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植棉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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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农业志(1988—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08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植棉政策
分类号: S562
页数: 2
页码: 164-1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经济作物棉花植棉政策的具体介绍,主要介绍了购销政策、奖惩措施两方面。
关键词: 慈溪市 经济作物 植棉政策

内容

购销政策
  1985年,国家取消棉花统派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确定棉花收购调拨基数,以县为单位,“一定三年”不变。棉花收购基数为指导性计划,由供销社与村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统一收购,统一价格,统一奖售标准和办法。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国家对棉花收购、销售价格不再作统一规定,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2001年,国务院规定凡符合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经省政府资格认定的国内各类企业,均可从事棉花收购,实行多渠道经营和有序竞争,全面开放棉花市场。
  奖惩措施
  1988年,国家对棉花实行“倒三七”(按收购量30%部分为牌价,70%部分加价30%)比例价收购,每50千克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176.42元。省政府对合同内收购的皮棉实行价外临时补贴,每50千克由上年的5元提高到15元。县政府在执行国家、省政策外,棉农每交售50千克皮棉,再临时补贴10元,奖售原粮50千克,化肥(标氮)40千克。
  1989年,国家确定每50千克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为236.42元。省政府确定每50千克皮棉再加价76元,棉籽每50千克混合收购价调整为20元,实行棉花与粮、油、肥、农药挂钩。市政府决定,每交售50千克皮棉,临时补贴45元,奖售化肥(标氮)5千克、原粮25千克。市财政拨50万元补贴“两膜”(指用地膜覆盖与营养钵育苗移栽方式)植棉。
  1990年国家再次将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提高至每50千克300元。市政府决定每50千克皮棉临时给予50千克化肥(标氮)或30千克原粮的无偿补助;棉籽实行“六四”混合价(60%按定购价,40%按议价)收购,定购部分按国家规定价,议价部分从上年的每50千克24元提高至30元。同时把落实种植棉花面积列入镇乡干部的考核指标,棉花投售任务与镇乡粮食任务挂钩,即每少售1千克皮棉,增购或核销5千克原粮。当年棉花面积回升至20933公顷。后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棉花生产成本增加,1993年全市棉花种植面积回落到15920公顷。是年国家从9月1日起,每50千克皮棉收购价提高到330元。
  1994年,市政府对植棉0.53公顷以上并向国家投售皮棉400千克以上的承包大户,享受农工一体化待遇,优先安排每公顷750元的生产贷款和450元的棉花预购定金,市财政安排30万元资金奖励植棉大户。
  1995年,市政府规定,每投售1千克皮棉奖售1千克标准氮肥;按棉花定购合同的种植面积,每公顷供应尿素375千克;投售给国家每0.5千克级内棉,按国家定价奖售大米1千克。对植棉8亩(0.53公顷)以上并向国家投售400千克以上的植棉大户每公顷安排贴息贷款750元,供应尿素75千克。为稳定棉花面积,继续实行棉花面积与镇(乡)干部考核挂钩:以乡(镇)为单位,对超额完成投售任务的单位,按超额部分每50千克奖8元;对完不成投售任务的单位,按不足部分每50千克罚8元。
  1996年后,市政府不再对棉花生产单独出台政策,调控措施体现在总的农业政策中。

知识出处

慈溪市农业志(1988—2008)

《慈溪市农业志(1988—2008)》

出版者:上海辞书出版社

本志上限为1988年,与前志相衔接,下限截至2008年。内容包括:概述、大事记、农业环境与农业区域、农业经济体制与新农村建设、粮油作物、林业、畜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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