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统征审核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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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4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统征审核程序
分类号: F301
页数: 2
页码: 209-21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市统一征地事务所具体负责土地征用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关键词: 征地 审核程序 慈溪市

内容

1989年1月,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土管局建立市统一征地事务所,1994年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995年全市统一征地开始。2003年,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职能代表市政府统一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工作(2004年3月改称为“土地征收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市统一征地事务所具体负责土地征用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类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使用审批的以外,均须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用地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申请进行预审审,对预审通过确需征地的,开始实施征地相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还对拟征用地块组织征用调查,并填写《征用土地调查表》。对《征用土地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准后生效。用地单位或个人统一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征用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
  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街道)、村依法予以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批准后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书,对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其土地承包手册上的土地承包面积,根据被征用情况相应进行核减或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擅自征用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置外,并处其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对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的,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改正,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其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禁止任何单位侵占、克扣、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对有上述行为的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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