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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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56
颗粒名称: 第十九章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分类号: D922.33
页数: 22
页码: 254-275
摘要: 本章记述慈溪市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手段。随着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保护耕地职责的行政行为亦日臻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 慈溪市 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内容

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手段。随着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保护耕地职责的行政行为亦日臻规范和完善。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
  1996~2008年慈溪经济发展迅速,土地资产价值日益显化,社会群众的土地产权意识日益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益发凸现。市政府陆续发出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文件,市国土资源(土管)局亦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办法。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962008年,市国土资源(土管)局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进行“国策”教育。如在慈溪电视台播放《就修正后土地管理法答记者问》1次,《关注》栏目局长访谈2期;播映电视剧2部;插播宣传标语20条;在《慈溪日报》上连载土地管理法通俗讲座50讲(次);放映电影80场(次);自编自演宣传节目17个、歌曲5首、专场文艺会演(比赛)10场;巡回宣传演讲23次(批)、上街咨询宣传32次;组织培训班31期、知识竞赛和法律知识考试4次;在市区主要街道矗立巨型广告牌15块、悬挂标语横幅2.20万条;发送宣传小册子(折页)8万本、挂图5200张和制作宣传专版3套;另外还组织国策宣传进校园,组织市域优秀中学生夏令营2期、教学观摩1次、国策小论文集1辑和国策教育优秀方案1辑,制作国策文艺作品集1集,制作国土专题宣传片2部,在市新世纪广场建立国策主题公园。法制宣传形成强大声势,使土地管理法深入人心。
  一、宣传主题
  1989年起,每年9月开展《土地管理法》和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及宣传月”活动。1991年,国务院规定每年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1992年,国务院规定每年6月为土地管理宣传月,与“全国土地日”合并进行土地法规宣传。自此,市国土资源(土管)局除了抓日常宣传外,重点抓每年的“宣传月”活动,围绕不同的主题内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发动
  每年宣传月活动由市政府发出开展土地宣传月活动意见的文件,同时建立土地宣传月活动的领导组织。市政府召开镇(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有关市(局)领导人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文章和讲话,部署“宣传月”活动。全市各镇(街道)亦成立领导小组,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骨干会议,组织实施宣传月活动。
  三、活动形式
  (一)开展土地宣传月活动
  1996~2008年,宣传月活动都有创新:
  1996年,市土管局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计划的通知》,重点抓好对村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增强全局观念、长远观念和法制观念。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版公布,局领导参加国土资源部、省、宁波市组织的各类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学习培训班;由局领导对机关干部职工和各科业务骨干授课,讲解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组织基层土管员和监察科工作人员参加宁波市土地管理局举办的培训班学习。
  2001年开辟土地管理宣传灯箱广告一条街。2002年,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计生局联合举办以“我爱我家——国策连着你我他”为主题的大型广场文化活动和“土地—人口”法律知识竞赛。
  2003年成立国土资源法制讲师团,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计生局、环保局联合开展“人口、资源、环境”国策宣传活动;创作《美好的明天从哪里来》、《春天永驻杭州湾》等歌曲,并制成图文MTV在电视台、电台定期播放;面向社会开展“三言两语话国策相稿活动;编印中学生“人口、资源、环境”小论文集和社会调查材料;面向企业开展“进百家企业,送千份资料”活动;而向镇、村干部巡回讲课:面向群众在村校开展国策知识讲座;面向广大干部群众,印发《致全体市民公开信》,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
  2004年,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计生局、环保局联合举行国策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系列活动,举办“慈溪市同唱国策歌”文艺晚会;在浒山街道担山社区开展“国策精品社区”创建活动;举办优秀中学生国策夏令营活动;利用手机短信发送,开展“土地宣传网上行”活动。
  2005年举行“同唱国策歌——走进观海卫”
  和“人口、资源、环境、和谐社会”等两场文艺晚会活动;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文体局联合举办全市“国策杯”少儿民间画创作大奖赛,并将获奖作品制作成宣传海报发送至全市农村、社区。
  2006年在慈溪电视台《关注》栏目中,开展国策宣传进校园专题讨论;在慈溪市新闻网等网站进行“6·25”系列报道;举行“国策走进新农村”家庭文艺演出比赛及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主题的教学观摩会。
  2007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布,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政策”现场咨询活动;跟踪报道土地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公开曝光典型案件,扩大违法案件查处的社会影响力与教育面;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计生局、环保局联合组织“人口、资源、环境与新农村建设”知识竞赛,6月22日在市广播电视中心举行总决赛。
  2008年围绕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心和节约集约用地宣传主题,开展法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常规性普法宣传活动
  1996~2008年,坚持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开展公务员、机关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学法的普法活动。结合慈溪市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国土资源现状及所面临的国土资源管理严峻形势,针对不同对象、利用不同载体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
  1.利用各种工作会议及时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土资源政策及法律知识。
