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人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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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600
颗粒名称: 第六编 人口
分类号: C921
页数: 48
页码: 313-360
摘要: 本编介绍了慈溪市的历史和人口。慈溪是一个移民城市,约6500年前,南境山麓一带为一片由老海沉积物构成的陆地,与宁绍平原连成一片,已有人类活动。后因海侵,现境成为浩浩汪洋,旷无人居。大约2500年前以来,沿山一带一直处于持续成陆状态,为持续移民提供土地资源、生存条件,因此,迁入现境的移民绵延不绝。至三国时期已渐见人气。元时,姚北大古塘以南全部石堤最后建成,其后,塘之南民生安定而人口增加,塘之北涂地持续淤涨且涨速加快,新老移民又合力逐塘北筑。清撤卫所,大批军籍转而为民。清乾隆(1736—1795)之后,绍兴移民大批迁入今庵东镇和新浦镇之北地区。20世纪50年代后,因户籍制度等原因,自发移民较少。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慈溪以其强劲的经济活力吸引大批外地务工人员。
关键词: 人口 关系 慈溪市

内容

慈溪为移民城市。6500年前,南境山麓一带为一片由老海沉积物构成的陆地,与宁绍平原连成一片,已有人类活动。后因海侵,现境成为浩浩汪洋,旷无人居。大约2500年前以来,沿山一带一直处于持续成陆状态,为持续移民提供土地资源、生存条件,因此,迁入现境的移民绵延不绝。秦汉时,沿山一带次第成陆,陆续有民众移居垦殖,至三国时期已渐见人气。南朝时,刘宋朝廷曾指令民多田少之地的无赀之家,徙往余姚、鄞等县,垦起湖田,此后,移民迁入人数渐次增多。唐末五代之际,北方战乱频繁,钱氏吴越相对安定,而三北之地,岸线稳定,涂地稍升,吸引不少中原住民移居。北宋靖康之难后,南宋偏居江南,中原住民大批涌入。元时,姚北大古塘以南全部石堤最后建成,其后,塘之南民生安定而人口增加,塘之北涂地持续淤涨且涨速加快,新老移民又合力逐塘北筑,为后至的外来移民和市境南部居民的北徙创造了图生存、求发展的广大空间。而明代为防倭而设的1卫2所,防守官兵从外地抽调,官兵往往在屯戍地娶妻生子,子孙承军籍。清撤卫所,大批军籍转而为民。清乾隆(1736—1795)之后,绍兴移民大批迁入今庵东镇和新浦镇之北地区,大多从事盐业生产,民国时期盐民人数曾达10万余人。20世纪50年代后,因户籍制度等原因,自发移民较少。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慈溪以其强劲的经济活力吸引大批外地务工人员,1988年始有较完整的统计,时暂住人口已超过1万人,1999年超过10万人,2004年超过50万人,2011年,暂住人口95.77万人。
  现境人口,1954年境域调整前,因分属3县,数据难以析分而缺失。1954年,慈溪户籍人口52.17万人。在20世纪70年代普遍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前,人口增长明显,除1959—1961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人口自然增长率低于20‰外,其余年份人口自然增长率均超过20‰。1971年,慈溪计划生育工作试点推广“晚、稀、少”(晚婚、生育间隔4~5年、不超过2个孩子)。1979年,提出“一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最多两个”的目标。1982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颁布,慈溪建立各种责任制进行落实。1972—1987年,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低于10‰。至1987年,户籍人口93.66万人。
  1988年后,随计划生育国策的扎实推进,人们的婚育观念发生变化,少生、优生成为人们的自觉选择,慈溪稳定维持低人口自然增长率。1997年始,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由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时期进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为主的新时期。进入21世纪后,慈溪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阶段。同时,随着全市暂住人口大量增加,慈溪创新管理服务的体制机制,逐步推进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2005年,慈溪创建成为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2008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命名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2011年,全市户籍人口104.15万人。慈溪人口状况随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发生新的变化:人口总量增加而增速减慢;人口流动增加;人口素质与平均寿命均有明显提高;人口年龄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老龄化进程加快;婚姻趋向大龄化,而家庭趋向小型化。
  本编相关章节应用人口普查数据,而第六次人口普查成果仅形成简要本,只包括主要数据,故部分内容无相关专项数据。
  第一章 人口数量与分布
  第一节 数量
  户籍人口数
  1988年初,全县户籍居民31.72万户、93.66万人;至2011年,户籍居民42.74万户、104.15万人,比1988年初增加10.49万人,增长11.200,年均增长4.4‰。
  人口自然变动
  1988—2011年,全市共出生24.22万人(除特别说明外,户与人口按户籍人口计),死亡14.82万人,年均出生率9.6‰、死亡率6.2‰。出生率最高年份1989年为15.5‰,最低年份2001年为6.7‰;死亡率最高年份2003年和2004年均为7.0‰,最低年份1991年为5.5‰。年均自然增长率4.1‰。
  1988—2011年历次人口普查数据如下: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全市常住人口30.27万户(其中家庭户30.19万户、集体户0.08万户)、94.85万人。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11月1日),全市常住人口40.62万户(其中家庭户37.84万户)、121.45万人,比第四次普查增加26.60万人,增长28.0%,年均增长25.0‰。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全市常住人口61.21万户(其中家庭户58.91万户)、146.24万人,比第五次普查增加24.79万人,增长20.4%,年均增长18.7‰。
  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外出户籍人口1.52万人,外来常住人口0.53万人;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外出户籍人口7.61万人,外来常住人口27.60万人;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外出户籍人口13.28万人,外来常住人口49.46万人。3次人口普查情况表明:人口流动性整体呈增强趋势,流动进入慈溪的人口增长显著。
  第二节 分布
  人口集聚趋势
  1988年后,慈溪镇级行政区域多次调整,人口分布变化较大;同时,工业化、城镇化和产业化速度加快,人口向城镇集聚的趋势明显。
  1988年初,全县农业户籍人口(简称“农业人口”)83.62万人,非农业户籍人口(简称“非农人口”)10.04万人,分别占89.3%、10.7%;至2011年,全市农业人口85.18万人,非农人口18.97万人,分别占81.8%、18.2%,非农人口增长明显,比1988年初增加7.5个百分点。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镇人口数为20.72万人,占普查人口的21.6%;至2011年,城区人口39.06万人,占37.5%,比1990年人口普查(时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接近)时的镇人口数增加15.9个百分点,城区人口的比重不断提高。
  1988年初,浒山镇居民1.93万户、5.88万人,占全市总户数的6.1%、总人口的6.3%;至2011年,主城区浒山、白沙路和古塘3个街道(1988年时的浒山镇及白沙镇、天东乡)居民6.34万户、16.19万人,占全市总户数的14.8%、总人口的15.5%,比1988年初分别上升8.7个百分点、9.2个百分点。
  人口密度
  1988年初,全县每平方千米人口812人;2006年,全市每平方千米人口885人,比1988年初增加73人。2007年,慈溪陆域面积由1154平方千米调整为1361平方千米,每平方千米人口755人。2011年,全市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千米765人。人口密度最高为浒山街道,每平方千米7466人;其次为古塘街道,每平方千米2916人;白沙路街道每平方千米2133人,居第三。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超过1500人的还有宗汉街道1872人、天元镇1800人、坎墩街道1645人、长河镇1626人、逍林镇1618人、胜山镇1532人;人口密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有龙山、掌起、匡堰、横河、庵东5个镇,龙山镇每平方千米452人,为全市最低。
  第二章 人口构成
  第一节 性别构成
  一般人口性别构成
  1988年初,全县户籍人口男性47.59万人、女性46.07万人,男比女多1.52万人,性别比为100.39(女=100,下同)。2003年,户籍人口男性50.34万人、女性50.37万人,女性比男性多0.03万人,性别比为99.94。之后女性多于男性,且呈逐年递增趋势。2011年,全市户籍人口男性51.38万人、女性52.77万人,女性比男性多1.39万人,性别比为97.37。
  特定人群性别构成
  1988—2011年,一方为外来人员(非慈溪户籍)的婚姻中,外来男性3798人,外来女性25894人,女性净增22096人。1988—2011年,生育形成的性别比,男性比女性多8219人,性别比为101.63。
  第二节 年龄构成
  年龄分组
  1990年,全市户籍人口中,0~14岁19.54万人,占20.4%;15~64岁69.59万人,占72.6%;65岁以上6.71万人,占7.0%,老少比(65岁以上人口与14岁以下人口之比)为0.34∶1,全市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社会国际标准:老年系数7%以上,老少比为0.30∶1以上)。2000年,全市户籍人口中,0~14岁18.86万人,占18.6%;15~64岁72.40万人,占71.4%;65岁以上10.20万人,占10.0%,分别比1990年下降1.8个百分点、1.2个百分点和上升3.0个百分点,老少比为0.54∶1。2010年,全市户籍人口中,0~14岁12.65万人,占12.2%;15~64岁78.66万人,占75.7%;65岁以上12.58万人,占12.1%。与1990年、2000年比,0~14岁人口分别下降8.2个百分点、6.4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分别上升3.1个百分点、4.3个百分点,65岁以上人口分别上升5.1个百分点、2.1个百分点。2010年老少比为0.99∶1,与1990年、2000年相比,老少比成倍上升。慈溪人口年龄结构呈现低年龄人口和青壮年人口减少、老年人口增加的现象,人口老龄化日渐突出。
  老龄人口
  1990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市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女性占年龄组人口的56.1%;90岁以上长寿老人782人,其中女性614人,占年龄组人口的78.5%;百岁及以上老人6人,均为女性。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市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女性占年龄组人口的51.4%;90岁以上长寿老人1281人,其中女性967人,占年龄组人口的75.5%;百岁老人18人,其中17人为女性。2010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市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女性占年龄组人口的52.0%;90岁以上长寿老人2476人,其中女性1750人,占年龄组人口的70.7%;百岁老人26人,其中19人为女性。
