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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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58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01
页数: 12
页码: 269-280
摘要: 本章记述了慈溪市1988年到2011年的建设用地面积、类型以及土地使用费的情况。
关键词: 建设用地 管理 慈溪市

内容

第一节 建设用地类型
  建设用地类型主要包括国家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私人建房用地。1988—2011年,全市共计审批建设用地13598.64公顷,年平均566.61公顷。
  国家建设用地
  1988—1990年共征用土地108.39公顷,年均36.13公顷。1991年始,随着经济建设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用地量增加。1991—1995年,国家建设项目2287项,用地956.82公顷,年均用地191.36公顷。国家建设用地1997年483.67公顷,2001年超过600公顷,2003年增加至1499.20公顷,2007年1981.60公顷。1988—2011年,征用土地12087.14公顷,年均503.63公顷。
  国家建设用地按照用途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商服用地(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7类。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分类进行统计,2008年后资料完整。2008年,全市出让土地220.78公顷,其中商服用地12.8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58.84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54公顷,住宅用地28.60公顷;划拨土地134.27公顷,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5.1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3.29公顷,住宅用地47.04公顷,特殊用地8.77公顷。2011年,出让土地1302.17公顷,其中商服用地79.6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001.39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41公顷,住宅用地200.77公顷;划拨土地245.45公顷,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1.0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5.67公顷,住宅用地64.4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83公顷,特殊用地0.43公顷。2008—2011年,全市出让土地2436.31公顷,其中商服用地192.39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646.63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3.83公顷,住宅用地
  533.46公顷;划拨土地845.72公顷,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43.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68.83公顷,住宅用地232.5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91.16公顷,特殊用地10.07公顷。
  集体建设用地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乡镇集体用地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1988年,集体建设用地17.20公顷。1991年后,随着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集体建设用地量急剧上升。1991—1995年,集体建设用地244.27公顷,年均48.86公顷。1996年后,集体建设用地减少。1988—2011年,集体建设用地550.65公顷,年均22.94公顷。
  集体建设用地大体可分为乡镇企业用地、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宅基地3类。2008年,全市使用集体所有土地41.52公顷,其中乡镇企业用地22.41公顷,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6.30公顷,宅基地12.81公顷。2011年,使用集体所有土地27.40公顷,其中乡镇企业用地4.48公顷,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4.19公顷,宅基地18.73公顷。2008—2011年,全市使用集体所有土地212.32公顷,其中乡镇企业用地42.97公顷、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20.95公顷、宅基地148.40公顷。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
  1988年,执行宁波市土管局《关于从严控制个人建房用地的通知》,压缩用地指标。是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47.40公顷。1992年,市政府制定《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私人建房使用耕地的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使用非耕地的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私人建房用地纳入镇村建设规划。1988—1995年,个人建房用地370.95公顷,年均46.37公顷,比1981—1987年年均减少33.89公顷,个人建房用地基本得到控制。2002年,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200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居民房屋建设,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1988—2011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960.85公顷,年均40.04公顷。
  第二节 建设用地审批
  审批权限
  1987年始,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0.20公顷以下、非耕地0.67公顷以下,由县级土地部门审查,县政府批准,报省、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0.20公顷以上至0.33公顷、非耕地0.67公顷以上至1.33公顷,由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宁波市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0.33公顷以上至66.67公顷、非耕地1.33公顷至133.33公顷,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非耕地133.33公顷以上,由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宁波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常年固定蔬菜基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国家建设需要确需征用的,须经省政府批准,并补足新菜地。1999年始,根据《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上,报国务院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报宁波市政府审批(浒山、宗汉、坎墩、逍林4镇报省政府审批)。涉及集体土地征用,报省政府审批。2006年开始,未利用地纳入转用范围。1987年,《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经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需要占用集体耕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使用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乡(镇)政府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992年《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私人建房户使用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镇(乡)政府审核,报市土管局审批;使用非耕地(含原地翻建、原地扩建、另置杂地的),由镇(乡)政府审批,报市土管局备案。200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农村居住房屋(简称“农居”)建设总体原则是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城区90平方千米规划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层或高层公寓的形式,其他区域的农居建设实行统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农居统建房用地涉及农转用和征用的由省政府审批,项目供地由市政府审批;个人购房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市国土局备案。农居自建房用地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
  审批程序
