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征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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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58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征用
分类号: F301
页数: 5
页码: 273-27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1988年到2011年政府土地征用情况。
关键词: 建设用地 管理 慈溪市

内容

征地程序
  1987年,《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国家、集体、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土地的,须持当年建设项目文件申请征(使)用土地,经村、乡(镇)、区审查后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省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审(报)批手续。
  1994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改革建设用地征地办法。1995年始,全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除个人建房用地)实施统一征地办法,即国家、集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与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商并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其征地费用实行包干。全市统一征地工作由市土管局负责。
  2003年,市政府颁发《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征用程序为: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局对拟征用地块组织征地调查;征地调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市国土局审核确认后,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同时,用地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征用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审批。上述两方案经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街道)、村依法进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未获批准的,市国土局告知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签订的征地协议作废;市国土局会同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2009年,市政府颁发《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征用程序为:建设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局对用地申请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开始实施征地工作;拟征土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市国土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程序向被征地村发出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在被征地村公开张贴;市国土局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市国土局根据测量成果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同时,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由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单位收取;征收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市国土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公告,听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国土局将征地补偿费用划拨到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根据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征用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征用林地、未利用地按照征用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费 1987年,国家建设征用耕地每公顷补偿标准:浒山镇规划区内3.60万元,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3万元,其余乡、村范围内2.40万元。后随物价变动,经济作物收入提高,相应进行调整。1992年,浒山镇调整为每公顷6万元。1999年,城区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调整为每公顷21万元,城区规划区外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5万~21万元。镇村土地由各镇政府结合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2003年,市政府颁发《关于公布全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8~10倍。同时,实行区片综合价。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全市共划分成三大征地补偿标准区块。第一区块为浒山、横河、宗汉、坎墩,该区块土地补偿费为全市最高,平均土地补偿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27.41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24.75万元;第二区块为范市、掌起、观海卫、附海、桥头、逍林、胜山、匡堰、天元、长河、周巷,该区块平均土地补偿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25.50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22.89万元;第三区块为龙山、三北、新浦、庵东、崇寿、杭州湾新区,该区块平均土地补偿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23.18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21.79万元,为全市最低。此标准延续至2008年。2009年2月,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始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第一区块为浒山、古塘、白沙路、宗汉、横河、坎墩(中横线以南),该区块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42.75万元;第二区块为坎墩(中横线以北)、观海卫、周巷(原周巷片)、附海、桥头、逍林、匡堰、胜山、天元、长河、掌起,该区块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38.25万元;第三区块为龙山、新浦、崇寿、庵东、周巷(原杭州湾片)、杭州湾新区,该区块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33万元。
  劳动力安置 1987年,《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征用、使用耕地,用地单位应安置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村劳动力,不安排招工的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每征用1亩耕地,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力为县属集体长期合同制工人。对征用土地不足1亩的招工最低面积标准,浒山城区规划区内为0.60亩,其余乡镇范围内为0.80亩。1992年,市政府决定改变劳动力安置办法,规定征用土地一律不安置土地征用工,改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1987年始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浒山镇城区内每公顷9万元,建制镇规划区内每公顷7.50万元,其余乡、村范围内每公顷6万元。1992年,城区规划区内安置费调整为每公顷18万元。1999年,城区规划区内安置补助费为每公顷27万元,城区规划区外为每公顷13.50万~27万元。2003年,安置补助费按亩均农业人口数以及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计算。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为耕地补偿标准的1/2。安置补助费也实行区片综合价,各区块划分与土地补偿费相同。第一区块平均安置补助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25.80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23.25万元;第二区块平均安置补助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15.10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13.48万元;第三区块平均安置补助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12.03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10.99万元。安置补助费实行分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办法,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2009年始,安置补助费调整,第一区块为浒山、古塘、白沙路、宗汉、横河、坎墩(中横线以南),每公顷39万元;第二区块为坎墩(中横线以北)、观海卫、周巷(原周巷片)、附海、桥头、逍林、匡堰、胜山、天元、长河、掌起,每公顷35.25万元;第三区块为龙山、新浦、崇寿、庵东、周巷(原杭州湾片)、杭州湾新区,每公顷30万元。
  分年支付办法的年支付标准,每3年根据全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和物价指数的变化,相应进行调整,每次调整后的年支付标准不低于调整前的标准。2003年6月,市政府首次制定分年支付标准,全市分年支付标准规划区内平均为每公顷2.88万元,规划区外平均为每公顷2.51万元。2007年1月,市政府对全市支付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较原标准提高6.8%,从2006年7月1日始执行。2009年后,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原参加分年支付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办理退出分年支付,年支付标准随农村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变化作相应提高。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是用地单位对征用耕地上种植作物的补偿。根据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补偿标准一般为当季作物产值,对于抢种抢栽种植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等设施,按谁有补谁的原则,由具备资质评估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标准折价计算补偿。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筑物的设施不予补偿。2004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为第一个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政策,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补偿程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作具体规定。2009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调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和有关责任等作出规定,并确定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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