  2.利用局机关中心组学习、科室夜学习和全系统集中业务培训的方式,强化局机关干部学法,以率先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
  3.利用专题培训、以案释法、座谈会和宣讲团集中授课的形式强化村干部学法。
  4.利用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平台(包括现场咨询、分发宣传资料、违法案件通报和刊出国土监察简报等)引导广大群众学法,进而全面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深化。
  (三)开展宣传日活动
  每年在日常宣传的基础上,利用重大“宣传日”运用各种宣传载体,有组织地广泛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1.做好“4·22”世界地球日宣传工作。
  2.做好“6·25”全国土地日宣传工作。
  3.做好“12·4”法制宣传日宣传工作。
  (四)开展国策宣传活动
  “人口资源环境”国策宣传既是计生、国土资源、环保3个局进行三大基本国策宣传的一个传统,更是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大联合、大宣传、大服务”的一种宣传模式创新。从2002年开始至2008年,市国土资源局逐年加大与有关部门联合力度,强化国策联动机制,以“人口、资源、环境”为核心,以市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开展各类国策宣传活动。
  (五)开展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培训活动
  从2003年开始至2008年,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村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形式或以会代训,或以镇(街道)为单位分散进行,局派讲师团成员分头下去讲课。特别是2008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在全国县(市)级领导干部和乡(镇)、村级基层干部中开展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培训活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成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分级负责精神,分两期对全市600多名村干部进行集中授课培训。培训方法:
  1.依托市党员远程教育网络,搭建网上学习平台。在远程教育网上设立“国土资源法律知识讲座”集中授课,促进广大村干部和党员群众进一步深入学习国土资源法律知识。
  2.,依托市普法教育宣传载体,搭建报刊普法平台。在《慈溪普法报》上开辟“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系列报道”专栏,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送到千家万户。
  3.依托市国策宣传联动机制,搭建宣讲教育平台。举行专题报告会和巡回宣讲,推进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4.依托政府部门横向协作,搭建综合培训平台。市国土资源局与民政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协作,综合开展村干部各项业务技能和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使培训教育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助推普法宣传活动
  以案说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是有效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另一个途径。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部门联动协作配合等机制,在宁波市率先创建村级专职土地协管员队伍,在执法监察中深化国土资源法律知识。
  第三节 案件查处程序
  市国土资源(土管)局于1996~2008年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案件查处程序,逐步实现规范化。
  一、受理和立案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
  举报案件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均予以立案: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需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调查和处理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及时指派承办人办理。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证据有这几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勘测记录;鉴定结论: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
  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三、送达和执行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重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四、查封
  被依法限期拆除的新建建筑物,或受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要求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被查封人拒绝保管,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被查封人拒绝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和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
  第四节 执法监察
  土地监察是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制裁的活动。
  一、1996~2008年执法、监察概况
  市国土资源(土管)局于1996~2008年开展土地执法察工作概况。
  1996年4~5月,清查征而未用的抛荒闲置土地。查出25个单位征而未用抛荒闲置土地376亩,预征土地抛荒283亩。督促和协助横河镇政府对镇工业小区中的120亩预征抛荒土地进行复耕种植。对村办公楼、三产等项目用地,由原使用集体土地改办为征用出让土地,并清查此前已完成的项目。查出29个行政村37个项目,改办为征用土地58.40亩,出让49.20亩。对国有行政划拨土地转让和原出让土地转让后改变用途的补收出让金。补办行政划拨土地出让手续110宗,面积286.57亩,收取出让金56.42万元,并将所出让和转让土地登记入卡。
  1997年1~3月,对1996年督促复耕种植但冬季又搁荒及新批土地进行检查。查出10个单位,147亩土地,查出地产交易中改变用途及非法转让案件17件,占地24.77亩。对上述查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置。
  1998年,农村宅基地专项治理。1991~1998年农村村民违法建房14828件,占地面积575.14亩。其中未批先建、少批多建14460件,占地面积558.55亩;老屋(原)应拆未拆243件,占地面积10.96亩;老屋应调剂未调剂125件,占地5.63亩。到年底作出以下处理:拆除683件,退地51.65亩;没收13860件,建筑面积33.5万平方米;其他处理(改作“二户一体”临时用地)285件,建筑面积1.34万平方米。
