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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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7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水政
分类号: TV212.2
页数: 2
页码: 664-66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1994年实施的用水许可证制度要求用水户申请许可证,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和水利工程取水,并支付相关的水费和资源费。截至2011年,已有8家水厂和42家公司注册了许可证,许可取水总量分别为9920万立方米和1802万立方米。此外,还建立了水利工程审批制度,以规范河流管理区和防护海堤的建设。该市水务部门加强了水管理和执法,成立了水管理科和水管理监测小组,调查并解决了1448起与水有关的违法行为,共计罚款4344万元。
关键词: 水利工程 管理 慈溪市

内容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1994年开始,对取水单位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要求直接向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用办理取水许可制度的除外)都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定额取水,并缴纳相应水费和水资源费。至2011年,全市共有核定年取水量9920万立方米的8家自来水厂和核定年取水量1801.68万立方米的42家企业办理取水许可登记。
  实施涉河工程审批制度(含公用水域审批)
  1988—2011年,国家和省出台多部涉水法律法规,如1988年1月颁布、2002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7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1999年颁布的《浙江省海塘管理条例》、2006年颁布的《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境内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海塘管理保护范围内,所有建设桥梁、码头、道路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穿河、穿堤管道、电缆等项目均实施行政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如统一受理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听证制度、决定公开归档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水政监察
  1989年4月,市水利局增设水政股(后改称“水政科”),负责全市的水法贯彻、水政监察和水资源管理。1990年8月,建立市水政监察所,与水政科合署办公。乡(镇)设水政监察员1~2人。1997年10月建立市水政监察大队,水政监察集河道、海塘、水土保持、水资源、水工程保护执法于一体。至2011年,全市共有水政监察人员80名,其中经考核培训并持有水利部水政监察证、省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水政监察员38人,持有水利部水政监察证的乡(镇)水政监察员42人。
  1989年后,水政机构不断完善水政监察网络,加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2003—2011年,全市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1448件,结案1378件,其中行政处罚271件、法院强制执行128件,收取罚没款43.44万元。典型案例:1999年下半年到2000年初庵东镇九塘村村民西二海塘(八塘)违章开缺案,查处涉案人员22人;2004年匡堰镇乾炳村村民擅自掘井取地下水进行非法买卖活动案件,对擅自掘井取地下水的9户村民进行集中教育,并对拒不执行的5户村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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