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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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61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1
页数: 17
页码: 344-360
摘要: 本章介绍了慈溪市1988年到2011年实行的计划生育工作。
关键词: 人口 变动 慈溪市

内容

第一节 少生优生
  少生
  自1988年始,慈溪出生人口趋向减少,1988年、1989年、1990年3年年均出生1.39万人,1991—2000年年均出生1.09万人,2001—2011年年均出生0.74万人。2011年与1988年相比,全市人口出生率从14.4‰降至7.3‰,人口自然增长率从8.6‰降至0.8‰,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从1.7左右降至1.1左右,计划生育工作由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与依法行政并举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有了变化,其间有近2.20万对夫妇放弃生育指标,低生育水平得到巩固。
  优生
  1990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计生委”)会同市卫生局成立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小组,每年2次开展鉴定工作。1996年10月,成立省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慈溪分中心。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和乡镇服务站均开展优生优育门诊咨询。1997年12月,全市23个乡镇均组织群众参观人类生殖健康展览,参观人数3000多人。2002年,围绕婚、孕、产、育、教,构建涵盖影响出生人口素质各个环节的教育、预防、监测、治疗的技术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2004年,龙山等镇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坎墩街道率先建立青少年生殖健康援助中心。2007年,举行独生子女早教示范区项目启动仪式,培植浒山街道等6个单位为全市独生子女早期教育示范点。免费推广应用“优孕通”“孕事通”网卡,为婚育期育龄妇女提供个性化保健服务。
  禁止近亲结婚 1988—2011年,在婚姻登记时,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参与审查,发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及市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对近亲恋爱对象进行宣传教育,规劝结束恋爱关系。
  婚前检查 1990年,全市中心卫生院均开设婚检门诊,开展婚前健康教育。1992年6月实施的《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规定,适龄公民取得婚前检查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当年婚检率90.5%。2003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取消强制婚检制度,全市婚检率从之前的90%以上下降到4%以下。2007年,实行免费婚检孕检制度,简化婚检手续,提高自愿婚检率。2011年,全市参加婚检的男女青年4987对,婚检率回升至86.6%。1993—2011年,检出有遗传性疾病的189人,不宜生育的97人。
  缺陷干预 1999年,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协作,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2001年,逐步建立市、镇、村三级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全年有60%以上镇开展优生3项检测(弓形虫、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检测),围绕婚、孕、产3个环节,推广应用“斯利安”“福施福”。2005年,以优生知识普及、婚前健康检查为重点,落实出生缺陷干预工程。2009年,开展免费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工作(简称“两免”)。是年,市人口计生局开展优生“两免”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举办下基层送优生检测、送优生指导巡回服务21场,发放优生优孕宣传资料4.50万份。2011年11月,建立市计划生育指导站优生实验室,启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预防神经管畸形 1991年3月,慈溪被列入中美预防神经管畸形合作单位。对28周以上出生神经管畸形儿的孕妇与正常孕妇以1∶4随机抽样,进行回顾对比调查。1993年,在婚前检查中增加有关神经管畸形和叶酸知识等内容,同时,在参加婚检妇女中募集服用叶酸人员。2007年,对5201名孕妇作筛查,高风险131人,产前确认神经管畸形(NTD)儿3例、染色体21三体1例,均在28周前终止妊娠。2009年,5559例孕妇接受产前筛查,查出神经管畸形2例。2011年,叶酸补服人数5498人;5907例孕妇接受产前筛查,查出神经管畸形2例。
  缺陷发生率 1993年始进行出生缺陷监测。1994年,建立从婚前检查至产后42天的围产保健监测体系,当年围产保健监测1.35万人,其中婚检建7609册,孕期建4928册,产时建45册,产后建447册,出生总畸形率64‰。1997年,筛查0~2岁儿童1.82万人,检出先天性心脏病儿童63人,患病率0.3%。2000年,出生总畸形率24.4‰。2002年,开展村级优生优育服务试点和培训,逐步把优生优育工作落实到每个家庭,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1‰以下。2004年,为16.71万名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7‰以内。2005年,开展优生检测5449例,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7‰以内。2007年,全市出生缺陷发生率降低到3.8‰,为宁波市出生缺陷发生率最低的县(市、区)之一。2011年,接受优生4项免费检测(弓形体抗体测定、风疹病毒抗体测定、巨细胞病毒抗体测定、单纯疱疹病毒Ⅰ型抗体测定)的孕前育龄妇女6001人,优生检测率86.7%,出生缺陷发生率9.3‰
  第二节 晚婚 晚育
  晚婚
  根据国家规定,市政府实行晚婚晚育政策。1990年《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下称1990年“市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城镇非农业人口,农村党团员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要普遍实行晚婚。农村青年也要大力提倡晚婚。1996年的《慈溪市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下称1996年“市办法”)对晚婚规定作了重申,同时规定严格禁止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所在地政府对未到法定婚龄而非法同居的当事人,应责成民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部门加强教育并责令其分居。