  平均预期寿命
  全市户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1990年为71.97岁,其中男性69.34岁,女性74.33岁;2000年为74.81岁,其中男性72.23岁,女性77.00岁;2010年为79.52岁;2011年为80.71岁,比1990年增加8.74岁。慈溪属于比较长寿地区之一。
  第三节 职业构成
  人口普查显示,1990年,全市常住人口中有劳动适龄人口(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62.11万人,占总人口的65.5%。至2000年,全市常住人口中有劳动适龄人口84.77万人,占总人口的69.8%;与1990年相比,增加22.66万人,增长36.5%,占总人口的比重增加4.3个百分点。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中,15~59岁有110.79万人,占总人口的75.8%;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下降5.2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上升5.0个百分点。
  在业人口构成
  人口普查显示,1990年在业常住人口中,从事第一产业占43.8%、第二产业占43.5%、第三产业占12.7%。至2000年,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分别占17.3%、59.9%、22.8%,第一产业就业下降26.5个百分点,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分别上升16.4个百分点、10.1个百分点。2010年,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分别占8.0%、66.0%、26.0%1990年、2000年、2010年在业人口中各种职业的比重,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人员、生产运输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次增加,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依次减少。
  不在业人口构成
  全市15周岁及以上不在业常住人口占全市15周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1990年为16.8%,2000年为21.1%,比1990年上升4.3个百分点;2010年为22.5%,比1990年、2000年分别上升5.7个百分点、1.4个百分点。在校生、料理家务、离退休退职人员、丧失工作能力、其他原因不能工作人员占不在业人口的比例,1990年分别为7.8%、52.7%、11.4%、20.0%、8.1%;2000年分别为16.6%、38.9%、8.9%、23.4%、12.2%,与1990年相比,上升最多为在校生,上升8.8个百分点,下降最多为料理家务人员,下降13.8个百分点;2010年分别为16.1%、40.9%、14.3%、15.8%、12.9%,与2000年相比,上升最多为离退休退职人员,上升5.4个百分点,下降最多为丧失工作能力人员,下降7.6个百分点。
  第四节 文化程度构成
  常住人口文化程度构成
  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行,使人口受教育程度大幅度提高。1990年,全市6岁及以上人口中,有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70.84万人,占81.9%;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28.20万人,占32.6%;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14.28万人,占16.5%。2000年,全市6岁及以上人口,有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105.62万人,占92.6%;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55.58万人,占48.7%;文盲人口6.09万人,占5.3%。2010年,全市6岁及以上人口中,有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133.84万人,占95.4%;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85.69万人,占61.1%;文盲人口6.41万人,占4.6%。
  万人受教育程度
  全市每万人拥有受教育程度的人数,大专以上学历的1990年43人,2000年129人,2010年521人,2010年比1990年增加11.12倍、比2000年增加3.04倍;高中学历的1990年632人,2000年857人,2010年1171人;初中学历的1990年2298人,2000年3589人,2010年4168人;小学学历的1990年4496人,2000年4315人,2010年3292人。高学历人口增长明显。
  第三章 人口迁徙与外出
  第一节 迁徙
  1988年后,慈溪人口迁徙变动以务工经商为主,辅之随亲外出、投亲靠友、婚嫁、学习培训、工作调动等经常性的正常迁移。
  人口迁入
  1988—2011年,合计迁入21.70万人,其中由省外迁入6.44万人,省内迁入15.26万人。其中,2003年宁波市下达慈溪市1217名丽水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的安置任务,2006年迁入移民215户计774人,2007年迁入移民113户计428人。人口迁出1988—2011年,共迁出19.97万人,其中迁往省外4.01万人,迁往省内15.96万人。
  第二节 外出
  外出流动人口数量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流动人口外出流动为全市户籍人口离市境外出人口流动(不包括市内乡镇流动),共计1.52万人,其中男性0.82万人,女性0.70万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流动人口外出流动包括市内乡镇间流动和离市境外出人口流动,共计7.61万人,其中男性3.91万人,女性3.70万人;离市境外出人口流动3.53万人,其中男性1.9万人,女性1.63万人;市内乡镇间人口流动4.08万人,其中男性2.01万人,女性2.07万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流动人口外出流动包括市内镇(街道)间和离市境外出人口流动,共计13.28万人,其中男性6.39万人,女性6.89万人;离市境外出人口流动5.80万人;市内镇(街道)间人口流动7.48万人。外出流动人口增多。
  外出原因
  1990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市外出人口中,从事经济社会活动9112人,学习培训369人,投亲靠友925人,随亲外出2765人,婚嫁1440人,其他595人。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市外出人口中,务工经商36205人,工作调动1899人,分配录用900人,学习培训1859人,拆迁搬家5045人,婚姻迁移7763人,随迁家属7419人,投亲靠友8874人,其他6136人。2010年人口普查无专项数据。
  年龄与文化程度
  1990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市外出人口年龄集中在15~44岁之间,计1.08万人,占外出人口总数的71.0%;其中20~24岁人数最多,为2525人,占外出人口总数的16.6%。外出人口中,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1.31万人,占外出人口总数的86.5%;随着文化程度增高,外出人数逐渐减少,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的依次为6853人、4884人、1219人、97人、79人、13人。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市外出人口年龄集中在20~49岁之间,计5.12万人,占外出人口总数的67.3%。其中,30~34岁人数最多,计1.13万人,占外出人口总数的14.9%;6岁及6岁以上外出人口7.20万人,占外出人口总数的94.7%。受教育程度以初中最多,计32845人;其他依次为小学24841人、高中8291人、中专2169人、大学专科1547人、未上学(6~14岁)1234人、扫盲班659人、大学本科459人。2010年人口普查无专项数据。
  从事行业
  1990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市外出人口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合计9112人,其中农业1624人,工业2033人,建筑业857人,交通邮电通信业187人,商业1574人,服务业1721人,其他1116人。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市外出人口从事行业合计39004人,其中农业701人,工业10038人,建筑业1370人,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通信业1159人,批发和零售贸易与餐饮业17809人,金融保险业290人,房地产业36人,社会服务业4018人,其他3583人。2010年人口普查无专项数据。
  外出地
  1990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市外出人口中,外出地为市外省内0.93万人,外出地为省外0.59万人。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市外出人口中,市内乡镇间4.08万人,市外省内1.78万人(其中杭州、宁波市区和余姚市合计1.35万人,占市外省内人口总数的75.8%),省外1.75万人(其中上海、江苏、北京列前,共1.05万人,占省外人口总数的60.1%)。2010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市外出人口13.28万人,其中市内镇(街道)间7.49万人,市外省内3.24万人(其中宁波市内1.51万人,占46.6%),省外2.55万人(其中上海、江苏、北京列前,共1.25万人,占48.8%)。
  第四章 暂住人口
  第一节 数量构成
  数量
  1988年,全市范围内发放暂住证,至年末,境内有暂住人口①(简称“暂口”)1.24万人。1999年,暂住人口超过10万人,此后暂住人口稳步增长。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分别超过20万人、30万人、40万人、50万人、60万人,至2007年达83.17万人。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暂住人口略有减少,为81.73万人。2011年,暂住人口95.77万人。
  构成
  性别构成1988年暂住人口中,男性0.81万人,占总数的65.2%;女性0.43万人,占总数的34.8%。至2011年,暂住人口中,男性52.56万人,占总数的54.9%;女性43.21万人,占总数的45.1%,男女所占比例趋于平衡。
  来源地构成1988年暂住人口中,来自城市2380人,占总数的19.2%;来自集镇4756人,占总数的38.3%;来自乡村5286人,占总数的42.5%。1990年出现来自港澳台的暂住人口,是年6人。1995年始,根据暂住人口来源地按省内和省外统计,1995年暂住人口中,来自省内1.47万人,来自省外4.45万人。至2011年,暂住人口中来自省内6.68万人,占总数的7.0%;来自省外89.09万人,占总数的93.0%,涉及全国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其中,以四川、安徽、贵州、江西、河南等地为主。
  第二节 就业 居住
  就业
  暂住人口因文化知识和工作技能所限,以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境内乡镇企业、个私企业和建筑行业绝大多数都招收外地民工且基本从事体力劳动。1990年始,市公安部门将外来劳动力纳入人口统计范围。1990年共有暂住人口8730人,就业7100人,就业率81.3%;其中从事工业2970人、建筑业1379人、经商1257人,就业劳动力分布于全市各乡镇。1999年,全市暂住人口10.51万人,就业10.29万人,就业率97.8%;其中从事工业5.98万人、建筑业2.35万人、服务业0.96万人。2000年始,改变统计表式,不再反映暂住人口就业情况。2004年始,市劳动保障局调查暂住人口就业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分布情况,依次分别占8.5%、71.0%、20.5%。2011年,全市暂住人口就业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分别占9.5%、60.6%、29.9%。
