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晚婚 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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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61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晚婚 晚育
分类号: C921
页数: 2
页码: 346-34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1988—1996年,实行晚婚的育龄妇女每年为5586~9033人,晚婚率60%~80%。1997—2011年,实行晚婚的育龄妇女每年为2609~5091人,晚婚率52%~79%。
关键词: 人口 变动 慈溪市

内容

晚婚
  根据国家规定,市政府实行晚婚晚育政策。1990年《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下称1990年“市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城镇非农业人口,农村党团员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要普遍实行晚婚。农村青年也要大力提倡晚婚。1996年的《慈溪市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下称1996年“市办法”)对晚婚规定作了重申,同时规定严格禁止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所在地政府对未到法定婚龄而非法同居的当事人,应责成民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部门加强教育并责令其分居。
  1988—1996年,实行晚婚的育龄妇女每年为5586~9033人,晚婚率60%~80%。1997—2011年,实行晚婚的育龄妇女每年为2609~5091人,晚婚率52%~79%。
  晚育
  1990年“市办法”规定:初婚育龄夫妇在达到晚育年龄后才能怀孕生育。初婚早育者如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对夫妻双方予以经济处罚:干部、职工不得低于3000元,农民不得低于2000元。对夫妻双方实行晚婚晚育的干部、职工,在《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奖励外,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单位应给护理假,正常产5天,难产7天;单位分配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对农民晚育,由乡镇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1996年“市办法”规定,对未达到晚育规定要求的育龄夫妇,必须在达到晚育条件后才能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奖励和照顾。1991—1996年,实行晚育的育龄妇女每年为5547~9024人,晚育率65%~84%。1997—2011年,实行晚育的育龄妇女每年为3137~7172人,晚育率62%~82%。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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