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案件查处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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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5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案件查处程序
分类号: D922.33
页数: 2
页码: 260-261
摘要: 本节记述慈溪市市国土资源(土管)局于1996~2008年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案件查处程序,逐步实现规范化。
关键词: 慈溪市 国土资源 案件查处

内容

市国土资源(土管)局于1996~2008年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案件查处程序,逐步实现规范化。
  一、受理和立案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
  举报案件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均予以立案: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需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调查和处理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及时指派承办人办理。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证据有这几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勘测记录;鉴定结论: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
  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三、送达和执行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重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四、查封
  被依法限期拆除的新建建筑物,或受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要求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被查封人拒绝保管,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被查封人拒绝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和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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