  1988—1996年,实行晚婚的育龄妇女每年为5586~9033人,晚婚率60%~80%。1997—2011年,实行晚婚的育龄妇女每年为2609~5091人,晚婚率52%~79%。
  晚育
  1990年“市办法”规定:初婚育龄夫妇在达到晚育年龄后才能怀孕生育。初婚早育者如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对夫妻双方予以经济处罚:干部、职工不得低于3000元,农民不得低于2000元。对夫妻双方实行晚婚晚育的干部、职工,在《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奖励外,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单位应给护理假,正常产5天,难产7天;单位分配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对农民晚育,由乡镇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1996年“市办法”规定,对未达到晚育规定要求的育龄夫妇,必须在达到晚育条件后才能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奖励和照顾。1991—1996年,实行晚育的育龄妇女每年为5547~9024人,晚育率65%~84%。1997—2011年,实行晚育的育龄妇女每年为3137~7172人,晚育率62%~82%。
  第三节 避孕 节育
  1988年,全市坚持避孕为主的方针,落实综合性节育措施。1990年“市办法”规定:凡已婚育龄夫妇都必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采取措施中止妊娠,有一定行政强制性。1997年始,开展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试点,逐步以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取代强制放环结扎。200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慈溪全面开展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2003年始,推行以技术服务为主,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全程优质服务,实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干预、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
  避孕
  避孕对象 包括暂时不想要孩子的新婚夫妇,长期分居两地和实行晚育的夫妇,需满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育龄夫妇,已生育1个男孩的育龄夫妇以及不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等。
  避孕措施 主要使用避孕药物和避孕工具,以男性使用避孕套、女性使用节育环较为普遍。避孕药物有口服避孕药、避孕针和皮下埋植避孕剂。避孕工具为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又称“节育环”)。常用口服避孕药有:0号、1号、2号,适宜于暂不生育的妇女使用;避孕针、长效18甲,适宜于暂不再生育或因病不宜结扎的妇女使用;探亲避孕片、避孕丸和53号探亲片,适宜于两地分居的妇女使用。
  避孕药具管理 1988年,全市实行避孕药具免费供应和市场零售相结合。免费药具由宁波市按计划免费下拨,由乡镇、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免费发放。1998年开设避孕药具零售店。2007年,市、镇两级对避孕药具设施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施仓储式管理。2011年,全市有避孕药具零售店23家。
  节育
  1990年“市办法”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必须在产后3~6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环;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必须有一方在产后1个月内落实好绝育措施。1996年“市办法”规定: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必须按规定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必须在产后42天至3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第二个子女(含再婚、双胞胎以上)的,夫妻必须有一方在产后1个月内落实结扎措施。经鉴定不宜放环、结扎的,应落实好其他可靠节育措施。2002年,要求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落实可靠节育措施。
  已婚育龄妇女采取放环措施的人数,1988年为5.65万人,占已婚育龄妇女的27.2%;1998年为12.27万人,占50.2%。1999年后,随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减少,已婚育龄妇女采取放环措施的人数相应减少,1999年为12.2万人,占49%;2011年为10.33万人,占52%。1988—2011年,夫妇一方落实结扎措施人数最多为1990年8.56万人,最少为2011年2.63万人;已婚育龄妇女结扎率最高为1988年37.9%,最低为2011年12.5%。
  中止妊娠
  1990年“市办法”规定:计划外怀孕人员应自觉主动落实终止妊娠措施;经教育后拒不执行的,所在乡镇政府及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终止其妊娠。1996年“市办法”重申对计划外怀孕人员采取坚决措施中止妊娠。2001年,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在征得受术者同意,并保证受术者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中止妊娠措施。2002年,对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市计生局或受市计生局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法定标准预征社会抚养费。
  1988—1996年,每年实施人工流产术4000~12400例,实施中期及以上引产术3701300例,出生与人工流产比为1∶0.32~1∶1.01。1997—2011年,每年实施人工流产术1000~3700例,实施中期及以上引产术80~370例,出生与人工流产比为1∶0.15~1:0.44。
  第四节 宣传教育
  新家庭计划
  实施“新家庭计划”活动,围绕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要求,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优势,通过宣传服务、利益导向、关怀关爱,使农村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创建为少生优生、文明富裕、身心健康、和谐幸福的新家庭。1995年,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新家庭计划活动的实施意见》,全市有5.21万户家庭参加“新家庭计划”活动,其中一星家庭10413户,二星家庭4163户,三星家庭417户。1998年,有25.20万户家庭参与新家庭考评活动,参评率90.8%;有22.70万户达标,达标率82.9%。同时评出省级示范户1户、宁波市级示范户12户、市级示范户100户。