  居住
  20世纪80年代,暂住人口的居住地点比较分散,或住旅馆,或投亲靠友,不少人居无定所。从事建筑行业人员大多居住工棚。1988年,约有30%暂住人口居住在建筑工地临时住房。由于暂住人口的工作和住处流动性大,90年代初,暂住地涉及全市95%以上村、居民区,但分布不均。1995年后,逐步推广工厂化定型简易房。2000年后,建筑行业不断推出各种定型彩钢板临时用房,从事建筑业民工的居住状况逐年好转,其他暂住人口的居住条件也逐渐改善,以自租、合租闲置旧楼房、平房或城区公寓房架空层为主。2001年,横河镇率先建造拥有450个房间的“外口公寓”,入住暂住人口1000余人,此后逐步推广。2002年7月,宗汉街道建成第一座村级“暂口公寓”——马家路村新欣公寓。至2008年,全市共建有“暂口公寓”1960座,入住暂住人口共计7.99万人。至2011年,全市除杭州湾新区外,有镇级、村级暂住人口集中居住点35个,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可供6万人居住,实际入住0.99万人;有企业集体宿舍432幢,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可供15万人居住,实际入住7.35万人。
  第三节 管理服务
  暂住人口的大量集聚,使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慈溪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1988年前为放任自流状态,后逐步摸索,层层推进,至2000年建成市、镇、村三级网络管理模式,2006年建立首个村和谐促进会,2008年开始实行居住证制度,纳入属地管理。2009年后,实行服务管理精细化、系统化、社会化建设,开展暂住人口融入慈溪系列宣传活动。暂住人口的居住环境、子女就学、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不断改善,基本普及村级和谐促进会与需求服务站,暂住人口逐渐融入慈溪。
  管理
  管理网络 1988年初,无专门工作机构。1992年,全市各镇(乡)建立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共有暂住人口专管员50名、协管员918名,落实专门人员,开展排摸、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1994年,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23个镇(乡)建立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外口办”),形成派出所主管、外口办专管、村(居)委会协管的管理网络。1997年11月,建立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成立由镇综治办主任和派出所分管副所长为正副主任的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按暂住人口数量配备512名工作人员,并组建村级外来人口管理站,至年底,基本形成村级录入做证、镇级管理、市级监督的三级管理模式。2006年4月,坎墩街道五塘新村成立和谐促进会,为全市首个村级和谐促进会。2007年,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从部门工作上升到党委、政府主抓的全局工作,成立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07年8月,设立市委、市政府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局,挂市村级和谐促进会建设指导办公室、市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服务中心2块牌子。2008年,有339个村(社区)组建和谐促进会。2009年,开展以老乡带老乡的暂住人口自我教育活动,聘请372名暂住人口组建乡音讲师团,有171家企业组建和谐促进会,形成共建和谐传播员、法制政策宣传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社情民意信息员“四员一体”的村级和谐促进会队伍网络。2010年,成立全市暂住人口志愿服务行动指导中心,各镇成立暂住人口志愿服务队。2011年,组建义务维修、治安巡防、环境维护等8个市级暂住人口志愿服务团,暂住人口100人以上的285个村(社区)和外来务工人员30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组建暂住人口志愿服务队。2011年,全市有村(社区)和谐促进会345个,会员3.66万人,其中暂住人口会员1.83万人;有暂住人口志愿者9916人。
  管理制度建设 1986年,县公安局建立到慈溪暂住3日以上的省内县外人口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制度。1988年,实行浒山镇房屋出租者和租赁者在租赁前向浒山派出所登记制度。1993年,建立以暂住人口为重点的治安大清查制度,治安管理模式由静态管理转为动态管理。是年7月,浒山镇率先实施私房出租治安许可证制度。健全责任区民警、镇(乡)专管员、村协管员组成的三级暂住人口管理网络及各项制度。1995年,推行外来人口公寓式管理,并实行对暂住人口按重点对象、不放心对象、放心对象的分层次管理和出租私房分层次管理。1996年,实行证、卡(浙江省外来人口就业证、外来人口就业登记卡)合一和年审(鉴证)管理制度。1997年6月,开展全市暂住人口综合管理工作。1998年,周巷、附海等地推行外口住宿地插卡管理、单位电脑化管理以及以村为单位的集中住宿管理,三北镇推行外来人口岗位证管理,横河镇相士地村对外口公寓实行插卡管理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上墙制度、财物登记制和留宿许可制。1999年,开始评选优秀外来务工人员。2003年开始归并证件,2004年2月,全市暂住人口证件实行一证式(暂住证)管理,至年底,实现全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等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2005年4月,实施暂住人口居住地与用工单位双向登记核对制度,建立村级暂住人口网络并统一归口至各派出所公安网,实行划分层次、分片包干、以外管外等暂住人口管理模式。2006年,成立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由防控向社会化服务管理转变。2007年,试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慈溪是全省唯一试点的县级市。2008年,发布《慈溪市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2009年,推行出租房和谐庭院式、旅馆式、星级管理式、村企定向式4种安全监管形式。2011年,设立和谐促进会出租房屋房东委员会,与出租房屋房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比例100%,暂住人口100人以上的村(社区)星级管理、旅馆式管理创建面100%。
  暂住人口登记与信息管理1988年,至慈溪暂住3日以上的外来人口申报登记工作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但主动申报登记的不多。时浒山镇暂住人口较为集中,浒山派出所抽出力量,不定期开展镇内租借私房的暂住人口排摸登记工作。1991年3月,全市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1992年建立机构后,结合暂住人口专项清理,对全市暂住人口进行排摸登记,至10月底,全市共登记暂住人口2.04万人,其中3个月以上的1.16万人。1993年,市公安局组织以暂住人口为重点的治安大清查7次,参加人员4800人次,至年底,共登记3日以上暂住人口3.07万人。1999年8月,全市派出所实行暂住人口计算机管理,所有暂住人口信息录入计算机网络并统一与市公安局联网。2000年,暂住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全面升级,达到市、镇、村三级网络三级管理。2003年,市政府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将暂住人口管理软件延伸到村(社区)警务室的实事工程。2004年,全市暂住人口信息平台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暂住人口信息系统延伸到村、社区,村、社区负责暂住人口信息录入并打印暂住证,出租私房信息仍由派出所统一负责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2007年3月,全市推广暂口信息采集责任制度。2011年,投入75万元,对村(社区、居委会)购置暂住人口计划生育专用电脑每台补助2000元,实现计划生育工作市、镇、村三级信息联网,全面应用全员暂住人口信息平台。2011年,暂住人口信息登记率96.6%,人户一致率96.3%,出租房屋信息登记率97.8%。
  证件发放 1987年2月,浒山派出所根据省政府制发的《浙江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政府制发的《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排摸浒山镇租借私房的暂住人口,发放暂住证。1988年,暂住证发放主要集中于市区,浒山镇1988年发暂住证1490张;1992年发暂住证10033张,发证率86.1%。1993年,浒山镇率先实施私房出租治安许可证、建筑工地治安许可证制度,至年底,全市共登记3日以上暂住人口3.07万人,发暂住证1.97万人,发证率77.5%;核发私房出租治安许可证624张、建筑工地治安许可证33张。1994年,全市发暂住证4.28万张,发证率91.2%。全市有登记的出租私房2839户,发治安许可证1608份;建筑工地243个,发治安许可证227份。1996年1月始,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浙江省外来人口就业证和外来人口就业登记卡,至年末,分别发11071张、805张。2003年,全市各地实行暂住证、劳动就业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三证合一”制度和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出租私房租赁许可证“两证合一”制度,全年发“三证合一”40.42万张,发“两证合一”12.09万张。2004年2月,全市暂住人口证件实行一证式(暂住证)管理,发57.46万张。2007年,试点实施居住证制度;2008年4月,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至年底,全市办理居住证的67.42万人。2010年,暂住人口积分落户办法在新浦、逍林、匡堰3镇试点后全面推行,原籍安徽省安庆人李凌励成为慈溪暂住人口积分落户第一人。至2011年,全市共登记临时居住证85.84万份、普通居住证2560份、专业人员居住证109份,儿童14.22万人(儿童只登记,不做证)。
  和谐促进会 暂住人口流动性大,又与当地群众文化、习俗和观念有差异,群众性事件及劳资纠纷越来越多。
  2006年4月,坎墩街道五塘新村成立全市首个村和谐促进会;5月,掌起镇陈家村成立和谐促进会,村和谐促进会副秘书长、贵州籍暂住人口墙兴贵开通“小墙热线”,帮助暂住人口解决就业、劳资等问题。2007年5月,逍林镇逍路沿村在暂住人口开设的小店中设置外来建设者利益诉求信息联络站(后改为“外来建设者需求服务站”),为外来建设者提供8方面的免费服务。试点仅1个月,6个服务站共向外来建设者提供借阅图书277册,发放计划生育药具75盒,提供房屋租赁职业供求信息33条、落实租户7户,介绍工作9人,申请入会15人,接待纠纷投诉3起,联系工作29人次,调解纠纷7起。2008年5月,逍林镇组织各村和谐促进会提出“和谐共处、与法共行”口号,推行新市民企业管理人员联席会议和新市民岗前法制培训制度;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局出台《关于组建全市村级和谐促进会联谊员队伍的实施方案》,构建100名村级和谐促进会联谊员队伍网络。2008年,全市暂住人口100人以上的村(社区)全部建立和谐促进会,建成需求服务站215个;和谐促进会共为5000余名暂住人口解决就业、生活等困难,募集资金500多万元,帮扶困难人员3000余人。2008年后,进一步拓展和谐促进会功能,实行社会管理终端化、诉求解决初始化,搭建志愿者活动、村企共建、相互沟通和公共服务、文体活动、政治工作等平台,开展“共治共享、融合促进”活动。2011年,全市村级和谐促进会组织开展体育活动2012场次,参加义务巡逻10.50万人次、环境整治3.20万人次,化解矛盾7069场次。