  2000年,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确定慈溪市等12个县(市)为这次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执法检查的单位。检查内容是: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审批和使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和少批多占;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得到及时处理等。检查范围,卫星遥感图片反映的是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新增建设用地。市土管局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人负责,各业务科室明确分工,通力配合,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图斑涉及地块进行认真细致调查、测量。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及时作出处理。至2001年3月,这次执法检查,完成卫片图斑外业核查、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复核工作。2001年7月底,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张新宝一行4人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高裕昌陪同,对慈溪这次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2002年对全市1999~2002年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查处闲置土地19宗,面积165.17亩,收回土地使用权1宗,收取闲置费53万元。对全市矿山企业(含砖瓦窑)开展年审,查处非法采矿5起,关闭处理11家。
  2003年对违法用地通报处理。6月25日,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全市违法用地查处情况通报会,会议邀请全市各个层面有代表性的干部群众参加,重点通报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9起。是年,通过加强督办,共清理积压的未供地3422亩,使1999~2002年全市平均供地率达到97.70%。还对全市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地毯式清查,处置12宗闲置土地;对19家闲置6个月以上的企业督促动工。
  2004年对全市19个工业园区进行调整。按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整合,只保留1个市经济开发区园区。是年,还对全市建设用地闲置情况进行清查,发现26宗闲置土地529亩,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动工或收缴闲置费的处理。同时,完善商品房竣工验收制度,对7个商品房住宅小区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补缴出让金1531万元。
  2005年查处非法采矿。6月2日市内首例非法采矿案宣判,胡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年,对乱采滥,挖黄泥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共制止处理矿产违法活动50余起,查扣挖掘机40台次,罚款50万元。启动“省百矿示范工程”——浒山街道湾底凉帽山废弃矿山治理工程,龙山镇等3家修复性开采治理工作。抓紧汛期深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是观海卫镇杜湖岭滑坡体的防范、治理工作。
  2006年,分两次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在调查的30515.72亩用地中,尚未动工的土地面积5847.40亩,占19.16%。对其中因规划变化等原因造成闲置的11宗土地,共收回9宗,其中7宗,土地面积31.61亩,以公开拍卖形式重新出让;2宗,土地面积398.40亩,根据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重新出让。出让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尚未动工的49家单位,发出限期动工通知书。对存在闲置土地的50余家单位逐一调查排摸,督促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并动工建设。是年1~10月,共盘活2006年度以前转而未供项目33个,土地面积295.65亩;补办违法用地项目309个,总面积2904亩,其中耕地2708亩。在补办的309个项目中,工业项目294个,土地面积2730亩;公共建设项目9个,面积139亩;商业项目6个,面积35亩。
  全年重点打击现行土地违法行为,逐步梳理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检查农村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开展日常巡查和土地违法的查处。完成第6次卫星遥感跟踪检查工作,核查1000多个变化图斑点,核查1294宗新征建设用地。共立案查处685件,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3件3人,司法移送2件3人,查处非法占用农田5件。
  按照市政府意见,完成整顿和规范矿山开发秩序。矿山禁采区全部关闭,建立护林员巡山、联合执法等长效机制。查处乱采滥挖行为8起,罚款3.60万元,扣押挖挖掘机8台。观海卫杜湖岭非法开采案中,3名作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开展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703起,涉及土地面积740.26亩,拆除违章建筑面积163353平方米,罚款2054万多元。全年共出动巡查2336次,现场制止违法用地行为158起。
  2008年健全执法制度。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村级土地协管员制度等,形成“预防为主、惩防并举、全面监管”的执法局面。继续开展土地违法行为案件查处,全年共出动巡查2452次,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281起,涉及土地面积515.70亩,其中耕地199.10亩,拆除违章建筑面积110949平方米。还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查实国有建设用地67宗,土地面积1972亩,处置27宗,收取违约金69.90万元,违约保证金20.87万元;还有40宗,拟定处置方案,上报上级部门审查。在中心城区的孙塘路、开发大道、新城大道3条主要道路,开展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专项整治,涉及用地36宗,出具规划意见17宗,处理意见8宗,处置2家,收取出让金1100万元。
  对矿产资源进行集中整治。全年共出动矿山巡逻160余次,发现和制止乱采滥挖行为116次,累计扣押挖掘机50台,立案44起,处罚44起,共计罚款150.39万元。
  1996~2008年,市国土资源局共写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3366份;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3366份;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16起。
  共查处违法用地13647件(其中认定构成犯罪的16件),涉及土地面积22243亩。
  二、1996~2008年土地违法案件处罚案例
  市国土资源(土管)局在1996~2008年对土地违法案件作出处理的具体案例选录。
  案例一:余某某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地建住宅案。
  市政府于2000年5月批准浒山镇杨家路村村民余某某,拆除原有的两间半平屋,原地拆建3间2层楼房,占地面积标准110平方米。但余某某没有按照批准文件建房,擅自扩大占地面积建成占地196.17平方米的楼房,超过批准面积86.17平方米。这种超面积建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相关条款。余某某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市土管局对余某某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且查明其所建房屋,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为此,依法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86.1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期限满后,余某某未能自觉履行拆除义务,市土管局于2001年2月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二:横河镇天香桥村徐某某、孙某某非法转让土地建房案。2000年5月,徐某某以每亩2万元价格向天香桥村4户农民买进土地0.99亩,计土地款19860元,未经批准在这块土地上建7间平屋,占地面积128.30平方米。同年10月,徐某某、孙某某共同向徐某乙等4户农民买进4间半平屋,计款29200元,并以徐某乙名义申请建房。次年3月14日市政府批准徐某乙建2间2层半楼房,实际上由徐某某建成3间平屋,占地面积124平方米。后因,为天香桥村土地城镇建设升值,申请人徐某乙向徐某某索还建房指标和土地不成,遂向市土管局举报。
