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余姚报》 报纸 |
唯一号: | 112120020230003196 |
颗粒名称: | 关于1957年征收農業税的规定 |
其他题名: | (1957年8月19日浙江省人民委員会第28次会議通过) |
分类号: | F810.424 |
摘要: | 本省農業已基本实现高級合作化。原来以个体農民为征收对象的農業税收制度,已与新情况不相適应,应該改为“按社計征,調整產量,比例税制”的原則來進行征收。但考慮到当前農村中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今年还不能贯徹实现;同时,全國新的農業税法尚未公布施行,省人民委員会特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在现行税制的基礎上採取以下的过渡办法。(一)農業税的計税收入,除本规定另有规定者外,仍以土地的常年產量为标准。(二)農業生產合作社和个体農戶今年增加或减少的農業人口,均不予計算。農業税额也不再因人口的增減而有所增減。(三)原规定全家每人平均常年產量不满150市斤的免税農戶,今年均按其常年產量征收7%的農業税。 |
关键词: | 浙江省 征收 农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