  2007年4月,新华通讯社《国内动态》专题报道慈溪市和谐促进会情况。5月,宁波媒体采访团到慈溪采访村级和谐促进会。11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电视台“文明中国宣传月”活动到慈溪采访村级和谐促进会建设情况,并摄制逍林镇逍路沿村和谐促进会暂住人口需求服务站运作情况。2008年2月,“慈溪和谐促进会有效破解外来人口管理难题”入选2007年度“宁波十大新闻”。2010年,“融合组织——村级和谐促进会”被评为全国社会创新奖。12月,中央电视台拍摄专题片《乡约——小墙热线》。2011年,“村级和谐促进会——新老村民共建共享和谐的慈溪模式”获省首届公共管理创新优秀案例奖。中央电视台、央视网、新华网等媒体多次对慈溪市村级和谐促进会进行报道。
  服务
  外来学龄儿童就学 20世纪90年代,外来学龄儿童就学一般以借读为主。进入21世纪后,外来学龄儿童大量增加,给政府带来办学压力。1999年2月,来自安徽寿县的外来人员办起横河镇育才小学,开举办民工子女学校先例(未经批准)。之后,又有来自安徽、江西的流动人员打着“跟踪办学”旗号举办无证学校,以民房为校舍,以破旧车辆作为学生接送车,无序招生,无序办学,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外来学龄儿童就学存在实际困难,无证学校快速增加,政府以加强安全管理为主,采取限制和疏导措施,2001年、2002年,全市共关闭非法开办的民工子女学校14所,暂留12所。
  2001年5月,市政府提出按以公办学校吸纳为主、举办民工子女学校为辅的原则解决外来学龄儿童就学,公办学校开始转变观念,接纳外来学龄儿童随班就读,免收或减收借读费。7月,浒山镇创办全市第一所由政府扶植、当地教育办公室承办、以民办公助方式运作的学校——浒山镇民工子女学校。此后逐步在全市推广镇办民营办学模式,开发小学和鸣山小学等14所民工子女学校先后成立,对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办理办学许可证,依法注册登记。民工子女学校学生人数2001年500余人,2004年超过1万人。至2004年11月,全市登记的暂住人口超过50万人,其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2.30万人,占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23%。
  2009年,全市10所民办公助、镇办民营民工子女学校转为公办学校,停止向外来学龄儿童收取学杂费、借读费等,外来学龄儿童义务教育纳入市公共教育体系。至2011年,共投入外来学龄儿童义务教育经费7124.44万元。
  2004年11月,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全国4个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省份进行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专项督导,慈溪被列为少数几个接受督导检查的县(市)之一。2005年3月25日,《中国教育报》以“浙江慈溪流动人口子女学校采用镇办民营模式”为题对慈溪办学模式进行报道,《浙江日报》《宁波日报》《宁波晚报》等也作报道。2005年8月,中央电视台七台“聚焦三农”栏目组专门采访慈溪办学模式。
  计划生育 因生育观念、管理服务等因素,暂住人口群体的无计划生育和超生现象比较突出,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大,成为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
  1996年,市政府把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管理体制。1997年,各村成立外来人口管理站,由妇女主任任副站长,主管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1999年,全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由堵、赶为主逐步转向主动管理服务为主,并向以居住地为主管理方式转变。2001年,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慈溪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慈溪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部门职责》,打破原来单线管理模式,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暂住人口综合管理。2002年,建立并实行“四把关”(把好验证、用工、居住、分娩关)、“五综合”(综合建立管理队伍、综合进行信息管理、综合落实执法工作、综合开展宣传服务、综合实行工作考核)的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被上级部门肯定为“慈溪模式”。2003年,制定和实施《外来育龄妇女免费享有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当年市、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两级共投入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经费1676.10万元,其中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486.80万元;全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96.7%。是年,《中国人口报》专题报道慈溪市加强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做法。2004年,探索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体制,逐步建立暂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优待、同考核的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全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97.2%。2005年,逐步实施暂住人口计划生育“一卡通”免费服务制度,为暂住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放环、结扎、人工流产、引产)免费服务和每年2次的查环查孕、生殖健康免费服务。2006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市人口计生局”)建立暂住人口违法怀孕出生通报制度,推广应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与市卫生局等5部门联合建立暂住人口住院分娩救助制度。2007年,建立赣、甬两地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作机制,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议。2008年,投入市级专项经费850万元,镇级专项经费823.3万元,全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模式探索,对暂住育龄妇女发放免费孕环检卡,凭卡可以就近到指定医院检查或手术。2009年,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0年,市人口计生局设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办公室,将暂住人口“生殖关爱工程”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为5万名已婚育龄暂住人口提供生殖健康等服务,暂住人口基本享有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1999年,全市向暂住人口发放宣传资料6.38万份,提供孕环情检查服务、供应避孕药具9317人次,提供避孕节育“四项手术”服务372例,暂住人口外出发证率98.8%、外来验证率97.0%。2007年,全市向暂住育龄妇女发放宣传资料50多万份,免费提供避孕药具1.50万人次,提供查孕、查环、查病服务24.36万人次,提供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服务1353人次,报销“四项手术”费58.61万元,有294名暂住人口分娩对象获得生育救助金;全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96.4%,基本实现优质免费服务全覆盖。2011年,全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29.27万人,已婚育龄妇女查验率96.3%;外来妇女生育4808人,获得分娩救助353例,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手术6554例,查孕查环27.27万例,提供各类免费技术服务27.93万例,孕前优生咨询、孕前优生检测、婚检等实行免费。
  医疗卫生1988年,已实施暂住人口儿童保健服务,暂住人口儿童凭出生地卫生部门证明可以在慈溪建卡,享受与慈溪常住儿童一样的卫生保健服务。2000年始,对暂住人口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实行报告制度,每半年1次报告建卡人数及接种人数;2002年实行月报告制度。1988年,对暂住人口儿童免费接种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7种国家规定疫苗。2002年10月,免费接种乙肝疫苗。至2007年,所有7岁以下暂住人口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程序用到的13种疫苗。2008年,暂住人口儿童预防接种建卡数2.44万张,建卡率100%;总预防接种数27.81万次,接种率90.9%。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医院为暂住人口提供疾病诊治服务,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暂住人口的医疗费用实行小病优惠政策。2011年,社区服务站小病优惠114.77万人次(包括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优惠金额2138.2万元;0~7岁暂住人口儿童建卡3.37万人,建卡率100%,总预防接种数31.39万人次;暂住人口儿童保健建卡3.75万人,接受保健服务5.25万人次,保健覆盖率71.4%;暂住人口孕产妇建卡7530人,接受保健人数7769人,保健覆盖率96.9%;暂住人口艾滋病免费筛查7.40万人,免费为20名暂住人口提供抗病毒药物;免费为485名暂住人口提供抗结核药品及检查,免费提供抗结核药品及检查金额52.10万元。
  1988年后,暂住人口开办非法诊所现象比较普遍,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监督所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工作,至2011年,累计查处暂住人口无证行医842起,没收药械2095箱,罚款185.44万元。其中,2011年查处暂住人口非法行医点84起,没收药械146箱,罚款34.36万元。2002年开始,全市对暂住人口孕产妇开展平产限价服务,凭暂住证、准生证可申请平产限价,总医疗费用控制在900元以内,同时对有证分娩的暂住人口予以经济补助。
  2006年,全市投入资金用于暂住人口卫生基础设施等建设,除庵东镇个别村外,自来水管网全面覆盖暂住人口租用房屋,水质检测合格率符合要求,并修建、改造暂住人口居住地公厕。2007年开始,市财政部门对暂住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行补助政策,按暂住人口每名15元进行补助。