  1988年,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为持有当年批准的基建计划,向市土管局领取征用土地呈报表(使用土地呈报表)。用地单位根据申请用地面积和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地点,与村委会商定各项补偿标准,签订用地协议。由镇(乡)审查同意盖章,报送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1992年,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1996年8月始,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凭图审批。其程序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报批时,向市土管局申请领取选址书,经初审同意后,组织实施选址,确定并标出用地位置和范围,由市土管局组织测绘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计算各类土地面积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后审核签发选址书。报市以上的审批项目需附建设留用地变更登记表,凭“一书一图”审核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项,目,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省政府审批。1999年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分批次报批,再分项目编制。供地程序是: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即“一书三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书三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书三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进行供地,除符合规定可以集体使用、行政划拨、协议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进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也实行分批次报批,再分项目供地。拟定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即“一书二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1988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是: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包括原地翻建),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需要占用集体耕地,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使用耕地的(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可种植的土地),由乡(镇)政府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城镇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原宅基地建房,报区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992年《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是:建房用户向村提出申请,经村民评议后由村集体讨论确定建房户,由村填报私人建房占用耕地指标安排申请表报镇(乡)政府审核批准后,建房户填写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经镇(乡)政府审核,报市土管局审批。使用非耕地建房的由镇(乡)政府审批,报市土管局备案。2011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是:村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逐户填写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初审和公示后,把审批表、规划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资料统一组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踏勘、绘制平面图,核定具体规划要求,报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并将资料移交当地国土资源所;当地国土资源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土地性质进行审核;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国土局;报送市政府,作出批准决定,逐户落实。
  第三节 土地征用
  征地程序
  1987年,《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国家、集体、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土地的,须持当年建设项目文件申请征(使)用土地,经村、乡(镇)、区审查后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省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审(报)批手续。
  1994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改革建设用地征地办法。1995年始,全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除个人建房用地)实施统一征地办法,即国家、集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与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商并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其征地费用实行包干。全市统一征地工作由市土管局负责。
  2003年,市政府颁发《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征用程序为: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局对拟征用地块组织征地调查;征地调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市国土局审核确认后,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同时,用地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征用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审批。上述两方案经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街道)、村依法进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未获批准的,市国土局告知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签订的征地协议作废;市国土局会同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2009年,市政府颁发《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征用程序为:建设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局对用地申请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开始实施征地工作;拟征土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市国土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程序向被征地村发出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在被征地村公开张贴;市国土局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市国土局根据测量成果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同时,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由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单位收取;征收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市国土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公告,听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国土局将征地补偿费用划拨到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根据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征用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征用林地、未利用地按照征用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费 1987年,国家建设征用耕地每公顷补偿标准:浒山镇规划区内3.60万元,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3万元,其余乡、村范围内2.40万元。后随物价变动,经济作物收入提高,相应进行调整。1992年,浒山镇调整为每公顷6万元。1999年,城区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调整为每公顷21万元,城区规划区外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5万~21万元。镇村土地由各镇政府结合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2003年,市政府颁发《关于公布全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8~10倍。同时,实行区片综合价。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全市共划分成三大征地补偿标准区块。