  婚育新风进万家
  1999年10月,市委宣传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市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开展“五个一”(建立宣传一条街、举办一次社区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制作一份计划生育家庭新风公约、编发一本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小册子、开辟一个广播电视专栏)宣传教育活动和“六进家庭”(思想教育进家庭、文化科技进家庭、法律知识进家庭、传统美德进家庭、“三优”知识进家庭、家政知识进家庭)主题活动。全市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1%,计划生育宣传品入户率87%。2001年4月,宁波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创新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慈溪召开,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和省计生委领导参加,并考察周巷镇湖塘村、慈吉幼儿园、慈溪中学等6个样本点。是年,掌起镇陈一村、周巷镇、天元镇碾子跟村分别被评为全国、省、宁波市“婚育新风进万家”先进集体,市计生委主任陈文辉、周巷镇副镇长熊建华获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先进个人称号。2004年,坎墩街道成为宁波市级“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镇(街道)。2006年4月,市人口计生局发出《关于2006—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意见》,启动新一轮“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2008年,全市有10个镇(街道)成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镇(街道)。2010年,慈溪被评为宁波市“十一五”婚育文明先进县(市、区),长河、庵东、崇寿3镇被评为宁波市“十一五”婚育文明先进镇。
  主题宣传活动
  1989年4月,为纪念全国十一亿人口日,市政府发出《致全体干部职工的公开信》,市计生委发出《致全市育龄夫妇的公开信》。1995年2月,开展中国十二亿人口日宣传活动,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1996年,市广播电台播讲计划生育讲座13讲,《慈溪日报》刊登计划生育新闻48篇(其中头版13篇),市电视台多次在“三北纵横”“三北论坛”等栏目安排计划生育内容。1998年7月,市委宣传部、市计生委、长河镇等单位在峙山公园举办“走近60亿人口日”专题宣传活动。市计生委、市计生协会组织开展贯彻新修订颁布的《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宣传周活动,编印5000份宣传资料,发放到外来人员手中。是年,有21个镇建成“计划生育宣传一条街”329国道沿线12个镇建成“计划生育宣传一条路”,营造计划生育宣传环境。2010年,开展纪,念“公开信”①发表30周年系列活动,展示实行计划生育30年间的变化和成果。
  人口资源环境国策宣传
  2002年6月,市计生局、市土地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在虞波广场开展“我爱我家——国策连着你我他”广场文化系列活动。省计生委领导到场并指导。2004年,建立政府牵头、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新机制,把生育文化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引向深入。观海卫镇建成宁波市级生育文化示范园区。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营造男女平等的舆论环境,引导全社会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观念。2005年,开展以“人口、资源、环境——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国策宣传活动。全市共举办计划生育宣传活动35场次,参与活动群众4.19万人次,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35万份(册),已婚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率均在90%以上。2006年,开展以“国策走进新农村”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使国策大联合宣传模式成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品牌。2007年,以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为主线,开展“学习中央《决定》,弘扬婚育新风,宣传服务进农家”活动和学习中央《决定》知识竞赛,镇级以培训班、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向干部群众宣传中央《决定》精神。全市举办学习中央《决定》培训班68期,参加培训1万多人;开展现场咨询活动15场,咨询人数1600余人,发放宣传折页2万余份。同时,建设生育文化园区、村级示范人口学校。至年底,全市有85.4%的村设立婚育文化图书角,有31个村建成市级婚育文化园,有93个村级人口学校。2009年,市人口计生局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合举办市首届国策宣传文化节,开展“美丽的家园·国策走进新农村”文艺下乡演出等9项系列活动;投资约250万元,新建占地面积2.69公顷的国策主题公园,为省内首个县(市)级国策主题公园。2010年,中国慈溪婚育文化基地、慈溪市“人口·资源·环境”国策主题公园被命名为第二批省级生育文化园区。
  第五节 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最初的药具管理、随访服务发展为知情选择、综合服务。1995年,市计生委、市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若干规定》,健全完善从婚前检查到孕情预测、中止妊娠、接生、B超检查等管理制度。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推广产后42天放环经验,应用新型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抗早孕新药等节育新技术。1997年始,对批准生育第二孩的育龄妇女实施生育全过程管理,并试行知情选择。2001年,拓展服务内涵,推出“两测五查”(孕情、环情监测,常规检查、妇科检查、宫颈刮片检查、乳腺疾病检查、B超检查)服务。2008年,育龄妇女生育全过程管理率100%。2009年,推进镇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在横河镇建立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分站;建成宗汉、周巷2个中心服务站;全市有275个村(社区)完成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规范化建设;建立宁波市人口家庭“12356”服务平台,实现优质服务全覆盖。至2010年,全部完成镇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查孕查环
