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57年征收農業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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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报》 报纸
唯一号: 112120020230003196
颗粒名称: 关于1957年征收農業税的规定
其他题名: (1957年8月19日浙江省人民委員会第28次会議通过)
分类号: F810.424
摘要: 本省農業已基本实现高級合作化。原来以个体農民为征收对象的農業税收制度,已与新情况不相適应,应該改为“按社計征,調整產量,比例税制”的原則來進行征收。但考慮到当前農村中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今年还不能贯徹实现;同时,全國新的農業税法尚未公布施行,省人民委員会特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在现行税制的基礎上採取以下的过渡办法。(一)農業税的計税收入,除本规定另有规定者外,仍以土地的常年產量为标准。(二)農業生產合作社和个体農戶今年增加或减少的農業人口,均不予計算。農業税额也不再因人口的增減而有所增減。(三)原规定全家每人平均常年產量不满150市斤的免税農戶,今年均按其常年產量征收7%的農業税。
关键词: 浙江省 征收 农业税

内容

本省農業已基本实现高級合作化。原来以个体農民为征收对象的農業税收制度,已与新情况不相適应,应該改为“按社計征,調整產量,比例税制”的原則來進行征收。但考慮到当前農村中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今年还不能贯徹实现;同时,全國新的農業税法尚未公布施行,省人民委員会特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在现行税制的基礎上採取以下的过渡办法。
  一、計征办法
  (一)農業税的計税收入,除本规定另有规定者外,仍以土地的常年產量为标准。
  (二)農業生產合作社和个体農戶今年增加或减少的農業人口,均不予計算。農業税额也不再因人口的增減而有所增減。
  (三)原规定全家每人平均常年產量不满150市斤的免税農戶(包括高、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今年均按其常年產量征收7%的農業税。
  (四)地方國营、公私合营的農埸、蚕种埸、药材場、蔬菜場、果園等的土地,按其常年產量征收10%的農業稅。
  (五)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級社)的農業税,以社为單位按1956年的計征税額計征,在全社总收入中統一提交。社員自留地(包括飼料地)的税额,归社統一负担或由社員自己负担,由社自行确定。如因分社或并社、社員申請入社或退社以致土地常年產量有增減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計算,增減農業税:
  一小社并为大社,按合并前小社的計征税额匯总计算;大社分为小社,按各小社分得的常年產量占大社常年產量的比例划分税额;如小社間原来的負担基礎顯著不平衡的,得按原来負担基礎划分税額;
  二新入社的社員、新組織的合作社,按其1956年的計征税额加入社内或匯总計算,退社的農戶,按其退出土地的常年產量以1955年本戶的税率計算税额,在全社計征税额内减除;
  三土地常年產量因其他原因發生变动时,其增加或減少的常年產量以1955年的鄉平均税率計算税额,在全社的計征税额中予以增減。
  (六)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称初級社)的農業税,屬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部分,以社为單位按1956年的计征税額計征,由社负担;屬于社員所有土地部分,按社員戶1956年的計征税额匯总計算,由社交納,由社員負担,在社员应分得的土地报酬中扣还。
  社員的入社土地,因國家征用,由社進行掉换或作为基本建沒用地等变动,其增加或减少的常年產量按1955年的鄉平均税率計算税額,分別在社或社員戶1956年的計征税額中予以增减:土地的增減变动不改变社員戶土地报酬的,在社集体所有土地的原計征税额中予以增減;土地的增減变动同时改变社員戶土地报酬的,在社員戶的原计征税额中予以增减。
  (七)原来的个体農戶或从初級社退出的農戶的農業税,其自耕土地按1956年的計征税額征收;如土地有变动时,按其增加或减少的常年產量,以1955年本戶的税率計算税额予以增減;从高級社退出的農戶的農業税,其自耕土地按土地变动后的常年產量,以1955年本戶的税率計征。