  权益维护 1993年,要求对暂住人口加强法制教育,同时保护暂住人口合法权益。1996年,逍林镇逍路沿村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处理暂住人口和村企业之间纠纷,维护暂住人口权益;8月,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转中保人寿保险慈溪支公司关于外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请示,并在横河、长河等地试点,后在全市推开。1997年12月,提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打击非法与保护合法相结合。2003年4月,召开全市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管理、教育、服务、维权并重。2004年,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初步形成。2006年11月,镇(街道)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所,同时挂“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牌子,实行集中窗口服务,然后村(社区)建立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形成系统监控的劳动争议管理机制。2007年,全市设立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镇(街道)设置职工维权窗口,村(企业)建立职工维权服务站,开展维护暂住人口职工合法权益工作。2008年,建立暂住人口纠纷调解机制,在浒山、新浦等镇(街道)5个暂住人口较多的社区,分别成立暂住人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暂口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与社区居民之间的邻里纠纷以及暂住人口家庭纠纷等,部分调解员为暂住人口。2010年,龙山镇聘请26名暂住人口为人民调解员。
  2000年,新浦镇对暂住人口民工劳资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分类落实调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方便暂住人口民工投诉、维权。2003年8月,开始实施《慈溪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并成立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委员会,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2004年12月,建立市级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制度,出台《慈溪市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专项周转资金垫付管理办法》,公布企业欠薪举报工会电话。2006年10月,建立劳动关系纠纷监察调处机制,实施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市、镇、村、企业四级劳资关系监控网络,实行欠薪监控预警体系,并成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9月,实行《慈溪市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遵守工资支付等一系列制度。12月,开展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春雨行动”,共抽查用人单位195个,涉及暂住人口4.22万人,为1153名职工追回拖欠工资485万元,补签劳动合同14939份,督促签订劳动合同1965份,立案受理职工举报304件,责令60多个用人单位限期改正。2007年,共受理劳资纠纷或劳动关系纠纷2487件,调解2391件(暂住人口职工占85%以上);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中心,受理、审结暂住人口提起的劳动仲裁案件。2011年,建立300万元应急周转基金和农民工欠薪垫付制度,保障暂住人口合法权益,避免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暂住人口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加班加点多,家庭与婚姻纠纷较多,市妇联接待暂住人口妇女信访中,有80%左右涉及家庭与婚姻纠纷。2005年6月,成立市、镇两级新市民巾帼维权站,处理暂住人口妇女的投诉与求助,针对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育婴保健等方面的诉求,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义务法律培训、代理调解诉讼、司法帮助等服务。2010年,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法律援助中心、110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和未成年人检察科等常设机构向暂住人口妇女儿童开放服务。2011年,司法部门为暂住人口免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148人次、民事法律援助286人次、法律咨询860批次;共调处纠纷2706起,调处成功2668起,成功率98.6%。
  第五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少生优生
  少生
  自1988年始,慈溪出生人口趋向减少,1988年、1989年、1990年3年年均出生1.39万人,1991—2000年年均出生1.09万人,2001—2011年年均出生0.74万人。2011年与1988年相比,全市人口出生率从14.4‰降至7.3‰,人口自然增长率从8.6‰降至0.8‰,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从1.7左右降至1.1左右,计划生育工作由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与依法行政并举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有了变化,其间有近2.20万对夫妇放弃生育指标,低生育水平得到巩固。
  优生
  1990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计生委”)会同市卫生局成立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小组,每年2次开展鉴定工作。1996年10月,成立省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慈溪分中心。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和乡镇服务站均开展优生优育门诊咨询。1997年12月,全市23个乡镇均组织群众参观人类生殖健康展览,参观人数3000多人。2002年,围绕婚、孕、产、育、教,构建涵盖影响出生人口素质各个环节的教育、预防、监测、治疗的技术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2004年,龙山等镇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坎墩街道率先建立青少年生殖健康援助中心。2007年,举行独生子女早教示范区项目启动仪式,培植浒山街道等6个单位为全市独生子女早期教育示范点。免费推广应用“优孕通”“孕事通”网卡,为婚育期育龄妇女提供个性化保健服务。
  禁止近亲结婚 1988—2011年,在婚姻登记时,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参与审查,发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及市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对近亲恋爱对象进行宣传教育,规劝结束恋爱关系。
  婚前检查 1990年,全市中心卫生院均开设婚检门诊,开展婚前健康教育。1992年6月实施的《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规定,适龄公民取得婚前检查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当年婚检率90.5%。2003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取消强制婚检制度,全市婚检率从之前的90%以上下降到4%以下。2007年,实行免费婚检孕检制度,简化婚检手续,提高自愿婚检率。2011年,全市参加婚检的男女青年4987对,婚检率回升至86.6%。1993—2011年,检出有遗传性疾病的189人,不宜生育的97人。
  缺陷干预 1999年,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协作,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2001年,逐步建立市、镇、村三级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全年有60%以上镇开展优生3项检测(弓形虫、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检测),围绕婚、孕、产3个环节,推广应用“斯利安”“福施福”。2005年,以优生知识普及、婚前健康检查为重点,落实出生缺陷干预工程。2009年,开展免费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工作(简称“两免”)。是年,市人口计生局开展优生“两免”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举办下基层送优生检测、送优生指导巡回服务21场,发放优生优孕宣传资料4.50万份。2011年11月,建立市计划生育指导站优生实验室,启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预防神经管畸形 1991年3月,慈溪被列入中美预防神经管畸形合作单位。对28周以上出生神经管畸形儿的孕妇与正常孕妇以1∶4随机抽样,进行回顾对比调查。1993年,在婚前检查中增加有关神经管畸形和叶酸知识等内容,同时,在参加婚检妇女中募集服用叶酸人员。2007年,对5201名孕妇作筛查,高风险131人,产前确认神经管畸形(NTD)儿3例、染色体21三体1例,均在28周前终止妊娠。2009年,5559例孕妇接受产前筛查,查出神经管畸形2例。2011年,叶酸补服人数5498人;5907例孕妇接受产前筛查,查出神经管畸形2例。
  缺陷发生率 1993年始进行出生缺陷监测。1994年,建立从婚前检查至产后42天的围产保健监测体系,当年围产保健监测1.35万人,其中婚检建7609册,孕期建4928册,产时建45册,产后建447册,出生总畸形率64‰。1997年,筛查0~2岁儿童1.82万人,检出先天性心脏病儿童63人,患病率0.3%。2000年,出生总畸形率24.4‰。2002年,开展村级优生优育服务试点和培训,逐步把优生优育工作落实到每个家庭,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1‰以下。2004年,为16.71万名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7‰以内。2005年,开展优生检测5449例,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7‰以内。2007年,全市出生缺陷发生率降低到3.8‰,为宁波市出生缺陷发生率最低的县(市、区)之一。2011年,接受优生4项免费检测(弓形体抗体测定、风疹病毒抗体测定、巨细胞病毒抗体测定、单纯疱疹病毒Ⅰ型抗体测定)的孕前育龄妇女6001人,优生检测率86.7%,出生缺陷发生率9.3‰
  第二节 晚婚 晚育
  晚婚
  根据国家规定,市政府实行晚婚晚育政策。1990年《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下称1990年“市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城镇非农业人口,农村党团员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要普遍实行晚婚。农村青年也要大力提倡晚婚。1996年的《慈溪市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下称1996年“市办法”)对晚婚规定作了重申,同时规定严格禁止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所在地政府对未到法定婚龄而非法同居的当事人,应责成民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部门加强教育并责令其分居。
  1988—1996年,实行晚婚的育龄妇女每年为5586~9033人,晚婚率60%~80%。1997—2011年,实行晚婚的育龄妇女每年为2609~5091人,晚婚率52%~79%。
  晚育