  1992年始,每年2次的查孕查环工作形成制度。1996年2月,市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孕情、环情监察工作的通知》,再次规范查孕查环工作。1999年,发展为查环、查孕、查病及治病相结合。发现有脱环和计划外怀孕的对象及时劝导,采取补救措施。2006年,应查孕64681人,实查56638人,受查率87.6%,查出违法怀孕人数189人,落实补救措施167例(流产156例,引产11例);应查环118406人,实查104078人,受查率87.9%,查出环异常941例(脱环225例,移位628例,变形88例),补救453例(放环156例,取环297例);应查病248047人,实查163576人,受查率66%,5项科目中查出异常29465项次。
  知情选择
  1997年11月,开始施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知情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有:男女结扎、放置宫内节育器、短效长效避孕药、避孕针、避孕套、皮下埋植、外用药)。1998年,确定三北、掌起、宗汉、长河、周巷、庵东6镇为试点镇;1999年扩大到16个镇、133个村。2001年在全市推广。
  随访服务
  1983年始,对计划生育对象实行定期跟踪随访制度,对使用避孕药具者,由村级联络员每月上门访视1次。1997年,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到每季度查孕1次,对放置宫内节育器对象,在放置后1个月、4个月、10个月各随访1次,以后坚持每年2次查孕查环;对结扎对象实行术后1个月、6个月随访,以后每年1次由村级联络员上门访视。2003年8月,市计生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随访服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药具管理
  1983年始,向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供应避孕药具。1986年后,由宁波市药具站按照市计划生育指导站每年上报计划数分配下发,免费供应已婚育龄群众。1990年始,避孕药具实行“双轨”(生育政策、生育指标)供应,在实行计划免费发放的同时,各医药商店设避孕药具零售专柜,实行有价供应,以满足流动人口和部分群众使用药具的个体需求。2007年,坎墩街道避孕药具规范化仓储式管理方式在全市推广。
  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
  1993年,市计生委会同市卫生局成立市计划生育并发症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由市行政领导、卫生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对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进行定期会诊和追踪随访并确定定点医疗单位。1996年4月,市计生委、市卫生局联合印发《关于清理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通知》。同年,印发《关于做好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全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进行定点医疗的通知》。是年,鉴定计划生育并发症50人。2011年9月,施行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节 计划生育管理
  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出生政策 1990年“市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生育安排必须按“双轨”(生育政策与生育指标)控制原则,实行政策、指标、生育对象“三公开”。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在纳入当地生育规划后,方可怀孕。严禁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怀孕者落实补救措施。男女双方到达晚婚年龄后或一方为大龄(男28周岁、女26周岁)、一方到达法定年龄的,方可安排生育第一个孩子。凡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11种情况和“市办法”规定,可以照顾生育第二胎的对象,必须做到间隔6年(山区4周岁)以上,由夫妇双方一致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单位)评议,报乡镇政府审核,经区公所批准,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已领取的所有奖励费,签订二胎生育合同,方可安排生育指标。1996年“市办法”规定: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禁计划外生育。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批准再生育1个子女的,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外,均需收取600元的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怀孕后审批的为800元);经宁波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批的,农民和居民分别缴纳800元和1500元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2007年9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取消二胎生育间隔。
  晚婚晚育政策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1990年“市办法”规定,凡未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在双方达到晚育年龄前,不准提职、晋级、招干、聘用,5年内不分配住房或订购商品房,不批建房用地,并均须与当地政府签订晚育合同和缴纳晚育保证金。对自觉实行晚婚的,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可根据单位经济状况,给予3~7天的产假补助。同时还规定,严禁早婚早育,严禁未婚先育,严禁非法同居。1996年“市办法”规定: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对按规定实行晚婚的农民和居民,应当予以积极鼓励,并在建房、招工、招干、农事承包、公益享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具体办法由各乡镇政府自行规定;同时,把实行晚婚列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晚婚率未达标单位当年不得参评计划生育系统先进。未实行晚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在提干、晋级、考核、分房、评比先进时,应作为制约条件加以考虑。
