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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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80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改革
分类号: F810.2
页数: 4
页码: 801-80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1988年到2011年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关键词: 财政制度 体制改革 慈溪市

内容

市级财政体制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1988年,延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宁波市实行计划单列后,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慈溪市在总额分成基础上,实行收入递增包干的财政体制。除14种小税(城乡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印花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60%部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50%部分,排污费收入外,其余税种为分成收入。核定总额分成基数为1.18亿元,上解比例78.4%,每年递增7.3%,超收留成地方,支出基数2561万元。此体制延续至1993年。
  分税制 1994年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3类。中央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附加税全额归中央;地方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包括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中原盐税部分、遗产和赠予税(未开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共享收入: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1994年10月,宁波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核定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税收返还基数和地方固定收入基数的通知》,当年起,分享增值税25%和固定收入部分剔除城建税和排污费后,比1993年增长部分实行宁波市与慈溪市“二八”(宁波市20%、慈溪市80%)分成。核定税收返还基数1.75亿元,地方固定收入基数1.46亿元。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为宁波市和慈溪市专项分成收入。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超收分成改为总额分成,征收额的70%上缴中央,宁波市与慈溪市各得15%;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额的50%上缴中央,宁波市与慈溪市分别得15%和35%。教育费附加宁波市与慈溪市“二八”分成。1996年始,调整地方固定收入的增量分配。地方固定收入超过基数部分,留成80%。1998年始,宁波对地方固定收入确定增长率9%,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上缴宁波20%,一定5年不变。是年,市财政收入3.03亿元,上缴宁波市486万元。2002年始,所得税体制调整为共享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各得50%。2003年后,中央与地方“六四”(中央60%、地方40%)分成。
  增收分成 2005年始,实行增收分成财政体制。此轮体制以2003年为基期,实施期限为2005—2009年(2004年按原体制过渡),同时实行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体制将收入划分为宁波市和慈溪市共享收入、固定收入、专项分成收入。共享收入:市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不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市固定收入: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契税,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专项分成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和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专项收入。超基数收入分成比例为宁波市16%,慈溪市84%;专项分成收入分成比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全额留成;教育费附加留成72%,上解宁波市28%(2006年始教育费附加以2005年市级统筹数为基础,每年按15%固定比例增长上缴);耕地占用税超2003年基数部分留成90%,上解宁波市10%。中央“两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不变,并按照新体制调整后中央“两税”收入口径增长比例计算返还额。
  2010年,增值税的25%、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40%、个人所得税的40%为宁波市与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当年分成(共享)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上解宁波市16%(此项上解不包括卫星城市观海卫镇、周巷镇),其余留成,同时实行超收奖励。2011年,统筹上解6560万元,超收奖励559万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为固定收入,全额留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排污费收入、耕地占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等为专项分成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留成。教育费附加以2009年实际统筹数(1493万元)为基数,入库数比基数增收部分,宁波市统筹14%,同时实行超收奖励。2011年,统筹上解2499万元,超收奖励264万元。排污费以收入总额的20%上解。耕地占用税以2003年为基数,超收部分上解10%水资源费按收入总额的40%上解。
  另从2006年开始,以2123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5%固定上解省财政。
  镇级财政体制