  徐某某、孙某某两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徐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土地、骗取批准的非法占地行为。
  市土管局对上述行为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徐某某系中共党员,横河镇纪检组织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三:坎墩镇新潮塘村非法买卖土地、破坏耕地案。
  2000年至2001年9月间,坎墩镇新潮塘村将位于浒崇公路以东、村公路南北两侧集体土地和浒崇公路以西、潮塘江以南集体土地共150.28亩出卖给个人作为住宅地基,共收取土地款957.10万元。同时,在其中两块土地上筑配套道路,占用土地16.50亩,所占用土地均系耕地。
  新潮塘村的卖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规定,属买卖土地、破坏耕地行为。但在查处过程中,认识态度较好,如数退还收取的土地款,主动消除买卖土地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将其中一块土地上的道路予以自行挖起,恢复种植条件。
  为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从轻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新潮塘村限期改正,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处罚款10万元。市纪委对原东潮塘村、新潮塘村党支部负责人作出党纪处分,并追究坎墩街道(镇)有关责任人的违反纪律责任。
  案例四:桥头镇丰潭村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案。
  2001年10月,桥头镇丰潭村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改变穷村面貌为名,擅自将镇敬老院西畈的村集体土地出租给5家个私企业兴建企业用房。根据卫星遥感监测,查明全村共出租集体土地14.60亩,收取租金48723元,村实际违法所得19792.70元。5家企业向村租得集体土地后均建造厂房,建筑面积1590.36平方米,总占地面积6.98亩。
  丰潭村的租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属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而且出租的是基本农田,性质严重,经镇土管所制止后,仍顶风作案。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丰潭村拆除地面建筑物,收回擅自出让的集体土地并恢复耕种,没收违法所得19793.60元,并处罚款1980.20元的土地行政处罚。市纪委还对主要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作出党纪处分。
  案例五:陈氏父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案。
  陈某甲、陈某乙系父子,为横河镇龙泉村村民。2001年9月,陈某甲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横河镇龙泉村新庄自然村公路以西,属秦堰村的集体土地新建4间平屋。同年10月,陈某乙未经批准在其父所建平屋前的秦堰村集体土地上砌三面围墙,12月又擅自在围墙内填放3间墙基。父子俩共占用土地0.69亩,围墙长64.80米,占用土地系耕地。
  陈氏父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属破坏耕地行为。
  2001年12月26日,市土管局对陈某甲、陈某乙作出限期改正,拆除在擅自占用的耕地上所建房屋、围墙和墙基,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期满后,陈氏父子未自觉履行,市土管局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案例六:慈溪某某电器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2年经卫星遥感监测发现,慈溪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逍林镇福合院村集体土地兴建企业用房。总占用土地3.60亩,所建三排钢棚占地1.76亩(1170平方米),占用的土地系基本农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属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2002年5月,市国土资源局对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0亩,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排钢棚,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25817元的处理。
  案例七:慈溪某某有限公司闲置土地案。
  1999年12月,慈溪某某有限公司经政府批准使用坐落在周巷镇海莫下吴家村32.3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企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尚有20302平方米土地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
  2002年,在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土地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这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这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市国土资源局本应作出收回使用权的处理,但鉴于该企业在被查前已将动工建设的实际情况,遂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向该企业发出征收闲置费121812元的处罚通知。事后,企业自觉缴纳应缴纳的闲置费。
  案例八:宁波某某有限公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内非法占地案。
  2000年4月,宁波某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新浦镇浦沿村集体土地上兴建厂房。总占地面积11.30亩,共建4幢楼房及附属房,建筑占地面积4003平方米,占用土地系待置换用地。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性质相对较轻。
  市土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4幢楼房和附属房的处理。2003年4月15日,该公司出具违法建厂房检讨书,并要求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2003年5月,企业缴纳没收作价款343270元,市国土资源局为企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案例九:观海卫(观城)镇新泽村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案。
  1994~2002年,观海卫(观城)镇新泽村以发展村集体经济、解决村民建房困难为由,擅自将镇环城东路东侧的集体土地规划为个人建房地基,以每间6500~15000元的价格,安排给村内外240户农、居民。其中非法转让给村外农、居民113户,非法转让涉及土地面积63亩,获得转让金额337.9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非法所得158.60万元。2000年至2002年4月期间,还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51.30亩,出租给22家企业或个人兴建厂房。上述两项所转让、占用的土地均系耕地,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新泽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并且性质严重。为此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做出以下处罚:
  一是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兴建的厂房;
  二是责令新泽村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8.6万元,并处罚款7.93万元。
  新泽村非法占用耕地,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市国土资源局遂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结果,该村前后两任党支部书记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被市人民法院以破坏耕地罪、非法转让土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4年。由于土地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全市尚属首例,与此同时,对于该村内外农、居民的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也依法另案作出处理。
  第五节 依法行政
  1999年4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市政府作出《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并强化监督。市国土资源(土管)局行政行为也由此渐趋规范。
  一、行政诉讼案件剖析
  2003~2005年,市国土资源局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共91件,其中胜诉81件,占案件的89%;败诉10件,败诉率为11%。在败诉案件中,2003年1件,2004年1件,2005年8件。在败诉的10件行政诉讼中,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8件,占总数的80%;判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的2件,占总数的20%。10件败诉案件主要涉及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行政处罚、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
  (一)行政败诉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
  3.超越职权。
  4.行政不作为。
  (二)败诉案件的败诉原因
  1.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
  2.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3.片面追求工作效率,忽视工作质量。
  4.初始土地登记质量不高。
  5,调查不够详细,办理不够慎重。
  二、行政执法
  从2005年底开始至2008年,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
  (一)建立组织,确定依法行政的职责
  2005年底,建立“普法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政工副局长和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工作和普法工作
  的领导。同时设立普法依法行政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监察科。配备专职普法依法行政工作人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2006年,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规定各职能科室及各基层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制定计划,明确依法行政方向
  结合国土资源系统“五五”普法五年规划相关要求,印发《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实施意见》。阐明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从总体上明确5年规划中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纲要和工作步骤,并确定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三)强化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把依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国土资源所目标管理考核,签订责任书,开展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问题,不断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四)专设机构,充实依法行政力量
  法规监察科至2008年有正式在编干部4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均为法律专业毕业,具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2007年初,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更名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相关的镇(街道)也相应成立监察中队,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量。
  (五)依法作为,提升行政行为质量
  由于上述4项措施和各项制度的落实,各项行政行为质量得到提升。2006~2008年,因机关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达到96%,因行政复议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达到100%,各类土地信访量下降。
  2008年,国土资源部授予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称号。
  第六节 执法长效机制
  为巩固成果,继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市国土资源局从2008年开始,重视执法长效机制建设。
  一、工作考核机制
  2008年,为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根据上级明确规定,市国土资源局积极主动做好参谋,促成订立以下考核机制:
  (一)耕地保护责任制
  市政府与各镇(街道)领导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负总责。
  (二)“属地管理”制度
  将土地管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信访化解情况与当地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挂钩。
  (三)“亮黄牌”监管制度
  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与用地报批挂钩,在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中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和信访问题高发、频发地区“亮黄牌”,进行监督整改。同时,在信访未平息之前,暂停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个人建房的审批手续办理;对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在责令整改的同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农用地转用指标。同时严格实施土地违法问责制,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严格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土地执法机制