  人口出生管理
  1988年后,人口出生按生育指标和生育政策实行“双规”管理,生育指标每年年初由宁波市计划委员会下达,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市计生委的需求调查数据分别下达给各乡镇。2000年,取消对镇(街道)下达人口出生指标,全面按生育政策安排出生。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市政府每年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与计划生育、卫生、公安、劳动保障、建设、民政、工商、经济发展等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奖惩措施,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①。
  奖励救助保障政策
  独生子女奖励 生育1个子女并已采取可靠节育措施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给予奖励至独生子女年龄满14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每年奖励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妇双方工作单位或用工单位各50%发给。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当事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2003年开始,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户100元)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发给。
  “双农独女户”奖励 1990年规定:对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再生育1个子女而放弃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双农独女户”(男女双方都是农业户口,只生1个女孩),颁发荣誉证书,孩子父母纳入独生子女养老金保险范围,财政负担10%的养老保险金。1996年,增加一次性奖励300元。2003年,一次性奖励提高到2000元。2003年、2004年,2年自愿放弃第二孩生育指标的“双农独女”夫妇共8704对。
  奖励扶助金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从2005年开始,对当事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现有1个子女或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对象,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当年有3292人领取首批奖励扶助金。2007年1月1日始,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的夫妻实施特殊扶助金,49~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80元,待满60周岁后,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2008年1月1日始,特殊扶助金对象扩大到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49~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按每人每月150元发给,其他对象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2009年开始,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2011年,全市领取奖励扶助金的新增加2494人,共13456人;领取特殊扶助金的606人。
  计划生育公益金 2004年,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的对象和计划生育贫困对象提供救助。2003年、2004年,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24.30万元。2011年,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49.80万元。
  社会保障政策 2003年,规定符合生育第二孩条件而自愿终身只生1个子女的“双农独女”父母,按照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原则,可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经费由个人自理。后因大多数“双农独女”家庭参保意识不强和经费自理等原因,该政策施行未能持续,参保人数无从统计。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以为独生子女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把计划生育经济补偿、节育手术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独生子女特困家庭优先享受城镇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用于奖励、救助计划生育的经费不断增加,2003年、2004年,市、镇两级共发放计划生育奖励经费2799.10万元。
  政策法规处理
  计划外生育处理 1990年“市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和私自领养子女的予以罚款。国家干部、全民或大集体职工、民办教师等计划外生育,除按规定罚款和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5年内不发给奖金、不晋级、不分配住房,并予以政纪处分,直至除名。党团员计划外生育,建议有关党、团组织作出相应处分。另外还规定:在农村调整承包田、地、山林、鱼塘、山塘、果园和安排建房用地,城镇分配住房面积时,计划外生育子女均不能列入人口数计算;对违反计划生育夫妇及造成计划外生育负有一定责任者,5年内不批准建房。对原以独生子女名义审批的宅基地予以收回,对已建房的按超平方有关规定处罚;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机动车辆(船)驾驶员,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扣证,直至吊销证件;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罚款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工不得低于4000元,农民不得低于3000元,计划外多胎的加倍处罚;对未满规定间隔生育的,罚款总额每年不得低于1000元,直至间隔期满止;对未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处以夫妻双方干部职工不低于3000元、农民不低于2000元的罚款;对已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罚款总额干部职工不低于1500元,农民不低于1000元;对态度恶劣、影响较大的计划外生育对象,可加重处罚。1996年“市办法”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标准,起点一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非农业户口的为5000元,农业户口的为3000元。其他处罚政策严格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2002年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两次修改,慈溪按修改后的规定实施。