  1990年“市办法”规定:初婚育龄夫妇在达到晚育年龄后才能怀孕生育。初婚早育者如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对夫妻双方予以经济处罚:干部、职工不得低于3000元,农民不得低于2000元。对夫妻双方实行晚婚晚育的干部、职工,在《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奖励外,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单位应给护理假,正常产5天,难产7天;单位分配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对农民晚育,由乡镇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1996年“市办法”规定,对未达到晚育规定要求的育龄夫妇,必须在达到晚育条件后才能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奖励和照顾。1991—1996年,实行晚育的育龄妇女每年为5547~9024人,晚育率65%~84%。1997—2011年,实行晚育的育龄妇女每年为3137~7172人,晚育率62%~82%。
  第三节 避孕 节育
  1988年,全市坚持避孕为主的方针,落实综合性节育措施。1990年“市办法”规定:凡已婚育龄夫妇都必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采取措施中止妊娠,有一定行政强制性。1997年始,开展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试点,逐步以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取代强制放环结扎。200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慈溪全面开展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2003年始,推行以技术服务为主,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全程优质服务,实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干预、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
  避孕
  避孕对象 包括暂时不想要孩子的新婚夫妇,长期分居两地和实行晚育的夫妇,需满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育龄夫妇,已生育1个男孩的育龄夫妇以及不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等。
  避孕措施 主要使用避孕药物和避孕工具,以男性使用避孕套、女性使用节育环较为普遍。避孕药物有口服避孕药、避孕针和皮下埋植避孕剂。避孕工具为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又称“节育环”)。常用口服避孕药有:0号、1号、2号,适宜于暂不生育的妇女使用;避孕针、长效18甲,适宜于暂不再生育或因病不宜结扎的妇女使用;探亲避孕片、避孕丸和53号探亲片,适宜于两地分居的妇女使用。
  避孕药具管理 1988年,全市实行避孕药具免费供应和市场零售相结合。免费药具由宁波市按计划免费下拨,由乡镇、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免费发放。1998年开设避孕药具零售店。2007年,市、镇两级对避孕药具设施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施仓储式管理。2011年,全市有避孕药具零售店23家。
  节育
  1990年“市办法”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必须在产后3~6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环;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必须有一方在产后1个月内落实好绝育措施。1996年“市办法”规定: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必须按规定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必须在产后42天至3个月内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第二个子女(含再婚、双胞胎以上)的,夫妻必须有一方在产后1个月内落实结扎措施。经鉴定不宜放环、结扎的,应落实好其他可靠节育措施。2002年,要求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落实可靠节育措施。
  已婚育龄妇女采取放环措施的人数,1988年为5.65万人,占已婚育龄妇女的27.2%;1998年为12.27万人,占50.2%。1999年后,随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减少,已婚育龄妇女采取放环措施的人数相应减少,1999年为12.2万人,占49%;2011年为10.33万人,占52%。1988—2011年,夫妇一方落实结扎措施人数最多为1990年8.56万人,最少为2011年2.63万人;已婚育龄妇女结扎率最高为1988年37.9%,最低为2011年12.5%。
  中止妊娠
  1990年“市办法”规定:计划外怀孕人员应自觉主动落实终止妊娠措施;经教育后拒不执行的,所在乡镇政府及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终止其妊娠。1996年“市办法”重申对计划外怀孕人员采取坚决措施中止妊娠。2001年,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在征得受术者同意,并保证受术者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中止妊娠措施。2002年,对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市计生局或受市计生局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法定标准预征社会抚养费。
  1988—1996年,每年实施人工流产术4000~12400例,实施中期及以上引产术3701300例,出生与人工流产比为1∶0.32~1∶1.01。1997—2011年,每年实施人工流产术1000~3700例,实施中期及以上引产术80~370例,出生与人工流产比为1∶0.15~1:0.44。
  第四节 宣传教育
  新家庭计划
  实施“新家庭计划”活动,围绕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要求,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优势,通过宣传服务、利益导向、关怀关爱,使农村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创建为少生优生、文明富裕、身心健康、和谐幸福的新家庭。1995年,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新家庭计划活动的实施意见》,全市有5.21万户家庭参加“新家庭计划”活动,其中一星家庭10413户,二星家庭4163户,三星家庭417户。1998年,有25.20万户家庭参与新家庭考评活动,参评率90.8%;有22.70万户达标,达标率82.9%。同时评出省级示范户1户、宁波市级示范户12户、市级示范户100户。
  婚育新风进万家
  1999年10月,市委宣传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市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开展“五个一”(建立宣传一条街、举办一次社区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制作一份计划生育家庭新风公约、编发一本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小册子、开辟一个广播电视专栏)宣传教育活动和“六进家庭”(思想教育进家庭、文化科技进家庭、法律知识进家庭、传统美德进家庭、“三优”知识进家庭、家政知识进家庭)主题活动。全市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1%,计划生育宣传品入户率87%。2001年4月,宁波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创新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慈溪召开,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和省计生委领导参加,并考察周巷镇湖塘村、慈吉幼儿园、慈溪中学等6个样本点。是年,掌起镇陈一村、周巷镇、天元镇碾子跟村分别被评为全国、省、宁波市“婚育新风进万家”先进集体,市计生委主任陈文辉、周巷镇副镇长熊建华获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先进个人称号。2004年,坎墩街道成为宁波市级“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镇(街道)。2006年4月,市人口计生局发出《关于2006—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意见》,启动新一轮“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2008年,全市有10个镇(街道)成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镇(街道)。2010年,慈溪被评为宁波市“十一五”婚育文明先进县(市、区),长河、庵东、崇寿3镇被评为宁波市“十一五”婚育文明先进镇。
  主题宣传活动
  1989年4月,为纪念全国十一亿人口日,市政府发出《致全体干部职工的公开信》,市计生委发出《致全市育龄夫妇的公开信》。1995年2月,开展中国十二亿人口日宣传活动,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1996年,市广播电台播讲计划生育讲座13讲,《慈溪日报》刊登计划生育新闻48篇(其中头版13篇),市电视台多次在“三北纵横”“三北论坛”等栏目安排计划生育内容。1998年7月,市委宣传部、市计生委、长河镇等单位在峙山公园举办“走近60亿人口日”专题宣传活动。市计生委、市计生协会组织开展贯彻新修订颁布的《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宣传周活动,编印5000份宣传资料,发放到外来人员手中。是年,有21个镇建成“计划生育宣传一条街”329国道沿线12个镇建成“计划生育宣传一条路”,营造计划生育宣传环境。2010年,开展纪,念“公开信”①发表30周年系列活动,展示实行计划生育30年间的变化和成果。
  人口资源环境国策宣传
  2002年6月,市计生局、市土地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在虞波广场开展“我爱我家——国策连着你我他”广场文化系列活动。省计生委领导到场并指导。2004年,建立政府牵头、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新机制,把生育文化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引向深入。观海卫镇建成宁波市级生育文化示范园区。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营造男女平等的舆论环境,引导全社会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观念。2005年,开展以“人口、资源、环境——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国策宣传活动。全市共举办计划生育宣传活动35场次,参与活动群众4.19万人次,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35万份(册),已婚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率均在90%以上。2006年,开展以“国策走进新农村”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使国策大联合宣传模式成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品牌。2007年,以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为主线,开展“学习中央《决定》,弘扬婚育新风,宣传服务进农家”活动和学习中央《决定》知识竞赛,镇级以培训班、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向干部群众宣传中央《决定》精神。全市举办学习中央《决定》培训班68期,参加培训1万多人;开展现场咨询活动15场,咨询人数1600余人,发放宣传折页2万余份。同时,建设生育文化园区、村级示范人口学校。至年底,全市有85.4%的村设立婚育文化图书角,有31个村建成市级婚育文化园,有93个村级人口学校。2009年,市人口计生局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合举办市首届国策宣传文化节,开展“美丽的家园·国策走进新农村”文艺下乡演出等9项系列活动;投资约250万元,新建占地面积2.69公顷的国策主题公园,为省内首个县(市)级国策主题公园。2010年,中国慈溪婚育文化基地、慈溪市“人口·资源·环境”国策主题公园被命名为第二批省级生育文化园区。