  1986年重建乡(镇)财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88年,重新制订“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总额分成”乡(镇)财政体制。是年,全市65个乡镇实现总额分成收入8757万元,地方税分成收入2733万元,其中64个乡(镇)超收分成668万元。1991年,以大稳定小调整,超收分成总额维持上年水平为前提,对65个乡(镇)分3种类型分别确定基数和分成比例,一定2年不变。1993年,根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情况,重新确定包干基数。1994年始,实行“地税挂钩、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个体工业较发达的3个镇进行镇村两级征收网络试点。1997—1999年,实行“收支挂钩、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2000年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定额上解(定额补助)、转移支付、自求平衡”分税制财政体制,一定3年不变。按照属地管理并兼顾行政管理原则,在镇域内的市属国有、城镇集体、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和城镇教育费附加等均为财政收入范围,并确定上述收入范围内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75%部分列为市级收入,25%部分和上述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教育费附加等列为市镇共享收入;上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税种列为镇级固定收入。以1999年为基期年,按政策确定各镇财政定额补助基数,留成比例分类确定。市镇共享收入,增值税25%部分,各镇按收入实际(下同)留成20%;城镇教育费附加,浒山镇留成30%,其他镇留成20%;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一类镇(浒山、宗汉、横河、周巷)留成40%,二类镇(龙山、三北、范市、掌起、师桥、观城、附海、桥头、匡堰、逍林、新浦、坎墩、天元、长河)留成60%,三类镇(鸣鹤、胜山、崇寿、庵东、杭州湾)留成80%。镇级固定收入,各镇留成80%。另对各镇新增财力留镇部分的20%由市级财政集中调度用于转移支付支出。
  2003—2005年,镇级财政实施分税分成办法。对当年体制结算可用财力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人均可用财力在4万元以下的镇(街道),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补助。镇级财政分成比例确定:增值税25%部分,留成40%;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分别留成40%,营业税留成60%;个人所得税4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业税、契税(房屋买卖、赠与、交换部分)留成80%;城镇教育费附加,浒山街道留成50%,其他镇(街道)留成20%。
  2006—2008年,继续实行“划分收支、分税分成、定额上解(定额补助)、转移支付、自求平衡”的镇级财政体制,市与镇(街道)财力分配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2009—2011年,实行“分税分享、收支相应、鼓励发展、促进转型、统筹协调、共享共担、规范易行”的镇级财政体制。2010年,观海卫镇被列为宁波市卫星城市,2011年周巷镇被列为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除宁波让渡给观海卫镇、周巷镇的财力外,对两个镇的财政体制分别以2009年、2010年为基期确定收支基数,新增财力全额留归两镇,相应新增支出由两镇自行全额负担。体制实施期:观海卫镇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周巷镇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1年,庵东镇归属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是年,庵东镇财政体制以2010年为核定收支基期,固定上解市级财政基数1553万元,新增收支均归属庵东镇。
  慈溪经济开发区、慈东工业区财政体制
  2003—2005年,经济开发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转移支付、自求平衡”分税制财政体制。体制分别界定新、老开发区财政收入(支出)范围和留成比例。稳定老区,重点扶持杭州湾新区发展。2006—2008年,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简称“新区”)继续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自求平衡”分税制财政体制。将地方级财政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与镇(街道)、新区共享分成收入,市与新区分成收入和专项分成收入,重新界定收支范围和财力分配。确定新区区域内地方财政收入,加宁波结算给市财政的分成收入,除市、镇(街道)、新区共享分成收入中应结算留成给镇(街道)部分外,余额全额留成给新区,相关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由新区财政负担7.5%。新区财政除负担正常支出外,定额每年上解市财政100万元。2009年,继续实行分税分享基本政策,适当调整分享项目和分享比例。2010年,新区实行财政独立,由宁波直管,收支结算仍挂靠在慈溪,作为慈溪的其中数并单独列示反映。2011年始,新区财政收支事项均直报宁波,不列入慈溪财政范畴。一般预算收入在直报宁波的同时,统计口径仍列入慈溪市范畴;国家和地方社保仍归属慈溪,新区范围内(包括庵东镇)所有社保收支由慈溪统一管理。
  2006—2008年,慈东工业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自求平衡”分税制财政体制。将地方级财政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与镇(街道)、慈东工业区共享收入,市与慈东工业区分成收入。市与慈东工业区分成收入范围内收入分成比例:增值税(不含免抵调)25%部分,慈东工业区留40%,不负担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慈东工业区留60%;个人所得税4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慈东工业区留80%;城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慈东工业区留70%。另外按工业区财政体制结算财力的10%,由市级财政专项补助用于慈东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后,实行“分税分享、收支相应、鼓励发展、促进转型、统筹协调、共享共担、规范易行”的镇级财政体制。
  其他财政体制
  1997年始,市预算外资金实行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政府专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各部门和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实行“核定收入基数、收入全额上缴、支出政府安排、结余政府调控、超收比例分成”的管理办法。1999年,党政机关和公安、检察、法院及工商行政等执收执罚部门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2000年,镇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2003年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市、镇两级财政分担办法。2001年、2003年、2005年、2007年、2009年,先后调整市与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净收入分成办法。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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