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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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91
颗粒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的通知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389-3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通知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采矿权 管理条例 慈溪市

内容

慈土资发〔2002〕31号
  各矿山企业:
  为培育和规范采矿权市场建设,确保我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稳步、有序的推进,根据《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采矿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二、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采矿权不得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三、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若已发生采矿权转让的,必须在2002年10月1日前到原审批机关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按未经审批处理。
  四、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已不承担实际相应责任、采用挂名等变相转让采矿权的,一经查实,将按未经审批处理。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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