  第五节 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最初的药具管理、随访服务发展为知情选择、综合服务。1995年,市计生委、市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若干规定》,健全完善从婚前检查到孕情预测、中止妊娠、接生、B超检查等管理制度。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推广产后42天放环经验,应用新型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抗早孕新药等节育新技术。1997年始,对批准生育第二孩的育龄妇女实施生育全过程管理,并试行知情选择。2001年,拓展服务内涵,推出“两测五查”(孕情、环情监测,常规检查、妇科检查、宫颈刮片检查、乳腺疾病检查、B超检查)服务。2008年,育龄妇女生育全过程管理率100%。2009年,推进镇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在横河镇建立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分站;建成宗汉、周巷2个中心服务站;全市有275个村(社区)完成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规范化建设;建立宁波市人口家庭“12356”服务平台,实现优质服务全覆盖。至2010年,全部完成镇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查孕查环
  1992年始,每年2次的查孕查环工作形成制度。1996年2月,市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孕情、环情监察工作的通知》,再次规范查孕查环工作。1999年,发展为查环、查孕、查病及治病相结合。发现有脱环和计划外怀孕的对象及时劝导,采取补救措施。2006年,应查孕64681人,实查56638人,受查率87.6%,查出违法怀孕人数189人,落实补救措施167例(流产156例,引产11例);应查环118406人,实查104078人,受查率87.9%,查出环异常941例(脱环225例,移位628例,变形88例),补救453例(放环156例,取环297例);应查病248047人,实查163576人,受查率66%,5项科目中查出异常29465项次。
  知情选择
  1997年11月,开始施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知情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有:男女结扎、放置宫内节育器、短效长效避孕药、避孕针、避孕套、皮下埋植、外用药)。1998年,确定三北、掌起、宗汉、长河、周巷、庵东6镇为试点镇;1999年扩大到16个镇、133个村。2001年在全市推广。
  随访服务
  1983年始,对计划生育对象实行定期跟踪随访制度,对使用避孕药具者,由村级联络员每月上门访视1次。1997年,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到每季度查孕1次,对放置宫内节育器对象,在放置后1个月、4个月、10个月各随访1次,以后坚持每年2次查孕查环;对结扎对象实行术后1个月、6个月随访,以后每年1次由村级联络员上门访视。2003年8月,市计生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随访服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药具管理
  1983年始,向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供应避孕药具。1986年后,由宁波市药具站按照市计划生育指导站每年上报计划数分配下发,免费供应已婚育龄群众。1990年始,避孕药具实行“双轨”(生育政策、生育指标)供应,在实行计划免费发放的同时,各医药商店设避孕药具零售专柜,实行有价供应,以满足流动人口和部分群众使用药具的个体需求。2007年,坎墩街道避孕药具规范化仓储式管理方式在全市推广。
  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
  1993年,市计生委会同市卫生局成立市计划生育并发症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由市行政领导、卫生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对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进行定期会诊和追踪随访并确定定点医疗单位。1996年4月,市计生委、市卫生局联合印发《关于清理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通知》。同年,印发《关于做好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全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进行定点医疗的通知》。是年,鉴定计划生育并发症50人。2011年9月,施行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节 计划生育管理
  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出生政策 1990年“市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生育安排必须按“双轨”(生育政策与生育指标)控制原则,实行政策、指标、生育对象“三公开”。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在纳入当地生育规划后,方可怀孕。严禁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怀孕者落实补救措施。男女双方到达晚婚年龄后或一方为大龄(男28周岁、女26周岁)、一方到达法定年龄的,方可安排生育第一个孩子。凡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11种情况和“市办法”规定,可以照顾生育第二胎的对象,必须做到间隔6年(山区4周岁)以上,由夫妇双方一致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单位)评议,报乡镇政府审核,经区公所批准,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已领取的所有奖励费,签订二胎生育合同,方可安排生育指标。1996年“市办法”规定: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禁计划外生育。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批准再生育1个子女的,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外,均需收取600元的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怀孕后审批的为800元);经宁波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批的,农民和居民分别缴纳800元和1500元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2007年9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取消二胎生育间隔。
  晚婚晚育政策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1990年“市办法”规定,凡未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在双方达到晚育年龄前,不准提职、晋级、招干、聘用,5年内不分配住房或订购商品房,不批建房用地,并均须与当地政府签订晚育合同和缴纳晚育保证金。对自觉实行晚婚的,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可根据单位经济状况,给予3~7天的产假补助。同时还规定,严禁早婚早育,严禁未婚先育,严禁非法同居。1996年“市办法”规定: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对按规定实行晚婚的农民和居民,应当予以积极鼓励,并在建房、招工、招干、农事承包、公益享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具体办法由各乡镇政府自行规定;同时,把实行晚婚列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晚婚率未达标单位当年不得参评计划生育系统先进。未实行晚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在提干、晋级、考核、分房、评比先进时,应作为制约条件加以考虑。
  人口出生管理
  1988年后,人口出生按生育指标和生育政策实行“双规”管理,生育指标每年年初由宁波市计划委员会下达,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市计生委的需求调查数据分别下达给各乡镇。2000年,取消对镇(街道)下达人口出生指标,全面按生育政策安排出生。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市政府每年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与计划生育、卫生、公安、劳动保障、建设、民政、工商、经济发展等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奖惩措施,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①。
  奖励救助保障政策
  独生子女奖励 生育1个子女并已采取可靠节育措施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给予奖励至独生子女年龄满14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每年奖励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妇双方工作单位或用工单位各50%发给。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当事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2003年开始,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户100元)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发给。
  “双农独女户”奖励 1990年规定:对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再生育1个子女而放弃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双农独女户”(男女双方都是农业户口,只生1个女孩),颁发荣誉证书,孩子父母纳入独生子女养老金保险范围,财政负担10%的养老保险金。1996年,增加一次性奖励300元。2003年,一次性奖励提高到2000元。2003年、2004年,2年自愿放弃第二孩生育指标的“双农独女”夫妇共8704对。
  奖励扶助金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从2005年开始,对当事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现有1个子女或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对象,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当年有3292人领取首批奖励扶助金。2007年1月1日始,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的夫妻实施特殊扶助金,49~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80元,待满60周岁后,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2008年1月1日始,特殊扶助金对象扩大到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49~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按每人每月150元发给,其他对象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2009年开始,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2011年,全市领取奖励扶助金的新增加2494人,共13456人;领取特殊扶助金的606人。
