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避孕 节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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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61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避孕 节育
分类号: C921
页数: 4
页码: 348-35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1988年到2003年实行的坚持避孕为主的方针,落实综合性节育措施。
关键词: 人口 变动 慈溪市

内容

1988年,全市坚持避孕为主的方针,落实综合性节育措施。1990年“市办法”规定:凡已婚育龄夫妇都必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采取措施中止妊娠,有一定行政强制性。1997年始,开展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试点,逐步以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取代强制放环结扎。200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慈溪全面开展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2003年始,推行以技术服务为主,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全程优质服务,实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干预、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
  避孕
  避孕对象 包括暂时不想要孩子的新婚夫妇,长期分居两地和实行晚育的夫妇,需满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育龄夫妇,已生育1个男孩的育龄夫妇以及不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等。
  避孕措施 主要使用避孕药物和避孕工具,以男性使用避孕套、女性使用节育环较为普遍。避孕药物有口服避孕药、避孕针和皮下埋植避孕剂。避孕工具为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又称“节育环”)。常用口服避孕药有:0号、1号、2号,适宜于暂不生育的妇女使用;避孕针、长效18甲,适宜于暂不再生育或因病不宜结扎的妇女使用;探亲避孕片、避孕丸和53号探亲片,适宜于两地分居的妇女使用。
  避孕药具管理 1988年,全市实行避孕药具免费供应和市场零售相结合。免费药具由宁波市按计划免费下拨,由乡镇、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免费发放。1998年开设避孕药具零售店。2007年,市、镇两级对避孕药具设施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施仓储式管理。2011年,全市有避孕药具零售店23家。
  节育
  1990年“市办法”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必须在产后3~6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环;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必须有一方在产后1个月内落实好绝育措施。1996年“市办法”规定: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必须按规定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必须在产后42天至3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第二个子女(含再婚、双胞胎以上)的,夫妻必须有一方在产后1个月内落实结扎措施。经鉴定不宜放环、结扎的,应落实好其他可靠节育措施。2002年,要求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落实可靠节育措施。
  已婚育龄妇女采取放环措施的人数,1988年为5.65万人,占已婚育龄妇女的27.2%;1998年为12.27万人,占50.2%。1999年后,随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减少,已婚育龄妇女采取放环措施的人数相应减少,1999年为12.2万人,占49%;2011年为10.33万人,占52%。1988—2011年,夫妇一方落实结扎措施人数最多为1990年8.56万人,最少为2011年2.63万人;已婚育龄妇女结扎率最高为1988年37.9%,最低为2011年12.5%。
  中止妊娠
  1990年“市办法”规定:计划外怀孕人员应自觉主动落实终止妊娠措施;经教育后拒不执行的,所在乡镇政府及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终止其妊娠。1996年“市办法”重申对计划外怀孕人员采取坚决措施中止妊娠。2001年,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在征得受术者同意,并保证受术者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中止妊娠措施。2002年,对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市计生局或受市计生局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法定标准预征社会抚养费。
  1988—1996年,每年实施人工流产术4000~12400例,实施中期及以上引产术3701300例,出生与人工流产比为1∶0.32~1∶1.01。1997—2011年,每年实施人工流产术1000~3700例,实施中期及以上引产术80~370例,出生与人工流产比为1∶0.15~1:0.44。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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