  查处破坏计划生育行为 对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惩处,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1989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拒绝、阻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侵犯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行为的;有虐待女孩和生育女孩母亲行为的;有为他人非法堕胎、取环或破坏其他节育措施行为的;有为他人出具假证明、实施假手术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和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市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计划外怀孕者给予包庇、怂恿、窝藏以及提供方便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的经济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1995年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伪造、变造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每例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为他人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施行假节育手术,每例处以5000~10000元罚款;擅自为他人取环或破坏其他节育措施的,每例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每例处以500~10000元罚款。有上述行为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规定:对藏匿和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介绍或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007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慈溪执行修改后的规定。
  查处非法收养和弃婴溺婴行为 1990年“市办法”规定: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孩子的,根据收养后孩子的合计数,按计划外生育同等处罚。对婴儿出生后下落不明的,应严肃查处,是第一胎的6年内不安排生育指标,女方要放置好宫内节育环;是计划内第二胎的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夫妻中一方须落实绝育措施;是计划外的,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罚。1996年“市办法”规定:弃婴、溺婴以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或怀孕后胎儿下落不明,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非法收养,非法收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同时规定,严禁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鉴定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活动的鉴定人、介绍人及其他参与人,每例分别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执业资格;个体行医的,并没收其鉴定设备。对管理不严、出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活动的单位,每例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2002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规定: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2007年后,执行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988—2011年,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18人被开除公职,157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2788例被一票否决;惩处破坏计划生育行为9例,其中1995年逍林中心卫生院一医生自鉴定胎儿性别,被市计生委依法查处,处以罚款1万元、5年内不得晋升并调离B超工作岗位的处分;常年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2011年,向346个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2626万元,其中,法院强制执行118例。
  创建活动
  1992年,开展孕前型管理达标县(市、区)创建活动,1995年,慈溪被省计生委命名为孕前型管理达标县(市、区)。1997年,周巷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被命名为省级示范服务站。1998年11月,胜山、附海、坎墩、天元、三北等镇计划生育服务站通过省级示范站评估。1999年9月,桥头、胜山2个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被省计生委命名为省级示范站。2001年7月,市计生委发出《关于印发2001年度慈溪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10月,对全市20个镇进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评估验收。2002年,开展创建宁波市、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活动;12月,宁波市政府对创建工作进行评估。2003年12月,创建宁波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县)通过评估验收。2005年,创建成为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县)。2008年,创建成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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