  (八)茶亭、义渡等公益事業的自耕土地的農業税,按其常年產量征收10%;寺、庙、庵、观及教会的土地的農業税,按其常年產量征收12%。
  (九)租佃土地和代管土地的農業税,按其常年產量以承种社(戶)所在地1955年的鄉平均税率計算稅額,由承種社(户)交納后,業、佃双方自行协議分担。
  (十)國有土地(包括铁路路基兩旁留用土地)、公有土地以及土地改革中暂时保留尚未正式分配的土地的農業税,按其常年產量以耕种社(戶)所在地1955年的鄉平均税率計算税额,由耕种社(戶)交納。
  (十一)1956年改征漁業稅的魚塘、塗地,仍恢复征收農業稅。高、初級社的魚塘和菱藕塘,按其常年產量以1955年的鄉平均税率计算征收;个体農户的魚塘和菱藕塘,按其常年產量以1955年本戶的税率計算征收,
  利用天然河、湖、塗地养殖魚介或种值菱藕,屬于地方國营和公私合营企業的,按其常年產量或按实际收入適当打折后征收10%;屬于高、初級社和個体農戶的,按其常年產量或按实际收入適当打折后征收13%。
  (十二)种植下列農林特產的土地的農業税,实行随售随征的办法:
  一木(原木、板木、枕木、坯木),按收購部门付給的山价征收15%(免征育林費);
  二竹(原竹、毛料、紙料等),由縣(市)人民委員会根据具体情况在售价中適当照顧加工及运输费用后征收10%;
  三茶叶,按售价征收7%;
  四山核桃,按售价征收10%;桐籽,按售价征收8%;柏籽,按售价征收6%。如榨油出售者,应適当扣除加工费用后征收;
  五元胡、贝母、麥多、芍药、萸肉,按售价征收13%;白術,屬于農業生產合作社和社員出售者,按售价征收25%;个体農户出售者,按售价征收30%。
  种植以上特產的土地,評有常年產量的,在计算社、戶的税额時均予剔除。但种植在田边地头另星分散的,不予剔產。
  (十三)种植西瓜、黄金瓜、荸薺、甘蔗(不包括糖蔗)、生姜、席草的土地,除按原定常年產量征收農業税外,再按实际种植面積,分別地区和品种,由專署根据生產及收入情况,每畝定額加征農業税50—200市斤。縣市人民委员会如認为有必要擴大加征品种或提高加征税额的,应报專署核轉省人民委員会批准。
  (十四)下列土地免納農業稅:
  一無農業收入或僅有臨时收入的荒地、宅基、場院、公路、河流、义塚、水塘、堰壩(因怠于耕种而抛荒的土地不免);
  二專門用作培植桑苗、果苗、樹苗的土地,以及尚無收益亦無其他農業收益的新开辟的桑園、果園(但对不根据全面规划,以糧田改为桑園、果園的不免);
  三國营机械農埸以及公安部门所屬的劳改農埸,已向國家繳納生產任务的;
  四地方國營、公私合营農場和農業科学研究機关、農業实驗站用作農業試驗的土地;農業学院(校)实習農埸的土地,中小学校專门供学生实驗用的实驗園地;
  五民政部门所屬殘老儿童教养機关所耕种的土地。
  (十五)下列土地在规定期間内免納農業稅:
  1.經縣(市)人民委員会批准或事后許可垦种的荒地,生荒免納農業税三年至五年,熟荒免納農業税一年至三年(但对种植某些特產、当年收人特大的新垦荒地,以及垦熟后抛荒的土地,不免);荒蕪的茶園和油茶林,自垦复之年起免納農業税三年;新开辟的茶園免納農業税五年,新开辟的油茶林,自有收益之年起免納農業税三年;
  2.經縣(市)人民委員会批准垦填已栽廢鹽地及荒蕩、河浜为耕地的,得按其垦填工本大小,自垦填之年起免納農業税三年至五年;
  3.輪歇地在其輪歇之年的(已將耕種与輪歇年度平均計算评定常年產量的,仍按评定常年產量計征);
  4.新建立的地方國营農埸,不論新墾荒地或非新垦荒地,均自建埸之年起免納農業税二年。
  (十六)凡農業社(户)因國防建设、國家兴办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修筑铁路、公路等占用的土地,以及水冲沙積不能恢复耕种而今年又無農業收入的土地,經縣(市)人民委员会審查批准,可扣除其不能耕种的土地面積和常年產是(对以粮田取土制磚瓦坯者,不扣除其常年產量)。对掘去田塍、填平窪地、改变道路、調整埸園及兴修小型農田水利等而增加或减少的土地,因另星分散,数量很少,一般暫不变动其土地面積和常年產量。
  (十七)为適当满足地方建設事業的需要,随同農業税征收省附加5%和7%以内的鄉自筹經費,即一並附加征收不超过正税的12%。实行随售随征農業税的農林特產,其省附加和鄉自筹經费按正税的12%征收。
  二、減免
  (十八)農埸、農業社和個体農戶的農作物因遭受自然災害而歉收的,以埸、社、戶为单位,按全埸、社、戶当年農作物的实產量与全埸、社、户的常年產量对比計算歉收成數(成以下算至一位小数),按下列規定減免其税額:
  1.農場、農業社:
  歉收不到半成者,不予减免;