第一区块为浒山、横河、宗汉、坎墩,该区块土地补偿费为全市最高,平均土地补偿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27.41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24.75万元;第二区块为范市、掌起、观海卫、附海、桥头、逍林、胜山、匡堰、天元、长河、周巷,该区块平均土地补偿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25.50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22.89万元;第三区块为龙山、三北、新浦、庵东、崇寿、杭州湾新区,该区块平均土地补偿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23.18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21.79万元,为全市最低。此标准延续至2008年。2009年2月,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始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第一区块为浒山、古塘、白沙路、宗汉、横河、坎墩(中横线以南),该区块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42.75万元;第二区块为坎墩(中横线以北)、观海卫、周巷(原周巷片)、附海、桥头、逍林、匡堰、胜山、天元、长河、掌起,该区块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38.25万元;第三区块为龙山、新浦、崇寿、庵东、周巷(原杭州湾片)、杭州湾新区,该区块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33万元。
  劳动力安置 1987年,《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征用、使用耕地,用地单位应安置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村劳动力,不安排招工的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每征用1亩耕地,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力为县属集体长期合同制工人。对征用土地不足1亩的招工最低面积标准,浒山城区规划区内为0.60亩,其余乡镇范围内为0.80亩。1992年,市政府决定改变劳动力安置办法,规定征用土地一律不安置土地征用工,改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1987年始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浒山镇城区内每公顷9万元,建制镇规划区内每公顷7.50万元,其余乡、村范围内每公顷6万元。1992年,城区规划区内安置费调整为每公顷18万元。1999年,城区规划区内安置补助费为每公顷27万元,城区规划区外为每公顷13.50万~27万元。2003年,安置补助费按亩均农业人口数以及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计算。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为耕地补偿标准的1/2。安置补助费也实行区片综合价,各区块划分与土地补偿费相同。第一区块平均安置补助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25.80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23.25万元;第二区块平均安置补助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15.10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13.48万元;第三区块平均安置补助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12.03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10.99万元。安置补助费实行分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办法,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2009年始,安置补助费调整,第一区块为浒山、古塘、白沙路、宗汉、横河、坎墩(中横线以南),每公顷39万元;第二区块为坎墩(中横线以北)、观海卫、周巷(原周巷片)、附海、桥头、逍林、匡堰、胜山、天元、长河、掌起,每公顷35.25万元;第三区块为龙山、新浦、崇寿、庵东、周巷(原杭州湾片)、杭州湾新区,每公顷30万元。
  分年支付办法的年支付标准,每3年根据全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和物价指数的变化,相应进行调整,每次调整后的年支付标准不低于调整前的标准。2003年6月,市政府首次制定分年支付标准,全市分年支付标准规划区内平均为每公顷2.88万元,规划区外平均为每公顷2.51万元。2007年1月,市政府对全市支付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较原标准提高6.8%,从2006年7月1日始执行。2009年后,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原参加分年支付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办理退出分年支付,年支付标准随农村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变化作相应提高。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是用地单位对征用耕地上种植作物的补偿。根据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补偿标准一般为当季作物产值,对于抢种抢栽种植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等设施,按谁有补谁的原则,由具备资质评估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标准折价计算补偿。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筑物的设施不予补偿。2004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为第一个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政策,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补偿程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作具体规定。2009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调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和有关责任等作出规定,并确定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方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的总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1991年后,随着乡镇企业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量急剧上升。1993年开始,乡镇企业新用土地实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出让。1995年初,村办企业也列入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出让范围。1996年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新农村建设、村三产用地及标准厂房用地。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新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988—2011年,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550.65公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类。划拨使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等。其中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式分为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 1993年前,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形式供应,用地单位以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为主。1992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自1993年开始,全市国有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不再划拨使用,划拨用地主要为国家机关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第9号令,明确划拨用地目录,符合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1988—2011年,全市国有划拨建设用地4422.99公顷。
  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1990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暂行办法》,市土管局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将位于浒山南二环线以南的0.47公顷土地有偿出让给宁波永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使用,为市内首次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此后,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双轨”制阶段。1992年7月,为加快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后增设地价评估委员会。同年8月,召开首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竞投会,将位于浒山镇南侧A1号地块的0.14公顷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出让金241.35万元。是年,共出让土地4幅,面积0.73公顷。1993年,全市共计出让土地150幅,面积99.13公顷。1995年初,市政府把村办企业用地列入有偿出让范围。同年6月,公布基准地价和新的协议出让底价,建立基准地价、核定地价和出让地价相配套的地价体系。