  (一)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注重源头预防
  1.建立巡查机制,明确分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各基层国土资源所为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具体巡查任务由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承担。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动态巡查,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辖区内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建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直接领导,监察大队大队长负总责,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所长为辖区巡查直接责任人的三级动态巡查责任体系。同时制定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做到工作职责明确、内部管理规范、巡查工作到位。
  2.明确巡查区域,强化巡查责任。按土地违法案件易发程度和行政区划的界定,明确巡查区域,划分责任区。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负责巡查全市违法案件易发区域,如国道、省道、市道及各镇(街道)主要道路两侧,市及各镇(街道)工业区块,信访案件较多的地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所在辖区重点区域的动态巡查。对巡查不到位、制止不力、有案不查等行为加强监察,追究责任。
  3.按照法律程序,完善台账记录。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中,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予以制止,并及时立案、及时处理。同时建立动态巡查台账,记录巡查情况,归档备查。
  (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实施综合防控
  土地执法监察不能“单兵作战”,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实施“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多方参与”的综合防控体系。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
  1.完善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合办案机制。加强与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执法联合,建立纪监执法与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案件办理时效,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在查处过程中做到一次到位,减少反复,真正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为提高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率,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建立完善与法院的“行政非诉案件委托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进一步确立行政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各类专项行动取得实质性进展。
  2.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土地违法是单方面的,但资源供给却是多方面的。为形成执法合力,市国土资源局建立与建设、环保、工商和供电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市供电、供水部门对违法建筑一律不予供电、供水;发改、建设、经发、工商、规划、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和城管等部门对不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
  3.形成与各级地方政府协作配合模式。土地违法行为的司法强制执行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强化土地执法威慑力,根据《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构建以市国土资源局为执法主体,地方政府为协助配合的行政强制拆除模式。在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违法行为抢建部分进行强制拆除时,由地方政府组织力量,维护现场执法秩序,保障执法安全,确保行政强制拆除的有序进行。行政强制拆除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保障,对被执行人所涉土地,由地方政府出面做好土地复耕整理工作。
  4.强化基层工作考核,落实问责制。市国土资源局建立以下考核机制: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考核机制,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责任考核机制,村级专职土地协管员责任考核机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责任考核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党委、纪委制定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执法不严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耕地保护机制
  2008年,市国土资源局印发《慈溪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把考核重点转向土地执法监察网络体系建设,对土地复垦工作、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和土地信访化解等内容,明确奖惩措施。2008年6月5日,市政府与全市各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要求镇(街道)与各行政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办法,强化全员执法意识。建立镇级国土资源监察中队,落实基层土管员的“承包责任田”,实行定期巡查,建立台账式管理和“零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村级专职土地协管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人员经费保障(村级专职土地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市、镇二级财政各半负担),延伸基层执法触角。建立市国土资源局领导、机关科室联所制度。构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镇、村三级执法监察网络,消除死角。
  四、建设用地动态监管机制
  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要求,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管”的工作机制,主要抓3个环节:
  (一)在项目审批上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禁止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控制大规模的工业项目占用计划指标。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运用先进设备和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供地,优先
  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
  (二)土地出让,实行净地出让