  歉收半成以上不到三成者,按歉收成數減征;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按歉收成数加一成減征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按歉收成数加二减征;歉收五成以上者,全免。2.个体農戶:歉收不到二成者,不予减免;歉收二成以上不到四成者,按歉收成数減征;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按歉收成数加一成征減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按歉收成数加二成減征歉收六成者,全免。(十九)農業社和个体農戶的社会减免规定如下:
  1.对經济基礎差,当年受災减少收入,因而無力解决社内五保户的困难的高級社,得給予社会减免照顧。其减征税額一般不得超过五保户实有人口的全社每人平均税額的匯总数,归社列入公益金项内統一解决社内五保户及困难户的困难;
  2.对無劳力或缺乏劳力、納税确有困难的初級社社員和个体農戶(与当地高級社五保戶具有同样条件的困难戶),得視其实际困难程度,减征其税額的一部;特殊困难者,全免;
  3.对高、初級社公共保管的農產品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災害,损失嚴重,交稅發生困难者,得根据实际情况,在農業社应交税额中減征一部分。
  (二十)对羣众生產、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或雜居地区,应由縣(市)人民委員会深入調查,了解情况,划定范圍,以社(戶)为單位,在其应納稅額的一或以内,酌情予以减征照顧。
  (廿一)農埸、農業社、个体農戶飼养服劳役用的未满二周歲半的幼牛,以配种为主或經羣众評議为配种繁殖耕畜的公牛,每头一律减征税额二十市斤;数戶合养的,由合养户协商在一户计算,不得重計。
  三、征收
  (廿二)对糧產区中的余粮社(戶)和農業税应全部或部分交現糧的自給社(戶)(指按三定留糧标准計算的,下同),其農業税应以交納稻谷为主;交納其他農產品的,按规定折率计算。在种植双季稻地区得進行預征,預征时征早中稻,秋征時征晚稻。納稅人所交粮食必须晒干揚淨。
  对經济作物区和粮產区中的缺粮社(戶),以及没有现粮或只有部分现粮交納農業税的自給社(戶),其農業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交納代金。代金的价格,不分預征和秋征,均以当地当年所產的主要稻谷品种的收購價格,按各品种的生產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对余粮社(戶)和農業税应全部或部分交現粮的自給社(戶),秋征过如因其他原因需改交一部分代金者,其代金的价格,應按晚稻的主要品种的中等偏上的收購價格加权平均計算。縣(市)的代金價格应报專署加以平衡后核定,並报省财政廳備案。
  (廿三)納稅人须按納稅通知書的规定,将應交粮食、其他農產品或代金,按期送交指定的收納庫或支金庫和經收处。粮食或其他農產品的运送里程超过单程三十里者,其超过里程应按当地规定运价發給运費。
  (廿四)納税人如認为有調查不实、評議不公或計算错误等情事时,得向鄉(镇)人民委員会申请复議、复核;如仍有不服,可向縣(市)人民委員会申訴,縣(市)人民委員会应及时調查,依法裁定。在申诉期間,納税人应按照自己計算的应納税额先行交納,俟裁定后清理之。
  四、奖惩
  (廿五)对于忠实报告地畝、產量和災清,並踴躍交納好粮起模范作用的納稅人,应当給予表揚。对于檢举揭發他人逃税行为,經查明屬實者,应当給予物質或精神奖励。
  (廿六)对有負担能力而故意拖欠農業税的納税人,得由縣(市)人民委員会批准,酌情課以滿納罰金。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同級司法機关处理。
  (廿七)对于虚报地畝,產量和災情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納稅的纳税人,应当追交逃避的税額。对于逃避納稅情節嚴重的主要負責人,縣(市)人民委員会应依法提請同級司法机关处理。
  (廿八)对于在征收農業税工作中違法失职或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員,应当根据情節輕重,給予应得的行政处分。情節嚴重的,縣(市)人民委員会应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知识出处

余姚报

《余姚报》

出版者:余姚日报社

出版地:余姚

《余姚日报》创刊于1956年5月1日,1961年2月15日起停刊,1989年7月1日正式复刊,为周七报。1996年1月1日更名为《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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