  计划生育公益金 2004年,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的对象和计划生育贫困对象提供救助。2003年、2004年,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24.30万元。2011年,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49.80万元。
  社会保障政策 2003年,规定符合生育第二孩条件而自愿终身只生1个子女的“双农独女”父母,按照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原则,可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经费由个人自理。后因大多数“双农独女”家庭参保意识不强和经费自理等原因,该政策施行未能持续,参保人数无从统计。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以为独生子女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把计划生育经济补偿、节育手术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独生子女特困家庭优先享受城镇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用于奖励、救助计划生育的经费不断增加,2003年、2004年,市、镇两级共发放计划生育奖励经费2799.10万元。
  政策法规处理
  计划外生育处理 1990年“市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和私自领养子女的予以罚款。国家干部、全民或大集体职工、民办教师等计划外生育,除按规定罚款和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5年内不发给奖金、不晋级、不分配住房,并予以政纪处分,直至除名。党团员计划外生育,建议有关党、团组织作出相应处分。另外还规定:在农村调整承包田、地、山林、鱼塘、山塘、果园和安排建房用地,城镇分配住房面积时,计划外生育子女均不能列入人口数计算;对违反计划生育夫妇及造成计划外生育负有一定责任者,5年内不批准建房。对原以独生子女名义审批的宅基地予以收回,对已建房的按超平方有关规定处罚;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机动车辆(船)驾驶员,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扣证,直至吊销证件;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罚款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工不得低于4000元,农民不得低于3000元,计划外多胎的加倍处罚;对未满规定间隔生育的,罚款总额每年不得低于1000元,直至间隔期满止;对未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处以夫妻双方干部职工不低于3000元、农民不低于2000元的罚款;对已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罚款总额干部职工不低于1500元,农民不低于1000元;对态度恶劣、影响较大的计划外生育对象,可加重处罚。1996年“市办法”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标准,起点一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非农业户口的为5000元,农业户口的为3000元。其他处罚政策严格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2002年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两次修改,慈溪按修改后的规定实施。
  查处破坏计划生育行为 对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惩处,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1989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拒绝、阻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侵犯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行为的;有虐待女孩和生育女孩母亲行为的;有为他人非法堕胎、取环或破坏其他节育措施行为的;有为他人出具假证明、实施假手术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和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市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计划外怀孕者给予包庇、怂恿、窝藏以及提供方便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的经济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1995年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伪造、变造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每例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为他人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施行假节育手术,每例处以5000~10000元罚款;擅自为他人取环或破坏其他节育措施的,每例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每例处以500~10000元罚款。有上述行为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规定:对藏匿和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介绍或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007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慈溪执行修改后的规定。
  查处非法收养和弃婴溺婴行为 1990年“市办法”规定: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孩子的,根据收养后孩子的合计数,按计划外生育同等处罚。对婴儿出生后下落不明的,应严肃查处,是第一胎的6年内不安排生育指标,女方要放置好宫内节育环;是计划内第二胎的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夫妻中一方须落实绝育措施;是计划外的,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罚。1996年“市办法”规定:弃婴、溺婴以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或怀孕后胎儿下落不明,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非法收养,非法收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同时规定,严禁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鉴定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活动的鉴定人、介绍人及其他参与人,每例分别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执业资格;个体行医的,并没收其鉴定设备。对管理不严、出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活动的单位,每例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2002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规定: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2007年后,执行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988—2011年,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18人被开除公职,157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2788例被一票否决;惩处破坏计划生育行为9例,其中1995年逍林中心卫生院一医生自鉴定胎儿性别,被市计生委依法查处,处以罚款1万元、5年内不得晋升并调离B超工作岗位的处分;常年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2011年,向346个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2626万元,其中,法院强制执行118例。
  创建活动
  1992年,开展孕前型管理达标县(市、区)创建活动,1995年,慈溪被省计生委命名为孕前型管理达标县(市、区)。1997年,周巷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被命名为省级示范服务站。1998年11月,胜山、附海、坎墩、天元、三北等镇计划生育服务站通过省级示范站评估。1999年9月,桥头、胜山2个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被省计生委命名为省级示范站。2001年7月,市计生委发出《关于印发2001年度慈溪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10月,对全市20个镇进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评估验收。2002年,开展创建宁波市、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活动;12月,宁波市政府对创建工作进行评估。2003年12月,创建宁波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县)通过评估验收。2005年,创建成为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县)。2008年,创建成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附注

①市外人口至慈溪人员名称较多,有外来人口、外来人员、流动人口、流动人员、外来民工、外来打工者、外来务工者、外来暂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后期也称“新慈溪人”“新市民”,其中相当部分在人口普查中已列入常住人口。本章将非慈溪户籍至慈溪暂住的人口通称为“暂住人口”,各时期、各部门的相关称呼仍作保留。 ①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标志我国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新阶段。 ①2007年,《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施行,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负责人和各部门、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等对象,如果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出现考核未达标等6种情形之一,无论其他方面工作开展得多么好,多么有成效,表彰、提拔、晋升等均将因计划生育工作通不过而被否决。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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