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试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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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89
颗粒名称: 慈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试行)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382-3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国有土地 拍卖 慈溪市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慈政发〔2002〕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有关具体事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本市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列入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整理指标计划及市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财政、发展计划、投融资、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拟定出让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内容应包括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设要求、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等,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公布招标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通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少于3个。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市府办、国土资源、财政、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第十条 招标小组的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确定标底;
  (三)确定招标方式;
  (四)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五)组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 招标小组负责提供下列文件及图件: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书样式;
  (三)土地现状及使用规则;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式。
  第十二条 开标、验标、评标、定标,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投标应设专用标箱。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及图件;
  (三)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合格的投标人交付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六)招标小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七)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八)市国土资源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九)中标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通知发布日到开标日不超过60日,开标日到定标日不超过15日。
  第十六条 保证金数额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中标;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等相关条件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出现同标的,以先报名者中标。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
  第十九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小组可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逾期投送的;
  (三)投标人报送标书出让金数额低于明标标底金额的;
  (四)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一)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少于3个的;
  (二)故意泄露标底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三)招标小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影响公平竞争的;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价或抬高标价的;
  (五)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的行为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拍卖方案,负责提供下列文件及图件:
  (一)拍卖须知;
  (二)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使用原则;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式。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请购买拍卖文件和图件;
  (三)竞买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和资信证明报名;
  (四)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人资格证,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五)市国土资源局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拍卖活动:
  1.介绍拍卖地块情况及注意事项;
  2.公布拍卖地块底价;
  3.竞买人采用举牌方式应价,并可口头跳报应价;
  4.竞买人应价必须高于底价,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须经主持人槌定后,拍卖成交,该最高应价者即为该幅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对未竞得人;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六)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当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拍卖活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四条 拍卖公告发布日到拍卖日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 保证金数额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二十六条 竞得人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拍卖竞得价总额的一半,60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 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视为无效:
  (一)组织拍卖的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之间恶意串通,影响拍卖结果的;
  (三)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影响拍卖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的。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在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查增价幅度。
  第三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 有关责任规定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或其委托经纪人不到现场投标、竞买、报价的,不退回保证金。市国土资源局逾期开标或拍卖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竞买人保证金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自动丧失竞得资格,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再行招标或拍卖所得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负责补偿差额。
  市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时间内不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竞得人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市国土资源局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局应双倍返还定金,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中发现弄虚作假、泄露底价、恶意串通、行贿受贿或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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