  2002年4月,国土资源部颁布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明确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不包括工业用地。自此,全市除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其他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供地,其中房地产项目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2002年10月,首次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中心城区孙塘北路西侧地块,面积0.32公顷,挂牌起始价998万元,起拍价1780万元,竞得价2090万元。2003年3月,首次以招标方式出让位于中心城区旧城改造(一期)地块,面积16.33公顷,出让金总额10亿元,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金最多的地块。
  200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6年9月16日始,对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是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对慈溪经济开发区34幅地块、慈东工业区3幅地块、附海镇10幅地块的工业用地首次挂牌出让,共成交土地面积179.34公顷,起始底价3.28亿元,实际成交额4.21亿元。2007年,市政府办公室相继印发《慈溪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试行)》《慈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及竞买人准入条件设置办法(试行)》,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实施程序。2006—2011年,全市工业(仓储)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1940.42公顷,起拍底价54.50亿元,中标地价55.54亿元。
  1988—2011年,全市国有出让建设用地9242.98公顷。
  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0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慈溪土地使用权转让正式起步。
  1992年,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垄断,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并允许转让、出租、抵押。1994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是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进一步明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具体实施办法。1995年6月,市政府公布慈溪市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底价。1998年初,市土管局制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收费标准,同时对城区40平方千米内的土地用途改变收取相应的出让金。当年共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532宗、划拨补办出让820宗,共收取出让金1153.20万元、转让手续费75.30万元。
  2002年,市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意见(试行)》《慈溪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试行)》《慈溪市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慈溪市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试行)》4个政策性文件,全面实行经营性用地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公开拍卖。是年,成立市土地交易市场和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日趋规范。
  2004年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地价管理的若干意见》,从地价评估范围和认定程序、出让金补缴标准、地价评估人员及其管理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进行制度规范。其中除土地用途变更停止执行外,其他规定一直沿用至2011年。
  第五节 土地使用费
  税费项目
  用地收费按使用土地性质、类别、用途、期限等情况,分为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国有土地出让和农村私人建房4种类型。行政划拨用地收取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造地费(耕地开垦费)、粮食差价费等税费;使用集体土地除付村征地费外,其他收费项目参照行政划拨用地标准收取;国有出让土地协议方式出让的除收取前述税费基础上,另外收取土地出让有偿使用费和造地专项基金,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按成交额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价款扣除税费后部分作为土地出让金;农村私人建房减半收取耕地占用税、造地费和土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费 见本章第三节“征地补偿”目。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于1987年4月开始征收,时浒山等15个建制镇每亩5000元,其余乡每亩4000元。1992年3月始,征收单位由亩改为按平方米计算,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2008年6月调整为每平方米45元。农村居民建房减半征收;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另见第二十四编《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第三章第五节)
  造地费 1987年,县政府发布《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及私人建房,凡占用耕地均应缴纳造地费。收取标准为:建制镇每公顷15000元,乡每公顷7500元,农民建房每公顷3750元。造地费主要用于垦造耕地、园地,农田建设与改造低产田等。2001年始征收耕地开垦费,取消造地费。
  耕地开垦费 根据省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年1月始,对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2008年6月调整为每平方米28元。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粮食差价费 1989年,市政府规定,建设占用耕地按每公顷9万元缴纳粮食差价款,专项用于因征地造成“农转非”人口粮食统销供应的亏损补贴。2001年,随着粮食价格完全放开,取消粮食差价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
  1990年,市土地管理局通过协议方式向宁波永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出让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全市首次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1992年,市土管局制定《关于我市土地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全市划分为乡镇建设用地、浒山镇(40平方千米规划区)建设用地、村办企业用地、市工业小区用地4大类,并分别确定具体地价。建制镇规划区内房地产、商业(金融、个体户)、工业(市场)协议地价分别为每公顷22.50万元、22.50万元、15万元;规划区外每公顷减少7.50万元。浒山镇内房地产、商业(金融、个体户)、工业(市场)协议地价分别为每公顷60万~75万元、75万~105万元、22.50万元。
  1994年1月1日始,调整全市协议出让土地的有偿使用费标准,调整后房地产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公顷52.50万~105万元;商业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公顷45万~135万元;工业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公顷15万~30万元。
  2002年7月,全市除工业用地以外的经营性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中标价格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007年,工业用地也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按中标价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000年,全市收取各类用地税费0.61亿元、土地出让金1.53亿元。随着用地量增加,土地税费收入逐年增加。2011年,全市收取各类用地税费3.23亿元,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79.48亿元。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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