  即工业生产型企业出让前均先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砌好围墙,做到界址清楚,补偿到位。否则一律不准进入招拍挂程序。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三)批后管理,实行已供地块的跟踪监管制度,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和违约责任。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检验意见,或者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均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五、闲置土地查处机制
  2008年5月,市国土资源局印发《慈溪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处置程序、操作规程。并在慈东工业区块、杭州湾开发区等闲置土地相对较多的地区集中进行试点,一旦发现土地闲置现象,就综合运用经济、法规和行政手段,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专项整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行为
  为强化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土地违法行为,2008年5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专项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在中心城区孙塘路、开发大道、新城大道3条主要道路两侧,集中开展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专项整治的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综合协调工商、规划、建设、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统一思想,强化处置手段,根据不同情况,分门别类,依法处置。
  第七节 信访工作
  随着土地资源价值的不断凸现,群众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信访量不断上升。据统计,1995年来信来访256件,2007年1389件,增加比例5倍多。2008年,总信访量为1193件。市国土资源局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处群众反映的土地问题。
  一、信访制度
  为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土地管理部门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列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1986年开始建立慈溪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之后,同时成立信访领导小组,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升格为慈溪县土管局后,设立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确定专职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建立领导接待日等多种制度。2002年建立市国土资源局后,根据《信访条例》,以及有关信访规定,结合慈溪实际,修订和制订一系列工作制度,一共有23项制度,其中主要的有15项:来访接待制度,信访工作制度,下访制度,信访查处制度,接待群众来访规则,信访工作职责,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理制度,信访工作程序规则,信访工作人员守则,信访室工作职责,接待群众来访登记管理办法,接待群众来访交办督办办法,终结来访事项处理办法,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主管信访的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制订执法监察、信访责任制,考核办法。这个办法突出3个方面:
  (一)考核目的
  1.健全镇级执法监察队伍,建立村级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提高土地执法和信访的力度及透明度。
  2.有效制止违法用地案件上升势头,遏制信访总量,提高信访结案率。
  (二)考核内容
  1.信访责任制。
  (1)建立国土资源信访责任制。明确基层所所长及副所长职责;专人办理、调处、报结;定期向镇(街道)分管领导汇报。
  (2)初信初访,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办结率达到95%;处理难度较大,情况较复杂的及时报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处理。
  (3)重视做好信访信息工作,及时、快速、准确上报信访信息,及时劝阻制止越级上访。越级上访两次(含同一人,同一事)的由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提交书面说明。
  (4)建立信访台账。对来信、来访、来电都要登记,查办、交办、转办、催办和督办案件资料完整规范,排查不稳定形势分析(每月不少于一次)和疑难信访有详细记录。
  2.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及网络责任制。
  (1)建立和健全市级、镇级、村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域、巡查人员和巡查责任,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
  (2)建立动态巡查台账。详实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人员和巡查路线及处理情况,对巡查反映的数据进行登记,归档备查。
  (3)巡查发现违法用地发现率在95%以上,巡查发现制止率达到100%。
  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1)镇村级干部无违法用地、批地行为。
  (2)单位和个人违法占地,查处率达到95%以上。
  (3)基本农田内无非法占地、无擅自取土、挖沙等违法行为。
  (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比上年减少。
  4.国土资源监察信息。
  (1)建立村级国土资源信息员队伍,按村级规模至少配备1~3名,明确人员性质、工作职责、落实人员报酬。
  (2)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向局上报监察信息。
  (三)考核办法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访考核,由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根据考核表进行自查,写出总结材料报市局,由市局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进行考核验收。
  2.考核基本标准分为100分。其中信访责任制40分,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及网络责任制25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25分,信息员队伍10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85分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
  3.根据考核结果,由局评定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和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8000元、6000元和4000元的奖励,总分在70分以下的应限期整改。考评结果作为国土资源所年终评比各类先进的依据。
  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提高信访接办人员的责任心,调动做好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在来信来访的接待中,坚持诚心服务,积极宣传土地法规,坚持依法办事,及时调查处理,融洽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做到来信来访件件有登记,调查处理件件有落实,件件案件有结论,查办的案件件件有反馈,提高来信来访人员的满意度。据统计,信访的结案率逐年提高,2008年达到93.50%。
