与9名犯罪青少年结对帮教。2007年7月,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重回校园的郑某经过3年帮教考入省职业技术学院;8月对涉嫌隐瞒犯罪获罪的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与其所在企业及父母共同签订帮教协议书,为慈溪首例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2009年确定4名被判处非监禁的未成年犯、1名问题少年为帮教对象。2010年帮教未成年人犯22人。是年在逍林镇逍路沿村建立农村青少年法律服务基地,引导外地籍青少年的教育和就业。2011年帮教未成年人犯11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
  1991年,市检察院与宗汉中学开展共建活动,加强对在校学生法制教育。1995年始每年派人担任锦堂师范学校等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校外辅导员等。2008年编写印发预防青少年犯罪手册等宣传材料,累计分发1000余份;多次组织赴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受教育人数3000余人。2009年开展法制主题宣传和各项维权活动近50次,辐射面包括城市和农村、本地人与外地人、罪犯与被害人、学生与社会待业青年、学生家长及学校教师等,受众数万人次。同年在市鸣山小学、开发小学、白沙小学3所民工子女小学挂牌设立法制宣教基地,为外地籍小学生开展法制讲座、家长座谈会、法制回访等普法宣传活动10余次。2010年组建青春自护宣讲团,暑假前分赴城区13所小学开展暑期安全法制教育,受教育学生1.36万人;是年,未成年人检察科获得宁波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宁波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2011年与龙山镇团委合作举办法制宣传进校园系列活动。全年开展法制宣传和各项维权活动近20次。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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