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景莘判处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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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报》 报纸
唯一号: 112120020230002123
颗粒名称: 戴景莘判处徒刑六年
分类号: G216.2
摘要: 5月12日下午余姚縣人民法院在人民大會堂公審了由余姚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的戴景華盜竊公款一案。參加大會的有机關干部和公私合營企業職工等2000余人。戴景華是余姚鎮公私合營陽明百貨商店的祕書兼出納。去年5至12月間,他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陸續挪用公款達1000余元,事后想掩蓋錯誤,向人民銀行騙購空白现金支票2本,然后偷蓋商店和經理、會計公章,私開现金支票4張,竊取现金2600元。戴爲追求資產階級的享樂腐化生活,將盜竊款子大量揮霍浪費,光以結婚一事,就化了二千元光景。爲了嚴肅法紀,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余姚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戴景華有期徒刑6年,勞動改造。這次大會,延請了律師,在公判庭上進行了辯護,保護了被吿人的合法權利。
关键词: 余姚县 戴景华 徒刑 判决 盗窃公款

内容

5月12日下午余姚縣人民法院在人民大會堂公審了由余姚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的戴景華盜竊公款一案。參加大會的有机關干部和公私合營企業職工等2000余人。
  戴景華是余姚鎮公私合營陽明百貨商店的祕書兼出納。去年5至12月間,他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陸續挪用公款達1000余元,事后想掩蓋錯誤,向人民銀行騙購空白现金支票2本,然后偷蓋商店和經理、會計公章,私開现金支票4張,竊取现金2600元。
  戴爲追求資產階級的享樂腐化生活,將盜竊款子大量揮霍浪費,光以結婚一事(包括陪爱人到上海去玩),就化了二千元光景。爲了嚴肅法紀,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余姚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戴景華有期徒刑6年,勞動改造。
  這次大會,延請了律師,在公判庭上進行了辯護,保護了被吿人的合法權利。

知识出处

余姚报

《余姚报》

出版者:余姚日报社

出版地:余姚

《余姚日报》创刊于1956年5月1日,1961年2月15日起停刊,1989年7月1日正式复刊,为周七报。1996年1月1日更名为《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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