  二、信访办理
  慈溪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市情又是人多地少,近年来,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违法用地现象也时有发生。群众揭发违法违规用地的信访量因此也比较大。市国土资源局对信访案件进行认真办理,其中重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亲自调查处理,复杂的由局内有关科室协同调查处理,一般的由来信来访办公室专题调查处理。同时,还安排一定的时间段,进行专项调处行动,力争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如2007年5月,在市政府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在横河镇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192件,发出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88件,拆除违法建筑16422平方米,复垦基本农田110亩。横河镇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8月底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迅速推广。各级成立土地整治领导组织,周密部署,通过4个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集中整治、总结提高)、4个月时间,围绕“四个一批”(即刑事责任追究一批,司法强制拆除一批,行政强制拆除一批,自觉纠正履行一批)进行整治。2007年,全年全市共处理各类违章建筑703户,涉及土地面积740.26亩,其中涉及基本农田面积637.55亩,共拆除违章建筑面积或构筑物面积163353平方米,复垦耕地面积322.32亩。经过专项整治,土地违法行为得到阶段性有效遏制,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进一步加强,群众信访量趋向下降。
  第八节 土地赋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废除民国时期在农村的各种苛捐杂税。对农业税等十分关注,做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者兼顾,合理负担,同时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以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对农民农业税负担逐步减轻。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50多年的农业税条例被依法废止,国务院随即决定在全国停止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税种。同时,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加强,为保护国土资源特别是耕地,保护农民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逐步开征相关税收。
  一、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开征。耕地占用税是指凡占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耕土地,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均应缴纳的税费。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1992年,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慈溪市核定每亩6000元。1988~2007年,全市实征耕地占用税46863万元。2008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慈溪市征税标准提高为每亩3万元。
  二、契税
  1997年7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对征税范围作出新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都应缴纳契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契税税率为3%。2005年6月开始对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房,减半征收契税。1988~2007年,全市共征收契税82387万元。
  三、矿产复税
  1995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开征矿产资源税。慈溪市在国家提出矿产资源分类细则众多的矿目中,仅有建筑用石的矿产,按规定开征矿产资源税,而数额较少,1999年停止征收。2004年,省地税局发出《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2005年重新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逐年递增,自1995~2007年,全市共计征收矿产资源税1091万元。
  四、减轻农民负担
  按照党中央、省、宁波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精神,市国土资源局积极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
  局长为减轻农民负担的责任人,局纪委为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部门,局计划财务科为减轻农民负担的执行部门。2008年,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同时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基层国土资源所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确定减轻农民负担项目
  1.自2008年6月11日起,农民建房(含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一律不收耕地开垦费或土地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等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免收征地管理费,全部取消或减免农民建房(含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和农民建房土地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层国土资源所不得再代设项目乱收费;不得在审批农民建房办理土地证书时为其他单位代收任何费用。
  2.自2008年8月1日起,取消农民建房土地证书工本费,免收农民建房土地登记权属调查测量费。
  3.继续免收农民办理土地档案的查询费和复印费。
  (三)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100分考核制
  全年工作考核分4部分,其中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为50分,分解为4个方面:
  1.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收费政策和规定,杜绝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和其他非法代征代扣等行为。(15分)
  2.未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只收费而不服务。(15分)
  3.在农村兴办各项事业,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开展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10分)
  4.严格执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不定期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涉农收费情况的自查自纠,严格执行报刊订阅限额制,不得强行摊派订阅报刊。(10分)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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